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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III 圖次‧‧‧‧‧‧‧‧‧‧‧‧‧‧‧‧‧‧‧‧‧IX 摘要‧‧‧‧‧‧‧‧‧‧‧‧‧‧‧‧‧‧‧‧‧‧X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2 第三節 名詞釋義‧‧‧‧‧‧‧‧‧‧‧‧‧‧3 第二章 文獻探討‧‧‧‧‧‧‧‧‧‧‧‧‧‧‧‧‧4 第一節 婚姻移民的意義‧‧‧‧‧‧‧‧‧‧‧4 第二節 大陸及外籍配偶在台的生活狀況‧‧‧‧6 第三節 大陸及外籍配偶服務處遇‧‧‧‧‧‧‧ 8 第四節 大陸及外籍配偶的權益‧‧‧‧‧‧‧ 12 第五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 ‧‧‧‧‧‧‧‧‧‧13 第三章 研究設計‧‧‧‧‧‧‧‧‧‧‧‧‧‧‧‧ 15 第一節 研究構念 ‧‧‧‧‧‧‧‧‧‧‧‧‧1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16 第三節 資料收集方法及樣本來源 ‧‧‧‧‧‧16 第四節 研究工具的編製 ‧‧‧‧‧‧‧‧‧‧25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2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28

第一節 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家庭及其相關背景 資料‧‧‧‧‧‧‧‧‧‧‧‧‧‧‧ 28 第二節 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狀況‧‧‧‧ 40

I

(2)

求情形‧‧‧‧‧‧‧‧‧‧‧‧‧‧88 第四節 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權益需求‧‧‧‧117 第五節 不同人口背景資料的弱勢大陸及外籍配

偶在生活狀況、服務處遇及權益需求之 間的差異情形‧‧‧‧‧‧‧‧‧‧‧12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67 第一節 結論‧‧‧‧‧‧‧‧‧‧‧‧‧‧‧167 第二節 建議‧‧‧‧‧‧‧‧‧‧‧‧‧‧‧169 第三節 研究限制‧‧‧‧‧‧‧‧‧‧‧‧‧172

附錄一 各縣市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 數‧‧‧‧‧‧‧‧‧‧‧‧‧‧‧‧‧‧173 附錄二 各縣市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港澳配偶

(核准入境)人數‧‧‧‧‧‧‧‧‧‧‧174 附錄三 離婚人數按雙方國籍分‧‧‧‧‧‧‧‧‧175 附錄四 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176

附錄五 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處遇與權益調查問卷‧178 附錄六 社工員焦點團體討論大綱 ‧‧‧‧‧‧‧‧185 附錄七 個案深度訪談大綱 ‧‧‧‧‧‧‧‧‧‧186 附錄八 研究訪談同意書 ‧‧‧‧‧‧‧‧‧‧‧188 附錄九 國內相關研究整理‧‧‧‧‧‧‧‧‧‧‧189 附錄十 國外相關研究整理 ‧‧‧‧‧‧‧‧‧‧193 附錄 十一 協助此研究問卷調查及焦點團體的相關單 位‧‧‧‧・‧‧‧‧‧‧‧‧‧‧‧‧‧195 參考書目 ‧‧‧‧‧・‧‧‧‧‧‧‧‧‧‧‧‧‧‧197

II

(3)

表次

表 2-3-1 各縣市負責外籍和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9

表 3-3-1 各區問卷發放及回收數………18

表 3-3-2 深度訪談參與者基本資料………21

表 3-3-3 焦點團體參與者基本資料………24

表 4-1-1 受訪者基本資料次數分配表………28

表 4-1-2 大陸配偶受訪者基本資料次數分配表………32

表 4-1-3 外籍配偶受訪者基本資料次數分配表………35

表 4-1-4 男性受訪者基本資料次數分配表………38

表 4-2-1 受訪者本國配偶情況及婚姻關係次數分配表………41

表 4-2-2 大陸配偶之本國配偶情況及婚姻關係次數分配表………45

表 4-2-3 外籍配偶之本國配偶情況及婚姻關係次數分配表………49

表 4-2-4 受訪者子女教養狀況次數分配表………54

表 4-2-5 大陸配偶子女教養狀況次數分配表………56

表 4-2-6 外籍配偶子女教養狀況次數分配表………58

表 4-2-7 受訪者家庭狀況………61

表 4-2-8 大陸籍配偶家庭狀況………63

表 4-2-9 外籍配偶家庭狀況………65

表 4-2-10 受訪者與其配偶家人關係 ………68

表 4-2-11 大陸籍配偶與其配偶家人關係 ………70

表 4-2-12 外籍配偶與其配偶家人關係………72

表 4-2-13 受訪者工作/就業次數分配表 ………76

表 4-2-14 大陸配偶工作/就業次數分配表 ………79

表 4-2-15 外籍配偶工作及就業次數分配表……… 82

表 4-3-1 受訪者服務處遇使用情形次數分配表……… 88

表 4-3-2 大陸配偶服務處遇使用情形次數分配表……… 90

表 4-3-3 外籍配偶服務處遇使用情形次數分配表……… 92

表 4-3-4 受訪者服務需求情形次數分配表……… 94

表 4-3-5 大陸配偶服務需求情形次數分配表……… 96

表 4-3-6 外籍配偶服務需求情形次數分配表……… 98

(4)

表 4-3-8 低收入戶類別與服務需求情形次數分配表 ……… 104

表 4-3-9 單親類別與服務需求情形次數分配表 ……… 107

表 4-3-10 單親類別與服務需求情形次數分配表 ……… 109

表 4-4-1 大陸配偶對權益的看法 ……… 119

表 4-4-2 外籍配偶對權益的看法 ……… 121

表 4-5-1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認識方式交叉分析摘要表 ………… 127

表 4-5-2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本人結婚次數交叉分析摘要表 ………… 127

表 4-5-3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結婚次數交叉分析摘要表 ………… 127

表 4-5-4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 128

表 4-5-5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摘要 ………… 128

表 4-5-6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健康狀況交叉分析摘要表 ………… 129

表 4-5-7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是否有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 129

表 4-5-8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 表………130

表 4-5-9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沒有從事工作的主要原因交叉分析摘 要表 ……… 130

表 4-5-10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配偶溝通問題之 F 檢定摘要表………131

表 4-5-11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有無子女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1

表 4-5-12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本次婚姻生育子女數之交叉分析摘要 表 ……… 131

表 4-5-13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2 表 4-5-14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子女教養困擾之 F 檢定摘要表 …………132

表 4-5-15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同住工作人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2

表 4-5-16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家庭每月總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 ………133

表 4-5-17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家庭整體經濟之 F 檢定摘要表………133

表 4-5-18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公婆溝通問題之 F 檢定摘要表 …………134

表 4-5-19 不同年齡之受訪者與找工作之經驗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4

表 4-5-20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本人結婚次數交叉分析摘要表 …………135

表 4-5-21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與配偶結婚次數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5

表 4-5-22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5 IV

(5)

表 4-5-24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配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

表 ………136 表 4-5-25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有無子女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 137 表 4-5-26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本次婚姻生育子女數之交叉分析摘要

……… 137 表 4-5-27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 137 表 4-5-28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子女教養困擾之 F 檢定摘要表 …………138 表 4-5-29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同住工作人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8 表 4-5-30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家庭每月總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 ………138 表 4-5-31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家庭整體經濟之 F 檢定摘要表 …………139 表 4-5-32 不同來台灣的時間與從事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39 表 4-5-33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配偶認識方式交叉分析摘要表 ……140 表 4-5-34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配偶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0 表 4-5-35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配偶健康狀況交叉分析摘要表 ……140 表 4-5-36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配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

要表 ………141 表 4-5-37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結婚多久生小孩之 F 檢定摘要表… 141 表 4-5-38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子女教養困擾之 F 檢定摘要表……141 表 4-5-39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孩子關係之 F 檢定摘要表………… 142 表 4-5-40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同住工作人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2 表 4-5-41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公婆關係之F檢定摘要表 ………… 142 表 4-5-42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配偶兄弟姊妹溝通之F檢定摘要表…142 表 4-5-43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如何找到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3 表 4-5-44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工作滿意度之 F 檢定摘要表……… 143 表 4-5-45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

………143 表 4-5-46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訪者與找工作之經驗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4 表 4-5-47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與配偶認識方式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4 表 4-5-48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本人結婚次數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4 表 4-5-49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配偶本次結婚次數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4 表 4-5-50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5 V

(6)

表 4-5-52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有無子女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5

表 4-5-53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是否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之交叉分析摘要 表 ………145

表 4-5-54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同住工作人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5

表 4-5-55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如何找到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46

表 4-5-56 不同國籍外籍配偶與參加過照顧輔導措施之交叉分析摘要 表………146

表 4-5-57 身心障礙類別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46

表 4-5-58 身心障礙類別與配偶健康狀況交叉分析摘要表………147

表 4-5-59 身心障礙類別與配偶是否需要照顧交叉分析摘要表………147

表 4-5-60 身心障礙類別與配偶是否有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47

表 4-5-61 身心障礙類別與知道配偶從事的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47

表 4-5-62 身心障礙類別與配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147

表 4-5-63 身心障礙類別與配偶溝通問題之 T 檢定摘要表………148

表 4-5-64 身心障礙類別與配偶關係之 T 檢定摘要表………148

表 4-5-65 身心障礙類別與是否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48 表 4-5-66 身心障礙類別與家庭每月總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148

表 4-5-67 身心障礙類別與是否需照顧公婆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49

表 4-5-68 身心障礙類別與是否需照顧配偶之兄弟姊妹之交叉分析摘要 表………149

表 4-5-69 身心障礙類別與找工作之經驗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49

表 4-5-70 身心障礙者類別與是否參加過照顧輔導措施之交叉分析摘要 表………149

表 4-5-71 低收入戶與配偶認識方式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0

表 4-5-72 低收入戶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0

表 4-5-73 低收入戶與配偶教育程度交叉分析摘要表………150

表 4-5-74 低收入戶與配偶健康狀況交叉分析摘要表………151

表 4-5-75 低收入戶與配偶是否需要照顧交叉分析摘要表………151

表 4-5-76 低收入戶與配偶目前是否有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1

表 4-5-77 低收入戶與配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151

VI

(7)

表………152

表 4-5-79 低收入戶與配偶溝通問題之 F 檢定摘要表………152

表 4-5-80 是否為低收入戶與有無子女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2

表 4-5-81 低收入戶與是否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2

表 4-5-82 低收入戶與子女數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3

表 4-5-83 低收入戶與教養孩子困擾之F檢定摘要表……… 153

表 4-5-84 是否為低收入戶與孩子關係之F檢定摘要表……… 153

表 4-5-85 低收入戶與同住工作人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3

表 4-5-86 低收入戶與家庭每月總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153

表 4-5-87 低收入戶與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之 F 檢定摘要表……… 154

表 4-5-88 低收入戶與公婆溝通問題之F檢定摘要表……… 154

表 4-5-89 是否為低收入戶與照顧配偶之兄弟姊妹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 154 表 4-5-90 低收入戶與如何找到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4

表 4-5-91 低收入戶與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155

表 4-5-92 低收入戶與遭遇求職困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5

表 4-5-93 單親家庭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5

表 4-5-94 單親家庭與配偶教育程度交叉分析摘要表………156

表 4-5-95 單親家庭與配偶健康狀況交叉分析摘要表………156

表 4-5-96 單親家庭與配偶是否需要照顧交叉分析摘要表………156

表 4-5-97 單親家庭與配偶是否有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6

表 4-5-98 單親家庭與是否知道配偶目前從事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156

表 4-5-99 單親家庭與配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157

表 4-5-100 單親家庭與配偶沒有從事工作原因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7

表 4-5-101 單親家庭與配偶關係之 T 檢定摘要表……… 157

表 4-5-102 單親家庭與有無子女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7

表 4-5-103 單親家庭與教養孩子困擾之 T 檢定摘要表……… 158

表 4-5-104 單親家庭與同住工作人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8

表 4-5-105 單親家庭與家庭每月總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 158

表 4-5-106 單親家庭與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之 T 檢定摘要表……… 158

表 4-5-107 單親家庭與是否有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9

(8)

表 4-5-109 單親家庭與遭遇求職困難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9 表 4-5-110 曾遭受家庭暴力與配偶認識方式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9 表 4-5-111 曾遭受家庭暴力與目前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59 表 4-5-112 曾遭受家庭暴力與配偶健康狀況交叉分析摘要表……… 160 表 4-5-113 曾遭受家庭暴力與配偶沒有工作的主因之交叉分析摘要

表……… 160 表 4-5-114 遭受家庭暴力與配偶溝通問題之 T 檢定摘要表……… 160 表 4-5-115 遭受家庭暴力與配偶關係之 T 檢定摘要表……… 160 表 4-5-116 遭受家庭暴力與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60 表 4-5-117 遭受家庭暴力與公婆溝通問題之 T 檢定摘要表……… 161 表 4-5-118 遭受家庭暴力與與公婆關係之 T 檢定摘要表……… 161 表 4-5-119 遭受家庭暴力與是否有工作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61 表 4-5-120 遭受家庭暴力與每月平均工作收入交叉分析摘要表………… 161 表 4-5-121 遭受家庭暴力與找工作之經驗之交叉分析摘要表……… 161 表 4-5-122 2004 年調查報告與 2009 年本研究生活狀況調查之異同 … 163 表 5-2-1 研究建議彙整表………173

(9)

圖次

圖 3-1 本研究之研究構念圖‧‧‧‧‧‧‧‧‧‧‧‧15

圖次

(10)

摘 要

關鍵詞:弱勢外籍和大陸配偶、生活狀況、服務處遇、權益需求

近年政府對於這些新移民權益的重視,內政部曾於 92 年及 97 年辦理外籍與 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藉以瞭解其在台一般性的生活需求。然而,對於大陸及 外籍配偶若身處於弱勢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家庭暴力及單親),其生活處 遇與權益勢必有別於其他家庭,這個部分更應該予以重視和瞭解。為此本研究目 的如下:瞭解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家庭概況及其相關背景資料;瞭解弱勢大陸及 外籍配偶在臺之生活狀況、服務處遇及權益需求;探討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之人 口背景資料與其生活狀況、服務處遇及權益需求之間的差異;深入瞭解處於弱勢 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家庭暴力及單親)之大陸及外籍配偶所遭遇之生活困 境及所需服務處遇和權益需求;依據上述研究結果,提供相關移民輔導在政策面 與實務面之建議供政府參考。

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採量化與質化研究並行的研究方法。資料收集方式包 括採問卷調查、深度訪談及焦點團體。

本研究主要研究結果如后,在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狀況,有弱勢大陸及 外籍配偶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經濟為生活主要困擾;婆媳溝通為家人關係重要 之處。在服務使用部份,參加過的輔導措施以生活適應輔導為最多;照顧輔導措 施訊息,來自於母國朋友告知最多。對於服務處遇需求,整體上期待政府辦理的 各項服務需求的前三項,辦理課程為語言訓練/識字教育、職業訓練、親職教育/

育嬰常識;以醫療衛生服務方面為醫療補助最多;生活方面服務為提供經濟扶助 措施最多。依據弱勢類型在各項的服務需求上,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與單親家庭,

服務需求主要仍為經濟上的協助;曾遭受家庭暴力受訪者認為最需要的服務為社 工的協助。在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權益需求部份,大陸籍配偶與外籍配偶的看法 一致;特別在平等權利、自由權及免於受歧視的部分比例非常的高。

根據研究結果與發現,本研究提出中期建議,以作為政府及相關單位之參考

。相關建議如下:

一、立即可行之建議

1. 提高專業人員之文化能力。

2. 改善服務輸送。

(11)

4. 迅速連結相關福利的權益保障。

5. 排除因為身分證迷思所造成不便性。

6. 保障勞動權益。

7. 未來研究建議納入外配中心角色定位等相關議題。

二、中期建議

1. 提升大陸及外籍配偶的正面形象。

2. 提升本國籍配偶及其共住家人接受多元文化課程。

3. 防治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

XI

(12)

ABSTRACT

Keywords: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Living conditions, Service intervention, Demands of rights.

This study aims to understand the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living conditions, service intervention and demands of rights. Those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are divided into four groups, which include those with disable Taiwanese spouses, those suffering domestic violence, those in low income family and those in single-parent family. The study addresses a number of research questions: what problems are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facing in their daily living? What do they think that the service intervention could be improved? What are their demands of rights? What immigrant policies and practical services should be changed in order to meet their needs?

The research combines wi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methods and conducts in a several way of data collection. Firstly, 700 respondents questionnaire are completed. In addition, there are more detailed discussions with four groups of social workers, who have been working with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Lastly, interviewing about 42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it is to understand their demands of service intervention and human right.

The main findings of the study find that the most of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concern how to alleviate poverty in their daily life. The needs of service intervention include language training course, occupational training, and parental education. Those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with disable Taiwanese spouses, those in low income family and those in single-parent family request to have a financial support and those vulnerable foreign and Mainland Chinese spouses suffering domestic violence request to have help from social workers.

The demands of rights are concerned, particularly social equality, anti-discrimination and freedom of action.

As a result, the study proposes several recommendations to the government on cultural competence of the service providers, providing day care for their young children, improving the service delivery system, enhancing the right of the employment, dispelling the myth of ID card, and so on.

XII

(13)

1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全球化使不同文化的接觸日益頻繁,透過人口的移動與不同族群的互動,

早已打破國與國有限的疆界。多元族群與多元文化,是現今許多國家人口組成的 情形。跨文化的涵義包括所有個人的不同點,如個別的族群、文化或國籍屬性、

性別和性傾向、年齡、健康狀況和宗教信仰等等(游美貴,2007)。在英國,因 應多元化的社會,而提出「所有不同、皆是平等」(All different, all equal)的主 張。這個主張代表多元文化主義的概念在英國的實施,也顯示國家必須且應該去 教育人民,欣賞族群的不同,去認知不同的文化凸顯社會的豐富性,並鼓勵其社 會的參與,享有平等的地位(Williams, 2004)。曾家達(2004)指出,在跨文 化的實務工作的整合概念,包括態度、知識、技巧和研究等四方面。其中態度指 對公平正義的承諾、珍視差異性、對文化差異的開放及批判性的自我反省;知識 則為了解特殊文化脈絡、文化的系統性、文化適應與內化、跨文化溝通與了解的 動力;技巧為自我情緒反應的管理、專業介入、接案與建立關係的技巧和特殊改 變的策略等等。

造成人們從一個國家遷徙至另一個國家,其中之一的原因可能是環境因素,

因為到其他國家可滿足對更好生活的渴望或需求,使得許多人往不同的國家遷移

。Castles 和 Loughna (2004)提及兩種主要的移民形式,稱為自願性移民(voluntary migrants)與被迫性移民(forced migrants)。前者主要是因為經濟因素,可能發 生在不同的社會階級、教育程度或技術知能,選擇(choice)是這些經濟性移民 者主要的決定;他們離開家園尋求更好的未來,當然選擇也包括追求好的教育機 會或是依親;這個類型的移民包括有短期的勞工移民、高技術性和投資移民、永 久移民、婚姻移民或依親移民等等。被迫移民則指較少選擇或者無法計畫下的遷 移,主要的類型有難民、尋求政治庇護或受壓迫被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

等等;上述被迫移民者,生存(survival)通常是他們最關心的事。

婚姻提供移民的機會,也成為最顯著的移民方式之一。這種型式連結至傳 統家庭型態,遠勝於其他政治和經濟型式的移民。婚姻仲介儼然成為利益的市場

,所以跨國婚姻經常蒙上買賣式婚姻的刻版化印象(游美貴,2007)。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資料(2009)截至2009年8月,約有十四萬的外籍配偶和二十

(14)

2

八萬大陸籍配偶(含港澳)申請入境(參閱附錄一)。這些多數是婦女,來自越南

、印尼、柬埔寨、泰國、菲律賓和中國大陸等等國家。這些大陸及外籍配偶可能 面臨的實際情境,包括種族歧視、語言和文化的限制、取得好工作不易和不明確 的法律地位等等(游美貴,2007)。台灣政府也因為移民事務的日益繁複與專業 性,遂將移民事務由2007年掛牌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稱移民署)專業負 責。

其實台灣一直以來都是多元文化豐富的國家,無論閩南、外省、客家或原 住民族,早已在台灣的社會文化中蘊藏多樣化。然而,我們對於這些漂洋過海,

透過婚姻來到台灣的大陸和外籍配偶們,卻仍有隔閡。他們將自己的未來託付於 台灣的社會,早已為台灣貢獻許許多多,我們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尊重與支持。

因此,對於他們生活在台灣的處境與權益問題,需要更深入的瞭解,以回應他們 的需求,並避免產生不合適的移民政策或是過度強調同化與適應的移民輔導服務

,使得這些新移民家庭及其子女被標籤,甚至遭受歧視等等情形。

加以近年政府對於這些新移民權益的重視,內政部曾於2003年作一全面性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瞭解其生活狀況;2008年移民署亦辦理外籍與大 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藉以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在台一般性的生活需求。然而,

對於這些大陸及外籍配偶若身處於弱勢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家庭暴力及 單親),其生活處遇與權益勢必有別於其他家庭,這個部分更應該予以重視和瞭 解。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爰此,本研究焦點放置於身處弱勢家庭的大陸及外籍配偶上,為此本研究 目的如下:

1.瞭解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家庭概況及其相關背景資料。

2.瞭解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在臺之生活狀況、服務處遇及權益需求。

3.探討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之人口背景資料與其生活狀況、服務處遇及權 益需求之間的差異。

4.深入瞭解處於弱勢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家庭暴力及單親)之大陸 及外籍配偶所遭遇之生活困境及所需服務處遇和權益需求。

(15)

3

依據本研究目的發展有研究問題如下:

1.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家庭及其相關背景資料為何?

2.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現況及所遭遇之生活困境為何?

3.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服務使用情形及對服務處遇的需求為何?

4.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主觀覺知的權益需求為何?

5.不同人口背景資料的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在生活狀況、服務處遇及權益 需求之間的差異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

本研究所指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即是其身處於下列四種弱勢類別中:家 庭為低收入戶、其本國籍配偶為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現為單親家庭、現有或曾遭 受過家庭暴力者。

二、生活處遇

生活處遇包含兩個面向,生活狀況與服務處遇。本研究所指生活狀況,涵 蓋有家庭基本生活狀況、家庭成員生活狀況、個人工作及就業狀況、個人生活適 應狀況、居住環境狀況、家庭遭遇問題情況(貧窮、照顧、子女教養、家庭暴力 情況)等等面向。

服務處遇即指國內在外籍與大陸配偶的照顧輔導措施(詳見附錄二1),可 分為生活適應、醫療衛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

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八大項目為本研究調查服務處遇需 求的項目,逐一檢視處於弱勢家庭的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對於這些服務處遇服務 使用情形及需求。

三、權益需求

本研究參考相關的研究,針對大陸及外籍配偶的權益,則歸納為身分取得權 益、平等對待權益、社交參與權益、自由遷徙權益、協助子女文化認同權益、人 身安全保護權益面向等等,了解弱勢大陸及外籍配偶對於權益需求的主張及看法

1 內 政部 97.8.20 內授 移字 第 0971027729 號函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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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移民的意義

國 際 移 民 組 織 (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Migration-IOM) 在 2000 年 估 計,婦 女 約 佔 所 有 國 際 移 民 的 47.5%,且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有 的 婦 女 因 為 工 作 遷 徙,有 的 則 是 因 為 婚 姻 遷 徙,婦 女 的 移 民,改 變 自 己 原 來 的 社 會 角 色。如 從 依 賴 者 成 為 家 中 主 要 的 經 濟 來 源,這 樣 的 變 遷 型 態 被 稱 為 移 民 女 性 化 ( feminization of migration) 。 無 論 是 移 出 或 是 移 入 的 國 家,這 樣 的 趨 勢 都 影 響 這 些 國 家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關 係。婦 女 逐 漸 因 為 尋 求 工 作 或 是 婚 姻 而 移 民,使 得 婦 女 的 角 色 無 論 是 在 家 庭、社 區 或 者 是 工 作 場 所 都 出 現 了 變 化,雖 然 有 時 會 使 婦 女 變 成 依 賴 者,但 這 在 在 都 說 明 移 民 趨 勢 已 轉 變 (IOM 1998:1)。

如 多 數 藉 由 婚 姻 移 民 至 亞 洲 新 興 工 業 國 家 的 婦 女 一 般,這 些 跨 國 婚 姻 大 概 有 兩 種 形 式 , 稱 為 安 排 式 婚 姻 ( arranged marriages) 或 婚 姻 透 過 親 友 介 紹( marriages brokered through ethnic ties)(Constable, 2005; Piper, 2006)。但 無 論 是 商 業 性 或 是 親 屬 關 係 性,介 於 外 籍 新 娘 與 新 郎 間 的 第 三 者 ( third parties) 似 乎 不 可 或 缺 (Wang & Chang, 2002)。

Piper (2003)指 出 跨 國 婚 姻 的 移 民,應 該 含 括 有 勞 動 移 民 的 意 涵,因 為 婚 姻 移 民,可 能 改 變 其 就 業 的 情 況。有 些 婦 女 因 為 婚 姻 移 民,工 作 必 須 要 停 止,並 且 在 新 的 國 家 無 法 或 被 限 制 就 業;有 的 婦 女 則 成 為 夫 家 所 期 待 的 勞 動 人 口 之 一 , 尤 其 是 成 為 照 顧 者 ; 有 些 婦 女 則 因 為 婚 姻 移 民 , 開 始 成 為 經 濟 提 供 者;無 論 是 何 種 形 式,都 可 以 反 應 出,婚 姻 的 移 民 確 實 與 就 業 有 相 關 , 且 不 可 以 忽 視 這 些 婚 姻 移 民 者 的 權 益 。

另 一 個 針 對 婚 姻 移 民 需 討 論 的 議 題,女 性 因 為 婚 姻 移 往 丈 夫 的 國 度

,婚 姻 的 結 合 主 要 是 為 夫 家 傳 宗 接 代,這 個 需 求 被 經 濟 與 資 本 市 場 所 操 控 (Palriwala & Uberoi, 2005)。Abraham (2005)提 醒,有 些 變 遷 中 的 社 會

( 如 印 度 ) , 為 傳 宗 接 代 的 婚 姻 , 比 較 符 合 夫 家 的 期 待 , 至 於 婦 女 則 可 能 是 附 屬 的。這 樣 的 架 構 下,婦 女 成 為 生 產 的 工 具,進 入 不 對 等 的 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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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造 成 婦 女 被 壓 迫 與 剝 奪 。

以 台 灣 而 論,教 育 的 普 及、女 性 角 色 的 轉 變、就 業 和 經 濟 機 會 的 提 升,年 輕 的 台 灣 女 性 對 於 婚 姻 的 看 法,有 更 多 的 自 主 性 與 選 擇,也 不 再 屈 就 於 生 育 年 齡 的 限 制。許 多 藍 領 階 級 的 男 性、身 心 障 礙 者 或 是 鄉 村 務 農 者、漁 村 討 海 者 等 等,逐 漸 成 為 婚 姻 市 場 的 弱 勢;為 了 傳 宗 接 代,他 們 逐 漸 轉 向 至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婦 女 (Chen and Huang, 2006)。

在 台 灣,這 種 透 過 第 三 者 仲 介 的 婚 姻,文 化 上 仍 有 不 同 的 接 受 度 , 就 像 過 去 在 日 本 或 者 歐 美 國 家 的 郵 購 新 娘( Mail-order brides),多 數 的 人 對 於 婚 姻 變 成 所 謂 買 賣 或 對 價 行 為,抱 著 較 為 負 面 的 評 價;加 上 認 為 這 些 嫁 來 台 灣 的 大 陸 或 外 籍 配 偶,主 要 是 為 了 改 善 經 濟 困 境;所 以 造 成 這 些 婦 女 受 到 批 判,以 及 不 合 理 的 對 待 與 歧 視。對 於 這 些 因 婚 姻 移 民 的 婦 女,更 有 著 多 樣 的 稱 呼,如 大 陸 配 偶、外 籍 配 偶、新 移 民 或 外 籍 新 娘

;稱 這 樣 的 婚 姻 為 跨 國 婚 姻、國 際 婚 姻 或 是 混 合 婚 姻 等 等 (Yu &Williams, 2006)。目 前 內 政 部 較 統 一 的 稱 呼 為 大 陸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視 為 較 中 性 的 稱 謂,另 在 實 務 界 用 語 則 有 新 移 民 或 新 住 民;無 論 如 何,這 些 稱 謂 都 是 為 了 減 少 任 何 歧 視 性 的 隱 晦 意 涵 。

多 數 的 新 移 民 嫁 到 台 灣 後 被 期 待 生 兒 育 女 傳 宗 接 代 , 2005 年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約 有 十 分 之 一 的 新 生 兒 為 所 謂 的「 新 台 灣 之 子 」,雖 然 這 些 新 移 民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貢 獻 良 多,然 而 台 灣 的 社 會 卻 不 見 得 理 解 其 重 要 性

;也 普 遍 將 這 類 的 家 庭 內 的 兒 童 少 年 列 為 弱 勢 兒 少 的 範 疇 內,之 於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一 般 , 普 遍 存 在 的 歧 視 也 出 現 於 這 些 「 新 台 灣 之 子 」 上 (Yu

&William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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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大陸及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生活狀況

在 台 灣,這 些 因 為 婚 姻 移 民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缺 乏 來 自 原 生 家 庭、

朋 友 或 親 戚 等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有 些 可 能 居 住 於 較 偏 遠 或 貧 窮 的 地 區

;另 外 也 有 相 關 研 究 顯 示,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的 情 況 層 出 不 窮。因 為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闕 如 或 薄 弱,所 以 求 助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是 其 脫 離 暴 力 情 境 的 主 要 選 擇,但 這 些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卻 有 可 能 在 正 式 社 會 系 統 中 受 到 歧 視 與 不 平 等 的 對 待,使 求 助 歷 程 坎 坷 和 遙 遠( 謝 臥 龍 等 , 2003) 。 陳 玉 書 (2003)的 研 究 顯 示 , 受 婚 姻 暴 力 的 外 籍 配 偶 , 在 保 護 安 置 時 所 面 臨 的 限 制 與 困 難 有 庇 護 所 通 譯 不 足、進 住 庇 護 中 心 但 卻 有 非 法 工 作 之 問 題、證 件 被 先 生 扣 留 無 法 離 開 台 灣、安 置 後 的 經 濟 補 助 面 臨 困 難 或 有 庇 護 時 間 太 短 等 等 困 境。目 前 婦 女 安 置 庇 護 所 中,約 有 四 成 至 六 成 為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庇 護 服 務 已 由 早 期 服 務 本 國 籍 婦 女,轉 而 以 服 務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為 主 的 轉 型 ( 游 美 貴 , 2008) 。

將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在 台 灣 所 遭 遇 的 種 種 問 題,Yu 和 Williams (2006) 歸 納 出 幾 個 主 要 的 因 素 :

1. 被 迫 成 為 依 賴 者 :

許 多 的 婦 女 因 為 語 言 或 文 化 能 力,甚 至 是 因 為 居 留 身 分 的 限 制,在 生 活 上 有 時 必 須 仰 賴 先 生 及 先 生 的 家 庭 甚 多;有 些 家 庭 甚 至 會 利 用 這 樣 的 機 會,限 制 或 控 制 這 些 婦 女 的 行 動( 如 扣 留 護 照 ),以 防 止 婦 女 離 開 或 結 束 婚 姻 。

2. 社 會 孤 立 :

婦 女 離 開 家 鄉,來 到 陌 生 的 國 度,因 為 空 間 的 阻 隔,與 自 己 原 生 家 庭 和 朋 友 的 聯 繫 自 然 變 少;初 來 乍 到 時,也 尚 未 認 識 與 自 己 處 境 相 似 的 婦 女 ; 多 數 婦 女 的 生 活 圈 , 都 僅 僅 只 是 以 丈 夫 或 夫 家 為 主 的 社 交 生 活 。 如 果 這 些 婦 女 的 丈 夫 或 者 夫 家 不 能 友 善 的 對 待 她 們,更 有 可 能 使 其 邊 緣 化,甚 至 很 少 有 機 會 接 觸 其 他 人,更 遑 論 社 會 資 源 的 應 用。王 秀 燕( 2007

)提 到,外 籍 配 偶 在 台 的 處 境 受 到 社 會 排 除 的 影 響,所 以 成 為 社 會 資 本 極 為 弱 勢 的 人 口,連 帶 影 響 其 在 個 人 層 面 - 人 際 互 動 與 社 會 融 入、角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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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 演 的 基 本 能 力 及 訊 息 管 道 缺 乏;社 會 層 面 - 影 響 社 會 參 與 管 道 及 受 到 社 會 歧 視 ; 文 化 層 面 則 有 文 化 適 應 的 問 題 等 等 。

3. 個 人 期 待 落 差 :

當 這 些 外 籍 配 偶 來 到 台 灣,發 現 丈 夫 的 家 庭 與 先 前 的 描 述 有 異;加 上 對 於 台 灣 的 生 活 環 境 遭 遇 文 化 衝 擊 ( culture shock) , 尤 其 在 宗 教 、 飲 食 和 親 族 關 係 等 等,難 免 有 其 個 人 期 待 的 落 差。倘 若 社 會 文 化 對 待 她 們 的 方 式,又 要 其 扮 演 傳 統 的 婦 女 角 色,如 家 庭 照 顧 者、家 事 服 務 及 生 兒 育 女 等 等,換 句 話 說,並 沒 有 視 其 為 獨 立 的 個 體,也 可 能 與 其 產 生 價 值 的 衝 突 ( value conflict) 。 這 些 期 待 的 落 差 , 如 果 沒 有 相 關 的 支 持 或 協 助 ,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生 活 適 應 更 顯 難 處 。

4.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或 面 臨 離 婚 處 境 :

對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而 言,若 尚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之 前,即 使 婚 姻 的 過 程 有 不 當 對 待 之 情 事,幾 乎 都 只 能 選 擇 容 忍,因 為 離 開 此 段 婚 姻,首 當 其 衝 的 是 孩 子 的 監 護 及 合 法 繼 續 居 留 於 台 灣 的 權 利。因 為 擔 心 喪 失 這 些 權 利,所 以 不 願 離 開 受 虐 的 婚 姻。但 即 使 取 得 身 分 證,結 束 婚 姻 後,仍 有 一 段 漫 長 的 經 濟 獨 立 生 活 需 要 面 對。就 像 許 多 的 受 虐 婦 女 一 般,因 為 經 濟 的 依 賴,使 得 加 害 人 可 以 不 斷 透 過 威 嚇 的 方 式 控 制 婦 女,使 其 害 怕 而 不 敢 求 援,加 上 不 斷 被 灌 輸,可 能 會 遭 受 遣 返 的 不 當 恐 嚇,甚 至 失 去 既 有 的 工 作 , 使 其 面 臨 結 束 婚 姻 與 維 持 婚 姻 的 兩 難 。

綜 上 所 述,依 據 目 前 的 規 定,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身 分 證 的 取 得:東 南 亞 外 籍 配 偶 至 少 需 要 4 年 才 能 取 得,而 大 陸 配 偶 則 需 要 約 6 年( 潘 淑 滿

,2008)。面 對 這 些 漂 洋 過 海、離 鄉 背 井 來 到 台 灣 的 婦 女 們,在 缺 乏 原 生 家 庭 或 社 會 支 持,若 加 上 婆 家 不 公 平 的 對 待,生 活 更 易 陷 入 困 境 而 形 成 社 會 孤 立,使 其 權 益 受 損。不 過 到 底 目 前 這 些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實 際 生 活 狀 況 ? 是 否 有 隨 著 社 會 的 變 遷 及 開 放 而 有 所 改 變,這 也 是 本 研 究 亟 待 解 答 的 問 題 之 一 。

本 研 究 所 指 生 活 狀 況,除 參 考 上 述 相 關 研 究,亦 參 考 2008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問 項,擬 涵 蓋 有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狀 況、家 庭 成 員 生 活 狀 況、個 人 工 作 及 就 業 狀 況、個 人 生 活 適 應 狀 況、居 住 環 境 狀 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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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遭 遇 問 題 情 況 ( 貧 窮 、 照 顧 、 子 女 教 養 、 家 庭 暴 力 情 況 ) 等 等 面 向 。

第三節 大陸及外籍配偶服務處遇

政 府 有 關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服 務,則 以 內 政 部( 2003)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專 案 報 告 明 確 指 出,針 對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家 庭 可 能 因 為 婚 姻 感 情 基 礎 薄 弱、家 庭 經 濟 弱 勢、社 會 支 持 網 絡 薄 弱 及 家 庭 地 位 低 落 等 因 素,面 臨 有 生 活 適 應 不 良,衍 生 家 庭 社 會 問 題;生 育 及 優 生 保 健 問 題,影 響 人 口 素 質;停 留 期 間 工 作 不 易,難 以 改 善 家 計;教 育 程 度 低 , 教 養 子 女 困 難 ; 或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薄 弱 等 等 問 題 ; 內 政 部 於 2003.05.07 規 劃 「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 包 括 生 活 適 應 輔 導、醫 療 優 生 保 健、保 障 就 業 權 益、提 昇 教 育 文 化、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及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等 六 大 重 點 面 向。2003.06.23 增 修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二 大 項,將 六 大 重 點 面 向,修 正 為 八 大 面 向,並 於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項 下 , 增 修 規 劃 設 立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 內 政 部 另 於 2005 年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分 十 年 每 年 籌 措 3 億 元,加 強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工 作 。 另 於 2007.01.02 成 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該 署 重 點 工 作 除 跨 國 境 人 流 管 理 及 非 法 移 民 管 理 外,移 民 輔 導 亦 為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

王 永 慈( 2005)的 研 究 顯 示,政 府 與 民 間 在 從 事 外 籍 暨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時,相 關 的 困 境 待 解 決 有 1.有 關 經 濟 補 助 的 方 面:補 助 經 費 不 足、社 工 員 人 力 不 足 及 受 服 務 者 身 分 取 得 等 等 問 題;2.生 活 適 應 輔 導 辦 理 方 面:

辦 理 經 費 不 足、外 配 家 庭 不 支 持、專 業 人 力 不 足、宣 導 不 易 及 外 配 學 習 意 願 不 高 等 等 的 困 難 ; 3.醫 療 優 生 保 健 :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 語 言 溝 通 障 礙 及 宣 導 不 易 等 的 問 題 ; 4.提 昇 教 育 文 化 : 外 配 家 庭 不 配 合 、 宣 導 不 易 及 學 習 意 願 的 困 難 ; 5.人 身 安 全 保 護 :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 語 言 溝 通 障 礙 及 文 化 認 知 差 異 等 等 的 問 題。可 見 在 服 務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時 , 仍 有 許 多 可 以 突 破 之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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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各 縣 市 政 府 方 面 , 則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稱 新 移 民 或 新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為 地 方 上 統 籌 外 籍 暨 大 陸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的 服 務 專 責 中 心 ( 詳 見 表 2-3-1) 。 各 地 的 中 心 實 際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服 務 方 案 雖 不 盡 相 同,但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相 關 福 利 及 政 策 宣 導;並 辦 理 有 生 活 適 應、文 化 教 育 及 資 源 轉 介 等 等 的 各 項 服 務。如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識 字 班、 機 車 考 照 輔 導 班、 家 庭 聯 誼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通 譯 人 才 培 訓 及 就 業 輔 導 等 等 ( 游 美 貴 , 2007) 。

表 2-3-1 各縣市負責外籍和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縣 市 中 心 名 稱 縣 市 中 心 名 稱 基 隆 市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台 南 市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台 北 市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台 南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台 北 縣 新 住 民(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高 雄 市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高 雄 縣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竹 市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屏 東 縣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竹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宜 蘭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苗 栗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花 蓮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台 中 市 新 移 民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台 東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台 中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澎 湖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南 投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金 門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彰 化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連 江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嘉 義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嘉 義 市 新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自

http://chfamily.ath.cx/resource.php?action=list&show_rem_no=1242899278 ( 取 用 日 期 2009 年 7 月 20 日 )

再 者,因 應 多 元 文 化 的 需 求,通 譯 人 才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很 重 要,目 前 在 國 外 有 所 謂 「 語 言 銀 行 」 -Language Bank 的 方 案 衍 生 , 讓 具 備 相 關 語 言 的 人 員 可 以 與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有 合 作 的 機 會 , 透 過 一 起 工 作 ( wor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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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ether ) 的 概 念 , 培 養 出 合 作 的 默 契 , 避 免 錯 誤 翻 譯 的 情 形 ( Yu &

Williams, 2006)。台 灣 則 在 許 多 的 服 務 中,增 加 至 少 五 種 外 國 語 言 的 通 譯 服 務。以 113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為 例,目 前 則 提 供 有 外 語 服 務 的 功 能。許 多 的 服 務 資 訊 與 簡 章 , 也 加 入 外 國 語 言 的 說 明 , 俾 利 外 籍 配 偶 們 使 用 。

有 關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支 持 方 案 , Williams 和 Yu(2006)提 出 有 下 列 幾 項 建 議 :

1.專 業 人 員 需 具 備 有 文 化 能 力 ( cultural competence) :

服 務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時,如 果 對 於 她 們 所 來 自 的 文 化 背 景、宗 教 信 仰、民 族 特 性、生 活 型 態 甚 至 是 價 值 體 系 不 甚 了 解,可 能 產 生 服 務 輸 送 的 困 難 或 服 務 提 供 的 目 標 偏 移,也 可 能 使 服 務 提 供 者 產 生 挫 折 感 或 對 於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誤 解。因 此,面 對 這 樣 的 需 求,建 議 在 社 會 工 作 的 專 業 教 育 養 成 過 程 中,應 該 放 入 有 關 文 化 能 力 或 多 元 文 化 議 題 的 相 關 課 程

, 使 得 在 投 入 實 務 服 務 工 作 前 可 以 具 備 基 礎 的 文 化 能 力 。 2.對 於 受 虐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應 了 解 婚 姻 對 她 們 的 意 涵 :

對 於 這 群 因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虐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服 務 的 模 式 必 須 要 了 解 婚 姻 是 她 們 來 到 台 灣 很 重 要 的 意 涵,所 以 處 理 婚 姻 的 議 題 時,則 必 須 了 解 她 們 對 於 婚 姻 的 看 法 與 認 知。再 者,這 些 機 構 也 擔 負 了 重 要 的 倡 導 責 任,長 遠 的 角 色 必 須 協 助 婦 女 得 到 穩 定 且 合 法 的 地 位;短 期 的 目 標

,則 是 機 構 應 該 設 法 使 用 婦 女 所 熟 悉 的 語 言 提 供 服 務,並 且 在 服 務 的 輸 送 過 程 應 該 減 少 這 些 婦 女 使 用 的 障 礙 。

3.服 務 的 本 身 強 調 充 權 , 減 少 婦 女 的 社 會 孤 立 :

服 務 方 案 的 設 計 應 該 以 婦 女 為 主 題,強 調 婦 女 本 身 的 能 力,提 供 婦 女 與 其 他 外 籍 配 偶 相 遇 的 機 會;並 鼓 勵 其 成 立 支 持 性 團 體,充 分 的 增 權 以 提 升 其 自 尊 與 自 信 , 降 低 婦 女 的 社 會 孤 立 。

4.語 言 為 跨 文 化 溝 通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新 移 民 若 要 與 主 流 文 化 之 社 群 溝 通,需 透 過 通 譯 者 的 翻 譯,因 此 通 譯 者 扮 演 著 新 移 民 得 到 服 務 與 支 持 的 媒 介 者,正 確 的 翻 譯 和 通 譯 服 務 應 該 作 為 提 供 服 務 的 第 一 步。同 時 好 的 通 譯 服 務 應 包 括 意 識 形 態 與 文 化 內 容 的 詮 釋 , 如 此 一 來 才 能 使 服 務 更 具 文 化 觀 點 , 而 不 被 錯 誤 的 引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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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 於 外 配 的 服 務 應 該 要 擴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

往 往 在 服 務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本 身 發 現,其 他 家 庭 的 成 員 才 是 主 要 需 要 輔 導 改 變 者,因 此 服 務 的 設 計 應 該 要 擴 及 其 家 庭 成 員,必 要 時 為 保 障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權 益 , 應 該 立 法 要 求 其 家 庭 成 員 配 合 之 。

因 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的 成 立,將 婚 姻 移 民 的 事 務,原 只 是 社 會 問 題 的 窄 化 思 維,正 視 為 移 民 事 務 層 級。有 關 移 民 政 策、法 令、輔 導 及 人 權 保 障 等 等 種 種 事 宜 的 規 劃、擬 定 及 執 行,都 由 其 統 籌。設 立 專 責 單 位 除 統 一 移 民 事 務,亦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及 時 代 需 求。目 前 國 內 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詳 見 附 錄 二1) , 可 分 為 生 活 適 應 、 醫 療 衛 生 保 健、保 障 就 業 權 益、提 昇 教 育 文 化、協 助 子 女 教 養、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等 八 大 重 點 工 作,40項 具 體 措 施。故 未 來 將 以 此 八 大 重 點 工 作 為 本 研 究 調 查 服 務 處 遇 需 求 的 項 目,逐 一 檢 視 處 於 弱 勢 家 庭 的 外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配 偶 對 於 這 些 服 務 處 遇 的 瞭 解、看 法 和 期 待,以 作 為 本 研 究 重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之 一,研 究 結 果 亦 可 供 移 民 署 在 移 民 輔 導 之 參 考 。

1 內 政 部 9 7 . 8 . 2 0 內 授 移 字 第 0 9 7 1 0 2 7 7 2 9 號 函 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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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大陸及外籍配偶的權益

王 永 慈( 2005)指 出,各 國 對 於 移 民 的 社 會 權 益 分 成 五 種 類 型,包 括 有 不 需 繳 費 的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含 各 類 經 濟 安 全 的 現 金 補 助 )、需 繳 費 的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協 助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勞 工 保 險 )、社 會 投 資 性 方 案(

含 生 活 適 應 輔 導、提 升 教 育 文 化、職 業 訓 練 )、勞 動 市 場 的 就 業(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及 個 人 福 利 服 務( 醫 療 優 生 保 健、協 助 子 女 教 養、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等。另 有 研 究 顯 示,有 關 社 會 福 利 權 益 應 含 有 就 業、居 住、基 本 生 活 、 子 女 照 顧( 學 齡 前 托 育、 學 齡 教 育 )、 老 年 父 母 照 顧( 醫 療 )及 高 齡 者 二 度 就 業 等 等 ( 王 永 慈 和 關 秉 寅 , 2006) 。

然 而,不 同 國 籍 的 婚 姻 移 民,所 關 心 的 權 益 亦 有 不 同。藍 佩 嘉( 2006

)研 究 指 出,美 國 籍 配 偶 多 因 為 工 作 關 係 來 到 台 灣,後 因 為 自 由 戀 愛 結 婚,因 為 依 賴 夫 家 不 多,因 此 對 於 是 否 歸 化 我 國 籍 並 不 如 其 他 國 籍 明 顯

;日 本 籍 配 偶 則 對 於 生 活 適 應 及 語 言 文 化 較 為 關 心;相 對 的 越 南 籍 配 偶

, 多 數 努 力 入 籍 , 爭 取 平 等 權 益 , 包 括 勞 動 市 場 參 與 權 益 、 子 女 監 護 、 永 久 居 留 及 反 歧 視 等 等 權 益 最 為 重 視 。

本 研 究 參 考 相 關 的 研 究,針 對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權 益,則 歸 納 為 身 分 取 得 權 益、平 等 對 待 權 益、社 交 參 與 權 益、自 由 遷 徙 權 益、協 助 子 女 文 化 認 同 權 益、人 身 安 全 保 護 權 益 等 等,以 作 為 了 解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權 益 需 求 的 面 向 , 此 亦 為 本 研 究 重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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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

一 、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近 十 年 來 國 內 對 於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研 究 非 常 多2, 檢 視 研 究 的 趨 勢 可 以 分 為 幾 個 面 向 :以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為 對 象 、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為 對 象 及 服 務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之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為 對 象 等 。

( 一 )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為 對 象

早 期 聚 焦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個 人 母 職 和 文 化 適 應,故 以 識 字 教 育 、 生 活 適 應 與 教 養 子 女 為 主 要 研 究 議 題;進 而 以 其 與 嫁 入 家 庭 的 關 係 為 主 體 ( 邱 方 晞 , 2003; 翁 慧 雯 , 2004; 王 明 輝 , 2006) , 包 括 親 子 關 係 、 親 密 關 係、婆 媳 關 係 及 婚 姻 滿 意 度 等 等。最 近 則 轉 以 婦 女 為 主 題,探 討 其 就 醫 行 為、社 會 支 持 網 絡、志 願 服 務、社 會 及 政 治 參 與、國 家 認 同 及 基 本 權 益 等 等。隨 著 社 會 的 變 遷,研 究 焦 點 更 關 注 於 這 些 婦 女 的 生 活 困 境 , 包 括 婚 姻 暴 力 、 照 顧 壓 力 、 貧 窮 、 單 親 、 生 活 壓 力 及 就 業 等 等( 陳 淑 芬 ,2003; 江 亮 演 、 陳 燕 禎 & 黃 稚 純 ,2004; 李 瑞 金 & 張 美 智 ,2004

; 朱 玉 玲 , 2004; 劉 海 平 , 2004); 另 外 鉅 視 層 面 則 針 對 移 民 政 策 、 家 庭 需 求 與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建 構 等 等,足 見 台 灣 研 究 的 多 樣 性 與 提 升( 韓 嘉 玲,2003;邱 汝 娜 & 林 維 言 ,2004;潘 淑 滿,2004;戴 鎮 州,2004;翁 毓 秀 , 2004; 許 雅 惠 , 2004; 吳 學 燕 , 2004; 王 永 慈 , 2005) 。

( 二 ) 以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為 對 象

對 其 子 女 的 研 究 則 多 限 於 問 題 層 面,特 別 是 發 展 與 教 育 層 面,議 題 包 括 早 期 療 育、學 習 適 應、學 業 成 就、自 我 概 念 及 文 化 認 同 等 等 問 題(

劉 秀 燕 , 2003; 陳 湘 琪 , 2004; 車 達 , 2004; 黃 琬 玲 , 2005; 陳 美 容 , 2005; 張 秋 慧 , 2005; 施 奈 良 , 2005) ; 也 有 研 究 從 優 勢 的 觀 點 切 入 , 企 圖 發 展 兒 童 少 年 的 多 元 語 言 能 力 ( 鐘 重 發 , 2005) 。

( 三 ) 以 相 關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此 部 分 的 研 究 偏 低,目 前 多 是 在 文 化 能 力 為 主 題,特 別 強 調 工 作 人

2多 數 是 博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 本 研 究 只 列 出 期 刊 論 文 中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在 社 會 福 利 之 相 關 研 究 ( 參 考 附 錄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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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的 文 化 能 力,如 家 暴 社 工 的 文 化 能 力( 孫 智 辰 & 郭 俊 嚴,2008); 另 外 強 調 教 育 人 員 的 多 元 文 化 觀 點,以 及 相 關 多 元 文 化 教 材 的 製 作 等 等(

郭 添 財 , 2006; 李 麗 英 , 2007) 。

二 、 國 外 部 分

國 外 以 跨 國 婚 姻 之 相 關 研 究 甚 多,研 究 主 題 也 非 常 的 廣 泛,但 仍 可 看 出 因 應 歷 史 發 展 的 時 間 不 同,不 同 地 區 的 研 究 主 軸 呈 現 差 異。如 以 美 國 和 歐 洲 為 首 的 國 家,研 究 的 內 容 早 已 從 跨 國 婚 姻 的 個 人 觀 點,轉 以 移 民 議 題 探 討,特 別 強 調 多 元 文 化,取 代 移 民 的 現 象 探 討,重 視 為 移 民 人 口 發 展 社 會 方 案 和 服 務;再 者 重 視 其 相 關 服 務 移 民 者 的 工 作 人 員 角 色 與 文 化 能 力;如 社 會 工 作 者 或 其 他 介 入 移 民 人 口 的 工 作 者,就 像 扮 演 這 些 新 移 民 與 主 流 社 會 中 的 橋 樑,特 別 是 在 法 律 地 位、教 育、健 康 和 社 會 服 務 、 就 業 、 住 宅 、 社 會 和 社 區 參 與 等 等 的 方 面 (Hernandez-Plaza, Alonso-Morillejo & Pozo-Munoz, 2006)。

其 次,則 是 探 討 不 同 移 民 類 型,有 的 研 究 探 討 男 女 在 選 擇 跨 國 婚 姻 及 移 居 伴 侶 國 家 的 因 素 ( 如 Gonzalez-Ferrer, 2006) ; 有 些 研 究 關 心 移 民 者 的 心 理 適 應 與 文 化 認 同 的 關 係 ( Bhugra, 2004) 。 另 外 , 以 性 別 為 基 礎 探 討 女 性 移 民 過 程 的 經 驗 , 強 調 以 女 性 的 主 體 經 驗 出 發 , ( Gonalez-gonzalez & Zarco, 2008) 。

若 在 亞 洲 地 區 研 究 上,則 較 趨 向 國 內 的 研 究 一 般,多 傾 向 探 討 東 南 亞 籍 和 大 陸 籍 女 子 婚 姻 移 民 現 象、社 會 適 應 及 社 會 問 題 等 等。另 外,也 有 特 定 地 區 性 的 討 論,如 Lin & Ma (2008)探 討 香 港 回 歸 後,香 港 男 性 與 大 陸 女 性 通 婚 的 現 象 等 等 。

綜 上 所 述 , 可 以 看 出 國 內 在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研 究 上 愈 來 愈 多 元 , 也 逐 漸 擺 脫 個 人 層 面 的 歸 因,從 社 會、政 治、政 策 等 鉅 視 層 面 去 探 討 相 關 社 會 現 象。不 過 在 研 究 上 仍 多 偏 向 從 問 題 面 的 觀 點 論 述,至 於 跨 文 化 家 庭 的 優 勢,則 較 少 談 及;再 者 針 對 服 務 模 式 的 建 構 與 成 效 評 估,則 尚 顯 不 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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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瞭 解 弱 勢 家 庭 中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狀 況、服 務 處 遇 及 權 益 需 求 為 目 的,並 採 量 化 與 質 化 研 究 並 行 的 研 究 方 法。資 料 收 集 方 式 將 採 問 卷 調 查 、 深 度 訪 談 及 焦 點 團 體 。

第一節 研究構念

圖 3-1 (本研究之研究構念圖)

研 究 是 從 三 個 面 向 進 行 調 查,以 作 為 對 在 弱 勢 家 庭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移 民 輔 導 之 參 考 , 研 究 的 設 計 也 從 這 樣 的 構 念 出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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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 研 究 以 身 處 弱 勢 家 庭 之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共 分 成 四 類,分 別 為 其 配 偶 為 身 心 障 礙 者、其 所 處 家 庭 為 低 收 入 戶、其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和 現 為 單 親 家 庭 等 四 類,了 解 其 實 際 生 活 狀 況、服 務 處 遇 及 權 益 需 求。這 部 分 之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主 要 為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中 心 等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之 案 主。並 考 量 全 國 各 縣 市 外 籍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分 布 情 形 , 城 鄉 區 域 平 衡 。

另 外 亦 從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視 角,瞭 解 現 行 服 務 資 源 使 用、服 務 處 遇 作 為 及 困 境、認 為 服 務 對 象 權 益 需 求 等 等 面 向。期 能 涵 蓋 服 務 使 用 者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意 見 與 看 法 。

第三節 資料收集方法及樣本來源

一 、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旨 在 收 集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所 在 家 庭 相 關 背 景 資 料,並 瞭 解 其 在 台 灣 之 生 活 狀 況、服 務 處 遇 及 權 益 需 求。本 研 究 問 卷 依 據 文 獻 內 容 擬 定 問 項,針 對 研 究 問 卷 工 具 所 擬 定 的 修 正 流 程 及 方 式,分 為 三 個 階 段。第 一 階 段 問 卷 設 計:問 卷 初 稿 擬 定 後,本 研 究 小 組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37 人 , 進 行 專 家 效 度 。 第 二 階 段 將 專 家 效 度 之 意 見 彙 整 , 並 修 正 問 卷。第 三 階 段 將 完 成 專 家 效 度( 請 見 附 錄 三 )之 問 卷 送 移 民 署 審 查 修 正 , 修 正 後 完 成 正 式 施 測 問 卷 , 以 供 正 式 調 查 之 用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截 至 2009 年 2 月 約 有 415,757 名 外 籍 及 大 陸 籍 (含 港 澳 )配 偶 在 台 , 其 中 外 籍 配 偶 為 140,041 人 , 大 陸 籍 配 偶 有 275,716 人 。 故 其 比 例 上 約 為 1 : 2 左 右 (http://www.ris.gov.tw/version96/stpeqr00.html)。 但 因 此 四 類 的 弱 勢 家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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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尚 無 完 全 母 群 體 統 計 數 據 資 料1。 本 案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應 加 入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母 群 體 人 數( 單 親、低 收 入 戶、婚 姻 暴 力

、身 心 障 礙 等 四 種 ),並 考 量 4 弱 勢 家 庭 抽 樣 比 例 及 不 同 國 籍 樣 本 分 類

,考 量 本 研 究 經 費 與 時 間 限 制,認 為 至 少 完 成 700 份 之 有 效 問 卷,仍 有 其 分 析 的 意 義 , 故 以 此 為 主 要 目 標 。

故 本 研 究 雖 以 各 縣 市 外 配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四 類 外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配 偶 身 處 弱 勢 家 庭 之 對 象 為 主 要 研 究 樣 本,進 行 問 卷 調 查。但 因 為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亦 未 特 別 針 對 此 四 類 有 明 確 統 計 資 料,實 無 法 事 先 預 估 各 樣 本 來 源 抽 樣 數。且 類 別 身 分 間 亦 有 跨 類 別 的 情 形,因 此 無 法 依 據 各 類 別 預 設 定 比 例 抽 樣 。 為 此 研 究 團 隊 根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至 2008 年 底 )2,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佔 各 區 總 人 口 數 , 除 東 區 約 為 3% , 其 他 北 ( 1.9% ) 、 中 ( 1.2% ) 、 南 ( 1.9% ) 約 佔 其 總 人 數 的 1% -2% 左 右 , 差 異 不 大 。

為 此,抽 樣 架 構 採 分 層 抽 樣,問 卷 抽 樣 以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分 層,並 單 獨 增 加 離 島 地 區 以 涵 蓋 整 個 國 家 的 範 圍。再 以 亂 數 表 依 各 區 相 關 單 位 隨 機 抽 取,若 單 位 同 意 則 發 放,並 與 單 位 討 論 發 放 的 份 數;如 果 單 位 不 同 意 則 繼 續 往 下 抽 取 單 位。原 先 預 估 可 以 發 放 至 少 有 900 份,但 因 為 同 意 協 助 施 測 的 單 位 有 限,且 有 些 單 位 所 服 務 的 個 案 數 較 少,且 又 必 須 考 量 受 訪 者 的 意 願。所 以 只 能 請 調 查 協 助 單 位 注 意 弱 勢 類 別 及 國 籍 別 的 考 量

,無 法 再 進 一 步 要 求,因 此 至 各 協 助 調 查 單 位,樣 本 來 源 則 較 採 為 滾 雪 球 的 模 式 , 以 具 弱 勢 身 分 且 同 意 受 訪 者 進 行 。 最 後 在 全 省 25 縣 市 , 連 江 除 外 , 取 得 17 個 外 配 中 心 、 1 個 專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服 務 民 間 團 體 、 12 個 外 配 服 務 民 間 單 位 及 5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處 同 意 協 助 , 總 計 發 出 800 份 問 卷( 除 離 島 較 少, 東 區 較 多 ,其 他 各 區 的 發 放 問 卷 數 相 近 )。但 因 為 焦 點 團 體 的 資 料 顯 示,外 配 中 心 的 服 務 對 象,在 大 陸 籍 與 外 籍 的 比 約

1 目 前 相 關 的 數 據 有 移 民 署 外 配 資 料 庫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的 統 計 離 婚 國 籍 別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的 家 暴 通 報 案 件 國 籍 別 等 等,但 對 於 單 親 的 籍 別、家 暴 開 案 輔 導 籍 別 、 家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籍 別 、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籍 別 等 等 數 據 資 料 則 無 。

2 資 料 來 源h t t p : / / s o w f . m o i . g o v . t w / s t a t / w e e k / l i s t . h t m, 取 用 日 期 9 8 . 3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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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3:7( 參 考 下 節 的 說 明 ),此 舉 可 能 會 影 響 受 訪 者 人 數 會 以 外 籍 配 偶 為 多 , 實 難 避 免 , 亦 為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之 一 。

問 卷 調 查 方 式,請 各 縣 市 外 配 中 心 及 服 務 外 配 之 相 關 民 間 單 位 協 助 問 卷 調 查 , 並 以 協 助 單 位 之 工 作 人 員 為 訪 員 , 並 先 取 得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 再 行 施 測 。 因 為 事 先 多 數 的 單 位 已 參 與 問 卷 專 家 效 度 及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 對 問 卷 的 熟 悉 度 佳 。 並 於 問 卷 寄 發 後 , 邀 請 訪 員 針 對 問 卷 內 容 的 疑 義 , 研 究 團 隊 設 立 專 人 逐 一 回 答,以 減 少 施 測 的 障 礙。最 終 完 成 700 份 的 有 效 調 查 問 卷 , 共 計 回 收 率 達 87.5% 。

表 3-3-1 各 區 問 卷 發 放 及 回 收 數

地 區 問 卷 發 放 數 問 卷 回 收 數

北 部 185 145

中 部 175 155

南 部 185 169

東 部 210 186

離 島 地 區 45 45

總 和 800 700

二 、 深 度 訪 談

本 研 究 考 量 身 處 弱 勢 家 庭 之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處 境,若 欲 深 入 了 解 其 實 際 生 活 情 形,所 談 論 的 內 容 勢 必 涉 及 許 多 個 人 隱 私,恐 難 於 太 多 人 面 前 自 我 揭 露;再 者,為 保 護 受 訪 者 的 權 益,避 免 有 保 密 的 風 險,故 本 研 究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要 進 行 方 式 。

使 用 此 方 法 在 於 深 入 了 解 不 同 弱 勢 類 型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在 家 庭 裡 實 際 生 活 處 境、服 務 處 遇 其 權 益 需 求,更 進 而 了 解 其 實 際 需 求。每 位 受 訪 者 均 由 研 究 主 持 人 親 自 訪 談 , 訪 談 共 42 名 左 右 。 並 在 徵 求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下 進 行 錄 音,每 次 個 別 訪 談 的 時 間 約 為 1.5 至 2 小 時,並 依 需 求 增 加 個 別 訪 談 次 數。訪 談 對 象 則 以 滾 雪 球 的 方 式,透 過 以 這 些 弱 勢 婦 女 為 服 務 對 象 之 機 構 為 中 介,協 助 研 究 者 取 得 受 訪 對 象 的 同 意( 訪 談 同 意 書 請 見 附 錄 六 ),進 行 訪 談。然 而 考 量 受 訪 對 象 的 情 形,以 及 尊 重 受 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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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象 的 要 求3, 研 究 者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方 式 修 改 為 , 有 個 別 訪 談 和 團 體 訪 談 兩 種 形 式 。

另 外 因 應 不 同 族 群 的 需 求,可 能 需 要 通 譯 人 員 協 助 溝 通,故 研 究 者 會 請 機 構 協 助 確 認 受 訪 者 對 通 譯 之 需 求,並 且 於 訪 談 前 與 通 譯 人 員 進 行 溝 通,以 避 免 通 譯 有 過 度 翻 譯 或 是 夾 雜 個 人 價 值 觀 於 其 中。亦 考 量 地 區 性 的 差 異,在 受 訪 對 象 的 邀 請 上,盡 量 將 受 訪 對 象 可 包 括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 另 外 在 不 同 國 籍 上 也 會 納 入 邀 訪 考 量 。

本 研 究 最 後 邀 請 北 部 三 個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含 一 外 配 中 心 、 一 專 為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的 民 間 單 位 及 一 個 外 配 服 務 的 民 間 單 位 ), 中 部 二 個 外 配 中 心,南 部 三 個 外 配 中 心 及 東 部 二 個 外 配 中 心 同 意 協 助。總 計 接 受 訪 談 者 共 四 十 二 位,其 中 接 受 個 別 訪 談 的 有 三 十 二 位,接 受 團 體 訪 談 的 為 十 位

( 一 )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接 受 訪 談 者 共 有 42 位,全 為 女 性。其 中 大 陸 籍 配 偶 有 12 位;外 籍 配 偶 有 30 位 , 其 中 越 南 有 14 位 , 印 尼 有 11 位 , 柬 埔 寨 有 3 位 , 菲 律 賓 有 2 位 。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如 下 ( 詳 見 表 3-3-1) :

1.弱 勢 類 型

受 訪 者 的 弱 勢 類 型 分 為 單 一 與 多 重 二 種 情 況 , 其 中 22 位 為 單 一 情 況,有 20 位 為 多 重 情 況。22 位 單 一 情 況 者,弱 勢 類 型 計 有 低 收 入 戶(

簡 稱 低 收 ) 2 位 、 單 親 家 庭 ( 簡 稱 單 親 ) 8 位 、 配 偶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 簡 稱 身 障 ) 有 5 位 及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有 7 位 ; 20 位 多 重 情 況 者 , 弱 勢類 型 計 有 低 收 身 障 3 位、低 收 單 親 6 位、低 收 家 暴 2 位、單 親 家 暴 5 位 、 身 障 家 暴 1 位 及 低 收 單 親 家 暴 3 位 。

2.年 齡

年 齡 分 布 介 於 24 歲 至 43 歲 之 間,其 中 以 31 歲 至 35 歲 間 最 多,有 20 位 ; 26 歲 至 30 歲 間 次 之 , 有 10 位 ; 其 次 為 36 歲 至 40 歲 間 , 有 7 位 ; 再 其 次 為 25 歲 及 以 下 , 有 3 位 ; 最 後 為 41 歲 及 以 上 , 有 2 位 。

3 有 些 受 訪 者 認 為 個 別 訪 談 較 好,有 些 受 訪 者 則 認 為 團 體 訪 談 較 有 安 全 感 且 可 以 接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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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 育 程 度

以 具 高 中 程 度 者 佔 多 數 , 有 15 位 ; 其 次 為 國 中 程 度 者 , 有 14 位 ; 再 其 次 為 小 學 程 度,有 8 位;大 學 程 度 者 為 4 位;最 後 為 專 科 程 度,有 1 位 。

4.在 台 灣 的 身 分 及 居 停 留 資 格

( 1) 大 陸 籍 配 偶

十 二 位 接 受 訪 談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中,以 取 得 身 分 證 者 8 位 最 多;具 依 親 居 留 與 長 期 居 留 者 次 之 , 各 2 名 。

( 2) 外 籍 配 偶

三 十 位 接 受 訪 談 的 外 籍 配 偶 , 也 以 取 得 身 分 證 19 位 最 多 ; 其 次 為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者 , 計 9 位 ; 最 後 為 具 台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者 2 位 。

5.居 住 在 台 灣 時 間

受 訪 者 來 台 居 住 的 時 間 , 滿 十 年 以 上 者 有 21 名 最 多 ; 其 次 為 六 年 至 未 滿 八 年 者 有 10 位 ; 再 其 次 為 四 年 至 未 滿 六 年 者 有 8 位 ; 最 後 為 八 年 至 十 年 未 滿 者 有 3 位 。

6.與 其 本 國 籍 配 偶 認 識 的 方 式

受 訪 者 認 識 本 國 籍 配 偶 的 方 式 , 以 經 婚 姻 仲 介 者 居 多 有 20 位 ; 次 之 為 親 友 介 紹 的 方 式 , 有 18 位 ; 最 少 為 自 行 認 識 的 , 有 4 位 。

7.婚 姻 狀 況

受 訪 者 都 是 首 次 結 婚,結 婚 年 介 於 1985 至 2003 之 間。目 前 婚 姻 仍 持 續 中 為 16 位( 不 含 分 居 ),受 訪 者 已 與 本 國 籍 配 偶 離 婚 有 15 位;受 訪 者 其 本 國 籍 配 偶 已 死 亡 者 有 8 位 ; 受 訪 者 與 本 國 籍 配 偶 分 居 中 有 3 位 。

8.子 女 數

生 育 子 女 數 介 於 1 至 4 個,其 中 以 子 女 數 為 2 人 的 最 多,有 17 位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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