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
機關代號: 公務人員考績表
姓 名 到職 民國 年 月 日
請假 及曠職
項目 日數 平時 考核獎懲
項目 次數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送審 民國 年 月 日
職務 官等
職等 任第 職等
事假 嘉獎
病假 記功
職務編號 延長病假 記大功
遲到 申誡
職系
(代號) 俸級
俸點 本年功俸 級 俸點 早退 記過
曠職 記大過
規定工 作項目
項目 細目 考核內容 項目 細目 考核內容
工作
(65%
)
質量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 寡。
操行
(15%
)
忠誠 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 欺。
時效 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廉正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茍大公無私正直 不阿。
方法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
不紊。 性情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主動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好尚 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負責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10%學識
)
學驗 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 豐富。
勤勉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見解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 是非分析因果。
協調 能否配合全盤業務進展加強聯繫和衷
共濟。 進修 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研究 對應辦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
求改進。 才能
(10%
)
表達 敘 述 是 否 簡 要 中 肯 言 詞 是 否 詳 實 清 晰。
創造 對應辦業務有無創造及創見。 實踐 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便民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
便民。 體能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總 評
評語
直屬或上級長官 考績委員會(主席) 機關首長
綜合
評分 分 分 分
簽章
考列甲等人員適用條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條第 項第 款第 目 考列丁等人員適用條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
*填寫說明如背頁
填寫說明: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訂定。
二、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3 項目之日數欄,應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
病、延長病假之日數。本表未列之假別及受考人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各機關得視實 際需要,於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中加註受考人請假日數。
三、平時考核獎懲欄中各項目之次數欄,應填入受考人考績年度內核定有案之各項平時考 核獎懲次數。
四、本表工作項目中之「協調」、「研究」、「創造」3 細目考核內容,如考核非主管人 員時,改為下列3 細目:(一)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二)檢討:
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三)改進: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五、總評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評語 欄為綜合性描述,指明優點缺點必須具體肯定,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 後,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至本表所列各考核項目之百分比,
為綜合評分中各考核項目之參考權重,係表示各考核項目所占滿分100 分之最高比例 上限。受考人如係主管人員,亦同,且應對其領導管理能力加以考評。
六、「評語」及「綜合評分」欄由權責長官填入,並予簽章;機關首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 所屬機關首長評擬時,亦同。考績委員會依法定職掌,得經決議變更直屬或上級長官 評語或評分;機關首長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 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