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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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108.6.18) 說明

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 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試題及本作業程序等相 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 作之規定:

監 評 人 員 因 故 無 法 擔 任 監 評 工 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 例 假 日 ) 填 寫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一 ) , 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申 請 , 俾 憑 辦 理 更 換 遴 聘 監 評 人 員,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另測 試當日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應即 時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 於事後舉證及填寫申請書。

(三)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

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

(四)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 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 , 需 填 寫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 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 作,以減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 話連繫之行政作業。

未修正

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 人擔任。

(二)紀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 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 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 籤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佈置、機具設備及 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 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

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 人擔任。

(二)記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 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 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 籤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佈置、機具設備及 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 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

1.(二)及(四)

6.記錄,修 正為紀錄;

(四)、(七) 及(八)修正 部分文字。

2.(五)之附 件 三 及 附 件 四 整 併 為 附 件 三 , 並 酌 修 文 字 及 增 加 附 錄 一、二。

3.為落實監評

(2)

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數 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應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成 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 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協調 會」紀錄存 查 。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 發 現 檢 定 機 具 設 備 及 作 業 準 備

(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

不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 定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 關記號或藏匿材料、物品及程式 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 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

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辦測試 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 論判斷後決定並載於「監評前協調 會」紀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 能檢定中心(假日公務專線電話:

全 國 檢 定 0975-211626 , 專 案 檢 定、在校生與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並告知應檢人。

(五)辦理監評人員試務講習 : 請監評 長提醒 「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 人 員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如 附 件 三)。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

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 表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 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 由提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 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 因監評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 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抽題紀 錄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 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 訖時間。

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數 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應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成 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 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協調 會」紀錄備查,送主管機關。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 發 現 檢 定 機 具 設 備 及 作 業 準 備

(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

不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 定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 關記號或藏匿材料、物品及程式 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 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

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辦測試 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 論判斷後決定並於「監評前協調 會」記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 能檢定中心(假日公務專線電話:

全 國 檢 定 0975-211626 , 專 案 檢 定、在校生與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並告知應檢人。

(五)向監評人員辦理試務講習並宣讀 相關事項:請宣讀「監評前協調 會請監評長提醒各監評人員之注 意事項」(如附件三)及「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 項」(如附件四)。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

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 表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 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 由提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 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 因監評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 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抽題紀 錄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

人 員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 新 增

( 九 ) 每 場 次 每 位 監 評 人 員 需 詳 實 填 寫 工 作 檢 核 表 , 併 同「監評前 協調會」紀 錄存查。

(3)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 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就當 場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 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詳加確認,

有無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 屬、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

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技術士技 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 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者,立即 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 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避,由 當場次監評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 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以 迴 避 監 評 工 作 且 不 得 擔 任 監 評 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 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

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及 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

應 詳 實 填 寫 作 成 紀 錄 ( 如 附 件 四)。

(九)每場次 每位 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 工作檢核表 (如附件五) ,併同

監評前協調會 」 紀錄存查 。

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 訖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 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就當 場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 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詳加確認,

有無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 屬、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

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技術士技 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 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者,立即 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 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避,由 當場次監評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 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備查,以 迴 避 監 評 工 作 且 不 得 擔 任 監 評 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 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

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及 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

應 詳 實 填 寫 作 成 紀 錄 ( 如 附 件 五)。

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

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 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 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 認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監評前協調會請監評長提醒 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及「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 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 檢人與監評人員如有師生、親屬、

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

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監評前協調會」記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 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 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 認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監評前協調會請監評長提醒 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及「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 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 檢人與監評人員如有師生、親屬、

(二)記錄,修 正為紀錄。

(4)

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檢人 應迴避規定。

( 六 ) 主 持 抽 題 程 序 , 抽 題 結 果 簽 全 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 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 下一考區等候通知,並負責監評 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 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檢人發生 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八)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 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 疑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 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 場次「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 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九)監評長俟術科成績產生,並確認 成績正確無誤,應由當場次之所 有 監 評 人 員 再 次 核 對 成 績 無 誤 後,於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

以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 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請 其補齊。

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檢人 應迴避規定。

( 六 ) 主 持 抽 題 程 序 , 抽 題 結 果 簽 全 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 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 下一考區等候通知,並負責監評 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 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檢人發生 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八)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 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 疑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 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 場次「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 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九)監評長俟術科成績產生,並確認 成績正確無誤,應由當場次之所 有 監 評 人 員 再 次 核 對 成 績 無 誤 後,於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

以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 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請 其補齊。

四、術科試題抽題應注意事項:

(一)試題有規定抽題方式、時間或抽題 紀錄格式者,從其規定。

(二)試題無規定抽題方式,需採公開 抽定試題者,應由應檢人(或推 派代表)自行抽選,當應檢人放 棄權益時,得由監評人員代抽。

(三)採網路版電子抽題辦理,若因故 無法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時,得 採單機版電子抽題;若因故無法 使用單機版電子抽題時,得採傳 統 抽 題 方 式 ( 籤 筒 及 籤 條 ) 辦 理,須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記

未修正

(5)

載抽題時間及工具、未使用網路 版電子抽題原因及抽題結果。

(四)依試題規定,抽題前,術科測試 辦 理 單 位 試 務 人 員 會 同 監 評 人 員、應檢人,全程參與抽題。

(五)依試題規定,抽題後,抽題結果 紀錄,必須請抽題者及監評長或 監評人員簽全名確認(電子抽題 由系統產製抽題紀錄表;採傳統 抽題如附件六),並將抽題程序 與處理過程填寫於「監評前協調 會」紀錄。

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 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 必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

(二)應將手機等通訊器材關閉,並且 不得隨身攜帶。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 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向應檢人 說明機具設備及材料,並特別提 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 及材料等,並預留應檢人熟悉場 地及機具設備時間,請應檢人確 認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與 材 料 無 誤 後,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疑義應 請應檢人當場提出立即處理,測 試 開 始 後 應 檢 人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並應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 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 技能性提示。

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 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 必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

(二)應將手機等通訊器材關閉,避免 使用手機相關功能。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 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向應檢人 說明機具設備及材料,並特別提 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 及材料等,並預留應檢人熟悉場 地及機具設備時間,請應檢人確 認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與 材 料 無 誤 後,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疑義應 請應檢人當場提出立即處理,測 試 開 始 後 應 檢 人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並應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 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 技能性提示。

仍有監評人員 於測試中使用 手機之違失案 件,故規定手 機不得隨身攜 帶,以避免發 生類似情形。

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

(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 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 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 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 人員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 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

(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 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 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 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 人員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 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1.修正(四)

測試時,應 檢人對術科 測試試題…

與 偶 發 事 件,監評人 員均應詳實 紀錄存查。

2.(六)備查修 正為存查。

(6)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 人員外,非應檢人應一律禁止進 入測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 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 身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 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

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應將現場 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 試試場處理紀錄表存查,並送交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如附件 七)。

( 五 ) 於 測 試 中 及 結 束 後 評 分 未 完 成 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 作 崗 位 或 從 事 與 監 評 無 關 之 工 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 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 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立 即制止,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離 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處 理紀錄表及評審表存查。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 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 把握時間。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 人員外,非應檢人應一律禁止進 入測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 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 身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 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或 其 他 事 項 有 疑 義,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 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試試場處 理紀錄表備查,並送交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處理(如附件七)。

( 五 ) 於 測 試 中 及 結 束 後 評 分 未 完 成 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 作 崗 位 或 從 事 與 監 評 無 關 之 工 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 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 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立 即制止,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離 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處 理紀錄表及評審表備查。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 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 把握時間。

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 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 筆顏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 有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除試題另有規定評分方式者外,

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 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 後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及 成 品 陳 列 場 所,監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

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 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 筆顏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 有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除試題另有規定評分方式者外,

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 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 後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及 成 品 陳 列 場 所,監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

經依實務執行 情形檢討,對 於評審總表塗 改修正成績,

會影響應檢人 及格與否,納 入規範、並酌 修文字。

(7)

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 測 試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八)。

(四)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 次之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 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如評審總表 及

監評 成績紀錄表有塗改,應由 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 負責,並當場將修改內容及原因 填 寫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修 改 紀 錄 表

(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五)監評過程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 定全部成績,須經由所有監評人 員確認後,登載於監評成績紀錄 表,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 審表、評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 備事後複查。

( 六 ) 當 場 監 評 之 成 績 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 測 試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八)。

(四)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 次之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 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如該成績紀 錄表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 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並當場 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 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件九)作 成紀錄。

(五)監評過程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 定全部成績,須經由所有監評人 員確認後,登載於成績紀錄表,

不 及 格 原 因 之 記 載 , 應 於 評 審 表、評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備 事後複查。

( 六 ) 當 場 監 評 之 成 績 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 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 完竣之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及監評人員 工作檢核表、評審表、評審總表、

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 修改紀錄表及試場處理紀錄表等 繳回試務人員點收並由監評成績 紀錄表簽全名之監評人員及 參與 彌封作業之監評人員,於彌封處 簽全名及加註日期與時間,經監 評長宣布監評工作結束及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無待辦事項,始得解 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 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 及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

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 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 完 竣 之 應 檢 人 簽 到 及 抽 題 紀 錄 表、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 錄、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試 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 表及試場處理紀錄表等繳回試務 人員點收並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 全名之監評人員於彌封處簽全名 及加註日期與時間,經監評長宣 布監評工作結束,始得解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 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 及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

1.配合第二點 增加(九)內 容,彌封內 容增列監評 人員工作檢 核表。

2.實務上術科 測試單位辦 理核銷時,

須以彌封時 間作為延時 工作費之認 定依據,對 於有參與彌 封作業之監 評人員,均 須於彌封處 簽全名及加 註日期與時 間,以證明 延時工作情 形。

(8)

3.監評長宣布 監評工作結 束前,增列 再確認術科 測試辦理單 位無待辦事 項等文字,

以資周延。

備註:本標準作業程序之相關附件依全文修正,詳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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