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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學員權利義務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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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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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訓練學員權利義務事項

一、 在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及核發參訓證書、結訓證書之事項:

(一) 訓練單位應勒令退訓事項:

1. 學員於受訓期間,扣除公假及喪假外,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全期訓練 時數 8%,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 4%者。

2. 經本分署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累積懲處達三大過並經獎懲及申訴委員 會審議審定為操行不及格者,本分署得予令其退訓。(但累積懲處達三 大過時,經本分署諮詢、輔導後深具悔意並經獎懲及申訴委員會審議審 定後,得為留訓察看之處置。)

(二) 參訓學員如有下列事項,得專案申請中途離訓:

1. 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區域級 以上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2. 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並提列相關事 實證明者。

3. 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評量屬實者。

4. 奉召服兵役者。

5. 身心狀況經評量無法適應訓練環境,或對他人安全有危害之虞者。

6. 參訓期間因懷孕而身體不適或流產,並經醫院診斷需要安胎調養身體 者。

7. 經本分署評量同意提前就業者。

(三) 離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本分署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二、 學員參訓上課應辦理事項

(一) 每天準時上下課,依規定簽到及簽退,作為出勤依據。

(二) 學員簽到、退不得代理及冒名頂替。

(三) 因事無法上課須辦理請假。

(四) 每天填寫訓練日誌,由任課講師簽名,送導師核閱。

(五) 領取訓練有關材料、物品、書籍、講義,在領用單簽名。

(六) 相關單位訪視時須接受訪視人員訪談、填寫有關調查表,了解訓練情形。

(七) 學員上課訓練時應遵守本分署之各項輔導服務規定,以維護安全。

三、 學員負擔費用規定

公訓機構自辦訓練:各分署自辦訓練職類(包括失業及在職者之職業訓練),依 公訓機構既有規範辦理。

四、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範

(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2)

(一) 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

1. 申請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應具備下列兩項資格者:

(1)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下列對象除外:

A. 依法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B.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C. 受雇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 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2) 非自願性離職:

A.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B. 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規定各 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C.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2. 申請條件: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補充說明: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下述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1) 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3) 每次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3. 申請方式:具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職 業訓練) ,安排參訓,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 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補充說明:

(1) 經勞保局審核通過者,將按月直接撥款至申請人帳戶。

(2) 中途離退訓者,勞保局將自離退訓之日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4. 給付金額:

(1)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 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2) 被保險人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 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所稱受扶養眷 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 礙子女)

5. 給付限制:領有下列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3)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臨時工作津貼。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5) 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

附註: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之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 計算,最長以發給 6 個月為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7 月 3 日勞保 1 字第 0960140216 號函)

(二)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1. 補助對象: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經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 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依據本辦 法第十八條規定)。

2.

申請身分及表件(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失業者如下):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

一、獨力負擔 家計之失 業者

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 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內容不得省略,無記事欄者應 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五、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六、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

(4)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

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 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 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工作能力 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 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二、中高齡者 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之失業者。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三、身心障礙

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原住民 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註記原住民身分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補充說明】

戶籍資料應足以證明開訓日前已具原住民之身分。

五、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 入戶中有 工作能力

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 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長期失業

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 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及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補充說明】

一、基於對失業民眾最有利之考量,失業者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已至各公立

(5)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於辦理求職登記時,已符合長期失業 他項要件(連續失業期間及保險年資),即已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

日後若未發生影響原失業期間及保險年資認定之情形,其參加政府機 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即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失業者若未先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但具有符合長期 失業者他項要件者(連續失業期間及保險年資),亦可於報名職業訓 練後,於開訓日(含)前 1 個月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以符合長期失業者身分。

三、有關長期失業者要件之「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係指自失業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原則應依勞工保險加退 保紀錄,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

七、二度就業 婦女

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 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五、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 (載明離職日)。

六、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 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 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七、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家暴及性 侵害被害

資格條件:年滿 15 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 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九、更生受保 護人

資格條件:年滿 15 歲以上之更生受保護人。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6)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外籍及大 陸地區配

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 者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

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應備文件:津貼申請書 1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三、申請職業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四、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3. 補助標準及限制:

(1) 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 60%發給職訓生活津貼,最 長以 6 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 1 年(依據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6 年 10 月 27 日發訓字第 1062501165 號函,基 本工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新臺幣 22,000 元,生活津貼按基 本工資 60%發給新臺幣 13,200 元)。

(2) 訓練生活津貼起迄時間計算,依申請人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 30 日 為 1 個月計算單位,1 個月以上始發給,另訓練課程逾 1 個月以上 之畸零日數(未滿 30 日),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A.1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B.2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 1 個月。

補充說明: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津貼(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A.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B.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

備註:A、B 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2)「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略以:「依本辦法、就 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 津貼或補助,2 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 6 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 身心障礙者,以 1 年為限。」

(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略以:「前項人員同時 具有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 間,不得同時請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7)

(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之 1 略以:申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非自願離職者及特定身分者,未依第 29 條第 2 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 勞委會 98 年 4 月 1 日勞職訓字第 0980503099 號令釋:「就業促 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 之津貼或補助』,指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 參訓學員勞工保險相關權利

(一)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其受訓機構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職業訓練單位應 於參訓學員到訓當日寄送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至勞保局申報加保,其保 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其退(結)訓保險效力自當日 24 時止。

(三) 參訓學員之勞月投保薪資依照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類表為 13,500 元。

(四)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職業訓練單位為其辦 理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六、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

(一) 法令依據:就業保險法、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二) 適用對象: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於依就業保險 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依據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予以補助。

*非以上適用對象之參訓學員,請自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免影響自 身權益。

(三) 補助額度:全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四) 辦理方式:申請者無須自行提出申請,由勞工保險局按月勾稽申領者資 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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