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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學年度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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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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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學年度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第二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6 學年度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1 名(備取 若干名)

兵役缺

自 106 年 8 月 23 日起至 107 年 06 月 30 日止或代理 原因消失。

國小普通班(兵役缺) 可協助行政業務者 尤佳。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163.17.166.129/)、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可報考 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報考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3. 大學以上畢業者。【可報考第 3 次招考】

備註:報考人員最低錄取標準為 75 分以上。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一次之招考)

(一)【第 1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6 年 8 月 14 日 8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須符合上 述五、(二)1.資格人員。(逾時恕不受理)

(二)【第 2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6 年 8 月 15 日 8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須符合上 述五、(二)1.資格人員。(逾時恕不受理)

(三)【第 3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6 年 8 月 16 日 8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須符合上 述五、(二)1.或 2. 或 3.資格人員。(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地址:423 臺中市東勢區東坑路西盛巷 22 號 )。

聯絡電話:04-25873011 轉 203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 同意書。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2)

(三)準備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

1、試教內容:國語、數學以上科目自選一單元。(時間 10 分鐘)。

2、教具簡案:各類別不可備任何教具,附簡案三份。

(二)口試:成績佔 50%。口試時間 5 分鐘。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106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10 時 30 起。(請於 10 時 10 分前報到)

第 2 次: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0 時 30 起。(請於 10 時 10 分前報到)

第 3 次:106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10 時 30 起。(請於 10 時 10 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地址:423 臺中市東勢區東坑路西盛巷 22 號)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 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 高低順序錄取,兩項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 106 學年度新發生缺額時由備取人員依序 遞補。

(二) 放榜:甄選日期當日 18:00 前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 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或未公告 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依通知之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各 1 份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課 務 安 排 。

(三)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 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 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5873011~201。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首頁公告。

【附錄 1】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12 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4)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 3】師資培育法(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 修正)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 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 起六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 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17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八 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 之日起六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附錄 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5)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 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6)

106 學年度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國小普通班教師 准考證號碼: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 身分證影本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切結書 □ 委託書(本人親辦則免)

□ 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 其他(如各項專長證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6 年 月 日

(7)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6 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8)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6 學年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 小學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 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9)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

應徵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第二次代理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 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月 日

(10)

考試時間 甄選內容 主試人簽章

臺中市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

甄選類別:

教師

准考證號碼 :

應考人姓名 :

年 八 月

︵ 星 期

10:10

| 10:20

預備時間

10:30

| 結束

試 教

10:30

| 結束

口 試

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2、試教與口試同時交叉進行,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 權論。

3、試場應試順序表及試場位置於當日在本校公布,請自行提早到校查看。

4、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力量致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或影響考試作業進行時,考試時間 另行於教育局及本校網頁上公告,其他相關作業並配合考試時間一律順延。

准 考 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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