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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 懲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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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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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中榮民總醫院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 懲處作業要點

103 年 6 月 18 日中榮人字第 1030013845 號函頒 107 年 4 月 16 日中榮人字第 1070100859 號函修正 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第十二點及第十六點規定

一、 本要點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 第七條第二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訂定 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 擾防治法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 本要點適用於本院院區員工(含實習生及外包人員)相互間、

員工服務對象間、員工與來訪人員以及院內來訪間發生之性 騷擾事件。本院員工於工作時間、就業場所外,對不特定之 個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之情形 時,經被害人向本院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受 害人為本院員工,本院應依法提供其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

本院所屬分院院長涉有前項事件,由本院調查、評議及決定。

五、 本院人事室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4-23741242)、

傳真(04-23594305)、電子信箱(sexing@vghtc.gov.tw)等 申訴管道,俾知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立即處理並檢 討防治措施。

六、 本院各單位主管,平日應注意預防單位內性騷擾行為之發 生,並經常利用集會及文宣等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 擾及性侵害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 時,應立即反應。

七、 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設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申訴 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如下:

(2)

(一)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政風室主任兼任當然委員。另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幹事一人,由人事室考核 組組長兼任,襄助會議主席辦理申訴處理小組各項行政事 宜。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院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聘(派)兼任之。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 體委員三分之一。

(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後得續聘(派)任,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院兼任之委員於上班時間按月輪值,受理性騷擾事件申 訴案件,非上班時間由輪值之值日官負責受理,並移請輪 值會委員處置。

八、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 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傳 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人事室填具申訴書提出申訴。

以電話先行申訴,應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申訴書-如附件 一)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 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 容、相關事證或人證、請求事項及申訴日期等。

(二) 申訴人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 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三) 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 達申訴本小組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 訴。

九、 本院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委員會評議程 序如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 受理之申訴案件,由輪值委員於七日內簽請會議主席指派

(3)

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會同當然委員,依「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檢核說明表」及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簡易流程說明」進行調查。(檢核說 明表及簡易流程說明-如附件三)

(二) 調查小組自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書由受理申訴 案件之輪值委員主筆撰寫,提委員會評議。經確認不予受 理案件,於下次召開小組會議時提會備查。

(三) 調查小組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得於其工作場所進行蒐證 及訪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接受訪查時,應由當然委員陪 同調查,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四) 評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 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 議。

(六) 申訴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相對人,並移請相關 單位依規定辦理。

(七)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十、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申訴不符第八點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二) 申訴人非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三)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四)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及住居所者。

(五) 對不屬性騷擾及性侵害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十一、 性騷擾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 議,不受第九點結案期限之限制。

十二、 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

(4)

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 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相對人對 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翌日起十日內提 出申覆。但申覆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 起算。申覆應以書面並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

向委員會為之。委員會認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 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議,並通知申覆人、申覆 之相對人及相關單位。申覆處理程序除另有規定外,準用 申訴程序之規定。

(二)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 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 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再申訴,再申訴以一次為限。(再申訴書-如附件四)

十三、 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 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會議主席應即終止其參與,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院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

兼。另成立之調查小組對申訴案件處置得宜者,得報請院 長專案獎勵。

十四、 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 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 實,向小組申請迴避。

迴避與否,由本小組決定之。本小組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 形,經小組會議決議,解除其委員資格。

十五、 本院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 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理,如經查明屬實,應視 情節予以必要之處分。

十六、 委員會對性騷擾之員工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懲處規定,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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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作成申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解職等處分 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 之懲處建議。另公務人員對於懲處結果如有異議,得依公 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申 訴書,向本院提起申訴。(行政救濟流程圖-如附件五)

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 論之罪者,應報請院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 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應追蹤列管,確保申訴決議有效執 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八、 委員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之必要時,得協助轉介至 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九、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院職員聘任之委員出席會 議時得支出席費;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悉依 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 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申訴處理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 算下支應。

二十一、 本要點奉院長核定發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 需要修正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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