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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
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個案編號:
(填表前請詳閱本計畫注意事項)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住家) (手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適 用 對 象
□
1. 失業 6 個月以上青年□
2. 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後退伍青年(應於111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檢 附 文 件
□
1. 申請書。□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核對無誤後退還)□
3. 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影本(正本核對無誤後退還)□
4. 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切 結 簽 章
1. 本人瞭解並願意遵守本計畫相關規定,茲證明本申請所提供資料均為屬實,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2. 本人同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業務需要查詢本人之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資料。
備註:本計畫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資料,僅供本計畫審查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3. 本人如有以下情形,請確實依實際狀況勾選填寫如下:
□
自 年 月 日□
畢業、□
退伍、□退保,至今確實無工作。□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
職業工會加保、□
農會加保、□
漁會加保、□訓字號加保、□
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但確實無工作。□
服役前未申請保留職工底缺年資,且目前未就業。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請由本人正楷親簽;未滿18 歲參加本計畫者,其法定代理人亦須簽名或蓋章。
審 核 結 果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
□
符合計畫資格□
不符計畫資格,原因:承辦人(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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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青年係指年滿15 歲至 29 歲之本國籍青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 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二) 經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後退役,未申請保留職工底缺年資,且申請時 未就業者。
二、 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影本。
(四) 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經徵集服義務役之退伍青年,應於111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參加本計畫。
三、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指經審核符合計畫資格至計畫規定應就業時點後之 90 日內。青年申請參加本 計畫以1 次為限。
四、 青年於計畫期間,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3 次以上之深度就業諮詢服務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
五、 青年於計畫期間就業、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應於受僱投保就業保險生效、
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結訓或職場學習結束之次日起 7 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六、青年於接受深度就業諮詢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後就業,符合下列各項情形者,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尋職就業獎勵金:
(一) 就業時點應符合下列規定期間之一:
1. 未經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初次開立介紹 卡之次日起90 日內就業。
2. 經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者,應於結訓、離(退)訓或職場學習結束 之次日起90 日內就業。
(二) 本點所稱就業指受僱於同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正職工作:
1. 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 屬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所稱之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工作。
3. 按月計酬者。
4. 非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提供要派單位勞務者。
(三)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四) 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90 日。
七、 青年符合申請尋職就業獎勵金規定者,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下列 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尋職就業獎勵金,一次發給新臺幣3 萬元,並以 1 次為限:
(一) 申請書。
(二) 領據。
(三)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受僱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受僱未滿 90 日者,不予發給尋職就 業獎勵金。
八、青年於受僱後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且有意願轉職,且逾應就業時點者,應於離職退 保日之次日起15 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青年轉職應自離職退保之次日起 60 日內再就業。
九、 青年於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參加計畫資格,不得再申請參加計畫:
(一) 不實申請。
(二) 未依規定接受深度就業諮詢服務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且經通知限期改善 3 次以上,仍未改善。
(三) 未依規定就業。
(四) 未依規定申請轉職或再就業。
(五) 自願中途退出計畫。
十、青年於計畫期間,如有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法續行參加本計畫,得申 請保留參加資格,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 年,且不得逾本計畫試辦期間,並以 1 次為限。
十一、 青年於計畫期間,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追蹤關懷、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問 卷調查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情事。
十二、 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尋職就業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應追還之:
(一) 不實申領。
(二) 於參加計畫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津貼或補(獎)助。
(三) 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 參加本計畫前 1 年內曾於同一雇主任職。
(五) 規避、妨礙、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追蹤關懷、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問卷調查或相關資料之 查對等情事。
十三、 本計畫尋職就業獎勵金,本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計畫之獎勵,並公告之。
十四、 本計畫試辦期間,自發布日至1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並得視辦理成效公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