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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工具之探析: 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分配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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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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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工具之探析:

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分配之連結

摘 要

為促使大學回應社會大眾對績效責任的要求,西歐國家與我國政府近年所 推動的高等教育財政改革政策,皆出現一種以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政府經費分配基 礎的趨勢。此種作法雖可激勵大學對其表現負起責任,有助於高等教育品質之確 保與提升;但若實施不慎,也可能導致政府過度干預高等教育運作,戕害大學自 主與多元發展。爰此,本研究以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分配之連結為題,分別 就西歐主要國家與我國之實施現況,與遭受批評進行文獻分析與討論。此外,並 透過焦點團體座談會議的召開,瞭解利害關係人對於兩政策工具相互連結之看 法,最後根據研究發現提出以下結論:(一)大學評鑑與競爭經費皆為政府政策 工具,惟其中蘊含政府意志,恐有礙大學自主與創新發展;(二)將評鑑結果與 獎懲機制連結雖具有爭議,但仍被各國政府視為是對大學遠端調控的重要工具之 一;(三)將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連結,西歐國家多採取間接方式,然在我國已 有法源依據並付諸行動。

關鍵詞:高等教育、政策工具、大學評鑑、經費分配

劉秀曦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劉秀曦電子郵件:hsiuhsi62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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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o respond to the growing public demand for the accountabi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Taiwanese government, along with Western Europe, tends to allocate funding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university evaluation. This trend can be captured from the recent educational policy reforms. This way of allocating funding, however, still has its pros and cons. Namely, it has drawn much attention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in terms of education quality improvement, but university autonomy, as a possible trade-off, would be threatened and/or undermined due to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Given the situation,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results of university evaluation in Taiwan and some major we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the allocation of their educational funding. In addition,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focus group interview, this study also aims to understand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policy stakeholders on the aforementioned issue in Taiwan. Based on the findings, some suggestions for policy makers are provided.

Keywords: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instrument, university evaluation, allocation of funding

Hsiu-Hsi Liu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Research Center for Educational System and Policy ,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 Analysis of Policy Instruments for Higher Educati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Results of University Evaluation and the Allocation of Funding

Hsiu-Hsi Liu's E-mail: hsiuhsi62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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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近二十年來,我國大學校院數與受教人口數迅速增加,但伴隨著高等教育擴 充與政府財政緊縮,公共資源運用之成效與教育品質問題也開始受到廣泛關注。

為回應外界對於大學績效責任的要求,政府開始將市場機制引進高等教育系統,

除修正和公布相關辦法、建置評鑑專責機構來檢視大學品質外,也編列特別預算 挹注高等教育,讓各校透過競爭來爭取額外經費,藉此提高政府經費分配與運用 的效能。

然以學校績效表現為基礎的競爭性經費分配方式,無論在評估標準的設定,

或經費分配結果等方面,都曾引起爭議。如監察院於2010年通過糾正案,臚列高 等教育評鑑事務的七大疏失,其中在評鑑結果之運用方面,指出「教育部運用大 學系所評鑑結果,將招生名額、獎補助與學雜費調整政策相結合,形成實質的獎 懲機制,影響各校招生與校務發展,有違高等教育評鑑認可制設置初衷,且不 符國際高等教育評鑑趨勢」(監察院,2010)。隔(2011)年12月,民間教改論 壇、政大教師會與台灣競爭力論壇,也共同提出一份「破除五化,重修大學法,

大學評鑑與政府補助脫鈎」之連署聲明,要求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針對評鑑等高等 教育政策執行後所衍生的問題提出改進之道(周祝瑛,2012)。

若由目前國內與大學評鑑有關之研究內容觀之,多是針對評鑑的沿革、評 鑑目的之釐清、評鑑指標的適切性、訪評委員的專業性,以及評鑑結果的公正 性等面向加以討論,至於大學評鑑結果的行政運用是否妥適,政府將評鑑結果做 為獎懲依據後衍生何種問題,相關研究則付之闕如。有鑑於此,本研究從政策科 學的角度出發,探討西歐與我國結合「品質保證」與「競爭經費」兩政策工具

(policy instruments)之情況,並藉由召開焦點團體座談會議,瞭解政策利害關 係人對於相關問題之意見與看法,最後據以提出建議,作為教育主管機關相關政 策調整之參考。

貳、文獻探討

以政策科學的角度而言,由政府發起的大學評鑑與經費分配同屬於高等教育 政策工具的一環,旨在協助政府能更有效地治理大學,但政策目標能否達成,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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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取決於政策工具是否適當運用。爰此,本研究首先說明政策工具之意涵;其次 分別就近年來西歐與我國政府對兩大高等教育政策工具—「品質保證」與「競爭 經費」之運用情況加以分析;最後則針對兩項工具所引起的爭議進行檢視。

一、政策工具之意涵

1970年代晚期,由於公共政策學者將政府失靈,歸咎於各界對政策工具知識 的缺乏,遂讓政策工具的理論與實踐開始受到公共政策研究領域的重視(Bruijn

& Hufen, 1998)。所謂政策工具,又稱為治理工具(governing instruments)或政 府工具(tools of government),係指政府為達成政策目標所運用之各種不同機制 的組合(Peters, 1989)。Woodside(1998)和施能傑(1999)皆認為政策工具為 政策執行機構達成政策目標或產生政策效果的手段。Salamon(2002)指出政策 工具係指「解決公共問題所有行動的集合」。政策工具的類型也十分多元,包括 政府補貼、減免、課稅、保險、管制等,這些多元工具組合塑造了新的公共管理 典範,讓政府不再僅是透過財政支出來進行公共服務,而是創造出一種嶄新且更 複雜的政策網絡,在此網絡中,強調以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協力、公部門與私部 門合作的共同治理模式,來取代傳統層級節制的官僚模式(Salamon, 2002)。

政策工具的運用不僅是一種技術問題,更涉及價值問題,換言之,政府對政 策工具的選擇,即為一個政策價值選擇的過程。Peters(2002)即曾提出影響政 府選擇政策工具的5個政治因素,包括:利益(interests)、理念(ideas)、個體

(individuals)、制度(institutions)以及國際環境(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簡稱「5I」,藉此凸顯政策工具的選擇並非全然是價值中立且客觀獨立,而是受 到許多外在非理性因素的影響。李允昌和丘昌泰(2003)也認為政策工具的選擇 為一種權力競逐遊戲,不同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權力大小將直接影響最後決策。此 外,其他學者亦承認決策者會根據其政治意識形態的偏好來選擇政策工具,例如 Savas(1987)指出具右派傾向者較偏好市場機能的政策工具,藉此改善行政官 僚缺點或降低政府失靈的可能性;相對地,左派人士則較支持以政府權威來解決 公共問題的作法(Linder & Peters, 1998)。

綜言之,政策工具可視為是政府為達成政策目標所運用的一套治理工具,透 過各種不同工具的組合,將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行動,基於此,政策工具運用的 妥善與否將直接影響政策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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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教育常用之政策工具

1980年代以後,各國政府為了因應高等教育大眾化所帶來的多元挑戰,遂開 始引進蘊含市場邏輯的管理哲學與治理策略,包括訂定契約、提供獎懲、實施評 鑑與刺激競爭等,並授權不同類型學校程度不一的自主或控制(Henkel & Little, 1999)。Orr(2005)指出,若就先進國家近年所採行的高等教育改革政策加以 檢視,可發現較受政府青睞且積極落實之政策工具有二,即「品質保證工具」

(instruments of quality assurance)與「經費分配工具」(instruments of funding allocation),前者與高等教育基本規範有關,並決定高教系統的運作範疇;後者 則在大學校院實際運作過程中產生影響,二者不僅成為各國高等教育重要議題,

更彼此作用,共同形塑高等教育系統的主要架構。茲先就兩政策工具之內涵說明 如下,再進一步分析兩政策工具結合之趨勢。

(一)品質保證政策工具之內涵

為回應全球化趨勢所帶來的國際競爭壓力,西歐與美國之公共行政領域 在1980年代中期以後出現典範轉移現象,其主要特徵係以市場和契約取代官僚 制度,且相較於傳統行政,新典範更加強調機構產出與績效責任(Atkinson- Grosjean & Grosjean, 2000)。對前述典範轉移之現象,不同學者賦予的名稱有 異,如管理主義(managerialism)、新公共管理(net public administration)、

市場導向的公共行政(market-based public administration),以及企業型政府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等;惟名稱雖有異,但核心概念卻相同,皆是強 調經濟、效率與效能之三E概念,並傾向於以產出面來衡量公部門之績效責任

(Hughes, 1994)。

前述對公部門效率與效能的強調,也逐漸擴及政府對大學機構之治理態 度,促使政府推動以促進大學運作透明化為基礎的組織再造運動與品質保證運動

(Atkinson-Grosjean & Grosjean, 2000)。換言之,品質保證運動係為政府對高等 教育機構進行間接指導與遠端調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各國政府透過建立大學評鑑 機制,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必須具體呈現其教育品質與辦學績效。在先進國家中,

除了早已行之有年的美國大學認可制與英國大學研究評鑑作業外,近十年歐盟會 員國亦致力於建構「歐洲高等教育品質保證網絡」(European Network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ENQA),並已於2004年更名為「歐洲高等教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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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證協會」(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ENQA),成為正式協會(ENQA, 2005, 2008),藉此更有效地推動歐盟地區高 等教育系統之整合與品質提升。

(二)經費分配政策工具之內涵

Jongboled(2010)認為從治理與指導的觀點而言,經費分配已成為各國政府 促使高等教育機構回應政府入學、效率與品質等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之一。由於 高等教育是一種高投資成本的教育,絕大多數的大學均需仰賴政府經費挹注方得 以順利運作發展,但因政府各項歲出主要來源為稅課收入,故龐大的教育支出自 然會引起納稅人對於辦學成效的關注,也導致大學被要求就其接受公共經費挹注 的價值提出證明(Noland, 2006)。許多研究報告都指出,歐美國家大學經費分 配已經從過去穩定且規律的補助轉為競爭性獎助,這種分配方式係建立在最好的 計畫或最優秀的人才,方能獲得政府經費補助的假設上,亦即採取「品質至上假 設」(quality-only assumption)(Liefner, 2003)。Jongbloed(2004)另以OECD 會員國為對象進行研究,發現各會員國在大學經費分配上已由過去協商為主的項 目列舉(line item)方式,朝向使用更透明、更合理的公式計算,其中又以績效 導向的計算標準最受青睞。

Orr(2005)也指出,1990年代以來,歐洲各國大學經費分配典範已呈現轉 移趨勢,政府過去分配經費時多會將各機構所編列的預算需求納入考量,亦即 採取「匱乏原則」(deficiency principle);但近年為協助學校提升品質,同時 藉此達成指導大學發展的目標,愈來愈偏好「績效本位」(performance-based)

方式,視學校表現來進行補助。此外,荷蘭高等教育政策研究中心(Center for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Studies, CHEPS)針對歐盟33個會員國,在1995年至2008 年之間的高等教育經費改革進行分析,發現經費改革對於高等教育系統運作所 產生的影響,甚至超過大學治理方式之變革(Jongbloed, de Boer, Enders & File, 2010),由此可見經費分配機制對於高等教育發展方向之引導與重要性。

(三)兩政策工具相互連結之趨勢

由於品質保證與績效經費都是蘊含市場邏輯的高等教育政策工具,故對多 數國家政府而言,將兩者進行連結是極為自然之事。Ewell和Jones(1996)即指 出,在追求績效責任之際,不能僅消極地將評鑑結果視為是提升辦學品質之參 考,更應積極地作為獎懲依據,如此才能落實評鑑效果。吳清山、黃美芳和徐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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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002)也認為,在評鑑實施後,若未能配合一套適當的獎懲機制,則難以對 受評單位產生約束與規範作用,其結果將讓績效評估缺少實質效益而流於形式。

爰此,為了增加大學機構對大學評鑑作業的重視,許多國家政府均進一步將評鑑 結果與政府經費相結合,一方面藉此彌補政府財政缺口,另方面也能讓大學機構 為了爭取更多的經費而努力(Atkinson-Grosjean & Grosjean, 2000)。

Orr(2005)則強調,「經費分配」與「品質保證」具有互補與互賴的特 質,因為政府不但能透過經費分配機制來指導高等教育發展;也可藉由品質保證 機制來塑造大學的形象;再者,政府若欲發揮對高等教育的指導功能,則需具備 有效資訊,此時品質保證機制正可提供政府攸關訊息;此外,若高等教育品質保 證機制運作的結果能對大學產生影響,則政府將能更有效地規劃高等教育發展方 向。爰此,二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進而形塑高等教育系統的主要架構。基於 前述考量,各國遂出現將經費分配與評鑑結果更加緊密結合的趨勢。

三、西歐國家對於評鑑與經費政策工具之運用

(一)西歐國家大學治理模式的轉移

Jongbloed(2010)指出,近二十年來歐洲高等教育最受關注的議題,可說 是政府與高等教育機構兩者之間關係的變化,包括大學自主權的提升,以及大學 所承受的績效責任壓力等問題。傳統上,歐洲國家基於學術自由的傳統與對大學 自主的尊重,將大學視為是一個能夠進行自我批判且具有品質的機構,品質保證 亦為一種蘊含於機構內部的文化要素。因此當政府欲對大學品質進行檢視或管控 時,即引起學界的爭議與撻伐。在此情況下,品質保證雖然一直是歐洲高等教育 發展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卻未因此產生政策層級上的特定機制或工具(王如哲,

2005)。

1980年代以後,隨著管理典範的轉移與對績效責任的強調,高等教育品 質的外部評估機制開始在西歐國家蓬勃發展。針對此種現象,法國學者Neave

(1988)提出「評鑑型國家」(the Evaluative State)的概念加以分析,認為品 質、效率與績效已成為西歐國家公部門信奉的新教條,連帶讓政府對大學治理 的方式產生變革。政府為確保大學能朝向國家政策目標發展,藉由對高等教育 機構的產出進行評鑑,以取代過去對高教機構細節性、緊密控制的官僚命令

(bureaucratic fiat)。此外,Neave(1988, 1998, 2004)和Harman(1998)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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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為提升教育資源之運用效率,歐洲國家亦開始將自由市場之競爭機制引進經 費分配過程中,激勵各大學必須拿出更具體的表現來爭取公共經費。前述品質保 證與績效經費的運用,讓政府不需直接干預大學運作即可有效引導大學發展,無 疑是政府最有利的政策工具,讓政府可藉此對大學進行遠端調控與間接指導。

Bleiklie(1998)和Dill(1998, 2007)則認為,「評鑑型國家」的出現,是西 歐國家為了適應高等教育大眾化趨勢所採取的一種新大學治理模式,代表政府由 過去對大學投入層面的控制或監督,轉為對大學產出層面的評鑑與管理。且為了 避免大學對政府過度干預的反彈,政府多運用間接手段,例如以評鑑機制或經費 補助做為對大學的規範工具,甚至將兩者進行連結以引導大學實現政府規劃的政 策目標(Atkinson-Grosbeak & Grosbeak, 2000)。

總之,當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逐步由高等教育的主導者或控制者轉變為監督 者時,政府必須有更適切的政策工具來配合,才能確保對高等教育的監督成效。

因此,西歐評鑑型國家大學治理模式的特色之一,在於政府雖然十分關注大學績 效表現;但卻不會直接介入大學運作,而是引進蘊含市場邏輯的改革政策,以遠 端調控的方式來指導高等教育發展。此時「促進大學競爭」即成為政府模擬市場 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具體作為則包括提供學校經費誘因、建立品質保證機制,

或將學生視為一股市場驅力等(Välimaa, 1999)。

(二)西歐國家兩項政策工具連結之情形

在前述社會環境脈絡背景下,西歐多數國家在1980 年代中期以後多設有高 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如英國於1986年開始進行大學研究評鑑作業;法國和荷 蘭於1985 年首次提出正式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方案;丹麥則於1990 年提出了品 質保證政策(Schwarz & Westerheijden, 2007)。但各國基於歷史背景與社會環 之差異,所發展出來的品質保證機制也呈現不同特色。Chalmers, Lee和Walker

(2008)認為,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就如同生物進化過程一般,在不同的組織 文化氛圍中,將順應情境衍生出不同的管理方式,並透過多元手段來實現目的。

就主要國家目前採行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觀之,其管理方式包括品質審核、

認可、績效補助、績效預算、績效報告,與調查及測驗等。

對大學評鑑結果的運用,除了讓大學透過自我評估,有效規劃學校未來發 展特色與方向外;政府也會將評鑑結果作為評估大學績效之判準(Cave, Hanney

& Kogan, 1997)。但若就將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進行結合的情況觀之,目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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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直接掛勾的國家並不多,除了英國之外,其他西歐與北歐各國所採取的方 式,多是將績效指標納入經費補助公式中。歐盟委員會分析歐洲30個國家的高等 教育經費分配機制後,即發現各國政府的確有將經費補助與大學績效表現進行連 結的趨勢。在30個歐洲國家中,約有半數國家的高等教育經費分配公式已納入績 效因素,包括學校頒發學位數、大學畢業生人數等指標(Eurydice European Unit, 2008)。例如就丹麥而言,政府係直接以通過考試的學生人數做為學校教學經費 計算基礎;荷蘭約有50%的教學經費是根據學校頒發的學位數來計算,研究經費 也是依照學校的績效表現來分配;挪威政府對大學的經費補助中,有25%的教學 經費係根據學生學習成就來決定;另15%的研究經費,則取決於學校教師研究數 量、學校所獲得的研究經費,以及頒發的博士學位數等因素(Jongbloed, 2010)

至於英國,其高等教育經費主要分為教學經費與研究經費,英國經費補助機 制之基本特徵,即為教學經費分配的公平性,以及研究經費分配的競爭性。詳言 之,英國政府對大學之經費補助,在教學經費的計算上係以學生人數、學科與學 校背景等指標為計算基準,強調對於相近的活動應給予類似的經費額度,亦即強 調公平原則,至於教學評鑑結果與經費則無直接關連,政府僅要求評鑑成績不佳 的學校必需採取必要的改善策略,並納入日後教學經費申請之參考。另在研究經 費的計算上,則採取擇優獎助的方式為之,主要由英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s, HEFCs)根據各校教師研究品質和數量來決 定。「英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每隔數年即會舉辦一次大規模的研究評鑑作 業,並將評鑑結果分為幾個等級,只有研究品質被評定為具國際水準之大學,才 有機會獲得委員會之研究獎助,且等級愈高者權重愈高,故評鑑結果對學校所能 獲得的獎助金額有直接影響(Leišytė, 2007;HEFCE, 2011)。

總之,若就西歐各國將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分配掛勾的情況而言,目前 係是以英國最為直接且緊密,其他西歐國家則採較為間接的方式為之;但英國的 連結也僅體現在研究經費的分配上。

四、將評鑑結果作為經費分配依據所引發的批評

有關大學評鑑作業的進行,以及將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連結後,可能引起的 問題,國內外學者已有相當多的討論,茲舉其要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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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權力的擴大與對大學自主的箝制

隨著高等教育規模擴張,歐美國家在教育支出不斷成長的情況下,社會大 眾對高等教育品質與績效責任的要求也隨之提升,進一步讓大學內部事務受到外 界愈來愈多的關注與干預。Neave(1988)即以政府主導的外部評鑑活動為例,

說明大學評鑑不僅僅攸關教育品質而已,更涉及權力分配,包括評鑑活動由誰發 起、評鑑標準由誰設定,與評鑑結果如何運用等問題,都與權力分派有關。Ball 和Wikinson(1994)也明確指陳,國家級評鑑作業和評鑑標準的設定,將不可避 免地造成高等教育發展愈來愈符應國家政策目標。Van Vught(1994)也曾對評鑑 與經費連結之趨勢提出警示,他認為兩者間不應建立直接且緊密的關係,因為大 學為獲得更多政府經費挹注,將會把評鑑標準視為學校發展的唯一目標,卻忽視 這些標準是否適合機構本身的個殊性,進而戕害大學自主與多元發展。

(二)高教機構的迎合與發展方向的齊一化

Pennington(1998)曾強調外部品質保證機制所設定的量化指標,將對高等 教育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因為量化指標不僅無法提升大學品質,反而會讓學校將 注意力轉移到評鑑指標所影射的重點上。一旦經費分配公式公開透明且定期實施 一段時間後,大學自然會傾向於尋求各種能讓經費極大化的途徑。不僅決策者會 依據其政策目標訂出具有價值偏好的績效標準,大學也會試圖預測政府之所欲,

藉此符應政策目標並從中獲益(Välimaa, 1999)。對此,Dill(2007)也以盲目 的政府、市場與大學,來論述目前西歐國家所面臨的共同問題。他認為由政府主 導且定期執行的品質保證機制,都需要大學教授擔任審查委員,不但造成教授寶 貴時間與精力的浪費;更有甚者,透過評鑑標準的設定,反而鼓勵大學產生一種

「順從的文化」(culture of compliance)。惟針對此種順從文化的產生,大學並 非完全沒有自省能力,Darling-Hammond(1992)即曾指出,大學校長已意識到 以標準化和統一規範為特徵的評鑑或經費分配過程,不僅意味著大學發展目標與 政府績效指標之間的趨近性,也代表著大學運作方向將會符應執政者的意識形態 與政策目標。然而Dill(2007)也表示,囿於經費不足的現實環境,為了獲得更 好的聲譽或更多的經費,大學成員也不得不將精力用來應付外部評鑑活動;至於 那些真正可改善學術水準但卻無法立竿見影的活動,多數學校則是意興闌珊。

(三)加劇不同類型高教機構間的資源落差

以績效表現為基礎的經費分配方式,容易形成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之「馬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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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應」(Matthew Effect)。所謂「馬太效應」,係由經濟學家Robert K. Merton 所提出,源自於馬太福音(The Gospel of Matthew)。係用來解釋社會資源取得 與分配不平均之「累積效益」(cumulative advantage)現象,亦即「富有者將會 因為得到更多的施予而更富有,貧窮者則因得不到施予或甚至被剝奪而更貧窮」

(侯永琪,2007)。換言之,將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分配連結,將導致經費 過度集中於少數菁英大學,尤其是辦學績效卓越或聲譽卓著之大學,較易挾其過 去教學或研究成果之優勢,在大學評鑑作業或政府競爭性計畫中獲得相對較好的 成績,進而獲得更多的公共資源,結果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資源過度 集中現象,強化不同類型學校之間教育資源的落差。

(四)因偏重研究導致對大學教學功能的忽視

英國是歐洲國家中,將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結合最緊密的國家,也是 世界上少數將教學與研究經費分開的國家,英國政府認為此種作法有效提升各 校教學經費的穩定性與研究績效成果(El-Khawas & Massy, 1996)。但Tapper和 Salter(2004)卻認為,英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將教學與研究經費分開計算,

已顯著影響人們對大學傳統理念的理解。楊國賜(2006)也指出,對每所大學校 院而言,教學、研究與服務功能或許在比重上各有所偏,但教學仍是大學首要任 務。此外,高等教育的三大功能應是一個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而非簡單分離和 割裂,藉由三項功能之有機聯繫,才能保持三者不斷適應調整以發揮加乘效果。

就我國而言,兩期5年500億計畫的推出,也引起國內學者對於學界「重研究、輕 教學」現象的批評(陳振遠、樊國恕、蘇國瑋、何希慧、侯永琪、陳振宇與許文 瑞,2011)。造成各校為獲得更多經費,將關注焦點置於教師研究產出上,如此 一來,自然讓教學活動的地位與重要性受到影響。

五、我國對於評鑑與經費政策工具之運用與爭議

(一)我國兩項政策工具連結之情形

若就近年國內高等教育發展情形觀之,可發現受到歐美績效責任概念之影 響,政府在藉由相關法令的鬆綁,賦予大學更多運作自主權的同時;也透過評鑑 機制的建立、競爭經費的引進,以及兩項政策工具之連結,促使各大學為擴展財 源而必須更加注重辦學績效表現。

首先由大學評鑑機制的建立過程觀之,我國大學雖早於1975年即開始辦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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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評鑑;但2000年以後,評鑑活動出現前所未有的快速進展。2004年7月,教育 部實施臺灣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大學校務評鑑計畫,透過約一年時間針對全國76 所一般大學校院、師範校院、體育學院,與軍警校院進行學校自評與實地訪評,

以瞭解各校辦學情形;其後,又於隔(2005)年修正《大學法》,明訂教育部負 有辦理大學評鑑之責;同年12月,由教育部與全國153所大專校院共同捐資成立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教育部高教司,2004;高等教育評鑑 中心,2006a),作為規劃與執行高等教育評鑑的專責機構。前揭專責單位成立 後,教育部的角色隨即由評鑑的執行者轉變成為規範者及監督者(高等教育評鑑 中心,2006b)。

其次就競爭型經費的引進而言,為解決由高等教育數量擴充所衍生之財政壓 力,政府開始學習歐美經驗,將競爭機制與績效因素引進經費分配模式。在「強 化大學教學、研究基礎建設,提昇大學競爭力」的總目標下,教育部自1998年起 即運用各項經費誘因來引導大學校院資源整合;2000年後,又推動「大學卓越發 展計畫」,針對國內重點領域遴選具發展潛力的大學給予資源挹注;2005年在新 十大建設計畫中,更將「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列為首項計 畫,並以特別預算的方式編列5年500億經費。此外,為改進大學教學品質,教育 部另推出「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最後在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的連結方面,根據我國《大學法》第5條第2項規 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 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依照《大學評鑑辦法》第8 條規定,「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學雜費及經費獎勵、

補助之參據」。爰此,在前述《大學法》與《大學評鑑辦法》之法源依據下,教 育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包括在「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 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與「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中規定,

將評鑑結果做為核定學校招生名額之參考;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中規定,將評鑑結果做為核准學校調整學雜費之參考;在《102年度教育部獎勵 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中規定,將「評鑑成績」(包括最近一次接受 評鑑之大學校務評鑑與系所評鑑成績)列入獎勵經費核配基準(教育部高教司,

2012),若不包括其他獎助指標,僅就評鑑成績占整體獎助金權重而言,換算後

(13)

之比重約為8.3%。由此觀之,將大學評鑑結果做為教育部資源分配政策之參考,

在我國不但已具有法源依據,且已透過相關辦法或要點的搭配,實際付諸行動。

(二)兩項政策工具連結所引發之爭議

一般而言,憂心大學評鑑結果可能帶來的後續效應常是高教機構抗拒評鑑之 主因。評鑑結果之運用,與評鑑目的有密切關係,目的不同,對結果之處理自然 有異。就評鑑之目標而言,雖可區分為協助改進與績效責任兩種,若僅是為協助 學校改善,則政府不需對學校以外的群體公布評鑑結果,更不需要將評鑑結果做 後續運用。然由於對教育主管機關而言,評鑑無疑是一項具體可行之績效評估工 具,尤其當社會大眾愈關心教育品質時,政府就愈熱衷於透過評鑑來證明其政策 執行成效,並藉由評鑑結果的行政運用,來提高政府對大學運作的影響力。

就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觀之,政府也是一方面倡導大學自主與特色建立;另 方面又透過大學評鑑與競爭經費來強化對大學的遠端調控。政府雖一再重申大 學本身應發展自我特色,並積極修正相關法規,釋出部分人事與經費自主彈性;

但由於政府作為評鑑作業的發起者、評鑑指標設計的參與者、評鑑結果運用的決 定者,故實際上已透過整個活動流程強化政府對大學的遠端操控能力。詹盛如

(2010:14)即指出:

臺灣政府透過評鑑機制與競爭經費的運用,遂行其集權化的目的。評鑑 機制是政府控制大學的核心工具;競爭性經費的運用也是貫徹政府意志 與目標的手段。……臺灣在這一波的市場化衝擊下,政府的角色其實並 未消失;但與以往官僚系統不同的是,現在較少採取直接干預或控制,

而是透過市場平台、評鑑制度、表現指標、成果本位的績效責任來遠端 控制大學。

再者,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糾正案,指出財團法 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所辦理之大學系所評鑑,在評鑑時程、自我評鑑、實 地訪評、評鑑指標、評鑑結果之決定與運用,以及救濟機制等課題上,尚有諸多 疏失,有待檢討改進。其中在評鑑結果之運用方面,係認為大學系所評鑑應著重 品質確保、促成大學積極改善教學品質,並讓學生能從中獲益,故應以「改進」

為旨;但目前教育部運用評鑑結果,將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政策相結

(14)

合,形成實質獎懲機制,雖於法有據,但影響各校招生與校務發展,有違高等教 育評鑑認可制設置之初衷,且不符國際高等教育評鑑之趨勢(監察院,2010)。

此外,教改論壇、政大教師會,與台灣競爭力論壇則於2011年12月15日,

共同提出一份「破除五化 重修大學法 大學評鑑與政府補助脫鉤」之連署聲明。

所謂五化,係指「行政管理指標化」、「世界百大排名化」、「評鑑指標殖民 化」、「本土人才焦土化」,以及「大學生程度中學化」,學術團體聲稱《大學 法》第5條為五化問題之根源,該法條賦予教育部合法干預大學辦學的權力,也 讓各大學為了獲得教育部之經費補助,必須迎合繁雜的評鑑指標,並接受教育部 指揮,故要求總統候選人針對高等教育政策執行後所衍生的問題提出具體改進辦 法(周祝瑛,2012)。

綜上所述,無論是政府監督機關或民間學術團體,對於教育部將評鑑結果與 經費分配進行連結的作法皆有相當疑慮,並期望主管機關能積極尋求改進之道。

爰此,本研究即規劃藉由焦點團體座談會議之召開,邀集政策利害關係人就評鑑 與經費連結對高等教育發展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共同研議與商討因應對策。

參、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除透過文獻探討,就國內外大學評鑑、競爭經費及兩者之連結情況 與問題進行資料蒐集與整理外;另召開焦點團體座談會議,以立意取樣的方式,

邀請教育部代表、負責評鑑規劃與執行之業務單位代表、具受評經驗之校長或院 長、曾擔任評鑑委員之教授,以及具評鑑專長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座談,前述人 員不僅具有大學評鑑之理論或實務經驗,同時亦為政策利害關係人,故對於評鑑 結果之行政運用方式及其衍生問題,較能進行深入討論並提供具體改進建議。會 議於2012年2月6日舉辦,參加座談之代表計15名,其中包括3位教育部代表、1位 評鑑業務單位代表、2位智庫代表、4位公私立大學校長與院長、3位公立大學教 授、2位私立大學教授(其中E類與F類專任教授中,皆為擔任過評鑑委員並發表 過相關文章者,兩位講座教授更曾參與評鑑活動之規劃與決策過程)。

(15)

分類 身份別 服務機構 人數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

A 教育部代表 教育部技職教育司 1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 1

B 評鑑業務單位代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1

C 研究機構(智庫)代表 國家教育研究院 1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

D 校長及院長 公立大學 1

私立大學 3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 1

E 公立大學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 1

國立中山大學講座教授 1

F 私立大學專任教授 東吳大學物理學系 1

亞洲大學講座教授 1

合 計 15

本研究焦點團體座談會議討論題綱之產生,係整理自前述我國高等教育面 臨之問題,包括:一、政府推動競爭型經費補助方式,對臺灣高等教育發展之 影響;二、大學評鑑指標或標準之設定,對臺灣高等教育發展之影響;三、將大 學評鑑結果作為政府經費分配之參考,對臺灣高等教育發展之影響;四、大學評 鑑機制應如何改進。座談會所獲致之意見以座談會日期和與會代表身分別進行編 碼,例如:120206A1即表示座談會中教育部第一位代表所表示之意見。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由文獻探討可知,在我國將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政府經費分配之參考,雖具有 法源依據,也有助於學校對績效責任的重視;但其引發之負面效應,無論在國內 外都受到相當多的批評。爰此,本研究邀請相關人員參與座談會,期能有助於問 題的釐清並協助提出解決之道,茲就與會代表之意見與看法整理如下。

一、擇優獎助的經費分配方式,讓競爭性經費集中於少數學校,造 成「優者愈優、弱者愈弱」的現象

為提升教育資源的運用效率,並促進大學之間的良性競爭,歐美主要國家 與我國,都開始推動各項競爭性計畫,藉由經費誘因促使學校更重視辦學成效。

表1 焦點團體座談會議參與人員基本資料

(16)

但不可諱言地,我國擇優獎助的經費分配方式,讓經費過度集中少數大學,並導 致大學出現「優者愈優、弱者愈弱」的現象,妨礙不同類型學校之均衡發展。此 外,也有學者表示這種市場導向的政策工具,將大學視為企業來經營,一味學習 企業管理方式,卻忽視大學和企業組織之間本質上的差異性。

私立學校的教育資源,相較於國立大學本來就比較低,在政府經費補助 差距大的情況下,要得到同樣的評鑑成績已經很難,若政府又因為評鑑 成績不佳而減少補助,只會讓臺灣高等教育已經不平衡發展的現象更 為惡化。(120206B1)

因為五年五百億經費太集中於少數學校,這種錦上添花的經費分配方式

,造成大學發展和所得分配一樣都出現M型化趨勢,優者恆優、弱者恆 弱。(120206D1)

評鑑如果像政府說的是目的在幫學校做健康檢查,那麼檢查過後對結果 不佳的應該要給予更多經費學校才能改善,現在是評鑑結果不佳反而 砍經費,對私立學校來說根本是雪上加霜。(120206D2)

大學組織架構和企業不同,大學是一種鬆散組織,這種根據表現來決定 經費的方式,是從企業引進來的,根本沒有考慮到大學的特質。大學應 不應該繼續生存,不是你用企業的效率和效能這種管理概念就可以簡單 判斷的。這種急功近利的方式,只會損害大學的價值。(120206D4)

再者,因競爭性經費金額相當龐大,在高等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挹注龐 大經費後的具體執行成效為何也受到各界關注。

頂大計畫已邁入第二期,社會各界已逐漸出現檢討聲浪,對於頂大計畫 經費審核和分配過程的公平性,教育部也有必要開始進行檢討。

(120206C2)

高等教育政策對於高等教育發展具有引導作用,故針對多年來競爭經費 執行後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教育部應正視並進行必要的調整。

(120206D1)

(17)

此外,由於競爭性計畫通常是一種非常態性的短期挹注經費,容易隨著政府 政策目標或財政能力而變化,故與會代表也表示,政府有責任提醒各大學,學校 運作勿過度倚賴競爭性經費,而應該及早規劃如何更有效地擴充財源管道,才能 為大學永續發展提供更穩健踏實的基礎。

像五年五百億這種將經費集中在少數學校的結果,雖然可以提高國際排 名,但卻是要付出損害整個高等教育發展的代價。不僅是拿不到經費的 學校品質繼續低落,拿到經費的,也會因為過度依賴政府經費補助而失 去自我生存能力。(120206D3)

我們應該將民國90年所公布的高等教育白皮書,作一個全面性的檢視,

未來如何改進,高等教育該朝什麼方向走,都需進行全盤規劃與檢討,

包括探討在後頂尖和後教卓的時代,當未來少了頂尖與教卓這種額外專 案經費時,大學應該如何因應,這些都要讓大學未雨綢繆及早規劃。

(120206A1)

二、大學評鑑標準的設定與評鑑效標的提供,已導致大學之間競相 模仿,朝齊一與同質的方向發展

為提升臺灣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教育部於2003起引進美國SSCI與SCI索引 資料庫論文總數作為國內大學校院教師學術表現評比指標,後來也曾被納入「邁 向頂尖大學計畫」審議標準之ㄧ,並做為國科會獎助計畫與部分大學校內教授升 等審核標準。目前大學評鑑雖不再要求訪評委員參採前述指標;但與會代表認為 一來許多訪評委員已將SSCI奉為圭臬,二來多數大學也習於現況,造成學校僅重 視累積研究數量,忽視基礎教學。

針對外界質疑聲浪較高的學術發表部分,政府當初引進SCI等指標,是 為了促進大學教授國際學術發表,政策規劃立意雖良善,但在執行面卻 變調了,忽視教學也是教師的重要責任。在研究方面,未來應著重在專 書或論文的貢獻與影響程度,而非對SCI、SSCI等期刊篇數的要求。

(120206F2)

(18)

針對目前大專院校如何找到突破點,評鑑點在哪裡?學術評鑑點又該如 何設定,這些都需好好思考。高等教育不應該再一昧追求SSCI、SCI等 期刊,導致論文發表量雖然很多,卻缺少品質。(120206E1)

在管理主義的影響下,我國學術評鑑指標已經呈現異化現象,大專院校 本應是培育人才的場所,但教學優良的老師卻因為對TSSCI、SSCI之要 求,反而被留校察看。對此種異化現象,國科會需負很大的責任,難道 沒拿到國科會研究計畫的教授就失去存在價值,也請教育部重視這 樣的現象。(120206E2)

再者,參與座談會的代表也表示,目前國內對大學辦學績效或教師研究表現 之評估,已淪為單一價值規準,造成高等教育同質化發展的現象。

目前大學評鑑可能讓國內高等教育發展同質化的傾向更雪上加霜,我非 常擔心的是,評鑑委員拿同一套效標來判斷所有學校,長此以往,將導 致高等教育出現一元化現象。(120206C1)

建議對大學評鑑或競爭性計畫的評鑑標準應立即進行檢討,目前似乎過 於單一化,也容易流於形式而失去實質意義。(120206D2)

應該要先釐清大學評鑑的手段和目的,其實目前我國大學評鑑的目標和 指標的項目內容都是經過長期討論修訂,比較沒有問題;但在執行時,

由於評鑑中心效標的提供造成各項競相仿效,最後變成大學校院朝同質 與齊一的方向發展,忽略其原本的目標與功能。(120206D4)

三、將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分配進行連結,雖可提高各校對評 鑑的重視,但若過度緊密可能有礙大學自主發展與特色建立

如何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與國際競爭力,一直都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由國 內外高等教育發展情況可發現,將大學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進行連結已受到愈來 愈多國家的重視,但兩者之間的連結程度究竟如何最為適當,則尚無定論。

對於大學評鑑結果的運用,就是指在評鑑實施後所採取的獎勵或懲罰行 為。政府如何運用評鑑結果,是大學評鑑能否受到學校關注,能否永續

(19)

進行的關鍵。根據評鑑結果對學校適度獎懲,有助於實現評鑑目的,但 獎懲過重或過輕,都將不利於評鑑活動的發展。(120206A3)

評鑑要發揮效果,當然要連結獎懲制度;但前提是評鑑結果是正確、客 觀且公正的。換言之,根本之道,是評鑑制度遊戲規則是否具有公平正 義。(120206C1)

評鑑結果其實可以作為經費補助眾多指標之一,但非唯一指標,或僅占 適當比例而非全部比例,因為除了參考評鑑結果外,政府補助應該要考 慮各校院發展特性與社會貢獻。此外,並建議依性質分類,部分項目可 依結果作為獎助參考。(120206B1)

從國外經驗來看,有些國家政府對評鑑結果的運用方式值得我們借鑒。

英國的做法是將研究評鑑與研究經費掛鈎。美國大學的認可結果基本上 和政府撥款沒有關係,但可能與其他規範有一定關係。我國根據大學評 鑑結果所進行的後續獎懲是否適當,則是有待探討的問題。

(120206C2)

根據我國《大學法》與《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可將大學評鑑作為 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與會學者認為將評鑑與經費掛勾 對於教育品質的提升不具備必然的因果關係,而是具有政治上的特定目的,例如 回應立委對大學績效責任的要求,以及加速大學退場速度。

將評鑑和經費掛勾,不見得能提高教育品質,這是一種政治導向的工具

,是為了對立法委員和社會大眾交代,表示教育部經費分配是有根據的

。(120206E3)

教育部將大學評鑑結果和政府經費補助掛勾,其實有一個目的也是為了 想要加速大學退場,因為依照私校獎補助規劃,獎助比率愈來愈高,獎 助指標裡面有一項就是根據大學評鑑結果,這樣的話可以讓評鑑成績不 好的學校少拿經費,透過市場機制來淘汰這些學校。(120206D3)

(20)

大學評鑑可以和政府經費補助脫勾,因為評鑑的功能在於協助大學改善

,但問題是脫勾後,教育部在面對立法委員經費質詢時無法對大學成效 提出具體說明來辯護。(120206F2)

與會學者質疑將評鑑與經費連結的結果,將導致大學為擴充財源不得不迎合 評鑑指標與既定標準的結果,故建議應儘速修改大學法,將評鑑與補助脫鉤,否 則將不利於大學自主發展與學校建立特色。

大學是一個高度依賴政府補助的組織,所以政府設計的經費補助方式一 定會左右大學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大學,尤其是私立大學,一定會盡 量遵照政府設計的評鑑標準或審查標準,去模仿拿到最多經費學校的做 法,當然是一種最有效又最保險的策略,你再怎麼宣導說要學校發展自 我特色都沒用,你的指揮棒就是在那裏。(120206D3)

在我的看法,評鑑就像是診斷期,主要是想來幫助學校做得更好、更棒

,但現在因評鑑結果會和學校的生死存亡綁在一起,所以學校一定會想 辦法達到評鑑指標的要求,故亟需讓大學評鑑與政府經費脫勾,否則評 鑑指標將宰制大學發展。(120206E2)

建議儘速修訂大學法,目前大學第5條與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中,對評鑑 與經費關係之規定,目前教育部有擴大解釋之嫌,尤其根據評鑑所決定 之獎補助的「範圍」與「權限」都值得做進一步探究,未來應朝評鑑應 與經費脫勾的方向邁進。(120206C2)

應重修大學法,讓評鑑與經費脫勾,不再互相牽制。尤其技職評鑑部分

,從103年度起將以認可制取代等第制,以學校為主體,評鑑結果只是 一個品質認可門檻,故不需與經費掛勾,否則學校為了獲得更多經費補 助將隱藏缺點,導致原欲透過評鑑協助學校改進的目標無法達成;但在 專案性或具有行政監督性質的訪視評鑑部分,則仍須具有政策引導作用

。(120206A2)

(21)

四、應持續改進我國大學評鑑制度,並修改大學法相關規定,以釐 清政府與大學之角色定位

與會學者多肯定大學評鑑機制具有協助學校改善教育品質的功能,但也認為 在我國大學評鑑制度的設計上,包括評鑑標準與結果運用等方面,未來仍有持續 檢討與改進空間。

大學評鑑具有不同層次的目標。從實施數年的成果來看,無論新舊大學

,多數都肯定大學評鑑有助於學校辦學條件的改善。對於有口碑、有歷 史背景的舊大學而言,為了達到評鑑效標,都增加學校資源的投入。另 對於新學校而言,也透過評鑑過程,逐漸建立了一套品質管理流程,改 善教學和研究成果,對於提高學校教育品質的確具有積極正面作用。

(120206C1)

大學評鑑制度本身沒有錯,但在執行面時因為部分作法失當導致走樣。

未來高教評鑑中心應持續改進現有評鑑機制,規劃各大學自我評鑑的相 關作法與時間表並逐步落實,以符合國際評鑑的作法。(120206E3)

可著手檢視評鑑指標中教學、研究與服務指標的權重,以及對評鑑程序 與評鑑結果應用進行全盤檢討。(120206C2)

在學校評鑑的部分,建議改為認證(非認可),如同ISO的方式,學校 建立自己的觀念內涵與機制,認證通過則是一種品質保證。

(120206D1)

此外,也應透過相關法令的修正,釐清政府與大學定位,讓大學對自己的辦 學成效負起應有的績效責任,政府則退居監督者的角色,賦予大學適度的運作彈 性,如此一來,才能真正有助於學校自我改善,並發展辦學特色。

重修大學法,簡化文字,讓大學充分自治;釐清教育部與大學的關係,

教育部只是「監督」,而非「管理」。(120206F1)

高等教育發展最重要的是「制度設計」和「自省能力」,政府任務在於

(22)

規劃高等教育完善體制,但學術界的自我反省能力,則非政府能力可及

。(120206E1)

大學評鑑辦法賦予各校自我評鑑權限的機制應及早建置完成,高教評鑑 中心則退居後設評鑑的角色。(120206C2)未來大學應依照學校特色進 行自我評鑑,教育部則負責後設評鑑(meta-evaluation)。(120206F1)

不論是大學品質或是競爭經費,只要是透過外部力量,對高等教育品質 都只有短暫的幫助,最重要的還是要設計一個完善的制度,讓大學可以 自願性的從內部、自發性的自我改善。(120206F2)

伍、結論與建議

近年來,肇因於高教數量擴充與政府財政緊縮,各國政府不得不尋求更有效 的大學治理方式,以確保高等教育的卓越發展。在此情況下,蘊含市場邏輯的品 質保證與競爭經費被引進高等教育系統,並逐漸成為最受政府青睞的兩項政策工 具;然實施多年後,針對兩政策工具負面效應之檢討聲浪也不斷被提出。本研究 綜合國內外文獻探討與焦點團體座談會議結果,就西歐與我國將評鑑與經費掛勾 所引發的爭議進行分析,並據以提出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大學評鑑與競爭經費皆為政府之政策工具,惟其中蘊含政府意志,

恐有礙大學自主與創新發展

由文獻探討和座談結果可知,政府對政策工具的選擇與運用,是一種價值選 擇過程,決策者會依其意志與取向來選擇政策工具。再由西歐與我國大學評鑑活 動與經費分配觀之,二者皆是由國家主動,要求大學必須呈現其辦學績效,或為 其接受公共經費挹注的價值提出證明,藉此弭平納稅義務人對政府經費分配效率 不彰的質疑。但研究亦發現,無論是評鑑審查指標或經費獎助指標,皆蘊含執政 者偏好的政策目標與價值基準,凡是符合效標的大學都容易獲得較高的評價。造 成大學若欲獲得更多獎助款,則須迎合評鑑所設定的標準,同時耗費更多時間在 準備品質保證與財務稽核所要求的文書工作上,進而壓縮學校正常教學與服務時

(23)

間。更有甚者,若大學過度順從政府的政策目標,將導致高等教育發展方向的齊 一化與同質化,恐對大學自主與創新發展有所箝制。

(二)將評鑑結果與獎懲機制連結雖具有爭議,但仍被各國政府視為是對 大學遠端調控的重要工具之一

由於對教育主管機關而言,評鑑無疑是一項具體可行之績效評估工具,尤其 當社會大眾愈關心教育品質時,政府就愈熱衷於透過評鑑活動來證明其政策執行 成效,並藉由評鑑結果的行政運用來提高政府對大學運作的影響力。爰此,文獻 探討結果與座談會內容雖然都指出,評鑑與獎懲連結可能導致大學自主降低、大 學發展齊一、出現馬太效應、重研究輕教學等弊端,但參與座談會的行政機關主 管及學者專家也承認,高等教育政策工具之推動具有其政治上的特定目的,在強 調績效責任的時代中,將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連結,是目前政府要求各大學回應 國家發展需求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三)將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連結,西歐國家多採取間接方式,然在我國 已有法源依據並付諸行動

由文獻探討與座談結果可知,西歐與我國高等教育發展雖然都朝向績效本位 的方向邁進;但在分配高等教育經費時,除了英國政府對研究經費之分配係根據 研究評鑑成果來擇優獎助之外,其他西歐國家均未直接將大學評鑑結果作為經費 分配基準,而是將頒發學位數等績效指標納入經費計算公式中。反觀我國,由於

《大學法》與《大學評鑑辦法》已賦予政府可依評鑑結果進行後續行政運用之法 源依據,故目前教育部除了在私校獎補助計畫中明訂將評鑑結果列為獎助指標之 一外,也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以及核准各校學雜費調整時,正式將評鑑結果做 為決策依據。

二、建議

根據前述結論,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一)持續檢討與精進大學評鑑制度,協助學校建立自我評鑑與改善機制 目前我國大學評鑑程序和參考效標項目皆經過長期地討論修訂,較無問題;

惟實際執行時,評鑑中心為便利各校撰寫自評報告所提供的參考效標,卻造成各 校競相仿效的結果,不利於各大學的自我定位與特色發展。有鑑於此,政府未來 應協助大學積極建立自我評鑑機制,讓大學能依照自我定位進一步規劃具有學校

(24)

特色的內部品質管控機制,並積極將經由評鑑協助學校改進的精神內化於組織文 化中,透過自我檢討達成持續進步的目的。

(二)重新檢視與修正大學法,放寬大學評鑑結果與經費分配之連結程度 針對《大學法》第5條與《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中關於評鑑與經費連結之 規定,由於可能導致大學自主受到限制,故主管機關可邀集相關單位代表與專家 學者組成諮詢委員會,重新檢視與修正前述辦法。若未來仍決議要將評鑑結果做 為經費分配參據時,則一方面必須在評鑑專責機構已具備權威性與專業性之前提 下,其評鑑結果較能獲得外界客觀與公正的肯定;另方面也必需在品質保證與經 費分配二政策工具間,採取較為鬆散、間接且彈性的搭配方式,如此才能避免戕 害大學自主與多元發展的可能後果。

(三)獎優與扶弱機制雙軌並進,落實全面提升大學教育品質之目標 由於我國在辦理大學校務評鑑與系所評鑑活動時,已明示採取「認可制」

的精神,亦即評鑑係以為學校進行體檢,協助學校改進為目的,故其後若依照評 鑑結果來決定經費分配,則部分原本即資源不足、體質較弱的學校,若再因為評 鑑結果不佳而被刪減經費資助,對其後續品質改善豈非雪上加霜。爰此,評鑑結 果的確可作為政府經費獎助指標之一,藉以提高學校對其績效責任的重視,但所 占權重仍不宜過高。此外,政府宜另外設立專案輔導經費,對於評鑑結果雖然不 佳,但經委員評估後,認為仍具有發展特色與潛力之學校進行後續資源挹注與追 蹤輔導。換言之,在制度設計上,唯有讓獎優與扶弱機制同時並進,才能真正落 實讓國內大學透過評鑑與資源重分配,全面提高教育品質之目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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