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四 河 川 局 土 石 申 購 契 約 書
計畫名稱 109 年度濁水溪竹山下坪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經費來源
計畫編號 109-I-01020-047-
001 契約編號 M110091601W-
申購地點 南投縣竹山鎮
申購廠商
申購金額 新 台 幣 壹 仟 壹 佰 貳 拾 陸 萬 壹 仟 貳 佰 伍 拾 元 整
簽約日期 中華民國110 年 月 日
提貨日期 年 月 日(或依機關通知)
提貨期限 年 月 日(或依機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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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度濁水溪竹山下坪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契約書
經濟部水利署107 年 4 月 25 日經水政字第 10706036110 號函修正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機關)為辦理「109 年度濁水溪竹山 下坪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土石申購,經公開申購由「○○砂石公 司」(以下簡稱廠商)得標9.75 萬公噸,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契約提貨地點及數量
提貨地點:濁水溪竹山下坪段疏濬工區(南投縣竹山鎮) 提貨數量:9.75 萬公噸
第 二 條 契約文件 一、契約條款。
二、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及其附件、開 (決)標紀錄、詳細價目表。
三、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四、中文財物變賣公告資料。
第 三 條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以機關解釋為準。若有牴觸者其適用之優先順序為:本契約 條款、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及其附件、
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第 四 條 本申購金額計新 台 幣 壹 仟 壹 佰 貳 拾 陸 萬 壹 仟 貳 佰 伍 拾 元 整,詳細價目表附後。
第 五 條 繳款辦法
土石價款應依機關通知(或招標公告)之期限內繳足;土石 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 匯票並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為受 款人,向機關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 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 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
業基金-四河局405 專戶。
第 六 條 廠商依中籤序號排序後為第○○梯次,提貨天數計○○工 作天(經機關認定可提料之作業日)(或採日曆天計算,由各 局視實況擇一為之),預計於○○年○○月○○日開始提貨 (或依機關通知開始提貨)。
廠商提貨梯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異動,以機關 正式通知為準,不再辦理契約變更(本項異動,請各局至少用 雙掛號回執之方式為之)。
第 七 條 廠商應繳提貨保證金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由得標廠 商訂約後,自申購保證金轉為提貨保證金。提貨保證金之發 還,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
已 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購者。
2、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購。
3、 獲准申購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足)土石價款。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但其 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限。
5、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
6、 其他經認定有影響申購秩序及公正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第二章 履約管理
第 八 條 廠商應按提貨期程,派遣足夠且合法之載運車輛,如期完 成提貨作業。提貨期間,所有廠商載運車輛,均由廠商負責 , 並備妥相關車輛相關證件(行照、駕照、保險證等),於開始 提貨前送至機關辦理通行資料(提貨六聯單或機關核發之感應 器具(卡))。
第 九 條 為配合環境保護需求,提貨期間廠商載運車輛駛出地磅站 一律依規定加蓋防塵網並下拉15 公分。
第 十 條 契約履約期間,廠商載運車輛應配合機關(含檢警調)人員 及保全人員指揮、調度、抽磅等情事。
第 十一條 履約過程中,提貨車輛離開工區後,不得違反環保或交通 等法規,相關裁處責任一律由廠商負責。
第 十二條 提貨車輛駛進工區時車斗應保持淨空,不得載運任何物品。
第 十三條 廠商及提貨車輛人員不得以電子設備等不正方法干擾地磅 設施之準確性。
第 十四條 提貨時間嚴禁提貨車輛行駛台 16 線及台 3 線(集集鐵路以 北) 、雲林縣二崙-154 線-莿桐(饒平)道路(註:154 線與 145 線 至 154 線 與 台 1 線 間 禁 駛 時 段 為 07 : 00-08 : 00、12:00-14:00、16:00-18:00),及彰化縣溪州鄉 五伯巷17 弄(自光榮路起至民生路止)及大庄村水防道路(縣 152 線至岸角巷)等。
第 十五條 廠商應將申購土石運至廠商之加工場地,且應於加工場地 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資訊記錄設 備。
廠商被檢舉有「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 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廠商應配合機關或 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並依限提供證明將申購土石運至 廠商加工場地之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 紀錄光碟片。
第三章 罰則
第 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臺 幣貳千元之罰款,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 次以上者,處 以停止進場載運1 日之處分,並通知廠商。
第 十七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臺 幣貳千元之罰款及禁止該車輛進場載運(鎖卡)。
第 十八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環保或交通等有關單位裁罰者,每 次處以廠商新臺幣貳千元之罰款,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 2 次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並通知廠商。
第 十九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 臺幣伍萬元之罰款,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 次以上者,
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
第 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每次處以廠商新 臺幣壹拾萬元之罰款及禁止該車輛進場載運(鎖卡),涉刑事 部分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 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機關查證屬實者,其處罰方式如下:
一、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 2 次以上者,禁止該車輛進場 載運(鎖卡)。
二、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3 次以上者,按次 處以廠商新臺幣貳萬元之罰款,並應告知廠商,如再犯將 依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機關將發還剩 餘土石價款與提貨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廠商未依機關規定之期限繳納罰款者,機關得自提貨保證 金中扣抵之。
第二十三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依機關通知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者。
二、違反第十二、十三條規定,違規總累計達 3 次以上者。
三、廠商有違法進行盜採或超運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規總累計達3 次以上,經 機關告知後再犯者。
五、廠商於提貨期限結束,其提貨數量未達契約提貨數量之 70%以上。
有前項第二至五款情形者,取消廠商參加機關疏濬土石 採售分離案之申購投標資格一年。
第二十四條 廠商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將申購土石運送至廠商之加工 場地、拒絕機關或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或未依限提供 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或提 供之紀錄無法證明者,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無息退 還未載運量之價款、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且取消廠商 參加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申購(或標售)案之申購(或投標) 資格三年。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契約份數及附件:
一、契約書內容由執行機關備妥 1 份交由廠商製作,經雙方代 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2 份(機關 1 份,廠商 1 份),
廠商需依規定於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即依印花稅法之買賣動 產契據規定繳交)。另副本 3 份(機關 2 份,廠商 1 份),
由機關、廠商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契約附件:投標須知、開標記錄表、中文財物變賣公告各 1 份,詳細價目表 1 張。
第二十六條 工區如因下列理由而不再出料,機關得終止尚未完成提貨 之契約,並無息退還廠商提貨保證金及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
一、砂石運輸便道損毀,經機關決定不再修復並停止疏濬。
二、因測量誤差或河道沖刷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而不再出料。
第二十七條 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以不超過 43 噸砂石車 1 車次依規可 實際載運之土石量為限)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 定切結放棄尾數之提貨,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 價款,方可申退提貨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 購作業規定」及其附件為準。
訂 約 人:
機 關: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代 表 人:李友平 印
地 址:52441 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 640 號 電 話:04-8897773
統 一 編 號:60901308
廠 商:
代 表 人: 印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