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裁判職責與法定手勢
第一裁判
1. 如因犯規由第一裁判鳴笛時,其表示順序為:
a. 獲得發球的球隊 b. 犯規性質
c. 犯規的球員(如需要時)
第二裁判重覆第一裁判手勢表示之。
2. 比賽進行時,第一裁判具有最終判決權。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判決有 誤時,有權更改其決定。
3. 不允許任何人就其判決作討論。但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必須對其所做 的判決提出說明。若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留賽後正式 提出抗議的權利,第一裁判必須准許其請求。
4. 比賽前及比賽中,必須負責決定比賽區域設備與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規 定。
5. 在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對球隊提出警告和對不當行為及延 誤比賽施以制裁。
6. 判決:
a. 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的位置錯誤,包括掩護。
b. 比賽進行中的擊球犯規。
c. 球網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規。
d. 自由球員及後排球員有犯規的攻擊。
e. 自由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出之球,被隊友完成攻擊。
f. 球完全通過網下垂直面。
g.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企圖攔網。
第二裁判
1. 如因犯規由第二裁判鳴笛,則第二裁判需依序作出:
a. 犯規性質
b. 犯規球員(若需要時)
c. 跟隨第一裁判作出下一個發球隊手勢在此狀況下,第一裁判無須 做出犯規和犯規球員,只做出發球隊手勢。
2. 為第一裁判的助理,但有自己職掌的裁決範圍。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 行任務時,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3. 可以手勢指出其裁決範圍以外的犯規,但不可鳴笛,亦不可對第一裁 判堅持己見。
4. 控制記錄員的工作並監督球隊席上的隊職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
當行為。
5. 認可比賽中止,控制中止的時間及拒絕不當請求。
6. 控制各隊使用暫停及替補的次數,並於第二次暫停及第五與第六人次 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7. 在每局比賽開始、決勝局中交換場地時及任何必要的時候,必須核對每 位球員在場上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是否相符。
8. 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就下列情況作判決、鳴笛及手勢:
a. 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下的空間。
b. 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
c. 觸及球網上方帆布帶以下部分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桿。
d.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攻擊或自由球員試圖攔網攻擊犯規。
e. 球觸及場外的物體。
f. 球觸及地板時第一裁判所在位置無法看到觸及情況。
g. 球體完全或部分從有效空間以外穿越到對方場地或觸及到標誌桿。
記錄員
1. 依據規則作紀錄。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其他音效向裁判示意。
2. 比賽開始前,依據執行程序填寫比賽及球隊的資料,包括自由球員的 姓名、號碼,並取得隊長及教練簽名。
3. 比賽進行時,紀錄員必須:
a. 記錄各隊得分。
b. 管制各隊發球順序,如有錯誤發生,應於球發出後立即通知裁判員。
c. 記錄暫停及球員替補以控制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
d. 違反規定的比賽中止請求,應通知裁判員。
e. 記錄所有懲罰。
f. 每局比賽結束及決勝局某隊取得 8 分時通知裁判員。
g. 依據第二裁判的指示,記錄所有事項:例外替補、恢復時間、延長 中止、外來干擾等。
h. 如有抗議事件,在第一裁判先前的授權後,由隊長書寫抗議情形於 記錄表上。
i. 控制局間休息時間。
裁判團法定手勢
單手平舉後,揮手指示發球 指示發球
向發球的一側伸臂 發球球隊
手肘彎屈,環繞身體兩側一前一後 交叉
交換場地
一手手掌朝下平舉,另一手伸掌垂 直接觸成T字型
接著指向請求球隊 暫停
雙手前臂手舉於胸腹之間,相互前 環繞
替補
單手出示黃牌 不當行為處罰
單手出示紅牌 驅逐出場
單手出示黃紅牌 取消資格
伸臂交叉於胸前 一局(一場)結束
掌心向上,手臂向前伸直提起 發球犯規,未將球托 起或拋起即發球
五指加三指向上伸張 發球延誤
雙臂垂直上舉,手掌向前 攔網或掩護犯規
以食指在腹前劃圈 位置錯誤或輪轉犯規
伸直手臂,手掌指尖指向地面 界內球
前臂垂直上舉,手掌朝內張開 界外球
手掌朝上,緩舉向上 持球
兩指分開上舉 連擊
四指分開上舉 四擊球
以犯規方手掌觸擊球網上側端 球員觸網或發球未通 過有效空間
手掌朝下置於球網上方 過網觸擊
手臂伸直,手掌併攏,以前臂作手 屈動作
後排球員攻擊犯規,
攔截對方發球,自由 球員攻擊犯規
單手指向中線 侵入對方場區或球由
網下穿越
雙手大拇指垂直上舉 雙方犯規
以手掌輕劃過另一手指尖 觸球出界
延誤警告(手勢) 延誤處罰(黃牌)
延誤警告 延誤處罰
司線員旗號
以旗指向下方 界內球
垂直舉旗 界外球
舉旗,以另一手手掌觸碰旗幟頂端 觸球出界
在頭上方左右揮旗,另一手指向標 誌竿或端線
球由有效空間外通過 球員
發球足部犯規 舉起雙臂,雙手交叉於胸前 無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