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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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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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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防防 貪貪貪

CORRUPTION

PREVENTION GUIDE

臺中市政府 年 109

開⼝契約

廉政

(2)

臺中市政府每年辦理開⼝契約類採購案件多不勝數,舉凡⼯程

、財物、勞務皆有適⽤,其特性可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 約、分批驗收及付款,執⾏具有彈性,能減輕機關⼈⼒負荷,提升 採購效率。

有鑑於機關採⽤「開⼝契約」採購案件數占比相當⾼,其品質 及效能影響政府施政滿意度甚鉅,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為協助各機關 第⼀線承辦⼈員完善「開⼝契約」業務流程、導正瑕疵弊失,落實

「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預」⼯作原則,籌組 廉政防貪指引⼯作⼩組,編輯「臺中市政府開⼝契約廉政防貪指引 參考⼿冊」。

本⼿冊經檢視臺中市轄內29區公所開⼝契約業務執⾏情況,積 極蒐集司法實務上發⽣之違法或爭議案例,解析業務廉政風險並提 出防治對策,同時針對實務執⾏⾯常⾒疏失,編撰「開⼝契約問答 集」與「開⼝契約履約注意事項」,提醒執⾏⼈員如何正確採購、

妥適處理履約爭議,避免觸法,並透過檢察官、學者專家、業管機 關同仁實務經驗及專業知能交流回饋,修正文稿彙編⽽成。

期以本⼿冊協助同仁釐清正確採購觀念,並於處理類似案件有

所遵循,落實風險控管,確保本府開⼝契約履約效能及品質。

(3)

Contents

壹 採購作業階段 ………...…………... P02

履約階段 P12

………...

驗收結算階段 P22

………….…………...

其他 P29

……….……..……...

總論………...P40

採購作業階段 P44

……….……...

履約階段 P53

……….…...

驗收階段 P56

………...

開⼝契約履約作業注意事項 …………... P59 開⼝契約案例

開⼝契約問答集

(4)

壹 採購作業階段 貳 履約階段

參 驗收結算階段 肆 其他

開口契約案例

(5)

案例類型:招標文件未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及採購⾦額上限/

超量派⼯

案情概述:

某市甲公所與A公司訂有預拌混凝⼟採購契約,採購⾦額為新臺 幣(下同)14萬9,400元,履約期限為簽約⽇起⾄當年度⽌。甲公所 當年度因⽔災頻仍,轄內道路多處破損需要維修,陸續向A公司購買 混凝⼟,總計97萬9,800元。然⽽A公司向甲公所提出統⼀發票51張 及預拌混凝⼟送貨單55張請款時,甲公所認為已簽訂混凝⼟採購開

⼝契約,契約採購⾦額為14萬9,40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第6款規定,追加⾦額不得逾契約⾦額 14萬 9,400 元之50%,即7 萬 4,700 元,故拒絕給付超過22萬 4,100 元(14 萬9,400元 +7 萬 4,700元)之款項。

A公司向法院訴請甲公所給付買賣價⾦,主張依據本案採購契約 第3條契約價⾦之給付約定:「依契約價⾦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 履約標的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依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單價予以 加減價結算。」;另本案採單價決標,即每立⽅公尺1,750元,並非 總價決標,應無總價之限制,故應依契約第3條辦理付款。

案經法院判決,因本案採購契約招標公告之採購⾦額、預算⾦額

、預計⾦額均記載為14萬9,400元,依契約第3條契約價⾦之給付約 定:「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依契約中所 列履約標的單價予以加減價結算。」之旨意,認為本件契約簽定後並 無變更契約之情事,遂無法依該條約定以單價結算⽅式給付價⾦,故 判決甲公所僅應給付A公司22萬4,100元。

(6)

風險評估:

⼀、 招標文件履約內容記載不明確:

所謂開⼝契約採購係指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由機關依實際需 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採購,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及單 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及數量給付契約價⾦;倘若未 於採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限」、「派⼯項⽬及單價分析」

、「採購⾦額上限」等履約事項,易造成超量派⼯、遲延履約 或無派⼯單所載⼯項導致無法計價之情形。

⼆、 未針對開⼝契約設置管控機制:

廠商及機關承辦⼈應對於開⼝契約履約情形進⾏各項控管,避 免有派⼯單超出履約期限、派⼯超量致機關無預算⽀應之情形 。

防治措施:

⼀、招標文件、採購契約書內應載明各項履約項⽬、條件及期限:

機關辦理開⼝契約採購案件,雖得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 約,惟仍應受採購⾦額、履約標的及期限之限制。故機關於案 件公告招標時,建議參考⾏政院公共⼯程委員會「災害搶險搶 修開⼝契約範本」,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履約期限」及「採購 ⾦額上限」,且⼆者以其⼀先屆⾄者,契約即告終⽌,避免機 關超量派⼯,或放任施作⾦額逾越契約價⾦上限,廠商單⽅誤 認得依實作數量向機關請求給付價⾦,致⽣履約爭議。

⼆、設置控管機制:

⽬前多數機關之⼯程採購開⼝契約均委外設計監造,派⼯⾦額 、數量有監造單位控管,惟仍有部分搶修搶險或勞務派⼯案件 未委外,建議於契約內明訂承攬廠商亦有責任管控施作數量及 ⾦額,避免機關派⼯超量⼜無預算⽀應下,承攬廠商將承受無 法依約請求⼯程款之不利益。

(7)

參考法令:

⼀、 政府採購⾏為錯誤態樣⼀(⼗八):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 估數量或採購⾦額上限;標的⼆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者,未以 分項單價乘以預估數量後之總和決定最低標。

⼆、 採購契約要項第3043點。

三、 災害搶修搶險開⼝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之給付。

(8)

案例類型:契約書未明訂技術服務費⽤計算⽅式 案情概述:

B顧問公司與⼄市府簽訂「各項排⽔改善⼯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契約(開⼝技術服務契約)。契約存續期間,B公司共執⾏17 件⼯程之設計監造⼯作,依約分期請領3次款項,⼄市府均依各件⼯

程建造費⽤級距核算服務費率,得出各件⼯程之服務費⽤後,再合併 總計各件⼯程服務費⽤⽽得總服務費⽤。惟B公司請領第4次款項時

,⼄市府因應審計單位要求,改變計費⽅式,採以合併各件⼯程總建 造費⽤之級距核算服務費率,據⽽計算總服務費⽤。雙⽅就價⾦給付

⽅式,究係採⽤前者「分案計價」新臺幣(下同) 1,790 萬 2,801元

,或是後者「併案計價」1,398萬7,881元為準,產⽣爭執。

案經B公司向法院訴請⼄市府給付⼯程服務費,法院審理認定,

相關契約條文並無敘明採分案計價或併案計價之文字;⼜該服務契約 之本質為開⼝契約,其特性為B公司須維持隨時可提供服務之狀態,

⼀旦⼄市府提出請求,B公司即須⾺上提供服務,屬所謂重複債之關 係。復依契約第6條約定,B公司得分別請領各期款項,故契約服務 費⽤之計算⽅式,應就各案分別計價,得出各件⼯程之服務費⽤後,

再合併總計服務費⽤;且機關前、後年度內容相同契約皆採「分案計 價」,⼄市府於契約履⾏中突然改採併案計價,是對B公司為差別對 待,已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綜上⾒解,判決⼄市府應採原先分案計價

⽅式,核算B公司服務費。

風險評估:

⼀、 技術服務費⽤計算⽅式不明確易⽣履約爭議: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採建造費⽤百分比法計算價⾦,惟未於契約書內 訂明係依「個別案件分別計算服務費」或「累計各案合併計算服 務費」,嗣後結算⾦額超過採購⾦額,徒⽣履約爭議之困擾。

(9)

防治措施:

⼀、 契約書內明訂技術服務費⽤計算⽅式:

建議參考⾏政院公共⼯程委員會「災後復建⼯程設計、監造技 術服務開⼝契約範本」第條文字內容略作修正,增加計價⽅

式之選項,避免機關承辦⼈因契約認知差異,可能對廠商產⽣

差別待遇,導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條公平合理原則。

參考法令:

⼀、 政府採購法第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    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契約價⾦之給付,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三、 ⾏政院公共⼯程委員會「災後復建⼯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 ⼝契約範本」第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四、 決算法第25條,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   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   修正。

(10)

案例類型:未針對開⼝契約特性明訂逾期違約⾦計算⽅式 案情概述:

A公司承攬甲機關「101年度災害防治及緊急修⼯程(第⼆區

)」,承攬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該⼯程採購案係採⽤

開⼝契約模式,由甲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A公司履約,並依各分 案實際供應數量結算。

嗣甲機關於101年6⽉25⽇召開「101年度災害防治及緊 急搶修⼯程(第⼀區)、(第⼆區)」施⼯前協調會,辦理1萬個砂 包採購,總價 232 萬2,617 元,並於該次會議提出規範說明書,要求 A公司於同年6⽉25⽇為起算⽇,預計⼯期為30⽇曆天。A公司於同 年8⽉4⽇申報完⼯,故甲機關以逾期11⽇計算,按⽇扣罰該⼯程採 購契約價⾦3%,扣罰逾期懲罰性違約⾦76萬 6,464元。惟A公司主 張違約⾦上限應以該次履約⾦額20%計算,⽽非以契約總價20%

計算,故最⾼應僅為46萬 4,523元(232萬 2,617元*20%)。

法院審理認定,依⺠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額過⾼

者,法院得減⾄相當之數額。」⼜該⼯程採購契約第17條第1項及 同條第4項以契約價⾦總額計算違約⾦⾦額及上限之約定,係基於傳 統契約係以總價承攬⽅式之發包作業,以總價⽅式作最後之結算,當 涉及逾期罰款時,通常以契約總價之⼀定比率作為罰款之計算。⽽開

⼝契約係以年度發包⽅式,以減少發包次數,並以通知單⽅式分批施 作,各該分批施作之⼯程,本得以獨立發包⽅式為之,故逾期履約之 罰款責任,應以各次發包案件分別獨立計算較為適當。因此本件逾期 罰款⾦額及上限,⾃以未依約履⾏之本次採購⾦額 232 萬2,617 元計 算,⽽非以契約總額3,000萬元計算違約⾦及上限,始較合理。

風險評估:

⼀、 未能考量開⼝契約特性:

鑒於開⼝契約採購性質與⼀般採購有別,若各機關辦理時未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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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開⼝契約特性,逕依⼀般採購案件思維訂定分段履約期限、

  履約遲延之認定⽅式、先⾏查驗或部分驗收、單次派⼯履約逾   期違約⾦之計算⽅式及違約⾦上限等契約要項,恐就單次派⼯

  履約有逾期時,按契約總價⾦為基準計罰違約⾦之結果,可能   超出該次派⼯⾦額100%,造成廠商該次派⼯履約完全無法   請款,致有違背政府採購法第6條之風險。

⼆、 未採⽤公共⼯程委員會範本:

⾏政院公共⼯程委員會(下稱⼯程會)雖訂有契約範本並定期   更新內容,供各機關參考運⽤,惟仍有部分機關承辦⼈員未能   與時俱進,逕以⼯程會舊版契約範本或前⼈流傳之契約版本辦   理採購案件,即有可能因契約部分缺漏,導致履約爭議發⽣。

防治措施:

⼀、提升採購⼈員專業知能:

  採購案件類型各異且隨時空背景修正各項⾒解,故最直接因應   ⽅式,即係透過教育訓練或e化數位課程學習,促使採購⼈員   提升各項專業知能,順應時代潮流改變觀念與態度,⽅能以最   好的專業來提昇⼯作品質與效率,避免採購履約爭議之發⽣。

⼆、採⽤公共⼯程委員會契約範本: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各類採購契約以採⽤主管機   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   內慣例定之。」,故建議參考⼯程會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

  契約範本」(109年1⽉14⽇版),其中第17條第4項   業以規範:「逾期違約⾦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其各次   計罰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以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   約價⾦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於20%;

  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8款之賠   償責任上限⾦額內。」;如係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則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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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災後復建⼯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契約範本」(109   年1⽉15⽇版),依案件需要選擇定額罰款或比率罰款:「

   每⽇罰新臺幣元計算逾期違約⾦。(定額,甲⽅於招標時載   明) 依逾期⼯作部分之設計或監造契約價⾦千分之⼀計算逾   期違約⾦。(甲⽅於招標文件載明每次設計部分、監造部分之   契約價⾦計算⽅式) 每⽇依各該次通知技術服務事項契約價   ⾦總額千分之⼀(甲⽅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   違約⾦。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每⽇依其千分之⼀(機關   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

參考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   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政府採購法第63條,各類採購契約以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   本為原則。

三、⺠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額過⾼者,法院得減⾄相當之   數額。

(13)

案例類型:搶修⼯程化整為零,未合併採⽤開⼝契約辦理 案情概述:

甲擔任A公所建設課代理技⼠期間,為承攬A公所招標之⼯程以 牟利,便與⼄合意,由甲向其舅舅借⽤「B⼟⽊包⼯業」之證件及⼤

⼩章後,再由⼄以B⼟⽊包⼯業之名義,承攬A公所年度有關天然災 害風災及⽔災搶修等15件公共⼯程。

  前揭15件搶修⼯程皆屬公告⾦額⼗分之⼀以下之採購,甲應採

⽤合理經濟之⽅式合併辦理開⼝契約,卻將採購⾦額分割成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下,逕洽渠所借牌之B⼟⽊包⼯業辦理。各該⼯程 施作完成後,⼄檢具B⼟⽊包⼯業名義之統⼀發票及⼯程完⼯照片,

由甲以該⼯程承辦⼈之⾝分,填具「A公所費⽤動⽀請⽰單」,隨即 辦理各該⼯程請款⼿續,合計領取⼯程款 102萬 9,900 元,⽽使B⼟

⽊包⼯業取得原本無法取得或不應取得之⼯程款,各該⼯程所得利潤 10萬 2,990 元屬不法利益,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之公務員圖利罪。

風險評估:

⼀、 規避政府採購法規範:

  機關辦理公告⾦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應踐⾏公開招標程序,若   藉故化整為零,逕依公告⾦額⼗分之⼀以下採購⽅式,不經公告   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規避公開招標程序,即有違政府採購法   規定。

⼆、 法治意識薄弱:

  ⾃恃⼩額採購標的較不易被稽核的僥倖⼼態,若未能謹守公務員   應廉潔⾃持之本分,極可能受不法利益誘惑,⽽誤觸法律紅線。

三、 借牌投標影響採購程序公平:

  政府採購制度之建立,係為藉由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   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故若使⽤不當⽅式意圖影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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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結果,將致使公平制度蕩然無存,亦有損政府公信⼒。

防治措施:

⼀、 適時關切採購⼈員操守:

  採購⼈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職務,並致⼒於公   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對於辦理流程有異常情事案件,採購主   管應隨時注意採購⼈員之操守,並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

⼆、 以開⼝契約⽅式辦理採購:

  機關可統整過往辦理之採購,將同質性之⼯程或履約期間數量   不確定之案件以開⼝契約⽅式辦理,除可減少契約發包次數及   簡化作業流程,亦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其施⾏細則   第13條有關分批辦理之規定,並透過契約中隨報隨修之⽅式   ,提升公共設施維護之效率。

三、 加強審標及履約管理:

  落實投標文件審查,並於履約期間,透過⼯程督導、查核注意   廠商有無違法轉包、代表出席會議非得標廠商員⼯、技術設備   ⽋缺或履約能⼒不⾜,或對於機關⼈員有⾏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形。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

⼆、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其施⾏細則第13條,不得分批辦理公   告⾦額以上之採購。

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投標罪。

(15)

案例類型:未依契約變更擅⾃變更派⼯內容 案情概述:

甲係A市府建設局技⼠,為負責「A市○○營區設施及⽔電維護 改善⼯程」案發包及履約管理之承辦⼈。⼯程由B營造公司(下簡稱 B公司)得標,丙受僱於B公司擔任⼯地主任,依負責⼈⼄指⽰處理 B公司事務。本案為開⼝契約,價⾦依實際數量結算,施作⽅式為承 辦⼈場勘實際⼯作之項⽬、數量及範圍後,製作派⼯單逐級呈核後派

⼯,B公司完⼯後將施作相關資料及照片交予承辦⼈製作竣⼯單呈核 後,再將竣⼯單交B公司作為完⼯驗收後請領款項之依據。依⼯程合 約約定,編號255之⼯項,應以單價為新臺幣(下同)65元之「百慕 達草」草塊⽅式施作,如欲變更施作⽅式,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契約變 更。

惟甲未經A市府建設局同意,擅⾃要求⼄、丙將前開施作⽅式變 更以單價21元之「噴草籽」⽅式施作,施作⾯積4萬 4,832 平⽅公 尺;B公司成本分析後,有向甲告知該項施作⾦額共須85萬 1,305 元,甲亦擅⾃同意;甲明知B公司將以與契約約定不符之⽅式變更施 作,且該變更並未依原契約約定之⽅式,竟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

13097、單價65元,合計85萬1,305元」等不實記載及蓋⽤職章後,

送交不知情主管核准派⼯,並於明知現場施作⽅式(即以「噴草籽」

⽅式施作,⽽非契約約定之「草塊」)與契約約定不符,仍於竣⼯單 上製作「派⼯單項⽬編號255、百慕達草、單位為平⽅公尺、數量 13097、單價65元,合計85萬 1,305 元」等不實記載及蓋⽤職章

,呈請上級簽核後,將竣⼯單交付予B公司,作為⽇後驗收完畢請款 派⼯單上製作「派⼯單項⽬為百慕達草、單位為平⽅公尺、數量

(16)

之依據,因竣⼯單內容未從實記載,影響依約施⼯與事後驗收之正 確性。

嗣A市府建設局查驗⼈員丁及協辦⼈員戊於現場查驗時,因不 識「噴草籽」與「百慕達草塊」之區別,致未於查驗紀錄上記載該 缺失,待A市府⼯程科科⻑⼰⾄現場辦理期末驗收,發覺現場未使

⽤百慕達草塊⽅式施作,始查悉上情。甲事後遭法院判決犯⾏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風險評估:

⼀、 採購⼈員便宜⾏事未經契約變更程序:

  實務上有關開⼝契約之派⼯,多由承辦⼈製作派⼯單再上陳核   定後通知廠商依派⼯單進⾏施作,如遇須施作契約標的以外之   項⽬需求,程序上應先⾏辦理議價之契約變更始符合程序。承   辦⼈如便宜⾏事未經契約變更程序即任意變更項⽬派⼯(超出   契約約定項⽬派⼯),後續恐衍⽣契約價⾦之⽀付爭議,更甚   以私下指⽰廠商變更施作⽅式內容(契約外項⽬),仍製作契   約上約定項⽬之不實派⼯單及竣⼯單,亦將致⽣公文書記載不   實之責任。

⼆、 未核實辦理竣⼯查驗:

  本案派⼯單⼯項內容明顯與現場施作⼯項不符,竣⼯查驗明顯   未核實辦理,甚⾄無現場查驗僅憑文書資料及照片逕⾏製作竣   ⼯確認單情形。⽽承辦⼈素質有時良莠不⿑,⼯作情形仍有賴   業務主管之掌握及適時督導,始能及時導正承辦⼈之錯誤⾏為   或降低遭蒙蔽風險。

防治措施:

⼀、派⼯單加註教⽰文字,提醒履約程序

  依採購⼈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規定,採購⼈員須依法令   辦理採購。⼜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應本於實情如實記載

(17)

  ,如記載不實將觸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責。為杜絕承辦⼈恣意   派⼯情形及維護廠商權益,建議將契約變更有關條款規定納入   開⼯宣導事項,並於機關派⼯單上加註教⽰文字:「廠商請依   派⼯單施作。如有施作契約以外之新增⼯作項⽬,應於完成契   約變更(議價)程序後始得施作。」,藉此宣導提醒廠商注意   ,避免因程序問題造成事後付款爭議。

⼆、 督導與訓練併⾏,確保採購品質:

  ⼯程採購類型繁多複雜,各承辦⼈員或查驗⼈員仍有經驗及專   業不⾜情形(如本案查驗⼈員不識「噴草籽」與「百慕達草塊   」之區別),顯⾒強化採購⼈員專業之重要性,建議機關除辦   理採購法令之專業訓練外,亦應依機關採購業務屬性,規劃⼈

  員之採購技術專業訓練。另業務主管亦應主動督導承辦⼈業務   ,透過現場督導檢核,可補文書審核上之不⾜,亦可即時導正   錯誤或降低被蒙蔽風險。

三、 竣⼯查驗應會同相關⼈員並檢附查驗照片:

  現⾏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會同監   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竣⼯確認,惟實務上辦理之⼯程竣⼯確   認,多僅由承辦⼈會同廠商辦理,如承辦⼈不實派⼯,且未核   實辦理竣⼯查驗,履約管理將形同虛設,無法即時察知,對機   關將造成莫⼤風險。為避免承辦⼈便宜⾏事,逕以廠商提供竣   ⼯照片資料判認竣⼯,落實竣⼯確認除應填寫竣⼯確認紀錄表   外,亦應檢附竣⼯確認照片,且竣⼯照片中應有監造單位及主   辦機關⼈員入鏡,避免承辦⼈因便宜⾏事未核實竣⼯確認,淪   於擔負公文書記載不實法律責任。

(18)

參考法令:

⼀、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6條⾏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三、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2條。

四、採購契約要項第20、21、24點。

五、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程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   價注意事項第5點,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者單價編列原則。

六、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程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   價注意事項第6點,契約變更涉及契約項⽬數量增減或援⽤契   約項⽬。

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程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   價注意事項第8點,契約變更新增項⽬議價。

八、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程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   價注意事項第9點,議價前,⼯程主辦單位應將新增項⽬中援   ⽤契約單價部分所占⾦額與新增細項單價部分所占⾦額之比例   計算後,供⾸⻑或其授權⼈員核定底價參考。

(19)

案例類型:開⼝契約個案派⼯應標註完⼯期限 案情概述:

A係電器⾏負責⼈,承攬甲機關之某⼤橋93年度路燈維修⼯程

。甲機關於93年7⽉11⽇發現該⼤橋路燈不亮,通知A處理,惟 A不僅未做好防護措施,更因備料不⾜⽽遲⾄同年⽉24⽇始修復完 畢。此期間之同年⽉20⽇晚間8時20分許,⺠眾B騎乘重型機⾞

⾏經該⼤橋燈桿前,因該處路燈全部不亮,致B無法辨識前⽅⾞輛⽽

撞擊另⼀騎乘腳踏⾞之⺠眾C,B倒地受傷,雖經送醫急救,仍於當

⽇晚間10時44分不治死亡。B家屬乃對甲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並獲得勝訴。

  甲機關另就上開事故應負賠償責任訴請A賠償,然⽽第⼀審法院 審理認為,該⼯程契約之施⼯補充說明書第2條、第3條約定:「本

⼯程維修期間⾃甲⽅通知開始之⽇起為期⼀年…如有特殊狀況,承包 商接獲甲⽅通知時,應立即派員前往維修以保持良好照明狀況」,因 此A雖然應於甲機關通知之⽇即派員前往維修,但關於維修⼯作之完 成期限,⼯程契約內未明確規定,故A所負之維修義務,應屬無確定 期限之給付,依⺠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A應於甲機關通 知派⼯後未履⾏維修義務,經甲機關再通知仍未履約,⾃受通知時起

,始負遲延責任。

  但第⼆審法院認為,A有違反該契約所定「應立即派員前往維修 以保持良好照明狀況」之義務,且該契約義務之違反,與B之死亡間

,具有因果關係,從⽽甲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程契約及⺠法規定,

請求被A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風險評估:

⼀、 個案派⼯未註明完⼯期限:

  開⼝契約之派⼯,案件承辦⼈常先以⼝頭或電話通知廠商施作,

  累積多數派⼯案件後再⼀次發函廠商,並以最後⼀次派⼯或難度

(20)

  較⾼之案件設定完⼯期限,惟部分派⼯案件有其緊急性及危險   性,⾃應針對個案設定適當之完⼯期限,避免未即時修繕⽽導   致⼈⺠⽣命⾝體財產損失,衍⽣國家賠償責任之履約爭議。

⼆、 逾期違約⾦計算爭議:

  因完⼯期限涉及逾期違約⾦起算始點,若機關未於派⼯單內註   明完⼯期限,承包商僅須於契約所載最後履約期限前完⼯,即   難認定廠商有逾期履約,如機關逕以⼝頭或其他非正式通知⽅

  式之完⼯期限予以扣罰,將徒⽣逾期違約⾦計算爭議。

防治措施:

⼀、派⼯單、派⼯函內應明訂完⼯期限:

  開⼝契約之特性,係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故各派   ⼯單內履約期限應規範明確,切勿籠統以「承包商接獲機關通   知時,應立即派員維修」等語帶過。

⼆、如以⼝頭或非正式⽅式通知,仍應補正函文,避免爭議:

  承辦⼈因情況緊急先以⼝頭⽅式通知廠商施作,事後仍應製作   派⼯單並以正式函文告知廠商履約期限,避免機關與廠商間認   知差異產⽣逾期違約⾦計算爭議。

參考法令:

⼀、採購契約要項第43點。

⼆、⾏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JP10)。

三、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致⼈⺠⽣命   、⾝體、⼈⾝⾃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1)

案例類型:廠商無法提出實際施作數量之證明 案情概述:

辛為B⼟⽊包⼯業負責⼈,與K縣政府訂立「 98年K縣海灘(

岸)漂流⽊打撈清理搶修(險)開⼝契約」,進⾏颱風後漂流⽊辨識

、打撈及搬運⼯作,該契約之廢材清運費⽤每公噸為新臺幣(下同)

644.5 元。K縣政府因某段海灘岸堆積漂流⽊,通知辛派遣⼈員與機 具清理,辛清理完畢後,報請K縣政府驗收及給付⼯程款。惟K縣政 府以「提供施⼯報表中每⽇使⽤機具,檢附各機具每⽇施⼯前、中、

後之照片」、「清理期間…依規定逐⽇填寫施⼯⽇誌,並同時以數位 相機拍照存證」、「廢材清運規費(入垃圾場)之核算,請檢具附含 清運廢棄漂流⽊噸數之單據…,契約書內包商估價單廢材清運規費(

入垃圾場),備註欄說明:需附垃圾場單據供甲⽅查核,係指公所垃 圾場規費或經合法核准立案之廢棄物處理場開立處理規費證明文件」

等為由,請辛補正相關文件,始得據以核撥⼯程款。

案經辛向法院訴請K縣政府給付⼯程款,法院審理結果以:辛請 C公司代為載運漂流⽊廢材 1,500 公噸,卻未依約將漂流⽊交由公私 立垃圾場處理,亦無法舉證證明漂流⽊廢材之重量為何,⽽無法計算 其請求之⾦額;辛所提出之簽認單係事後⾃⾏製作,並非於施⼯現場 當場簽認,多數簽認單之施⼯時間均⾄夜間及晚上22:30或21:30

,經多數證⼈證述僅⽩天⼯作所推翻;⾞輛載運明細紀錄表所記載之 部分⾞牌號碼,經證明係不實填載;辛所提之施⼯⽇報表、照片及駕 駛清冊等,不能取代收據或發票等,作為所僱⽤之⼈⼒、租⽤之⾞輛 所⽀出費⽤之憑證等,駁回辛之請求。

風險評估:

⼀、 實際施作數量不明確:

  開⼝契約價⾦之計算,係施作項⽬單價乘以實際施作數量之合,

  如廠商未依契約規範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承辦⼈在無法確認實際

(22)

  履約數量前,⾃不得給付⼯程款予廠商;若廠商以不實或偽造   之履約證明文件請款,則可能有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   罪之嫌。

⼆、 履約管理不確實:

  開⼝契約內之施作項⽬繁雜,⼯程中亦常伴隨著許多廢棄物清   運,承辦⼈或監造單位若未於當下與承商確認施作數量、清運   ⽅式及流向等,⽇後可能產⽣認知上之差異,且有違反法規之   疑慮,徒⽣履約爭議。

防治措施:

⼀、 詳定廠商應提供之實作數量證明文件:

  因開⼝契約採實作數量計價,故廠商有責任依契約規範提出實   作數量之證明,包括僱⽤之⼈⼒、租⽤之機具、⾞輛之⽀出費   ⽤憑證、廢棄物清理證明文件等,作為請款之依據。

⼆、 履約管理應核實:

  機關承辦⼈或委託之監造單位應於每⽇施作結束前,就廠商所   製作之施⼯⽇報表予以確認,可避免⽇後各⾃解讀,無法釐清   事實真偽之情形。

參考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70、70之1條。

⼆、⾏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JP10)。

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23)

案例類型:浮報履約數量/製作不實估驗計價紀錄 案情概述:

B公司得標A機關「101年度號誌檢修⼯程」開⼝契約採購案 後,指派⼯務經理甲負責履約督導、監⼯及向機關申請竣⼯查驗、估 驗計價等⼯作。

  甲明知部分施作地點,因A機關尚未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未核 撥號誌控制器外箱等原因,實際上並未施作,仍意圖為B公司獲取不 法利益,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資料,發函報請竣⼯查驗。嗣A機關派 員抽樣查驗上開⼯程之部分施作圖地點後,甲再登載不實之施⼯數量 向A機關申請估驗計價,使A機關該採購案承辦及會計⼈員於不知情 之情況下,審核通過前揭⼯程估驗計價款項,致⽣損害於A機關監管

⼯程及核發⼯程款之正確性。法院判決甲犯⾏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及 詐欺取財等罪。

風險評估:

⼀、 未能提供施⼯資料:

  廠商檢附之施⼯前、中、後照片若有疏漏、錯植、難以辨識現場   真實狀況或故意誤植,藉以浮報計價⾦額情形,恐造成損害機關   核發⼯程款項之正確性。

⼆、 未能落實督導查核:

  維護保養⼯作委外後,若未再適時派員⾄現場督導查核,恐無法   落實監督機制,並使廠商產⽣僥倖⼼態,衍⽣浮報、溢報等情。

三、 未能覈實審核廠商提供文件:

  機關⼈員若逕依廠商提供資料辦理估驗計價事宜,未能善盡審核   責任,適時⾄⼯程現地查核確認,將引發受廠商以錯誤資料誤導   之風險。

防治措施:

⼀、檢附⾜堪佐證資料:

(24)

  機關應要求廠商檢附能清楚辨識施⼯時間、地點、⼈員及機具   數量等之施⼯前、中、後之照片(於同⼀地點同⼀⾓度拍攝)

  ,作為機關辦理審核、付款流程之依據。

⼆、積極辦理督導查核:

  機關⼈員就其辦理維護保養業務相關案件,平時即應定期或不   定期⾄現地督導查驗,除能即時掌握現地狀況,亦能產⽣警⽰

  作⽤,督促廠商落實⼯程品質。

三、多⽅審核資料合理性:

  機關⼈員對於廠商提供之資料文件,除核對數量外,亦應考量   數量之合理性,就施⼯⽇誌、監造⽇誌、請款單據等記載之施   作⼈員、機具數量做綜合專業判斷。如⼯程⼟⽅開挖數量之核   算,除依監造單位測量結果,可同時勾稽比對⾞次載運量推算   開挖數量,即更精確計算實際數量,以降低廠商浮報數量之情   形。

參考法令:

⼀、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 刑法第216條⾏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三、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25)

案例類型:便宜⾏事未依實際驗收結果製作驗收紀錄 案情概述:

甲擔任A區公所社建課約僱技⼠,依其職務歷練,知悉依政府採 購法(下簡稱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程採購,應 限期辦理驗收。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 錄,由參加⼈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同法第73條第 1項規定:⼯程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員於結算驗收 證明書上分別簽認等。

  惟甲負責承辦由B營造公司(下簡稱B公司)得標之「某市A區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程」開⼝契約採購案驗收時,明知在該⼯程 第三⼯區鑽⼼取樣,其中取樣試體Ok+275、Ok+355位置 之瀝青厚度皆僅3.1公分,不符契約鋪設5公分之要求,且該案主 驗⼈員亦當場⼝頭要求B公司進⾏改善,並約定於B公司加鋪後擇⽇

再驗等情。甲竟未分別製作驗收及後續複驗紀錄,僅製作101年7

⽉25⽇驗收合格之驗收紀錄,使⼈誤認本案⼯程已於101年7⽉

25⽇當⽇驗收合格。甲並於驗收紀錄製作完成簽章後,上呈監驗⼈

員、主驗⼈員逐⼀核章,驗收紀錄內容未從實記載,因⽽影響驗收之 正確性。本案甲製作不實驗收紀錄⾏為,經法院判決犯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

風險評估:

⼀、 驗收紀錄未能即時當場製作,恐致⽣因時⽇間隔致記憶不清或有 ⼼⼈員不肖操作空間:

  實務上多有驗收紀錄未能於驗收當場製作簽認、遲延製作併同結

(26)

  算驗收證明書⼀同送主驗及監辦⼈員簽認,甚或有驗收紀錄交   由監造單位⼈員記錄情形,此易衍⽣記憶不清或有⼼⼈員操作   之紀錄未核實風險。

⼆、 便宜⾏事未依實際驗收結果(缺失改善)分別製作驗收及複驗   紀錄:

  依契約條款有關驗收規定,驗收時發現缺失,應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上開限期,契約未規定者,

  由主驗⼈定之並應記載於驗收紀錄。針對列缺失部分,後續亦   須確實辦理複驗並確實記錄。本案驗收有發現缺失,雖主驗⼈

  員有當場⼝頭要求改善及事後有辦理複驗,惟並未確實分別製   作驗收及複驗紀錄,承辦⼈逕以記載當⽇驗收合格紀錄,將使   ⼈誤認本案⼯程已當⽇驗收合格,影響驗收結果正確性,致⽣

  紀錄未臻真確記載之弊端情形及後續將衍⽣公文書記載不實之   責任。

防治措施:

⼀、 依驗收結果(缺失改善)當場製作驗收及複驗紀錄:

  採購⼈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有關驗   收紀錄之製作及驗收時程之規定,於採購法第72條第1項(

  驗收時應製作紀錄)、採購法施⾏細則第93條(有初驗程序   

  條(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   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   錄)均訂有明文。驗收過程發現之缺失及限期改善內容,應詳   載納入記錄並通知廠商。採購案如分階段驗收或有驗收缺失改   善情形,須如實逐⼀製作各階段紀錄或分別製作驗收及複驗紀   錄,各開驗收紀錄應於驗收後即當場製作,並由參與驗收⼈員   (機關主驗⼈、監辦⼈員、記錄⼈及廠商⼈員)簽認,可避免

,初驗合格後應於⼆⼗⽇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及94

(27)

  驗收紀錄未能即時或遲延製作簽認,後續因時⽇過久記憶不清   或遭有⼼⼈員不肖操作致滋⽣規避契約及採購法責任弊端情形   。另有關驗收發現之缺失,宜詳盡、完整、⼀次通知廠商改正   ,避免於每次發現新缺失。⽽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

  通知」,應以書⾯通知為當,建議機關驗收時,發現缺失應詳   實記載於驗收紀錄,並踐⾏以公文正式函發予廠商,除落實履   約管理以明事責外,亦可降低公務員便宜⾏事觸法情形。

⼆、 強化採購⼈員之專業訓練及法律素養:

  依採購⼈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17款之規定,採購⼈員須   依法令辦理採購,且不得意圖為私⼈不正利益⽽為不當驗收、

  刁難廠商之行為。驗收過程及所⽣缺失,均須詳實記載於驗收   紀錄表內,實務上驗收便宜⾏事、紀錄記載不實案例時有所聞   ,顯⾒採購⼈員之法觀念不⾜,⾸要仍以加強採購⼈員之教育   訓練,⽽機關⼈員時有更迭,且部分機關派驗之主驗⼈或有經   驗、專業度不⾜情形,機關應規劃有關驗收及案例解析之課程   ,透過教育訓練加強⼈員採購法令及專業,可補⼈員採購法令   及專業之不⾜。

參考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72條。

⼆、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3、94、96及97條。

三、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四、刑法第216條⾏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28)

案例類型:不實竣⼯確認及驗收紀錄圖利廠商 案情概述:

甲為某縣A鄉公所建設課課⻑,⼄則為公所建設課技⼠,為負責 A鄉公所「鄉內產業道路改善⼯程(開⼝契約)」之承辦⼈員,建設 課課⻑甲為該⼯程之主驗⼈。詎承攬該「鄉內產業道路改善⼯程(開

⼝契約)」之施⼯廠商B⼟⽊包⼯業(下簡稱B⼟包)未能於106 年11⽉2⽇如期完⼯,渠⼈員丙及設計監造廠商C技師事務所⼈員 丁,為避免逾期遭罰,竟串謀填寫內容不實之施⼯⽇誌、不實之監造

⽇誌、不實之106年11⽉1⽇⼯程竣⼯確認單等,送往鄉公所核 備。⼄⾝為⼯程承辦⼈未親赴現場辦理竣⼯確認,僅依廠商提送照片

、⼯程表報等,即逕認廠商B⼟包已竣⼯簽報核備。後續甲、⼄⼆⼈

於106年11⽉30⽇⾄⼯地現場驗收時,知悉多處路⾯未依約舖 設混凝⼟,已施作之道路⻑度約僅750公尺,且道路Ok+750

⾄Ok+970未施作,均與契約約定不符,顯⾒該⼯程係逾期⽽未 完⼯。

  甲、⼄⼆⼈明知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2條規定,機關應辦理 竣⼯確認,且「鄉內產業道路改善⼯程(開⼝契約)」契約第17條 訂有逾期違約⾦條款,竟於該⼯程106年11⽉30⽇之A鄉公所 驗收紀錄勾選「未逾期」,並於106年12⽉30⽇⾄現場驗收(

複驗)時,仍在A鄉公所驗收紀錄(複驗)勾選「未逾期」,以上開

⽅式使丙、B⼟包得以改善缺失之名,⾏趕⼯施作之實,使丙、B⼟

包獲得免於給付逾期違約⾦共25萬元之不法利益,嚴重損害A鄉公 所對於本案⼯程驗收結果之正確性。本案丙、丁⼆⼈事後被訴共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甲、⼄⼆⼈經法院判決犯對主管監督事務圖 利罪。

風險評估

⼀、 未落實竣⼯確認:

(29)

  採購法施⾏細則第92條訂有⼯程竣⼯查驗程序,即機關應依   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之項⽬及數量,確定是否竣⼯。

  本案承辦⼈實際上並無⾄⼯區現場確認,僅憑廠商提送文書資   料及照片即逕⾏簽報竣⼯,明顯已違反採購法第92條規定。

⼆、 採購⼈員未依法令辦理採購:

  驗收程序為整個採購作業末端階段,亦為重要之環節,為確保   ⼯程如期如質,於廠商書⾯通知竣⼯後,機關應依據契約、圖   說或貨樣核對竣⼯之項⽬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另針對履   約階段,機關應負查核義務,⽽承辦⼈應親⾃製作文書或照片   ;後續驗收時,仍須逐⼀核對契約圖說,對於不符圖說約定之   材料、尺⼨、數量、強度等,應予拒絕,並限期改善。本案承   辦⼈及主驗⼈均為採購⼈員,明知廠商逾期完⼯,仍於職務上   掌管之文書(竣⼯單、驗收紀錄)紀錄等為不實記載,後續將   構成違法並擔負法律責任。

防治措施:

⼀、 落實內部控制,依規辦理竣⼯查驗:

  ⼯程會前就採購業務之內控,訂有內控機制「標準化作業流程   

JP11

   )之控制重點三、特別提及「機關依規定確定竣⼯,並注   意廠商無虛報竣⼯,以規避逾期違約⾦之情形。」臺中市政府   針對竣⼯確認程序,要求各機關落實竣⼯確認,填寫竣⼯確認   紀錄表(定性定量記錄)及檢附竣⼯確認照片,並要求部分竣   ⼯確認照片應有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員入鏡,俾落實內控機   制及控制重點,杜絕承辦⼈便宜⾏事未⾄現場檢核確認,逕以   書⾯照片判定之情況。

⼆、 落實驗收程序,確實保管取樣試體

  主驗⼈之驗收,實務上雖多屬抽驗性質,於⼯區、項⽬、數量 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有關驗收作業程序說明表(編號

(30)

  之擇定,仍應依案件規模抽驗,且應特別注意避免受廠商或承   辦⼈操控或引導,應逐⼀對於抽驗之⼯區、⼯項、數量、尺⼨確   實查驗。尤以現場之取樣及送驗,應由機關⼈員(主驗⼈)隨機   指定取樣位置,避免受廠商⼲擾操控;機關⼈員將所採樣品標記   簽認後,應確實保管(切記勿交由廠商收存),依契約約定程序   協同送驗或機關⾃⾏送驗,避免樣品遭掉包更換。

三、 避免指派操守疑慮⼈員擔任主驗⼈:

  依採購⼈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17款之規定,採購⼈員須依   法令辦理採購,且不得意圖為私⼈不正利益⽽為不當驗收。⼯程   實務上,⼩機關特別是鄉鎮市區公所,⼯程驗收之主驗⼈,⼤抵   皆是指派承辦⼈直屬主管或同單位之其他同仁為之,如發現⼈員   有操守疑慮或異常狀況,應避免派驗並加強⼈員輔導。

四、 建立⼯程⾏政透明專區供外部監督:

  有關⼯程進度、施⼯過程紀錄(施⼯、監⼯表報、⾃主檢查及抽   查紀錄、材料檢試驗報告)等,可上傳機關建置之透明化專區,

  除可提供外部⺠眾檢視及監督外,亦為機關⼯作效能之展現。

五、 落實三級品管機制,強化履約階段查驗作業

  機關若於履約管理上投入較多⼼⼒及時間,就能降低廠商投機⼼

  態,以確保整體施⼯品質。主辦機關⾸先應對於開⼝契約之派⼯

  修復應查驗是否完成,如有相關汰換廢品應留存保管,避免廠商   重複利⽤;其次,確認保固期限與責任,如有事後損壞應釐清屬   於廠商責任或是新增之損壞情形,善⽤資訊設備做好登錄、統計   及勾稽維修歷程與更換材料品項,以提升履約管理之效率。並利   ⽤各項督導機會,查驗出廠證明等文書資料及現場施⼯狀況,如   因地處偏遠無法經常督導查驗,可要求承攬廠商立即傳送當⽇派   ⼯施作情形之照片或動態影片,做為⽇後驗收之相關佐證資料。

(31)

參考法令:

⼀、 採購⼈員倫理準則第7條。

⼆、 政府採購法第71、72條第1項。

三、 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2⾄97條。

四、 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五、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32)

案例類型:假借名義索取不法利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案情概述:

甲任職於A機關約僱⼈員,負責該機關「(⽔利)災害防治及緊 急搶修⼯程」採購案之控管及審核廠商請領⼯程款等業務,係依法令 服務於地⽅⾃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B

、C公司之實際負責⼈,⻑期以來即分別以B、C公司名義承攬前揭 災防搶修⼯程採購案。

  前揭採購案為僱⼯租械性質之開⼝合約,⼯程款係依各分期⼯程 實際出⼯之⼈員與機具、使⽤建材及清運之廢棄物或剩餘⼟⽯⽅數量 計價付款,承攬廠商請領⼯程估驗款時,需提出施⼯⽇誌、出⼯表、

品質管制文件、施⼯照片、⼈員與機具照片及估驗明細等資料,由A 機關承辦⼈員或委託之監造廠商核符簽認審核,並提送監造⽇報表,

經甲覆核後,逐級核准並指派估驗⼈員書⾯審核通過,再由甲簽辦「

簽請撥付⼯程估驗款便簽」,並製作單據(廠商發票)黏存單及分期 付款表後,始得送A機關會計室審核、撥款。詎甲知悉⼄為承攬旨揭 採購案B公司之負責⼈,認有索賄之空間,竟基於對於其職務上之⾏

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假藉「借款」為名義向⼄要求款項,⽽⼄明知甲 並無「借款」之真意,惟仍基於災修合約請款為甲之職務⼯作,為求

⼯程請款順利,陸續將匯款交予甲,使甲獲得不法利益。經法院判決 甲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風險評估:

⼀、 法治意識薄弱:

  採購⼈員本不得利⽤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   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若⼼存僥倖罔顧法紀規範

(33)

  ,便極有可能從事不法⾏為。

⼆、 與廠商過從甚密:

  機關採購⼈員常因業務需要與廠商多有接觸,或因地緣地域關   係⻑年合作下⽽彼此熟識,若未能堅守原則,囿於⼈情包袱壓   ⼒,即有便宜⾏事涉及違失或誤觸法律紅線之可能。

防治措施:

⼀、 禁⽌程序外不當接觸:

  公務員應嚴守與廠商互動之分際,並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對於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式給予之不正利益均應拒   絕,並避免於公務以外場合有不當接觸,以免瓜⽥李下,引發   外界質疑。

⼆、加強法律規範宣導:

  經辦採購事務之雇⽤⼈員或業務助理,雖非經考試進⽤之編制   內⼈員,惟就現⾏司法實務仍認為其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   1款前段所定義之「⾝分公務員」,仍為貪汙治罪條例適⽤之   對象,固更應謹慎依法⾏政,避免誤蹈法網。

三、落實職務輪調機制:

  各機關辦理⾼廉政風險業務⼈員,應避免承辦⼈員久任⼀職,

  或⻑期由相同⼈員搭配執⾏職務之機會,避免陷入囿於⼈情包   袱便宜⾏事或⾯對不當誘惑無法堅守崗位之處境。

參考法令: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三、 採購⼈員倫理準則第7條。

(34)

案例類型:未踐⾏驗收標準程序/⾏政責任 案情概述:

技⼠A與技佐B均任職於某公所建設課,負責轄區⼯程招標及驗 收相關業務。緣公所於99年間辦理「○○⾥等15⾥義⺠節道路鋪

⾯改善⼯程」(下稱15⾥⼯程)及「全鎮柏油等後續六階⼯程」(

下稱六階⼯程)採購,A與B兩⼈互為主辦⼈及驗收⼈。兩件⼯程均 由甲顧問公司負責設計監造,⼄公司承攬施作,C於⼄公司擔任經理 並負責現場⼯地指揮。C明知上揭2項⼯程應施作5公分厚度之瀝青 混凝⼟,且壓實度不得低於95%,竟基於獲取不法之利益之意圖,

為減省施作成本,在該2案⼯程部分路段僅鋪設2⾄4公分不等之瀝 青,不⾜契約規定之5公分厚度,壓實度亦未達95%之標準。

  嗣⼯程竣⼯進入驗收階段時,C為避免偷⼯減料遭發覺,無法順 利領取⼯程價⾦,僅由A、B兩⼈於現場鑽⼼試體形式上進⾏量測厚 度,未於試體上簽名,更未會同送驗,刻意規避正常驗收程序,任由 C獨⾃處理送驗事宜並以合格試體調包。該⼆⼈嗣後更於驗收紀錄上 不實登載為合格,並將失真之壓實度試驗報告檢附於「15⾥⼯程」

、「六階⼯程」竣⼯結算之公文書內,據以簽核撥付⼯程價⾦,⾜⽣

損害於公所⼯程驗收及⼯程價⾦核撥之正確性。A、B兩⼈犯⾏經臺 灣⾼等法院判決論以假借職務上之權⼒,故意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風險評估:

⼀、 未依法定程序執⾏職務: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律或命令所定執⾏職   務,本案中承辦⼈未依政府採購法及⾏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所訂   之驗收程序辦理驗收,任由廠商調包試體,且將不實之驗收紀錄   登載為合格,明顯有違背職務違反法令之⾏為。

⼆、 承辦⼈久任同⼀職務及業者觀念陋習:

  承辦⼈因久任同⼀業務常與廠商接觸,難免產⽣私⼈情誼,易模

(35)

  糊界線遂便宜⾏事;另得標廠商亦多少存有需承辦⼈配合,⼯

  程執⾏及請款始能順遂之觀念。

防治措施:

⼀、 追究⾏政責任並強化同仁廉能法治觀念:

  「⾏政責任」係指公務員因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因故意、過   失、執⾏不⼒或監督不周,致違反公務員⾝分或⾏政職務上「

  義務」或「紀律」之失職⾏為,⽽受公法上不利益。該等不利   益⼜稱「懲戒罰」,故⾏政責任⼜稱懲戒責任。前述案例中,

  公務員刻意違背正常程序讓廠商調包試體,且於驗收紀錄中為   不實之登載,造成道路⼯程品質低劣,嚴重損害機關威信及⼈

  ⺠利益,為維護公務紀律,應予以懲戒,俾透過此不利益,激   起公務員省思,藉此導正其相關作為,並藉由廉政法令宣導、

  圖利與便⺠教育訓練等課程,加強同仁廉能⾏政觀念及提升守   法概念,釐清正確廉政觀念,以維護⾏政機關優質形象,獲得   ⺠眾信任。

⼆、 落實(監辦)驗收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2條及⾏政院   公共⼯程委員會驗收作業程序表對驗收過程有詳盡的規範,機   關承辦⼈及監驗⼈員均應落實相關驗收(監辦)程序。對於⼀

  定⾦額以上,或具⾼廉政風險案件,監辦⼈員應適時採取實地   監辦,監督驗收程序是否落實,以確保採購品質。

三、 適時職期輪調:

  機關應避免承辦⼈久任同⼀屬性職務,除缺乏歷練外亦有滋⽣

  弊端之疑慮,藉由職期輪調亦有可能發現潛藏的弊端或風險。

四、 強化⼯程督導,導入外部監督:

  ⼯程品質之優劣在於履約管理,故機關應定期辦理 ⼯地會議、

  現場查驗或⼯程督導,增進與廠商間之溝通,並適時引入外部

(36)

  ⼒量監督(外聘督導),藉由外聘委員不同之視⾓,提升機關   整體⼯程品質。

參考法令:

⼀、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 公務員懲戒法第2、12條。

三、 政府採購法第72條,驗收程序。

四、 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92條,機關於收到竣⼯書⾯通知7⽇

  內辦理竣⼯確認程序。

五、⾏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JP10、JP11)。

(37)

案例類型:國家賠償責任 案情概述:

甲與其友⼈於A宮廟旁之公園內⽔泥洗⼿台旁嬉戲,該洗⼿台旁 之路燈因養護機關B公所未妥善保養、維護及為必要之防護,垂落裸 露未包覆電線在洗⼿台旁地⾯,致甲因該路燈線路漏電⽽突遭電擊倒 地不起,嗣後雖經緊急就醫,仍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

  B公所依法負有管理其所轄地區道路範圍內路燈之義務,惟平時 疏於巡視系爭路燈狀況,且於颱風過境後,未將該路燈垂落於地⾯之 電線修復完善或督促其委託維修路燈之廠商進⾏修繕,亦未裝設電流 保護設備與裝置漏電斷路器等預防漏電措施,顯⾒B公所未能落實路 燈管理責任,致使甲因⽽受到傷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風險評估:

⼀、 機關未妥適管理,負有課責義務: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致⼈⺠⽣命、⾝體、⼈⾝⾃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就其所受損害   ,得依法向國家求償,案例中路燈因颱風過境損壞,未即時巡查   、通報修復,垂落之電線裸露致⺠眾受傷,為管理上有⽋缺,⾏

  政機關應負有相當責任。

⼆、 未落實公共設施巡檢:

  例⾏之道路、排⽔、⼩型⼯程之維護(修)作業,實務多以開⼝

  契約⽅式發包,並於接獲通知後派⼯,以加速修繕流程。惟若僅   依相關通報機制始予以檢修,⽽疏於⽇常巡檢,尚難謂機關承辦   ⼈員已善盡管理責任,恐具違失風險。

防治措施:

⼀、 落實公共設施巡檢:

  廠商於機關通知後,始須就受通知地點進⾏施⼯修繕或搶險搶修   ,倘廠商無逾時修復等違反契約義務之情形,機關即無法將賠償

(38)

  責任轉嫁予廠商,故機關對其設置、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如有   ⽋缺時,常⾒者如道路不平、紅綠燈故障、交通號誌不明等情   ,除應儘速修繕外,平⽇亦應加強巡檢,竭⼒減少損害之發⽣

  率。

⼆、 責成⾥鄰⻑協助巡檢及修繕驗收:

  ⾥、鄰⻑為第⼀線為⺠服務⼈員,亦為⺠眾反映事項最直接之   窗⼝,若能協助巡檢公共設施,並即時向政府機關反映輿情,

  將有助於提升施政效能。

三、 推廣全⺠督⼯專線:

  本市設置「1999臺中市⺠⼀碼通」之機制,提供臺中市⺠

  24⼩時全年無休的電話服務,服務內容包含詢問市政服務、

  通報路⾯不平、交通號誌維修等,故推廣市⺠撥打1999,

  由市⺠共同監督施⼯品質,創造雙贏。

參考法令: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致⼈⺠⽣命   、⾝體、⼈⾝⾃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

三、⺠法第217條損害之發⽣或擴⼤,被害⼈與有過失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額,或免除之。

(39)

案例類型:開⼝契約誤以總價決標 案情概述:

D區公所辦理「D區某⾥守望相助隊員裝備採購(開⼝合約)案

」,採購項⽬包括勤務帽、⻑袖襯衫及短袖襯衫,⽽該案招標文件採 購需求表記載「採購財務及數量(預估)1.勤務帽 3,265 頂、2.

⻑袖襯衫1,929件3.短袖襯衫2,208件」字樣,A公司參與投標時因

⽽以上開採購需求表總件數估算該數量之成本後,以總價新臺幣(下 同)199 萬8,761元參與投標並得標。雙⽅簽訂「裝備採購(開⼝

合約)合約書」。履約期限為⼀年,採購項⽬單價各為:勤務帽每頂 134元、⻑袖制服每件381元、短袖制服每件 374.231 元。

  然八個⽉後,勤務帽合約數量3,265頂,D區公所僅下訂1,975頂

;⻑袖襯衫合約數量 1,929 件,僅下訂343件;短袖襯衫合約數量 2,208 件,僅下訂735件。A公司認本件既然是總價決標,則D區 公所應在履約期限內以契約總價335萬 1,300 元為上限,購⾜全部 數量才對。本件採購案之決標⾦額為199萬 8,761 元,因履約期限 將屆,仍僅出貨不⾜⼀半⾦額之77萬 5,422 元,故A公司遂依約,

提起訴訟,請求D公所應給付剩餘之款項共122萬 3,339 元,履⾏

⾜夠數量之採購,並主張其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額,是以公所採 購需求表之總數量作為⽣產成本估算,假如公所僅下訂如此少的數量

,則明顯與投標估算之成本相去甚遠,將導致A公司因不敷成本⽽造 成損失。

風險評估:

⼀、 訂約過程中雙⽅溝通有⽋完備

  本件採購案廠商於年度中仍認本件既係總價決標,某公所應在上   開履約期限內購⾜決標⾦額之全部數量,要求履約⾜額採購未果   下,⽅提起本件訴訟,顯然A公司未能充分了解合約內容,⽅有   後續其所指稱先⾏備料,導致存貨過多成本過⾼等情事。雙⽅於

(40)

  締約前之溝通洽談過程,顯然有⽋完備。

⼆、 機關未精確預估財物需求數額

  本案中最⼤爭議在於各品項制服之預估採購數量與締約後之實   際需求落差甚⼤,依照採購實務各項項⽬之預估數量、經費,

  應按照前⼀年度同⼀性質之採購總⾦額預估之。可知機關並未   詳細參照前例擬定採購數量,致⽣爭議宜再做檢討改進。

三、 未依照採購特性擬定決標⽅式

  本案屬財物採購型開⼝契約,性質上為了便利機關執⾏具有彈   性與效率,依⼯程會契約範本應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   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故依   照「各單項採購之單價」為決標依據⽅屬妥適無誤;⽽非依照   預估採購數量之總價為決標,否則將造成如本案般廠商評估單   項成本有誤,迭⽣後續爭議。

防治措施:

⼀、 訂約內容應求清楚明確,使廠商可充分了解雙⽅權利義務關係   機關應重視訂約之前的宣導釋明,使訂約廠商了解訂約內容,

  如契約決標⽅式依照⼯程會之範本可分為,依契約總價給付,

  或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及數量的單價乘積給付,且分別適   ⽤不同的後續調整機制,⼆者涇渭分明,機關不可隨意混⽤致   ⽣爭爭議:

  (⼀)總價決標

  根據《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第1項所⽰,當契約價⾦係以   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其履約有因契約變更致增減   履約項⽬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作加減賬之結算調整。

  (⼆)單價決標

  1.根據⼯程會實務上相關函釋指出,各項項⽬之預估數量、

    經費等,建議以前⼀年度屬於同⼀性質的採購總⾦額作推     估。

(41)

  2.得適⽤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7款,契約後續擴充之     相關規定。

  3.契約應載明因物價不斷飆漲,承包商得依契約之物價指數     規定,調整契約單價。

⼆、 擬定財物開⼝契約範本供參考

  可比照⼯程會對於災害搶修搶險類型之開⼝契約範本,由地⽅

  政府統⼀擬定各類型常⾒財物類型之公定範本提供所屬各機關   參考,免⽣諸多爭議。

三、 檢討需求數量與執⾏數量之落差

  各機關辦理開⼝契約,招標時應依據各類別開⼝契約之主要標   的,盡可能充分明列施作或供應之項⽬、規格及說明、單位、

  預估數量、單價及總價。各項⽬充分明列,係在避免執⾏中辦   理契約變更程序;預估數量主要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建議   以前⼀年度屬於此⼀性質之採購總⾦額預估之,避免與實際執   ⾏數量落差過⼤,預估數量如與實際履約結果有落差,機關應   檢討原因,作為來年度預估數量之參考。

參考法令:

⼀、 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分批辦   理公告⾦額以上之採購。

⼆、 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64之1條,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

  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   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42)

總論

採購作業階段 參 履約階段

驗收階段

開口契約問答集

(43)

A:「開⼝契約」是指機關在⼀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以

⼀定⾦額(預算⾦額)為上限之預定採購,如採最低標決 標,其發包時係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 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廠商得標後於何時及如何履 約,具有執⾏彈性,須視機關之實際需要,以派⼯單通知 廠商施作或供應,其價⾦之給付採實作實算⽅式估驗計 價,並於達到約定總⾦額(預算⾦額)或合約期間屆滿時 結束之契約。

A:1.⼯作內容:⼀般採購契約為⼀案⼀標之⽅式,機關 於招標前已備有施⼯設計圖說;⽽開⼝契約施作內 容無法事先確定,依實際需要派⼯,通常以詳細價

⽬表之⼯作項⽬為主,以各次派⼯之簡易圖說為輔

,作為驗收之依據。

  2.數量計算:⼀般採購契約之數量及施⼯位置於招標 時已經明確;⽽開⼝契約之施作數量為預估,施作 地點於招標時亦尚未確定。

何謂開口契約?

Q1

Q2 一般採購與開口契約之差異?

(以⼯程類採購為例)

(44)

  3.標餘款有無:⼀般採購之決標⾦額與預算⾦額會有落 差,⽽產⽣所謂的標餘款,標餘款之使⽤依各機關簽 辦計畫為依據,如有後續擴充,須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額或數量⽅可辦理;⽽

    開⼝契約若已明定採購上限為預算⾦額,則可以執⾏

    ⾄「預算⾦額」,故無標餘款問題。開⼝契約如有後     續擴充需求,同⼀般採購⽅式辦理。(註:開⼝契約     未明定履約期限或執⾏⾦額上限者,如執⾏預估將超     過決標⾦額,就擬增加之⾦額,仍應事先辦理變更契     約程序)

  4.施⼯期限:⼀般採購依契約預定施⼯期限前竣⼯;開 ⼝契約則於履約期限前有多批派⼯,依各批派⼯單所 ⽰期限前完成各次派⼯項⽬。

  5.履約期限:⼀般採購之履約期限通常視⼯程規模⽽定 ,可能跨年度,並於契約期限屆滿,廠商申報竣⼯

,機關進行驗收,並起算保固期後即告契約終⽌;開 ⼝契約通常按年度辦理,履約期限有兩種,依照該約 年度施作數量是否已達契約規定總金額或年度時程已 經到達,作為契約有效期屆滿之條件。

  6.遲延履約:⼀般採購,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 ⼯,應按逾期⽇數,每⽇依契約價⾦總額1%(機關 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其總額(含逾期 未改正之違約⾦)以契約價⾦總額之_%(由機關於 招標時載明,但不⾼於20%;未載明者,為20%

)為上限;開⼝契約以派⼯單⽅式分批施作,按逾各 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數,每⽇依該次通知辦理內 容之契約價⾦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

(45)

兩者比較 ⼀般⼯程採購 開⼝契約

⼯作內容

數量計算

標餘款

施⼯期限

確定之⼯項、數量已備有施

⼯設計圖說

施作內容無法確定各次派⼯

簡易圖說

招標時地點及數量已明確

⼀般有(決標⾦額如低於預算

⾦額)

依契約之施⼯⽇數通常等於 履約期限

視⼯程規模訂定,可能跨年

每⽇依契約價⾦總額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

未載明者,為1‰)計算,

總額以契約價⾦之總額20

%為上限

招標為預估數量以實際派⼯

為準

無(契約已註明採購上限為 預算⾦額)

各派⼯單之期限

通常按年度辦理,並考量預 算⾦額是否⽤罄

每⽇以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 契約價⾦總額1%計算,各 次計罰總額以該次通知辦理 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之20

%為上限 逾期違約⾦

履約期限

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各次計罰總額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

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於 20%;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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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16- 被訪旅客對購物服務的評價 17- 被訪旅客對公共交通服務的評價 18- 被訪旅客對環境衛生的評價 19- 被訪旅客對觀光點的評價. 20-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20 % (由機關視需要於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與

依據 2017 年 9 月統計,具進用義務的民營事業機構 11,802 家,有超過 87% 已足 額、甚至是超額進用,未能足額進用的 1,447 家之中,有 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