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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
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 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 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 認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應行注意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 檢 人 與 監 評 人 員 如 有 師 生 、 親 屬、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 檢人應迴避規定。
(六)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
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 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 下一考區等候通知。提醒應檢人 測試過程遇有身體不適情形,務 必即時向監評人員提出,以利妥 善處理。
(八)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 殊事故之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 檢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 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九)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 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 疑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 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 場次「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
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十)俟術科測試成績產生,由當場次 之 所 有 監 評 人 員 核 對 成 績 無 誤 後,監評長應再次確認,並於評 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 表簽全名,以示負責;但試題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 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 請其補齊。
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
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 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 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 認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監評前協調會請監評長提 醒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 檢 人 與 監 評 人 員 如 有 師 生 、 親 屬、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 檢人應迴避規定。
(六)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
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 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 下一考區等候通知。提醒應檢人 測試過程遇有身體不適情形,務 必即時向監評人員提出,以利妥 善處理。
(八)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 殊事故之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 檢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 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九)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 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 疑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 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 場次「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
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十)俟術科成績產生,由當場次之所 有監評人員核對成績無誤後,監 評長應再次確認,並於評審表、
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以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十一)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 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 請其補齊。
1.(四)配合 二、「監評前協 調會」之工作事 項:(五)規定文 字修正。
2.(十)與技術 士技能檢定及 發證辦法第十 條文字用法一 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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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
(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
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 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 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 人員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 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 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 測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 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 身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 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
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應將現場
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 試試場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七)
存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處理。
(五) 於測 試 中及結束後評 分 未完成 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 作 崗 位 或 從 事 與 監 評 無 關 之 工 作。術科場地設有評審室者,非 評審時間監評人員亦不得離開試 場至評審室或試場旁停留。如因 故須至評審室或試場旁進行討論 時,試場內仍應有監評人員執行 監評工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 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 十八條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 情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 立即制止,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 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 處理紀錄表及評審表存查。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 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 把握時間。
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
(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
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 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 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 人員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 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 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 測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 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 身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 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
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應將現場
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 試試場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七)
存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處理。
( 五 )於測 試中及結束後 評分未完成 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 作 崗 位 或 從 事 與 監 評 無 關 之 工 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 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 十八條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 情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 立即制止,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 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 處理紀錄表及評審表存查。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 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 把握時間。
本 中 心 辦 理 實 地平時訪查,發 現 場 地 設 有 評 審 室 之 監 評 人 員 於 非 評 分 時 間,至評審室情 形,又考量測試 中 如 因 故 須 至 評 審 室 或 試 場 旁 進 行 討 論 情 形,爰於(五) 增 加 非 評 審 時 間 監 評 人 員 亦 不 得 離 開 試 場 至 評 審 室 或 試 場旁停留,及因 故須討論時,試 場 內 仍 應 有 監 評 人 員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等 相 關 文字規定。
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 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 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有 關 部 分 職 類 級 別 評 審 總 表 必 要 欄 位 之 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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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二)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 筆顏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 有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 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 後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及 成 品 陳 列 場 所。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四)監評人員應當場逐項評分,並將 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 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如附件 八),核對無誤後簽全名負責,不 得 事 先 簽 名 。 但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從其規定。
(五) 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 次之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 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審表、
評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備事後 複查。如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等 相 關 表 件 有 塗 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 名,以示負責。另評審總表及監 評成績紀錄表有塗改時,應當場 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 成績修改
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七)監評之成績及全部評審事項均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 或 與 應 檢 人 討 論
(包括中途休息時間),但試題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 筆顏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 有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 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 後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及 成 品 陳 列 場 所。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四)監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成績 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 試監評成績紀錄表(如附件八)。 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 次之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 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審表、
評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備事後 複查。如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等 相 關 表 件 有 塗 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 名,以示負責。另評審總表及監 評成績紀錄表有塗改時,應當場 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 成績修改
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六)監評之成績及全部評審事項均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 或 與 應 檢 人 討 論
(包括中途休息時間),但試題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試 成 績 資 料 已 涵 蓋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之 內 容,為避免人工 過 錄 成 績 錯 誤,得免填監評 成績紀錄表,於 (四)增列「但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從其規定。」
並 明 訂 評 審 表 單須簽全名,後 段 文 字 則 另 列 一項,並配合修 正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