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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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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六届会议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乌兹别克斯坦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6/UZB/1

大 会 Distr.: General 5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2)

一. 方法和协商进程

1. 本报告根据人权理事会的一般准则(A/HRC/DEC/17/119)编写,阐述与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人权状况相关的情况发展,并特别关注了在 2008 年 12 月审议乌兹 别克斯坦初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时通过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2. 经过与民间团体的广泛磋商,2009 年 8 月批准了《2009-2012 年执行联合国 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 列举了实施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 89 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执行的 60 多个政府 机构、教育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

3. 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国家报告的工作由乌 兹别克斯坦全国人权中心负责。该中心与外交部一起相互协调、分析信息并制定 编制报告的方法。

4. 报告分几个阶段编写:

(a) 成立工作组,负责列出需要在报告内反映的最重要问题的清单,并将 其发送到 50 多个部委、部门、机构以及从事增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的非政府组 织;

(b) 工作组在收集和总结了初步的实际资料之后,编写国家报告的初稿并 发给相关部委、部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评论;

(c) 将从相关机构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系统化,由工作组编写报 告的最终版本。

5. 2011 年 7 月 28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与乌兹别克斯共和国 司法部联合举行了国际研讨会,主题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联合国在遵守 人权方面的国际法律合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代表乔治·马卡 金尼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专门讨论了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普遍定期 审议框架内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报告的审议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问 题。

6. 在本报告编写过程中举行了两次由各部委、部门和民间团体参加的协商会 议,会议上听取了关于第二次国家报告的不同意见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补充。

7. 2012 年 12 月 26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召开了部门间工作组例会,

研究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遵守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会上审议并批准了拟 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国家报告草案。

8. 2012 年 12 月 28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下议院)讨论了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提交的第二次国家报告。

9. 议会下议院的议员,国家机关、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代表均对乌兹别克斯坦

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提交的第二次报告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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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立法、法律和体制领域 建议 1 的执行情况

10. 为了进一步深化民主改革和建立民间团体,使国家权力和管理民主化,保 证三个国家权力主体:总统― ― 国家元首,立法权和执行权之间的权力分配更为 均衡;加强政党在实施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改革,国家创新和现代化方面的作用 和影响力,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的倡议对国家《宪 法》进行了一些修订和补充。

11. 实行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制度,如果乌兹别克斯共和国总理与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议会立法院之间就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立法院议员对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总统提出的正式建议方面一直存在矛盾,对总理的不信任案表决问题将交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进行讨论。如果有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议员投赞成票,则对总理的不信任案 视为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通过决定免除总理职务,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成员将与总理一同辞职。

12. 另一项修订规定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或 获得相同议席的若干政党提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候选人。

13. 根据对《宪法》第 96 条的修订,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无法履行其 职责,则其义务和权力暂时交由乌兹别克共和国参议院主席代为执行,并依法在 3 个月内举行国家总统选举。

三. 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进展 建议 7 和 15 的执行情况

14. 乌兹别克斯坦在 2009-2012 年期间继续开展深化和合理改革并完善国家司法 体系,旨在确保法律的至高地位和法制,可靠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15. 乌兹别克斯坦自 2008 年 1 月起废除死刑(包括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并以 终身监禁和长期监禁(不包括妇女,未成年人及超过 60 年的男性,以及外国人) 代替死刑,这是一个重要的举动。

16. 另一项重要举措是于 2008 年建立了“人身保护令”机制。自该机制建立以 来,法院共拒绝调查机构采用强制措施超过 700 多次。

17. 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

利,确定了阻挠律师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提升律师在保护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

发挥的作用。在立法和实践中引入《米兰达规则》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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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由于刑法持续、逐渐放宽,约 75%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归为不 构成严重社会危害和较轻的犯罪行为当中。因此,过去 10 年间在全国监狱中关 押的罪犯人数减少了一半多。乌兹别克斯坦的监禁人口比例为每十万人中 166 名,是独联体和欧洲国家中这一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

19. 根据对《刑事诉讼法》和 2011 年通过的《刑事案件拘留法》所做的修订,

缩短了对被拘留者的调查和拘留期限。

20. 和解机制有效运行,根据该机制,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构成严重社 会危害并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人将被免除刑事责任。该机制的 有效性,与怜悯和宽恕等乌兹别克人几世纪传统的相符性,都是其能够不断推广 的基础。今天,共有 53 种罪行适用了该机制。由于推行了和解机制,在过去一 段时期共有超过 13 万名公民被免除了刑事责任。

21. 为了深化法律领域的民主改革,2012 年通过了 7 项法律,以确保法律的首 要地位,法制,可靠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放宽刑法、刑事诉讼法 和行政法,加强预审阶段的司法监督,扩大“人身保护令”机制的运用领域。

22. 新版《关于规范性法令的法律》制定了更新、更有效的法制保障机制,使 用规范性法令的充分依据,使其符合法律以及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改革的要求。

23.“关于就司法体制进一步改革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若干项法案进行修改和 补充的法律”规定了采用免除被告职务和就医形式的强制诉讼措施的民主司法程 序,从法院职权当中取消了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将由检察官在法庭庭审中宣读 刑事起诉书。

24. 这些规定采取的是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领域中普遍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律 规范,毫无疑问,可以加强初步调查和预审时的司法监督,扩大刑事诉讼中“人 身保护令”制度的使用范围,确保法院公平进行司法审判的基本职能,以及法院 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论制。

25. 《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 任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通过加强对犯罪行为和道德违法行为以及防止 宣传崇尚暴力、残酷和色情文化的行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行政立法。

26. 刚通过的《关于就进一步保障选举自由和发展选举法而对〈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议会选举法〉以及〈州、区、市议会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进行修改和 补充的法律》为进一步确保选举自由和发展选举法做出了贡献。

27. 该法旨在使在该国建立的独立且独特的选举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特别是确

保选举过程有更大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提高选前宣传机制的效率以及选举委员会

的有效性。因此,法律新增部分的主要根据是,选举是国内现行法规民主性的关

键问题,民主法制国家的必要属性,人民意愿表达、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

会事务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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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通过的 10 项法律对于有效解决进一步深化民主市场改革和经济自由化的问 题,以及保障其竞争力方面具有特别意义。

29. 《关于保护私人财产和保障所有者权利的法律》旨在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 护,建立可靠保障其不受侵犯的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所有者权利的保护,为私有 财产在经济中的有效运作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发展国内市场关系。向企业家提 供额外的法律保障以保证私营老板的合法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其资产处 置权,这有助于解决吸引额外投资、扩大金融活动、增加产量和收入的任务。

30. 《竞争法》、《私人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担保法》、《创业活动领域 许可程序法》、《企业家活动自由保障法》(新版)为进一步发展企业家活动、为 企业主体提供包括国家援助在内的必要优惠和担保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

31. 当企业家活动主体与国家机关、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互动时,在法律 层面一般采取企业家权利优先原则,此时法律中的任何矛盾都应当从有利于企业 家的角度予以解释。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对小企业主进行计划性税务审 计,并限制对稳定工作和诚实纳税的人进行后续税务审计。

32. 乌兹别克斯坦非常关注其一贯实行的政策,以确保逐渐且全面地保障乌兹 别克斯坦于 1995 年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各项权 利。

33. 乌兹别克斯坦落实《公约》规定主要是在保障公民实现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的法律层面;通过各类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和执行联合国公约机构建议以及切 实执行通过的各项法律的国家方案和国家行动计划;建立监督和控制包括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实施情况的机构;开展广泛的信息、教育和出版活 动;吸引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参加向包括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低收 入家庭等在内的个别公民提供援助的方案。

34. 《家族企业法》为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最重要形式― ― 各经济领域家族企 业的发展创造了法律基础,大大加强了对他们的法律保障。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 完全符合现行的国家商务传统和经济活动的客观现实,也有利于解决保障就业和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经济基础和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

35. 在议会活动中优先考虑确保居民就业率和收入增加的问题。为此,议会每 年都要审议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的《创造就业机会和保障居民就 业率的年度方案》。该方案规定采取综合和相互关联的措施来保障居民就业率,

主要是通过推动地区和经济行业的潜力,合理利用劳动资源,同时兼顾人口因素 和经济结构变化,全面促进发展有效的就业形式,鼓励公民创业。

36. 因此,计划于 2013 年新增 972,700 个就业岗位,主要通过引进新的大型工 业设施,整修和扩建现有企业,进一步激励发展小企业、私营企业、家族企业、

服务行业,增加家庭劳动机会,包括与大企业开展合作。大部分家庭就业岗位将

在作为国家传统工艺中心的各地区组织建立。

(6)

37. 2009-2012 年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大力加强了公民行使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的法律框架。议会通过了《消费贷款法》、《小额贷款法》、《版权及相关权 利法》、《仲裁法庭法》、《预防碘缺乏病的法律》、《慈善事业法》、《儿童 权利保障法》,新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博物馆法》、

《打击贩运人口法》、《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法》及其他一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 由的法规。

四. 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通过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A. 发展法律基础(建议 1 和 6 的执行情况)

建议 1 的执行情况见第二章

38. 自 2010 年以来,议会实践中广泛运用了议会听证会制度,最近一段时间听 证会上主要听取了各部委关于在国家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公约》等条款框架内的义务履行情况。

39. 在实施《国内进一步深化民主改革和形成公民社会的方案》框架内,制定 了以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草案并对其进行法律、社会和国际鉴定:新版

《行政责任法典》;《议会监督法》;《内务机构法》;《社会监督法》;《关 于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活动公开性的法律》;《社会伙伴关系法》等。

40. 2008-2012 年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 年 10 月 17 日);

(b) 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公约)(日内瓦,

1973 年 6 月 26 日);

(c) 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 182 号公约)(日内瓦,1999 年 6 月 17 日);

(d)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纽约,2003 年 10 月 31 日);

(e)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 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纽约,2000 年 11 月 15 日);

(f)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 议定书》(纽约,2000 年 5 月 25 日);

(g)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纽约,

2000 年 5 月 25 日);

(h)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巴黎,2005 年 10 月 19

日);

(7)

(i) 《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1961 年 10 月 5 日);

(j)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日内瓦,2003 年 5 月 21 日)。

41. 为了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并实施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成功实施了各个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

(a) 《2010-2012 年执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国家行动 计划》;

(b) 《2008-2010 年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 公约)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 182 号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

(c) 《2008-2011 年执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履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 约〉条款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d) 《2008-2010 年防止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

(e) 《2009-2012 年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普遍定期审议结 果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f) 《2006-2010 年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g) 《2010-2014 年执行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执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和内务机构任务的第四次国家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的国家行动计划》。

B. 妇女权利(建议 9、10 和 29 的执行情况)

42. 2010 年 8 月 3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批准了《执行联合国消除 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国家行 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认为有效和可靠的方式是通过提高公众对个 人权利和责任的认识确保遵守保护妇女权利并减少和尽可能消除歧视,从而有助 于社会对妇女更多的尊重。

43. 为了提高农村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的文本已被翻译成本国语言,并用本国语言和俄语两种语言大量出版。为生活在 农村地区的妇女组织了大规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对《公约》所有条款和规定进 行了说明,举办旨在提高农村妇女对自身权利认识的各类培训。

44. 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都设立了专门的机制,负责传播信息,就涉及妇女

地位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对针对妇女利益的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

监督和评估。妇女在一系列重要社会领域实现了男女平等,特别是高中毕业就读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男女人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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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乌兹别克斯坦还承担了将《宣言》目标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和遵守至 2015 年 执行千年发展目标目标时间表的义务,其中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3― ― 促进性别平 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46. 国家和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目的是改变对女性和男性在社会中的传统角 色的陈旧观念。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来根除既定的重男 轻女的陈规:举办“年度女性”竞赛,以女诗人“祖利菲娅”命名的竞赛,健康 生活方式行动,Style.uz 时装周,“金猎豹”国际电影节,当代国内外艺术家 展。

47. 为了提高妇女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保护女性的荣誉和尊严,出版了专门 的女性报纸、杂志和其他出版物,创建了关注妇女问题的广播和电视节目链,制 定了吸引民间团体参与各类媒体两性问题讨论的统一计划。所有这些问题都将在 国家频道和独立媒体上进行系统说明。

48. 在乌兹别克斯坦,贩运妇女和性奴役妇女和女童被认为是暴力和严重侵犯 妇女人权的形式之一,即属于刑事犯罪。舆论认识到,贩运人口是一种跨国犯罪 活动,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防止此类活动。因此,政府需要与其他 国家(尤其是与各地区合作伙伴)进行密切合作打击这一可怕现象。

49.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与国家组织和包括“下一代”非政府非商业性组 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共同广泛开展工作,以提高年轻女孩和妇女对贩卖妇女从事 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在广播和电视频道播放以此为主题的系列节目,举办以人口 贩运为主题的现场访谈节目。在教育机构及劳动团体举行会谈、研讨会、圆桌会 议,说明非法劳动移民的风险问题。

50. 不断更新旨在提高妇女地位和利益的文件。2009 年颁布了《关于保护妇幼 健康的补充措施》和《2009-2013 年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巩固居民生殖健康、生育 健康子女、形成身心健康发展的下一代的措施方案》的总统令。

51. 在乌兹别克斯坦,48%的员工是女性。妇女就业的主要行业包括卫生、教 育、文化、科学、工业、农业、商业和农场。妇女的政治积极性不断提高。如 今,四个政党中,每个都有一个自己的“妇女部”。

52. 根据 2009-2010 年举行的选举活动,在立法院共有 33 名女代表,占总数的 22%(其中 31 人由单议席选区选出,2 人从生态运动中选出),女参议员人数占 15%。各地区代表机构中的女议员人数占 15%。司法系统中有约 22%的工作人员 为女性。

C. 儿童权利(建议 16、17、21、22、26、30 和 31 的执行情况)

53. 保障儿童福利是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创建以知识为基础的健康、有竞争 力的社会与这一任务的实施紧密相关。乌兹别克斯坦保护儿童的国家政策主要在

《千年宣言》中形成的发展目标以及与国家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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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权利与利益的国家行动计划》之类的国家战略方案文件有关的国际义 务框架内实施。

54. 国内建立了保证可靠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制度。《保障儿童权利法》中规 定了保护儿童的基本机制,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保障每个儿童 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55. 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并运行着保护包括劳动权利在内的儿童权利的国家制 度:

(a) 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领导的家庭和妇幼保 护办公室,负责协调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在落实《宪法》保障的儿童权利问题方 面的活动;

(b)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设以检察长为首的未成年人事务特别 委员会,负责解决所有涉及儿童在社会中地位的问题,包括对消除最恶劣形式的 童工劳动实行监督;

(c)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提高打击贩运人口效率的措施”的总统令 规定成立国家打击贩运人口部门间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部委领导,在各州和地 区一级同样也成立此类委员会;

(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体系中设有国家劳动法律监察和劳动保护监察部 门,主要是在共和国各地区设立,负责对禁止侵犯青年劳动权利的情况实行国家 监督;

(e) 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工商会和民间自治机构“马哈利亚”负责 对禁止招收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实行社会监督。

56. 儿童福利是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而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保证经济高速稳 定增长的经济改革、提高居民就业水平和家庭收入是乌兹别克斯坦减少童工的重 要前提。因此,最近几年国家经济已显示出了稳定的增长速度,保证为成年人提 供了新的需要高技能的就业岗位,并为减少低技能劳动力的人数和消除童工劳动 创造了经济条件。

57. 国家社会政策最重要的方向是为年轻一代的全面身心发展以及教育和技能 水平的提高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成功实施了《保障儿童福利国家行动计划》

(2007-2011 年)。这项计划的活动旨在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贩运和各种形式的剥 削和强迫劳动,并对他们实行社会保障。

58.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无人照顾和无家可归,防止他们从事不法行为或其他反 社会活动,为了对处于社会危险状况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实行康复,以及查明和处 理吸引未成年人从事违法行为或其他反社会活动的情况,2010 年通过了《预防 未成年人无人照顾和犯罪法》。

59. 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打击童工的强大机制是在国内实行的教育体系改革,

规定对国内所有儿童提供 12 年制的义务教育。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每年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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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领域的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2%左右。今天,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上为数不 多的平均教育时间为 12 年而义务教育完成年龄超过 18 岁的国家之一。

60. 中小学生的上课人数由人民教育部负责监督。中小学生每周上课人数的情 况由市和州教育部门负责提交。在确定不上学、经常旷课的学生后将采取措施让 他们恢复学业。

61. 对专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在实践中,院校与企业签 署关于未来毕业生经过生产实习后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合同。

62. 根据通过的政府令,计划拨款 2,770 亿苏姆用于实施《2011-2016 年实现高 等教育机构物质技术基础现代化并从根本上提高专家培训质量的计划》。

63. 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和民间社会机构对年轻人行使教育和发展权利起到很 大的促进作用。“乌兹别克斯坦文化与艺术论坛”基金会在教育领域实施了“在 乌兹别克斯坦制定并采用国家连续全纳教育模式的计划”。在该计划框架内,制 定了国家全纳教育模式,通过在纳沃伊、铁尔梅兹、卡尔希、吉扎克、撒马尔罕 和浩罕的试点学校和幼儿园组建联合小组,将此模式引入学前和小学教育系统 中。

64. 2008 年 9 月 12 日的政府令批准了《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童工的基本公约 的国家行动计划》,并指明了实施的具体日期。履行上述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已 经通过权威国际组织的审定,共由 37 项组成,其中包括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消除 和预防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65. 2012 年 3 月 26 日的第 82 号政府令批准了《采取额外措施执行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于 2012-2013 年批准的〈强迫劳动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 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计划》。文件批准了《采取额外措施执行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 2012-2013 年批准的〈强迫劳动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 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计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负 责协调政府和经济机构、地方当局和其他组织关于保证履行上述公约和行动计划 规定的义务的活动。

66. 2011 年 3 月 25 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成立部门间工作组负责编写和提交 有关乌兹别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防止雇主与雇员之间出现劳动违法行为 的机构)各公约实施情况的信息。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在实践中实行以政府、雇主 和雇员三方代表为基础的三方协商原则,因此工作组中包含了乌兹别克斯坦劳动 和居民社会保障部、商会和工会联合会的负责人。其成员还包括农民协会,全国 人权中心、司法部、内务部、人民教育部、高等和中等特殊教育部、外交部、卫 生部、妇女委员会、“完美”青年基金会的负责人。工作组的主要目标是:

• 准备国际劳工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所采取的保障工人和儿童权利的措

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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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强迫劳动领域中的无人照顾、无家可归、犯罪和反社会活动,查 明并消除导致此类情况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 确保未满 18 岁人员就业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保护工作条件。

67. 农民协会,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与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通过了关于在各地农民当中开展解释工作并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 书为农场组织研讨会的决定。为了执行这个决定,2012 年 8 月在共和国各地区 的农场中举办了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的研讨会。

68. 为了确保对禁止各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强迫童工劳动及其遵守法律规 定的有关未成年人劳动的规则和条件以及《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 工劳动公约》要求的有效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制定了机制并成 立了负责这个问题的工作组。

69.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和第 182 号公约对严格遵守最低就业年龄和防 止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社会监督进行分析得出,工会工作组研究的共和国各企 业和组织中未查明存在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情况。

70. 2012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共和国特别工作组会议,主要议题是在共和国各地 区组织信息说明活动,禁止招收普通中学的学生收棉花,会上确定了各地工作组 成员并向他们布置了相关任务。

7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在司 法部登记的命令中批准了《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劳动的要求规定》,此规定与国际 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条款和建议相 符。

72. 重新审理和制定工作条件恶劣的工作清单,禁止雇用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 人,清单上共涉及 2,000 多种条件恶劣的工作,均禁止雇用未成年人。

73. 根据《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 工劳动公约》的要求,司法部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批准了允许未满 18 岁未成年 人提升和移动重物的最大限定标准并对此进行了登记。

74.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直属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开展禁 止使用童工以及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等工作的问题进行定期审议。

75. 部长内阁 2009 年 7 月 29 日《关于发展和扩大家族企业和手工业活动的措 施》的决议批准了《关于家族企业和手工业活动实施程序的规则》,明确了未成 年人参与家庭企业和手工业主体活动的程序,同时还要遵守《公约》各项要求。

76. 为了执行《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童工的基本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教

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了工作组并批准了在各地对禁止雇用普通学校学生

收棉花的情况进行监控的计划。参与监控的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内

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中等特殊和职业教育中心、乌兹别克斯

(12)

坦工会联合会、“完美”社会运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和各地权 力机构。各地还成立了工作组以确保对禁止强迫童工劳动的监督。

77. 2011 年 5 月 2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了乌兹别克 斯坦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农场协会“关于农忙时禁止强迫童工劳 动”的联合声明。

78. 2008 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各地区都设立了童工问题“热线”,如果儿童 及其父母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拨打该“热线”求助。

79. 乌兹别克斯坦禁止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强迫儿童工作,包括威胁对他们自 身或其父母进行制裁,否则将依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起诉。为了设立 和加强经营主体和个人就违反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劳动的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乌兹 别克斯坦共和国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通过了《就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对

〈乌兹别克斯坦行政责任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该法规定提高公职人 员因违反《劳动法》及强制未满 18 岁人士工作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个人因 违反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劳动的要求而应承担的责任。

80. 2012 年 8 月,乌兹别克斯坦总理颁令禁止使用童工收棉花。“关于禁止在 即将开始的 2012 年收割季雇用学生收棉花的政府令”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各地区 教育部门下达到了所有学校。国家总检察长负责监督该命令的执行情况。因此,

为了执行该命令,任何学生都不得参与 2012 年的棉花收割。

D. 少年司法(建议 19 的执行情况)

81. 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口几乎有一半是儿童(40%),而被判处监禁的未成年人约 占囚犯总人数的 0.5%,这明显低于其他国家。

82. 国内正在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专项工作,主要通过:

• 加强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调查机构的活动,避免对未满 18 岁的人士进 行不必要的起诉、拘留和定罪;

• 发展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系统,负责解决处境困难儿童的问题。国内 运行着 246 个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由 3,000 多名合格的专业人员组 成;

• 加强和完善向社会弱势儿童提供帮助的公共机构系统。公民自治机构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巨大贡献;

• 加强教唆儿童参与反社会和犯罪活动的父母和其他人的法律(民事和刑 事)责任;

• 采取措施查明无人照管儿童并对他们进行进一步安排、监护等。

(13)

83. 在实行这些措施的同时,国内已逐步形成了少年司法的发展概念,作为专 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制度。这个概念由乌兹别克斯坦法学专家与联合国儿童基 金会的专家学者们共同制定,规定:

• 制定并通过《少年司法法》;

•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事执行 法典》、《家庭法典》以及《行政责任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 与《少年司法法》相一致;

• 对相关公民自治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做出适当的补充以提高它们 在儿童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

• 通过《儿童监察员法》,申诉专员主要负责协调并整合保护儿童权利 方面,包括法治方面的力量;

• 培训与孩子打交道的社会工作者;

• 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事务特别法庭:在塔什干市和其他地区成立试点 少年法庭,在各地区法院成立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等;

• 全面培训检察机关、内务机关、司法、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了解少年司 法程序和技术;

• 通过成立少年律师团队扩大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 成立依据恢复性司法方案工作的康复中心等。

84. 实施了在国内引进和发展少年司法系统的一系列措施,《2009-2012 年执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的第一次国家报 告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对这些措施予以了规定。

85. 新版《儿童权利保障法》对少年司法的发展和推广做出了显著贡献,该法 规定了儿童人身不可侵犯权,保护儿童的荣誉和尊严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儿童 免遭任意拘禁、逮捕和拘留的权利。该法加强了保障儿童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被引诱犯罪的权利。

8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研究了国外少年法庭的运作经验,编写了完 善法院实践的建议。最高法院与律师技能提高中心下属的司法民主化和自由化及 保障司法制度独立性研究中心定期举办了一系列培训班,对负责未成年人事务的 法官和少年律师进行培训。

87. 司法部下属的律师技能提高中心长期举办研讨会和圆桌会议,主要讨论遵 守儿童权利的问题,其中包括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 书》的规定,同时还讨论少年司法的问题。

88. 总检察长高等培训课程还特别注重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未成年人司

法方面培养。

(14)

E. 残疾人权利(建议 13 的执行情况)

89. 依照主要国际文件的原则,通过了新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社会 保障法》。为了创造可行条件使残疾人融入社会,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并实施了一 系列社会福利计划,包括与国家有关部委,社会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联合实行的 信息教育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和残疾人本人按计划在媒体刊登文章和进行演讲、

出版信息和影视材料。

90. 近些年来,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中一直发挥重要作 用,国家为他们提供了许多机会,已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上的作用。在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非商 业性组织国家协会下成立了残疾人社会组织顾问委员会,其主要目的是汇集残疾 人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力量推动乌兹别克斯坦议会批准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根据顾问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计划制定“道路地图”,促 进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问题,举办关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的研讨会和圆桌会议,还要就批准问题学习国外的经验。

91. 为了进一步提高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为各类发育残疾儿童和需要 治疗和康复的儿童创造一个学习、教育和整体化的适应环境,政府已采取措施优 化多种残疾儿童专门教育机构(学校、寄宿学校)网络。

92.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并提高独居老人、养老金领取者和残 疾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完善其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强医疗社会机构的物质技 术基础,政府批准了《2011-2015 年采取额外措施进一步加强独居老人、养老金 领取者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方案》。

F. 监测监狱的关押条件(建议 11 和 12 的执行情况)

93. 目前正在实行的惩治制度改革使刑罚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使其活动符合国际标准,提高其透明度和民间社会机构问责性。2011 年 9 月 29 日通过的《刑事案件拘留法》确定了涉嫌犯罪的残疾人以及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之 人被拘留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94. 近些年来对各类法律所做的修改减少了在国家监狱关押的罪犯人数。罪犯 人数的减少首先有利于改善罪犯和被拘留者的监禁、公众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条 件,吸引他们参与对社会有用的劳动。

95. 近些年来成功发展了罪犯的心理和教育工作,保证他们重新社会化,掌握 基本的社会功能,获释后成功地融入社会。长期开展完善罪犯精神和道德教育的 工作,旨在形成和发展罪犯对社会有益活动、遵守法律要求和社会公认行为准则 的追求。

96. 监狱图书馆内藏有 22,000 多本宗教文献,10,000 本法律出版物,96,000 本

小说,17,000 本历史书籍和 35,000 多本不同内容的书籍和出版物。图书馆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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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超过 18 万册的文献和期刊。每个机构都有若干册国际法律汇编,必要数量 的《可兰经》和《圣经》,法律、科学和文学书籍,有关罪犯权利的参考书。使 用包括宗教文学在内的图书馆藏书时没有任何限制。

97. 为了保证罪犯有机会参与宗教仪式和行使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监 狱和传统教会之间定期展开互动。

98. 确保罪犯和被拘留者能接触大众媒体,各设施内都装有无线电广播网络,

房间里都装有电视,居住区内配备有期刊架。每个犯人都可以单独订阅任何国内 外期刊(报纸,杂志)。

99. 在惩治机构已经为罪犯获得普通、小学、中学和职业教育创造了有利条 件,引进特殊的培训方法,充分考虑了罪犯的认知发展水平和教育缺失,以及各 类罪犯工作的教育和补救计划。

100. 2001 年,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监狱保健”项目。之后便着 手按照完善卫生系统的主要概念方向发展刑事执行系统的医疗服务,确保被拘留 者能享受足够的免费医疗。根据这个项目已经采取措施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为医疗单位和医疗机构配备物质和技术设备,设立和发展监狱的卫生和细 菌实验室。

101. 实施犯罪行为和被调查机构关押到拘留所和监狱之人应全部接受医疗检 查,而要查看其血液中是否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只能按其意愿进行。

102. 为了降低发病率、残疾和死亡率,在主要卫生组织的参与下,在监狱医疗 服务活动中引入现代化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方法来治疗监狱中关押人员的 最常见疾病。自 DOTS 方案实施以来,2012 年的结核病抽检量达到 80%,该病 的复发率降低到 5%。

103. 对监狱的监控主要由以下部门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两院,议会 监察员,全国人权中心,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司法部下属的研究执法机构遵守 人权情况的部门间工作组,以共和国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特别检察官为首的检察机 关,负责监督监狱活动中的守法情况。

104. 德国、美国、约旦、韩国、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 家使馆代表以及欧洲议会代表团都参观了监狱。

105. 惩戒管理局与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区域办事处之间已经成功合作了十二年。

自 2001 年以来,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工作组共组织了 230 多人参观国内惩治机构 和拘留所。

106. 除此之外,参观监狱的还有大众媒体,他们将监狱系统中开展的工作以及 采取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应有条件的措施制成节目通过广播和电 视转播,并发表在全国刊物上。

107. 在监狱系统中还要对监禁条件和被监禁人员的待遇条件进行部门监控。因

此,内务部惩戒管理局各部门代表定期到下属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每所监狱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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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构活动进行全面、定期的综合检查,之后会进行一系列监督性检查以消除综 合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G.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在人权领域的能力建设(建议 2 和 27 的 执行情况)

108. 为了有效协调执法和其他政府机构在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活动以及 进一步完善其与民间社会机构之间的互动,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通过了乌兹别克 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关于批准部门间工作组研究执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遵守 人权和自由情况的规则》的命令。

109. 部门间工作组是一个联合的部门间机构,负责研究和总结与遵守人权和自 由以及协调机构在制定国家人权政策时进行互动并提出统一解决方法的问题。部 门间工作组成员由司法和执法机构、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机构的领导组成,

并由政府批准。

110. 部门间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 研究和总结与遵守人权和自由相关的问题,对审理和解决公民权利和 自由被侵犯的投诉实行监测,包括使用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 投诉;

• 提出建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违反人权和自由法律的情 况;

• 编写完善立法以及确保将联合国在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基本公约落 实到国家立法和法律实践中的建议;

• 审理联合国条约机构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相关定期报告审议结果的 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批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实行 监测。

111.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点就与被拘留者进行交流的问题对法官、检察 官、律师进行了培训。司法部直属的律师技能提升中心,总检察长办公室高等教 育课程处开展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培训课程、讲习班和研讨会,主要研究防止酷 刑以及与被拘留者进行交流的问题。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同出版了

《涉及审前拘留的国际标准和国家立法汇编》。

112. 内务部系统框架内的再培训和技能提高问题主要在内务部警察院校和教育 机构实施。在内务部结构内建立了保护人权的特殊单位。在联合国、欧洲安全与 合作组织的支持下对内务部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有关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

113. 自 2012 年起,乌兹别克斯坦已经成功地实施了欧盟项目《促进乌兹别克

斯坦司法改革》,在该项目框架内组织法院和执法机构的代表前往欧洲国家交流

法院、执法机构和监狱部门服务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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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人权教育(建议 5、23、24 和 28 的执行情况)

114.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人权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民间社会所 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乌兹别克斯坦一直积极参与《世界人权教育方案》

运动,落实《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规定。在《宪法》、《教育法》以及 其他法律的基础上,在国内建立了人权领域的连续教育体制。

115. 在国际人权学习年和国际条约纪念日框架内,乌兹别克斯坦在居民间开展 了宣传活动,传播共同理想和价值观,尊重和遵守人权的原则。采取重要措施来 完善教育过程的方式和方法,覆盖不同的人群,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儿童。在国 际组织的协助下,用乌兹别克文、俄文和卡拉卡尔帕克文出版了《世界人权宣 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任择议定书》的参考书和汇编、纪念册。

116. 将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人权问题的基本文件,

欧安组织有关人类发展测量方面的文件翻译成乌兹别克语并大量出版。教育机构 的教学计划中包含了“人权”这一必修课。

117. 人权教育有以下几种形式:

(a) 通过访谈、互动游戏、讲座、竞赛、比赛等在学前和教育机构对儿童 进行培训;

(b) 通过讲座、研讨会、训练、课程,采用互动的方式,对各行业专家培 训人权;

(c) 在媒体开展公共启蒙运动,经常播出主题为人权的电视和广播节目;

出版专业的杂志和报纸,出版人权主题的书籍、手册、小册子;

(d) 在大街上、公民娱乐和聚会场所、公民自治机构、社会团体开展人权 方面的教育工作;

(e) 与国际和国内人权专家见面和会谈,讨论保护人权的迫切问题;

(f) 举行人权最佳书籍或文章的竞赛,颁发人权科研作者特别奖等。

118.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塔什干举行了主题为“建立人权文化― ―保护人的权利 和自由、进一步发展国内民间团体的最重要任务”的国际圆桌会议,参与会议的 有来自拉脱维亚、韩国、德国国家人权机构、欧安组织的民主机制和人权办公室 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机关和民间团体的代表。

119. 在社会建设人权文化取决于是否存在人权教育系统、人权精神培训计划、

清晰且深思熟虑的方法以及此类教育方法,建立从事人权教育的专门机构,以及

形成广泛的信息系统,发行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参考书、研究和学术文

献。目前,《关于建设人权文化的设想》的草案正处于编写阶段。

(18)

120. 为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而采取 的措施是中央和地区期刊的主要议题之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与 记者创作联盟,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印刷媒体和新闻机构支持和发展公共基金会共 同在记者中举办了题为“记者眼中的人权”的创作竞赛。

121.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子传媒协会在 2009-2012 年期间共举办了 80 多项活动 和培训研讨会,旨在提高公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度,主要涉及掌握信息和 提高电子传媒记者的业务水平。

122. 自 2000 年以来,所有公民都可在门户网站 lex.uz 上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的法律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会系统性更新新通过的规范性法令。

123. 政府颁令成立了协调国家法律宣传和教育机构工作的部门间委员会,这是 一个法人机构,负责协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公民自治机构和其他民间社会机 构在宣传和教育方面的工作。部门间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关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的工作,旨在提高 居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并加强社会的法治;

• 制定并提出建议以改善培训和再培训的质量,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 务水平,提高教育机构中学生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

• 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地利用包括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在内的大众传媒、

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来开展法制宣传和公众教育,广泛吸收民间社会 机构参与此项工作。

I. 提高生活水平(建议 4 和 20 的执行情况)

124. 在最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所取得的成果获得国际金融权威机构,如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高度评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评 估团特别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取得了强劲增长并且很好地应对了全球金融危 机。在过去五年里,乌兹别克斯坦的增长速度为 8.5%,远高于中亚的平均增长 指标。根据稳定增长的国内生产总值,乌兹别克斯坦处于世界增长最快的经济体 之列。

125. 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国家干预企业主的活动,2012 年共取消了 80 种许可程 序和 15 种特许活动,提交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周期缩减了 1.5 倍。决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65 种统计报表和 6 种纳税申报表,其交表周期缩减 2 倍以上。

126. 根据通过的立法制定了规则,根据该规则,国家对企业主因国家机关的非 法决定、其公职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以及采取的部门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予 以赔偿。

127.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重点关注社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内居民收入和

生活水平的稳步增长。众所周知,生活质量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在过去的

(19)

2012 年,这一指标提高了 17.5%,最低工资提高了 26.5%。总体而言,与 2000 年相比,人均实际收入增长了 8.6 倍,平均养老金增长了近 9 倍,工资增长高达 18 倍,预期寿命平均增加 7 年。据测算,平均工资超过消费篮价值的 4 倍以 上。2013 年面临的任务是将预算组织职工工资、退休金、津贴和补助平均增加 至少 23%,并且在 2013 年及未来两年确保居民实际收入增长至少 1.5 倍。特点 是,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其构成也在发生改变,其中来自企业活动的收入份额一 直在稳定增长。去年的这个指标为 51%,也就是说居民所有收入的一半以上首先 是从创业、小型和私营企业中产生。

128. 过去几年来,国内住房基金几乎增长了 2 倍,目前 98.5%的家庭都拥有自 己的住房或公寓,97.5%的农村家庭拥有土地,这是实施专项国家计划的一个具 体成果。

129. 自独立发展以来,乌兹别克斯坦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社会公正原则并防止 居民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急剧分化。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工资和收入以及向他们 提供的援助和税收优惠迅速增加,在过去十年内,居民收入普遍增长 8.1 倍,最 低和最高收入居民之间的差距,即收入分化系数从 21.1 降至 8.3 倍。这一系数是 独联体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中的最低系数之一。

130. 国内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的具体证明是工资和养老金的购买力最 近几年内一直保持稳定和持续增长。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严 格计算得出,如果在 1991 年最低工资能够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只占消费篮的 8%,

那么在 2011 年这一指标占到消费篮的 131%,即增加了 15 倍,而最低养老金的 购买力增加了 9 倍。

131. 在整个改革进程中几乎涵盖所有阶层居民并被广泛应用的社会保障措施体 系中的优先方向之一,是鉴于价格自由化和通货膨胀上涨经常提高最低和平均收 入水平。居民社会保障的第二个最重要方向是采取措施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消 费市场,并使主要食品和非食品类消费保持一定水平。实现积极社会政策的第三 个关键方向是采取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和支持穷人的措施。

132. 在 2011 年以前实施了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福利的战略,在该战略基础 上还实施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每年递增预算拨款用于发展卫生系统。

133. 2011 年,持续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卫生系统的工作。划 拨预算经费和吸引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用于重建医疗预防设施并为他们提供现代 化的实验室、诊断和医疗设备,总金额约 1,370 亿苏姆和 1.36 亿美元。总之,过 去 10 年间用于发展卫生的预算经费和吸引的优惠贷款和赠款金额超过了 7.5 亿 美元。

134. 最近 10 年间采取的改革和发展医疗保健的主要措施有助于实际减少居民 的总体发病率。每 10 万人中患诸如先天性发育异常这样的社会意义疾病的人数 下降了 32.4%,患传染病的下降了 40%,患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下降了 4.2 倍。

完全消除了白喉、副伤寒、小儿麻痹症、疟疾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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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2011 年,有 590 万妇女参加了年度体检,约 15 万孕妇进行了筛选检查。

向超过 24.3 万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孕妇提供免费多种维生素。儿童对传染性疾病 的免疫覆盖率达到了 100%。

136. 2011 年,在塔什干举行的《乌兹别克斯坦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的国家模 式:“健康母亲― ― 健康孩子”》国际研讨会上,乌兹别克斯坦在保护居民健康 方面取得的成就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权威国际组织的 肯定评价。

137. 乌兹别克斯坦进入了“拯救孩子”国际组织编制的最佳儿童健康照顾国家 世界排名前十位之列。目前,世界卫生组织与卫生部共同开展工作,开发新的方 法以便及早发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目前,国内正在开展大量工作加强法律规 范基础以改善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已成功实施的项目包括:保障妊娠安全、有效 的产前护理、新生儿救护、母乳喂养、监测儿童的成长和发展、采取集中治疗儿 童疾病的战略。

J. 环境危机地区的人权(建议 14 的执行情况)

138. 考虑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和人类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即所有社会阶层不 论政见如何都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创建了“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该运动 汇集了国内支持并积极参与保护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公民,他们确信在进行社 会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进程中有针对性的处理生态问题是乌兹别克斯坦稳定发 展的最有效途径。

139. 为了成功和有效实施生态运动面临的任务,并鉴于保护环境问题的特殊迫 切性,在立法中引入了配额制度,世界上首次在议会立法院为该运动提供了 15 个议员席位。这一创新可以使生态运动在议会层面上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并对生 态和环保领域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议会监督。

140. 参与完善国家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方面的法律是生态运动积极分子工作中 的重要方面。目前,正在编制《生态监督法》草案。

141. 议会听证会是监督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最重 要形式,旨在加强地方当局以及公共机构保障无条件执行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和国家计划的责任。

142. 为了在社会中形成民事责任、解决环境问题的积极态度,加强公众的环保

监督,2009 年 6 月设立了一条生态运动“热线”。开展这项工作时考虑到了国

内外咨询服务、称作“绿色”热线的信任电话的经验。73%的环境问题通过所采

取的措施得到了良好解决。结合“热线”进行的公共环境监测数据,采纳了关于

对《环保法》、《植物保护和利用法》、《动物保护和利用法》、《地下资源

法》等法律以及《生态监督法》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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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在分析和说明沿咸海区域环境问题方面具有丰富的 经验。各类居民都参与了该生态运动项目,旨在解决国内各地区的环境问题。为 了整合和协调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活动,生态运动将 220 多个在环保和公共健 康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聚焦到自己周围。

K. 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建议 18 的执行情况)

14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 2008 年颁布的《关于提高防止艾滋病毒感染在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扩散的效率的补充措施》总统令是在居民中防止病情发展的主 要措施之一。颁布该总统令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组织系统,以防止艾滋病毒 的蔓延,提高所实施的保证必要预防和可靠保护居民免受艾滋病毒感染的措施的 效率,加强艾滋病防治中心的物质技术基础,对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人员进行 物质激励。

145. 目前,《关于预防免疫缺陷病毒的法律》已经由工作组进行了审议,该工 作组由议会成员和卫生部工作人员组成。该法律草案现正在各部委进行审议。

146. 检察机关对防止艾滋病毒传播的执法和司法调查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这种 情况下,通过对国家立法的分析和对国际经验的研究都说明必须对《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刑法典》进行补充,对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专业职责而造成艾滋病 毒感染的人员追究责任。

147. 在刑法中引入特殊规则,对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专业职责而对他人造 成艾滋病毒感染的人员追究责任,这些规则加强了卫生专业人员就未适当履行其 专业职责而应承担的责任,调整此类高风险犯罪的司法调查实践,提高防止艾滋 病毒蔓延的措施。

148. 正在实施《2009-2011 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防止艾滋病毒扩散的国家行 动计划》。

149. 乌兹别克斯坦在 2009 年启动了全国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协会的“防止艾 滋病毒/艾滋病的民间社会”的项目,该项目是在中亚艾滋病控制项目的支持下 进行的,项目包括解决有效应对艾滋病毒的重要挑战。在该项目框架内对非政府 非商业性组织为弱势群体提供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 那些向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小额赠 款)。

150. 国内引入了现代技术,以提高在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向孕妇提供帮助的效 率,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在怀孕期间进行 2 次检查。目前测试只针对危险人群 中的孕妇。

151. 为了提高对艾滋病毒感染的了解程度,印刷了信息教育材料:《HIV 感 染》、《对艾滋病毒相关疾病提供专业护理》、《牙科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等。

为了提高对艾滋病毒感染问题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在全国举办了讲座、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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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研讨会。还在 17,548 名年龄在 15 至 45 岁之间的人群中进行了有关 艾滋病毒传播途径和如何避免感染艾滋病毒的社会学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对艾 滋病毒/艾滋病的认知率为 76.1%。

L. 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毒品贩运(建议 25 的执行情况)

152. 2009-2011 年,乌兹别克斯坦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叶 卡捷琳堡,2009 年 6 月 16 日)、《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协议》(莫斯科,

2011 年 6 月 16 日)、《阿塞拜疆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间为打击 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而建立中亚区域信息和协调中心的协议》

(阿斯塔纳,2006 年 7 月 24 日)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非法贩 运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协定》(杜尚别,2008 年 8 月 28 日)。

153. 2008 年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专注于与联合国各机构、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开展合作。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网络针对东欧 和中亚各国的《伊斯坦布尔反腐败行动计划》,已经就该计划提交了两份报告,

并开始着手制定《反腐败法》草案。已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机关的作用,即在监 督遵守立法要求的情况并确保法律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检察机构在内的执行机 构的各级活动中的首要地位。

154. 2012 年 12 月 25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侦察活动法》,规定建 立执法机构侦察活动的立法和法律基础,以及在进行的侦察活动中遵守法治、保 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真正的法律保障。该法对一系列有关侦察活动的规范性法令 中规定的现有标准进行了系统化,提高初步调查和预审的质量,提高预防和及时 制止犯罪措施的效力,并将促进司法系统进一步民主化和执法机构活动的自由 化。该法还将保证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毒品贩运的效率和效力。

M. 支持活跃的民间团体(建议 3 的执行情况)

155. 在完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改革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措施,旨在为形成民间社 会机构创造组织法律和物质条件。目前已经通过了关于公民自治机构、非政府非 营利组织、协会和基金会、工会,以及关于保障及其活动权利的多项法律。

15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两院于 2008 年 7 月 3 日通过了《关于加强支持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措施的联合决议》,规定通过建立支持非政府

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公共基金会和议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新的民间社会

机构融资方式。根据这项法律文件,非政府组织的融资权力从行政机关转给立法

机关。融资权力转移到立法机关有助于同义表达地区和国家利益,其中代表地区

的是议会参议院的议员,而代表国家利益的是议会立法院的议员。这有助于将国

家预算拨款援助“第三部门”的资金进行最有针对性且均匀的配置。

(23)

157. 2008-2012 年期间,由参议院、立法院、司法部、财政部、非政府机构代 表组成的议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共拨款 225 亿苏姆用于支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 社会机构。

158. 今天,乌兹别克斯坦共有 6,000 多个非政府组织,且他们的数量还在不断 增加。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协会也成为政府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 之间的反馈回路之一,该协会采用不同的形式和机制对自己的成员进行组织、金 融和物质上的支持。超过 10,000 个公民自治机构对地方、区域的发展以及落实 国内实行的深刻民主变革做出了巨大贡献。快速发展媒体这一重要的民间社会机 构。在全国有超过 1,250 家媒体,其中不少是私人的。促进信息领域民主化的是 乌兹别克斯坦支持和发展独立印刷媒体和新闻社基金会及全国电子媒体协会。

159. 为了支持民间社会机构,不断完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的法律 基础。其中,拟定的《社会伙伴关系法》草案规定了明确划定界限以及完善社会 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的组织法律机制,落实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解决人 道主义问题、保护不同阶层居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社会监督法》草案旨在 创建一个系统有效的法律机制,从社会和民间机构对国家权力机关与管理机关的 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N. 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建议 8 的执行情况)

160. 在考虑到国家利益的同时,在立法层面通过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外交政 策的设想》,确定了国家外交政策的原则和战略重点、在国际舞台上的目标和任 务、以及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利益的中、长期发展机制。这一设想有助于巩固 国家的独立和主权,进一步加强乌兹别克斯坦作为国家关系中享有充分权利的主 体的地位和作用,加入先进民主国家的行列,在乌兹别克斯坦周围创造一个安 全、稳定和睦邻友好的区域,提升国际形象。

161. 乌兹别克斯坦自愿遵守人权领域的国际法律义务,赞同在平等、相互尊重 的对话基础上不断加强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形成了符合国际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 向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家在保护人权领域事务情况的系统。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 国各委员会提交了约 30 份报告,主要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履行自己在保护公民政 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国际义务,通过了 10 多份国家行动计划以执 行联合国各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议后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162. 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美洲、欧洲和中亚处处长乔治·马加津尼于 2011 年 7 月对塔什干进行访问之后,协定签署《实施 2013-2014 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和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间在法治领域的技术合作项目的备忘录》。

16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团每年都会参加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的年度会

议,审议人类测量领域义务的履行情况。2009-2013 年,欧安组织轮值主席、秘

书长、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民主人权办主任先后率领欧安组织代表团对乌兹

别克斯坦进行了访问。

(24)

164. 乌兹别克斯坦自 1992 年起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组织和其在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社会伙伴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与该组织开展合作。至目 前为止,乌兹别克斯坦共加入了 13 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 体面劳动、保证可持续和平衡增长、设立大量工作岗位方面的行动完全符合国际 劳工组织的原则。

165. 2011-2012 年期间与儿童基金会的合作是基于《2010-2015 年乌兹别克斯 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纲领》,同时还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主要合作伙伴 2011-2012 年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就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机关执行《儿童权利公 约》、实施儿童权利监测项目等问题进行了密切接触。

五. 问题

16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在全球经济衰退的情况下遇到 了一些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影响。

167. 必须考虑到内部困难和外部威胁因素对落实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进度和质 量的累积效应。内部困难反映在向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民主制度过渡的过程 中。战胜这些困难还要与提升法律文化水平和居民适应进一步发展民间社会、提 高法律知识水平和国家机关、法院和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人权文化水平要求的任务 相结合。

168. 咸海周围的生态状况依然十分严重,对粮食安全和获取安全饮用水造成了 影响。

169. 另一个问题涉及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地缘政治局势。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 亚,该区域在保障和平与稳定方面有很大的困难。提到阿富汗的动荡局势,至今 仍进行并将持续进行着毒品生产和贩运。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威胁一 方面会导致不稳定,另一方面则是将资源转移到与这一邪恶势力作斗争上来。

170. 一般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对遵守和保护人权的保障主要取决于进一步加 强组织法律机制和程序,并在实践中落实,将国家机关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的力 量聚集到这一领域,提高国内居民的法律文化水平。

六. 国家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优先事项

171. 乌兹别克斯坦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所有国际义务并将继续支持联合国关于维 护和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所有倡议。

172. 乌兹别克斯坦将继续完善组织机制和法制机制,落实个人、政治、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乌兹别克斯坦旨在进一步将国际人权标准落实到立法和执法实

践当中。

(25)

173. 乌兹别克斯坦将采取必要措施完善议会和公众对人权领域的监督与监测。

乌兹别克斯坦将继续在社会中发展持续有效的法律教育、人权教育和文化体系。

174. 目前正在制定人权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其目标是分析国内保障人权的状 况,确定进一步提高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在保护公民的个人、政治、社会、

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效率,实现对遵守该领域法律要求的社会监督,在社会中 形成人权文化。

175. 乌兹别克斯坦愿意进一步与国际组织在人权问题方面开展合作与互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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