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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926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七(0092694A00_ATTCH1.pdf)
主旨:為使學校人員充分瞭解兼職(課)規範並遵循申報程序,
請貴校(園)務必加強宣導相關兼職(課)法令,請查照
。 說明:
一、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 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 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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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4/11/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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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四)依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
「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三、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公立各 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教師之 兼職事宜,重要規定如下:
(一)第2點:「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 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 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 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第8點:「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 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另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 之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對象;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 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 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下班時間兼 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五、又查教育部104年7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51256號函釋 略以,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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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報經園(校長)同意,得於服務 園(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且以每週4小時為限,至上班 時間外兼職兼課情形,勞基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惟為確 保教保服務工作順運行,若兼職兼課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各園(校)可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 之處罰條項,依規定懲處之。
六、綜上,除臨時人員依勞動契約規範不得兼職(課)外,有 關公立各級學校學校人員之兼職(課),應依上開規定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務請貴校(園)加強宣導兼職(課)
法令規定,以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 事。
七、檢附兼職(課)規定宣導資料1份供參。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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