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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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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4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 相關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 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 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部三次傑出研 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部認可之其 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 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 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 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 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 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 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

(2)

申請。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項目申請 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 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申請本項計 畫。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

不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部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 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 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 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

得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 部得一併核定;人選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 合適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 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除本部另有規定外,不列入計畫之 研究人力費內。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 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 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原則。

(三)國外差旅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

(3)

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 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 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 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七、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或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部其他專 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

已領取本部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 合作研究計畫或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 費,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 非本部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 定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本部。但報經 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部 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 費,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部;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申 請本部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 費,已核給者,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部。

八、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部其他研究 計畫之有給助理。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 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 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 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歸建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但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 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4)

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 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 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 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 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且負完全責任 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 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 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 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 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 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 證明文件,並於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2.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 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 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 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 件。

(五)依本部規定應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統計表。

(六)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 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且多年期研究計畫順序應優先於新申請案,本部 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 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二)多年期經費核定方式

1.一次核定多年期:全程執行期間核給一個計畫編號,補助總經費於 第一年一次辦理簽約,分期撥款者,於執行期間如須辦理經費變 更,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分年核定多年期:依年度逐年核給計畫編號,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 定清單外,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者,其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 更,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一併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 表,以憑核定經費。

(5)

(三)本部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 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部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四)未經本部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 定每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 重點。

(五)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應列為第一優先執行,除特殊情形外,不得 申請註銷計畫。

(六)將屆滿六十五歲或已滿六十五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主持人 如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應於申請時檢附其聘書或出具正式 文件證明其延長聘期年限,本部依審查結果及聘期決定是否核給多年 期研究計畫。

十四、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

1.依本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 研究計畫執行,本部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3.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部報告或由本部 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二)審查重點:

1.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 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 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 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 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 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 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 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核定 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五、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得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 點規定提出申覆。

十六、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部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七、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下列 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 定者,除情形特殊經本部同意得繼續執行外,須辦理計畫註銷、中 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二)依本部規定須事先報本部同意之經費用途變更、流用或追加。

(三)執行期間變更。除特殊情形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延長

(6)

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 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同意後辦理移轉。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經 費結報:

(一)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部補 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之規定 辦理,並應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二)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 本部辦理結報手續: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 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2.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

(三)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 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除本部另有規定應予 繳回者外,得免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至本部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 明細報告表及結報確認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部網站 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外,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 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 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

(二)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或與國外 共同研究成果。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被接受發 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應繳交研究 工作報告表。

二十、申請機構執行本部補助之研究計畫須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完成經 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該計畫始為結案。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部不再 核給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催 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率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 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 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二、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 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7)

二十三、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部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 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繳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 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

二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 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如發 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

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二十五、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部查核,如發現有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疑有虛報、浮報情形者,由本部 進行初審,於初審時應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初審 結果認為有虛報、浮報者,由本部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部次長主持,其成員包括本部相關司處主管及 部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 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1.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2.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3.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4.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5.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6.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 比率。

7.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即 另案辦理移送事宜。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始得造 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 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 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 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部之 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部申請各項獎、補助計 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8)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部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個月者,

除依本部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者外,均應列入 計畫主持人主持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部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依本 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 內詳列申請本部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 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 等級且未改善者,本部得不補助該研究計畫。

二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 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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