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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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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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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題名:

營利事業所得稅

Business tax

作者:陳筱慧 蘇尹芝 李孟珊 汪智傑 系級:財稅學系 學號:D9251393 D9226963 D9351229 D9327495 開課老師:黃瓊如 課程名稱:租稅各論 開課系所:財稅學系 開課學年:九十五 學年度 第 一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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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比較台灣與新加坡的稅制結構與其稅收對納稅者與公司影響層面性,首先必須 對該國的稅制結構必須有基本的認知,於是在此報告的三分之二部份將分別介紹台灣 與新加坡的稅制,另將近三分之ㄧ的內容,作為兩國之相互比較分析。再者,在兩國 的稅制內容中我們以租稅主體、租稅課體、減免扣抵以及計算之方法等之架構式列示, 使能更增進研究報告的清晰度,以便達成條理分明之境界。最後,在分析的過程中, 除了以課稅範圍、稅率來做基本比較外,甚至於以兩國之兩稅合一、租稅優惠等方面 說明,以更發揮研究的豐富特質。

Summary

For than Taiwan and the tax system structure and its revenue from tax of Singapore influence a level towards paying tax and company, have to have to have the cognition of the fundamental to the tax system structure of that country first, hence will introduce Taiwan and the tax system of Singapore respectively in two parts of the triplex of this report, another nearly the content of the one of the triplex is two countries of more analytical mutually. Furthermore, in two tax system content of the countries we with taxes and levies master, taxes and levies lesson body, reduce to don't need to button up to arrive and

computing it method wait for of the structure type row show, making can promote the articulation of the research paper more, in order to reach clear of realm. End, in the process of analyzing, in addition to with tax range, tax rate to do fundamental more and outside, even in is united as one with two two taxes of the countries, taxes and levies special

discount etc. aspect explanation with develop abundant characteristic of the research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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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章節 1.前言………P1 2.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制………P1 2.1 課稅主體………P1 2.2 課稅客體………P1 2.3 扣抵減免………P2 2.3.1 免稅所得………P2 2.3.2 可扣除之費用或損失項目………P3 2.4 境內外營所稅的計算方式………P4 2.4.1 境內應納稅額之計算………P4 2.4.2 境內加計境外應納稅額之計算………P5 2.4.5 兩稅合一制度………P6 3.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制—新加坡………P6 3.1 課稅主體………P7 3.2 課稅客體………P7 3.3 扣抵減免………P7 3.3.1 盈虧互抵………P7 3.3.2 可扣除之費用或損失項目………P7 3.3.3 租稅獎勵………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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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營所稅的計算方式………P10 4.兩國比較分析效益評估………P10 4.1 稅制的優缺點………P10 4.1.1 課稅範圍比較………P10 4.1.2 主要租稅稅率比較………P11 4.1.3「盈虧互抵」之適用規定比較分析………P11 4.1.4 租稅優惠之法源比較分析………P11 4.1.5 由「租稅協定」之簽署情形比較分析………P11 4.1.6 結論………P12 4.2 納稅之意願分析………P12 4.2.1 兩國的稅率比較………P12 4.2.2 依境內外課稅標準………P13 4.2.3 投資獎勵………P13 4.2.4 其他方面………P16 4.2.5 結論………P18 4.3 對公司的實質影響………P18 5 結論與心得………P18 二.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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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1.4.1.1-1 課稅原則………P11 2.4.2.1-1 台灣稅率級距………P12 3.4.2.1-2 新加坡歷年稅率………P13 4.4.2.3-1 例一………P14 5.4.2.3-2 例二………P14 6.4.2.4-1 租稅協定簽約國………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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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ㄧ國的稅制,能夠顯示出國家經濟的發展程度,以下我們將以台灣與新加坡兩國 做基本的稅制介紹以及相關項目的分析,以更清楚兩國的異同之處。

2.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制

2.1

課稅主體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三類: (1) 營利事業 包括公營、私營或公司合營,我國除對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法人 或公司課稅外,尚包括獨資、合夥、合作社及其他組織之工、商、農、林、漁、牧、 礦、冶等營利事業。 (2) 固定營業場所 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 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淡專位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於加工製造 貨品者,不包括在內。 (3) 營業代理人(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者即為納稅義務人) * 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 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的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給 他人者。 * 經常未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2.2

課稅客體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營利事業之所得課徵的所得稅,其性質類似其他國家實施的法人 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現以學理上與法律規定方式來加以區分,如下: ◎ 學理上 1. 積極可支配所得(或稱客觀之給付能力) 可說是在收入與費用之配合原則下的所得,所稱「費用」,為其有助於產生收入 之支出,例如在銷售商品有其必要之成本,或者房屋租金收入扣除房屋折舊及房 屋之稅捐、維修成本等;而其相關費用的減除常須具備與產生收入之間的「相關 性」與「必要性」,然而在主觀認定及稽徵成本的考量下,並非所有收入均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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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費用可以減除,例如利息收入、股利收入。 2. 消極可支配所得(或稱主觀之給付能力) 指納稅義務人的「積極可支配所得」扣除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支出後,其餘額 可列為課稅所得淨額,亦即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 ◎ 法律上規定 1. 總機構於境內者 自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來源,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為避免重複課稅,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 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 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自其全部營 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 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 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2. 總機構於境外者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中華民國境內的營 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3

扣抵減免

2.3.1 免稅所得 基於國際互惠、鼓勵投資、鼓勵對社會有利之活動、獎勵技術或資金收入、避免重複 課稅、避免自我徵收等考量,於立法課稅範圍內對某些所得給予減免,其以免稅所得 與扣抵項目列舉說明,如下: (1)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 (2) 由 1990 年 1 月 1 日開始,證券交易的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證券交易的損失也 不可以由所得額中減除。 (3)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的期貨交易稅目前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而交易的損失也 不可以由所得額中減除。 (4)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但不包括由其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 (5)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但只限於該國同樣給與中華 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免稅待遇的情形。 (6) 營利事業支付給外國事業的權利金,用於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擁有的專利權、商標 權及各種特許權利,以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 並且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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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建廠而支付給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並且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為重要生產 事業者。 (8) 由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提供給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法人的 貸款所生的利息。 (9) 由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給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中華民國境內其他金融事業的 融資所生的利息。 (10) 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給中華民國境內法人、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的貸款所生的利 息,並且經財政部核定者。 (11)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的外國政府機構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 內法人所提供或保證的優惠利率出口貸款所生的利息。 (12)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獲得的股利或盈餘的淨 額。 2.3.2 可扣除之費用或損失項目 營利事業在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時,相關的費用與損失,只要有適當的合法憑證,即 可認列為營利事業費用及損失。若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就不能列為課稅所得的減項。 除了稅法規定的財稅差異,凡是超出稅法規定限額,或費用憑證與稅法規定不符, 都應該作帳外調整,而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大部份超過限額的費用都可以在計算 10% 未分配盈餘時,由未分配盈餘項目下減除。 (1) 折舊費用 在計算固定資產的折舊時,應以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 營利事業在使用這些計算方法時,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或有正當 理由須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未申請計算方法核 准者,視為採用平均法,而未申請變換計算方法者,則視為沿用原方法。 在計算各種固定資產的折舊時,除非經由政府獎勵而特別縮短之外,其耐用 年數不能比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最短年限更短。在計算一般資產的折舊時,要 以採購價格為實際成本來攤提其折舊費用,但營利事業新購置的小客車則以不超 過財政部規定的實際成本標準為限。 此實際成本的規定為: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 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為限;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者, 以不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 之營利事業,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計提折 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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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呆帳費用 在對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債權估價時,應該以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的數額為準。此 項備抵呆帳,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該以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的 1%限度內酌量 估列,若為金融業者,則應按此限度依債權餘額估列。若營利事業依法可以列報的 呆帳實際發生比率比上述標準高,則可以用前三個年度中依法列報的實際呆帳發生 比率平均值為限度,加以估列。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符合下列(3) 項目中之其一,則可視為實際發生。 (3) 呆帳損失 * 因倒閉逃匿、和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的一部份或全部都不能 收回。 *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者,且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 如果這些債權在列入損失後又收回,則應將收回的數額列為收回年度的收益。 (4) 虧損扣抵 本年度之前各年度的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以公司形式組成的營利事 業,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的藍 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將經由該管稽徵機關核定的 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然後再加以核課。

2.4

境內外營所稅的計算方式

2.4.1 境內應納稅額之計算 ◎所得額之內容與計算規定分別介紹如下: 1. ㄧ般情況 營利事業的所得額是指收入淨額,也就是減除所有可扣除的成本、費用、虧損與 稅負後的年度所得總額。 2. 在特殊情況裡,分為未滿一年所得額之全年化與公式形所得,如下: (1) 適用於年中開業、停業與年度中變更會計年度及結算申報;但不適用於 結算申報和建廠情間之非營業收入。當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將所得額 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 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而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算。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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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所得額 × (12 / 實際營業月數) = 換算之全年所得 (2) 公式型所得之適用者為外國國際運輸與國外影片事業。前項,按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 2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 入之 15%計算;後者在境內若無分支機構,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若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 片租收入百分之 45%計算。 3. 在分期付款銷貨情況下,可擇ㄧ使用全部毛利、毛利百分比、差價攤計與 普通銷貨法等,ㄧ旦採用不得在期間內變更。 4. 長期工程在原則上,ㄧ年以上之工程期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工程損益無法 估計時,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計算損益。 5. 清算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存貨變現損益 + 清算收益 – 清算損失 = 清算所得或虧損 6.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 依稽徵機關查定的銷售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標準核算所得額。 ◎ 稅率結構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 50,000 元以下,免稅 (2) 50,000 元~100,000 元,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5% (3) 100,000 元以上,適用稅率:25% ◎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公式 境內所得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境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2.4.2 境內加計境外應納稅額之計算 ( 境內所得+境外所得 ) × 稅率–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A) 境內所得 × 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境內所得額應納稅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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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扣抵最大限額) 2.4.3 兩稅合一制度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對個人股東而言,由營利事業所取得的股利 已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用以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對公司股東而言,取得的股利 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但公司須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於日後分配可扣抵稅額 給股東時使用,但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則不適用。 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若未作分配,則應加徵此未分配盈 餘 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謂未分配盈餘,指的是經由稽徵機關核定的課稅所得額, 加上: (1) 同一年度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的所得額。 (2) 不計入所得課稅的所得額。 (3) 已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扣除的虧損及減除規定各款後的餘額。 加計此三項可使計算結果與會計所得相近,未來財政部將研擬修正未分配盈餘的計 算,改為以會計帳上的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 在分配屬於 1998 或其後年度的盈餘時,營利事業須使用下列公式計算其稅額扣抵 比率,並以這個比率作為計算股東等可獲配扣抵稅額的依據: (1)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2) 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在依照這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若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則應 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可扣抵的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 33.33%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 48.15%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依兩者在累 積未分配盈餘中的比例,按(1)、(2)兩項規定的上限加權計算,公式如下: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 10% / 全部累積未分配盈餘)× 33.33% +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 10% / 全部累積未分配盈餘)〕× 48.15%

3. 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制—新加坡

由於原實施之股利所得設算扣抵制計算複雜,且一般不適用於非居住者,形成對外人投 資之差別待遇,不符合全球導向之國民待遇,因此新加坡於2003年由全面課稅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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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ll-imputation system ) 改 採 取 單 一 階 段 公 司 所 得 稅 ( one-tier corporate tax system),對於公司盈餘,僅在公司階段課徵一次稅,公司階段所負擔的公司稅為最終 稅負,股東取得股利免稅。

3.1

課稅主體

新加坡的公司稅採屬地主義原則,一般只對來源於新加坡的收益徵稅,只有新加坡境內 所得及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所得才需計入納稅,在新加坡境外的所得是不徵稅的。

3.2

課稅客體

新加坡的公司有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之分,即在新加坡國內經營業務的公司為居民 公司,否則為非居民公司。 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應就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納稅。對來自國外的貿易所得、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僅就匯到新加坡的部分納稅。對居民公司的判定以其中 心管理機構在新加坡為准。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定以董事會所在地為准。

3.3

扣抵減免

3.3.1 盈虧互抵 自2003年開始採取集團減免(Group Relief)的概念,兩家公司間有75%的股權關係, 稱為集團(Group),藉由補助給企業開始新活動的彈性空間,允許同一集團內公司間 可互相抵銷當年度的損失與利潤,但投資額度和海外損失不得移轉。採用一年損失移前 扣減稅額的公司稅系統,以減輕企業因景氣循環遭受損失帶來現金流量負擔。 3.3.2 可扣除之費用或損失項目 此所指的可扣除項目為計算所得額中應扣抵之項目,如下: (1) 成本費用 指產生所得的過程中研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經營管理費用、 支付的租金、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註銷的壞帳、工資稅稅款、營業稅款等。 (2) 專項扣除 指在非生產所得過程中聽必須的費用,及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一些特殊費用,包括 研究與開發費、投資公司的管理費、節能費等。 (3) 資本扣除 指機器設備和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扣除。為貿易或經營而取得設備和機器 研發生的資本費用,可用3年時間以同等金額計提折舊。電腦、自動化辦公設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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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當年計提完折舊。機動車輛(非私有)第一年准許計提20%的折舊,餘額分6年 計提完。客運小車最高折舊額不得超過35000美元。廠房第一年允許計提25%的折舊 費。公司可以要求按3%直線法計提折舊。商業用房不准計提折舊。商用建築和旅館 (聖通沙島特批旅館除外)沒有折舊寬免。 公司虧損不能向前結轉,但可無限期地向後結轉。非生產資本的利息、資本、私 人和家庭性質的費用、非現金捐贈和對非批准單位的捐贈、投資公司超過合理數量的 管理費用、罰金和罰款等不能作為費用列支。 3.3.3 租稅獎勵 租稅獎勵投資對新加坡發展有很大的影響。新加坡自1986年開始運用優惠條件,吸引外 資設立多元型態的營運總部,分為作業總部、商業總部、製造總部及全球總部等四種型 態,其針對產業別的租稅獎勵範圍隨著經濟發展有逐漸縮小的趨勢,並日益著重在研究 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功能性獎勵。主導營運總部計畫(Headquarters Programme)之經 濟發展局的目標為2010年擁有500家的區域總部(RHQ)。 目前的獎勵投資措施著重於創新工業、擴充產能自動化和提升服務業水準的獎勵, 以及對現有公司進行機械化、自動化或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等產業升級方面的獎勵,其 基本說明如下: ◎ ㄧ般適用條件 1. 營運總部計畫的適用對象為在新加坡已設立或登記之公司(包括經許可的海外公司 的分公司),將總部設於新加坡,並對其在國外的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提供區域性或 全球性的支援關聯服務或與營運總部有關之商業專門技術或知識。 2. 如果某公司之分公司對管理與控制地區內海外公司網絡功能顯著,則該分公司亦可 申請作為多國籍企業總部。 3. 新加坡本地公司如符合經濟發展局規定之條件亦可享受獎勵優惠。 另外,其認定指標依據為凡欲享受營運總部計畫獎勵優惠的申請公司本身或其所屬 集團,最好是奠基於各自的商業部門或產業,就淨値、資產、僱用的員工數和股權皆達 到臨界的標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加坡幣50萬元以上。 * 每年在新加坡之營業開支至少新加坡幣200萬元。 * 至少僱用4至5名高級行政人員和專業人員。 * 至少從事三種與營運總部型態有關之活動。 * 至少有三家子公司在其管理與控制之下。 還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就高階經營層面的組織報告系統而言,申請人應該位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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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及控制業務活動之中樞。 ◎ 地區性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 1. 為享有區域營運總部的租稅優惠,申請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外資公司(指當地股東之持股率未達50%)在新加坡設立未滿一年。 (2) 公司必須有一專責單位負責營運總部的申請。 (3) 當地企業(指當地股東之持股率達50%或以上)於提出申請日前直接或間接於新 加坡境外設立之企業不得超過兩家。 除了符合以上三項,申請公司必須再應承諾達成下列條件: * 於獎勵期第一年屆滿時,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加坡幣20萬元;於獎勵期第三年屆 滿時,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加坡幣50萬元。 * 於獎勵期間第一年屆滿時,提供新加坡境外至少三個國家之三個關係企業(包含 分公司、子公司、策略聯盟、經銷商等)有關營運總部之服務。 * 於獎勵期間至少聘僱75%獲NTC2認證,技術熟練之當地從業人員。 * 於獎勵期間第三年屆滿時,聘僱至少10%之新加坡專業人士。 * 於獎勵期間第三年屆滿時,達成每年每位員工產生之最低附加價值達新加坡幣20 萬元。 * 於獎勵期間屆滿時,達成前10名經理人之平均年薪資至少新加坡幣10萬元之水 準。 * 於獎勵期間屆滿時,達成每年於新加坡之營業費用支出至少新加坡幣200萬元。 * 於獎勵期間,累計全部營業費用支出達新加坡幣300萬元。 2. 租稅優惠 (1) 股利收入 免稅-營運總部擁有海外子公司及關係企業股本所分得的股利,匯入新加坡時, 可免除公司所得稅。對該分得的股利收入從新加坡營運總部再匯往海外母公司 時,也不再課徵其他稅捐。 (2) 權利金收入 課徵10%-營運總部自新加坡提供其地區性子公司及關係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工作 服務所收取的權利金報酬,按10%優惠稅率課稅。惟申請時應提出具體的研發工作 人力發展計畫供經濟發展局審核。此外,研發費用可享受自課稅所得中雙倍扣除 之優惠。 (3) 管理費收入 課徵10%-對營運總部提供其他地區性子公司及關係企業,而在新加坡境內所收取 的各項管理服務收入,均只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2003年公司稅稅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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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 利息收入 課徵10%-對營運總部利用其向新加坡金融機構借得的款項貸款與其地區性子公 司及關係公司所收到的利息所得,可申請按10%的優惠稅率課稅。 (5) 適用期限-營運總部如包含研發、財務、採購、人力資源及資訊技術部門,免稅 期為5至10年,並視所涵蓋之營業範圍及活動項目,可申請延長。 ◎全球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 申請人承諾之營運總部經營規模如超過上述地區性營運總部之營運規模時,得與新加 坡經濟發展局協商享有更優惠的所得稅、關稅稅率等。

3.4

營所稅的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由公司的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專項扣除和資本扣除求得。 ◎ 稅率結構 自2002年開始調降公司稅率,三年內將由 24.5% 調降至現今為 20%。

4. 兩國比較分析效益評估

4.1

稅制的優缺點

4.1.1 課稅範圍比較 ◎ 台灣 1.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 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 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 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 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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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 只有新加坡的所得或是由海外獲取但在新加坡收款的部分才需計入納稅。 ◎ 兩國課稅主權行使原則比較(表4.1.1-1) 表4.1.1-1 課稅原則 國 家 性 質 台 灣 屬人兼採屬地主義 新加坡 屬地主義 資料來源:本表自行整理。 4.1.2 主要租稅稅率比較 隨著台灣經濟的蓬勃發展,近幾十年來,各企業利潤平均明顯增加,而台灣的稅率是採 取累進稅率級距,表示所得愈高,愈能使用到較高的稅率,其所課徵到的稅收也愈多; 就新加坡而言,其稅率ㄧ直都採行單一稅率,不管是高所得或低所得都使用同一稅率, 而近幾十年新加坡的發展一直同與我國排名於亞洲之前位,其稅收與我國相較之下有較 明顯為少。 4.1.3 「盈虧互抵」之適用規定比較分析 新加坡在公司所得稅之作法上,允許盈虧可以互抵,更允許虧損可以前轉以前年度的利 潤。而我國稅法對盈虧互抵之規定,原則上並不允許,對於例外可適用之情形,除須為 藍色申報資格之限制,對使用年限亦有五年之規定,相較於新加坡之規定,我國之規定 顯得嚴格。 4.1.4 租稅優惠之法源比較分析 新加坡之租稅優惠,多訂定於稅法或稅務條例中,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即可適用租稅 優惠,租稅之優惠較具一致性與公平性。而我國的產業租稅優惠,多規定於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或其他特別法中,對整體租稅制度、租稅優惠之合理性、公平性及財政收支 之規劃皆有不利影響。 4.1.5 由「租稅協定」之簽署情形比較分析 新加坡之所得稅負可稱為亞洲次低地區,但為吸引更多外人投資,新加坡政府積極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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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簽訂避免雙重課稅的租稅協定,以減輕重複課稅對新加坡外人投資的干擾程度。 反觀台灣,與我國簽訂有效的租稅協定僅十二國,遠遠少於新加坡,在避免重複課 稅的處理上,有許多不利的限制,此部份將使廠商的租稅成本負擔增加,削弱其競爭力。 4.1.6 結論 綜合以上比較分析,台灣的租稅環境與新加坡比較顯然不具投資誘因,建議可由下列幾 個方向改善,以謀求租稅對跨國投資之助益: (1) 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主義,由屬地主義改採屬人主義。 (2) 降低所得稅率,以避免在各國租稅競爭中,跨國企業將投資案移向稅率較低的國 家。 (3) 對於企業之虧損,允許由盈餘年度扣抵。 (4) 積極克服外交因素,增加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雙邊投資協定的簽署。 (5) 健全稅制、合理優惠,才是吸引企業投資之正向誘因,建議修正產業租稅優惠內 容之訂定方式,將相關租稅優惠明定於稅法中,便利企業採用且不損及租稅之公 平性。

4.2

納稅之意願分析

4.2.1 兩國的稅率比較 以稅率的部份來看(表 4.2.1-1),台灣採累進稅率較符合公平性,人民較有意願繳 納稅額,雖然最高稅率的部分較新加坡來的高,但分析新加坡稅率後發現,從 1994 年到 2004 年(表 4.2.1-2),在這十年中,稅率調降了八次,從 27% 降到 20%,如此一來 可發現,新加坡公司稅的繳納意願不高,所以政府持續調降稅率,以促進公司提高繳 納意願。 表 4.2.1-1 台灣稅率級距表 課稅級距 稅 率 全年課稅所得 5 萬元以下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全年課稅所得額 在 10 萬元以下 課徵 15% (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 5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超過 10 萬元以上 超過額課徵 25% 資料來源:黃榮龍《稅法經典》

(18)

表 4.2.1-2 新加坡歷年稅率表

評稅年度

稅率

1994 ~ 1996 27% 1997 ~ 1998 26% 1999 26% 2000 26% 2001 25.5% 2002 24.5% 2003 22% 2004 20% 資料來源:新加坡財政部網站 「Corporate Tax」 4.2.2

依境內外課稅標準

除境內所得皆須課稅之外,總機構在台灣境內所得的部份,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 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總機構在台灣境外所得 的部份(即國外營利事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 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加坡稅收採納屬地主義,一般只對來源新 加坡境內的收益徵稅,在新加坡境外的所得是不徵稅的。但對居民公司匯入國內的境 外所得也屬徵稅範圍。 新加坡對於國外所得部分只要不匯回國內是不列入課稅所得的部份,相較於台灣 之下,總機構在台灣境內,不管分公司子公司,在境外所得的部分,雖可扣抵但需納 入總營利所得。在這樣的規定之下,新加坡的民眾可以在海外成立公司,都不須列入 總營利所得課稅,且在租稅天堂之地,不必繳有其國外稅負,如此一來,民眾在國內 建立公司的意願不高,造成稅收如法提升。以台灣來說,國外繳納稅額雖可扣抵,但 在總營利所得來說所用的課稅級距較高,所以容易造成納稅意願降低。 4.2.3 投資獎勵 ◎在台灣部分 華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 繳所得稅。至於僑外商來台設立子公司,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 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後盈餘分配時,應就分配之盈餘,就源扣繳所得 稅。

(19)

1.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之公司或個人之扣繳稅率均為 20%。若為非依 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之法人,其扣繳率為 25%;若 為個人,則為 35%。 2. 25%+(1-25%) × 40% = 55%,但個人股利及利息在新台幣 27 萬元以內免稅。 3. 25%+(1-25%) × 20% = 40%。 公司所得稅和對股利所課徵之稅,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用以分配股利之所得或利潤 數額之百分之四十。 以下有兩個例子(表 4.2.3-1 和表 4.2.3-2)說明優惠稅率的優點: 表 4.2.3-1 例一 項 目 分配之利潤 100% 50% 公司之利潤 $100 $100 減:35% 稅率核計之公司所得 $35 $35 餘額 $65 $65 分配股利 $65 $32.5 股利之納稅限額 $5 $2.5 資料來源:本表自行整理。 表 4.2.3-2 例二 項 目 分配之利潤 100% 50% 公司之利潤 $100 $100 減:按優惠稅率(25%)核計之所 得稅$25 視同已納之稅款*10 $35 $35 餘額 $65 $65 分配股利 $75 $37.5 股利之納稅限額 $5 $2.5

(20)

資料來源:本表自行整理 雖然上列例一與例二股利繳納相同的稅額,但是所分配到的股利是享有優惠稅率 者為高。 ◎ 在新加坡部份的投資獎勵有下面幾點: 1. 凡享有先鋒工業稱號的企業,其資金投資于經批准的有利於創新科技及提高生產 力的先進科研項目(本國境內尚無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可減免 20%的公司所 得稅。 2. 凡享有先鋒科技成果的企業,在獲得出口獎勵後,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投資以擴大 再生產,仍可在 5 年內減免至少 10%~15%的公司所得稅。 3. 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銀行匯出利息、利潤、分紅、提成費以及從投資所得的其他經 常性收入沒有限制。所得利息予以免稅。避免雙重課稅,凡與新加坡政府簽署“避 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均享受此優惠。 4. 無資本利得稅,新加坡政府不實行資本利得稅,免征財產稅。若是經政府核準的 發展行業,則在新加坡地區給予 12%的優惠產業稅。新加坡還對投資生產設備的 國外貸款利息免征所得稅。 5. 稅務優惠,目前新加坡的公司稅率已調低至 20%,而最高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21%。 政府將繼續把有關稅率調低,以便激發投資者和經營者的企業精神,從而在不斷 變化的市場中保持優勢。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所有海外股息、分行盈利和服務 收入均可免稅。個人的普通國內儲蓄、來往戶口與定期存款等所得的利息也屬於 免稅範圍。 6.總部計劃,新加坡提供各方面的親商服務及設施以鼓勵外商在本地設立總部、積極 擴大國際市場。在政府實行總部計劃下,有以下有關優惠: (1) 獲頒區域總部榮銜的企業將享有 15% 的稅務優惠。 (2) 獲頒國際區域總部榮銜的企業除享有區域總部榮銜的以上優惠外,還可獲得額 外優惠。

(21)

澳洲 孟加拉 巴布亞紐幾內亞 以色列 菲律賓 比利時 保加利亞 加拿大 中國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麥 芬蘭 法國 德國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義大利 日本 韓國 拉脫維亞 盧森堡 馬來西亞 模里西斯 墨西哥 緬甸 荷蘭 紐西蘭 挪威 巴基斯坦 波蘭 葡萄牙 南非 斯里蘭卡 瑞典 瑞士 台灣 泰國 土耳其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英國 越南

7. 全球貿易商計劃,全球貿易商計劃(Global Trading Programme)目前對所有合 同的貿易收入提供 10%的優惠稅率。在現有計劃下,獲准的全球貿易企業也將能 獲得 5%的優惠稅率和 10%的合同岸外貿易收入稅率。這項計劃利於貿易公司開展 業務 在投資獎勵的部份,新加坡的獎勵遠大於台灣的部分,所需課征的稅負較少,人 民較有納稅的意願;但是也是因為如此,新加坡的公司稅稅收,往往少於其他開發國 家。 4.2.4

其他方面

◎ 新加坡: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隨著新加坡國際貿易及海外投資的發展,新加坡政府積極與世界各主要貿易 國 及 投 資 伙 伴 , 簽 定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 表

4.2.4-1)。協定本身,對於其他國家的稅制,皆保持中立的精神,以不會妨害其他 國家的稅制為原則,不論是新加坡境內的稅賦減免,或海外已繳稅額的扣抵,皆 緊密結合新加坡屬地主義的課稅制定,及海外所得不匯入新加坡境內則免稅的精 神。這些稅賦協定,對於以國際金融為主要經濟舞台的新加坡而言,是一個非常 完善的課稅系統;除可鼓勵新加坡企業對外發展外,亦可吸引國外企業到新加坡 發展投資。無形中增加當地就業機會,促進當地工商發展,及吸取跨國企業的經 驗。有此一協定,企業可以避免雙重課稅,對於稅賦方面,也較之前有願意繳納 稅負。 表 4.2.4-1 租稅協定簽約國

(22)

資料來源:上海君成企業登記代理事務所 ◎ 台灣:兩稅合一制度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對個人股東而言,由營利事業所取得的 股利已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用以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對公司股東而言,取得 的股利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但公司須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於日後分配 可扣抵稅額給股東時使用,但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則不適用。 自 1998 年度起,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若未作分配, 則應加徵此未分配盈餘 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謂未分配盈餘,指的是經由稽徵 機關核定的課稅所得額,加上: 1. 同一年度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的所得額。 2. 不計入所得課稅的所得額。 3. 已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扣除的虧損及減除規定各款後的餘額。 加計此三項可使計算結果與會計所得相近,未來財政部將研擬修正未分配盈餘的 計算,改為以會計帳上的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 在分配屬於 1998 或其後年度的盈餘時,營利事業須使用下列公式計算其稅額扣抵 比率,並以這個比率作為計算股東等可獲配扣抵稅額的依據: 稅額扣抵比率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可扣抵稅額 = 股利(或盈餘)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在依照這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若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則應 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可扣抵的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 33.33%。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 48.15%。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依兩者在累 積未分配盈餘中的比例,按 1、2 兩項規定的上限加權計算,公式如下:

(

累 積 未 分 配 盈餘加增 10%

)/(

全部累積未 分 配 盈 餘

)

×

33.33%+1-((

累積未分配盈 餘未加徵 10%

)/(

全部累積未 分 配 盈 餘

))

×

48.15%

兩稅合一政策,使得股東股利的部分可扣抵個人所得稅,如此一來,可扣抵個人 所得稅的誘因,使得願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來扣抵綜所稅,導致大大提升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意願。

(23)

4.2.5 結論 台灣和新加坡都有誘因使繳納稅負的意願提高,也有缺點使意願下降,但是在大體上 而言,會使得納稅意願增加的趨勢,然而,在執行層面上發現,新加坡的稅率持續下 降中,是該國稅收不高,使政府須根據拉佛曲線的理論來降低稅率,以增加稅收,間 接說明,新加坡的營利事業,縱使有很多的誘因促使企業繳納稅額,事實上,卻是民 眾意願低落,或是成效不彰,或許有另外的癌因所導致,但就如此看來,新加坡政府 還須找出問題解決,才是根本之道。

4.3

對公司的實質影響

對於公司而言,課稅所造成的負擔都不是企業主所願意承擔的,故所繳的費額理所當 然是愈少愈好,就台灣及新加玻的稅率及免稅條例來做探討: (1) 稅率 就稅率而言,所得額在 200,000 ( X × 25% - 10,000= X × 20% )以下者,台彎的稅 制比新加玻有利,但所得額超過 200,000 的話,台灣的稅制就比較不利。 (2) 免稅 基本上,新加玻的免稅條款與台灣的免稅條款大致相同,由於台灣及新加玻都 是屬於島國國家,所以非常仰賴國外的投資,設廠已達到經濟之發展,故免稅條款 中,有大部分的條款都是對外來廠商的優惠,而本國的優惠則比較少;但台灣的稅 制略勝新加玻,台灣有「可扣除之費用或損失項目」之項目,其折舊費用、呆帳費 用、呆帳損失、虧損互抵,都是可以從費用中扣除,也會導致稅額減少。 台灣的證劵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從事投資所產生的營業所得都免於課征 營利事業所得稅,遺贈或贈與之財產都計算在營所稅中,在台灣稅法 5 到 12 項中, 都是針對國外的廠商、事業進行免稅之動作;相對新加坡的稅法從第 1 到第 7 項也 是對國外事業的減免,但不是完全地減免,所減免的優惠幅度集中在 5~20%之間, 所以台灣的稅法更能引起國外廠商加入投資。 台灣所採行的是兩稅合一制,意指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申報,導 致個人財產在申報時有免稅額、扣除額…等減免,所以有很大的空間可以節稅,但 往往也導致許多大公司獲取許多利潤但卻不用繳稅或是繳交少量稅,有鑑於此,中 華民國政府也發布「最低稅賦制」來抵制此弊案,而最低稅賦制不是我們在此報告 所要討論的主題,故省略之。

5. 結論與心得

(24)

此研究讓我們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制擁有更深刻的印象。由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繁 複性與冗長之相關法令規章,但卻進而能顯示出我國經濟發展的規模與成熟度,因此, 在研究我國與新加坡稅制與其比較之時,除了能增加此領域上的知識之外,也能夠以 互相切磋琢磨之學習態度去研究各國的優缺點與發現自身能力不足,然後在未來經過 必要的知識增長與為增進國家競爭力之改革抱負,讓改革後之優點發揮淋漓盡致,使 弊端改而從良,促進國家之競爭力,讓國家經濟再起飛。

(25)

參考文獻

黃榮龍(2005),「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經典 – 架構性分析(第三版)》,139 – 159,台北縣中和市:新文京開發。 張建昭(2006),「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法規》,4-1,4-120,台北市:志光教育。 中華民國財政部賦稅署與新加坡共和國財政部內地稅署--關於避免所得稅雙重課 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換函。 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x.gov.tw/FrontEnd/Index.asp 。 中區國稅局網站,「法規服務」, http://www.ntact.gov.tw/frontend/Rule/Index.asp 。 南區國稅局網站,「常見稅務服務」,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laws_faq_list.jsp 。 台北市國稅局網站,「電腦題庫」,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101_1_list.jsp 。 高雄市國稅局網站,「稅務萬事通」, http://www.ntak.gov.tw/smart/CmsList.aspx?ID=1630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與答」,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np?ctNode=11400 。 新加坡財政部網站,「Corporate Tax」, http://www.iras.gov.sg/ESVPortal/ct/ct_b.5.2.2_what+income+is+taxable.asp。 上海君成企業登記代理事務所,http://www.chinese-co.com 。

數據

表 4.2.1-2 新加坡歷年稅率表  評稅年度  稅率  1994 ~ 1996  27%  1997 ~ 1998  26%  1999 26%  2000 26%  2001 25.5%  2002 24.5%  2003 22%  2004 20%  資料來源:新加坡財政部網站  「Corporate Tax」  4.2.2  依境內外課稅標準 除境內所得皆須課稅之外,總機構在台灣境內所得的部份,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 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總機構在台灣境外所得 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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