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部授教中(學)字第 0990514501D 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 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
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
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中輟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五)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含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 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 人,或由該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或 公開表演展示,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 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 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 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 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 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
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 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 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交通費、膳雜費、住宿 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 幣一 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 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 包含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 餐費、印刷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六、補助原則:
(一)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 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 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 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 後查知者,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三)本部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弱勢學生資格時,得 邀請各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七、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 十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
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 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之弱勢學生或團隊:報直轄 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或團隊:逕向本 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 行內容、經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 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 手證明。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 部聘請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 會議辦理複審;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與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 結報共同注意事項、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 變更。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培訓計畫變更,
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計畫執行結束後於指定日期或一 個月內,應備文件檢附成 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原始憑證應報本部留存。但實務上需 自行留存者,受補助之學校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後,始得留存。
(六)受補助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 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學校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 收支結算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 本部據以建檔結案。
(二)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十三、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受補助學校自籌款編列、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情事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受補助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 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 即截止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申請書
申請單位: 縣(市) □公立 □私立
___________學校 計畫名稱:
主要申請議題(必填):
□ 培訓、研習、訓練費用 □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 □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
□ 辦理成果發表會 □ 其他
聯 絡 人 職 稱 E-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指 導 教 練 手 機
地 址
辦 理 時 間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辦 理 地 點
經 費 總 額 度
新臺幣 , 元整 (自籌款+本次申請經費+
學員收費+其他機關補助)
學員收費情形 □無
□有: , 元× 人= , 元 自 籌 額 度 新臺幣 , 元整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額 度
□無
□有 □尚未核定 □已核定 (1)單位:
新台幣: , 元整 本 次 申 請
補 助 額 度新臺幣 , 元整
受 益 人 數 及 身 份 別
一般生 身心障礙 原住民 中輟 中低
收入戶 低收入戶 合計
附 件
□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切結書
□學生身份證明文件:身心障礙、原住民、中輟、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
□學生特殊專長證明目錄及文件(請附近 3 年內之獎狀、獎牌、公開表演、展示紀 錄、邀請函、海報…等)
計畫內容概 述
申請單位: 縣(市) □公立 □私立
___________學校 計畫名稱:
主要申請議題(必填):
□ 培訓、研習、訓練費用 □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 □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
□ 辦理成果發表會 □ 其他
預期成果
其他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經費概算表
申請單位: 縣(市) □公立 □私立
學校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經費總額度 元 申請金額 元 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 □有 □尚未核定 □已核定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金額)
: 元整,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學產基金會核定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業務 費
鐘點費
小計 雜
支
小計 設備
及投 資
小計 合計
承辦人 會計單位 機關首長
或負責人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備註:
1、依行政院 91 年 5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3820 號函頒 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 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 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時,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
餘款繳回方式:
□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申請單位: 縣(市) □公立 □私立
學校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經費總額度 元 申請金額 元 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 □有 □尚未核定 □已核定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金額)
: 元整,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學產基金會核定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額。
2、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 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3、雜支最高以【(業務費)*6%】編列。
ooooooo(單位全銜)
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書 (參考格式)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緣起:
三、 計畫目標:
四、 實施對象:
五、 計畫內容:含實施方式、期程、地點、課程表 (參考格式如下)等。
六、 經費預估及來源:
七、 預期成效: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編號 1 2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目前身份 □學校教師(練)
□外聘教師(練)
□學校教師(練)
□外聘教師(練)
證照 專長項目
榮譽事蹟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學校 隊學生
編
號 班級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一般生 (打 ν)
身心障礙
(註明障礙類)
原住民 (打 ν)
中輟 (打 ν)
中低 收入戶
(打 ν)
低收 入戶 (打 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
*需檢附證明資料:(請以 A4 規格紙張依序排列整齊,證明文件需為當年度開立之影本即 可。)
1.身心障礙證明: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開立各類障礙證明影本。
2.原住民身分證明: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
3.中低收入戶證明相關類別計有:
(1)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證明)。
(2)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領取證明)。
(3)特殊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核定函)。
(4)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核定函)。
(5)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證明)。
(6)緊急兒少生活扶助(核定函)。
4.中輟學生證明:請檢附學生通報資料。
5.低收入戶證明:由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專長證明目錄
學校 隊
編號 日期 名稱及項目 成績 性質
1
□國際性比賽
□全國性比賽
□區域性比賽
□縣市級比賽
□___檢定合格
□其他_____
2
□國際性比賽
□全國性比賽
□區域性比賽
□縣市級比賽
□___檢定合格
□其他_____
3
□國際性比賽
□全國性比賽
□區域性比賽
□縣市級比賽
□___檢定合格
□其他_____
4
□國際性比賽
□全國性比賽
□區域性比賽
□縣市級比賽
□___檢定合格
□其他_____
5
□國際性比賽
□全國性比賽
□區域性比賽
□縣市級比賽
□___檢定合格
□其他_____
6 □國際性比賽
□全國性比賽
□區域性比賽
□縣市級比賽
□___檢定合格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專長證明目錄
學校 隊
編號 日期 名稱及項目 成績 性質
□其他_____
說明:申請培訓學生特殊專長補助案,依類別提供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件。
A. 體育類:最近 3 年內獎狀。
B. 音樂類:最近 3 年內公開表演紀錄、邀請函、海報或獎狀。
C. 藝術類:最近 3 年內公開展示、出版紀錄或獎狀。
D. 舞蹈類:最近 3 年內公開表演紀錄、邀請函或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