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府教特字第1100035318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 縮短修業年限適用學習領域:
(一)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 之相關學科。
(二)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 然科學及科技領域之相關學科。
四、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 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 速)。
(四)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 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資優小組)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 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以為鑑定之依據。
六、 資優小組之組成,由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 應包含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長、教師 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 學區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代表為資優小組成員。
七、 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三周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 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 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
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
(四)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 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 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 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 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 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 料等函報本局,提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 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 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 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 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 、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 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
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 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 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 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 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
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九、學校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協調 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 輔導計畫。
十、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 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鑑定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 方式、課程設計、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
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 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會經濟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 案報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十二、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 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 知家長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學校應輔導該生回原年級 (原校或原班) 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 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 學方式辦理。
十四、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涵蓋不同教育 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專案協調與安排 之。
十五、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本府教育 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