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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路 報名 時間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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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網 路 報名 時間

109 年 12 月 7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8 時

109 年 12 月 14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5 時

積 分 審查 及報 名 費繳 交

109 年 12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筆 試

110 年 1 月 23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口 試 人員 名單 公 布

110 年 1 月 23 日 (星 期 六 )下 午 7 時 前

口 試

110 年 1 月 24 日 (星 期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2)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二、報考資格:

(一) 基本條件如下:

1.本市市立中小學現職教師或教育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5 條規定條件,且在本市(含原臺中縣、市)服務滿 5 年以上。

2.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3.服務成績優良(學校人員係指已核定之最近 5 學年度考績未考列「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以下」,公務人員係指最近 5 年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者。但最近 5 年內如有 1 年考績列 4 條 3 款(丙 等),而其原因確係上開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6 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國民中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 工作 3 年以上。

2.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 3 年以上或合計 4 年以上,及合格實授薦任第 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3.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7 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 3 年,及國民 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三、錄取名額:

(一) 一般組:5 名。

(二) 原住民組:1 名,原住民組人員個人總成績分數應達一般組人員總成績分數之 百分位數 67(含)以上始具錄取資格。

(三) 倘上述兩組報名人數未達錄取人數,其餘錄取名額得由另 1 組擇優錄取。

(3)

(四) 倘原住民組人員個人總成績分數均未達一般組人員總成績分數之百分位數 67

(含)以上時,其錄取名額得由另 1 組擇優錄取。

四、報名:

(一) 簡章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以下簡稱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c.edu.tw/),請自行下載。

(二) 報名資格:符合前述第二點報考資格且積分達 70 分以上者。

(三) 報名方式:請登入報名系統,並於 109 年 12 月 7 日上午 8 時至 12 月 14 日下 午 5 時止,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2 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 相片(准考證用)登錄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不受理通訊報名,未上網報名者

,不得參加資格及積分審查。

(四) 請報考人親自參加資格及積分審查,所有證件採計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

(五) 繳驗證件:

1. 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附件一)一式 9 份(均請自行貼妥最近 6 個月 2 吋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並經學校人事主任及校長核章。

2. 人事簡歷表(附件二)一式 9 份(請務必向各校人事室索取 WebHR 檔整理後 列印繳驗,並請勿加裝封面)。

3. 初選積分表 1 份(附件三,請以 A3 影印,並填妥基本資料及申請人自填分數 欄)。

4. 服務資歷表(附件四)。

5. 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同意書(附件五)。

6. 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附件六或七)(教育 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請逕向人事室申請訓練進修明細表)。

7. 學經歷證件、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教育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應繳驗「考績

(成)通知書」)、獎懲令、進修、考試及其他特殊事蹟等相關證件,正本 繳驗後當場退還,請依初選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固定)。另備 影本資料(以 A4 影印),依初選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固定),

(4)

每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人事人員職名章。

8. 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具可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開具日期在 109 年 9 月 27 日之後)。

(六) 資格及積分審查日期:109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止,逾時 不受理。

(七) 資格及積分審查地點:臺中市神岡區神岡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地址:臺中市 神岡區神圳路 1 號)。

(八) 報名費:參加甄選人員應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1,500 元,繳費後概不退還

(九) 積分審查時,證件一律當場繳驗。當事人倘對其核定積分有疑義,應於積分 審查當場提出申覆,補件亦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現場未提出申覆或未在期 限內完成補件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積分審 查相關證明文件補件時間至 109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止,資料 請親自送達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人事室,逾期恕不受理。積分審查結果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7 時前,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c.edu.tw/)。

五、甄選:包括初選、複選;初選為積分審查,複選含筆試及口試。

(一)初選:採積分審查,占甄選總成績 30%。項目及內容詳見初選積分表,超過 100 分一律以 100 分計,積分達 70 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複選。

(二)複選:

1.第 1 階段:筆試占甄選總成績 40%。合計初選積分成績暨複選筆試成績

,按錄取名額 2 倍擇優參加口試,如其尾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 予以錄取參加口試。

2.第 2 階段:口試占甄選總成績 30%。倘同一組別應考人須接受不同口試 小組之評分,則口試分數轉換為T分數計算。

(三) 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口試、積分成績依序錄取之,若仍同分,得經

(5)

臺中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任一成績零分者不 予錄取。

(四) 筆試、口試地點:

1.筆試: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神岡區神清路 61 號)。

2.口試: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神岡區神清路 61 號)。

(五)筆試日期:

11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六)口試日期:

110 年 1 月 24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應試名單及順序另行於 11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下午 7 時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c.edu.tw/)。

六、放榜日期、地點:

甄選錄取名單於 110 年 1 月 24 日(星期日) 下午 8 時前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網 址:http://www.tc.edu.tw/)。甄選成績請自行於放榜 7 日內上網查閱,不 另行個別通知。

七、複選成績複查:

(一) 時間:

1. 第 1 階段:11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下午 7 時至 7 時 30 分。

2. 第 2 階段: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

(二) 地點:

1. 第 1 階段: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處。

2. 第 2 階段: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處。

(三) 複查費用:每次新臺幣 300 元整。

(四) 複查方式:

1. 第 1 階段:檢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八)親至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

(6)

務處提出申請,或傳真(傳真電話:04-25624686)至該校並電話確認後始 完成申請(確認電話:04-25624669 分機 750)。以傳真方式申請者請於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親至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處 補繳費。

2. 第 2 階段:檢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八)親至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 務處提出申請,不接受傳真申請。

(五) 複查結果:

1. 第 1 階段:複查成績若達參加口試錄取標準,得經本委員會授權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決議增額參加口試。

2. 第 2 階段:複查成績若達錄取標準,得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

八、甄選錄取人員應參加候用校長儲訓,儲訓人員與工作人員准予公假登記,儲訓 成績提供校長遴選委員會參考。

九、候用校長儲訓合格後,應至本局見習 1 年,至少滿 10 個月後才可參加校長遴選。

十、甄選儲訓合格人員由委訓單位發給甄選儲訓合格證書,持有證書者得參加本市 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如經遴聘而不願就任者,註銷其候用資格。

十一、報考原住民組錄取並取得校長儲訓結業證書者,應先參加原住民重點學校校 長遴選並擔任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 6 年以上,始得參加其他行政區國民中學校 長遴選。

十二、附則:

(一) 試場規則詳如附件九。

(二) 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本委員會解釋為準。

(7)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簡 式〉

姓 名 英文姓名

(應與護照證件相 符 且 姓 氏 在 前 ) 國 民 身 分證

統 一 編 號 護照號碼

出生日期 (以上欄位應與 戶籍登記相符)

民國 年 月 日

外國國籍 (請勾選)

□無

□有,國籍:

性 別 (請勾選)

□男

□女

通訊處

戶籍地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現居住所

□同戶籍地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號 碼

住宅:( ) 手機:

電子郵件 信 箱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號 碼

住宅:( ) 手機:

公:( )

學 歷

學校名稱 院、系(所、學位 學 程 )、 班 、 組

實際修業期間 區 分

(請勾選) 教 育 程 度 (學位)

證書日期 文 號

初任公職時 已 取 得 之 最 高 學 歷 (請以「V」表示) 起(年、月) 迄(年、月) 畢

業 結 業

肄 業

考 試

年 度 考 試 類 科 別 證書日期文號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或 檢 覈

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 專業證照

年 度 類 科 生效日期 日期文號 核發機關 日期文號

請 黏 貼 或 列 印 最 近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照 片

附件一

(8)

年 月 日

專 長 及 語 言 能 力

一、證照

專長項目 證照名稱 生效日期

證件日期文號 認證機關 專長描述

年 月 日

二、語言能力

語言類別 測驗名稱 測驗日期 證件日期文號 認證機關 檢定成績 備註

兵 役

役 別 軍 種 官(兵)科

退 伍 軍 階

服 役 期 間

起: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

退伍令 字 號

身心障礙註記 原住民族註記

種 類 等 級 身分別 族 別

家 屬

稱 謂 姓 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職 業

年 月 日

(9)

本 人 及 配 偶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註 記

□曾獲配公教貸款 □曾配購公教住宅 □未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 (請勾選)

簡 要 自 述

填 表 人 承 辦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

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

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如有不實情事

者,自負全責。

(10)

二、本(簡式)表適用對象: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 員履歷表僅須填寫個人之基本資料者。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 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 使用原則」填寫,並一律以「民國」表示年代。

四、「學歷」項:

(一)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 (肄)業並 具有證明文件為限,至少須填 1 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 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順序逐筆填寫。國 外 學 歷 並 依 「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驗 )及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 查 證 認 定 後 登 錄 。 初 任 公 職 者 , 以 勾 選 「 已 畢 業 」 之 學 歷 為 限 , 肄業及結業之學歷,毋須勾選。

(二)「教育程度(學位)」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10 國 小 2l 國 (初 )中 22 初 職 23 簡 易 師 範 31 高中 32 高職 33 師範 41 二專 42 三

專 43 五專 44 六年制醫專(舊制) 50 大學

(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51 二技 52 四技 60 碩士 70 博士

五、「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或檢覈」項:

(一)「考試」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 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

(二)「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 三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或 檢 覈 之 「 考 試 或 檢 覈 及 格 證 書」,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 者,或經考選機關檢覈及(合)格並取得證書者。請按先後順 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公職候選人檢覈資格免填。

六、「專長及語言能力」項:

(一)取得民間證照考試合格資料者,請依年度順序逐筆逐項填寫。

(二)專長項目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A001:車輛駕駛;A002:汽車維修;A003:電器維修;A004:冷凍 空調維修

A005:烹飪廚藝。

若有其他專長項目僅填專長,不填編號。

(三)語言類別欄,包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

七、「兵役」項:

(一)凡已服役者均應填寫。

(二)「役別」、「軍種」、「官(兵)科」、「退伍軍階」、「服役期間」

等請依照退伍令記載填寫。

八、「身心障礙註記」之「種類」及「等級」欄,請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填寫。 「原住民族註記」,以經戶政機關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完成登記者為限,又「身分別」欄,請填平地或山地。

九、「家屬」項:

(一)家屬,請填父母、配偶、子女。

(二)出生日期,如係民國前出生者,請加填「前」字。

十、本表填表人所填各欄,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除填 表人簽名及蓋章外,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3欄位,請 蓋職章,無職章者請蓋職名章,無職名章者請簽名。

十一、本表各欄填載資料如有異動,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

人事單位更正。

(11)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 人事簡歷表

服務單位: 列印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 民國 年 月 日

現職 教師兼○○主任或教師兼○○組長 學歷

考試

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 國立○○大學○○教育學系畢業

經歷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880801~迄今)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組長(840801~880731)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兼代)主任(820801~840731)

重要 工作 事蹟

(獎勵)

備註

※人事簡歷表以 2 頁為限。

附件二

(12)

※若為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迄日請註明「現仍在職」

※職稱應註記本職及兼職,例如:教師兼○○主任、教師兼導師

※服務情形請自初任教職起填入,倘年資中斷(如留職停薪)亦須於欄中呈現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

服務資歷表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到本機關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用 途 參與校長甄選用

服 務 情 形

學 校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年數及月數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__年__月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__年__月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__年__月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__年__月

(人事主任)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附件四

(13)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 同意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出生: 年 月 日)為報考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 用校長甄選,茲同意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查詢〈依 110 年度臺中市 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規定為 106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6 日止〉是否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 分,以茲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辦 法」第 7 條規定。

備註: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合 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

主任之甄選。」

立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14)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 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

服務單位: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說明:

一、 辦理研習單位:

以參加教育部、局(處)辦理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 校及其他機關舉辦國民教育有關研習或專業訓練者為限。民 間研習應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二、採計期間:參加主任儲訓後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

三、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1 學分以 18 小時計。

四、申請人請將研習證件依研習日期先後順序排列,送請教務處審 查及計算總研習時數。

五、為維護教師權益,本證明書請各校確實審核後出具,如有不實 由各校自負其責。

茲依上開說明採計 教師研習 小時, 學分,

總計時數 小時

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15)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國中校長甄選用)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服務機關/單位 說明:

一、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中登錄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為 準。

二、採計期間:自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到職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

三、申請人請自行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下載研習清單,送請 人事單位審查及計算總終身學習時數。

四、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本證明書請各機關確實審核後出具,如有 不實由各機關自負其責。

茲依上開說明採計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總時數 小時

人事單位: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16)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 請 人 填 寫

申請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

第 1

階段 □筆 試 分 檢附證件:

1.本人身分證影本 2.准考證

3.回郵信封(貼足 32 元郵資 並書妥封面)

4.複查費新臺幣 300 元整 第 2

階段 □筆 試 分

□口 試 分

審 查 單 位 填 寫

複查成績 □筆 試 分

□口 試 分

複查結果

□複查成績無誤,維持原甄選結果。

□複查成績更正,仍未達甄選最低錄取分數。

□複查成績更正,己達甄選最低錄取分數。

甄選委員會核章

一、 申請複選成績複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 時間及地點:

1. 第 1 階段:11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下午 7 時至 7 時 30 分,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 處。。

2. 第 2 階段: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處。

(二) 複查費用:每次新臺幣 300 元整。

(三) 複查方式:

1. 第 1 階段:檢具成績複查申請表親至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處提出申請,或傳真(傳 真電話:04-25624686)至該校並電話確認後始完成申請(確認電話:04-25624669 分機 750)。

2. 第 2 階段:檢具本申請表親至臺中市立神圳國民中學教務處提出申請,不接受傳真申請。

(四) 複查結果:

1. 第 1 階段:複查成績若達參加口試錄取標準,得經本委員會授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決議增 額參加口試。

2. 第 2 階段:複查成績若達錄取標準,得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

二、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 小組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 申請複查成績每一階段以一次為限。

附件八

(17)

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應準時到達試場。

第二條 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 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 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場人員或口試聯絡員核對。

應考人准考證若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7 時至 8 時至試場准考證補發處 申請補發。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 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上之座號、科目及試題之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三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成績 無效,並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其服務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議處: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七、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 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筆試成績二十分: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第五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 分: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作答。

二、 裁割試卷。

附件九

(18)

三、 污損試卷。

四、 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 書寫。

五、 繳交試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 繼續作答。

第六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 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第七條 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始准予出考場,遲到未超過十五分鐘到場者准予參加 考試,逾十五分鐘者不准入場。

第八條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

第九條 應考人完卷應將試卷放置桌上並起立舉手,俟監場人員前往收卷後始得出場。

第十條 口試時不守秩序,不聽服務人員指揮或遲到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成績,唱 名三次不到,視同缺考。

第十一條 應考人於考試當時違反本規則規定,應由監場人員立即告知其違規事 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或扣考,並依上開規定程序 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依考試院試場規則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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