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機關代號)公務人員醫事人員
考績人數統計表
計 列 考 績 甲 等 比 例 人 數 甲等 乙等 丙等 丁等 小計 公
務 人 員
簡 任 0 0 0 0 0
薦 任 1 0 0 0 1
委 任 1 2 0 0 3
醫 事 人 員
師(一)級 0 0 0 0 0
師(二)級 1 0 0 0 1
師(三)級 0 0 0 0 0
士(生)級 0 0 0 0 0
未銓敘
人員 未銓敘人員 1 0 0
0 1
雇員 雇員 0 0 0 0 0
合計
人 數 4 2 0 0 6
百分比 66.67% 33.33% 0.00% 0.00% 100.00%
備註:
一、不計列考績甲等比例人數 1 人,其中考列甲等 1 人、乙等 0 人、丙等 0 人、丁等 0 人。
二、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人數 0 人,相關資料如下:
姓名 職稱 職務編號 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請填代碼*)
*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事由代碼
A.因公傷病(非因冒險犯難所致)請公假 B.因病請延長病假
C.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D.因案受免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者 E.因案受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者 F.受考績免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者 G.其他(請敘明事由)
係指不計列人員共 1 人,該員考列甲等
類 別 官 等
人 數
請娩 假、流 產假人 員考績 等次資
料 倘有是類人員,
請填代碼。
1 + 3 + 1 + 1
= 6 4 + 2 = 6
範例
請填全銜及機關代碼各欄位無則填 0
算至 小數 點以 下第
2 位,
四捨 五 入,
請加 上
%。
附件 5
說明:
一、本表所稱「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係指機關參加考績人數扣除「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 人數」之人數;備註欄所稱「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係指於考績年度內請娩假或因 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日數達 21 日以上(包括 21 日)者之人數;分娩或流 產當年請娩假或流產假之日數未達 21 日(不包括 21 日)者,則於次一考績年度始列 入「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計算。
二、備註欄所稱「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人數」係指依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規定,於年終(另予)考績考核期間全無工 作事實(除因冒險犯難所致者外),而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之人數(含括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原屬應隨時辦理之另予考績,惟機關 於年終始併予報送者;又已於考績年度中報送不辦理另予考績資料至銓敘部有案者,
則不含括),該人數不計入機關參加考績人數、「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或備註欄「不 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另機關內如有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 事實人員,依該令規定,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是仍予計入機關參加考績人數。
範例說明:
某機關○○年參加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人員共計 7 人,其中 6 人為計列考績甲等比例人 員,其中有 4 人考列甲等。不計列考績甲等比例人數(當年度請娩假或因懷孕滿 20 週以 上流產而請流產假日數達 21 日以上者)共計有 1 人,其中 1 人考列甲等。
(機關全銜)(機關代碼)○○年薦任年終考績附錄表
序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職 稱 官 職 等
俸 ( 薪 ) 級 備 考
001
B000000000 蔡 O O
1129 幹事
薦任第六職 等年功俸 6 級 535 俸點
1. 蔡員○○年年終考績 分數及等次分別為 84 分、甲等。
2. 查經網路預審系統檢 核姓名有誤部分,其正 確姓名分別為「蔡」及
「OO」。
002 F000000000 林 O O
1129 幹事
薦任第六職 等本俸 1 級 385 俸點
1. 林員○○年年終考績 分數及等次分別為 85 分、甲等。
2. 林員前職機關:臺北縣 OOOO因組織修編,
致尚未完成該員動態 登記之送審程序,擬俟 相關程序完成後再行 報送林員 104 年年終 考績。
003 L000000000 施 O O
8130 護理 師
師(三)級年 功 俸 12 級 590 俸點
施員於 104 年 12 月 12 日 調 職 , 依 規 以 原職 務 考 列。
004
A000000000 王 O O
1129 幹事
薦任第六職 等本俸 4 級 430 俸點
王員○○年 00 月 00 日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會議 決 ○
○(請註明懲戒處分之種 類及期間)
005 A000000000 章 O O
1129 幹事
薦任第七職 等年功俸 6 級 590 俸點
1. 章員○○年年終考績 分數及等次分別為 81 分、甲等。
2. 章員業經銓敘部核定 於 110 年○月○日退 休生效。
姓名資料與銓敘部 資料庫不符,例如 需要造字
前職組織修編致 尚未完成動態
請填入機關全銜及代碼, 禁用簡寫「台」
範例
經懲戒處分人員 調任人員
110 年 1 至 6 月 退休人員
附錄表填寫說明:
(一) 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2 點規定:「第 9 點至第 11 點、第 15 點第 3 項及第 20 點規定,應註明之事由,應於電子公文或隨文 檢附之附錄表敘明;以電腦儲存資料報送者,應於考績(成)清冊『備考』欄內註 明。」
例:備考欄應依本要點第 22 點辦理,茲略舉數例填列事由請參考:
1、該員原任○○公營事業人員於○年○月○日轉任公務人員,其轉任當年未辦理 考核及未經採計提敘官職等級。
2、該員○年○月○日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於考績(成)年度內已敘較高 俸級有案,不再晉敘。
3、該員受○懲戒處分,期間:○年○月至○年○月。
4、該員經核定於○年○月○日退休生效。
(二) 序號欄所填應與考績(成)清冊所編列序號相同,並依序排列。
(三) 考績(成)人數較少者,應於電子公文內敘明;考績(成)人數較多者,依本格式 詳細填列(格式不足時請自行增列容納),併同考績(成)統計表等資料函送銓敘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