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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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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6004892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5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90039991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 學校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 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 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 算。其餘團體活動課程核實計支鐘點費或演講費。但該課程屬全 學期教學者,得併入教師基本教學節數。

第五條 學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

其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按其協同教學節數採計,規定如下:

一、全學期全部節數均採協同教學: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 前條第一項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二、全學期部分節數採協同教學:不採計為前條第一項每週 教學節數;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六條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 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 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 數,支給鐘點費。

第七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2)

第八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為七節。

第九條 學校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 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分別按第四條第一項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任 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學校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 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經行政會議、課 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後,得再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其因情況特殊,組長得再酌減一至二節,每校以六人為限。

學校依前二項之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附表三;附設國民 中學部學校前項之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 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之臺中市國民中學經常性協助校務工作教師減 授節數表。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

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 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第二項每 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十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

(含綜合活動指導教師)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第十一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

無須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教 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主任

(3)

準用附表二處(室)主任規定;日間部專任輔導教師準用日間 部教學組長規定。

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準用進修部組長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臺中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準 用之。

第十二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

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 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 長或軍訓主任教官分別依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 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學校軍訓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軍訓主任教官準用附 表二日間部一級單位主管規定;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準用 附表二生活輔導組長規定;一般軍訓教官為十節。

第十三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 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 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節數,以平均分散 於每日為原則,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依本標準規定排課核算後,如有超時教學節數,得於學 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超時教學鐘點費。

前項鐘點費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4)

第十五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 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 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 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準用本標 準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第 五條及第六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第四條附表一之各 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製作(專題實作)相關規 定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 八月一日施行。

(5)

附表一: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節 數 職稱類別

課程(領域、科目) 專任教師 兼任導師之 專任教師

語文領域 國文(國語文) 十四

英文(英語文)

十六 十二

數學 社會領域

自然(自然科學)領域 藝術領域

十六 十二

生活(綜合活動)領域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資訊科技概論(科技領域)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領域

十六 十二

全民國防教育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包括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各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製作(專題實作) 十六 十二 選修課程,包括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十六 十二

(6)

附表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班級數 節數 職務

九班 以下

十班至 十八班

十九班 至二十 四班

二十五 班至三 十班

三十一 班至四 十班

四十一 班至五 十班

五十一 班至六 十班

六十一 班以上

副校長、秘書 零 零 零

日間部 處(室)、圖

書館主任 零 零 零

進修部

、分部 部主任 零 零 零 零 零

日間部

教 學 、 註 冊、訓育、

衛生、生活 輔導組長

零 零

前欄及進修 部以外其他 二級單位組

進修部 組長 零 零 零

各群、科、學程主任 依全科(學程)總班數三班以下者八節;四班至六班七節;七班 以上者六節。

一、 本表所稱一級單位及二級單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之規定。

二、 班級數以教育局核定學校編制(具教師員額編制)之日間部班級數(含附 設國中部)、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為計算基準。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以二 班折算為一班。

三、 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教學節數如下:

(一)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準用日間部一級單位主管之教 學節數編排。

(二)他校供應或以團膳方式辦理之學校:準用日間部教學組長之教學節數 編排。

(7)

附表三:學校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

總班

級數

十八班以下 十九班至三十班 三 十 一 班 至 五 十班

五十一班以上

每週減授總

節數上限 三十二 三十六 四十 四十四

說明

總班級數以教育局核定學校編制(具教師員額編制)班級數 為計算基準。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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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