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108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及本校教評會決議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科別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備註
化學 代理教師 1 名
視實際需要備 取,名額由教 評會決定。
實缺代理 聘 期 自 報 到 日 起 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附註:
一、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
二、報到日依網路公告時間至人事室報到。
參、公告:
一、時間:自 108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起至 108 年 8 月 7 日(星期三)止。
二、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w2.tcfsh.tc.edu.tw)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tc.edu.tw) 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 項下 (三)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肆、簡章:請自行於本校網站(網址 http://w2.tcfsh.tc.edu.tw)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下載。
伍、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各款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進用之情事。
二、報名資格:具有該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陸、報名方式:網路報名,現場證件審查及繳費。
一、採網路報名,108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17 時起至 108 年 8 月 7 日(星期三)17 時止,至本 校網站(http://w2.tcfsh.tc.edu.tw)甄選專區/教師甄選/報名系統,登錄報名。
(備註: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需要填寫應考人員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一),於108年8月7日(星 期三)17時前將申請表貼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需親自簽名)傳真(04-22226089) 本校人事室,並來電確認;但實際服務方式經本校視其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二、現場證件審查及繳費:
(一)審查及繳費時間:108年8月12日(星期一)9時至10時30分,逾時不予受理。
(二)審查地點:本校莊敬樓第三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育才街2號)。 (三)繳交費用:考試報名費為新臺幣600元。
(四)依序繳附下列表件(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於左上角): 2至5項之證件請自行檢附以A4紙 張影本(切勿剪裁)各1份繳交,正本驗訖後發還,影本由本校留存。
1.報名表。(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4.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 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應考人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有效期限須至 108 年 8 月以後);具原住民族身分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載有個人記 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6.切結書(每位應考人均需檢附,請勿遺漏)(如附件二)
7.准考證。
柒、甄選方式:
一、採試教及口試。
(一 )試教:試教單元於試教前20分鐘抽題,準備時間為20分鐘,試教時間20分鐘為原則。應考人 應於抽題時間前到達各試教場地報到,逾時5分鐘無正當理由者,視同放棄;遲到者,
所遲到時間應含於準備及試教時間內。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
電腦及電視等任何設備。
(二 )口試:以教育理念、表達能力等項綜合評定,時間以5-10分鐘為原則。(得檢附個人各項研 究、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委員參考)。 二、甄選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依成績配分比例取
至小數點後第2位數,第3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2位數)
(一 )甄 選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 考 試 範 圍 :
甄 選 科 別
甄 選 方 式、項 目 、 配 分 比 例
試 教 --教 科 書 版 本 及 範 圍 學 年 度 學 期 年
級 版 本 教 科 書 別
化學 複 試
口 試 40%
試 教 60% 107 學 年 度 第 1-2 學 期
一 二 三
不 限 版 本
基 礎 化 學 ( 一 ) 基 礎 化 學 ( 二 ) (三 ) 選 修 化 學 ( 上 ) (下 ) (二)總成績計算及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1.各類科以各項成績配分百分比合併計算。
2.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再則比序順位為:1.試教成績 2.口試成績。
捌、甄選日期及地點:108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12:30 起於本校辦理(臺中市北區育才街 2 號):
時 程 項 目 備 註
12:30~12:50 報 到 1.於本校科學館一樓報到,並攜帶身分證件備驗 2.應試次序依現場證件審查之次序安排,逾時以棄權論
玖、成績查詢及複查:請 108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8 時後登入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報名系 統 查詢,不另行通知。
拾、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108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
二、方式:
(一)請於規定期限內,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件三)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身分證件親 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成績複查,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 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 員、試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壹、榜示:
一、成績複查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依本次甄選科別缺 額,錄取正、備取人員。如甄選總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錄取標準由 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
二、正取、備取人員名單於 108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17 時前在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 選 項下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拾貳、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報到(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 書),並繳交最近一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 合格證明)及出示證明文件--良民證(親自至警察局外事課開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辦理 到職作業;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 銷其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 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 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列各項不予聘任情形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 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並得列為本(108)學年度新增代理教師缺額候用人員。
拾參、甄選程序完成後,各應考人得至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個人之書面成 績通知單。
拾肆、報名、考試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甄選 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公布。
拾伍、相關甄選事宜申訴,請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查詢電話專線:04-22251038 ;申訴地址:
臺中市北區育才街 2 號。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公告於 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公布。
附 則 【 法 令 節 錄 】
1.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 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 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四條 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 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
代理教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 限。
4.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十一、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十日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 發給。
長期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 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附 件 一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08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員服務申請表
※ 本表填妥後,務請依簡章規定期限傳真至本校人事室,並來電確認(傳真:04-22226089)
姓 名 甄選科別
性 別 身分證
字 號
身心障礙手冊
字 號 類 別 程度別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通訊地址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 審定結果 考試時間 □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延長應考時間(依考選部之規定)
□同意 □不通過
試 題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作答 □同意 □不通過
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同意 □不通過
其他特殊需求 □同意 □不通過
考場提供輔具 □檯燈 □放大鏡 □同意 □不通過 考生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用) □特殊桌椅□輪椅□醫療器材(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身心障礙證明正面影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影本浮貼處
應考人親自簽名: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貴校 108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錄取後本人願無 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一)具教師法第 14 條不得聘任之情形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 定之情事。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證辦法」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 同意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 致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附件三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08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
試教 原始成績:□
口試 原始成績: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身分證件親自或 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初試、複試(複試成績之複查僅限複試成 績)各以 1 次為限。
二、複查成績僅限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及提供申論 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 開---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08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
試教□
口試※複查結果
□
試教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口試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