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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110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專案棒球教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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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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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一、 目的:為落實政府合理照顧退役之原住民棒球運動選手、提供就業 機會之政策,並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學校運動訓練資源,增加投入 原住民族地區學校運動團隊之教練人力,協助學校帶動與發展棒球 教育,特辦理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及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 申請及審查作業期程:

時間 內容

自即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 一)止

補助對象將計畫書函送本署委託單位辦理

109 年 10-11 月

由本署委託單位成立審查小組,就計畫書進行審 查

109 年 11 月 30 日 前

由本署委託單位協助通知審查結果

109 年 12 月 31 日 前

教練遴聘完成後,將甄選結果及相關文件資料併 同經費申請表函送本署委託單位辦理補助金額核 定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計畫執行

111 年 1 月 15 日前 將相關表件函送本署委託單位辦理核結 四、 學校申請資格:

(一) 成立至少 2 年以上之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隊。

(二) 原住民選手至少 50%以上(若申請時經查該校原住民選手未達球

(2)

(三) 於年度計畫實施期間,已聘有棒球專任運動教練或本署其他計畫 補助棒球專任教練薪資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本計畫。

1.國民小學之棒球隊選手達25人以上。

2.國民中學之棒球隊選手達35人以上。

3.高級中等學校之棒球隊選手達35人以上。

註:須符合上開(一)至(三)項規定,且檢附連續近2年參與全國聯賽 (軟硬式)之秩序冊,或提供足以證明選手人數之連續近2年相關賽事 文件,未提供者不接受申請。

五、 教練資格及人數:

(一) 資格:

1. 具原住民身分,高中(職)以上畢業,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2. 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棒球

「初級」以上資格。

3. 未具備上述棒球「初級」以上資格運動教練證書者,得依全國性 體育團體棒球運動教練證申請;應聘高級中等學校之教練須取得 全國性體育團體B級以上棒球運動教練證,應聘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之教練須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C級以上棒球運動教練證,並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 擔任國內職業棒球或甲組成棒球團選手 2 年以上者。

(2) 從事各級學校棒球代表隊教練工作累積 1 年以上經驗者。

4. 如經二次以上公開甄選後,無上述具原住民身分運動教練資格人 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由所屬主管機關報經本署同意後,得聘 具有棒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5. 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 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第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二) 人數:視本署年度預算及辦理成效進行調整。

(三) 教練遴選聘用原則詳附件 1。

六、 計畫增聘教練性質及聘期:

(3)

(一) 計畫增聘教練性質:依本計畫增聘之教練,其性質為專案計畫 教練。

(二) 聘期:採一年一聘為原則,經年度考核績效良好者得續聘。

七、 薪資及管理:

(一) 薪資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棒球「初 級」以上資格申請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規定之初級教練薪級支給,最高薪額至 330,並由各受補助單 位本權責辦理。

2. 依全國性體育團體棒球運動教練證申請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薪級 8 折支給,並由各 受補助單位本權責辦理。

3. 前受聘原住民族委員會「棒球專才輔導就業計畫」者,採計其 107 學年度迄今之服務年資,並據以核算薪資。

4. 有關本計畫之教練職務等級表、專業加給表及薪資對照總表如附 件 2-1、2-2 及 2-3。

(二) 其他管理及考核事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教練之服勤時間及工作事項等,由獲本計畫補助增聘教練之學 校與教練簽訂契約後辦理。(附件 3)

(四) 本計畫增聘之教練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八、 補助經費及其支用項目:

(一) 人事費(含薪資、年終獎金、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 費)。

(二) 業務費每校 15 萬元,業務費可支應項目包含教練差旅費、選手 營養費、消耗性器材費(單價 1 萬元以下)、課業輔導費、球隊訓 練費及雜支等項目。

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

(一)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附件 4)並檢附相關審

(4)

查文件,透過所屬地方政府向本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二) 教育部主管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附件 4)並檢附相關審查 文件,逕向本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三) 未於期限內申請者,視同放棄資格。

十、 審查作業:

(一) 初審

1. 地方政府受理學校申請案件後,就學校所附之申請計畫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檢視齊備與否及評估所提之計畫合理性、適切性後,

辦理初審,資格不符者逕予退件。

2. 另符合資格之學校,由地方政府於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彙整總表(附 件5-1)及初審意見表(附件5-2)併同申請相關文件一併函送本署委 託單位覆核。

3. 教育部主管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並檢附相關審查文件,逕向 本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二) 覆核:由本署委託單位進行書面審核作業,覆核未通過者予以退 件,且不受理補件。

十一、 經費核定、撥款及核結:

(一) 本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之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所定各財力等級予以補助(人事費倘獲行政院同意則 由本署全額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如附件 6),除第一年經 費採一期撥付外,第二年起經費採二期撥付,並應納入地方政府 預算,申請撥付經費時請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全額予以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 報告書等資料,報本署委託單位辦理前一年計畫核結,核結情形 列入下一年度核定補助之審查參考。

(四) 其餘經費支用等規定,應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餘款應予繳回。

(五) 有關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辦理,並請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5)

十二、 成效訪視及輔導:

(一) 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教育部舉辦之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受聘教練應 參加本署安排之研習課程。

(二) 受補助單位應協助本署委託單位進行訪視成效作業;由本署委託 單位成立訪視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辦理規劃、執行、輔導、訪 視及檢討工作。(訪視紀錄表如附件 7)

(三) 執行成果報告(附件 8),應包括實施計畫、方式、照片、量化及 質化執行情形、檢討改進建議、經費執行明細以及提供聘任專任 棒球教練考核表(附件 9),作為是否賡續下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依據。

十三、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依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 本計畫補助之增聘教練,不得列入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應聘任之運動教練人數計算。

十四、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項,由本署另行公布。

(6)

附件 1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教練遴選聘用 原則

一、 聘任期間: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二、 聘任方式:經核定後,由地方政府或學校依據本計畫所訂之教練 資格自行辦理遴聘作業,並將聘任結果函報本署委託單位。

三、 教練資格:

(一) 具原住民身分,高中職(含)以上畢業,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二) 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棒球

「初級」以上資格。

(三) 未具備上述棒球「初級」以上資格運動教練證書者,得依全國性 體育團體棒球運動教練證申請;應聘高級中等學校之教練須取得 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棒球運動教練證,應聘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之教練須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 C 級以上棒球運動教練證,並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 擔任國內職業棒球或甲組成棒球團選手 2 年以上者。

2. 從事各級學校棒球代表隊教練工作累積 1 年以上經驗者。

(四) 其他:獲本計畫補助增聘教練之學校,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 選:

1. 具原住民身分,且具有棒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 具原住民身分,且具有全國性體育團體C級以上棒球運動教練證 者。

3. 如經二次以上公開甄選後,無前二款具原住民身分運動教練資格 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三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 報經本署同意後,得聘具有棒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四、 檢具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

(7)

(三) 教練證書影本(擇一):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棒球「初 級」以上證書影本。

2. 全國性體育團體 C 級以上棒球教練證證書影本。

(四)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依全國性體育團體棒球運動教練證申請者,

另需檢附擔任國內職業棒球或甲組成棒球團選手 2 年以上者或棒 球代表隊教練工作累積 1 年以上經驗者之證明文件)。

(五) 原住民身分證明(6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

(六) 高中職以上(含)畢業證書影本。

(七) 健康檢查(參考附件 1 內的表 1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證明文件資料。

(八) 男性應附免役或退役證明。

(九) 近一個月內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一份(請至警 察局申請)。

五、 甄選及核定錄取:由地方政府或學校成立甄選小組辦理甄選作 業,完成後將甄選結果及相關文件資料併同經費申請表函送本署 委託單位辦理補助金額核定。

六、 其他注意事項:相關檢具資料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

撤銷其資格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8)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專案棒球教練 申請文件檢核表

序號 需檢附文件 份數 是否繳交

1 申請表 1 份 □

2 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

3 教練證書影本 1 份 □

4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1 份 □

5 原住民身分證明 1 份 □

6 高中職以上(含)畢業證書影

本 1 份 □

7 健康檢查證明文件資料 1 份 □ 8 其他(男性應附免役或退役證

明) 1 份 □

9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1 份 □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人

(9)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專案棒球教練申請表

學校名稱

姓 名 英文姓名

(姓氏在前)

性 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原住民族族別

通訊處

戶 籍 地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現居 住所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號碼

住宅:( ) 手機:

電子郵件信箱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關 係

電話 號碼

住宅:( ) 手機:

申請資格(請檢附 各項資料)

資格項目 符合條件 備註

具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 定辦法」合格授證之棒球「初級」以上 資格

是 否

全國性體育團體棒球運動教練證 C 級 B 級 A 級

學歷 高中職 大學 碩士

擔任國內職業球團選手 一~二年 二~五年 五年以上

擔任國內甲組成棒球團選手 一~二年 二~五年 五年以上

從事各級學校代表隊教練工作 一~二年 二~五年 五年以上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 系 科 別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結 業

肄 業

教育 程度

(學位)

證書日期 起(年、月) 迄(年、月) 文號

請 粘 貼 最 近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10)

兵 役

役 別 軍 種 官(兵)科

退 伍 軍 階

服 役 期 間

起:民國 年 月 日 迄:民國 年 月 日

退伍令 字號

簡 要 自 述

(11)

表 1、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體格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 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

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 理學檢查。

3. 胸部 X 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 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 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 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

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 理學檢查。

3. 胸部 X 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 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 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12)

附件 2-1

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教練職務等級表

單位:新臺幣元 應聘

類型 薪額 月支數額 應聘

類型 薪額 月支數額 依各

級學 校專 任運 動教 練資 格審 定辦 法合 格授 證之 棒球 初級 以上 資格 申請 者

330 31,355 依全 國性 體育 團體 棒球 運動 教練 證申 請者

330 25,084 310 30,325 310 24,260 290 29,295 290 23,436 275 28,265 275 22,612 260 27,240 260 21,792 245 26,210 245 20,968 230 25,180 230 20,144 220 24,495 220 19,596 210 23,810 210 19,048 200 23,120 200 18,496 190 22,435 190 17,948 180 21,750 180 17,400 170 21,065 170 16,852

(13)

附件 2-2

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教練專業加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 應聘

類型 薪額 月支數額 應聘

類型 薪額 月支數額 依各

級學 校專 任運 動教 練資 格審 定辦 法合 格授 證之 棒球 初級 以上 資格 及全 國性 體育 團體 棒球 運動 A、B 級教 練證 申請 者

330

23,820

依全 國性 體育 團體 棒球 運動C 級教 練證 申請 者

330

19,056

310 310

290 290

275 275

260 260

245 245

230

20,700

230

16,560

220 220

210 210

200 200

190 190

180 180

170 170

(14)

附件 2-3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教練薪資對照總表

單位:新臺幣元

備註:全國性體育團體棒球運動 A、B 級教練證應聘者,薪額打 8 折、加給不打折;C 級教練證應聘者,薪額及加給均打 8 折。

年資 薪額 應聘類型 實際月薪 應聘類型 實際月薪 應聘類型 實際月薪

第十三年 330 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 法合格授 證之棒球 初級以上 資格申請

55,175 依全國性 體育團體 棒球運動 A、B級 教練證申 請者

48,904 依全國性 體育團體 棒球運動 C級教練 證申請者

44,140

第十二年 310 54,145 48,080 43,316

第十一年 290 53,115 47,256 42,492

第十年 275 52,085 46,432 41,668

第九年 260 51,060 45,612 40,848

第八年 245 50,030 44,788 40,024

第七年 230 45,880 40,844 36,704

第六年 220 45,195 40,296 36,156

第五年 210 44,510 39,748 35,608

第四年 200 43,820 39,196 35,056

第三年 190 43,135 38,648 34,508

第二年 180 42,450 38,100 33,960

第一年 170 41,756 37,552 33,412

(15)

附件 3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專任棒球教練聘任契約書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學校)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教練)

因甲方獲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丙方)補助執行「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 球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與乙方簽訂本契約,雙方同意共同遵守約定 條款如下:

一、 契約期間:

(一) 甲方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聘任乙方為專 任棒球教練,其聘僱、差假、薪給、保險及契約終止等,比照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乙方之聘任,其聘期為一年;乙方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 由,經甲方同意,並報丙方委託單位備查後,不得辭職。

二、 工作項目:

(一) 乙方應規劃並推動甲方棒球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 等相關業務。

(二) 乙方應規劃並辦理甲方課後、寒假及暑假期間訓練事項。

(三) 乙方於聘用期間,應規劃並帶隊參加教育部舉辦之學生棒球運動聯 賽。

(四) 乙方應填寫工作日誌及按季填報工作季報表,詳實紀錄各項工作內 容,經甲方首長核章後建檔留存,並應於每季將工作季報表,經校長 核章後送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彙整提送丙方委託單 位。(工作季報表如附件 3-1)

(五) 乙方不得向所訓練之球員或其家長額外收取訓練費,經查有該情事 發生且屬實,立即停聘;情形嚴重者,依丙方委託單位評核後,視情 形由甲方予以解聘(評核形式由丙方委託單位定之)。

(六) 專任棒球教練不得兼職。惟於甲方擔任其他職務者不在此限,但其 兼職不得逾棒球教練核心工作範圍,若有所違反,丙方委託單位得

(16)

以指正,嚴重者經丙方委託單位評核後視情形得以取消補助資格(評 核形式由丙方委託單位定之)。

(七) 其他甲方交辦與棒球訓練相關事宜,及協助運動訓練及體育活動支 援事項。

(八) 乙方應參加丙方委託單位辦理之研習課程,若遇甲方排定之工作或 賽程,得經丙方委託單位同意後,辦理請假手續。

三、 差勤管理:

(一)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原則不超過 8 小時,每週原則不超過 40 小 時;其上下班及休息時間從甲方規定,乙方得視訓練或參賽規劃,經 甲方同意後,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 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1. 乙方因訓練規劃、參賽期間或突發事件,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 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總計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 過 46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數甲方事後應給予乙方適當之休息或 補假。若停止例假、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亦同。

2. 甲方如需乙方協助棒球訓練以外之工作,需乙方配合加班,應由 雙方協議為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 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延長之 工作時數甲方事後應給予乙方合理之工資。

(三) 請假及離職規定:

1. 乙方請假、休息、休假(補假)或特別休假等,依勞動基準法及 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2. 除突發狀況,乙方辭職應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相關 規定預告知,並經聘任單位同意後,使得離職;若因乙方預告辭 職期間不足,且未經甲方同意而未上工者,不足預告日數視同曠 職日數。

3.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除突發狀況,應於 20 日前向甲方提出申 請,並經丙方委託單位核備後,始得辦理。

4. 乙方經核准兼課、在職進修或參加多元教育學習課程,應依規定 辦理請假(休假、事假或公假)手續。

(四) 甲方應置備乙方簽到簿或出勤卡,按月統計乙方出勤情形(含病、

(17)

事、休假),每月出勤紀錄應由甲方留存二年,供丙方不定時抽查。

(五)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差勤管理,若甲方未經丙方核准,要求乙方辦理 其他非工作項目之相關業務,乙方得拒絕之。

四、 聘任報酬及獎金:

(一) 乙方每月支領薪資新臺幣 元整,甲方應於次月 10 日前發放 上月全額薪資(扣除勞健保自付額),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應提早至前 一工作日時撥付。

(二) 年終獎金核發標準依丙方核定之計畫規定辦理。

(三) 意外險:為保障乙方之人身安全,由甲方辦理團體意外險投保事宜,

至少新臺幣 100 萬元之保額。

(四) 甲方應置備乙方薪資清冊,將撥薪日期、薪資細目等事項記入,每月 薪資清冊應由甲方留存一年,供丙方委託單位不定時抽查核備。

(五) 甲方若未依上開規定按時撥付乙方薪資,依勞基法 74 條規定,乙方 得向丙方或勞工主管機關、檢查機構申訴;甲方如違法屬實,經勞工 主管機關、檢查機構依勞基法 79 條罰則裁處之罰鍰,應由甲方自行 承擔。

五、 訓練及進修:

(一) 乙方在不影響工作推動之原則下,得視訓練工作需要,經甲方同意,

於聘任期間積極參加各項短期之專業訓練、研究、觀摩及多元教育 學習等課程,以增進自身的專業知能。

(二) 專任教練如違反勞基法第 12 條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棒球 教練聘任後,另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聘;若停聘者因犯行嚴 重或所犯之罪定讞,丙方有權依評核情形(評核形式由丙方委託單位 定之),得以解聘:

1. 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2. 被提起公訴,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涉嫌行為不檢或性騷擾等情事,情節重大,在調查中。

4. 不得向所訓練之球員或其家長額外收取訓練費,經查有該情事發 生且屬實,立即停聘。

5. 專任棒球教練聘任後,有本項第一款規定情事者,聘任單位應逕

(18)

6. 專任棒球教練聘任後,有本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 者,由學校組成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審議會決議前,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聘任單位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教練方,並報丙方委託單位備查,另審議 會之組成,從學校之規定。

7. 依前述各項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三)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及聘任(含續聘)為專任棒球教練;

另若有隱匿者,或因隱匿獲補助者,經發現後予以停聘,若停聘者因 犯行嚴重或所犯之罪定讞,丙方有權依評核情形(評核形式由丙方委 託單位定之),得以解聘:

1.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4. 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完畢。

5.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尚未消滅。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 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9. 罹患精神疾病及法定傳染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

10. 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2.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暴力 事件亦同。

13. 依前述各項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四) 教練如有不適任、違反聘任契約之重大事由,經查屬實,丙方得依勞

(19)

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或教練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12 條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 乙方於受僱期間應遵守契約之規定,於聘任期間內不得兼職,但在公私立 學校兼課者,應經甲方核准,並報丙方委託單位備查。在上班時間內兼課,

每週併計不得超過 4 小時。

七、 乙方不得兼職,惟於甲方單位擔任其他職務者不在此限,但其兼職不得逾 棒球教練核心工作範圍,若有所違反,丙方委託單位得以指正,嚴重者經 丙方委託單位評核後視情形得以取消補助資格(評核形式由丙方委託單位 定之)。

八、 乙方如有工作不力、怠忽職責、行為不檢、洩漏機密及聘任期間內冒名頂 替等嚴重情事,或捏造虛報經手之文書資料、洩漏機密者,經甲方查證屬 實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後通報丙方委託單位備查;並得以隨時無條件以 予解僱,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解聘。若甲方因乙方之行為致生損害 時,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九、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個人保管設備及經辦事務列表冊詳實移交甲 方。

十、 乙方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待遇、考績、退休、撫恤、福利互助及保險法 規等之規定,相關權利義務應依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法令。

十一、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十二、 本契約正本 1 式 4 份,雙方各執 1 份為憑,甲方另函送 2 份至所管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彙整後 送至丙方委託單位備查。

十三、 本契約未盡事宜,得依丙方核定之計畫辦理及甲方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20)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1)

附件3-1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運動教練工作季報表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教練姓名:____________時間:_____年____ 月至____月

*備註:本報表請於當年度 4 月、7 月、10 月及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供。

項次 項目 實際執行情形說明:

(可提供附件資料以為佐證)

球隊概況

1.本季球員出勤人數(含轉出及轉 入)

2.招生策略

3.外部資源贊助情形

訓練場地 訓練設備設施購置或維護情形

訓練計畫

1.本季訓練計畫實施情形 (含訓練 成效或執行困難等)

2.本季訓練計畫規劃(訓練目標及移 地或參賽規劃)

3.球員運動傷害處遇情形 4.工作日誌或出勤紀錄 (依聘用學校的格式為主)

專業知能

本季專業知能進修情形(棒球專業 訓練、研究、觀摩及多元教育等課 程)。

行政配合

1.與學校人員間分工情形 2.學校業務參與情形 3.其他

工作心得

1.本季主要工作情形 2.困難問題及改進事項 3.建議事項或其他

填表人(教練)簽名:

(22)

附件 4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申請學校計畫書

一、 申請單位:

二、 現況及問題說明:

(一) 學校簡介:

(二) 球隊概況:

1. 球隊招生(含原住民籍佔比)。 2. 參賽情形。

3. 學生管理。

4. 選手向上輸送計畫。

(三) 訓練場地設置情形與使用

(四) 經費籌措及財源說明(含經費表) 三、 本計畫之需求說明及目標管理:

(一) 需求說明:

(二) 計畫之執行說明:涵蓋執行項目、內容、方法與策略、時程規劃及管理(須 另以甘特圖呈現)。

四、 預期成效評估(目標值):

五、 相關附件:(校隊營運佐證資料及照片)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校長:

說明:計畫書需涵蓋以下內容,格式自訂。經甄選為核定補助者,為學校平時考核及考 核評鑑之評比依據。

(23)

□申請表

□核定表

教育部體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110 年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計畫期程:110 年 1 月 1 日(自核定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補(捐)助項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列)

(元)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列)

(元)

說明

人事費

業務費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24)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110 年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計畫期程:110 年 1 月 1 日(自核定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計畫金額 2%,計 元(上限為 2 萬 5,000 元)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 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 詢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 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 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 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 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https://pse.is/EYW3R)下載「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部各計畫主政單位或政風 處。

(25)

附件 5-1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政府(教育局/處)

初審意見彙整總表

序號 申請單位 初審結果 推薦序位 備註

1 □ 通過

□ 資格不符

2 □ 通過

□ 資格不符

3 □ 通過

□ 資格不符

4 □ 通過

□ 資格不符

5 □ 通過

□ 資格不符

6 □ 通過

□ 資格不符

7 □ 通過

□ 資格不符

8 □ 通過

□ 資格不符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26)

附件 5-2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政府(教育局/處)

初審意見表

一、基本資料 序號:

申請學校 球隊年資 選手人數 (原住民籍球員比例)

球隊發展情形 (概況)

二、計畫內容初審

審查項目 初審結果 意見或說明

(勾選不符合應敘明理由)

1. 訓練學校與計畫補助

資格是否相符

符合

尚可

不符合

2. 訓練埸地設置與實際

情形是否相符

符合

尚可

不符合

3. 經費預算分配是否合

符合

尚可

不符合

4. 計畫執行內容安排是

否適宜

符合

尚可

不符合

5. 補充意見說明

審查結果

□ 初審通過

於轄內所申請之學校,其推薦 序位為第_____位。

□ 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27)

附件 6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地方政府自籌款比例分級表

縣市別 財力分級 自籌款比例

臺北市 第一級 14%

新北市 第二級 13%

桃園市 第二級 13%

臺中市 第三級 12%

新竹市 第三級 12%

臺南市 第三級 12%

高雄市 第三級 12%

新竹縣 第三級 12%

嘉義市 第三級 12%

金門縣 第三級 12%

基隆市 第四級 11%

宜蘭縣 第四級 11%

彰化縣 第四級 11%

南投縣 第四級 11%

雲林縣 第四級 11%

花蓮縣 第五級 10%

苗栗縣 第五級 10%

嘉義縣 第五級 10%

屏東縣 第五級 10%

臺東縣 第五級 10%

澎湖縣 第五級 10%

連江縣 第五級 10%

(28)

附件 7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訪視紀錄表

受訪學校 訪視時間 年 月 日

訪 視 項 目 委員說明及意見 委員對受訪視學校 建議事項

一、球隊概況

1. 學校發展棒球策略、實施事項及 招生情形(含轉出、入及向上輸送- 國 小 至 國 中 、 原 住 民 學 生 數 占 50%以上)

2. 經 費 籌 措 及 其 他 財 源 挹 注 說 明 (含教育部、地方政府補助及企業 贊助),積極作為尋求外部資源

二、訓練計畫

1. 規劃訓練計畫實施目標方法 2. 學生管理及課後輔導執行補救教

學(須附照片)

三、訓練場地

1. 訓練場地之安全防護措施及場外 設備,如宿舍、休息區等

2. 訓練設施器材及物品購置

四、行政配合

1. 學校平時考核表及季報表(檢附公 文)

2. 補助經費執行情形表及薪資清冊 註:以上須提供紙本資料或公文佐證

五、參賽情形

1. 規劃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棒球聯賽 或各級機關單位辦理之盃賽,寒、

暑假(移地)訓練事項(附證明或照 片)

六、運動傷害 防護措施

1. 防護措施貼紮及護具的使用 2. 相關動作訓練

3. 加強身體素質的訓練保持最佳精 神狀況

其他建議:

訪視委員簽名:

(29)

附件 8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執行成果報告書(含範例)

(採 A4 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補助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學校名稱:

計畫執行人員:

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0)

壹、 學校概況:

一、 棒球隊發展目標:

二、 選手各年級人數(原住民籍佔比) :

原住民籍佔比:%

NO 姓名 年級 守備位置 族別

1 王挪亞 二年級 投手 太魯閣族

三、 學校招生情形:

四、 訓練場地設置:

貳、 棒球隊營運情形:

一、 年度訓練計畫:

月份 年度重點項目 訓練週期 訓練重點計畫 備註

二、 球隊訓練狀況:

時 間 星期

(31)

三、 推動學校棒球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等相關業 務執行成效:

實施事項:

(一)選手發掘:

(二)選手培訓:

1. 學校生活:

2. 訓練時間:

(三)選手向上輸送計畫:

選手來源學校 升學標的 前一學年度選手向上輸送情形 指選手係畢業自那

間學校。

規劃輔導選手畢業後 升學就讀那些學校。

請詳細列出最近一學年度畢業,有繼續升學(或 至社會隊)且仍參加棒球隊選手 1.合計人數;2.

選手姓名、升學就讀學校(或社會隊隊名)

四、 本學年度參賽及移地訓練情形:

項目 參與賽事 比賽日期 比賽地點 參與成績

五、 選手課業輔導計畫:

參、 相關附件(如球隊照片等)

(32)

肆、 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經費 項目 支用說明 金額

人事費 教練薪資 支應教練 110 年 1-12 月薪資

33,000*12 個月

業務費 棒球 支用選手訓練之棒球耗 材

2,000*2 箱

保險費 支用選手參加比賽之保 險費

5,000

差旅費 支應教練差旅費 總計

※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33)

附件 9

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 聘任專任棒球教練考核表

學校名稱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受核教練 考核次數 第 次

勤惰記錄

項目 時數 項目 時數 項目 時數 項目 時數

事假 曠職 病假 遲到

評分標準 配分 評分 說明

品德

1. 遵守學校紀律及教育人員相關法規。

2. 校內外行為表現。

3. 營造團隊氣氛。

4. 待人處事與選手及家長之溝通與認同 度。

5. 言行操守。

20

服務

1. 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

2. 規劃辦理並執行非上課期間之訓練事 項。

3. 教導選手生活教育。

20

專業 知能

1. 參與進修之時數。

2. 發表與訓練知能有關之論著。

3. 參加與訓練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會。

4. 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所舉辦之各級 教練講習。

5. 參加本會辦理之在職訓練。

20

行政 執行

1. 配合學校運動訓練業務及相關活動。

2. 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 展事項。

3. 支援學校運動選手培訓之行政業務。

4. 配合本會政策宣導之相關活動。

15

出勤紀錄 15

其他特殊事蹟、或缺失(加、減分) +(-)10 (此項未敘明理由者及具體事蹟者,不予計 分)

總分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在重工業方面,由於國家經濟的巨幅變化,亞 塞拜然的工業發展在 1995 至 2008 年之間取得重大 成就,1994

四、工作時間:每日(學生上課日)上午 08:00 至下午 16:00。非上班日如遇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每週以40小時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雇。在僱用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

(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 畫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 籍工作者至同一或不同計 畫工程內之乙工程工作人 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之外

申請永居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 久居留(需符合每月 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 乙級專業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

訓練課程需符合全日制訓練(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 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時數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