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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遴選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及公開遴選我國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之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以下簡稱本 競賽),提升學生國際視野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競賽,指下列競賽:
1. 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
2. 亞太數學及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3. 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4.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競賽。
(二)學科,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資訊及其他經 本部認定之學科。
(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指下列各目學校之一或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辦理者:
1. 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或特殊教育法設立之學校。
2.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教育學校。
3. 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實驗中小學。
4. 依軍事教育條例設立之預備學校。
5.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四)學生:指具有我國國籍,並於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學校就讀或 參與第五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本部得委由大學或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大學或機構),辦理各學科 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之遴選、培訓及參加本競賽相關工作;所需 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承辦大學或機構,應提出各學科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選 訓計畫及參賽計畫,報本部核定。
四、擬參加本競賽之學生,應經由就讀學校於各學科選訓計畫所定期間 內,向承辦大學或機構報名。但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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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且未取得學籍學生之報名,應經由各該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之。
五、本部設本競賽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各學科選訓工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學科選訓會)、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 小組);其成員規定如下:
(一)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就 行政機關代表五人、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校長或辦理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代表五人、各學科學會代表每學科一人及各 學科專家學者每學科二人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二)各學科選訓會: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持人,由本部 就各該學科承辦大學或機構所屬專家學者聘任之;其餘委員,
由主持人提具建議名單,納入第三點第二項選訓計畫,徵詢諮 詢會意見後,由本部聘任之。
(三)應變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諮詢 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各學 科與法學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各款成員任期,諮詢會及應變小組為二年,各學科選訓會 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諮詢會、各學科選訓會及應變小組之成員,有涉及本人、
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參加競賽時,應行迴避;其有 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六、諮詢會之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本部諮詢意見:
(一)承辦大學或機構提具之各學科選訓計畫。
(二)國家代表隊學生名單。
(三)參賽成果之檢討。
(四)其他有關本競賽之事項。
七、諮詢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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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諮詢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部就前點各款事項,經提諮詢會決議後,參考其決議核定之。
但前點第二款國家代表隊學生名單,得經書面徵詢諮詢會委員意見 後,由本部逕予核定。
八、各學科選訓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該學科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之遴選及培訓。
(二)辦理前款國家代表隊學生遴選及培訓所需各該學科試題之研發 及試務之執行。
(三)我國與各該學科本競賽主辦國之聯繫及參加本競賽相關事務之 執行。
各學科選訓會應依本部核定之選訓計畫,按各選訓階段,辦理 參加各該學科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之遴選及培訓,並於各階段完 成時公布其結果。
九、學生對其各選訓階段之選訓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公布後三日內,
向各該學科選訓會提出複查;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學生於獲選國家代表隊後參加培訓階段,應遵守國教署訂定之培訓 公約。
各學科選訓會發現學生疑有違反前項培訓公約之情事時,應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發現後三日內完成查證。
(二)依前款規定查證屬實後,應於當日以書面告誡各該學生,同時 以書面通知各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並作成紀錄。
(三)除前款書面告誡外,另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依學生違反培訓公 約之情節輕重進行審議後,決定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
前項第三款各該學科選訓會審議決定之處置方式,依其事實認 定對各該學生提出取消擔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之處置建議者,應 通知各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以會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或列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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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陳述意見,並於會議後三日內報經本部核定後,始得為之。
第二項第三款及前項之處置方式,各該學科選訓會應分別於會 議後及本部核定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各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十一、各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就前點第四項各該學科選訓會通知之處 置方式,認有不當,並影響各該學生權益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選訓會提出申訴;逾時或未依規定書面格 式提出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格式及提出方式,由國教署訂定,並由各學科選訓 會公告之。
各該學科選訓會受理第一項申訴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應變小 組處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變小組召集人應請各該學科選訓會蒐集相關資料,並協助 釐清申訴問題。
(二)各該學科選訓會應就申訴問題進行釐清及查明後,作成處理 建議,交由應變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三)應變小組應將審查結果交由各該學科選訓會據以辦理,並於 接獲審查結果三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訴者。
前項第二款會議,由應變小組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十二、本要點相關會議,必要時得採視訊會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