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電子病歷相關法規之比較
馬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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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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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信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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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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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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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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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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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
b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c陽明大學衛生資訊與決策研究所
jj@tmu.edu.tw
摘要
電子病歷的推廣在海峽兩岸受到高度的重視。並
且兩岸也都有相關法令的公布與實施。本研究發現,
兩岸的法規與法源不同、儲存及製作、刪除以及修改、
作業系統人員以及作業部分、電子病歷的備份、資訊
系統的安全、以及緊急或災難應變、病歷與簽章間的
關係、憑證以及時戳等要求都有異同。推就其可能原
因為兩岸的文化差異、醫院對於病歷管理方式、病歷
管理資訊系統及法規等差異所致。
關鍵字:電子病歷、法規、海峽兩岸
1.緒論
電子病歷帶來許多效益,為了病歷資訊的交換,
就需要有資訊交換的標準,且除必須克服技術問題
外,法規面也要有良好的規範,此外法規的制訂亦是
兩岸電子病歷發展的重要基礎。
2.兩岸電子病歷的相關法規
為了發展電子病歷,兩岸也都有相關法令的公佈
與實施,本研究就不同規範構面整理如表 1。
3.兩岸電子病歷法規發展
台灣於 2006 年 4 月 1 日由行政院衛生署頒佈並實
施「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而大陸則由
上海市衛生局公佈「上海市電子病歷管理辦法」,其實
行的區域範圍僅限於上海市。以下將針對幾個構面作
進一步比較。
3.1 法源:台灣電子病歷的母法是醫療法、而大陸的母
法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
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及配套
檔。
3.2 電子病歷的儲存及製作:兩種法規都可以用電子資
料方式保存,而保存的年限也都依據母法的規定。
3.3 電子病歷的刪除以及修改:兩地規定仍需保留修改
前的病歷,而大陸法則詳細規地定須在病歷文中顯示
修改的註記。
3.4 電子病歷作業系統人員以及作業部分:針對電子病
歷的存取、增刪的權限兩岸都有規定,台灣有提及人
員的作業,而大陸則針對調用的對象以及細節有規範。
3.5 電子病歷的備份方式:兩地皆需將電子病歷備份。
3.6 資訊系統的安全、以及緊急或災難應變:台灣規定
須具備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而大陸
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
例”有關安全性、穩定性的要求。且電子病歷系統必須
採用國家審定的安全保密產品。負責存儲電子病歷的
存儲機構必須對電子病歷進行災難備份。
3.7 電子病歷與簽章間的關係:兩岸的電子病歷皆需以
電子簽章方式以確保其有效。
3.8 憑證以及時戳:台灣規定電子病歷之簽章,應憑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並得委託相關機構
辦理電子簽章之時戳加註及醫事憑證之核發。而大陸
則規定簽字人可以選用數位證書管理機構(CA)提供
的簽字服務,或選用電子病歷系統自帶的簽字機制,
若電子病歷採用電子簽字生效原則。則所有簽字機制
均須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且電子簽字進入電子
病歷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電子病歷生成的時間;而
時戳是由電子系統自行產生。
4.結論與討論
經由上述之比較,兩岸對於電子病歷之法規內容
各有異同,可能由於下列因素:
文化:—大陸發展電子病歷主要由各地方單位訂
定並且於地方的醫院試辦,而其所能規範之範圍也限
制於該地區;而台灣的電子病歷法規,是由中央主管
機關。
病歷管理:—大陸對於門診病歷管理的方式為由
病人自行管理;而台灣的病歷於門、急、住院,任何
一種醫療方式皆能進行,且病歷皆由醫院負責與管
理,唯病人有需求時可向醫院申請。
病歷管理資訊系統:—台灣是以醫院中各醫療單
位備資料庫的方式管理,輔以電子文件;而大陸則是
以中央統籌的方式管理。
法規制度不同:—台灣之電子簽章,由中央予以
憑證以及加註時戳;而大陸則由各地方單位執行,且
警政單位也可以作為憑證的機構。
故本研究之初步結論為,兩岸電子病歷法規的差
異,將是影響電子病歷發展的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2005)。
[2] 上海市電子病歷管理辦法(2006 年 4 月 20)。2006
年 6 月 1 日取自: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6044
[3] 電子簽章法(2001)。
表 1:兩岸電子病歷相關法規
規範構面 台灣法規 大陸法規
電子簽章 電子簽章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
子簽名法
個人隱私
及安全
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醫療資
訊安全與隱私保
護指導綱領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
腦資訊系統安全保
護條例
電子病歷
的規範
醫療機構電子病
歷製作及管理辦
法
上海市電子病歷管
理辦法
M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