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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化學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現況及管理人員之知識、態度與行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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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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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化 學 教 育 是 透 過 實 踐 去 驗 證 理 論,其 中 包 含 觀 察、探 究、預 測 、 實 驗 、 量 度 、 記 錄 、 收 集 、 分 析 、 思 考 及 討 論 等 等 探 究 環 節 , 缺 一 不 可 。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當 中 , 學 生 透 過 各 種 科 學 活 動 , 除 了 增 進 學 生 對 物 質 和 能 量 之 認 識 , 探 索 化 學 基 本 原 理 , 並 藉 此 獲 得 化 學 實 驗 操 作 之 技 能 , 以 奠 定 學 習 與 研 究 專 門 知 能 之 基 礎 。 我 國 大 專 院 校 及 高 中 職 學 校 之 各 類 實 驗 場 所 ( 含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實 習 工 場 等 ), 已 分 別 於 八 十 二 及 九 十 年 納 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適 用 範 圍 , 希 望 透 過 法 規 之 強 制 性 , 要 求 雇 主 ( 校 長 )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之 工 作 環 境 , 保 障 勞 工 ( 教 職 員 工 ) 免 受 職 業 災 害 。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的 作 業 屬 性 雖 迥 異 於 產 業 界,但 產 業 界 中 所 發 生 的 各 種 危 害,在 學 校 也 有 發 生 的 可 能 。 實 驗 室 與 校 園 的 安 全 與 衛 生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 儀 器 的 操 作 不 當 常 造 成 各 種 意 外 , 藥 品 的 濫 用 或 廢 棄 物 的 任 意 流 放 丟 棄 , 更 可 能 造 成 環 境 的 污 染 及 破 壞 , 因 此 ,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極 其 重 要 。 法 令 規 定 學 校 應 設 立 至 少 一 名 專 業 的 實 驗 室 管 理 員 , 掌 管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 衛 生 及 環 保 問 題 。 關 於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衛 生 此 一 課 題 是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所 必 備 的 一 項 知 識 與 技 能 , 不 但 能 使 操 作 者 正 確 安 全 地 完 成 實 驗 的 各 個 程 序 , 更 可 以 使 實 驗 室 發 生 意 外 災 變 的 機 率 降 到 最 低 。 如 果 少 了 專 業 的 實 驗 室 管 理 員 , 加 重 了 化 學 老 師 的 負 擔 , 老 師 的 工 作 量 增 加 了 , 被 迫 減 少 實 驗 次 數 , 將 分 組 實 驗 改 為 示 範 實 驗 , 甚 或 取 消 實 驗 , 改 以 觀 看 視 聽 媒 體 取 代 , 或 只 講 理 論 而 無 實 踐 , 結 果 學 生 便 減 少 了 親 身 體 驗 及 操 作 的 機 會 , 更 違 反 了 科 學 教 育 「 做 中 學 」 的 精 神 。 因 為 求 取 實 驗 之 結 果 及 觀 察 實 驗 歷 程 為 實 驗 目 的 之 所 在 , 若 能 在 達 成 實 驗 之 目 的 外 , 進 一 步 重 視 實 驗 安 全 、 注 意 個 人 防 護 及 落 實 環 保 工 作 , 並 加 強 改 善 實 驗 室 之 管 理 ,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 除 了 有 利 於 實 驗 之 進 行 , 也 能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嚴 謹 的 工 作 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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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 低 實 驗 錯 誤 機 率 , 提 高 實 驗 課 程 之 實 施 成 效 。 在 葉 家 棟 ( 1 9 9 5 ) 的 研 究 中 , 就 曾 建 議 建 立 專 人 專 職 的 實 驗 室 管 理 制 度 , 而 在 香 港 各 類 資 助 學 校 ( 中 學 、 實 用 中 學 、 特 殊 學 校 、 技 術 訓 練 學 校 )就 聘 有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不 僅 享 有 公 務 人 員 的 權 利 , 而 且 明 文 規 定 其 任 用 條 件 及 職 責 , 並 定 期 舉 辦 專 業 發 展 課 程,以 工 作 坊 模 式 進 行 交 流 與 經 驗 交 換 ( 香 港 教 育 統 籌 局 網 站 ,2 0 0 5 )。 而 在 我 國 國 民 小 學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及 國 民 中 學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中 , 幹 事 一 職 就 包 含 實 驗 室 管 理 員 的 編 制 ; 而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及 員 額 編 制 表 , 由 各 高 級 中 學 擬 定 ,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 一 般 而 言 , 國 內 高 中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皆 由 隸 屬 於 教 務 處 設 備 組 的 幹 事 人 員 兼 任 , 雖 然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 應 本 專 才 、 專 業 、 適 才 、 適 所 之 旨 , 初 任 與 升 調 並 重 , 為 人 與 事 之 適 切 配 合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2 0 0 5 ) , 但 就 實 驗 室 管 理 此 項 業 務 執 行 而 言 並 無 資 格 上 的 要 求 , 通 常 他 們 是 通 過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 但 不 一 定 具 有 專 業 的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背 景 。 在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 學 校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 第 貳 條 第 九 點 中 明 文 規 定 學 校 對 實 驗 場 所 工 作 人 員 及 學 員 生 應 實 施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並 要 求 校 方 除 了 於 新 學 期 舉 辦 「 新 進 人 員 實 驗 ( 習 )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之 外 , 更 要 強 制 管 理 未 通 過 或 未 參 加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生 不 得 操 作 實 驗 。 另 勞 委 會 與 教 育 部 於 8 3 至 8 7 年 間 辦 理 之 宣 導 會 及 安 衛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班 , 而 勞 委 會 自 8 6 年 度 起 實 施 專 案 檢 查 、 8 9 年 度 之 檢 查 說 明 會 及 持 續 辦 理 安 衛 種 子 教 師 訓 練 , 教 育 部 亦 推 動 多 項 措 施 , 如 實 驗 場 所 安 衛 調 查 、 災 害 統 計 、 現 場 訪 視 及 輔 導 、 災 害 防 治 宣 導 、 安 衛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硬 體 改 善 補 助 及 評 鑑 工 作 等 。 但 實 際 成 效 究 竟 如 何 , 並 未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 研 究 者 為 現 任 高 中 化 學 教 師 , 也 曾 任 教 於 職 業 學 校 , 認 為 高 中 ( 職 ) 學 校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及 管 理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就 教 學 及 學 校 而 言 是 非 常 重 要 , 具 有 探 討 的 價 值 及 意 義 , 此 為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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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主 題 和 目 的 包 含 下 列 幾 點 : 一 、 了 解 目 前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狀 。 二 、 了 解 目 前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 三 、 探 討 不 同 背 景 之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與 其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的 關 係 。 四 、 探 討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間 的 相 關 情 形 。 五 、 瞭 解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及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等 變 項 與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的 關 係 。

第 三 節 名 詞 界 定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名 詞 釋 義 如 下 : 一 、 化 學 實 驗 室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化 學 實 驗 室 , 其 涵 蓋 的 範 圍 包 括 高 中 ( 職 ) 化 學 科 所 設 置 之 實 驗 室 及 實 驗 準 備 室 、 藥 品 儲 藏 室 、 器 材 供 應 室 、 教 師 研 究 室 、 廢 液 暫 存 室 等 設 施 。 二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指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主 要 管 理 者 , 承 辦 化 學 實 驗 室 相 關 業 務 項 目 之 人 員 , 包 括 : 儀 器 之 添 購 及 請 修 、 管 理 實 驗 室 儀 器 之 借 出 與 收 回 、 保 管 與 維 護 實 驗 室 儀 器 設 備 、 經 管 實 驗 室 、 協 助 規 劃 實 驗 室 教 學 器 材 與 儀 器 之 購 置 和 維 護 、 實 驗 教 學 活 動 之 安 排 準 備 整 理 等 。 三 、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指 對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中 所 有 的 設 備 、 運 作 等 一 切 事 物 的 瞭 解 程 度 。 本 研 究 將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分 六 類 探 討 : 安 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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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操 作 知 識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知 識 、 緊 急 應 變 ( 含 急 救 ) 知 識 、 化 學 品 管 理 知 識 、 廢 棄 物 處 理 知 識 、 資 料 和 紀 錄 及 標 示 知 識 。 四 、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此 乃 對 於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內 心 評 價 的 一 種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傾 向 。 受 試 者 對 於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量 表 之 反 應 情 形 , 採 用 L ik e r t 五 點 量 表 以 作 為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之 依 據 , 其 中 量 表 內 容 包 括 人 格 內 外 控 、 對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的 態 度、對 危 險 之 警 覺 性、參 加 教 育 訓 練 的 態 度 、 化 學 品 管 理 態 度 、 廢 棄 物 處 理 態 度 、 對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的 態 度 等 七 個 向 度 。 五 、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此 乃 對 於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自 我 評 估 的 行 動 程 度 。 受 試 者 對 於 本 研 究 中 所 使 用 之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量 表 , 在 現 在 或 未 來 的 可 能 情 境 中 將 會 表 現 的 行 為 , 採 用 L ik e r t 五 點 量 表 以 作 為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之 依 據 , 其 中 量 表 內 容 包 括 基 本 安 全 行 為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行 為 、 緊 急 應 變 行 為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的 行 為 、 化 學 品 管 理 行 為 、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行 為 、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行 為 等 七 個 向 度 。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是 以 高 中 ( 職 ) 化 學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及 其 管 理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為 主 要 研 究 範 圍 , 其 研 究 限 制 包 括 : 一 、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及 其 主 要 的 管 理 人 員 為 對 象,若 欲 推 估 到 其 他 類 型 實 驗 室 及 管 理 人 員 , 必 須 審 慎 考 量 其 他 條 件 。 二 、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問 卷 調 查 法 , 施 測 過 程 將 盡 可 能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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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與 保 密 性 , 雖 然 事 前 並 無 預 設 的 理 論 且 不 做 假 設 的 預 測 , 然 而 對 於 受 試 者 主 觀 性 的 回 答 及 實 際 填 答 時 的 認 真 度 及 真 確 性 仍 有 可 能 受 個 別 因 素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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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彙 整 國 內 、 外 關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相 關 之 理 論 及 文 獻 予 以 探 討 , 共 分 為 四 節 , 第 一 節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 第 二 節 安 全 衛 生 的 重 要 性 、 原 則 與 相 關 法 規 , 第 三 節 安 全 衛 生 的 內 涵 , 第 四 節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的 相 關 研 究 。

第 一 節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如 前 所 述,實 驗 室 的 管 理 為 校 園 安 全 重 要 的 一 環,若 管 理 不 慎 , 容 易 導 致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 本 節 將 先 討 論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的 相 關 理 論 。 一 、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的 理 論 ( 一 ) H e i n r i c h 之 骨 牌 理 論 ( D o m i n o T h e o r y) 美 國 學 者 H e i n r i c h 於 1 9 3 6 年 所 提 出 , 強 調 意 外 事 故 的 形 成 , 主 要 由 於 下 列 五 個 因 子 : 1 、 社 會 習 慣 : 包 括 血 統 及 社 會 環 境 因 子 。 2 、 個 人 失 誤 因 子 。 3 、 不 安 全 情 境 : 不 安 全 行 為 與 不 安 全 環 境 因 子 。 4 、 引 發 災 害 的 事 件 因 子 。 5 、 形 成 傷 亡 因 子 。 五 個 因 子 互 為 影 響,互 為 連 鎖。由 於 此 理 論 過 度 強 調 造 成「 不 安 全 行 為 」完 全 是 人 自 身 的 失 誤 , 而 忽 略 其 他 會 造 成 人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因 素,且 立 論 對 事 故 致 因 連 鎖 關 係 過 於 簡 化 及 絶 對 化 ( 陸 海 文 , 1 9 9 2; 羅 文 基 , 2 0 0 2; 李 金 泉 、 鄭 世 岳 、 蕭 景 祥 、 魏 榮 男 , 1 9 9 8; 王 坤 楠 , 2 0 0 2; 施 政 宏 , 2 0 0 2; 曹 常 成 , 2 0 0 2 ; 李 文 斌 , 2 0 0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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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 1 H e i n r i c h 的 骨 牌 理 論 :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資 料 來 源 : H e i n r i c h . W. H ( 1 9 8 0 ) ( 二 ) B i r d 意 外 事 故 模 型 F r a n k B i r d 針 對 何 以 產 生 不 安 全 行 為 與 不 安 全 狀 況 的 原 因 , 於 1 9 7 4 年 提 出 Bi r d 模 型 , 他 認 為 造 成 意 外 事 故 的 三 個 主 要 原 因 為 : 1 、 管 理 失 控 : 管 理 者 對 本 身 工 作 的 不 了 解 或 能 力 不 足 , 或 雖 有 管 理 方 案 惟 因 規 劃 或 執 行 不 當 致 生 事 故 。 2 、 基 本 原 因 : 可 分 為 人 的 認 知 及 工 作 情 境 二 個 次 因 素 ( 1 ) 人 的 因 素:例 如 不 知 ( 不 知 道 如 何 做,缺 乏 作 業 知 識 及 技 巧 ) 、 不 能 ( 無 法 做 , 體 力 不 足 、 搆 不 到 ) 及 生 理 心 理 ( 焦 慮 、 幻 覺 、 生 病 ) 等 的 不 適 或 異 常 。 ( 2 ) 工 作 因 素 : 不 適 當 的 設 計 、 規 劃 、 構 造 及 工 作 標 準 或 設 備 、 機 械 及 物 料 的 缺 陷 瑕 疵 。 3 、 直 接 原 因 : ( 1 ) 不 安 全 動 作 : 如 未 依 規 定 操 作 、 未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 拆 除 安 全 防 護 裝 置 、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姿 勢 等 。 ( 2 ) 不 安 全 環 境 : 如 採 光 通 風 不 佳 的 環 境 、 極 端 溫 度 場 所 、 機 械 配 置 不 當 、 工 作 場 所 髒 亂 等 。 B i r d 模 型 和 H e i n r i c h 骨 牌 理 論 最 大 不 同 處 為 , B i r d 認 為 消 除 不 安 全 行 為 與 不 安 全 環 境 的 原 因 後,仍 然 會 發 生 意 外 事 故,主 張 從 上 層 安 全 管 理 層 面 著 手,方 能 有 效 控 制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 羅 文 基 , 2 0 0 2 ; 王 坤 楠 , 2 0 0 2 ) 。 ( 三 ) 日 本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角 本 定 南 , 認 為 工 作 場 所 的 人 、 物 、 環 境 這 三 者 若 有 異 常 的 關 係 時,便 會 發 生 異 常 事 態、事 故 或 災 社會環境 個人的缺失 不安全的行為 或 機械物質的危害 意外事故 傷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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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 角 本 定 南 , 1 9 8 9 ) 。 ( 四 ) 日 本 橫 濱 國 立 大 學 北 川 徹 三 教 授 認 為 意 外 事 故 的 生 成 要 因 可 分 為 ( 趙 育 玄 , 1 9 9 6 ) 1 、 一 次 原 因 ( 直 接 原 因 ) : 包 括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和 物 ( 不 安 全 環 境 ) 二 個 因 素 。 2、 二 次 原 因 ( 間 接 原 因 ): 包 括 技 術 、 訓 練 、 身 體 和 精 神 等 因 素 。 3、 三 次 原 因 ( 基 本 原 因 ): 包 括 社 會 和 歷 史 傳 統 、 管 理 、 學 校 教 育 。 ( 五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 A N S I Z 6 . 2 - 1 9 6 2 ) 認 為 意 外 事 故 的 三 大 要 因 為 ( 吳 聰 智 , 2 0 0 3 ) 1 、 直 接 原 因 : 非 預 期 的 能 量 或 危 害 物 的 逸 出 。 2 、 間 接 原 因 :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不 安 全 狀 況 。 3 、 基 本 原 因 : 不 良 的 管 理 。 圖 2 - 2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資 料 來 源 : K a v i a n i a n , H . R. & We n t z , C. A . ( 1 9 9 0 ) Q c c u p a t i o n a l a n d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S a f e t y E n g i n e e r i n g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 N e w Yo r k : Va n N o r s t r a n d R e i n h o l d ( 六 ) 意 外 事 故 多 重 因 果 論 ( M u l t i p l e C a u s a t i o n ) ( 趙 育 玄 , 1 9 9 6 ) 美 國 學 者 Pe t e r s o n . D 於 1 9 7 1 年 指 出 意 外 事 故 的 原 因 包 括: 1 . 根 本 原 因( 潛 在 原 因 ): 不 當 的 管 理 決 策 、 雇 主 的 不 支 持 、 權 責 不 分 等 。 2 . 次 要 原 因 ( 個 人 因 素 ) : 如 反 應 遲 鈍 、 體 力 不 足 、 人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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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測 的 差 異 。 3 . 間 接 原 因 :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不 安 全 狀 況 。 4 . 直 接 原 因 : 人 暴 露 、 接 觸 或 使 用 有 害 的 能 量 或 危 害 的 物 質 。 ( 七 ) S u r r y( 1 9 6 8 ) 則 認 為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很 少 是 單 一 原 因 所 造 成,通 常 是 多 項 因 素 湊 在 一 起 而 成 形,他 認 為 意 外 事 故 的 形 成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第 一 階 段 為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關 係,第 二 階 段 為 危 險 傾 向 , 第 三 階 段 為 遭 受 傷 害 ( 曹 常 成 , 2 0 0 2 ) 。 綜 觀 以 上 各 家 看 法 , 可 發 現 其 大 都 將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歸 因 於 三 項 因 素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 環 境 ( 物 ) 的 不 安 全 狀 況 及 不 良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其 中 又 以 不 良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為 主 要 原 因 。 二 、 學 校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的 相 關 研 究 近 幾 年 來 國 內 校 園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 如 果 加 上 未 上 報 或 未 通 報 者 , 更 加 難 以 估 計 。 由 杜 丽 嫥 ( 2 0 0 2 )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故,有 1 0 % 至 2 5 % 是 與 學 校 意 外 事 故 有 關,造 成 意 外 發 生 原 因 依 序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不 小 心 、 不 安 全 環 境 、 教 育 訓 練 不 足 。 而 絕 大 多 數 學 校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事 故 的 發 生 也 是 由 於 「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 及 「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 所 造 成 , 且 多 數 的 事 故 常 是 兩 者 兼 而 有 之 , 若 以 單 項 分 析 , 則 以 學 生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最 多 , 但 不 安 全 動 作 所 發 生 的 事 故 也 常 是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所 引 起 , 因 此 改 善 某 種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 應 能 防 止 不 安 全 動 作 的 發 生 , 而 使 實 習 工 場 內 事 故 的 比 例 減 少。茲 將 引 起 學 校 實 習 工 場 事 故 的 環 境 因 素,敘 述 如 下( 陳 文 宣 , 1 9 8 3 ; 趙 育 玄 , 1 9 9 6 ; 羅 文 基 , 2 0 0 2 ): 1 . 機 器 設 備 : 保 養 不 當 或 未 實 施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 不 適 當 之 防 護 或 安 全 裝 置 、 過 度 之 噪 音 和 振 動 所 造 成 的 。 2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未 能 按 照 工 作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害 而 提 供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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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 作 環 境 : 不 充 份 及 不 適 當 的 照 明 、 通 風 不 良 、 廠 房 的 建 築 設 施 不 當 、 廠 房 不 整 潔 、 或 機 器 設 備 等 佈 置 不 當 。 關 於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和 行 為 , 據 葉 家 棟 ( 1 9 9 5 ) 的 研 究 , 應 包 括 不 知 、 不 顧 、 不 能 、 不 理 、 粗 心 、 遲 鈍 、 失 檢 。 不 知 , 係 指 不 知 道 安 全 的 操 作 方 法 , 不 使 用 防 護 器 具 ; 不 顧 , 係 指 缺 乏 安 全 意 識 , 或 為 圖 舒 適 、 方 便 、 不 顧 安 全 規 則 或 是 不 使 用 防 護 器 具 ; 不 能 , 係 指 智 力 或 體 力 技 能 不 能 配 合 從 事 的 工 作 ; 不 理 , 係 指 不 聽 信 工 作 安 全 方 法 的 教 導 , 拒 絕 使 用 規 定 的 防 護 用 具 , 或 不 遵 守 安 全 規 則 ; 粗 心 , 係 指 工 作 時 粗 心 大 意 、 動 作 粗 魯 、 旁 若 無 人 ; 遲 鈍 , 係 指 反 應 不 夠 靈 敏 , 當 一 項 事 故 發 生 時 不 能 及 時 控 制 或 逃 避 ; 失 檢 , 係 指 工 作 中 嘻 笑 、 行 為 粗 暴 、 不 服 從 , 生 活 不 正 常 , 致 影 響 其 正 常 的 動 作 與 行 為 。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工 作 人 員 及 學 員 若 有 上 述 的 動 作 和 行 為 就 極 易 造 成 實 驗 意 外 事 故 。 由 以 上 對 學 校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事 故 發 生 之 因 素 分 析 , 我 們 能 具 體 得 知 意 外 事 故 通 常 導 因 於 設 施 的 不 當 、 管 理 的 疏 忽 以 及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與 環 境 所 造 成 。

第 二 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原 則 與 相 關 法 規

一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勞 工 於 職 場 上 工 作 , 應 有 免 於 災 害 的 威 脅 及 工 作 安 全 的 保 障 , 如 此 方 能 安 心 工 作 , 但 我 國 從 1 9 9 6 年 至 2 0 0 2 年 平 均 每 年 約 有 6 6 0 位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死 亡,平 均 每 年 約 有 3 2 , 1 0 0 人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受 到 傷 害 、 殘 廢 或 得 到 職 業 病 , 而 其 所 造 成 的 財 產 損 失 , 以 2 0 0 0 年 為 例 全 國 產 業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件 數 約 達 十 九 萬 件 , 給 付 金 額 約 達 11 4 億 元 , 而 此 僅 為 直 接 給 付 的 損 失 , 若 加 上 間 接 的 財 產 損 失 , 依 Bi r d 理 論 推 估 全 國 在 8 9 年 的 間 接 損 失 約 為 5 7 0 億 元 ( 曹 常 成 , 2 0 0 2 ), 意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人 員 傷 亡 及 經 濟 損 失 如 此 驚 人 , 因 此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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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企 業 界 及 學 界 均 投 入 大 量 的 人 力 及 物 力 於 意 外 事 故 的 防 制 , 以 保 障 勞 工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而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萬 一 發 生 災 害 事 故 , 可 能 不 僅 只 是 教 學 受 到 影 響 、 實 驗 室 及 儀 器 的 損 毀 、 學 校 與 老 師 之 聲 譽 損 失 , 更 嚴 重 的 是 可 能 導 致 實 驗 人 員 或 學 生 的 傷 亡 與 前 途 的 斷 送 。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是 研 究 學 校 之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及 危 害 教 職 員 工 生 身 體 健 康 之 有 關 因 素 , 以 防 止 此 等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並 維 護 教 職 員 工 生 身 體 健 康 所 需 具 備 的 系 統 知 識 與 技 術( 羅 文 基 ,2 0 0 2 )。 而 其 目 的 就 是 以 一 連 串 安 全 衛 生 之 教 育 、 措 施 、 制 度 , 使 在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內 工 作 之 相 關 人 員 培 養 出 注 重 安 全 衛 生 、 尊 重 生 命 之 情 操。進 而 言 之,健 全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可 培 養 良 好 的 安 全 衛 生 習 慣 , 學 校 若 能 重 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則 培 養 出 來 之 學 生 , 畢 業 後 到 產 業 界 工 作 , 也 能 重 視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 進 而 減 少 意 外 的 發 生 。 二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原 則 所 謂 管 理 , 主 要 的 意 義 有 二 : 一 是 對 事 物 的 處 理 , 一 是 對 人 的 指 導 防 護 。 簡 單 而 言 , 管 理 乃 是 屬 於 經 常 性 、 持 續 性 的 工 作 , 具 有 規 劃 、 協 調 、 管 制 的 特 性 和 功 能 , 是 為 推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目 的 的 重 要 手 段 與 方 法 ( 林 豐 賓 , 1 9 8 6 )。 安 全 管 理 可 以 說 是 一 種 科 學 , 也 是 一 種 藝 術 , 良 好 的 安 全 管 理 原 則 與 理 論 , 有 助 於 安 全 工 作 的 推 行 , 才 可 以 使 企 業 的 安 全 工 作 , 不 論 計 劃、執 行、考 核 各 方 面 都 能 有 週 延 的 考 慮,於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 更 能 隨 時 注 意 到 技 巧 的 運 用 , 缺 點 的 更 正 改 進 , 如 此 安 全 工 作 才 能 落 實 、 持 久 , 同 時 安 全 工 作 的 績 效 將 事 半 功 倍 ( 戴 基 福 , 19 8 9 )。 H e i n d i c k ( 1 9 3 1 ) 認 為 人 員 疏 失 所 造 成 的 不 安 全 動 作 是 意 外 的 主 因,而 提 出 防 止 意 外 事 件 的 基 本 方 法:( 1 ) 工 程 修 改;( 2 ) 勸 導 或 說 服; ( 3 ) 人 員 調 整 ; ( 4 ) 訓 誡 ; 並 說 明 防 止 意 外 事 件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 與 控 制 品 質 、 成 本 及 產 量 的 方 法 極 為 類 似 。 而 M a c d o n a l d ( 1 9 6 6 ) 則 說 明 防 止 員 工 意 外 事 故 的 衡 量 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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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員 工 生 理 上 、 心 理 上 的 缺 陷 去 防 止 ;( 2 ) 從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上 去 防 止 ;( 3 ) 從 控 制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裝 置 去 防 止 。 是 屬 於 一 種 從 抑 制 上 去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管 理 原 則 。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原 則 整 理 如 表 2 - 1 。 表 2 - 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原 則 研 究 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原 則 J o n e s a n d D a w s o n ( 1 9 8 6 ) 排 除 ( E l i m i n a t i o n ) 抑 制 ( C o n t a i n m e n t ) - 安 全 裝 置 、 訓 練 、 工 作 系 統 減 輕 ( M i t i g a t i o n )。 W h i n c u p ( 1 9 8 8 ) 確 認 人 員 對 危 險 的 察 覺 力 、 預 防 能 力 及 處 理 危 險 的 能 力 戴 基 福 ( 1 9 8 9 ) 必 須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觀 念 ( C o s t - e f f e c t i v e ) 必 須 與 企 業 的 組 織 管 理 相 結 合 安 全 工 作 的 各 項 措 施 必 須 有 適 當 的 管 理 制 度 莊 明 浩 ( 1 9 9 0 ) 技 術 上 的 控 制 , 瞭 解 不 安 全 的 所 在 。 完 善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從 最 高 階 層 到 第 一 線 主 管 皆 負 起 管 理 的 責 任 。 發 展 自 主 管 理 活 動 。 完 善 的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 良 好 的 激 勵 控 制 系 統 - 衡 量 安 全 績 效 的 責 任 制 度 。 葉 家 棟 ( 1 9 9 5 ) 使 用 管 理 , 要 做 到 「 不 亂 」、「 不 錯 」、「 不 壞 」 之 三 大 原 則 。 供 應 器 材 則 必 須 做 到 「 適 量 」、「 適 格 」、「 適 時 」。 三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相 關 法 規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針 對 勞 工 於 就 業 場 所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保 障 為 勞 工 之 應 有 之 權 利 及 雇 主 應 盡 之 義 務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範 雇 主 於 就 業 場 所 中 應 規 劃 並 提 供 符 合 防 護 標 準 之 機 械 、 器 具 、 設 備 、 措 施 , 供 勞 工 使 用 以 保 護 勞 工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我 國 現 行 勞 動 類 法 規 中 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的 法 律 除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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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外 尚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 工 廠 法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 勞 動 檢 查 法 」 等 共 七 種 法 律 。 當 然 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最 主 要 及 最 重 要 的 法 律 應 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附 屬 相 關 法 規 4 4 種 。 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九 十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五 款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 將 最 新 修 訂 的 安 衛 法 適 用 範 圍 擴 及 到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業 之 高 級 中 學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之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 含 試 驗 船 、 訓 練 船 )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之 學 校 實 驗 室 管 理 主 要 依 據 環 保 署 所 訂 定 ,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 學 校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生 效 。 主 要 為 加 強 學 校 實 施 實 驗 ( 試 驗 ) 室 、 實 習 ( 試 驗 )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 保 障 工 作 人 員 、 學 員 生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 特 訂 定「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 其 中 對 於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與 管 理 及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 其 中 關 於 學 校 實 驗 室 化 學 品 管 理 的 法 規 有 下 列 十 二 項 : ( 一 )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 二 )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 三 )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 四 )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 五 ) 有 機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 六 )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 七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 八 ) 學 術 機 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辦 法 ( 九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十 ) 放 流 水 標 準 ( 十 一 )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 十 二 ) 事 業 廢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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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內 涵

由 於 本 研 究 探 討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因 此 將 相 關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內 涵 闡 述 如 下 : 一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內 涵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 1 9 9 4 ) , 其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內 涵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 2 . 規 劃 、 督 導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與 執 行 。 3 . 規 畫 、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4 . 督 導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與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 5 . 擬 定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 教 導 依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方 法 實 施 。 6 . 實 施 安 全 激 勵 、 安 全 成 效 評 核 。 7 .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宣 導 。 8 . 規 劃 健 康 檢 查 與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9 .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1 0 .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吳 聰 智 ( 2 0 0 1 ) 曾 研 究 台 灣 中 部 四 類 製 造 業 , 認 為 安 全 績 效 包 括 六 個 部 分 , 分 別 為 「 安 全 訓 練 」 、 「 安 全 設 備 」 、 「 事 故 調 查 統 計 」、 及 「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組 織 」、 及 「 安 全 管 理 」, 其 中 「 管 理 階 層 」 是 安 全 績 效 的 最 佳 預 測 因 子 。 而 吳 坤 海 ( 1 9 8 6 ) 在 台 灣 區 舊 船 解 體 業 的 研 究 中 , 指 出 安 全 衛 生 內 涵 包 括 「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之 加 強 」 、 「 健 康 管 理 」 、 「 教 育 訓 練 及 促 進 措 施 」 等 三 方 面 。 學 校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工 作 一 般 可 分 為 硬 體 設 施 、 實 驗 操 作 、 器 材 管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意 外 事 故 的 處 理 程 序 等 問 題 , 而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內 涵 到 底 應 包 括 那 些 項 目 呢 ? 茲 將 各 研 究 整 理 如 表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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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 2 學 校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內 涵 研 究 者 實 驗 室 管 理 內 涵 鄭 新 讚 ( 1 9 9 0 ) 一 般 實 驗 室 行 為 、 急 救 與 防 護 知 識 、 實 驗 設 施 之 應 用 、 藥 品 之 取 拿 與 混 合 使 用 、 玻 璃 裝 置 之 處 理 、 物 體 之 加 熱 、 腐 蝕 性 藥 品 與 酸 鹼 之 處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葉 家 棟 ( 1 9 9 5 ) 實 驗 室 的 硬 體 設 備 、 教 學 媒 體 、 完 善 的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處 理 系 統 、 化 學 藥 品 貯 藏 及 分 類 、 專 人 專 職 的 實 驗 室 管 理 。 陳 金 茂 ( 1 9 9 9 )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的 訂 定 、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與 訓 練 、 工 場 防 災 應 變 訓 練 、 工 場 意 外 事 故 的 處 理 、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與 激 勵 措 施 金 仁 彰 ( 2 0 0 0 )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 器 材 管 理 、 藥 品 管 理 、 學 生 管 理 、 管 理 相 關 進 修 、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林 炎 旦 ( 2 0 0 1 ) 工 場 安 全 管 理 之 內 涵 : 工 作 場 所 及 通 道 之 安 全 ;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防 護 ; 手 工 具 之 使 用 安 全 ; 工 具 之 使 用 安 全 ; 電 器 設 施 之 使 用 安 全 ; 消 防 設 施 之 使 用 安 全 ; 特 殊 工 具 之 使 用 安 全 ; 安 全 標 示 之 使 用 。 工 場 衛 生 管 理 之 內 涵 : 個 人 急 救 設 施 ;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 通 風 空 調 設 施 ; 採 光 照 明 設 施 ; 噪 音 管 制 設 施 ; 水 處 處 理 設 施 ; 衛 生 標 示 設 施 。 許 崑 泉 ( 2 0 0 2 ) 資 料 的 紀 錄 與 標 示 、 器 材 與 藥 品 擺 設 、 實 驗 廢 棄 物 處 理 、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管 理 人 員 等 綜 合 上 述 之 文 獻 探 討 , 本 研 究 將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內 容 分 為:組 織 管 理 及 人 力 設 置 運 作、健 康 管 理、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設 置 、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及 管 理 、 緊 急 應 變 、 教 育 訓 練 、 化 學 品 管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八 個 向 度 , 以 利 於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問 卷 編 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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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設 備 標 準 及 安 全 衛 生 的 規 範 教 育 部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修 訂 公 佈 之 化 學 科 課 程 綱 要( 草 案 ), 並 參 酌 實 際 教 學 情 況 訂 定 高 級 中 學 化 學 科 設 備 標 準 。 其 安 全 衛 生 的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班 級 數 1 5 班 以 下 應 設 置 一 間 實 驗 室 , 1 5 ~ 3 0 班 應 設 置 兩 間 , 以 此 類 推 。 實 驗 室 面 積 以 每 人 平 均 空 間 不 低 於 3 平 方 公 尺 為 宜 。 ( 二 ) 化 學 科 應 設 置 實 驗 室 並 配 置 實 驗 準 備 室 、 藥 品 儲 藏 室 、 器 材 供 應 室 、 教 師 研 究 室 、 廢 液 暫 存 室 等 設 施 。 其 中 詳 列 有 實 驗 室 平 面 配 置 參 考 圖 、 準 備 室 與 廢 液 暫 存 室 配 置 參 考 圖 、 化 學 藥 品 儲 藏 室 配 置 參 考 圖 等 。 通 風 櫃 內 供 調 配 藥 品 及 實 驗 所 餘 之 廢 液 暫 存 使 用 規 定 。 ( 三 ) 實 驗 室 應 配 置 具 化 學 或 化 工 專 業 知 識 之 專 職 管 理 員 一 名 , 或 由 化 學 教 師 以 減 四 至 八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 根 據 各 校 實 驗 室 數 目 決 定 ) 或 支 領 鐘 點 費 兼 任 管 理 員 , 或 比 照 職 校 增 設 技 佐 人 員 一 名 ; 專 職 管 理 員 於 實 驗 進 行 中 應 盡 量 於 實 驗 室 現 場 協 助 實 驗 之 進 行 並 且 負 責 實 驗 室 儀 器 、 藥 品 、 廢 液 之 管 理 與 維 修 。 ( 四 ) 安 全 器 材 櫃 細 目 詳 列 所 需 安 全 器 材 設 施 品 名 。 必 備 之 安 全 裝 置 包 含 : 滅 火 器 、 消 防 砂 、 滅 火 毯 、 淋 浴 蓬 頭 、 洗 眼 噴 水 器 、 護 目 鏡 、 警 報 器 、 安 全 器 材 櫃 、 橡 膠 手 套 等 。 實 驗 課 必 須 穿 著 實 驗 衣 及 配 戴 護 目 鏡 。 實 驗 室 內 外 之 滅 火 器 宜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 室 內 應 備 有 滅 火 毯 。 ( 五 ) 實 驗 如 需 氣 體 鋼 瓶 , 宜 購 買 小 尺 寸( 桌 上 型 ), 以 利 實 驗 操 作 方 便 安 全 。 三 、 學 校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管 理 與 處 理 金 仁 彰 ( 2 0 0 0 ) 在 其 研 究 中 表 示 , 國 民 中 學 理 化 教 師 對 理 化 實 驗 室 整 體 管 理 上 以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方 面 最 不 滿 意 , 而 國 內 一 些 學 者 ( 歐 陽 嶠 暉 , 1 9 9 2 ; 林 明 瑞 , 1 9 9 7 ) 於 研 究 學 校 實 驗 室 廢 污 現 況 中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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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 學 校 廢 液 雖 然 量 少 , 但 種 類 多 變 化 大 , 其 毒 性 及 危 害 均 大 , 固 體 廢 棄 物 的 容 器 常 隨 同 一 般 垃 圾 棄 置 , 廢 氣 多 數 逕 行 溢 散 或 由 抽 風 管 道 排 入 大 氣 中 。 而 林 明 瑞( 1 9 9 7 ) 認 為 實 驗 課 程 設 計 應 合 乎 環 保 , 化 學 藥 品 的 純 度 、 用 量 及 配 置 量 , 需 隨 著 實 驗 需 求 有 所 調 整 , 盡 可 能 將 廢 棄 物 或 化 學 藥 品 回 收 再 利 用 , 且 必 須 將 實 驗 廢 污 處 理 列 入 實 驗 課 程 中 。 而 實 驗 室 廢 污 潛 藏 的 危 險 包 括 : 過 期 、 濺 漏 、 混 合 、 污 染 、 燃 燒 、 腐 蝕 或 氣 爆 等 。 教 育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環 保 政 策 , 使 環 保 教 育 落 實 於 學 校 中 , 早 於 7 7 年 底 即 開 始 進 行 各 級 學 校 廢 水、廢 氣 及 有 害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作 之 整 體 規 劃 與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並 逐 年 編 列 污 染 防 治 經 費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進 行 學 校 實 驗 室 的 污 染 改 善 。 但 百 分 之 九 十 一 以 上 的 學 校 實 驗 室 廢 液 年 產 量 低 於 五 千 公 升 , 要 自 行 處 理 缺 乏 經 濟 效 益 , 需 仰 賴 民 營 代 處 理 機 構 處 理 , 然 而 各 學 校 年 度 經 費 中 , 環 保 設 備 費 不 足 , 無 法 編 列 足 夠 經 費 解 決 學 校 實 驗 廢 液 處 理 問 題 。 再 加 上 學 校 實 驗 室 所 產 生 之 廢 液 種 類 繁 多 , 所 需 之 處 理 過 程 各 異 , 且 目 前 各 校 分 類 收 集 並 不 徹 底 , 此 皆 影 響 處 理 成 效 。 由 於 學 校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所 牽 涉 到 的 處 理 技 術 層 面 很 廣 , 必 須 要 有 相 當 的 研 究 人 力 為 後 盾 才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 克 服 困 難 , 為 了 根 本 解 決 學 校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問 題 , 由 成 功 大 學 成 立 一 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 環 境 資 源 研 究 管 理 中 心 , 來 建 立 學 校 實 驗 廢 液 及 廢 棄 物 共 同 處 理 中 心 。 目 前 成 大 環 境 資 源 研 究 管 理 中 心 利 用 研 習 及 網 站 公 告 方 式 教 導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正 確 的 分 類 標 準 及 保 存 方 式 。 關 於 學 校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分 類 及 代 碼 如 表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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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 3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分 類 及 代 碼 事 業 廢 棄 物 代 碼 種 類 說 明 C - 0 1 A 重 金 屬 類 廢 液 ( 1 ) 含 鋅 、 銅 、 砷 、 鉻 、 鉛 、 等 重 金 屬 廢 液 ( 2 ) 六 價 鉻 必 須 先 還 原 處 理 成 三 價 後 , 歸 入 含 重 金 屬 廢 液 ( 3 ) 照 相 之 顯 影 、 定 影 廢 液 ( 4 ) 含 鹵 化 銀 類 廢 液 C - 0 1 B 鹵 素 類 廢 溶 劑 ( 1 ) 有 機 鹵 素 類 化 合 物 , 如 氯 仿 、 二 氯 甲 烷 、 四 氯 化 碳 、 氯 苯 等 廢 溶 劑 ( 2 ) 不 含 水 物 , 有 沈 澱 需 先 過 濾 C - 0 1 C 非 鹵 素 類 廢 溶 劑 ( 1 ) 不 含 水 之 脂 肪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溶 劑 廢 液 , 如 醚 類 、 烷 類 、 酮 類 、 酯 類 等 ( 2 ) 芳 香 族 化 合 物 如 苯 類 、 二 甲 苯 類 等 廢 液 C - 0 1 0 1 汞 系 類 廢 液 ( 1 ) 金 屬 水 銀 、 汞 合 金 、 廢 水 銀 類 試 藥 等 ( 2 ) 包 含 無 機 水 銀 和 有 機 水 銀 廢 液 C - 0 2 0 1 鹼 類 廢 液 ( 1 ) 氫 氧 化 鈉 和 氫 氧 化 鉀 等 鹼 性 廢 液 ( 2 ) 碳 酸 鈉 、 碳 酸 鈣 等 廢 液 C - 0 2 0 2 無 機 酸 類 廢 液 ( 1 ) 鹽 酸 、 硫 酸 、 硝 酸 等 廢 液 及 洗 滌 液 ( 2 ) 不 含 重 金 屬 之 無 機 酸 類 ( 鉻 酸 除 外 ) ( 3 ) 含 氟 、 磷 酸 類 之 廢 液 ( 用 氯 化 鈣 處 理 , 以 形 成 安 定 之 鈣 鹽 ) ( 4 ) 用 氯 化 鈣 處 理 , 以 形 成 安 定 之 鈣 鹽 C - 0 4 氰 系 類 廢 液 ( 1 ) 含 氰 系 類 之 廢 液 或 鍍 金 電 解 廢 液 ( p H > 1 0 ) ( 2 ) 凡 酸 性 氰 系 廢 液 須 先 調 整 為 鹼 性 ( p H > 1 0 ) ( 3 ) 若 含 重 金 屬 必 須 在 氰 化 物 分 解 後 , 歸 屬 重 金 屬 類 C - 0 5 0 7 C - 0 6 0 7 生 醫 廢 棄 物 指 於 醫 學 、 病 理 學 、 藥 學 、 商 業 、 工 業 、 農 業 、 檢 疫 或 其 他 研 究 實 驗 室 中 與 感 染 性 物 質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 包 括 抹 片 、 蓋 玻 片 、 手 套 、 實 驗 衣 、 口 罩 等 。 C - 0 8 特 殊 廢 液 ( 1 ) 含 有 惡 臭 、 毒 性 等 不 屬 前 述 之 實 驗 廢 液 屬 之 , 如 苯 乙 烯 、 有 機 單 體 、 寡 聚 體 、 有 機 金 屬 化 合 物 等 ( 2 ) P C B s 或 含 P C B s 之 廢 液 C - 9 9 有 害 固 體 廢 棄 物 ( 1 ) 含 有 毒 、 害 物 質 之 過 濾 殘 渣 或 濾 紙 、 濾 布 等 ( 2 ) 有 毒 害 藥 劑 之 容 器 、 水 銀 燈 管 、 各 種 電 池 等 固 體 類 廢 棄 物 ( 3 ) 金 屬 之 氫 氧 化 物 、 氧 化 物 、 硫 化 物 、 碳 化 物 、 氮 化 物 、 硫 酸 鹽 、 碳 酸 鹽 以 及 以 上 之 混 合 物 D - 1 7 廢 油 類 ( 1 ) 各 種 動 植 物 之 廢 油 類 , 如 重 油 、 松 節 油 等 ( 2 ) 各 種 潤 滑 油 、 變 壓 器 油 、 齒 輪 油 等 資 料 來 源 : 高 級 中 學 化 學 科 設 備 標 準 四 、 學 校 實 驗 室 藥 品 管 理 系 統 實 驗 室 化 學 藥 品 必 須 要 依 照 環 保 署 藥 品 性 質 依 九 大 類 分 類 存 放 , 且 依 照 依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規 定 標 示 清 楚 。 綜 觀 以 往 有 關 化 學 藥 品 災 害 的 統 計 資 料 , 發 現 學 校 實 驗 室 目 前 藥 品 管 理 的 常 見 缺 失 有 下 列 十 一 項 : ( 教 育 部 實 驗 室 化 學 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 2 0 0 5 ) ( 一 ) 缺 乏 相 關 藥 品 管 理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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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未 設 藥 品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以 負 責 藥 品 之 管 理 , ( 三 ) 且 未 有 相 關 化 學 藥 品 之 書 面 管 理 辦 法 。 ( 四 ) 未 建 立 藥 品 管 理 清 單 與 取 用 記 錄 。 ( 五 ) 未 作 好 適 切 之 藥 品 分 類 及 存 放 。 ( 六 ) 未 設 有 足 夠 或 適 切 之 排 氣 設 施 。 ( 七 ) 藥 品 櫃 未 作 適 當 之 固 定 等 。 未 作 列 管 藥 品 之 上 鎖 管 理 。 ( 八 ) 未 作 好 藥 品 儲 存 之 安 全 總 量 管 制 。 ( 九 ) 使 用 者 缺 乏 對 化 學 品 之 正 確 資 訊 及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 ( 十 ) 用 者 或 管 理 者 職 務 變 更 時 未 將 藥 品 交 接 清 楚 。 ( 十 一 ) 廢 棄 藥 品 未 作 好 適 當 之 分 類 。 國 內 學 校 實 驗 室 使 用 的 化 學 藥 品 種 類 達 數 千 種 , 如 果 不 建 立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 將 無 從 管 理 起 , 教 育 部 為 使 學 校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標 準 , 實 驗 室 及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通 識 之 建 立 , 確 保 師 生 員 工 之 安 全 , 達 校 園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的 , 擇 優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所 及 高 中 職 校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等 軟 硬 體 設 施 , 在 九 十 四 年 度 補 助 項 目 中 , 主 要 為 建 立 化 學 品 管 理 制 度 。 要 求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實 驗 室 的 化 學 藥 品 一 一 編 上 條 碼 , 列 檔 管 理 , 建 置 管 理 系 統 , 未 來 藥 品 使 用 要 稱 重 , 藥 品 存 量 的 增 減 , 將 藉 條 碼 掃 描 控 管 , 建 立 屬 於 學 校 化 學 藥 品 管 理 的 資 訊 系 統 - - L I SC ( L a b o r a t o r y I nf o r ma t i o n S ys t e m f o r C h e m i c a l ) 實 驗 室 化 學 藥 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圖 2 - 3 ) 。 此 系 統 的 精 神 及 目 的 在 於 藥 品 管 理 的 E 化 與 M 化、藥 品 資 料 流 通 共 享 、 分 層 運 作 、 集 中 管 理 、 運 作 記 錄 自 動 化 , 以 達 到 簡 化 管 理 工 作 、 深 化 管 理 層 面 、 量 化 管 理 成 效 與 縮 短 決 策 時 間 。 為 因 應 校 園 環 安 管 理 資 訊 化 , 未 來 L I S C 將 結 合 G I 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化 學 藥 品 流 佈 追 蹤 監 控 , 在 整 合 安 全 防 護 與 危 害 通 識 資 料 、 串 連 管 理 制 度 、 資 源 共 享 上 建 立 起 更 完 善 的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 目 前 參 與 此 項 計 畫 的 大 專 院 校 3 9 所 , 高 中 職 1 0 9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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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 3 實 驗 室 化 學 藥 品 管 理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實 驗 室 化 學 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2 0 0 5 )

五 、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通 報 程 序

高 中 ( 職 ) 學 校 化 學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通 報 流 程 ,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化 學 科 設 備 標 準 , 如 圖 2 - 4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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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 況 發 生 有 人 受 傷 狀 況 處 理 可 自 行 處 理 不 能 自 行 處 理 圖 2 - 4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通 報 程 序 通 知:學 務 處( 分 機 x x x )、總 務 處( 分 機 x x x )、 消 防 隊 ( 電 話 1 1 9 ) 現 場 人 員 採 取 急 救 措 施 通 報 中 心 , 利 用 廣 播 系 統 向 校 內 廣 播 , 災 害 狀 況 解 除 。 緊 急 應 變 成 員 依 據 任 務 實 施 救 災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會 議 1 . 檢 討 整 體 事 件 並 研 議 改 善 措 施 2 . 繳 交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表 發 現 者 通 知 教 師 視 情 況 送 醫 治 療 災 情 控 制 現 場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會 議 1 . 事 故 檢 討 並 研 議 改 善 措 施 2 . 填 寫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表 學 務 處 廣 播,災 變 現 場 人 員 撤 離,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消 防 隊 抵 達 本 校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協 同 相 關 單 位 、 消 防 隊 、 警 察 局 及 勞 檢 單 位 等 , 進 入 災 害 現 場 進 行 原 因 分 析 、 拍 照 存 證 。 將 受 傷 人 員 送 至 健 康 中 心 進 行 救 護 。 災 情 控 制 進 行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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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仁 彰 ( 2 0 0 0 ) 曾 以 彰 化 、 南 投 、 台 中 縣 市 等 中 部 四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理 化 教 師 為 對 象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國 民 中 學 理 化 教 師 對 理 化 實 驗 室 整 體 規 劃 上 , 以 安 全 消 防 措 施 最 不 滿 意 。 由 此 可 知 學 校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設 備 有 再 加 強 的 必 要 。 綜 合 上 述 , 本 研 究 決 定 將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量 表 設 計 分 為 : 安 全 操 作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 緊 急 應 變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 化 學 品 管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 資 料 和 紀 錄 及 標 示 等 內 涵 , 以 作 為 問 卷 編 撰 之 依 據 。

第 四 節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的 相 關 研 究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了 技 術 面 的 安 全 工 程 技 術 及 管 理 面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正 說 明 了 企 業 或 組 織 的 雇 主 對 於 人 員 的 安 全 問 題 , 並 不 只 是 單 獨 提 供 其 防 護 的 設 備 或 器 具 , 必 須 同 時 致 力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落 實 , 二 者 關 係 相 輔 相 成 , 缺 一 不 可( 黃 清 賢 , 1 9 9 6 )。 本 節 將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等 相 關 研 究 進 行 分 析 及 探 討 。 一 、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方 面 的 相 關 研 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1 9 9 4、1 9 9 8、2 0 0 2 )針 對 勞 工 調 查 發 現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主 要 來 源 為「 工 作 單 位 的 教 育 訓 練 」, 其 次 是「 電 視 」及「 報 紙 」。 而 在 蔡 皓 鈞 ( 2 0 0 1 ) 對 台 南 、 高 雄 縣 市 之 金 屬 機 械 、 資 訊 電 子 、 化 學 工 業 等 製 造 業 廠 商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 工 安 訓 練 活 動 有 助 於 提 升 工 作 安 全 認 知 , 管 理 階 層 在 管 理 安 全 上 的 支 持 度 對 勞 工 安 全 認 知 具 相 當 影 響 性 。 蔡 佳 穎 (1 9 9 8 ) 以 高 雄 地 區 石 化 業 人 士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對 安 全 衛 生 的 知 識 分 數 高 於 一 般 勞 工 , 另 公 司 人 數 規 模 較 大 者 其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較 人 數 少 的 公 司 高 。 而 以 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工 業 類 科 機 械 類 群 之 實 習 工 場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 , 林 燈 瑩 ( 1 9 9 4 ) 認 為 維 護 安 全 衛 生 包 括 : 維 護 工 作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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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 護 工 場 設 備、利 用 個 人 保 護 設 備、提 供 安 全 教 學、指 引 安 全 檢 查 、 認 知 如 何 控 制 危 險 、 實 施 有 關 安 全 管 理 的 職 務 、 確 認 調 適 學 生 的 能 力 、 實 施 緊 急 程 序 等 九 項 構 面 的 知 能 。 林 錫 昭( 1 9 7 9 )針 對 高 職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發 現,學 生 對 電 氣 安 全 、 安 全 舉 物 方 法 與 姿 勢 、 地 板 安 全 措 施 、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 消 防 知 識 、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 手 工 具 安 全 責 任 、 有 毒 物 質 、 工 業 安 全 顏 色 與 標 示 及 衛 生 安 全 等 工 場 安 全 的 認 識 較 差 。 韋 龍 方 (2 0 0 0 ) 針 對 高 職 工 科 學 生 研 究 發 現 , 高 職 工 科 學 生 的 防 火 安 全 認 知 有 待 提 升 ; 防 火 安 全 認 知 不 因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有 顯 著 差 異 。 柯 煒 煜 (2 0 0 1 ) 對 高 雄 市 高 職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 顯 示 高 職 學 生 對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 認 知 程 度 偏 低 , 但 有 職 場 經 驗 的 學 生 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程 度 較 無 職 場 經 驗 者 高 。 鄭 新 讚 ( 1 9 9 0 ) 研 究 中 部 地 區 化 工 科 與 非 化 工 科 學 生 , 化 學 實 驗 安 全 概 念 總 成 績 , 化 工 科 顯 著 優 於 非 化 工 科 , 高 年 級 均 顯 著 優 於 低 年 級 。 施 政 宏 ( 2 0 0 2 ) 針 對 中 部 地 區 國 小 教 師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 國 小 教 師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仍 缺 乏 ; 國 小 教 師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因 目 前 擔 任 職 務 的 不 同 而 和 是 否 任 教 自 然 科 有 顯 著 差 異 。 許 崑 泉 ( 2 0 0 2 ) 對 國 小 科 學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 班 級 數 、 科 學 教 室 數 量 、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有 無 修 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 是 否 有 科 學 教 室 管 理 經 驗 及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等 方 面 , 在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另 林 芳 貞 ( 2 0 0 6 ) 的 研 究 顯 示 ,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在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標 示 認 知 度 會 因 學 習 背 景 變 項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而 接 受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訓 練 的 學 生 , 在 危 害 標 示 認 知 上 比 未 接 受 訓 練 的 學 生 高 , 同 樣 具 顯 著 差 異 。 綜 合 上 述 , 鄭 新 讚 ( 1 9 9 0 )、 許 崑 泉 ( 2 0 0 2 ) 的 研 究 顯 示 年 齡 在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而 柯 煒 煜 ( 2 0 0 1 ) 及 許 崑 泉 ( 2 0 0 2 ) 的 研 究 則 指 出 有 工 作 經 驗 在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另 鄭 新 讚( 1 9 9 0 )、 蔡 皓 鈞 ( 2 0 0 1 )、 許 崑 泉 ( 2 0 0 2 ) 及 林 芳 貞( 2 0 0 6 )的 研 究 均 明 白 顯 示 訓 練 ( 研 習 ) 活 動 有 助 於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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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方 面 的 相 關 研 究 呂 槃 ( 1 9 9 3 ) 針 對 台 北 市 建 築 業 勞 工 研 究 發 現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得 分 愈 高 、 接 受 過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次 數 多 者 、 教 育 程 度 高 者 及 年 齡 大 者 其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偏 正 向 。 蔡 佳 穎 ( 1 9 9 8 ) 以 高 雄 地 區 石 化 業 人 士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 公 司 人 數 規 模 較 大 者 其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較 人 數 少 者 偏 正 向 。 而 林 錫 昭 ( 1 9 7 9 ) 的 研 究 顯 示 , 學 生 的 工 場 安 全 態 度 愈 能 得 到 正 常 的 發 展 。 趙 育 玄 ( 1 9 9 6 ) 以 高 職 工 業 類 科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 顯 示 學 生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尚 稱 良 好 , 學 生 之 安 全 性 格 傾 向 因 性 別 、 就 讀 年 級 、 學 校 類 別 、 學 校 性 質 、 就 讀 類 群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 學 生 之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因 性 別 、 就 讀 年 級 、 學 校 類 別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性 別 、 就 讀 年 級 、 學 校 性 質 、 就 讀 類 群 、 安 全 性 格 傾 向 、 教 學 環 境 認 知 可 有 效 預 測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之 不 同 向 度 。 另 韋 龍 方 ( 2 0 0 0 ) 在 高 職 工 科 學 生 研 究 中 發 現 , 安 全 態 度 不 因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有 顯 著 差 異 , 安 全 知 識 與 態 度 間 呈 正 相 關 。 此 外 , 王 坤 楠 ( 2 0 0 2 ) 針 對 高 職 工 科 教 師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 高 職 工 科 教 師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整 體 態 度 是 正 向 的 , 但 對 學 校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持 負 向 看 法 。 施 政 宏 ( 2 0 0 2 ) 針 對 中 部 地 區 國 小 教 師 進 行 研 究 , 得 知 受 測 教 師 的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偏 向 正 向 ; 國 小 教 師 的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不 因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國 小 教 師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與 態 度 間 呈 正 相 關 ;「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與「 年 齡 」可 以 解 釋 與 預 測「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 許 崑 泉 ( 2 0 0 2 ) 針 對 國 小 科 學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調 查 , 其 中 班 級 數 、 科 學 教 室 數 量 、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是 否 修 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 是 否 有 科 學 教 室 管 理 經 驗 及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等 方 面 , 在 科 學 教 室 之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方 面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科 學 教 室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使 用 管 理 態 度 及 規 劃 設 計 三 者 各 向 度 間,有 顯 著 正 相 關。林 芳 貞( 2 0 0 6 )的 研 究 顯 示 ,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在 對 化 學 品 重 要 性 態 度 會 因 學 習 背 景 變 項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接 受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訓 練 在 對 化 學 品 重 要 性 態 度 上 有 顯 著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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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上 述 , 呂 槃 ( 1 9 9 3 ) 、 許 崑 泉 ( 2 0 0 2 ) 的 研 究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在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方 面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呂 槃 ( 1 9 9 3 )、許 崑 泉 ( 2 0 0 2 )、 林 芳 貞 ( 2 0 0 6 ) 的 研 究 皆 顯 示 訓 練 ( 研 習 ) 活 動 對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上 有 顯 著 影 響;呂 槃 ( 1 9 9 3 )、韋 龍 方 ( 2 0 0 0 ) 及 施 政 宏 ( 2 0 0 2 ) 的 研 究 在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與 態 度 間 呈 現 正 相 關 ; 而 趙 育 玄 ( 1 9 9 6 ) 及 施 政 宏 ( 2 0 0 2 ) 的 研 究 均 顯 示 年 齡 可 有 效 預 測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 三 、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方 面 的 相 關 研 究 工 作 者 安 全 性 格 特 質 , 或 許 會 影 響 工 作 者 的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態 度,接 著 影 響 他 的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C o h e n & J e a n , 1 9 9 1;R o b e r t , 1 9 9 l; K a t s , 1 9 9 0; T u r n e r , 1 9 7 3; A l l e n , 1 9 6 5; 莊 仲 仁 、 鄭 伯 壎 , 1 9 8 9 )。 F i s h b e i n ( 1 9 8 0 ) 提 出 理 性 行 動 論 ( t h e o r y o f r e a s o n e d a c t i o n ),闡 述 個 人 處 理 事 務 的 態 度 導 致 外 在 的 行 為 表 現 之 歷 程,與 可 能 影 響 之 變 項 。 他 假 設 個 人 是 理 性 的 , 可 以 充 分 應 用 訊 息 , 共 作 決 定 , 再 表 現 出 外 在 行 為 。 所 以 , 他 認 為 預 測 人 類 行 為 , 可 分 三 個 階 段 :( 1 ) 個 人 行 為 可 由 個 人 意 向 來 作 預 測 ,( 2 ) 個 人 意 向 可 由 個 人 態 度 , 以 及 他 人 對 其 表 現 行 為 的 看 法 兩 個 變 項 來 作 預 測 ,( 3 ) 個 人 態 度 是 由 外 在 行 為 導 致 後 果 的 可 能 性 與 後 果 對 個 人 價 值 來 作 決 定 的 。( N i c o l e & F r a n c o i s , 1 9 9 1 ; 莊 仲 仁 、 鄭 伯 壎 , 1 9 8 9 )。 由 F e r r e l、 H e i n r i c h 以 及 R a m s e y 的 理 論 可 發 現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是 造 成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關 鍵 要 素 之 一 ( 引 自 曹 常 成 , 2 0 0 3 ) , 經 整 理 如 表 2 - 4 所 示 。 表 2 - 4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與 不 安 全 行 為 關 係 學 者 對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與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看 法 H e i n r i c h 認 為 缺 乏 知 識 或 技 巧 是 造 成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基 本 原 因 之 一 F e r r e l 認 為 對 危 險 的 認 知 不 足 、 教 育 訓 練 不 足 、 自 我 意 識 等 會 造 成 不 安 全 行 為 R a m s c y 認 為 無 法 預 知 危 險 、 危 險 認 知 不 足 、 無 足 夠 的 避 災 能 力 等 會 造 成 不 安 全 行 為 資 料 來 源 : 曹 常 成 ( 2 0 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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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方 面 的 研 究 如 下 : 李 景 美 ( 1 9 8 4 ) 針 對 台 北 市 四 種 製 造 業 勞 工 研 究 發 現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與 態 度 二 變 項 , 無 法 單 獨 顯 著 預 測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 勞 工 年 齡 、 性 別 、 工 作 年 資 、 婚 姻 狀 況 等 變 項 亦 無 法 單 獨 預 測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 呂 槃 ( 1 9 9 3 ) 對 台 北 市 建 築 業 勞 工 進 行 調 查 ,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態 度 愈 正 向 、 曾 接 受 過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得 分 愈 高 ; 女 性 及 工 作 夥 伴 未 受 傷 經 驗 , 則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愈 好 。 蔣 代 政 ( 1 9 9 5 ) 認 為 我 國 營 造 業 以 經 營 者 重 視 程 度 的 高 低 , 可 顯 著 預 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且 預 測 力 最 強 。 蔡 佳 穎 ( 1 9 9 8 ) 針 對 高 雄 地 區 石 化 業 人 士 研 究 發 現 ,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態 度 較 好 者 , 其 配 戴 防 護 具 情 形 較 正 向 。 陳 炎 堂 ( 2 0 0 1 ) 以 電 力 業 活 線 作 業 人 員 進 行 研 究 發 現,勞 工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不 足 為 導 致 不 安 全 行 為 發 生 的 原 因。 在 張 添 洲 ( 1 9 9 3 ) 的 研 究 發 現 , 工 科 學 生 普 遍 具 有 良 好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 林 燈 瑩 ( 1 9 9 4 ) 的 研 究 顯 示 , 高 職 工 科 機 械 類 群 實 習 工 場 教 師 中 所 具 備 的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能 力 尚 待 加 強 , 曾 受 過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或 研 討 會 之 教 師 比 未 曾 受 過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或 研 討 會 的 教 師 在 具 備 熟 悉 程 度 上 較 為 優 良 , 顯 示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或 研 討 會 的 活 動 對 於 機 械 類 群 實 習 工 場 教 師 之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提 升 上 有 顯 著 的 成 效。另 金 仁 彰( 2 0 0 0 )針 對 國 民 中 學 理 化 教 師 的 研 究 顯 示 ,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教 師 在 理 化 實 驗 室 管 理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上 並 不 大 。 其 中 呂 槃 ( 1 9 9 3 ) 及 林 燈 瑩( 1 9 9 4 )的 研 究 指 出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研 習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提 升 上 有 顯 著 的 成 效。呂 槃 ( 1 9 9 3 ) 及 蔡 佳 穎 ( 1 9 9 8 ) 的 研 究 顯 示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得 分 愈 高 、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愈 正 向 ,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愈 安 全 ; 但 李 景 美 ( 1 9 8 4 ) 則 認 為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與 態 度 二 變 項 , 無 法 單 獨 顯 著 預 測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探 討 結 果 , 將 整 理 彚 編 於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管 理 人 員 背 景 變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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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 茲 將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工 具 、 研 究 流 程 、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等 加 以 敘 述 之 。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之 架 構 如 圖 3 - 1 所 示 , 並 說 明 如 下 : 一 、 了 解 目 前 全 國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人 事 現 況 。 二 、 以 學 校 及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背 景 資 料 包 括 學 校 類 別 、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主 修 背 景 、 職 稱 、 有 無 選 修 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學 分 、 有 無 參 與 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研 習 、 有 無 經 歷 實 驗 意 外 而 導 致 事 故 傷 害 、 有 無 兼 任 其 他 工 作 等 十 個 變 項 為 自 變 項 ,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和 行 為 量 表 得 分 為 依 變 項 , 分 析 不 同 背 景 之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和 行 為 之 差 異 。 並 探 討 管 理 工 作 年 資 、 管 理 工 作 自 覺 勝 任 程 度 、 管 理 工 作 對 身 體 健 康 造 成 影 響 的 擔 心 程 度 、 實 驗 室 發 生 災 變 擔 心 程 度 等 變 項 與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間 的 相 關 。 三 、 探 討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和 行 為 的 相 關 情 形 。 四 、 瞭 解 管 理 人 員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量 表 得 分 等 變 項 與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的 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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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 1 研 究 架 構 圖 學 校 背 景 變 項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背 景 變 項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現 況 : 1 . 組 織 管 理 及 人 力 設 置 運 作 2 . 健 康 管 理 3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設 置 4 .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 管 理 5 . 緊 急 應 變 6 . 教 育 訓 練 7 . 化 學 品 管 理 8 . 廢 棄 物 處 理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1 . 安 全 行 為 操 作 知 識 2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3 . 緊 急 應 變 ( 含 急 救 ) 4 . 化 學 品 管 理 5 . 廢 棄 物 處 理 6 .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 1 . 人 格 內 外 控 2 . 對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的 態 度 3 . 對 危 險 之 警 覺 性 4 .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的 態 度 5 . 化 學 品 管 理 態 度 6 . 廢 棄 物 處 理 態 度 7 . 對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的 態 度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 1 . 基 本 安 全 行 為 2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行 為 3 . 緊 急 應 變 4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5 . 化 學 品 管 理 行 為 6 .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行 為 7 .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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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我 國 目 前 教 育 部 網 站 上 所 列 之 3 1 6 所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 1 5 7 所 公 私 立 高 職 及 其 化 學 實 驗 室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旨 在 了 解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及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 探 討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對 其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之 影 響 , 以 及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和 行 為 三 者 之 間 的 相 關 情 形 並 探 討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的 影 響 因 素 。 為 達 成 研 究 目 的 , 積 極 收 集 過 去 國 內 外 類 似 調 查 之 資 料 , 作 為 問 卷 內 容 及 格 式 設 計 之 參 考 。 基 本 上 , 問 卷 分 為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表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量 表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量 表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量 表 、 學 校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等 五 部 份 , 而 問 卷 初 稿 經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後 , 進 一 步 修 訂 成 為 正 式 問 卷 :「 高 中( 職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及 管 理 人 員 之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調 查 問 卷 」,除 少 部 分 利 用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研 討 會 施 測,其 餘 皆 郵 寄 各 校 進 行 調 查 。 一 、 問 卷 初 稿 內 容 問 卷 初 稿 依 據 研 究 架 構 及 研 究 目 的 , 第 一 部 分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表 主 要 是 參 考 江 義 清 (2 0 0 3 ) 之 問 卷 題 目 修 訂 而 成 ; 第 二 、 三 部 分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量 表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量 表 主 要 是 參 考 施 政 宏 ( 2 0 0 2 ) 之 問 卷 及 施 政 宏 、 劉 俊 昌 ( 2 0 0 1 ) 所 編 製 之 「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現 況 調 查 問 卷 」 題 目 , 並 參 酌 蔡 佳 穎 (1 9 9 8 ) 、 趙 櫻 花 (1 9 9 7 ) 、 趙 育 玄 (1 9 9 6 ) 、 柯 煒 煜 (2 0 0 1 ) 、 蕭 一 強 (2 0 0 4 ) 、 許 崑 泉 ( 2 0 0 2) 、 王 坤 楠 ( 2 0 0 2 ) 、 杜 丽 嫥 ( 2 0 0 2 ) 、 陳 炎 堂 ( 2 0 0 1 )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之 「 受 僱 者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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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調 查 」( 2 0 0 1 )、「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及 稽 核 制 度 之 研 究 」 (2 0 0 2 ) 等 人 及 機 構 相 關 之 研 究 修 訂 而 成 ; 第 四 部 分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量 表 主 要 是 參 考 教 育 部 高 中 化 學 科 設 備 標 準 、 歷 屆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化 學 科 試 題 、 施 政 宏 ( 2 0 0 2 ) 之 問 卷 題 目 修 訂 而 成 ; 第 五 部 分 為 學 校 及 管 理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 問 卷 初 稿 如 附 錄 二 。 二 、 研 究 問 卷 的 信 效 度 測 定 ( 一 ) 效 度 方 面 : 在 工 具 效 度 上 , 將 問 卷 初 稿 , 分 別 送 請 統 計 分 析 及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方 面 之 學 者 專 家 以 及 多 位 高 中 職 學 校 資 深 教 師 ( 如 附 錄 一 ) , 審 查 每 一 道 題 目 之 適 切 性 、 需 要 性 及 深 度 、 廣 度 等 內 容 , 以 建 立 量 表 之 專 家 內 容 效 度 。 經 部 份 題 目 內 容 的 增 刪 、 調 整 及 修 正 後 即 為 正 式 問 卷 ( 如 附 錄 三 ) 。 ( 二 ) 信 度 方 面 : 問 卷 內 各 分 量 表 之 再 測 信 度 介 於 . 7 9 1 至 . 8 6 3 之 間 , 達 . 0 1 以 上 顯 著 水 準 , 而 各 分 量 表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α 係 數 介 於 . 7 0 4 至 . 8 4 6 之 間 。 三 、 正 式 問 卷 本 研 究 之 正 式 問 卷 內 容 ,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第 一 部 分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表 , 包 括 八 個 向 度 : 1 . 組 織 管 理 及 人 力 設 置 運 作 1 ~ 6 題 2 . 健 康 管 理 7 ~ 9 題 3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設 置 1 0 ~ 1 4 題 4 .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及 管 理 1 5 ~ 2 0 題 5 . 緊 急 應 變 2 1 ~ 2 2 題 6 . 教 育 訓 練 2 3 ~ 2 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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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化 學 品 管 理 2 8 ~ 3 5 題 8 . 廢 棄 物 處 理 3 6 ~ 3 8 題 。 ( 二 ) 第 二 部 分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量 表,包 括 七 個 向 度: 1 . 「 人 格 內 外 控 」 1 ~3 題 2 . 「 對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的 態 度 」 4 ~ 6 題 3 . 「 對 危 險 之 警 覺 性 」 7 ~ 9 題 4 . 「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的 態 度 」 1 0 ~ 1 2 題 5 . 「 化 學 品 管 理 態 度 」 1 3 ~ 1 5 題 6 . 「 廢 棄 物 處 理 態 度 」 1 6 ~1 7 題 7 . 「 對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的 態 度 」 1 8 ~ 2 0 題 其 中 第 1 、 2 、 7 、 8 、 1 0 題 為 負 向 題 。 ( 三 ) 第 三 部 分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量 表,包 括 七 個 向 度: 1 . 「 基 本 安 全 行 為 」 1 ~ 3 題 2 .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行 為 」 4 ~ 8 題 3 . 「 緊 急 應 變 」 9 ~ 1 0 題 4 . 「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 11 ~ 1 2 題 5 . 「 化 學 品 管 理 行 為 」 1 3 ~ 1 5 題 6 . 「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行 為 」 1 6 ~ 1 8 題 7 . 「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 1 9 ~ 2 0 題 其 中 第 1 4 、 1 8 、 1 9 題 為 負 向 題 。 ( 四 ) 第 四 部 分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量 表,包 括 六 個 向 度: 1 . 「 安 全 行 為 操 作 知 識 」 第 3 、 7 題 2 .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管 理 知 識 」 第 5 題 3 . 「 緊 急 應 變 ( 含 急 救 ) 知 識 」 第 8 、 9 題 4 . 「 化 學 品 管 理 知 識 」 第 2 、 6 題 5 . 「 廢 棄 物 處 理 知 識 」 第 1 、 4 題 6 . 「 資 料 、 紀 錄 及 標 示 知 識 」 第 1 0 題 ( 五 ) 第 五 部 分 學 校 與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1 .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學 校 所 屬 縣 市 、 學 校 屬 性 、 化 學 實 驗 室 數 量 等 三 個 變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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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 理 人 員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主 修 背 景 、 職 稱 、 有 無 選 修 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學 分 、 有 無 參 與 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研 習 、 管 理 工 作 年 資 、 是 否 曾 經 歷 實 驗 意 外 而 導 致 事 故 傷 害 、 有 無 兼 任 其 他 工 作 、 管 理 工 作 勝 任 程 度 、 管 理 工 作 對 身 體 健 康 造 成 影 響 的 擔 心 程 度 、 實 驗 室 發 生 災 變 擔 心 程 度 、 維 護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條 件 、 從 事 實 驗 室 管 理 工 作 最 重 要 的 知 識 、 目 前 迫 切 參 加 的 研 習 等 十 六 項 。 第 二 、 第 三 部 分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 行 為 量 表 之 計 分 方 式 , 使 用 李 克 特 ( R . L i k e r t ) 「 總 合 評 定 法 ( m e t h o d o f s u m m a t e d r a t i n g ) 」採 五 點 評 定 量 表 , 即 正 向 題 同 意 或 經 常 性 程 度 愈 高 得 分 愈 高 , 負 向 題 則 反 之 。 將 各 題 總 計 分 後 ,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愈 正 向 、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愈 安 全 , 反 之 則 安 全 衛 生 態 度 愈 負 向 、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愈 不 安 全 。 第 四 部 分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量 表 部 分 , 以 選 擇 題 方 式 作 答 , 每 一 個 選 項 答 對 者 給 予 一 分 , 答 錯 者 零 分 , 總 得 分 愈 高 者 , 表 示 其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愈 高 。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 如 圖 3 - 2 所 示 , 並 說 明 如 下 : 一 、 界 定 研 究 主 題 。 二 、 蒐 集 、 彙 整 國 內 、 外 關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影 響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與 行 為 相 關 因 素 之 理 論 及 文 獻 。 三 、 建 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 確 立 研 究 範 圍 , 進 而 建 立 理 論 架 構 。 四 、 問 卷 初 步 設 計 , 並 諮 詢 學 者 對 問 卷 之 看 法 及 意 見 , 確 定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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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內 容 。 五 、 針 對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公 文 發 送 之 事 宜 , 使 問 卷 之 發 放 得 以 順 利 。 六 、 整 理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 並 進 行 各 項 統 計 分 析 。 七 、 彙 總 、 詮 釋 、 比 較 及 研 究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並 提 出 建 議 。 八 、 論 文 修 正 及 完 稿 。 圖 3 - 2 研 究 流 程 圖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經 回 收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後 , 統 計 有 效 問 卷 , 並 進 行 蒐 集 及 探 討 相 關 文 獻 建 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編 撰 問 卷 專 家 審 查 修 正 問 卷 正 式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整 理 與 資 料 分 析 統 計 結 果 與 討 論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擬 定 研 究 題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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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碼 , 將 問 卷 資 料 以 統 計 軟 體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進 行 分 析 。 各 問 題 的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 可 使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和 推 論 性 統 計 等 層 次 加 以 處 理 如 下 : ( 一 ) 描 述 性 統 計 1 . 以 次 數 分 配 、 百 分 比 及 交 叉 表 來 表 示 問 卷 之 高 中 ( 職 ) 學 校 與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中 各 項 資 料 的 分 佈 情 形 。 2 . 以 次 數 分 配 及 百 分 比 來 表 示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 3 . 使 用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來 分 析 高 中 ( 職 )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行 為 、 態 度 之 現 況 。 ( 二 ) 推 論 性 統 計 1 . 利 用 t 檢 定 或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法 ( o n e -w a y A N O V A ) 檢 測 管 理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是 否 因 背 景 變 項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當 F 值 達 顯 著 差 異 時 , 則 利 用 薛 費 法( S c h e f f e M e t h o d )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 以 找 出 差 異 所 在 。 2 . 利 用 「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 P e a r s o n P r o d u c t -M o m e n t C o r r e l a t i o n )探 討管 理 工 作 年 資 、 工 作 勝 任 程 度 、 實 驗 室 管 理 工 作 對 身 體 健 康 造 成 影 響 擔 心 程 度 及 實 驗 室 發 生 災 變 擔 心 程 度 等 變 項 與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和 行 為 的 相 關 。 3 . 利 用 「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 瞭 解 管 理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三 者 之 間 的 相 關 。 4 . 利 用 「 多 元 迴 歸 」( M u l t i p l e l i n e a r r e g r e s s i o n ) 分 析 , 瞭 解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態 度 等 變 項 與 安 全 衛 生 行 為 的 關 係 。

數據

表 2 - 2   學 校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內 涵   研 究 者   實 驗 室 管 理 內 涵   鄭 新 讚 ( 1 9 9 0 )   一 般 實 驗 室 行 為 、 急 救 與 防 護 知 識 、 實 驗 設 施 之 應 用 、 藥 品 之 取拿 與 混 合 使 用 、 玻 璃 裝 置 之 處 理 、 物 體 之 加 熱 、 腐 蝕 性 藥 品 與 酸 鹼 之 處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葉 家 棟 ( 1 9 9 5 )   實 驗 室
表 2 - 3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分 類 及 代 碼   事 業 廢 棄 物 代 碼   種  類  說  明  C - 0 1 A   重 金 屬 類 廢 液   ( 1 ) 含 鋅 、 銅 、 砷 、 鉻 、 鉛 、 等 重 金 屬 廢 液   ( 2 ) 六 價 鉻 必 須 先 還 原 處 理 成 三 價 後 , 歸 入 含 重 金 屬 廢 液  ( 3 ) 照 相 之 顯 影 、 定 影 廢 液   ( 4 ) 含 鹵 化 銀 類 廢 液   C - 0 1 B   鹵 素 類 廢 溶 劑
圖 2 - 3   實 驗 室 化 學 藥 品 管 理 流 程 圖
圖 3 - 1   研 究 架 構 圖  學校背景變項化學實驗室管理人員背景變項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現 況 :   1 .   組 織 管 理 及 人 力 設 置 運 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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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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