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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批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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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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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行政主任」入職培訓課程

資助學校批假事宜

2020

教育局

(2)

教育局

• 資助則例

• 學校行政手冊第七章7.5節

• 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

• 教育局通告第16/2015號

• 教育局通告第16/2018號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 應遵照資助則例、教 育局的通告/指引以及 相關法例批假

相關法例

• 僱傭條例

• 其他相關法例

(3)

資助學校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各類教職員

註1 教學人員包括普通學校及特殊學校的校長、教師,以及下 列任職特殊學校的人員:協助言語治療教師、輔導教師、

定向行動導師、低視能視力訓練老師。

註2 專責人員包括普通學校及特殊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言語 治療師及學校社工,以及下列任職特殊學校的人員:物理 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職業治療助理員、護士、舍監、副 舍監、宿舍家長主管、宿舍家長、活動輔導員、一級及二 級宿舍工作員及凸字印製員。

註3 非專責人員包括文員、文書助理、技工、工場雜務員、特 級司機、汽車司機、廚師、看守員、校工及教師助理。

(4)

資助學校以薪金津貼支薪的教職員享有的各類假期

教學人員註1 專責人員註2/ 實驗室技術員/

學校行政主任

非專責 人員註3

1. 病假(有薪或無薪)

2. 產假(有薪或無薪)

3. 侍產假(有薪或無薪)

4. 肺病特別假期(有薪或無薪)

5. 預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進 修假期(有薪)

6.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的假期(有薪)

7. 假期/年假

8. 特別有薪假期(事假)

9. 為參與特別活動而放取的有薪假期

10. 其他無薪假期

(5)

批核員工假期的人員

申請人 假期性質

批核人員註4 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

校長 教學

人員註1

有薪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及工傷假期* 無薪病假、產假及肺病特別假期*

有薪進修假期 (如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挑選參加 某項培訓課程,例如複修課程,即同時獲批有薪 假期)*

註5

事假 (因緊急重要的私人事務放假,每學年最多 可放取兩天特別有薪假期)

註6 具有合理理由而放取最多14天的特別有薪假期,

例如執行社會服務,代表香港出席國際活動/教育 會議,以及參與輔助服務隊的訓練活動。

註6

其他無薪假期 (只適用於已

設立法團校董會 的學校註7)

(6)

申請人 假期性質

批核人員註4 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

校長

非專責人員註3 有薪及無薪假期

所有僱員 出庭擔任陪審員或證人者,均可享有有薪 假期。

侍產假

(不尋常個案)

(一般 個案)

批核員工假期的人員(續)

(7)

批核員工假期的人員(續)

註1、註2 及 註3 見簡報第3頁

註4 校長放假,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核。

註5 未有預先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核的進修假期及上文沒 有訂明的其他假期,必須先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註6 如假期超逾上限,必須先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註7 尚未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才可讓教學人員放取無薪假期。

(8)

批假政策及假期記錄

 學校應在徵詢教職員的意見後制訂批假的政策,以確保 有關安排公平及有劃一標準

 讓所有教職員知悉校內批假政策的細節,包括申請及處 理假期的程序、可享有的假期、批假原則(包括處理異常 情況)及所需文件(例如醫生證明書)。學校亦可加入復工 安排,尤其是教職員放取長假期後復工,以方便調配人 手

 確保負責人員清晰了解各項假期的計算原則,正確計算 教職員的假期,並及時更新和妥善保存有關記錄

 在每年8月向教育局提交該學年教學人員的批假記錄,以

供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簽

(9)

教師假期記錄每年度總結報告樣本 (載於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附件2)

(10)

1. 病假 – 常額教師病假額

常額教師 (以薪金津貼支薪)

 首年受聘: 28天有薪病假

 其後每服務滿一年: 全年共48天有薪病假

 累積上限: 168天有薪病假

 全職或兼職的月薪常額或(代實缺的)臨時教師,享 有同等的病假福利

 在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可支取全薪

(11)

常額 教師

上學年結束時 的積存病假

在緊接的新學年

有薪病假額的記存模式

A

不超過120天

48

天有薪病假為預支性質

• 在新學年開始時預先記入其積存 總額

• 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附錄中的 示例一

B

已超過120天 按月更新教師的積存病假額,以 記入服務每滿一個月累積

4

天的有 薪病假

• 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附錄中的

C

已達168天的 示例二 上限

1. 病假 – 常額教師病假額(續)

(12)

常額教師A

(載於教育局通告 第1/2006號附件4 示例一)

(13)

常額教師B

(載於教育局通告 第1/2006號附件4 示例二 )

(14)

常額教師C

(載於教育局通告 第1/2006號附件4 示例二)

(15)

1. 病假 – 放取原則

 病假最少以半天為放取的單位

 常額教師如申請 病假超逾兩天,必須出示有效的醫 生證明書 (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 的醫生證明書)。學校亦可在廣泛諮詢所有教職員 意見後制定病假相關的校本政策

 教師應按醫生證明書放取病假;同時,學校亦須 按 照有關醫生證明書所列的日期悉數扣減病假額

 有薪病假一旦用罄,可獲批無薪病假

(16)

1. 病假 – 計算原則

*由2012/13學年起,學校可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的盈餘,支付以薪金津貼聘請的教職員在放取特定無薪假(例如無薪病假、為參加與 教育有關課程而放取的無薪進修假期等) 期間,因法定假日/年假所衍生的開支。至於 其他非特定的無薪假,學校須自行承擔履行一切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以非政府經 費支付可能引致的任何開支。

當享有法定假日薪酬的常額教師在放取病假期間遇上法定假日

病假 計算病假日數

有薪病假 在計算教師的有薪病假日數時,學校不需要將與 法定假日重疊的病假日數從有關教師的積存病假 額中扣除

無薪病假 在計算教師的無薪病假日數時,法定假日須計算 在內,但學校須自行負擔教師在該法定假日的薪 金*

(17)

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39及40條

每年的法定假日 2020年的法定假日

1. 1月1日 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1月25日

3. 農曆年初二 1月27日*

4. 農曆年初三 1月28日*

5. 清明節 4月4日

6. 勞動節 5月1日

7. 端午節 6月25日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7月1日

9. 國慶日 10月1日

10. 中秋節翌日 10月2日

11. 重陽節 10月25日

12. 冬節 或 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12月21日 或 12月25日

*由於2020年的農曆年初二適逢星期日,因此有關的法定假日會改為農曆年初四。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

假日薪酬: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18)

1. 病假 – 離職/轉職後的病假額

 在資助學校任職的常額教師在學年結束前離職,如 有薪病假為預支性質,學校需要 按比例計算 教師任 職期間可享有的有薪病假日數,並調整其病假積存 總額

 常額教師如中斷服務*超逾一年會喪失積存病假額

*即未能接續受聘為資助學校常額教師

(19)

轉職前的 任職情況

中斷服務 超逾一年?

在轉職後,積存病假額 可否予以保留及使用?*

資助學校 X 常額教師

D

可以

是 不可以

如現職教師轉職至資助學校Y任職常額教師,其積存病假額在轉 職後可否予以保留及使用?

1. 病假 – 轉職後的病假額

* 學校Y應查閱轉職教師的離職證明書,確定入職及離職日期、無薪假 期及積存病假額等資料。

(20)

轉職前的任職情況 在轉職後,積存病假額 可否予以保留及使用?

E 資助學校X的

合約教師 不可以

F 按位津貼學校/

官立學校/

直接資助計劃學校/

私立學校教師

不可以

如現職教師轉職至資助學校Y任職常額教師,其積存病假額在轉 職後可否予以保留及使用?

1. 病假 – 轉職後的病假額(續)

(21)

1. 病假 – 其他非教學人員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

學校行政主任

 與常額教師享有同等的病假福利(喪失積存病假原則 除外)

 如中斷服務

*

超逾45天會喪失積存病假額

* 即未能接續受聘為資助學校常額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 行政主任

(22)

1. 病假 – 其他非教學人員(續)

非專責人員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放取病假:以連續性合約受 聘的僱員,在聘用期首12個月內,每服務滿一個月,

便可享有2天病假;其後,每服務滿一個月,便可享 有4天病假

 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120天

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僱員,在享有的整段有薪病假期 內,可支取全薪;其他僱員則按《僱傭條例》的規定 支薪

 積存病假一旦用罄,可獲批無薪病假

 申請病假者必須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

(23)

2. 產假 – 延長產假的背景

 《行政長官2018年施政報告》建議將法定產假由現行10 個星期增至14個星期

 由2018年10月10日起,延長所有女性政府僱員(包括官 立學校教職員)的產假至14個星期

 儘管政府需時修訂有關法例,教育局為推廣良好僱主精 神,決定 由2019年1月1日起 在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 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及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 推行延長產假至14個星期的新措施

 《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已獲立法會通過,政

府亦已於2020年10月9日刊憲,預計1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

將於2020年12月11日實施,詳情有待勞工處公布

(24)

2. 產假 – 學校處理產假的原則及行政安排

 推行延長產假以現行學校處理假期的基本原則為 依歸

 除了假期的時段獲得延長外,其他與產假相關的

現行安排沒有改變

(25)

2. 產假 – 資格

 教育局通告第16/2018號

 女性教職員如符合以下條件,學校須給予14個星期 的有薪產假:

 受聘於資助學校 核准編制內 或 以教育局其他津貼 (即現金津貼)支薪;及

 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連續服務達40個星期*

* 連續服務未達40個星期的女性教職員可享有14個星期的無薪產 假

(26)

2. 產假 – 給予通知及放取時間

 在確實懷孕後,教職員須盡早通知學校有關消息及 擬放產假的安排

 根據《僱傭條例》第12AA條,

 懷孕僱員如獲僱主同意,可決定其產假的開始日 期,而該日期須在預計分娩日期前不少於2個星期 及不超過4個星期的期間內

 如僱員沒有選擇何時開始放取產假,則產假開始日

期須為緊接預計分娩日期前的4個星期的首日

(27)

2. 產假 – 薪金計算

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人員,包括常額教師/專責人員/

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非教學人員可支取全 薪

 以行政/修訂行政津貼及教育局其他現金津貼支薪的

僱員則按《僱傭條例》的規定計算薪津

(28)

2. 產假 – 代職人員的薪金安排

替代以「薪金津貼」

聘請的教職員

替代以教育局現金津貼 聘請的合約教職員 資助學校可按現行

安排填寫相關表格 向教育局

• 申請發還支付聘 請這些代職人員 的開支或

• 提交聘任表格聘 請月薪臨時教師

/非教學人員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首10星期產假期間

資助學校須運用現有的現金津貼支付替代放 取10個星期產假合約教職員職務的代職人員 薪金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星期產假期間 在已連續聘任代職人員14個星期的情況下,

資助學校可以實報實銷形式向教育局申領

「額外代職人員津貼」,以發還上述額外四 個星期(即最多28日)的代職人員薪金開支*

申請表格載於教育局通告第16/2018號附件一

*金額的上限以原任合約教職員於上述休假期間的薪酬釐定

(29)

3. 侍產假 – 資格

 教育局通告第16/2015號

 根據《僱傭條例》第15E條,如男性僱員符合以下情 況,可享有5天*侍產假:

 他是嬰兒的父親;

 他在緊接放取侍產假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嬰兒須於2019年1月18日或其後出生

(30)

3. 侍產假 – 給予通知及放取時間

 於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嬰兒實際出生日期 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的期間內

 可一次過或以半天(放取侍產假的最小單位)為單

位放取假期

(31)

3. 侍產假 – 薪金計算

 如有關僱員在緊接放取侍產假前已連續服務達40個 星期,可享有有薪侍產假

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教職員,在享有的整段有薪侍產 假期內,可支取全薪;其他僱員則按《僱傭條例》

的規定支薪

(32)

4. 肺病特別假期

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教學人員/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 /學校行政主任如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可獲批全 薪肺病特別假期

 如積存的肺病特別假期已用罄 ,可放取積存的病 假。如積存的肺病特別假期及病假均已用罄,教職 員可獲批無薪肺病特別病假

 非專責人員並不享有肺病特別假期

(33)

4. 肺病特別假期(續)

 教學人員/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放取 有薪肺病特別假期的條件如下:

 服務超過1年,但少於4年:最多可給予3個月假期

 服務滿4年或以上,但少於8年:最多可給予6個月 假期

 服務滿8年或以上:可獲假期6個月,另加服務滿8

年後服務每超過1年,可獲假期兩星期,最多計算

至12個月為止

(34)

5. 預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 有薪進修假期

 常額教師若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挑選參加某項培訓課 程,即同時獲批有薪進修假期

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 主任與常額教師享有同等的有薪進修假期福利

 非專責人員並不享有有薪進修假期

(35)

6.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的假期

 所有在資助學校核准編制內的教職員如被法庭傳召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以履行公民責任,均可享有有薪

假期

(36)

7. 假期/年假

常額教師

 如學校並無運作上的需要,常額教師可享有學校假 期

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非專責人員

 不享有學校假期

 在與校方達成協議後,可在主要的學校假期內放取 享有的年假

 假期不可累積

(37)

7. 假期/年假(續)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非專 責人員

如在2000年6月1日前受聘:

實驗室技術員和專責人員每年可獲批不少於22天有薪假期

服務少於10年的文書人員,每年可獲批14天有薪假期,而 服務滿10年或以上,可享有22天有薪假期

假期不可累積

(38)

7. 假期/年假(續)

薪點 服務少於10年 服務滿10年或以上 總薪級0至13點及

第一標準薪級表 14天 18天 總薪級14點或以上 18天 22天 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

非專責人員

如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假期如下:

假期不可累積

(39)

7. 假期/年假(續)

以行政/修訂行政津貼支薪的非專責人員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放取年假

按照連續性合約工作每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服務滿1年至2年,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其後每多服務1 年,可多獲1天假期。

有薪年假以14天為上限

僱員須在緊接着與年假有關的假期年屆滿後12個月內放取

假期不可累積

(40)

8. 特別有薪假期(事假)

常額教師

在一般情況下,常額教師不會獲批在學期内放取有薪特別假 期,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常額教師可因極重要的緊急私人事 務在每學年享有最多2天特別有薪假期

假期不可累積

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非專責人員

不享有特別有薪假期

(41)

9. 為參與特別活動而放取的有薪假期

常額教師

在下列情況下,常額教師可在每學年獲批不超逾14天的有薪假 期: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出席國家/國際活動(例如亞運或奧運)

應邀出席國家/國際教育研討會上發表文章或演講

參與民眾安全服務處、輔警或醫療輔助隊的訓練及集訓營 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非專責人員

不享有為參與特別活動而放取的有薪假期

(42)

如有需要,教職員可事先向學校申請放取無薪假期

批核準則

 須諮詢教職員,訂定客觀、公平、合理及一致的審批 機制

 訂定準則後應讓所有教職員知悉,提高審批的透明度

 有關教職員是否必須親自處理一些必要事情

 學生的學習必須不受影響

10. 其他無薪假期

(43)

 學校須確保申請者完全知悉《資助則例》內所訂明 的條件及下列事項︰

 無薪假期不會計算入晉升年資

 無薪假期將不會算作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無間年資

 如果連續放取超過15天的無薪假期,則須調整增 薪日期

 並向教育局提交載於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附件1A 的無薪假期申請表(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適 用)/附件1B的無薪假期批准通知書(已成立法團校 董會的學校適用),以便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保 留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帳目及調整增薪日期(如 有),以及避免多付薪酬。

10. 其他無薪假期 – 注意事項

(44)

無薪假期申請表樣本 (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適用) (載於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附件1A)

(45)

無薪假期批准通知書樣本 (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適用) (載於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附件1B)

(46)

10. 其他無薪假期 – 注意事項(續)

 如需放取多於2天的事假,常額教師須先放取2天特別 有薪假期(如適用及該學年尚未放取),才放取無薪 假期

 有關教職員須於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前與學校溝通;

並於復工日向學校報到,以便學校於其復工當日起恢

復支付其薪酬(無薪病假/無薪產假/無薪肺病特別假

期除外)

(47)

10. 其他無薪假期 – 延續日子

 如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為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 公眾假期,則該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將被 視為無薪假期之延續(無薪病假/無薪產假/無薪肺病 特別假期除外)

 如該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為主要的學校假期,

即聖誕節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 假, 其薪酬會於該教師向學校報到並復工當日起恢 復支付

 故此,有關無薪假期申請必須包括這些屬於無薪假

期延續的日子

(48)

教職員批假指引

主頁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學校教職員 >

教職員批假指引 (通告)

(49)

代職人員

 就聘請代職人員事宜,學校應根據既定的基本原則處 理,並參閱以下文件: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第 13.11 條 及 《 資 助 學 校資助則例匯編》第7B節

 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小學:《小學資助則例》第31、32及34條 中學:《中學資助則例》第32及33條

特殊學校:《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35至40條

(50)

代職人員(續)

 資助學校可根據其需要及實際聘任情況,

 按現時的規則及規定填寫相關表格,向教育局申請 發還支付聘請這些代職人員的開支或

 提交 聘任表 格聘請 月薪臨 時教師 /非教學代職人

員。

(51)

主頁 > 教師相關 > 教師聘任及相關事宜 > 代課教師

代職人員(續)

(52)

問題(一)

常額教師在放取無薪病假期間可否累積有薪病假?

常額教師在放取無薪病假期間仍可累積有薪病假,但該等有薪 病假須待教師無薪病假完結後方可使用。

(53)

問題(二)

常額教師G在2015年9月1日入職資助學校,並於2018年4月1日 離職。截至離職當天為止,該名教師的有薪病假額應為多少?

(假設教師G在任職期間沒有放取任何病假)

在2015/16學年 (入職首年),常額教師G可享有28天有薪病假。

隨後在2016/17及2017/18學年初,學校繼續按年把可放取的48 天有薪病假預先記入其積存總額。

由於常額教師G在學年結束前離職而在2017/18學年的有薪病假 為預支性質,因此學校需要按比例計算常額教師G在2017/18學 年任職期間可享有的有薪病假日數。

由於常額教師G在任職期間從沒放取病假,截至離職當天為止

,其有薪病假額應為

28天+ 48天+ (48天x 212/365 ) = 104天

(54)

問題(三)

合約教師H在緊接的學年於同一所資助學校轉職至常額教師。

教師H在轉職後,其積存病假額可否予以保留及使用?

可以。由於教師H接續受聘為常額教師時已在同一所學校服務

(同一僱主),教師H在原校擔任合約教師期間按《僱傭條 例》所累積的有薪病假可予以保留及使用。

然而,若有關教師的積存有薪病假額包含按《僱傭條例》所累 積的病假時,可持續累積的有薪病假最多為120天,直至其根 據《資助則例》所提供的有薪病假累積至超過120天,便可根 據《資助則例》持續累積有薪病假至最多168天。

(55)

問題(四)

常額教師K向學校提交病假期為2020年6月19日(五)至2020年6月 22日(一)的有效醫生證明書。常額教師K應扣減的病假日數為多 少?

教師應按醫生證明書放取病假;同時,學校亦須按照有關醫生 證明書所列的日期悉數扣減病假額,即2020年6月19日(五)至 2020年6月22日(一) 共四天。

(56)

問題(五)

常額教師L提交病假期為2020年6月26日(五)至6月30日(二)的有 效醫生證明書,並在2020年6月30日(二)提早回校上課,常額教 師L應扣減的病假日數為多少?

教師應按醫生證明書放取病假;同時,學校也不應該讓老師在 病假期間回校工作。

學校須按照有關醫生證明書所列的日期悉數扣減病假額,即 2020年6月26日(五)至2020年6月30日(二) 共五天。

(57)

問題(六)

如教職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有關工傷病假會否在一般 病假額內扣減?

以教育局的津貼支付薪金的教職員如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 傷,在放取註冊西醫、註冊中醫(適用於在2008年9月1日或以後)或註冊牙 醫給予的病假期間,將獲發全薪。此類病假不會從教職員可享有的正常病假 額內扣除。

如尚未有工傷判決的結果/如有懷疑,學校可先按放取病假的程序來辦理該 名教職員在等待判決期間所放取的假期,並按醫生證明書所列的日期扣減有 薪病假額(如有)。待判定為工傷後,學校須更新有關教職員的病假記錄及 安排補發涉及無薪病假的薪酬(如適用)。

至於薪金並非由教育局津貼支薪的僱員,若因公受傷,可按照《僱員補償條 例》的規定,獲發工傷病假錢及各項賠償。

詳情可瀏覽教育局網頁(主頁 >學校行政及管理 >一般行政 >有關學校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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