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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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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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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產物保險業國際市場經營策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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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業在國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第一項所稱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包括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 或子公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處分。但其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具備國際保險業務專長及良好外語能力人才。

(四)在國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 內容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四、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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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載明該保險業之海外市場營運策略;擬前往國家之政 治、經濟、金融及保險市場情勢分析;當地市場競爭優劣勢分析、未來 發展、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 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與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

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三)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四)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營運管理與績效考核辦法。

(五)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五、保險業應於外國保險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外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六、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投資對象。

(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七、擬前往擔任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應具有相當之語文及專業能力。擬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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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家之主管機關對於該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另有規定者,須同時檢附符合 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國外設立分支機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檢具 資料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型態。

(二)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加營運資金、增加資本、轉投資、併購他保險公司或 承受他保險公司之全部或部分業務。

保險業於國外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營業地址。

(二)變更負責人或營業項目。

(三)減少營運資金或減少資本。

(四)配合當地保險法令及商業習慣辦理之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我國保險法 令規定者。

(五)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六)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七)解散、停止營業或裁撤。

(八)其他重大事件。

保險業於國外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負責人或地址。

(二)裁撤。

九、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擬於同一國家增設分支機構者,仍應依據本 要點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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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 具下列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

(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一、保險業於國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其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 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財產保險業財務 業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有關資訊揭露 之規定。

十二、保險業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並得依相關法令議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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