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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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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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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貿人字第 09508507280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貿人字第 0970851014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貿人字第 0990850735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6 日貿人字第 1010850941 號書函修正第十五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8 日貿人字第 104000786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貿人字第 1057019526 號函修正第九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5 日貿人字第 1060850235A 號函修正第七點

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訂定準則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局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

前項非本局人員,包含工作場域內之服務對象、來訪人員、派遺勞工、

求職者、實習生及技術生等。

四、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 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五、 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前點所定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性騷擾之 工作及服務環境,並以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方法 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2)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2)33938683 申訴專用傳真:(02)23958294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123@trade.gov.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六、 本局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 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 程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七、 本局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擾 申訴調查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性別主流化業務 工作小組召集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 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本局職 員聘(派)兼任之,並至少含 1 位外聘民間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申評會,不 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指定人員遞補,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遺事業單位 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八、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 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3)

前項申訴,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

本要點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申評會應作成 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 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並於送 達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起申訴經撤回者,不 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 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調查;必要時,得請 求警察機關協助。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並通知 當事人。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 會或實地進行訪談,在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 評會評議。

(三)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 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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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 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 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 位)依規定辦理。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應通知 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

十一、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八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審議決議確定。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申評會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因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 不予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

十二、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 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 輕重,簽報局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三、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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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十四、 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列 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 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 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 申訴。

十五、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申評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六、 本局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 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七、 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非本局 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並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八、 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九、 本要點奉局長核可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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