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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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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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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對照表

序號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備 註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備 註 未修正。

1. 普通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 普通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戶政、原住民族行政、

僑務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等五職系業整 併修正為綜合行政職系;社會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社勞行政職系,爰配 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 族行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

2.

3.

4.

普 通 行 政 人 員

行政組 自治組 村里幹事組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

普 通 行 政 人 員

行政組 自治組 村里幹事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戶政、原住民族行政、

僑務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

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 員類科說明二。

5. 文書組 綜合行政、新聞傳播、

人事行政。 文書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人事行政、

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等三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

;新聞職系業與視聽製作職系整併修正為新聞傳播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 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新聞職系,調 整為綜合行政、新聞傳播職系。

6. 議事組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7. 事務管理組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事務管理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戶政、原住民族行政、

僑務行政、人事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職 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8. 法制組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司法行政、

法制。

法制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法制、司法行政、

消費者保護。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等四職系業整併修正 於綜合行政職系;消費者保護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法制職系,爰配合職系之 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並刪除消費者保護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 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9. 編譯組 綜合行政、新聞傳播、

人事行政。 編譯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人事行政、

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新聞職系調整為綜合行 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10. 行政規劃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 行政規劃人員

一般行政、社會行政、

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人事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社會 行政、勞工行政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為社勞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

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 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

11.

12.

政策分析人員 行政規劃分析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統計。

本類科適用統計職 系,應以合於主計機 構人員設置管理條 例規定者為限。

政策分析人員 行政規劃分析人員

一般行政、社會行政、

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人事行政、統計。

政策分析人員、行政 規 劃 分 析 人 員 二 類 科適用統計職系,應 以 合 於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規 定者為限。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調整 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行政規劃人員類科說明二。

三、基於撰寫體例一致性原則修正備註欄。

(2)

13. 研考人員 綜合行政。 研考人員 一般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

14.

兵役行政人員 邊疆行政人員 山地行政人員 一般民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兵役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 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 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5.

16.

17.

邊疆行政人員 山地行政人員 一般民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等三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 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 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8. 特考甲、乙、丙級

鄉鎮保甲幹部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19. 戶政人員 綜合行政。 戶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戶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等三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 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

20.

21.

人事行政人員 人事管理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人員 人事管理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綜 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22. 合作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財稅金融、會計審計。

本類科適用會計審 計職系,應以合於主 計機構人員設置管 理條例及審計人員 任用條例規定者為

限。 合作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社會行政、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

會計、審計、企業管理。

合 作 行 政 人 員 類 科 適 用 會 計 、 審 計 職 系,應以合於主計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審 計 人 員 任 用 條例規定者為限。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為財稅金融職系;會計、審 計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為會計審計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 得適用之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會計審 計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 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四、鑑於「企業管理」職系工作內涵分別調整於綜合行政、經建行政等二職系

,爰配合職系之調整,予以刪除。又經審酌合作行政工作與經建行政職系 工作性質及所需專業知能之差異性,應本類科考試及格者尚難據以認定具 有經建行政職系之專業知能,爰不予適用。

五、基於撰寫體例一致性原則修正備註欄。

23.

24.

家政人員

家政 社勞行政、技藝。 家政人員

家政 社會行政、技藝。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25.

26.

27.

社會行政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社會行政人員輔導 組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社會工作、人事行政。

社會行政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社會行政人員輔導 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人事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 作、僑務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 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類科說明二。

(3)

28.

29.

保育人員

兒童福利工作人員 社勞行政、社會工作。 保育人員

兒童福利工作人員

社會行政、社會工作、

原住民族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鑑於「原住民族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 整,予以刪除。又考量「原住民族行政」職系僅為綜合行政職系工作內涵 之一小部分,應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尚難逕予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之專業 知能,且本類科歷未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等職系,另涉及原 住民族事務歷來亦經由原住民族特種考試所設相關職系及類科取才,爰不 予適用。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30. 勞工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 勞工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人事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 政職系;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邊 疆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行政規劃人員類科說明二。

31. 土地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經建行政、地政。 土地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 政、經建行政、地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財稅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財稅金融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 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邊疆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32. 土 地 行 政 人 員

行政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經建行政、地政。 土

地 行 政 人 員

行政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 政、經建行政、地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 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邊疆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33. 測量組 地政、測量製圖。 測量組 地政、測量製圖。 本類科未修正。

34.

35.

外勤組 登記組

綜合行政、經建行政、

地政。

外勤組 登記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原住民族行政、地政、

經建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 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邊疆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36. 土地登記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原住民族行政、地政、

經建行政。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37. 戲劇編導人員 文教行政、新聞傳播。 戲劇編導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文化行 政、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文化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文教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文化行政職系,調整為文教行政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新聞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原住 民族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保育人員 類科說明二。

38. 影劇人員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39. 藝術行政人員美術

組 文教行政。

`

藝術行政人員美術 組

原住民族行政、文化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文化行政職系調整為文教行政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原 住民族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戲劇編導人員說明二、保育人員類科說明 二。

40. 音樂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文化行

政。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4)

41. 體育行政人員 文教行政。 體育行政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教育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文教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教育行政職系,調整為文教行政職系。

三、本類科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保育人員類科說明 二。

42. 學校行政人員管理 組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人事行政。

學校行政人員管理 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 政、人事行政、教育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教育行 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文教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 組類科說明二、體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43. 教育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文教行政、新聞傳播、

圖書史料檔案、人事行 政。

教育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僑務行政、

社會行政、人事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 政、博物館管理、圖書 資訊管理、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僑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等三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 職系;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文教行政職系;圖書 資訊管理職系業整併修正於圖書史料檔案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僑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博物館 管理、圖書資訊管理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文教行政、圖書史料檔案職 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社會行政、新聞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 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44. 科技教育人員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新聞傳播。 科技教育人員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教育行政、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文教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 由,同行政規劃人員類科說明二、體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 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45. 國際文化教育人員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新聞傳播。 國際文化教育人員

一般行政、僑務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文化行 政、教育行政、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文化行政、教育行政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文教行政職系,爰配合職 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調整為文教行 政職系。

三、本類科適用一般行政、僑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新聞職系調整為綜合行 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 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46. 社會教育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文教行政、圖書史料檔 案、人事行政。

社會教育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教育行政、博物館 管理、圖書資訊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 政、文教行政、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 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類科說明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明二。

47. 新聞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新聞傳播。 新聞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新聞、文化 行政、教育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文教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 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國際文化教育人員類科說明二。

48. 新聞人員報導組 綜合行政、新聞傳播。 新聞人員報導組 一般行政、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新聞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 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5)

49. 國際新聞人員 綜合行政、新聞傳播、

外交事務。 國際新聞人員 一般行政、僑務行政、

新聞、外交事務。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僑務行政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 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僑務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 政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新聞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 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50.

51.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國際新聞 廣播電視

文教行政、新聞傳播、

圖書史料檔案。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國際新聞 廣播電視

新聞、文化行政、教育 行政、博物館管理、圖 書資訊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文化行政、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等三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文教行政職 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文化行政、教育行政、博物 館管理職系,調整為文教行政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新聞、圖書資訊管理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圖書史料檔案 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二。

52. 視聽資料製作 新聞傳播。 視聽資料製作 視聽製作。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視聽製作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新聞傳播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職系。

53. 美術編輯 技藝。 美術編輯 技藝。 本類科未修正。

54. 博物館人員 文教行政。 博物館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文化行 政、教育行政、博物館 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文教行政職系,以及刪除原住民族行政職系之 修正理由,同國際新聞人員國際新聞類科說明二、保育人員類科說明二。

55. 圖書館人員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圖書史料檔案。 圖書館人員

一般行政、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圖書資訊管 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文教行政、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之修 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國際文化教 育人員說明二。

56. 史料編纂人員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新聞傳播、圖書史料檔 案。

史料編纂人員

一般行政、新聞、博物 館 管 理 、 圖 書 資 訊 管 理、史料編纂。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博物館管理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文教行政職系;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 纂等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圖書史料檔案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 科原得適用之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調整為文教行 政、圖書史料檔案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新聞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 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57. 攝影 新聞傳播。 攝影 視聽製作。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國際新聞人員視 聽資料製作類科說明二。

58. 財稅人員電子資料

處理組 財稅金融、資訊處理。 財稅人員電子資料

處理組 財稅行政、資訊處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土地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59.

60.

稅務人員法務組 財稅行政人員法務 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司法行政、法制。

稅務人員法務組 財稅行政人員法務 組

一般行政、法制、財稅 行政、司法行政、消費 者保護。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一般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系

,以及適用職系刪除消費者保護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

、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類科說明二。

(6)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財政金融人員 保險人員 稅務行政人員 財稅行政人員 金融人員 財務行政人員 金融人員(內勤、

外勤、櫃台工作、

外勤工作、業務組)

中央銀行行員 金融事業人員業務 人員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

財政金融人員 保險人員 稅務行政人員 財稅行政人員 金融人員 財務行政人員 金融人員(內勤、

外勤、櫃台工作、

外勤工作、業務組)

中央銀行行員 金融事業人員業務 人員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 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企業管理職 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四。

74.

75.

稅 務 人 員 稅 務 類

(內勤組)

稅務金融人員稅務 行政科外勤組

財稅金融、會計審計、

統計。

稅 務 人 員 稅 務 類

(內勤組)

稅務金融人員稅務 行政科外勤組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

會計、審計、統計。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76.

77.

會計人員 審計人員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統計。

會計人員 審計人員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統計。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 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 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78. 統計人員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統計。 統計人員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統計、資訊處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 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 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三、鑑於本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無涉及資訊處理所需學識及專業知能者,且除本 類科外,尚無其他行政類類科得適用技術類職系,爰刪除本類科原得適用

「資訊處理」職系之規定。

79. 經濟分析人員 財稅金融、統計、經建

行政。 經濟分析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 政、經建行政、商業行 政、企業管理、統計。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企業管理」職系部分工作內涵及「商業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經 建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用上開職系之規定。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 原住民族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保育人員類 科說明二。

80.

81.

經濟行政人員 國際貿易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財稅金融、會計審計、

經建行政。

經濟行政人員 國際貿易人員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僑務行政、社會行 政、財稅行政、金融保 險、會計、審計、經建 行政、商業行政、企業 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財稅 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企業管理、商業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

,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 類科說明二、經濟分析人員類科說明二。

82. 企業管理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財稅金融、會計審計、

經建行政。

企業管理人員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僑務行政、社會行 政、勞工行政、財稅行 政、會計、審計、經建 行政、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企業管理」職系部分工作內涵業整併修正於經建行政職系,爰配合 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用上開職系之規定。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勞工 行政、財稅行政、會計、審計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行政規劃人員 類科說明二、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7)

83.

84.

企業管理人員工商 管理組

工商管理人員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85. 金融人員法務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司法行政、法制。 金融人員法務組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法制、金融保險、

司 法 行 政 、 消 費 者 保 護。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金融保險職系業整併修正於財稅金融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金融保險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以 及適用職系刪除消費者保護職系之修正理由,同行政規劃人員類科說明 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類科說明二。

86.

特種考試台灣省專 科以上學校及高級 職業學校就業考試 乙級商科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

會計、審計、企業管理。

所 稱 台 灣 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就 業 考 試 乙 級 商 科 指 四 十 一 年 至 四 十 三 年 特 種 考 試 就業考試。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係於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舉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87. 經 濟 行 政 人 員

農業組 經建行政。

經 濟 行 政 人 員

農業組 經建行政、農業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農業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經建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

刪除本類科得適用該職系之規定。

88. 水利組

經建行政、農業行政、

土木工程、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89. 工業工程組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組 企業管理、工業工程。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四。

90. 五十三年特考乙等

關務人員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係於五十三年舉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91.

六十一年特考關務 人員乙等考試第一 類

會計、審計。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係於六十一年舉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92.

特 考 關 務 人 員

行政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

關 務 人 員

行政組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以及刪 除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二、四。

93.

94.

行政類外勤組 關 務 類 財 務 管 理科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行政類外勤組 關務類財務管理 科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 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

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四。

A. 行政類內勤組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九十四年三月十日部法二字第○九四二四七六五九六號令略以,

應六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暨稅務人員考試乙等考試關務人員行政類(內勤 組、外勤組)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財稅行政及企業管理職系。

爰配合予以增列。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 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

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四。

(8)

B. 關 務 類 一 般 行 政科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部銓五字第一○二三七五五九六六號電子郵 件略以,應九十四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一般 行政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及財稅行政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 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C.

D.

關 務 類 電 腦 文 書處理科、文書 科

綜合行政。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部特一字第○九五二七○三九三三號書函略 以,應八十八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電腦文書處理科考 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職系;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部特四字第 一○四四○三一○五一號電子郵件略以,應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

、金融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關務人員關務類文書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 行政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E. 關 務 類 關 稅 會 統科

財稅金融、會計審計、

統計。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部法三字第一○○三三五九六四一號令釋,

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關務類關稅會統科考試及格人 員得適用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及統計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三、茲以會計職系業整併修正於會計審計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 得適用之會計職系調整為會計審計職系。

四、本類科原得適用之財稅行政、金融保險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職系之修正理 由,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F. 關 務 類 關 稅 統

計科 統計。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部法三字第一○四三九三七一○○號令釋,

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關務類關稅統計科考試及格人 員得適用統計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95. 關 務 類 關 稅 法 務科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司法行政、法制。

關務類關稅法務 科

一般行政、法制、財稅 行政、司法行政、消費 者保護。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 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消費者保護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 二、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類科說明二。

96. 理工組化工科 經建行政、化學工程。 理工組化工科

經建行政、化學工程、

農畜水產品檢驗、商品 檢驗。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商品檢驗」職系化學類商品檢驗工作內涵業調整於化學工程職系,

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用該職系之規定。

三、鑑於「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業整併修正於農業技術職系,爰配合職系之 調整,予以刪除。又考量「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僅為調整後農業技術職 系工作內涵之一小部分,應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尚難逕予認定具農業技術 職系之專業知能,以及與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化學工程職組(系)調任規 定之衡平性,爰不予適用。

97. 理 工 類 普 通 數

理組 化學工程。 理工類普通數理

組 物理、化學工程。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鑑於「物理」職系工作內涵業分別調整於衛生技術、電機工程、機械工程

、天文氣象地震、原子能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用該 職系之規定。又經審酌普通數理之工作性質及所需專業知能,應本類科考 試及格人員尚難逕予認定具衛生技術等職系之專業知能,爰不予適用。

(9)

98. 理工組電機科

會計審計(限適用會計 審 計 職 系 之 審 計 工 作)、經建行政、工業 工程、電機工程、資訊 處理。

理工組電機科

經建行政、審計、電力 工程、電子工程、電信 工程、資訊處理、工業 工程、商品檢驗。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等三職系及商品檢驗職系電機類商品 檢驗工作內涵業整併修正為電機工程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 原得適用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商品檢驗職系,調整為電機 工程職系。

三、又「審計」職系業與會計職系整併修正為會計審計職系,惟考量審計工作 僅係會計審計職系工作內涵之一部分,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恐未能勝任該 職系有關會計工作,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審計職系調 整為會計審計職系(限適用會計審計職系之審計工作)。

99. 理 工 組 資 訊 處

理科 資訊處理。 理工組資訊處理

科 資訊處理。 本類科未修正。

100. 理工類機械組 工業工程、機械工程。 理工類機械組 機械工程、工業工程。 本類科適用職系順序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

101. 工程類紡織組 經建行政、化學工程。 工程類紡織組 經建行政、化學工程、

商品檢驗。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商品檢驗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關務人員理工組化 工科類科說明二。

G.

H.

技 術 類 船 舶 駕 駛科、輪機工程 科

交通技術。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部法三字第一○一三六三一○五○一號令釋 略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船舶駕駛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 船舶駕駛職系;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部法三字第一○四四○四一四三

○號令釋,應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技術類輪 機工程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交通技術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三、茲以船舶駕駛職系業整併修正於交通技術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船 舶駕駛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交通技術職系。

I. 技術類藥事科 藥事。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部法三字第一○一三六三一○五○一號令釋 略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藥事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藥事職 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J. 技 術 類 輻 射 安

全技術工程科 原子能。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部法三字第一○一三六三一○五○一號令釋 略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輻射安全技術工程考試及格人員 得適用原子能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102.

關務、稅務、金融、

保險人員金融類外 匯貿易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經建行政。

關務、稅務、金融、

保險人員金融類外 匯貿易組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經建行政、商業行政、

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以及刪 除商業行政、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經濟分析人員類科說明二。

103.

關務、稅務、金融、

保險人員行政人員 金融科外勤業務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關務、稅務、金融、

保險人員行政人員 金融科外勤業務組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系,以及刪除企業管理 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四。

104.

關務、稅務、金融、

保險人員保險類業 務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

關務、稅務、金融、

保險人員保險類業 務組

一般行政、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企業管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以及刪 除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二、四。

(10)

105.

特 考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人 員 管 理 人 員

土地管理人員 地政。

特 考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人 員 管 理 人 員

土地管理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地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原住民族行政」職系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劃、管理、利用等工作

,業整併修正於地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用該職系 之規定。

106. 法務人員 法制。 法務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法制、

消費者保護。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消費者保護職系之修正理由,同 保育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類科說明二。

107. 編譯人員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新聞傳播、人事行政。 編譯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人事行政、

新聞、文化行政、教育 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新聞、文化行政、教 育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文教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 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國際文化教育人員類科說明二。

108. 勞工管理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 勞工管理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社會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 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邊疆行政人員類 科說明二、行政規劃人員類科說明二。

109. 新聞管理人員 新聞傳播。 新聞管理人員 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 書組類科說明二。

110. 財務管理人員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財務管理人員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財稅行政、企業管 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 政、財稅金融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行政 規劃人員類科說明二、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 四。

K.

特考經濟部所屬事 業人員技術人員畜 產製造科

農業技術、動物技術。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九十六年七月九日部法二字第○九六二八二三五二九號令釋,應 七十八年特種考試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技術人員畜產製 造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畜牧技術職系及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爰配合 予以增列。

三、茲以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業整併修正於農業技術職系;畜牧技術職系名稱 業修正為動物技術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得適用職系,調整 為農業技術、動物技術職系。

111. 都市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社勞行政、

人事行政、經建行政、

交通行政。

都市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人事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經建行 政、交通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職系調 整為綜合行政、社勞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邊疆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普通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12. 經建行政人員 經建行政、交通行政。 經建行政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經建行 政、企業管理、交通行 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 保育人員類科說明二、企業管理人員類科說明二。

113. 經建行政人員國家

公園管理組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人員國家

公園管理組 經建行政、農業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農業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經濟行政人員農業 組類科說明二。

(11)

114. 工業行政人員 經建行政。 工業行政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經建行 政、工業行政、企業管 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企業管理」部分工作內涵及「工業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經建行 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用上開職系之規定。

三、本類科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保育人員類科說明 二。

115. 礦務行政 工業行政。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116.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

務人員 經建行政。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

務人員

原住民族行政、經建行 政、商業行政、企業管 理。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商業行政、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 理由,同保育人員類科說明二、經濟分析人員類科說明二。

117. 商業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經建行政。

本類科適用會計審 計職系,應以合於主 計機構人員設置管 理條例及審計人員 任用條例規定者為 限。

商業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僑務行政、財稅行 政、金融保險、會計、

審計、經建行政、商業 行政、企業管理。

商 業 行 政 人 員 類 科 適 用 會 計 、 審 計 職 系,應以合於主計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審 計 人 員 任 用 條例規定者為限。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財稅行政、金融 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以及 適用職系刪除商業行政、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經濟分析人員類科說明二。

三、基於撰寫體例一致性原則修正備註欄。

118.

商 業 行 政 人 員

行政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會計審計、經建行政。

本類科適用會計審 計職系,應以合於主 計機構人員設置管 理條例及審計人員 任用條例規定者為 限。

商 業 行 政 人 員

行政組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僑務行政、財稅行 政、金融保險、會計、

審計、經建行政、商業 行政、企業管理。

商 業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組類科適用會計、審 計職系,應以合於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審 計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者 為 限。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財稅行政、金融 保險、會計、審計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會計審計職系,以及 適用職系刪除商業行政、企業管理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 說明二、合作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經濟分析人員類科說明二。

三、基於撰寫體例一致性原則修正備註欄。

119. 專利商標組 綜合行政、財稅金融、

經建行政。 專利商標組

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 政、僑務行政、財稅行 政、經建行政、商業行 政、企業管理、智慧財 產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企業管理」職系部分工作內涵及「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等 二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經建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本類科得適 用上開職系之規定。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財稅行政職系調 整為綜合行政、財稅金融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教育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土地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20. 田糧鹽務行政人員 經建行政。 田糧鹽務行政人員 農業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農業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經建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經建行政職系。

121. 漁業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經建行政。 漁業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農業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經建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田糧鹽務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22. 農業推廣 經建行政、農業技術。 農業推廣

原住民族行政、經建行 政、農業行政、農業技 術。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保 育人員類科說明二、經濟行政人員農業組類科說明二。

123. 農業經濟 經建行政。 農業經濟 原住民族行政、經建行

政、農業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刪除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保 育人員類科說明二、經濟行政人員農業組類科說明二。

124. 景觀規劃 經建行政。 景觀規劃 經建行政。 本類科未修正。

(12)

125.

126.

127.

企業管理人員交通 管理組

海運管理人員 交通管理人員

一般行政、交通行政。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128. 觀光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經建行政。 航運管理人員

交通行政人員 空運管理人員 特考退除役軍人郵 政業務人員

觀光行政人員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交通行政職系觀光行政工作內涵業調整修正於經建行政職系,爰配合 職系之調整,將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交通行政職系,調整為經建行政職系。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29.

130.

131.

132.

航運管理人員 交通行政人員 空運管理人員 特考退除役軍人郵 政業務人員

綜合行政、交通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33.

134.

135.

鐵路運輸

特考建教合作電信 及財稅行政人員電 信人員業務員 特考建教合作電信 及財稅行政人員高 員級業務類

交通行政。

鐵路運輸

特考建教合作電信 及財稅行政人員電 信人員業務員 特考建教合作電信 及財稅行政人員高 員級業務類

交通行政。

本類科未修正。

136. 交通管理科鐵路組 一、本類科刪除。

二、考量本類科於六十二年以後未續辦,保留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137. 特考退除役軍人電

信業務人員 交通行政、電機工程。 特考退除役軍人電

信業務人員 交通行政、電信工程。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電信工程職系業調整修正於電機工程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將本 類科原得適用之電信工程職系,調整為電機工程職系。

138. 僑務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新聞傳播。 僑務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新聞。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新聞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 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139. 外交領事人員 綜合行政、新聞傳播、

人事行政、外交事務。 外交領事人員

一般行政、僑務行政、

人事行政、新聞、外交 事務。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僑務行政、新聞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新聞 傳播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國際新聞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 類科說明二。

140. 司法官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法制。 司法官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法制、司法行政、消費 者保護、審檢。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 消費者保護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普通行政人員法制 組類科說明二。

三、茲以「審檢」職系業已刪除,爰配合職系之調整,予以刪除。

(13)

141. 軍法官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法制。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以後,經軍 法 官 考 試 及 格 人 員,依軍法官考試規 則第九條規定,僅取 得 軍 法 官 任 用 資 格,不適用本表之規 定。

軍法官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法制、司法行政。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日以後,經軍法官 考試及格人員,依軍 法 官 考 試 規 則 第 九 條規定,僅取得軍法 官任用資格,不適用 本表之規定。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2. 公設辯護人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法制。 公設辯護人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法制、司法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3. 法院書記官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法制。 法院書記官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法制、司法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4. 法院通譯人員 綜合行政、司法行政。 法院通譯人員 一般行政、司法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5. 軍法書記官 綜合行政、司法行政、

法制。 軍法書記官 一般行政、法制、司法

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6. 監獄官 綜合行政、司法行政、

法制。 監獄官 一般行政、法制、司法

行政、矯正。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矯正」職系業整併修正於司法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刪除 本類科得適用矯正職系之規定。

三、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7. 觀護人 綜合行政、社會工作、

司法行政。 觀護人 一般行政、社會工作、

司法行政、矯正。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 矯正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監獄官類科說明二。

148. 公證人 綜合行政、司法行政、

法制。 公證人 一般行政、法制、司法

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 人員類科說明二。

149. 監所管理員 綜合行政、司法行政。 監所管理員 一般行政、司法行政、

矯正。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 矯正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監獄官類科說明二。

150. 監所作業導師 綜合行政、司法行政、

技藝。 監所作業導師 一般行政、司法行政、

矯正、技藝。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以及適用職系刪除 矯正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研考人員類科說明二、監獄官類科說明二。

151.

152.

人事查核人員 安全保防人員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廉政、安全保防。

人事查核人員 安全保防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安全保防、

廉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 由,同兵役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53. 國防部情報局情報

人員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廉政、安全保防、情報 行政、海巡行政。

國防部情報局情報 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僑務行政、人事行政、

安全保防、廉政、情報 行政、海巡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 系之修正理由,同普通行政人員文書組類科說明二。

(14)

154.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 人員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法制、廉 政、安全保防。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 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法制、司法 行政、安全保防、廉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 由,同兵役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55. 警察行政人員

綜合行政、人事行政、

司法行政、法制、海巡 行政、警察行政。

警察行政人員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法制、司法 行政、矯正、警察行政、

海巡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原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以及適 用職系刪除矯正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兵役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監獄官類 科說明二。

156. 安檢行政人員 廉政、安全保防、海巡

行政、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綜合行政。

安檢行政人員 安全保防、廉政、警察 行政、海巡行政。

本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得適用一般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修正 備註欄規定,將本類科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一 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

157.

特 考 警 察 人 員

行政警察人員

司法行政、廉政、安全 保防、海巡行政、警察 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 得 適 用 綜 合 行 政、人事行政、法 制。

特 考 警 察 人 員

行政警察人員

司法行政、矯正、警察 行政、安全保防、廉政、

海巡行政。

本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 得 適 用 一 般 行 政、一般民政、人事 行政、法制。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茲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 調整,修正備註欄規定,將本類科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 得適用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

三、本類科適用職系刪除矯正職系之修正理由,同監獄官類科說明二。

L.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綜合行政

、人事行政職系。

一、本類科新增。

二、查銓敍部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部法三字第一○一三六三三二四五號令 釋,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管理人員考試及格人 員得適用警察行政職系,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一 般行政、人事行政職系。爰配合予以增列。

三、本類科備註欄規定,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 職者尚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安檢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58. 戶政人員 司法行政、海巡行政、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綜合行政。

戶政人員 戶政、司法行政、警察 行政、海巡行政。

本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得適用一般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鑑於「戶政」職系業整併修正於綜合行政職系,爰配合職系之調整,予以 刪除。又基於警察人員各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之衡平性,參酌九十三年九月 十六日本表修正前規定,不予適用綜合行政職系。

159. 警察法制人員

司法行政、法制、廉 政、海巡行政、警察行 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 職者 尚得適用綜合行政。

警察法制人員

法制、司法行政、矯正、

廉政、警察行政、海巡 行政。

本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得適用一般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適用職系刪除矯正職系,以及備註欄規定,本類科在警察、消防、

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 理由,同監獄官類科說明二、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60. 外事警察人員 司法行政、海巡行政、

警察行政。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綜合行政。

外事警察人員 司法行政、警察行政、

海巡行政。

本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得適用一般行政。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備註欄規定,本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 職者尚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理由,同安檢行 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161. 刑事警察人員

司法行政、廉政、安全 保防、海巡行政、警察 行政、刑事鑑識。

本類科考試及格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綜合 行政

、法制。

刑事警察人員

司法行政、矯正、安全 保防、廉政、警察行政、

海巡行政、刑事鑑識。

本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在警察、消防、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 得 適 用 一 般 行 政

、法制。

一、本類科適用職系修正。

二、本類科適用職系刪除矯正職系,以及備註欄規定,本類科在警察、消防、

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一般行政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之修正 理由,同監獄官類科說明二、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說明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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