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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 Gain Taxation for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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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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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世界各地證所稅機制比較觀點分析台灣地區證所稅制度 A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Global and Taiwan

Capital Gain Taxation for Securities

羅明敏(Ming-Ming Lo)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Lecturer, Department of Finance,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摘要

世界各地現行實施證所稅機制,可分類比較為主要採行三項證所稅機制(合 併課稅、分離課稅、對專業投資人課稅)。一為採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稅制,以美 國及英國地區為主,目前中國大陸及臺灣地區也適用此種方式;二為對個人部 分,實行分離課稅如日本及韓國地區;三為原則上對個人及企業免稅,僅針對 符合專業投資人定義之個人或企業課稅為主者,如香港及新加坡地區。針對台 灣地區於 2013 年起實施之證所稅制度內容,本文提出下列四項結論建議:

結論一、就課稅角度,建議以「輕稅簡徵」為原則,凡涉有交易數量頻繁 的所得,建議實行分離課稅,就源扣繳的方式處理。

結論二、就量能課稅與有所得就要課稅原則的角度,台灣本次證所稅對以 投資為專業的外國投資機構給予免稅優惠,反倒針對投資績效較不明確的個人 及本土性一般營利公司來課徵,似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與有所得就要課稅的原 則,並可能進一步增加人頭戶及假外資的設立動機。

結論三、由台灣資本市場整體稅負結構分析,台灣股票市場課稅制度過於 繁複,股票投資人與非股票投資人稅負不平等,投資人從參與股票投資之初級 發行面、次級流通交易面及持有期間與處分時點,實際承擔過重稅負及費用,

似不甚符合租稅公平主義原則。

結論四、配合台灣現行整體經濟條件及股市發展環境,可朝建構區域金融 中心角度思考,建議「參照臨近市場如香港及新加坡地區證所稅機制,優先針 對具營業活動行為之專業投資個人及法人課稅」,似較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同 時為兼顧稅負公平性,可參照臨近股市之策略,開徵證所稅下,並輔以較低之 證交稅,以降低及平衡整體股票市場之稅負結構,提升發展金融中心之競爭力。

關鍵詞:證券資本利得稅、合併課稅、分離課稅、專業投資人

(2)

Abstract

The current capital gain taxation for securities could be distinguished into three main categories (Joint taxation, separation taxation, taxation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only). The first joint taxation system is mainly adapted by USA, UK,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The second separation taxation system is mainly adapted by Japan and Korea. The third taxation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only system is mainly adapted by Hong Kong and Singapore, which allows tax free to non-professional private and company investors and focus on professional private and company investors taxation.

Conclusion 1: From the taxation aspect this study recommend a simplify taxation principle. Income involved with complex trading volume is recommended to adapt separation taxation from the source of income.

Conclusion 2: From volume taxation and income taxation aspect this study found the capital gain tax in Taiwan which allows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FINI) tax free and focus on private and local company taxation is not consistent with volume taxation and income taxation principle and may cause motivation of establish dummy account and fake FINI.

Conclusion 3: From overall capital market taxation structure analysis that Taiwanese stock market taxation system is too complex and being unfair between stock investors and non-stock investors. Investors involving in primary IPO, secondary trading, holding and selling stages are suffering over taxation and cost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axation fairness principle.

Conclusion 4: According to the Taiwan economic condition and stock developing status this study recommend a thinking of regional financial center aspect and propose “take nearby markets such as Hong Kong and Singapore taxation system as a reference and mainly focus on taxing professional investors and company” would be more consistent with volume taxation principle.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consist with taxation fairness this study recommends to take nearby market strategy to reduce stock trading taxation while adapting capital gain taxation.

This will help to balance overall stock market taxation structure and assist the competitive of financial center development.

Keywords: Capital Gain Tax for securities, Joint taxation, Separation taxation, Professional investors

(3)

壹、導論

課徵證券資本利得稅(又稱證券交易所得稅,簡稱證所稅)政策由於牽涉 不同群體的利益,影響層面極廣,一直是政府官員、學者、券商和投資者等社 會各界爭辯不休的議題。由於資本市場課稅政策涵蓋了發行面、交易面、收益 面和財產轉讓面各個環節。雖基於租稅公平理念,有所得理應課稅,惟課徵證 券交易所得稅,緊密牽動股票市場投資人的情緒與行為,關係著政府租稅收入 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與經濟成長,影響國計民生甚巨,需審慎進行評估。

世界各地現行實施證所稅機制,可分類比較為主要採行三項證所稅機制(合 併課稅、分離課稅、對專業投資人課稅)。由於不同的稅制設計,隱含著世界各 國或各地區政府對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稅制發展目的及當地經濟條件與股市發展 背景,甚而可能加上政府對整體經濟發展目標的條件而制定。由於時空環境不 同與金融環境之變化,加上世界各地股市規模條件及市場投資人組成結構不同,

各種稅制各自有其發揮公平與效率的效果,較不容易一言以蔽之。但可透過分 類與比較,世界各地現行三項實施證所稅機制之市場發展與規模條件與整體股 票市場稅制機制,提供給台灣地區 2013 年起實施之證所稅制度之借鑑及未來參 考方向。

貳、文獻探討

由於稅制設計與證券交易所得課稅關係密切,制度設計的良窳將嚴重影響 納稅義務人的申報意願,進而影響財政收入。關於資本利得稅制與稅收方面的 文獻探討如下:

一、證券資本利得稅(證所稅)相關探討

針對股票市場課徵資本利得稅是否符合其法理原則之要件,包括中國大陸 學者湯貢亮、汪昊、樊勇、曹明星、行偉波、湯潔茵(2011);台灣地區林自強(2004)、

林坤陽(2005)、羅瑞玉(2005)及楊保安(2006)等人分別針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並各自得到資本利得稅是否應予以開徵之不同結論,此外亦針對現行法律條文 不足之處,提出不同修法的意見,多數皆支持針對資本市場課稅的立論。

陳海雯(2008)表示現行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制並不合理,主張採用資 本利得稅更符合市場規律,證券交易印花稅除造成證券交易成本過高亦不符合 稅法中之公平性原則,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之稅基過窄,徵收範圍相當有限,

建議以資本利得稅取代。洪江(2007)認為獨立課徵資本利得稅不符合國際慣例

(4)

原則,可採與所得稅共同徵收方式。王文晶(2008)則認為目前中國大陸還不到 可徵收資本利得稅的階段,可考慮等到整體證券市場發展擴充至一定程度之交 易量時再提出徵收方案。學者汪昊(2011)則建議對不同投資期間內轉讓證券,

規定不同的稅率,反而能鼓勵投資人多以投資方式進行長期投資之思考及佈局,

並可改善或限制投資人短線操作或以投機為主之投資行為。另建議針對中國大 陸現行流通轉讓時所課徵之證券交易印花稅,更名為證券交易稅,似可更符合 其實質性質與內容。

二、課稅效益相關探討

課徵效益相關研究部分,台灣地區財政部曾委託學者朱澤民(2004)對營利 事業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部分,進行停止課徵稅收損失的稅式支出估 算,並推算出台灣地區擬可徵收之證券資本利得稅收。張琬如(2010)則參考朱 澤民之稅式支出方式進行進一步之探討,提出資本利得稅並未阻礙證券市場發 展之見解。許淑芬(2006)則探討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股市之損益情形與課徵證 所稅對其租稅負擔之影響,發現若取消證券交易稅轉而課徵證券所得稅之情形 下,對半數以上的投資人所承擔之稅負下降,整體稅收上升,隱含著以課徵證 所稅取代證券交易稅之措施,有助於達到垂直公平之概念。其模擬分析投資人 結構、投資人之損益狀況研究證劵交易所得稅採合併課稅或分離課稅等方式,

結果發現不論在何種課徵證劵交易所得稅方式下,機構法人之應納稅負顯著高 於其他投資人;在自然人部分大額投資人之應納稅負則高於小額投資人。

三、政府最佳課稅政策的研究

Altig, Auerbach, Kotlikoff, Smetters and Walliser(1997)曾採用大規模動態模 擬實驗模型的研究方法,來模擬比較美國不同所得稅稅制設計的優劣,然而結 果並無定論,不同稅率下各有其優缺點,政府部門在制定租稅制度時仍須做權 衡性的選擇。但該研究指出所得比例稅制對總體經濟的影響較具有產出提升的 效果,並且可使逃漏稅問題不致於過度嚴重。而合併綜合所得稅制,因需設有 一個標準的扣除額或免稅額等機制,故該扣除額或免稅額的公平性亦值得探討。

因而部分學者主張證所稅的課徵應採取分離課徵比例稅的方式。目前世界各國 亦不乏以分離課徵比例稅的方式對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四、政府財稅收入影響

Feldstein(1995)採用 Panel Study 的研究方式,研究美國 4000 筆納稅人的資 料來比較美國 1986 年稅法改革方案(簡稱 TRA 1986)前後稅率的變動,納稅人

(5)

對淨稅率改變的敏感程度分析。其主張降低稅率將可減少稅收的流失,其比較 於 TRA 1986 前後稅率的變動與可課稅所得的改變,模擬計算各種不同納稅人 群體邊際稅率的條件,指出稅率變動對可課稅所得的(淨)稅率彈性是 1.04 及 1.48 與 1.25,由於皆大於 1,故主張降低稅率來增加可課稅所得,達到增加稅 收的目的。

參、世界各地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分類

為研析台灣地區股票市場證所稅實施之影響,本研究僅針對世界主要實施 證所稅之國家及地區與台灣地區現行對股票交易所得課稅機制進行比較與介紹。

為便於區隔立法原意,將實施證所稅制度的方式,分成以下三個部分來分類說 明。一是實行合併課稅機制者,將證所稅課稅內容納入個人或企業綜合所得內 計繳,併入綜合所得累進稅率機制,以美國及英國地區為主,目前中國大陸及 臺灣地區也適用此種方式;二為對個人部分,實行分離課稅機制者如日本及韓 國地區;三為原則上對個人及企業免稅,僅針對符合專業投資人定義之個人或 企業課稅為主者,如香港及新加坡地區。相關分類說明如下,並將比較表整理 如表 1-1 至表 1-4。

一、實施合併課稅制的主要國家及地區 (一)美國地區

1.證劵交易所得稅(2013 年法案1 (1)個人

併入一般所得課稅,區分短期(12 個月以內)與長期(12 個月以上)資本利 得。

a.短期稅率:10%~35%(2013 年前);15%~39.6% (2013 年後) b.長期優惠稅率:0%~15%(2013 年前);10%~20%(2013 年後)

資本損失可抵減資本利得,惟每年最高不超過 3,000 美元。當年度未抵減 完畢者,可遞延於以後年度繼續扣抵。

(2)法人

併入公司所得課稅,最高稅率 35%。

當年度資本損失得與當年度資本利得抵減。當年未抵減完畢者,可往前回 溯 3 年,或保留於之後 5 年抵減,如還不能抵減完畢,則不得再抵減。

1 The American Taxpayer Relief Act of 2012 ; IRS (美國國稅局) ( http://www.irs.gov)

(6)

(3)外國個人

如符合外國人資格(一年內居住天數不到 183 天,非居民),則免課資本利 得稅。

(4)外國法人:一般免稅。

2.證劵交易稅:無。

3.印花稅:無。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針對股票市場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以資本利得稅來定 義,併入其綜合所得稅制。1978 年的稅法修正案2,為鼓勵民眾長期投資,規 定自 1979 年後,對於長期持有證券之投資者給予優惠稅率。除依綜合所得稅制 課稅外,針對個人持有證券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提供長期優惠稅率。

(二)英國地區3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

2012 年 6 月 23 日起,資本利得稅分為 18%及 28%。

2013 年至 2014 年度個人資本利得稅免稅額為 10,900 英鎊。

個人資本利得額在個人所得稅基本稅率未使用額度內的稅率為 18%。

個人資本利得額超出基本稅率額度外的稅率為 28%。

信託者及個人代表其稅率為 28%。

企業家優惠稅率為 10%。

(2)法人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2012 年起主要稅率為 24%。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企業稅主要稅率將降至 23%,自 2014 年財政年度起將降至 22%。

資本損失扣抵部分,資本損失准予抵減當年度之資本利得,惟以該年度應 稅資本利得為上限,當年度未抵減完之部分,准予遞延後抵 4 年。

2.證劵交易稅(稱為印花稅)

股份轉讓和出售股票交易時按交易金額徵收印花稅。

原則上買方繳納。

2The American Tax Revenue Act of 1987; IRS (美國國稅局) ( http://www.irs.gov)

3英國稅務海關總署 http://www.hmrc.gov.uk/

(7)

自 1986 年 10 月 27 日起按交易金額課徵稅率為 0.5%。

自 2008 年 3 月 13 日起交易金額小於 1000 英鎊免征印花稅。

3.印花稅:同證券交易稅。

(三)中國大陸4 (尚未全面開徵個人證所稅)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

上市公司股票,因買賣差價所獲得的收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所獲得之收益,按轉讓有價證券的收 入額減除財產原始價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課徵 20%的個人所得稅。

(1)法人

投資收益所得及資本利得併入企業所得稅課徵。

企業轉讓有價證券(含股票或股權)的淨收益,一律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 所得額中,一併課稅。

轉讓有價證券發生淨損失,可以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證劵交易稅:無 (此部分性質較接近證券交易印花稅) 。

3.印花稅:(此部分表述以證券交易為主,發行股票時之印花稅不在此述) 。 目前主要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課徵。

自 2008 年 9 月起針對證券交易賣方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受益證券免征。

(四)台灣地區5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及外國個人

2013 年及 2014 年實行核實課稅單軌制度,針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 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達 100 張者、IPO 股票(排除在 2012 年以前 IPO 者及當年 度取得張數在 10 張以下者)與非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核實計算證券交易

4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5台灣地區財政部證所稅專區 http://www.mof.gov.tw/

(8)

所得,課稅方式實行分開計稅、合併於綜合所得報繳,課徵單一稅率 15%,盈 虧可互抵但不能後延。

2015 年起上市櫃股票(含興櫃),僅針對交易量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之個人 大戶課徵實行“設算為主、核實為輔”雙軌制度,針對大於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之 部位,另行由國稅局歸戶發單設算課徵千分之一的所得稅。

持有股票 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 有滿 3 年以上者,按所得 1/4 課稅。

(2)法人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自 2013 年度起,扣除額 為新臺幣 50 萬元,稅率 12%。

持有股票 3 年以上,減半課稅。虧損當年度扣除及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五年內,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

2.證劵交易稅

原則上向賣方課徵。

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稅率為 0.3%。

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存托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其他經政府 核准有價證券部分稅率為 0.1%。

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稅率為 0.1%(自 2010 年至 2016 年暫停課徵)。

3.印花稅:不適用。

二、實施分離課稅制的國家及地區 (一)日本地區6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

分離課稅。2013 年(含)以前上市股票適用稅率為 7%(另住民稅 3%),證券 買賣所得為 10%;2013 年以後稅率為 15%(另住民稅 5%),故一般證券買賣所 得稅為 20%。

6東京證券交易所 http://www.tse.or.jp/learning/tax/

(9)

證券交易損失得抵減利得,如當年未抵減完,可於之後 3 年內抵減。

交易利得=收入–成本與相關費用。

(2)法人

併入公司所得課稅,最高稅率 30%。(資本額 1 億日元以上或資本額 1 億日 元以下但年所得 800 萬日元以上者,稅率 30%。資本額 1 億日元以下且年所得 800 萬日元以下者,稅率 22%)。資本損失得抵減。

(3)外國個人與法人:非居住者稅率 20%。

2.證劵交易稅:無。

3.印花稅:無。

(二)韓國地區7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分離課稅

上市及 KOSDAQ 股票之交易所得免稅。

持有該上市股票達 3%或市值超過 100 億韓元之大股東交易所得要課稅、

店頭市場交易要課稅、非上市股票交易要課稅。持有期間不到 1 年稅率為 30%;

該公司如屬中小企業,稅率 10%;其他情形稅率 20%。(前述稅率不含住民稅,

住民稅另加乘 10%稅率,總稅率將變成 33%、11%、22%) 資本利得稅計算:交易利得=賣出價格–購入成本 資本利得稅課稅=交易利得–每年 250 萬韓元扣除額。

(2)法人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累進稅率最高 22%。 (2011 年)

所得 2 億韓元以下者,稅率 10%。超過 2 億韓元部分,稅率 22%,惟須另 加乘 10%所得稅為住民稅(resident surtax),故總稅率為 24.2%。

(3)外國個人與法人

交易年度及前五年持有上市股權低於 25%免稅。

按出售收入之 10%或交易利得之 20%,兩者孰低者課徵。

2.證劵交易稅 (1)KRX 交易之股票

7韓國財政部 http://english.mosf.go.kr/

(10)

原則上賣方繳納。上市股票之納稅義務人為集保公司。

證交稅稅率為交易金額之 0.15%。

農村發展稅為成交金額之 0.15%。

(2)KOSDAQ 交易之股票

證交稅稅率為交易金額之 0.3%。

(3)其他

證交稅稅率為成交金額之 0.5%。

3.印花稅:每張單據 400 韓元。

三、針對專業投資人課稅之國家及地區

(一)香港地區8(原則上免稅,對專業投資者課徵)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

原則上免稅。

但對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者課徵資本利得稅。一般 非從事業務為主的個人,原則上對資本利得不徵稅,但對短線交易部分,如果 投資者在短期內頻繁炒作而獲利,依其交易行為產生之所得可被稅務局裁定為 具營利性之經營所得,併入其他所得計征。

資本利得稅稅率:專業投資個人 15%。

(2)法人

原則上免稅。

但對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者課徵資本利得稅。一般 非從事業務為主的法人,原則上對資本利得不徵稅,但針對短線交易部分,如 果投資者在短期內頻繁炒作而獲利,依其交易行為產生之所得可被稅務局裁定 為具營利性之經營所得,併入其他所得計征。

資本利得稅稅率,專業投資法人 16.5%。

(3)外國個人與法人

a.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者,且在香港地區的證交所

8《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稅務條例》;香港地區稅務局 http://www.ird.gov.hk/

(11)

進行買賣,須課徵利得稅。

b.出售有價證券不構成在香港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者,依稅務條例第 14 條之 規定,免征利得稅。

2.證劵交易稅:無。

3.印花稅:買賣雙方各課徵 0.1%。

(二)新加坡地區9(原則上免稅,對專業投資者課徵) 1.證劵交易所得稅

(1)個人

原則上免稅。

但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人(由新加坡稅務局判斷而定)納入所得課稅。

個人最高所得稅率:20%。

(2)法人

原則上免稅。

但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人(由新加坡稅務局判斷而定)納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

(3)外國個人與法人

a.專業於經營投資事業者,其處分有價證券將被視為"營業交易",所產 生的資本利得計入課徵所得稅。

b.非專以經營投資事業者,其處分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免稅。

2.證劵交易稅:無。

3.印花稅:0.2%,但如透過集保電子交割者免征。

肆、世界各地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比較

以不同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分類之稅制比較表,詳表 1-1 至表 1-4。

9IRAS(新加坡稅務管理局)http://www.iras.gov.sg/

(12)

表 1-1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比較表-美國及英國(合併課稅)

比較 美國地區 英國地區

證 劵 交 易 所 得

A.個人

•併入一般所得課稅,區分短期(12 個月以 內)與長期(12 個月以上)資本利得。

(1) 短期稅率: 10%~35%(2013 年前 ) ; 15%~39.6% (2013 年後)

(2)長期優惠稅率:0%~15%(2013 年前);

10%~20%(2013 年後)

•資本損失可抵減資本利得,惟每年最高不 超過 3,000 美元。當年度未抵減完畢者,

可遞延於以後年度繼續扣抵。

B.法人

•併入公司所得課稅,最高稅率 35%。

•當年度資本損失得與當年度資本利得抵 減。當年未抵減完畢者,可往前回溯 3 年,

或保留於之後 5 年抵減,如還不能抵減完 畢,則不得再抵減。

C.外國個人與法人

•如符合外國人資格(一年內居住天數不到 183 天,非居民),則免課資本利得稅。

•外國法人:一般免稅。

A.個人

•2012 年 6 月 23 日起,資本利得稅分為 18%

及 28%。

•2013 年至 2014 年度個人資本利得稅免稅額 為 10,900 英鎊。

•個人資本利得額在個人所得稅基本稅率未 使用額度內的稅率為 18%。

•個人資本利得額超出基本稅率額度外的稅 率為 28%。

•信託者及個人代表其稅率為 28%。

•企業家優惠稅率為 10%。

B.法人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2012 年起主要稅 率為 24%。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企業稅主 要稅率將降至 23%,自 2014 年財政年度起 將降至 22%。

•資本損失扣抵部分,資本損失准予抵減當年 度之資本利得,惟以該年度應稅資本利得 為上限,當年度未抵減完之部分,准予遞 延後抵 4 年。

證 劵 交 易

無(性質同印花稅)

印 花

•股份轉讓和出售股票交易時按交易金額徵

收印花稅

•原則上買方繳納。

•自 1986 年 10 月 27 日起按交易金額課徵稅 率為 0.5%。

•自 2008 年 3 月 13 日起交易金額小於 1000 英鎊免征印花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台灣地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國或各地區稅務網站

(13)

表 1-2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比較表-日本及韓國(分離課稅)

比較 日本地區 韓國地區

證 劵 交 易 所 得 稅

A.個人

•分離課稅。2013 年(含)以前上市股票適 用稅率為 7% (另住民稅 3%);2013 年 以後稅率為 15% (另住民稅 5%),故一 般證券買賣所得稅率為 20%。

•證券交易損失得抵減利得,如當年未 抵減完,可於之後 3 年內抵減。

•交易利得=收入–成本與相關費用。

B.法人

•併入公司所得課稅,最高稅率 30%。(資 本額 1 億日元以上或資本額 1 億日元 以下但年所得 800 萬日元以上者,稅 率 30%。資本額 1 億日元以下且年所 得 800 萬日元以下者,稅率 22%)。

•資本損失得抵減。

C.外國個人與法人

•非居住者稅率 20%。

A.個人

•上市及KOSDAQ股票之交易所得免稅。

•持有該上市股票達 3%或市值超過 100 億韓元之大股東交易所得要課稅、店頭 市場交易要課稅、非上市股票交易要課 稅:持有期間不到 1 年稅率為 30%;該 公司如屬中小企業,稅率 10%;其他情 形稅率 20%。(前述稅率不含住民稅,住 民稅另加乘 10%稅率,總稅率將變成 33%、11%、22%)

•資本利得稅計算:交易利得=賣出價格–

購入成本

•資本利得稅課稅=交易利得–每年 250 萬 韓元扣除額。

B.法人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累進稅率最高 22%。 (2011 年)

•所得 2 億韓元以下者,稅率 10%。超過 2 億韓元部分,稅率 22%,惟須另加乘 10%所得稅為住民稅(resident surtax),故 總稅率為 24.2%。

C.外國個人與法人

•交易年度及前五年持有上市股權低於 25%免稅。

•按出售收入之 10%或交易利得之 20%,

兩者孰低者課徵。

證 劵 交 易稅

A.KRX交易之股票

•原則上賣方繳納。證交稅稅率為交易金 額之 0.15%。

•農村發展稅為成交金額之 0.15%。

B.KOSDAQ交易之股票

•證交稅稅率為交易金額之 0.3%。

C.其他

•證交稅稅率為成交金額之 0.5%。

印花稅 無 每張單據400韓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台灣地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國或各地區稅務網站

(14)

表 1-3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比較表-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合併課稅) 比較 中國大陸(尚未全面開徵個人證所稅) 台灣地區

證 劵 交 易 所 得 稅

A.個人

•上市公司股票,因買賣差價所獲得的 收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 券所獲得之收益,按轉讓有價證券的 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始價值和合理費 用後的餘額,課徵 20%的個人所得 稅。

B.法人

•投資收益所得及資本利得併入企業 所得稅課徵。

•企業轉讓有價證券(含股票或股權)

的淨收益,一律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 所得額中,一併課稅。

•轉讓有價證券發生淨損失,可以沖減 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C.外國個人與法人

A.個人

•2013 年及 2014 年實行核實課稅單軌制 度,針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 當年度出售數量達 100 張者、IPO股票 取得張數在 10 張以上者與非臺灣地區 境內居住之個人,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 得,課稅方式實行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方式,課徵單一稅率 15%,盈虧可互抵 但不能後延。

•2015 年起上市櫃股票(含興櫃)僅針對 交易量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之個人大 戶課徵實行“設算為主、核實為輔”雙軌 制度,針對大於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的 部位,另行由臺灣地區國稅局歸戶發單 設算課徵千分之 1 所得稅。

•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 3 年以上者,按所得 1/4 課稅。

B.法人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自2013年度起 扣除額為新臺幣50 萬元,稅率 12%。

•持有股票3 年以上,減半課稅。虧損當 年度扣除並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五年內,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

C.外國個人與法人

•外國個人同本地區個人課稅方式。外國法 人不課稅。

證 劵 交 易 稅

無(性質較接近證券交易印花稅) 向賣方課徵

•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0.3%。

•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存托憑證、指數 股票型基金ETF及其他經政府核准有價證券 部分0.1%。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0.1%。

印 花 稅

自2008年9月起針對證券交易賣方課 徵0.1%之印花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台灣地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國或各地區稅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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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比較表-香港及新加坡(專業投資者)

比較 香港地區 新加坡地區

證 劵 交 易 所 得 稅

A.個人

•原則上免稅。

•但對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 從事業務活動者課徵利得稅。針對短 線交易部分,如果投資者在短期內頻 繁炒作而獲利,依其交易行為所產生 的所得可被稅務局裁定為具營利性 之經營所得,併入其他所得計征。

• 資 本 利 得 稅 稅 率 : 專 業 投 資 個 人 15%。

B.法人

•原則上免稅。

•但對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 從事業務活動者課徵利得稅。針對短 線交易部分,如果投資者在短期內頻 繁炒作而獲利,依其交易行為所產生 的所得可被稅務局裁定為具營利性 之經營所得,併入其他所得計征。

• 資 本 利 得 稅 稅 率 : 專 業 投 資 法 人 16.5%。

C.外國個人與法人

•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從事 業務活動者,且在香港地區的證交所 進行買賣,須課徵利得稅。

•出售有價證券不構成在香港地區從 事業務活動者,依稅務條例第 14 條 之規定,免征利得稅。

A.個人

•原則上免稅。

•但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人(由新加坡稅 務局判斷而定)納入所得課稅。

(個人最高所得稅率:20%)。

B.法人

•原則上免稅。

•但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人(由新加坡稅 務局判斷而定)納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

C.外國個人與法人

•專業於經營投資事業者,其處分有價 證券將被視為營業交易,所產生的資 本利得計入課徵所得稅。

•非專以經營投資事業者,其處分有價 證券之資本利得免稅。

證 劵 交 易 稅

無 無

印 花 稅

買賣雙方各課徵0.1%。 0.2%,但如透過集保電子交割者免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台灣地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國或各地區稅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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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世界各地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比較說明

比較世界各地之證所稅稅制,因各地民情文化及政治經濟環境不同,故稅 制設計各有優缺點。

在實施證所稅之國家及地區,原則上,除了美國及英國地區因金融環境與 股票市場結構較為成熟,故對個人及企業部分,皆適行于綜合所得稅計繳,但 對個人部分仍設有長短期投資優惠稅率或分級資本利得稅優惠稅率的設計。日 本及韓國地區部分,雖企業部分亦實行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繳,但針對個人部分,

權衡稽徵實務,則較接近實行分離課稅機制。而與台灣地區金融環境條件較為 相似之香港及新加坡地區,原則上為免征證所稅,目前僅針對認定為營業行為 之專業法人及個人來計征證券資本利得稅。

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對個人及企業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較接近納入 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繳的方式,中國大陸尚未對個人投資上市股票全面開徵證所 稅,但已就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財產轉讓交易所得的概念計稅。

整體而言,將證所稅納入個人或綜合所得稅機制,由於主要依照納稅人超 額累進所得稅率來課徵,當股市出現不均衡的狀況,政府較不需採取行為,證 所稅依據量能課稅之功能,理論上會自動減緩股市的衰退或膨脹,發揮所得稅 自動穩定器的功能。

而實施課徵證所稅之國家或區域,多數會酌情降低或免征證券交易流轉或 轉讓上之稅負,如美國及日本未開徵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而香港及新加坡地 區雖未開徵證券交易稅,而以印花稅之形式課徵,但稅率介於 0.1%或 0.2%。

在提供中國大陸的參考借鑒部分,由多數已實施課徵證所稅之國家或區域 來看,在稅制設計上雖採公平稅制角度向個人計稅,但在平衡投資人損益及調 整資本市場發展上,部分地區如美國及英國等,提出資本損失扣抵得遞延繳納 的概念。而在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的角度上,以台灣地區為例,個人部分持有 股票一年以上,資本利得所得得減半課稅;投資初次公開發行(IPO)股票於上市、

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資本利得所得可按 1/4 課稅;企業部分持有 股票 3 年以上,減半課稅。就調整資本市場發展,鼓勵投資人長期投資的優惠 措施值得參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及新加坡地區由於區域經濟或國家政策發展方向,

以建立金融中心為主要規劃重點,故在區域或國家整體稅負結構,包含個人及 企業綜合所得稅部分,皆較其他區域或國家稅率制度相對具輕稅簡征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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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雖在證所稅部分原則上實行免稅措施,僅對專業投資者計稅,但在搭配適 當之金融發展條件下,目前在全球證券市場及金融市場佔有重要地位。根據全 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的調查,香港及新加坡地區於 2014 年 3 月名列全球金融 中心第三名及第四名,僅次於美國紐約及英國倫敦。此項結果顯示其即便對股 票市場之專業投資人開徵資本利得稅,在搭配適當的金融發展條件下,亦不影 響其金融自由化及金融國際化之程度,此部分可以作為施政者進行整體規劃的 參考。由於香港及新加坡地區,主要先針對專業投資機構作為課徵對象,實際 課徵精神上似較符合量能課稅的角度,另也可有效掌握金融市場之發展,值得 做為借鑒參考。

陸、結論

故就整體綜合評析各國及各地區分類採行三項實施證所稅主要機制(合併 課稅、分離課稅、對專業投資人課稅)之比較結果,針對台灣地區於 2013 年起 實施之證所稅制度內容,本文提出下列四項結論建議。

結論一、就課稅角度,建議以輕稅簡征為原則,凡涉有交易數量頻繁的所 得,建議實行分離課稅,就源扣繳的方式處理。

說明:本次台灣地區課徵證所稅機制,多以實行核實認列為主,由於核實 認列需有設帳基礎,對一般個人及營業規模較小的公司,將會徒增稽徵行政成 本,且對稽徵單位而言,未來則將增加檢核核實性之稅務成本。以台灣地區現 行股票交易人數近 295 萬人,實徒增徵稅難度與投資人申報困擾。此舉將易發 生台灣地區早期在李國鼎先生與郭婉容女士時代,由於稽徵系統及技術較不發 達,兩次徵稅主要失敗原因,都是在於稽徵成本過高,而稽徵效益偏低。而由 近期台灣地區證券公會(2014 年 10 月)所提出之證所稅影響評估報告指出,

2013 年度個人證所稅預估應有超過 10 萬人應申報,但依財政單位公佈資料僅 8 千餘人申報,表示有高達 95%民眾未申報。政府預計於年底前陸續寄發補(罰) 稅通知,將進一步造成投資人心理疑慮及民怨與資金退場效應。此部分值得進 行借鑒。

結論二、就量能課稅與有所得就要課稅原則的角度,台灣地區本次證所稅 對以投資為專業的外國投資機構給予免稅優惠,反倒針對投資績效較不明確的 個人及本土性一般營利公司來課徵,似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與有所得就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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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則,並可能進一步增加人頭戶及假外資的設立動機。

說明:本次台灣地區證所稅課徵對象,除排除外資之外,並以個人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之大戶為課徵物件,此舉除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之外,

由於設立了相關不同的稅率標準,如新臺幣 10 億元以下個人免稅及外資免稅,

在租稅規避的天性下,將會產生出很多新臺幣 10 億元以下的人頭戶與本土性假 外資,除造成整體股票市場交易對象的混亂之外,由於整體申報作業上實行核 實為主,在未來也會大大增加稽徵成本與稽徵難度。由於台灣地區前幾次證所 稅稅制改革上,除稅制本身設計因素外,另也多因實務執行產生的稽徵難度而 作罷,值得關注。

結論三、由台灣地區資本市場整體稅負結構分析,台灣地區股票市場課稅 制度過於繁複,股票投資人與非股票投資人稅負不平等,投資人從參與股票投 資之初級發行面、次級流通交易面及持有期間與處分時點,實際承擔過重稅負 及費用,似不甚符合租稅公平主義原則。

說明:台灣地區投資人現行承擔台股股票市場課稅制度之結構,投資股票 需分別在下列五項參與時點產生稅負及費用過重。分述如下:

1.投資人參與初級股票市場發行面(投資未上市櫃及 IPO 新股時),由發行 公司流通新股至投資人手上,賣出者(主以大股東或原始股東為主)需繳納千 分之 3 的證交稅。

2.而在次級股票市場參與期間,每交易流通轉讓一次股票,賣方皆需以“寶 塔式方式”(即賣多課多),承擔千分之三的證交稅成本。

3.在持有股票期間取得之股利及股息,個人部分需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 營利所得項目,雖可有股利扣抵稅額的措施,惟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率介於 5%~45%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17%,對較高個人綜所稅率之個人股東而 言並非有利。而自 2015 年起可享之股利扣抵預計減半,預計將更進一步影響投 資人持股信心。

4.台灣地區因應健保制度產生之財務缺口,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公佈“實施 二代健保制度”,針對個人股票投資人“持有現金股利所得大於新臺幣 5000 元”

的部份,採行所得就源扣繳方式,直接課徵 2%的補充健保費匯繳健保局,增 加投資人費用負擔。

5.依照新制證所稅,股票投資人未來在處分股票產生資本利得部分,需再

(19)

以財產交易所得列計,依新制認列證所稅,納入綜合所得稅內合併報繳。

整體而言,台灣地區股票市場課稅制度過於繁複,股票投資人與非股票投 資人稅負不平等,投資人從參與股票投資之初級發行面、次級流通交易面及持 有期間與處分時點,實際承擔過重稅負及費用,似不甚符合租稅公平主義原則。

結論四、配合台灣地區現行整體經濟條件及股市發展環境,可朝建構區域 金融中心角度思考,建議「參照臨近市場如香港及新加坡地區證所稅機制,優 先針對具營業活動之專業投資個人及法人課稅」,似較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

同時為兼顧稅負公平性,可參照臨近股市之策略,開徵證所稅下,並輔以較低 之證交稅,以降低及平衡整體股票市場之稅負結構,提升發展金融中心之競爭 力。

說明:台灣地區現行整體經濟及股市發展環境,雖先天受限於經濟資源較 為匱乏,惟金融市場開放且企業競爭力強,金融產業及人才眾多且優良,建議 應跳脫舊有框架,可朝建構區域金融中心角度思考,參照臨近市場如香港及新 加坡地區證所稅機制,優先針對專業投資之個人及法人課稅,似較符合量能課 稅之精神。同時為兼顧稅負公平性,可參照臨近股市之策略,開徵證所稅下,

並輔以較低之證交稅,以降低及平衡整體股票市場之稅負結構。課稅稅率以專 業投資者為課稅對象,建議稅制可參考香港或新加坡為例。分述如下:

1.課稅稅率,可參照香港及新加坡地區,先針對專業投資機構作為課徵對 象,似較符合量能課稅的角度,另也可有效掌握金融市場的發展。根據全球金 融中心指數(GFCI)的調查,香港及新加坡地區於 2014 年 3 月名列全球金融中心 第三名及第四名,僅次於美國紐約及英國倫敦,顯示其即便對股票市場的專業 投資人開徵資本利得稅,亦不影響其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國際化的地位與程度。

2.建議證所稅稅制,以香港或新加坡地區為例。以下提供香港地區案例:

(1)個人及法人,原則上免稅。

(2)但對出售有價證券構成在香港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者課徵資本利得稅。對 一般非從事業務為主的個人,原則上對資本利得不徵稅。但對短線交易部分,

如果投資者在短期內頻繁炒作而獲利,依其交易行為其所得可被稅務局裁定為 具營利性之經營所得,併入其他所得計征。

(3)資本利得稅稅率,專業投資個人 15%,專業投資法人 16.5%。

(4)印花稅(相當於證劵交易稅):買賣雙方各課徵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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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參照臨近市場如香港及新加坡地區證所稅機制,優先針對具營 業行為之專業投資個人及法人課稅,似較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同時可參照臨 近股市之策略,開徵證所稅下,並輔以較低之證交稅,來降低及平衡整體股票 市場之稅負結構,似較能兼顧稅負公平性及提升區域金融中心發展之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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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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