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六届会议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乌兹别克斯坦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联 合 国 A /HRC/WG.6/16/UZB/1
大 会 Distr.: General 5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一. 方法和协商进程
1. 本报告根据人权理事会的一般准则(A/HRC/DEC/17/119)编写,阐述与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人权状况相关的情况发展,并特别关注了在 2008 年 12 月审议乌兹 别克斯坦初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时通过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2. 经过与民间团体的广泛磋商,2009 年 8 月批准了《2009-2012 年执行联合国 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 列举了实施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 89 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执行的 60 多个政府 机构、教育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
3. 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国家报告的工作由乌 兹别克斯坦全国人权中心负责。该中心与外交部一起相互协调、分析信息并制定 编制报告的方法。
4. 报告分几个阶段编写:
(a) 成立工作组,负责列出需要在报告内反映的最重要问题的清单,并将 其发送到 50 多个部委、部门、机构以及从事增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的非政府组 织;
(b) 工作组在收集和总结了初步的实际资料之后,编写国家报告的初稿并 发给相关部委、部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评论;
(c) 将从相关机构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系统化,由工作组编写报 告的最终版本。
5. 2011 年 7 月 28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与乌兹别克斯共和国 司法部联合举行了国际研讨会,主题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联合国在遵守 人权方面的国际法律合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代表乔治·马卡 金尼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专门讨论了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普遍定期 审议框架内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报告的审议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问 题。
6. 在本报告编写过程中举行了两次由各部委、部门和民间团体参加的协商会 议,会议上听取了关于第二次国家报告的不同意见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补充。
7. 2012 年 12 月 26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召开了部门间工作组例会,
研究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遵守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会上审议并批准了拟 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国家报告草案。
8. 2012 年 12 月 28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下议院)讨论了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提交的第二次国家报告。
9. 议会下议院的议员,国家机关、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代表均对乌兹别克斯坦
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提交的第二次报告表示赞同。
二. 完善立法、法律和体制领域 建议 1 的执行情况
10. 为了进一步深化民主改革和建立民间团体,使国家权力和管理民主化,保 证三个国家权力主体:总统― ― 国家元首,立法权和执行权之间的权力分配更为 均衡;加强政党在实施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改革,国家创新和现代化方面的作用 和影响力,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的倡议对国家《宪 法》进行了一些修订和补充。
11. 实行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制度,如果乌兹别克斯共和国总理与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议会立法院之间就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立法院议员对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总统提出的正式建议方面一直存在矛盾,对总理的不信任案表决问题将交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进行讨论。如果有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议员投赞成票,则对总理的不信任案 视为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通过决定免除总理职务,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成员将与总理一同辞职。
12. 另一项修订规定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或 获得相同议席的若干政党提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候选人。
13. 根据对《宪法》第 96 条的修订,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无法履行其 职责,则其义务和权力暂时交由乌兹别克共和国参议院主席代为执行,并依法在 3 个月内举行国家总统选举。
三. 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进展 建议 7 和 15 的执行情况
14. 乌兹别克斯坦在 2009-2012 年期间继续开展深化和合理改革并完善国家司法 体系,旨在确保法律的至高地位和法制,可靠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15. 乌兹别克斯坦自 2008 年 1 月起废除死刑(包括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并以 终身监禁和长期监禁(不包括妇女,未成年人及超过 60 年的男性,以及外国人) 代替死刑,这是一个重要的举动。
16. 另一项重要举措是于 2008 年建立了“人身保护令”机制。自该机制建立以 来,法院共拒绝调查机构采用强制措施超过 700 多次。
17. 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
利,确定了阻挠律师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提升律师在保护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
发挥的作用。在立法和实践中引入《米兰达规则》民主制度。
18. 由于刑法持续、逐渐放宽,约 75%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归为不 构成严重社会危害和较轻的犯罪行为当中。因此,过去 10 年间在全国监狱中关 押的罪犯人数减少了一半多。乌兹别克斯坦的监禁人口比例为每十万人中 166 名,是独联体和欧洲国家中这一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
19. 根据对《刑事诉讼法》和 2011 年通过的《刑事案件拘留法》所做的修订,
缩短了对被拘留者的调查和拘留期限。
20. 和解机制有效运行,根据该机制,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构成严重社 会危害并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人将被免除刑事责任。该机制的 有效性,与怜悯和宽恕等乌兹别克人几世纪传统的相符性,都是其能够不断推广 的基础。今天,共有 53 种罪行适用了该机制。由于推行了和解机制,在过去一 段时期共有超过 13 万名公民被免除了刑事责任。
21. 为了深化法律领域的民主改革,2012 年通过了 7 项法律,以确保法律的首 要地位,法制,可靠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放宽刑法、刑事诉讼法 和行政法,加强预审阶段的司法监督,扩大“人身保护令”机制的运用领域。
22. 新版《关于规范性法令的法律》制定了更新、更有效的法制保障机制,使 用规范性法令的充分依据,使其符合法律以及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改革的要求。
23.“关于就司法体制进一步改革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若干项法案进行修改和 补充的法律”规定了采用免除被告职务和就医形式的强制诉讼措施的民主司法程 序,从法院职权当中取消了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将由检察官在法庭庭审中宣读 刑事起诉书。
24. 这些规定采取的是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领域中普遍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律 规范,毫无疑问,可以加强初步调查和预审时的司法监督,扩大刑事诉讼中“人 身保护令”制度的使用范围,确保法院公平进行司法审判的基本职能,以及法院 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论制。
25. 《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 任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通过加强对犯罪行为和道德违法行为以及防止 宣传崇尚暴力、残酷和色情文化的行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行政立法。
26. 刚通过的《关于就进一步保障选举自由和发展选举法而对〈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议会选举法〉以及〈州、区、市议会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进行修改和 补充的法律》为进一步确保选举自由和发展选举法做出了贡献。
27. 该法旨在使在该国建立的独立且独特的选举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特别是确
保选举过程有更大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提高选前宣传机制的效率以及选举委员会
的有效性。因此,法律新增部分的主要根据是,选举是国内现行法规民主性的关
键问题,民主法制国家的必要属性,人民意愿表达、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
会事务的基本形式。
28. 通过的 10 项法律对于有效解决进一步深化民主市场改革和经济自由化的问 题,以及保障其竞争力方面具有特别意义。
29. 《关于保护私人财产和保障所有者权利的法律》旨在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 护,建立可靠保障其不受侵犯的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所有者权利的保护,为私有 财产在经济中的有效运作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发展国内市场关系。向企业家提 供额外的法律保障以保证私营老板的合法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其资产处 置权,这有助于解决吸引额外投资、扩大金融活动、增加产量和收入的任务。
30. 《竞争法》、《私人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担保法》、《创业活动领域 许可程序法》、《企业家活动自由保障法》(新版)为进一步发展企业家活动、为 企业主体提供包括国家援助在内的必要优惠和担保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
31. 当企业家活动主体与国家机关、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互动时,在法律 层面一般采取企业家权利优先原则,此时法律中的任何矛盾都应当从有利于企业 家的角度予以解释。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对小企业主进行计划性税务审 计,并限制对稳定工作和诚实纳税的人进行后续税务审计。
32. 乌兹别克斯坦非常关注其一贯实行的政策,以确保逐渐且全面地保障乌兹 别克斯坦于 1995 年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各项权 利。
33. 乌兹别克斯坦落实《公约》规定主要是在保障公民实现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的法律层面;通过各类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和执行联合国公约机构建议以及切 实执行通过的各项法律的国家方案和国家行动计划;建立监督和控制包括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实施情况的机构;开展广泛的信息、教育和出版活 动;吸引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参加向包括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低收 入家庭等在内的个别公民提供援助的方案。
34. 《家族企业法》为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最重要形式― ― 各经济领域家族企 业的发展创造了法律基础,大大加强了对他们的法律保障。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 完全符合现行的国家商务传统和经济活动的客观现实,也有利于解决保障就业和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经济基础和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
35. 在议会活动中优先考虑确保居民就业率和收入增加的问题。为此,议会每 年都要审议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的《创造就业机会和保障居民就 业率的年度方案》。该方案规定采取综合和相互关联的措施来保障居民就业率,
主要是通过推动地区和经济行业的潜力,合理利用劳动资源,同时兼顾人口因素 和经济结构变化,全面促进发展有效的就业形式,鼓励公民创业。
36. 因此,计划于 2013 年新增 972,700 个就业岗位,主要通过引进新的大型工 业设施,整修和扩建现有企业,进一步激励发展小企业、私营企业、家族企业、
服务行业,增加家庭劳动机会,包括与大企业开展合作。大部分家庭就业岗位将
在作为国家传统工艺中心的各地区组织建立。
37. 2009-2012 年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大力加强了公民行使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的法律框架。议会通过了《消费贷款法》、《小额贷款法》、《版权及相关权 利法》、《仲裁法庭法》、《预防碘缺乏病的法律》、《慈善事业法》、《儿童 权利保障法》,新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博物馆法》、
《打击贩运人口法》、《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法》及其他一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 由的法规。
四. 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通过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A. 发展法律基础(建议 1 和 6 的执行情况)
建议 1 的执行情况见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