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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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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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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兼職及兼課規定概述

規 範 對 象

公務人員 警察人員

工友、技工 及駕駛

清潔隊員 臨時人員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職。

依工友管理要 點規定,不得 在上班期間兼 職。

依勞動契約規 範,不得在上班 期間兼職。

政務人員

聘僱人員 雇 員

兼職影響上班工作表現者,視情節輕重 予以適當懲處。

依公務員懲戒法~

1.違法經營商業者:先行停職移付懲戒。

2.違法兼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 處。

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 適當懲處,情節嚴重者,予以解聘(僱)。

駐衛警察 事業機構

負責人 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者:視情節輕重予

以適當懲處。

測量助理

最多可 兼任 4 個職務

兼 職

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監事

(公務員服務法§13)

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14)

兼任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14 之 2 及§

14 之 3)

兼職數2 個為限

當然兼職 無兼職數限制 個人名義兼任 兼職數2 個為限

對本職工作 無不 良影響前提下,由 各權責機關 本權 責審理。

支領 2 個兼 職 費 為 上 限,每月支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16,000 元

(1 個兼職費 不 得 超 過 8,000 元)

(2)

法源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14 之 3

兼課時數 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 4 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人員類型 程 序

直轄市市長 依公務員服務法§14 之 2 及§14 之 3 規定所為之兼職,報行政院備查。

副市長以下 府本部人員

報經市府許可

機關首長 報經上級機關許可

(一級機關首長應報市府許可;區長須先會辦民政局後報市府許可)

其他人員 報經服務機關許可

1. 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

2. 不得兼任公司之重整人、重整監察人及 清算人

3. 不得有經營商業行為

4. 不得兼任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5. 不得兼任醫療業務、從事保險業務行為 6. 不得兼任民意代表、村里長

7.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兼任他項業務 8. 不得兼任民營公司之評議委員職務 9. 不得兼任民營公司顧問或諮詢委員會

委員

10. 不得兼任農田水利會會長

11.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 12. 地政人員不得兼受私人委託辦理測量

繪圖或土地代書業務

13. 具藥劑師等執業資格者,不得兼任民間 藥業之藥品管理人或監督製造人 14. 不得兼任建築師事務所從業人員、保險

公司專員、職業客貨車駕駛、律師、會 計師、導遊、推銷員、外務員、報社或 雜誌社職務(發行人、社長、記者、特 約通信員)、推銷員及外務員

15. 不得兼任電視或廣播電臺常態性節目 主持人

須報經服務機關許可~

1. 依法得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 股之董事、監察人

2. 得兼任社團法人或學術團體不定時 活動職務

3. 符合公務員服務法§13 第 1 項規定,

得擔任公司股東(所有股份未超過股 本總額 10%)

4. 得兼任鄰長(屬榮譽職務)

5. 得兼任農產品批發市場相關職務 6. 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兼任各級選舉

委員會選務職務(聘用人員不得兼任 各級選委會列有官職等之職務)

7. 得 依 章 程 申 請 加 入 公 益 性 社 會 會 員,並被選任為理事長、理事或監 事。但為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宜予 迴避。

8. 得於補習班授課

9. 得被推選為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兼任社區共同防火管理人 10. 得被遴選為公設禮俗輔導師 11. 得受邀專欄撰稿、報紙雜誌投稿、

著作書籍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 物(此項無須報經服務機關許可)

兼 課

申 報 程 序 重 要 實 例

許可情形 禁止情形

審計部會不定期的主動勾稽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經濟部及 財政部等機關系統資料,查核公務同仁違法兼職情形。提醒本 府同仁務必遵守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3)

法規名稱 條次 條文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第 1 項及 第 2 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 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 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 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 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 免兼。

第 14 條 之 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 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 可。

第 14 條 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 機關許可。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 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 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 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工友管理要點 第 7 點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 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 之履行。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 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 可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 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

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 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第 1 點 規定兼職費支給對象、支給標準、支給方式等

發文機關 發文日期及字號 釋例內容

行政院 84 年 1 月 4 日台 84 人 政力字第 00303 號函

公務員以專家身分之個人名義兼任他機關職務,最 多以兼任 2 個職務為限。

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現為行 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

100 年 6 月 1 日局力字 第 1000036117 號函

公務員除法令(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外,兼任 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以不超過 2 個為限。

100 年 7 月 19 日局力 字第 1000040989 號函

公務人員以專家身分之個人名義兼任社團法人、學 術團體不定時活動職務,對本職工作無不良影響,

並報經服務機關許可,其兼職數不受 2 個限制。

※相關法規釋例查詢: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treasure/document.aspx?Node=814&Type=1&Index=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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