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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7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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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7 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7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貳、 地點: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1020 會議室

參、 主持人:施召集人克和 記錄:吳宙容 肆、 出席委員:如附簽到單

伍、 宣布開會:(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陸、 主席致詞:(略)

柒、 報告事項

一、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管理組)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列管案件共計 3 案,列管案件第 1 案及第 2 案建請解除列管;列管案件第 3 案建議繼續列管。各列管案件執 行情形及管考建議,請參見附件 1。

決定:洽悉。列管案件第 1 案及第 3 案解除列管;案件第 2 案併本次會 議討論案 2 討論後解除列管。

二、 外國人在臺工作人數、本國勞工就業情形及製造業定期查核本外勞 僱用人數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統計 107 年 1 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 1,140 萬 9 千人。又外 國專業人員計有 3 萬 815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0.27%,外國 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表,如附件 2)。

(二)在臺外勞總計 67 萬 7,698 人,另產業外勞在臺 42 萬 6,190 人 (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3.74%1),其中製造業外勞 40 萬 8,887 人

(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13.37%2),營造業外勞 4,978 人

(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55%3),外籍船員 1 萬 2,325 人

1產業或社福外勞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外勞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2製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2)

(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 2.21%4) 。

(三)另社福外勞 25 萬 1,508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2%),其中外 籍看護工 24 萬 9,542 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 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26%,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 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42.37%5),外籍幫傭 1,966 人(與本 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0.35%6,外勞在臺人數與本國勞工 就業人數比率統計,同附件 2)。

(四)目前本部辦理製造業定期查核之程序作法:

除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雇主自引進符合查核基準規 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者,應納入本部每年 2 月、

5 月、8 月及 11 月定期查核。而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 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 月份辦理首次查核,第 2 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 理。又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 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 針對雇主取得新措施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本部通知限 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 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

(五)製造業定期查核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1. 自 97 年 5 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 107 年 2 月已辦理 40 次,

累計查核雇主 80 萬 7,498 家次,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2 萬 3,722 家次,佔查核家次 2.94%(23,722/807,498*100%)。查 107 年 2 月定期查核,計查核雇主 3 萬 6,105 家,發函通知雇 主限期改善 1,031 家,佔查核家數 2.86%,另屆期未完成改善

4外籍船員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船員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 數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在臺人 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3)

之雇主計 129 家,其佔 106 年 8 月定期查核發函通知雇主限 期改善 1,075 家之 12%。

2. 又 107 年 2 月納入內外框查核之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家數計 1 萬 4,392 家,逾規定經通知改善家數計 594 家。另本期計有 3 家新增投資案雇主辦理第一次定期查核,經依勞工保險局提 供該公司 106 年 10 月至 12 月篩選之本國勞工勞保清冊資料 及外勞資訊系統查核資料核算,本期計有 2 家雇主未符合查 核基準規定。

3. 又自 99 年 5 月起,本部為協助需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雇主增 聘本國勞工,均函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雇主辦理專案 求才。查 106 年 8 月函知需限期改善家數,至 107 年 2 月定 期查核已完成改善雇主計 946 家,佔發函通知改善家數 88%。

決定:洽悉。

三、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 105 年數據(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 勞動力管理組)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 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

學者代表協商之。鑑於外勞人數快速增加,為有效控管外勞在臺 人數,本部業依目的性、關聯性、資料可及性及產業外籍勞工與 社福外籍勞工分流等原則,參酌學者專家意見後訂定外籍勞工 警戒指標。

(二)本部已於 106 年 3 月 31 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6 次會議,首次報告 104 年及 105 年上半年警戒指標各項目數據,

惟 105 年上半年數據已趨正向穩定,考量 104 年迄今,時間落 差超過 1 年以上,結論略以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檢視 105 年全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數據變化,再提送政策小組報告,

適時檢視整體外籍勞工政策妥適性。

(三)105 年及 106 年上半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已產製完竣,為使

(4)

警戒指標及控管機制更為周延,並有效解讀外籍勞工聘僱警戒 指標 105 年及 106 年上半年數據意義,業於 106 年 10 月 24 日 召開「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 105 年及 106 年上半年數據專家 諮詢會議」,結論略以外勞警戒指標項目季資料部分應與去年同 季比較,以消除季節性變動因素;另針對數據應加強呈現方式,

並研議妥適之評述方式。

(三)本部依上開會議學者專家建議,綜整 105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數據如下:

1. 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 (1)總體面向

總體面向 指標

屬性

104 年 數據

105 年 數據

增幅 (百分點)

106 年 第 1 季

106 年 第 2 季

產業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就業

機會 失業率 負向

指標 3.78 3.92 0.14

(變差) 3.81

3.69 (與 106 年 第 1 季 比 較 變好) 勞動

條件

非專技人員 薪資增加率

正向

指標 1.89 0.74

-1.15 (成長趨 緩)

1.98 2.10 (成長) 國民

經濟 發展

工業部門受 僱者勞動生 產力指數增

加率

正向

指標 -1.29 5.42 6.71

(成長) 5.38

1.01 (成長 趨緩) 社會

安定

整體外籍勞 工行蹤不明 發生率

負向

指標 4.02 3.59 -0.43

(變好) 3.16* 3* (變好)

註:1.依勞動部統計名詞解釋,非專技人員指於公民營事業單位內,從事助理專業人員、事務 支援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基層 技術工及勞力工等工作之一者。

2.106 年第 1 季與第 2 季數據中,增加率皆以 105 年同季數據做為比較基礎。

3.*行蹤不明資料係按月統計,基於比較基準一致性,爰將季資料換算為年發生率。

(2)開放行業面向 開放行業面向 指標

屬性

104 年 數據

105 年 數據

增幅 (百分點)

106 年 第 1 季

106 年 第 2 季 產業

外籍 勞工

就業 機會

製造業、營 造業及農林 漁牧業離職 失業比率

負向

指標 3.06 3.05 -0.01

(變好) 2.94

3.17 (與 106 年 第 1 季 比 較 變差)

(5)

警戒

指標 勞動 條件

製造業及營 造業所僱本 國勞工參加 勞保投保薪 資增加率

正向

指標 0.98 2.38 1.40

(成長) 2.97

1.42 (成長 趨緩)

國民 經濟 發展

製造業受僱 者勞動生產 力指數增加

正向

指標 -0.91 5.74 6.65

(成長) 6.99

2.09 (成長 趨緩)

社會 安定

製造業、營 造業及農林 漁牧業聘僱 外籍勞工之 行蹤不明發

生率

負向

指標 4.11 3.47 -0.64

(變好) 2.84* 2.72* (變好)

註:1.目前統計資料尚無區隔農林漁牧業離職失業情形。另目前尚未開放農業、林業及畜牧業 等產業引進外籍勞工。

2.106 年第 1 季與第 2 季數據中,增加率皆以 105 年同季數據做為比較基礎。

3.*行蹤不明資料係按月統計,基於比較基準一致性,爰將季資料換算為年發生率。

2. 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 指標

屬性 104 年數據 105 年數據 增幅 (百分點)

106 年 上半年

社福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本國居家服務使用 人數增加率

正向

指標 3.91 9.54 5.63 (成長)

6.06 (與 105 年 比 較 成 長 趨 緩)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

構床數增加率

正向

指標 0.58 3.44 2.86 (成長)

2.55 (成長 趨緩) 非專技人員薪資增

加率

正向

指標 1.89 0.74

-1.15 (成長趨 緩)

2.03 (成長) 外籍機構看護工及

家庭看護工之行蹤 不明發生率

負向

指標 3.93 3.75 -0.18 (變好)

3.54* (變好)

註:1.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加率與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係以當年度人數及床數

「增加率」為對象,至增幅欄位,則指前後不同增加率之異動幅度,正值代表第 2 年增 加率高於第 1 年增加率,負值則代表第 2 年增加率低於第 1 年增加率。

2.106 年上半年數據中,增加率皆以 105 年上半年數據做為比較基礎。

3.*行蹤不明資料係按月統計,基於比較基準一致性,爰將半年資料換算為年發生率。

3. 105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 104 年數據比較:產業類及社福類 12 項指標,僅總體面向之失業率變差外,其餘 11 項指標皆呈

(6)

現正向趨勢,其中 5 項指標成長、2 項指標成長趨緩、4 項指 標變好。

4. 106 年第 2 季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 105 年同期或 106 年第一 季比較:產業類及社福類 12 項指標,僅開放行業別之製造業 營造業及農林漁牧業離職失業比率變差外,其餘 11 項指標皆 呈現正向趨勢,其中 2 項指標成長、5 項指標成長趨緩、4 項 指標變好。

5. 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經本小組第 26 次與本(第 27)次 2 次報告,

各項數據資料呈現波動現象,且數據呈現正向趨勢。惟外籍勞 工警戒指標之妥適性,即是否可真實反映勞動市場現況與外 籍勞工引進之關聯性,應於試辦後再進一步檢討及評估。

6. 另經查主計總處 106 年 7 月已停止調查非專技人員薪資,故 產業類總體面向及社福類之勞動條件指標項目,尚須重新研 擬替代方案。

決定:洽悉。105 年及 106 年上半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已發布,另外籍 勞工聘僱警戒指標已試辦 1 年,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整體檢討外籍 勞工聘僱警戒指標運作、指標項目及數據之妥適性,並於完成檢討後 提出檢討報告。

捌、 討論提案

一、 建議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附表 一,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何委員育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說明:

(一)依勞動部所訂頒「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 工作業規範」第二點「本部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

(7)

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三)由與政府 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 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同規範第三 點「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二)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 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 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 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 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二)前述附表一(如下表)分級指標及公式中,分項指標主要包含計 畫別、特殊性及規模等三大項,權重分別為 30%、40%及 30%,

並依個案工程歸屬級別(A 至 D 級)計算總分後,決定外籍勞工 最後核配比率。

級別

分項指標 A B C D

(權重) 100 75 50 25

1.計畫別 (30%)

行政院2015 年經濟發 展願景計畫所屬工程 或愛臺12 建設計畫所 屬工程

行政院列管計畫所 屬工程

部會列管計畫所 屬工程

其他所屬 工程

2.特殊性 (40%)

高架橋梁型交通運 輸工程

核能發電工程

隧道型交通運輸 工程

特種建築物工程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其他工

3.規模 (30%)

60 億元(含)以上 30 億元(含)以 上且未達60 億元

20 億元(含)以 上且未達30 億

未達20 億元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率(%)=總分*0.004

(8)

(三)前述表單係 96 年訂定,部分分項指標內之級別內容已不合時 宜,說明如下:

1. 計畫別:A 級別所列【行政院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計畫所 屬工程或愛臺 12 建設計畫所屬工程】,其中行政院 2015 年 經濟發展願景計畫係行政院 95 年 11 月 7 日核定、愛臺 12 建設計畫係行政院 98 年 12 月 2 日核定,宜配合政府推動 重點政策滾動調整,為避免爾後因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名稱 變更而必須頻繁修正表單內容之困擾,建議修正為【行政院 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2. 特殊性:A 級別所列【核能發電工程】,與當前政府推動廢 核並停止核能發電工程執行之政策不符,另考量軌道建設 如期完成對民眾生活便利及國家經濟發展具有正面效益,

且該類型工程需大量勞力,建議修正為【軌道工程】。

3. 規模:原分級方式僅考量契約金額,未考量都會區及非都會 區勞動力供給情形不一之特性,考量非都會區募工不易,建 議增列非都市計畫區之分級方式為 30 億元(含)以上、15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30 億元、10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15 億元三級。另依調整後之計算方式,預估增加外籍營造 工人數約 1 百餘名,外籍勞工增幅約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二。

建議:

(一)截至 107 年 1 月底,重大公共工程外籍勞工數(4,978 人)占整 體外籍勞工數(677,698 人)約 0.73%,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較微小,惟不符時宜之分項指標內級別內容,已造成外籍勞工 無法有效運用於關鍵重大建設計畫,影響國家建設發展(工程 會檢送影響評估報告如附件 3)。

(二)建議在不更動外籍勞工核配比率上限(40%)的前提下,檢討修 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附 表一相關內容,以兼顧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及工程實務需求。建

(9)

議修正內容如下表:

級別

分項指標 A B C D

(權重) 100 75 50 25

1.計畫別 (30%)

行 政 院 核 定 重 大 政 策 計 畫 所 屬 工

行政院列管計 畫所屬工程

部會列管計畫 所屬工程

其他所屬工

2.特殊性 (40%)

高架橋梁型交通 運輸工程

軌道工程

隧道型交通 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物 工程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

港灣工程

其他工程

3. 規 模 (30%)

都 市 計畫區

60 億元(含)以

30 億元(含)

以上且未達60 億元

20 億元

(含)以上且 未達30 億元

未達20 億

非都市 計畫區

30 億元(含)以

15 億元(含)

以上且未達30 億元

10 億元

(含)以上且 未達15 億元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有關特殊性將核能發電工程修正為軌道工程 1 節,依作業規範 附表一中,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列特殊性 B 級別,施工難度及 危險度是否高於軌道工程,且同一工程如果同時符合隧道型交 通運輸工程及軌道工程應如何認定,建議工程會再予釐清。

(二)工程會所提「計畫別」、「特殊性」及「規模」等指標建議涉及 實際工程類別、工程地域差異性及工程金額納入等內容之調整,

基於優先保障本勞就業及外勞引進補充性原則,須進行評估受 益工程數量、增加外勞人數及就業影響評估。

(三)依工程會評估報告內容,有關預估增加外籍營造工人數部分,

僅針對偏遠地區並符合申請外籍營造工條件之公共工程進行 估算,即「規模」變更後之影響評估;惟計畫別 A 級別修正為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除原內容「2015 年經濟發展願

(10)

景計畫」及「愛臺十二建設計畫」外,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 計畫」;另特殊性 A 級別修正增列軌道工程,將軌道工程列為 重要之公共建設項目,工程會均未針對上開 2 項分項指標修正,

提供上開就業影響評估資料。為利本案於本小組充分討論及本 部後續修正作業規範等政策評估,建請工程會於下(第 28 次) 政策小組會議提出補充就業影響及預估增加外籍勞工人數評 估分析資料。

建議:工程會應說明軌道工程列為特殊性 A 級別之妥適性,並就整 體就業市場情勢及勞動供需狀況審慎考量,為利本案於本小組 充分討論,建議工程會於下(第 28 次)政策小組會議提出完整 就業影響及預估增加外籍勞工人數評估分析。

結論:

(一) 為因應部分鐵道改擴建工程之人力短缺問題,同意工程會所提

「特殊性」指標內容之將核能發電工程修正為鐵路改擴建工程,

並同意將「規模」指標內容區分為都市計畫及非都市計畫,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儘速辦理修正相關規定。

(二) 另鑑於「計畫別」指標修正部分尚缺乏相關影響評估,後續俟 政府重大工程發包後人力供需情形,再適時檢討修正之必要性。

二、 本小組第 26 次會議討論提案一「有關引進外籍勞工對於原住民勞 工權益之影響」辦理情形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王委員慧玲(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一)依本小組第 26 次會議討論提案一決議:「請原民會及勞動部待

「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動權益影響」研究完成 後,參酌研究成果及建議,共同研議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納入原 住民項目之可行性」,查勞動部業依決議辦理「引進外籍勞工對 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動權益影響研究計畫」,並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完成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11)

(二)請針對研究結果提送本小組報告,並提出友善維護原住民勞工 權益之措施。

建議:請針對研究結果提送本小組報告,並提出友善維護原住民勞工 權益之措施。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為了解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就業造成的影響及原因,藉由問 卷調查與深入訪談方式瞭解引進外勞對原住民就業權益與勞 動條件之影響情形、整體經濟與社會發展之影響,並提出具體 建議,以作為後續整體外籍勞工政策檢討及規劃之參考,於 106 年 3 月 27 日委託國立中正大學辦理委託辦理「引進外籍勞工 對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動權益影響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稱本 委託研究),本委託研究期末報告業於 106 年 12 月 2 日完成。

(二)另國立中正大學業於 107 年 1 月 26 日完成最終成果報告修正 作業,本委託研究結論建議包括推動教育與職訓、落實外籍勞 工管理、發展原住民就業網路、強化原住民青年就業自信、關 注弱勢族群歧視現象及避免原住民就業資源 M 型化等。

建議:請研究單位於下(第 28)次本小組報告研究成果,並請相關單位 研議友善維護原住民勞工權益之措施。

結論:

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下(第 28)次本小組邀請研究單位報告研 究成果,並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就業組、訓練 發展組、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提出友善維護原 住民勞工就業權益之相關措施。

玖、散會:下午 4 時 10 分

(12)

附件 1、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

號 會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 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一 25 建請同意將磚

窯業外勞核配 比 例 提 高 至 25%。

江委員啟 靖(中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原則同意紅磚業 外勞核配比率可 歸類於 25%,惟 瓷 磚 業 仍 維 持 20%。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已於 106 年 8 月 11 日修正發布

「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 準」,於附表 6 之 A 級 (25%) 增 列 黏 土 建 築 材 料 製 造 業 ( 僅 限 紅 磚 製 造 業)。

解除 列管

二 26 引進外籍勞工 對於原住民勞 工 權 益 之 影 響。

原住民族 委員會

請原民會及勞動 部待「引進外籍 勞工對原住民在 臺就業與勞動權 益影響」研究完 成後,參酌研究 成果及建議,共 同研議外籍勞工 警戒指標納入原 住民項目之可行 性。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1. 為 瞭 解 引 進 外 勞 對 原 住 民 就 業 權 益 與 勞 動 條件、整體經濟 與 社 會 發 展 之 影響,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 106 年 3 月 27 日委託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辦 理 委 託 辦 理

「 引 進 外 籍 勞 工 對 原 住 民 在 臺 就 業 與 勞 動 權 益 影 響 委 託 研究」計畫(以 下 稱 本 委 託 研 究),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邀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召 開 期 末 報 告審查會議,並 於 107 年 1 月 26

併本 次會 議討 論案 2 討 論後 解除 列管

(13)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 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日 完 成 期 末 報

告修正作業。

2. 依 本 委 託 研 究 研究結論,對於 外 籍 勞 工 警 戒 指 標 是 否 應 納 入 原 住 民 就 業 情況,考量外籍 勞 工 警 戒 指 標 仍於試辦階段,

建 議 執 行 一 段 時 間 後 並 評 估 其運用效果後,

再 檢 視 是 否 納 入 原 住 民 相 關 指標項目。

三 26 聘僱外籍勞工 前調高國內求 才薪資高於基 本工資。

勞 動 部 ( 代 高 雄 市政府提 案)

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依調整薪資 原 則 所 定 之 薪 資,部分行業調 幅過高,與實際 勞動市場有所出 入,為使求才薪 資更具合理性,

請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持續檢討 國內招募合理勞 動 條 件 薪 資 基 準。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1. 為 保 障 國 人 就 業 權 益 及 貼 近 勞動市場,本部 於 105 年 11 月 16 日調整製造 業 工 作 之 合 理 勞 動 條 件 薪 資 基準,其中特殊 時 程 薪 資 均 在 新臺幣(下同)2 萬 6,410 元 以 上;非特殊時程 部分,除成衣及 服 飾 製 造 業 等 18 個行業薪資 介於 2 萬 2,008 元至 2 萬 2,945 元之間外,其餘 薪資均於 2 萬 3,429 元以上。

解除 列管

(14)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 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2. 另 為 保 障 勞 工

基本生活,本部 已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基本 工 資 由 2 萬 1,009 元調整至 2 萬 2,000 元;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則 比 照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之 調 幅,由 133 元調 整至 140 元,考 量 修 正 製 造 業 薪資基準,須蒐 集 相 關 單 位 調 查數據,為保障 國 人 就 業 權 益 及 貼 近 勞 動 市 場 與 聘 僱 外 籍 勞工成本,本部 將 配 合 基 本 工 資調整,儘速檢 討 合 理 勞 動 條 件。

(15)

附件 2-1、外勞在臺人數統計(107 年 1 月底)

類別 開放項目別 106 年 1 月 107 年 1 月 與去年同期比較 增 減 %

產業外勞

製造業

370,075 408,887 38,812 10.49%

重大投資製造業

214 149 -65 -30.37%

一般製造業

369,861 408,738 38,877 10.51%

營造業

6,286 4,978 -1,308 -20.81%

重大公共工程

6,096 4,777 -1,319 -21.64%

重大投資營造業

168 180 12 7.14%

一般營造業

22 21 -1 -4.55%

外籍船員

11,036 12,325 1,289 11.68%

小計

387,397 426,190 38,793 10.01%

社福外勞

外籍看護工

237,295 249,542 12,247 5.16%

外籍幫傭

1,907 1,966 59 3.09%

小計

239,202 251,508 12,306 5.14%

合計

626,599 677,698 51,099 8.15%

(16)

附件 2-2、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時間 外勞人數(千人) 本國就

業人口 (千人)

外國人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

產業類 社福類 白領 產業外勞比率 社福外勞比率 白領比率 97 年底 197 168 27 10,354 1.90% 1.62% 0.26%

98 年底 176 175 26 10,384 1.69% 1.69% 0.25%

99 年底 194 186 27 10,613 1.83% 1.75% 0.25%

100 年底 228 198 27 10,802 2.11% 1.83% 0.25%

101 年底 243 203 28 10,931 2.22% 1.85% 0.25%

102 年底 279 210 28 11,029 2.53% 1.91% 0.25%

103 年底 332 220 29 11,151 2.97% 1.97% 0.25%

104 年底 364 224 30 11,242 3.23% 1.99% 0.27%

105 年底 387 237 31 11,315 3.42% 2.1% 0.27%

106 年底 426 250 31 11,405 3.74% 2.19% 0.27%

107 年 1 月底 426 252 31 11,409 3.74% 2.2% 0.27%

附件 2-3、各業別外勞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表

時間

外勞與本國就業人口(千人)比率 製造業外勞

比率 (本國製造

業就業人 數)

營造業外 勞比率 (本國營 造業就業

人數)

外籍船員比 率 (本國農、

林、漁、牧 業就業人

數)

機構及外展 外籍看護工

比率 (本國醫療 保健社會工 作服務業就 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 護工比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業

人數)

外籍幫傭比 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業

人數)

97 年底 6.50%(2855) 0.76%(808) 0.90%(543) 2.35%(361) 29.42%(535) 0.47%(535)

98 年底 5.93%(2797) 0.49%(778) 1.17%(552) 2.31%(382) 30.62%(535) 0.43%(535)

99 年底 6.28%(2901) 0.44%(821) 1.41%(551) 2.42%(394) 32.64%(534) 0.43%(534)

100 年底 7.26%(2964) 0.46%(842) 1.59%(546) 2.49%(418) 34.45%(538) 0.40%(538)

(17)

101 年底 7.73%(2984) 0.35%(856) 1.71%(545) 2.63%(424) 35.00%(541) 0.40%(541)

102 年底 8.86%(2998) 0.39%(872) 1.79%(546) 2.77%(428) 36.20%(542) 0.39%(542)

103 年底 10.48%(3017) 0.55%(889) 1.87%(552) 3.03%(433) 37.43%(547) 0.39%(547)

104 年底 11.47%(3024) 0.75%(899) 1.78%(555) 3.12%(440) 38.00%(549) 0.37%(549)

105 年底 12.19%(3037) 0.71%(899) 1.95%(557) 3.18%(447) 40.13%(551) 0.35%(551)

106 年底 13.37%(3057) 0.57%(902) 2.2%(558) 3.28%(453) 42.2%(553) 0.35%(553)

107 年 1 月底 13.37%(3058) 0.55%(903) 2.21%(558) 3.26%(454) 42.37%(554) 0.35%(554)

附件 2-4、本國失業人數與失業率

時間 本國失業人口

(千人) 本國失業率

98 年底 632 5.85%

99 年底 520 5.21%

100 年底 471 4.39%

101 年底 477 4.24%

102 年底 469 4.18%

103 年底 439 3.96%

104 年底 453 3.78%

105 年底 446 3.92%

106 年底 433 3.76%

107 年 1 月底 430 3.63%

(18)

附件 2-5、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107 年 1 月底)

時 間 專 門 技 術 性

補習班 教 師

學 校 教 師

投 資 事 業 主 管

宗 教 藝 術 及 演

履 約

運 動 教 練 及 運 動 員

總 計 96 年底 15,467 5,983 2,243 1,451 1,792 1,981 39 28,956 97 年底 14,509 5,839 2,356 1,452 1,546 1,575 42 27,319 98 年底 13,380 5,841 2,375 1,503 1,518 1,241 51 25,909 99 年底 13,938 5,640 2,397 1,503 1,699 1,376 36 26,589 100 年底 13,981 5,715 2,406 1,644 1,685 1,327 40 26,798 101 年底 14,465 5,615 2,445 1,853 1,948 1,269 29 27,624 102 年底 14,855 5,094 2,408 2,010 1,818 1,403 39 27,627 103 年底 15,672 5,040 2,291 2,207 1,962 1,342 45 28,559 104 年底 16,982 5,000 2,299 2,357 1,782 1,719 46 30,185 105 年底 17,868 4,875 2,254 2,530 1,698 1,750 50 31,025 106 年底 18,293 4,453 2,364 2,634 1,538 1,584 62 30,928 107 年 1 月 18,121 4,461 2,394 2,652 1,704 1,421 62 30,815

(19)

附件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業影響評估報告

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附表一「分級指標 及計算公式」本國勞工就業影響評估報告

壹、修正緣起

現行公共工程進用外籍勞工係依勞動部「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 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 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辦理,並依該規範附表一「分級指標及計 算公式」計算外籍營造工核配比率。

考量前述相關內容係 96 年訂定,且目前 10 億元以上在建公共 工程因施工人力不足進度落後者占 12.77%,為利公共工程之外籍營 造工能配合目前公共工程執行現況妥適運用,爰在不增加外籍營造工 核配比率上限之範圍內,建議修正部分內容。

貳、現行外籍營造工進用規定

依勞動部所訂頒「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

範」第二點「本部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

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

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

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 ,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

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同規範第三點「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

下:... (二)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

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

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附表一分

(20)

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 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上述附表一(如下表)分級指標及公式中,分項指標主要包含計畫 別、特殊性及規模等三大項,權重分別為 30%、40%及 30%,並依個 案工程歸屬級別(A 至 D 級)計算總分後,決定外籍營造工最後核配比 例。

級別

分項指標 A B C D

(權重) 100 75 50 25

1.計畫別 (30%)

行政院2015 年經濟發 展願景計畫所屬工程 或愛臺12 建設計畫所 屬工程

行政院列 管計 畫所屬工程

部會列管計畫所 屬工程

其他所屬工

2.特殊性 (40%)

高架橋梁型交通運 輸工程

核能發電工程

隧道型交通 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物 工程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其他工程

3.規模

(30%) 60 億元(含)以上

30 億元(含)

以上且未達60 億元

20 億元(含)以 上且未達30 億

未達20 億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例(%)=總分*0.004

(21)

參、建議修正規定內容

本次修正係針對「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 範」附表一「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修正,未涉及作業規範本文。修 正說明如下:

(一) 計畫別

A 級別所列【行政院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計畫所屬工程或 愛臺 12 建設計畫所屬工程】,其中行政院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 計畫係行政院 95 年 11 月 7 日核定、愛臺 12 建設計畫係行政院 98 年 12 月 2 日核定,宜配合政府推動重點政策滾動調整。為避 免爾後因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名稱變更而必須頻繁修正表單內容 之困擾,建議修正為【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 (二) 特殊性

A 級別所列【核能發電工程】,與當前政府推動廢核並停止 核能發電工程執行之政策不符,另考量軌道建設係目前政策之重 點,如期完成對民眾生活便利及國家經濟發展具有正面效益,且 該類型工程需大量勞力,建議修正為【軌道工程】 。

(三) 規模

原分級方式僅考量契約金額,未考量都會區及非都會區勞動 力供給情形不一之特性,考量非都會區募工不易,建議增列非都 市計畫區之分級方式為 30 億元(含)以上、15 億元(含)以上 且未達 30 億元、10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15 億元三級。

肆、影響評估

一、 營造業外籍營造工進用占整體外勞比率極低,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 會較微小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資料,外籍勞工人數由民國 88 年

底 294,967 人逐年遞增至民國 106 年底 676,142 人,增幅約 56.38%;

(22)

同一時期營造業外籍勞工人數由 45,446 人遞減至 5,114 人,減幅約 88.75%。

營造業外籍勞工數(5,114 人)占整體外籍勞工數(676,142 人)約 0.76%,占整體外籍勞工比率極少數,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甚微 小。

增加都會與非都會區外籍營造工核配比率差別化,合理化分配需求 我國就業人口主要係集中於都會區,非都會區就業人口較少,

惟現行外籍營造工核配比率未考慮其差異性,本次修正主要係將都 市計畫區(人口較多)及非都市計畫區(人口較少)外籍營造工計算標 準一致之不合理現象予以調整,未涉及核配比率上限之調整。

依調整後之計算方式,將增加非都市計畫區外籍營造工核配比 率,減少該地區因營造工人力不足所造成工程進度遲緩之問題,加 速公共建設之進行。

二、 微幅增加外籍營造工,不影響整體外籍勞工趨勢

依內政部建置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系統可知,扣除中央山脈

(23)

及國家公園,大多數非都市土地位於偏遠地區,且符合申請外籍營 造工條件之公共工程(百億計畫、十億工程)主要為交通部「臺鐵南 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工程建設計畫」 、 「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 段改善工程建設計畫」及「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等 三項計畫為主,其中與本次修正案有關之標案本國勞工約 1,322 人。

經依修正後之內容試算,「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工程建 設計畫」約可增聘外籍營造工 43 人、 「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 善計畫工程建設計畫」約可增加外籍營造工 43 人、 「台 9 線南迴公 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約可增加外籍營造工 28 人,合計可增加外 籍營造工約 114 人,另本國勞工亦增加約 171 人 (依規定本勞外勞 比為 3:2) 。

前述增加外籍營造工人數占整體外籍勞工人數比率約 0.0169%,

增加幅度微小,不影響整體外籍勞工數量趨勢,惟對於該地區公共 工程進度有顯著效益,可符合當地民眾對於公共工程早日完成之要 求,亦能帶動該地區之發展。

三、 維持本國勞工優先進用規定,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依勞動部「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第五點規定「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 工之工作類別,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以 合理聘僱標準,向該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在甄選程序中,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認有必要,得邀請公正人士參與見證;辦理國內招募 時,優先僱用當地國內失業勞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時,經 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不足人數,向本部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營 造工」。

爰此,依前述規定,營造業者如需進用外籍營造工需先在勞動

部監督下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並僅能就招募後之不足額申請外籍勞

工,可確認外籍營造工所占職缺均為本國勞工無意願參與,不會影

響本國勞工之優先就業機會。

(24)

四、 可增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依勞動部「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第七點規定「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雇主每進 用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每進用其他國內勞工三人,

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

另依勞動部 106 年委託「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 動權益影響研究計畫」結果顯示,當外籍移工人數於同一產業之人 數獲得有效管理,例如營造業,則合法引進之外籍移工反而有助於 本國人(含原住民)就業,且薪資具有正面效應。

爰此,營造業者如需引進外籍營造工依規定需進用一定比率之 本國勞工,勞動部委託研究亦顯示營造業合法引進之外籍移工確實 可增加該地區民眾之就業機會。

伍、結論

公共工程外籍勞工數(5,114 人)占整體外籍勞工數(676,142 人)約 0.76%,占整體外籍勞工比率極少數,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較微小,

本次修正內容預估增加外籍營造工人數約一百餘名,外籍勞工增幅

約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二,且依勞動部「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

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

籍營造工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僅能就勞動部監督下辦理國內勞工

招募招募後之不足額申請外籍勞工,不會影響本國勞工之優先就業

機會,且能舒緩偏遠地區營造工不足所面臨之工程進度遲緩問題,符

合當地民眾對於公共工程早日完成之要求,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的成

果。

(25)

其他補充說明

一、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定義為何?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為行政院為促進國內需求,維持國 內經濟成長動能,厚實國家基礎建設,奠定未來台灣經濟加速成長與 競爭力提升之立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提報並經行政院核定之彙整 型計畫,包含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民國 91 年)、新十大建設 計畫(民國 93 年)、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計畫(民國 96 年)、愛臺十 二建設計畫(民國 98 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民國 106 年)等均為同 一類型。

為避免爾後彙整型計畫名稱變更而必須頻繁修正表單內容以符 實際之困擾,建議修正為【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 二、軌道工程重要性為何?為何需要大量勞工?

軌道運輸系統由於具有運量大及可靠度高等優點,並為低污染之 綠色運輸工具,近年來全世界各國均積極推展,我國亦將之列為重要 之公共建設項目

藉由軌道運輸系統分工與整合,提供國人友善、安 全、便捷及可靠的軌道運輸系統服務,進而促進都市縫合、改善環境、

擴大觀光發展,提升國人生活品質。

惟軌道工程界面複雜、施工動線狹窄、勞工不足等,往往導致工 程無法依預定進度如期完成,符合民眾期待。以鐵路改建為例,為維 持臺鐵營運,多數工項需俟列車夜間停駛始得施作,因夜間施工且工 時有限,需動員龐大之勞工參與,以求迅速完成工作後恢復鐵路營運,

惟因夜間施工本國勞工參與意願不高,勞工不足導致施工工率不佳、

工程延宕等問題。另無論是鐵路工程或捷運工程,現場施工環境均有 工區狹窄且潮濕溫熱之特性,無論是鋼筋彎紮、混凝土澆置作業或火 花焊、鋁熱焊作業,現場勞工需克服環境不良之因素外,部分還需忍 受長時間在地下站體或隧道內工作之不適,導致本國勞工參與意願不 高,需補充外籍營造工。

三、都市計畫及非都市計畫區如何認定?跨區如何計算?

(26)

都市計畫作業係由內政部及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內政 部並建置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系統可供查詢,並無如何認定都市 計畫及非都市計畫區之疑慮。

一般而言,工程地點均在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計畫區單一類

別,少數工程如工區跨越都市計畫及非都市計畫區,則依一般工程

採購實務,以主要施作工項數量或金額等認定為原則,尚無執行之

困難。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個人基本資料,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一)勞動部於 99 年 10 月實施製造業聘僱外勞核配比率 3K5 級制為 10%、15%、20%、25%、35%,並於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 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雇主可於

流程(包括中央/縣市政府/民間機 構的各種職業重建服務,如:就業 資訊與諮詢、居家就業、創業補 助、職務再設計、各種就業服務方

(十九)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 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 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 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 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

(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03 集體創作 洪慶桐 建國科技大學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彰化縣私立達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03 集體創作 張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