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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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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名稱:研商臺灣海洋工程學會建議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案 二、會議時間:

99 年 12

6

日(星期一)下午

2

三、會議地點:工程會第二會議室

四、主持人: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振川

五、出列席人員: (如後附簽到表) 六、記 錄:宋士陽 七、會議緣起:

臺灣海洋工程學會致函工程會,表示港灣工程建設屬我國重大經 濟建設項目,港灣建設之良~關條國家經濟發展至多巨,又各大學相關 科系學生巳修習包括港灣工程、海岸工程、波浪力學、海洋污染、海 岸防災等與港灣有關之專業課程,惟現行技師類科並無「港灣工程斜

J '明顯輕忽港灣工程之專業性,柱顧港灣工程專才之就業權益。基 於港灣工程之專業性,尚非目前技師科別銓定之專業素養所能勝任,

故建議增設「港灣工程科 J 技師科別,以維護港灣工程品質與國土保 安,並達成高等教育垮養專科人才投入職場之目標。

依技師法第

2

條規定,技師之分料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而 現行技師分科已達

32

料之多,又目前執業範園包括港灣工程技術事項 之技師,包括土木工程料(港灣)及水利工程科技師(築港) ,如技 師料別如劃分過細,不同科別問因執業事項、相近,易滋生執業範園誰 屬之爭議。

有關臺灣海洋工程學會建議增設「港灣工程科 J 之建議,工程會 基於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職責,為避免考用脫節浪費考試資源之情形發 生,或引發不同科別技師問之執業爭議,需在落實技師專業分工,以 及維護公共安全與衛生之規範目的下,審慎評估可行性與必要性,去 召開本次會議徵詢相關學術團體、技師公會及機關意見。

八、討論事項: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之必要性 發言及書面意見(依簽到表順序)

(一)臺灣海洋工程學會(提案單位)

※郭一羽理事長(交通大學土木工程象教授)、邱永芳(港灣技術 研究中心主任)

(2)

1.港灣工程建設屬我國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之一,目前公部門及民 間企業從事港灣工程及管理之人員超過萬人,而設有港灣工程 相關科系(所)及開設相關課程之大學,有臺灣大學、交通大學、

中興大學、成功大學、中山大學、海洋大學等,每年垮育出數 百位具土木工程基礎並有港灣工程專業之高階人才;但查「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所訂技師類科獨漏

「港灣工程技師 J '明顯輕忽港灣工程之專業性,並枉顧前述 港灣工程專才之就業權益。又我國是海洋立圈,若無海洋港灣 工程的相關技術傳承,對國家的未來經濟發展影響甚鉅。

2.

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園」規定,你將「港灣」歸在土木工程斜

r

築港」歸在水利工程料,但土木工程科技師考試的應試科 目並無與海岸或港灣工程相關專業的科目,而水利技師的應試 科目只在「水利工程」一料內佔三分之一的比重有「海岸工程

J (命題大綱) ,一般應試者常因「海岸工程」內容很多,故 放棄研請海岸工程,造成圍內極為缺乏具有海岸港灣專業知識

的技師。

3.

建議「港灣工程技師」之執業範圍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港 灣工程等,所需的專業知識包括波浪理論、潮汐、漂沙、海岸 變遷、海洋結構、海岸防災、海洋污染、港灣規劃等,惟目前 國家考試不考相關科目,雖各大學目前仍有很多海洋工程專業 之師資,但因學生缺乏學習意願'比方面的知識傳承逐漸斷絕

,故港灣工程在學術領域雖是完整的,但工程實務上卻無法銜 接。

4.

交通部(港務局)和農委會(漁業署)已表示有成立港灣工程 技師的必要性。另經濟部負責國內的海岸防災,其工程規劃設 計若無波浪力學等的專業知識應用,在防災面上永遠只能固守 陸地,無法進入海洋的領域。

5.

本提案對土木技師、水利技師並無排他性,只是期望國內能有 多一些也具備港灣海岸專業知識的技師產生,使國內的海洋港 灣工程技術水準得以提升。

6

各公務機關目前需用港灣專長人員時,僅能列土木或水利工程

(3)

科招考,很難錄用到適合專長人員,以致需長時間再培訓,常 無法有效管理港灣工程之特性。為考用能合一,庭、儘速增設港 灣工程技師之類料,至於「港灣工程技師」應試科目,當請相

關學者集思廣益後再行建議。

7.

有關與會人員建議調整土木及水利工程科技師考試科目,增加 海洋相關科目乙節,因為考料之間還是具有競合性,增加海洋 工程相關科目就會排擠其他科目,並不容易做到。

※王志成理事(字泰工程顧問公司總經理)

1.本人服務於工程顧問公司,過去

30

餘年來從事港灣及海岸工程 之規劃設計工作,深知港灣工程所需具備之專業技術與一般陸 滅之土木或水利工程有甚大差異。

2.

目前港灣及海岸工程技師簽證業務主要由土木及水利技師來執 行,但因土木技師之考試科目中並無港灣及海岸工程相關科目

)而水利技師之考試科目

6

料中僅於「水利工程」一料有

1/3

比例,並未包含一些港灣工程重要專業科目,造成在顧問公司

從事港灣或海岸工程多年之專業人才,為取得技師簽證資格,

必須回過頭去準備土木或水利技師應試科目,而沒有港灣或海 岸工程經驗之土木或水利技師卻可以辦理港灣工程之簽證。

3.

臺灣四面環海, I海洋立國 J 是歷任政府之政策,過去數十年 來港灣工程一直是政府重大建設計畫的一環,投入資金極為龐 大,加上港灣工程之技術日新月異,成為一個非常專業之領域

,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 J '可讓更多的專家學者及學生願意 投入這一個專業領域,並進而提昇臺灣港灣工程之技術及工程

品質。

4.

目前土木及水利技師中不乏具備港灣工程之專業技術及經驗者

,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 J '並非要縮減現有土木及水利技師 的執業範園,而是要讓具有港灣及海岸工程專業人士有機會發 揮其專業技能、或有機會進入與港灣工程相關之政府部門(例 如各港務局、農委會漁業署、水利署、海巡署、臨海之縣、市政 府)服務。

(4)

※陳陽益理事書面意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系教授) 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實為最急迫需要:

1.全國有五大國際商港與多個國內商港及各類大小的漁港兼遊艇港

,共約

250

多個大小港口過佈全國各沿岸;又全國的民生經濟以 出口貿易為主,故大宗貨物船運所需的港灣工程實為本國最主 要所需的工程之一,但卻沒有港灣工程專業人員來從事港灣的建 設、碼頭泊靠與保護改善等工程,以確保港內水域的穩定及船抽

出入航行的安全,與實際需要脫節。

2.

依現有的工程科技師中,僅有水利工程科技師考試科目中列有 港灣工程一項,但其僅在防災工程、海岸工程(含港灣工程)

、排水工程等共一科目中之一小項(即最多僅佔此科目中的

116

)而已,若以應考共六科目共

600

分計,則港灣工程的分數最

多僅是

600/36=16.7

分而已,實不足為道,而無法符合港灣工程

實務之所需。

※詹前登教授書面意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象主任)

贊成成立「港灣工程科技師 J )海港工程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工 程,與傳統土木工程不同,主要是需要考量海港環境之特殊性

,因此贊成設置港灣工程科技師。

(二)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沈景鵬理事

1.本學會廖理事長因公出國由本人代表參加會議,技師是工程界 重要的證照制度涉及不同專業,以學會立場尊重與會人員之意 見及討論結論。

2.

個人則以過去實際從事港灣工程多年之經驗表達意見,因近年 來相關技師類科已無港灣工程相關之考試科目,以致工程料系 學生對港灣工程漸不重視,我國考試引導教學,在國家考試無 相關港灣工程科目下,使得港灣工程界吸引具備相關學識之人

才日漸困難,而臺灣四面環海,海洋條、國家發展重要一環,相 關工程專業的傳承問題,應該深思。

3.

港灣工程確與水利工程有不同之專業,以最近墨西哥灣鑽油平台漏

'

(5)

油事件為例,如果只懂水利工程而不懂波浪,如何能參與救災?

offshore

等離岸、深海工程,如不具備海洋專業知識如何勝任相關工 作?目前公共工程實施簽證之工程種類既已包括港灣工程在內,希 望工程會、考選部、考試院能站在為國家舉才立場上,重視此一問 題,增設相關技師科別,且多一個科別並沒有壞處。

4.

另同意採二階段方式先設立土木技師再細分專業,將港灣工程 技師納入第二階段細分之專業技師內。

(三)臺灣大學土木工程象蔡

T 貴教授

1.海岸地區為臺灣海洋國家之重要土地與水域資源,相關工程所 需之科學與技術知識,與其他工程領域有相同之處,但更其顯 著之差異,可歸類自成一類,專業背景上是有必要。

2.

但目前技師證照考試類別之設計,彼此可以相互取代,是一個 錯誤之安排。如果其他工程類別可以成立,而有關「港灣工程 科技師」不能設立,非常不公平。

3.

建議以「土木工程 J 為大類,相關專業技師之分類設計應分為 兩階段: (1)先考一般土木工程技師;

(2)

經過一定時間,再考土 木相關工程專業分料,如結構、大地、水利、水土保持、交通

、環工、海岸(港灣)等等(將營建相關技師分為重笠豆豆)。

即先取得一般土木工程技師,再取得專業分科技師。

4.

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等,應視工程特性及專業需要 '規範一般土木工程技師與其他各類土木專業分科技師並列簽 證,而不是互相取代,也不是有我就沒有你的排他,應該是各 類專業合作,才能提升品質。

5.

目前之土木專業分科技師之設計是錯誤的,如呆其他之土木分 料可以設置技師,而「港灣工程」不能設置技師,雖然是不公 平,但以「錯誤之分科設計 J 要解決錯誤之「技師分工」問題

,只是讓問題更加惡化而已。

6.

工程師制度非常重要,一般民眾無法監督,需要專業自律、自 治,建議工程會結合土木相關學術界力量,要求考選部將分料 及考試制度做結構性問題的通盤徹底解決,而非修修補補的枝

節調整。

(6)

(四)臺灣科技大學營建象張燕玲副象主任

1.本人肯定港灣工程有其專業性,但技師料別去口不斷細分,則彼

此業務重疊及執業權利之衝突就難避免。

2. r 港灣工程技師」之執業範園,如亦允許由土木技師或水利技 師辨王里,而水利、土木技師人數很多,勢必壓縮港灣工程技師 的執業空間。而且,港灣工程的進行應包括土木技師、水利技 師,及環境評估等專業需要,故是否增設「港灣工程技師」應

考慮其實際執業空間。

3.

目前考選部已研議推動二階段的技師考試,本項提案是否等到

技師法或考試院徹底修正技師考試制度後,再討論。

總之,應、從考試制度去解決問題,大方向的制度如正確,則小方 向就不會有太大的爭執及問題,尤其是工程上,無法很清楚切割 哪一部分屬於某技師,另哪部分屬於另外技師,而且工程整合有 其必要,宜徹底修改現有考試制度。此外,現行考試應試資格規 定亦有不合理之處,應該予以放寬,讓有這方面技術能力的人都 能應考,以維護相關科系畢業學生之權益。

(五)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象蔡清標教授兼副院長(金灣海洋工程學 會常務理事)

1.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規範應實施技師簽證 的公共工程,其中「四、港灣工程」、「七、海岸、河川整治

及水利工程」、「十四、工業區開發工程-海堤、工業港」等

3

項與海洋有密切關餘,顯示港灣工程的專業性。

2. 目前技師分科靜、將土木工程細分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

水土保持、交通工程等料,而港灣工程、海岸工程或海洋工程 之外力環境,與波浪及海象等息息相闕,其專業領域有其特殊

性。過去土木技師考試確實有考與海洋相關的科目,執業範囡 列有碼頭、堤岸、港灣是合理的,但之後刪除相關考試科目,

卻仍維持相關執業項目,並沒有配合刪除;另水利工程師技師

考試,亦僅佔

6 科應試科目中的 1 /1 8 '明顯不足,是否有專業 能力去執行相關工程?確實有疑義。過去技師考試科目的調整

並沒有相關專業人士參與,以致發生目前不合理的現象。

(7)

3.

過去港灣工程建設或海岸工程係護你由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 程技師等簽證'確實存在專業考量不足的問題,如花蓮港港池

共振問題、港灣對鄰近海岸變遷的影響(海埔新生地消失) ...

等等,在在顯示另設立「港灣工程技師」的必要性。

4.

鑒於港灣工程之專業及特殊屬性,有必要增加設立「港灣工程 科技師」辦理考試,惟技師名稱及考試科目,可再更廣泛、更

周延討論。

5.

又新增「港灣工程科技師 J '只是讓土木、水利相關科系學生 多一項考試選擇,並不會壓縮土木技師及水利技師的執業空間

,卻能對提升港灣或海洋工程的品質會有很大幫助。

6.

考選部目前研議中之技師二階段考試,僅限現有之技師科別,

海洋工程學會此時提出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之建議,是希 望來得及配合考選部作業,俾能一併納入規劃以縮短時程。

(六)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象于嘉順助理教授

1.歐洲沒有特別考「港灣專業工程師 J '並不像我國分得很細,

但我國既然已採細分料,就應該根據專長來設料。目前考選部 研議的考試方式只是分為兩試,並非類似醫師制度的兩階段考 試,兩者並不相同。

2.

臺灣之港灣、海岸、海洋等相關工程,以往由土木技師或水利 技師簽證'但國內這二類技師考試科目並未泊蓋海岸工程領域 專長,執行上確實產生一些問題(例如淤積、侵蝕、港池共振 等) ,此外也造成學生有研究學習目標上的困擾,以致海洋工 程課程逐漸不被重視。

3.

考量過去幾十年來累積許多港灣設計及海岸工程缺失問題,實 有必要增設「港灣」或「海洋 J 工程科技師。

(七)臺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學象簡連責教授兼象主任

1.我國標榜海洋國家,為彰顯港灣工程專業,以維護港灣工程品 質與國土保安,尤其「國土計劃法草案 J 中亦包括海洋資源地 區,故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實有其必要性,僅代表本系強

烈建議同意增設。

(8)

2.

目前現行技師科別(如土木、水利) ,其執業範固與考試科目 實無法適度反映港灣工程之特性,因一般港灣工程主要包括防

渡堤工程、港埠工程、海岸工程等,尤其是近岸海洋環境對港 灣工程極為重要,實非一般陸域土木、水利技師領域所能涵蓋 與勝任。

3.

河海工程系成立至今已

50

年,畢業學生已超過

4

000

位,為提 供畢業同學發展及學以致用之機會,新增「港灣工程技師」實

有必要。

4.

目前臺灣海洋工程學會建議之港灣工程技師應試科目包括流體 力學、大地工程學、波浪力學、港灣工程、海岸工程及海洋環 境,原則同意但可再研討協商。

(入)中華民國海洋及水下技術協會梁乃匡理事長

目前之問題關鍵在於高考水利工程料有關海洋工程方面的考試科 目不足,影響學生學習相關科目的意願'造成公務員缺乏足夠的 海洋工程專業知識,對國家在海洋方面的發展規劃及工程執行有 不良影響,如果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尚有困難,建議考選部

就水利工程科技師的考試科目增加海洋工程領域的科目,如此應 可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九)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方文銓理事長

1.國際上其他國家多數採大分類,而我國分料過細,與國際接軌 就有困難,也窄化各科技師可以執行之業務範園。

2.

臺灣海洋工程學會建議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乙案,查其所 提資料顯示執業範園為「從事港灣工程、海岸工程、海洋工程

J '惟依現行技師法所訂「各科技師執業範園 J '水利技師 之執業範園包括築港等,且其考試科目內容包含該學會所提之

內容,應無再增設技師科別之必要,故本公會表達反對另設置

「港灣工程技師」之立場。

3.

現行技師分科及其執業範園存在若干問題,未來技師分料制度 及其執業內容要如何有效規範,應請技師中央主管機關公共工 程委員會加以研究,並重新制訂技師分科原則,否則未來申請

(9)

增設技師料別之建議將層出不窮,即在土木技師之下亦可增設

「隧道工程技師」、「橋樑工程技師」、「道路工程技師」等

,水利工程技師下亦可除「港灣工程技師」外,尚可增設「堪 壩工程技師 J 等,如此未來技師分料及執業範園將造成很大的

困擾,故現階段仍建議不增設「港灣工程技師」。

4.

建議檢討技師分料制度時,仿效國外先進國家作法,採取大分 類,取得某一領域的技師資格,可自我選擇特定專精領域強化 實務經驗,在市場法則下公平競爭。

(十)考選部楊天來專門委員

l

與「港灣工程」技術能力相關之考試科目,雖未在土木或水利 工程技師應試科目中列舉,但命題大綱中如水利工程乙料就有

包括如港灣工程等命題範園。

2.

本部針對專技人員考試新增類料之建議,前提靜、以該類料是否 訂頒職業管理法律為原則,另本部刻正研擬「專技人員考試種 類認定要點」草案,需具備有五要件(具備經由正規教育或訓 練之垮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 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條;具資格者其 業務壟斷性及排他性;執行業務具備自主性、獨立性與自律性

;業務紛爭責任鑑定困難) ,本項提案將依前揭原則及要件加

4

食示見。

3.

技師分科於

78

年由

20

料增為

32

料,迄今並沒有發生增加科別之 情形,是否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 J '主要考量在是否能配合建 立職業管理法令,本部原則尊重會議決定;另會中與會人員建議 本部應就現有

32

類料之架構重新檢討,以及水利工程類科應加考 港灣工程相關應試科目等,因涉及層面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學會、公會等,因超出今日會議議題範園,本部出席代表未獲授 權,僅能將建議案攜田作為未來研究參考。

(十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林金水副處長(代理李雲萬總工程司出席)

1.本局(基隆港務局)委託辦理港灣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 務採公開評選作業,你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

9

(10)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規定所訂定廠商資格,由相關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辦理;另為符合「各科技師執業 範園」規定,原則規定計畫主持人需為土木或水利技師。

2.

港灣工程特性與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科技師考試科目之專業屬

性尚有差別,如果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 J '就港灣工程執行 機關而言,如由具有海洋、港灣工程等專業相關性更高之「港

灣工程技師」參與港灣工程建設,對港灣工程計畫推動及工程 品質等應更加有利,但實務上並不會僅限「港灣工程科技師」

辦理,即不會排除土木、水利技師,僅在機關遴選廠商時影響

「評分」。

3.

綜上,本局傾向同意增列「港灣工程科」技師,但建議以不排 除土木或水利技師參與港灣工程建設之模式增設。

4.

目前交通部主管之商港法並無庭、由某類科技師辦理港灣工程規 劃、設計、監造之規定,遴選廠商時你依政府採購法、各科技 師執業範園訂定廠商資格規定,施工部分則依公共工程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書面意見)

查本署目前辦理海岸新生及漁業建設計畫,舉尺,漁港疏沒、漁港 內基本設施、一般設施建設、維護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鑑定等工作,均須海岸侵淤、漂砂、;朝位、波浪、水下施工等相 關專業知識,查土木技師及水利技師並無應試上述之科目,為漁 港、港灣工程品質提昇,建請於我國技師分料中,增列「港灣工 程技師 J

(十三)經濟部水利著陳永祥簡任工程司

目前水利署主管之水利法並未涵蓋港灣工程事頃,原則尊重會議 討論後之決定,惟基本上認同水利技師公會方理事長提出之看法

,應考慮過度細分專業的負面影響,包括一但增設「港灣工程科

」技師,則其他種類之公共工程亦可分別設立技師科別,又執業 上不具排他性,則增設此一料別之效用似有疑義。

(11)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何育興筒任技正

1.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專業工程師

(PE)

制度,美國專業工程師考試

17

類並未分料,並無港灣工程類專業工程師,也不像我國技師 法中訂有各類專業工程師的執業範園,你由專業工程師依其自我 專業之認定,不會逾越其專業;專業工程師在旦金稱為「技術士

J '技術士共分為

20

類料,與土木工程相關者為「建設委員 J '其 第二階段考試之選考科目有與海洋工程相關者(砂防及海岸﹒海

洋、港灣) ,其選考科目會於技術士證上言主記;另海洋工程發達 之查益,其專業工程師共分

16

個科別,並無「港灣工程科 J

·並

加些專業工程師分為

4

類,亦未設「港灣工程」類;英國、加拿 大等國之專業工程師,經查也無「港灣工程科 J

2.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並非規定技師之料別,所列 舉為實施技師簽證的工程種類,如果需依照實施技師簽證之工

程種類設置技師科別,則技師分科勢必過多,恐、產生更嚴重的 執業範園重疊爭議。

3.

考選部目前已參考美國制度規劃推動技師兩試制度,第一試為基 礎學科考試,具備一定實務經驗參加第二試實務考試,但此項改 革只是解決目前考取技師資格者缺乏實作能力之問題。工程會過 去也曾規劃嘗試仿效醫師制度,將現行土木相關之分科予以整合 成一類進行考試,而後再進行專業分料,惟遭遇很大阻力,尚需 時間溝通凝聚共識。

4.

工程會於

95 年 7

5

日函頒「新增技師科別意見處理原則 J (參 見會議議程資料) ,本項提案將依該原則審慎處理;如確定新增 技師科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於其主管法規明定該科技 師技術事項應由該科技師辨理,至於修法後還沒有考選該科技師

或人數不足的問題,法制作業上可以訂定「日出條款 J 方式處理

,待一定時間後始生效(緩衝期) ,在未實施前亦可由現有相關 科別技師繼續執行。

5.

有關特定領域專業人才之需求,增設技師料別舉辦考試,並非 唯一的途徑,相關科別技師經由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訓練課程加 以垮訓,也是方法之一,例去口軌道工程,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術

(12)

固體開辦課程垮訓專業人才。此外,機關在招標訂定廠商資格 時,並非僅訂定證照資格,亦可視工程特性,規定投標廠商須 有相關工程實績,另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須有相關經歷或完 成相關專業訓練,相關經驗、能力項目納入評選。

九、主席綜合結論:

1.技師分斜的調整是重大事項,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始能推動,

雖不是要百分之一百的共識,但也應該要有百分之七十甚至八十的 共識。本項議題需要從專業的提升及對現有料別技師執業權益的保 障等角度,進行整體性評估。今日會議只是工程會研議本提案的第 一階段作業,先暸解有哪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溝通、討論。

2.

在現行技師分料制度下,如何擇定適合之工程技術服務廠商以 確保工程品質,業主(工程主辦機關)的角色很重要,應視工 程專業特性訂定廠商資格,依專業需要規定不同科別技師參與

,大型工程履約廠商之實際經驗十分重要,愈大愈複雜的工程

,愈需要各類技師合作與整合。

3.

醫師制度靜、經由國家考試取得醫師資格,之後再依其實際從事 之醫療領域經由各專科醫師學會認定專科醫師資格,

r

醫師」

代表其執行醫療業務之資格,而「專科醫師」代表其在特定醫 學領域之專長,醫師問並沒有「執業範園 J 衝突的問題,醫師 制度可以,工程師應該也可以,未來可以參考醫師制度檢討技 師分料與考試制度。

4.

與會人員均肯定海洋工程之專業性與特殊性,但在目前技師分 科蕪構下,是否增設相關科別是「切割」的問題,要如何與其 他科技師區隔?需避免過度切割不利專業整合及影響工程進行

,相關問題不是短時間可以獲致結論,處理此類建議已有一定 的程序,工程會將以今日會議與會人員意見為基礎,再正式徵 詢相關學術團體、技師公會及港灣工程主辦機關及主管機關意

見,以確定還有哪些問題需進一步溝通、釐清,將從整體角度 進行後續研議工作。

十、散會:

99 年 12

6

日上午

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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