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砂災害防止法概要
實施基礎調查
針對溪流與斜坡等有造成土砂災 害之虞區域的地形、地質、 土 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查制定土砂災害防止對策基本指針[國土交通省]
・土砂災害防止對策基本事項
・基礎調查實施指針
・指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的指定指針等
基礎調査的實施[都道府縣]
・實施區域指定及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所必要之調查之實施 區域的指定
根據基礎調查,指定土砂災害潛勢區域等
指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都道府縣]
(土砂災害潛勢區域)
●資訊傳達、警戒避難體制等之整備[市町村等]
指定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之指定[都道府縣]
(建築物損壞而有致居民生命或身體明顯危害之虞的區域)
●針對特定開發行為的許可制
對象:住宅社區分戶出售、針對災害時需援救保護者之相關 設施開發行為
●建築物構造規範管制
<警戒避難體制>
・
市町村地域防災計畫(災害對策基本法)
<建築物構造的規範管制>
・
設定有居室建築物之 構造耐力相關基準(建築基準法)
土砂災害防止法
※旨在為保護國民生命不受土砂災害為害,推動與周知土砂災害潛勢 區危險、建立 警戒避難機制、抑制新建住宅等、促進既有住宅搬遷等有關的軟體對策。
※正式名稱為「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
土砂災害防止法制定的背景
2
●陡坡崩塌危險處所數目與完成整備處所數目變化圖
土砂災害幾乎毎年全國各地都有發生,對民眾生活影響很大。但同時各地不斷出現許多新社區開 發,土砂災害潛勢區域地點年年增加,維護這些危險處所安全的對策工程,耗時秏費甚鉅。
為避免人命與財產遭受這類災害侵害,除了土砂災害防止工程等硬體對策,同時也須清楚指出有
危險性的區域,建立針對這些區域的警戒避難體制,擬定抑制危險處所新建社區等立地相關的軟體對
策。
土砂災害的種類
地滑
※土地局部因地下水等而滑動的自然現象,以及 地層伴隨移動的自然現象
土石流
※山腹崩塌所產生土石等與 溪流土石等一體化而流下之 自然現象
陡坡崩塌
※傾斜度30°以上土地崩塌的自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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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特別警戒區域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陡坡崩塌時有致生居民等生命或身體危害之虞的區域,應建立周知危險與警戒避難體制。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陡坡崩塌時有建築物損壞致生居民等生命或身體明顯危害之虞的區域,應實施特定開發行為許可制、
建築物構造規範管制等。
警戒區域應辦理事項
警戒避難體制之整備
為免土砂災害危害民眾生命與身體,應擬定可 盡早傳達災害資訊、實施避難的地區防災計畫
,建立警戒避難體制。
【市町村等】
製作、發送土砂災害 居民正在確認土砂災 危害地圖 害危害地圖的狀況 (茨城縣鉾田市) (鹿兒島縣垂水市)
特別警戒區域還須注意...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制 申請住宅地分戶出售或或興 建災害時需援護者相關設施 建築物,遵守基準者始予以 許可。
【都道府縣】
建築物構造規範管制 有居室之建築物須確認是否 為依建築基準法所定建築物 構造並足以安全承受預期土 砂災害衝撃之建築。
【村市町村】
建築物搬遷等的勸導 有明顯損壞之虞的建物,應 勸告所有人搬遷。
搬遷時可申請住宅金融支援 機構融資等的支援。
【都道府縣】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特別警戒區域
■陡坡崩塌
(土砂災害防止法施行令 第二條)
■地滑
a 地滑區域(地滑區域及地滑潛勢區域)
b 地滑區域下緣到相當於地滑地塊長度的距離(超過250m時為 250m)範圍內區 域
※但地滑時,指地滑地塊滑移帶動產生土石等而作用在建築物之上時,其力之大小指歷時30 分鐘作用在建築物上的力大小,以及地滑區域下緣算起最大60m範圍内的區域。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通稱:紅區)
(土砂災害防止法施行令 第三條)陡坡崩塌帶動土石等移動所作用在建築物的力大小,超過通常建築物所能承受土石移動而不 致明顯危害居民生命或身體崩塌之力的區域。
a 坡度30度以上,高5m以上區域 b 陡坡上緣到水平距離10m以内之區域
c 陡坡下緣到陡坡高度2倍(超過50m時為50m)以内區域
■土石流
土石流潛勢溪流之中,從扇頂部到下游坡度2度以上之區域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通稱:黃區)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陡坡崩塌等發生時居民等生命或身體有遭受危害之虞的區域,應建立危險周知與 警戒避難體制。
1.列入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土砂災害防止法 第七條 一項)
土砂災害潛勢區應建立蒐集與傳達土砂災害相關資訊、發佈預警,以及資訊傳達、避難、救助等警戒避難體制。因此,就土砂災害相關警戒避 難體制而言,扮演
核心要角的市町村防災會議應針對每個警戒區域,在其所策定的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之中,擬定警戒避難體制相關事項。
2.災害時需援護者相關設施之警戒避難體制(土砂災害防止法 第七條 二項)
區域內有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乳幼兒等自力避難有困難而易成土砂災害犠牲者之需援護者所利用設施時,
市町村地區防砂計畫應擬定可幫助災害時需援護者順利警戒避難的土砂災害相關資訊等傳達方法。
3.利用土砂災害危害地圖徹底周知(土砂災害防止法 第七條 三項)
為防範土砂災害造成人員傷害,應將區域內居住或利用之設施可能遭受土砂
災害危險以及緊急避難地點等資訊,正確地傳達給居民。因此,市町村長應發配土砂災害 危害地圖等印刷品,或以其他措施讓居民了解各地區根據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做法,
以及土砂災害潛勢區避難地點等必要之資訊。
4.社區建物買賣相關措施(宅地建物房仲業法 第三十五條(同法施行規則 第十六條四之三))
警戒區域內的社區建物房仲業者有義務在該社區或建物買賣之際,說明該物件位於警戒區域内之事實。
如何有效防範土砂災害?
土砂災害防範人人有責。民眾應檢查住家或職場四周是否安全,平時做好危險場所 點檢、蒐集資訊等防範工作,一旦發生危害即可迅速避離。
居民都應建立土砂災害判斷能力,政府部門則提供專門性的技術與精確資訊,協 助民眾正確而快速的行動。
政府部門「努力提供情報」,民眾「努力掌握情報」
讓土砂災害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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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時需援護者 所利用之設施
都 道 府 縣
市 町 村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陡坡崩塌發生時可能會因建築物損壞致生居民等生命或身體明顯危害之區域,
應實施特定開發行為許可制與建築物構造規範管制。
1.特定開發行為許可制(土砂災害防止法 第九條)
特別警戒區域內針對住宅地分戶出售與社會福祉設施、學校及醫療設施等災害時需援護者設施建築之開發行為,而為了防止土砂災害 而施行的對策工程計畫,應經都道府縣 知事判斷有遵守安全確保所必要之技術基準者,才能給予許可。
2.建築物構造之規範管制(土砂災害防止法 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特別警戒區域為了防範可能致生居民等生命或身體明顯危害的建築物損壞,以及建築物構造足以安全抵抗陡坡崩塌所帶動土石等對建 築物的危害,有居室之建築物應適用建築確認制度。亦即區域内建築物開工興建前,應針對提出建築物構造符合防止或減輕土砂災害基準 的申請書,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核確認之。
3.建築物搬遷等勸導及支援措施(土砂災害防止法 第二十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得針對陡坡崩塌發生時可能致生當地居民生命或身體明顯危害之建築物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發出從特別警戒區域 搬到安全區域等防止或減輕土砂災害措施的勸導。
特別警戒區域内建築物配合防災工程而搬遷到區域外時,應有以下支援措施。
①獨立行政法人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的融資(獨立行政法人住宅金融支援機構法 第十三條)
地滑等相關住宅融資提供接受遷離特別警戒區域勸告者家屋搬遷、興建替代住宅、土地取得等必要資金之融資。
②住宅・建築物安全庫存形成事業補助(社會資本整備總合交付金)
特別警戒區域内不符合構造基準之住宅(既存危險住宅)遷離特別警戒區域或興建替代家屋時,補助拆除危險住宅費用,及興建住 宅取代危宅所需部分費用。
4.社區建物仲介輔助措施(宅地建物交易業法 第三十三條(同法施行令 第二條之五)、第三十五條(同法施行令第三條)、第三十六條(同法施行令第二條之五))
特別警戒區域內社區建物仲介業者除非取得都道府縣知事有關特別開發行為許可,否則不得進行該社區廣告、簽訂買賣契約,並有義 務針對該社區或建築買賣等,進行特定開發許可重要事項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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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調査的實施
〈國土交通省實施緊急調查〉 〈國土交通省實施緊急調查〉 〈都道府縣實施緊急調查〉
土砂災害可能危害 的時期
土砂災害潛勢區
土砂災害緊急資訊的提供 緊急調查的實施
地滑 堰塞湖所導致的土石流及積水
火山噴火所導致的土石流
大規模土砂災害情況急迫時,為了協助市町村適切地指示居民避難,國土交通省針對特別需要高度技術的 土砂災害,及都道府縣應對其他土砂災害實施緊急調查,並提供預測可能有災害之區域或時間等資訊(土 砂災害緊急情報)。
大
規
模
土
砂
災
害
潛
勢
區
緊急調査的實施
■河道阻塞的土砂災害
○河道阻塞進而造成積水的土石流
(土砂災害防止法施行令第8條第一款a、第9條)・預估河道阻塞造成迴水致使積水量增加且所堆積土石等的高度大致超過20m、預估會產生土石流災 害的土地區域,大約存在約10間建築物以上。
○河道阻塞導致積水
(土砂災害防止法施行令第8條第三款、第9條)・預估河道阻塞造成積水致使積水量增加且所堆積土石等的高度大致超過20m、預估會產生土石流災 害的土地區域,存在約10間建築物以上。
■火山噴火造成的土砂災害
○噴火降灰等堆積後降水所造成的土石流
(土砂災害防止法施行令第8條第一款b、第9條)・降灰覆蓋在河川坡度10度以上約占5成以上之流域土地,堆積推估超過1cm,且預估 會產生土砂災害區域存在有居室之建築物10間以上。
・地面裂開或建築物外壁產生裂縫其裂縫持續擴大、預估會產生土砂災害區域之有居室建築物10間以上
。
都道府縣知事之因應
■地滑
(土砂災害防止法施行令第8條第二款)國土交通大臣之因應
預期有重大且急迫土砂災害危險狀況之緊急調查
土砂災害防止法的進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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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6月29日 「廣島災害」(土砂災害發生件數325件、死者24名)
7月08日 成立建設省防災國土管理推進本部。
決定設置「綜合性土砂災害對策相關計劃小組」
◆2000年
2月04日 河川審議會答覆「綜合性土砂災害對策之法律制度現況」
3月14日 內閣會議決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案」(向第147屆國會提出)
4月18日 參議院一致可決 4月27日 眾議院一致可決
5月08日 公布「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2000年 法律第57號)
◆2001年
3月28日 公布「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令」(2001年 政令第84號)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局部修正政令」(2001年 政令第85號)
3月30日 制定「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細則」
(2001年 國土交通省令第71號)
4月01日 「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
7月09日 制定「土砂災害防止對策基本指針」(2001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策1119號)
◆2003年
3月31日 廣島縣全國首度實施指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13區域)
◆2005年
5月02日 「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局部修正法律」公布
(2005年 法律第37號)
6月01日 「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細則局部修訂省令」公布
(2005年 國土交通省令第62號)
7月01日 「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局部修正法律」施行
◆2016年
9月25日 土砂災害防止對策基本指針之變更
土砂災害防止法的進展(2/2)
◆2010年
11月25日 公布「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局部修正」
(2010年 法律第52號)
◆2011年
1月28日 公布「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令局部修訂」
(2011年 政令第9號)
4月28日 土砂災害防對対策基本指針之變更
5月01日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局部修正」之施行
同 國土交通省針對活躍噴火產生降灰的宮崎縣霧島山(新燃岳)與鹿兒島縣櫻島,實施 全國首度的火山噴火所導致土石流相關緊急調查
9月06日 國土交通省針對奈良縣與和歌山縣2011年颱風第12號豪雨發生河道阻塞地點,實施 全國首度河道阻塞迴水所導致土石流相關的緊急調查
◆2012年
3月08日 新潟縣縣政府於新潟縣上越市板倉區國川地區實施全國首度的地滑相關緊急調查
◆2013年
3月31日 全國指定數目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309,539個區域,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169,890區域
土砂災害防止法概要
相關參考資料
(2011年4月21日)
立法的災害與社會背景 災害對策相關法令制度 國土荒廢與接連發生的水患 1896年 河川法
(1894年大水災等) 1897年 砂防法 1947年 卡斯林颱風 1949年 水防法 1953年 西日本豪雨與颱風13號 1956年 海岸法
1957年 西九州地方豪雨導致地滑災害 1958年 地滑等防止法
1967年 西日本豪雨導致山崖崩塌災害 1969年 陡坡地法
1999年 廣島豪雨災害 2000年 土砂災害防止法
(明示土砂災害潛勢區地點範圍,規定政府有關部 門須擬 定警戒避難體制整備與建築物構造規範管 制等的軟體對策)
1993,2003年 福岡水患 2000年 東海地區豪雨
2003年 特定都市河川淹水災害對策法
2004年 7月新潟・福島・福井豪雨災害 2005年 水防法、土砂災害防止法局部修正
(以土砂災害危害地圖進行徹底的周知)
2004年 新潟縣中越地震 2010年 土砂災害防止法局部修訂
2008年 岩手・宮城内陸地震 (規定發生大規模土砂災害緊急情況時,都道府縣
水災・土砂災害對策相關法律制度的變遷
實施斜坡崩 塌對策後
實施斜坡崩
塌對策前 確保建築物具備足以防範 土砂崩塌的安全構造 危險地點增加
3 1999年6月29日廣島縣發生集中豪雨,導致325件
土砂災害產生,房屋全倒65棟,死亡人數24人
土石流的發生 災區狀況
公佈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的土砂災 害潛勢區土地
規定市町村須擬定地區防災計劃,建立情 報傳達機制,擬定須執行之避難相關事項
■ 土砂災害所帶來的課題
・居民不了解土砂災害危險而持續住在危 險地點,因而罹災。
・土砂災害潛勢開發新住宅用地案例,全 國性的逐年增加。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土砂災害防止法制定背景與制度
背 景 依土砂災害防止法制定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掌握土砂災害實況,依土砂災害防止法之制定,推動以下軟體對策
●民眾土砂災害潛勢區的地點與範圍之周知
●警戒避難體制之整備
●土砂災害潛勢區興建新住宅之抑制
●土砂災害潛勢區住宅搬遷之協助
周知民眾土砂災害潛勢區的地點與範圍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土
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建立警戒避難體制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土砂災害相關情報
(土砂災害警戒情報等)
災區甚至在土砂災害潛勢區的斜坡也不斷開發住 宅區
在危險地點興建住宅
特定開發行為之管制 建築物構造的規範管制
● 砂防法
● 地滑法
● 陡坡地法
限
硬體對策
設施整備
「設施整備」
砂防工程、地滑防止工程、陡坡 崩 塌防止工程
・國土保全
・人命・財産保護
「警戒避難」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製作土砂災害危害地圖
・建立・強化警戒避難體制 製作土砂災害警戒資訊・建立 傳達資訊系統整備 等
「行為限制
開發限制・構造規範管制」
砂防指定地、地滑防止區域
・挖土、填土等一定行為的限制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建築物構造的規範管制
・特定開發行為的限制
●
土 砂 災 害 防 止 法
警戒避難 適宜的開發
軟體對策
●砂防法
●
地滑法 陡坡地法
土砂災害防止對策位置
6
對陡坡崩塌等潛勢區土地相關地形、地 質
、降水等狀況,及土砂災害潛勢區土地之 利用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調查。
基礎調查(第4條)
實施内容
■調查實施地點
認定可能發生陡坡崩塌等 狀況而有危害 居民等的生命或身體之虞的
地點
■調查概要
‧找出土砂災害潛勢區地點
‧進行地形、地質、降水、植生等狀況相關調查
‧進行土砂災害防止設施等設置狀況相關調查
‧進行過去土砂災害相關調查
‧掌握土砂災害潛勢區域土地的地點與範圍
實施狀況
有關地形狀況的調查 有關植生狀況的調查
有關設施狀況的 調查
掌握土砂災害潛勢區土地 地點與範圍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公告圖書舉例
指定内容
■指定區域訂定之事項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土 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①區域範圍
②土砂災害成因之自然現象種類
③區域的場所(地號等)
※④建築物規範中有關承受必要撞擊之相關事項
※只限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公佈的方法
‧以公告進行公佈
‧ 在該市町村辦公室張貼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圖
,供民眾閱覽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指定(第7條、第9條)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認定可能發生陡坡崩塌等狀況而有危害居民等生命 或身體之虞的區域
■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之中,發生陡坡崩塌時會有 導 致建築物損壞、居民生命或身體遭受明顯危害之 虞的指定區域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的區域圖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警戒避難體制之整備(第8條)
警戒避難體制之整備內容
■警戒避難體制之整備
土砂災害相關資訊(土砂災害警戒資訊等)傳達體制 之整備
警戒避難體制整備之事例
■土砂災害警戒資訊之傳達
‧接收到土砂災害資訊,應盡速根據市 的地區防災計畫,將土砂災害警戒資訊 的必要事項傳達給有關單位、居民以及 其 他相關團體等。
‧又,為了方便民眾自主避難時進行判 斷等,應將相關資訊刊登報紙等地,周 知地區居民。
記載土砂災害相關警戒避難體制、
資訊傳達體制、避難勸告等發令基 準等。
■災害時需援護者相關設施之資訊傳達體制之 整 備 充分考量土砂災害時的安全性,並能有效協助災害時需
援護者順利避難的土砂災害相關資訊、預報與警報傳達 方法之整備
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
■提高居民對於土砂災害的關心與理解、危機意識,
應實施以下事項
‧製作土砂災害危害地圖(在顯示警戒區域等的圖面上 註記避難地等),然後用印刷品或網路等方式提供給 居民
‧防災教育與防災訓練之實施 土砂災害危害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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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中資訊傳達、警戒避難 體制 相關事項之訂定。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內發生災害時,需援護者相關設 施有需要者,應訂定資訊傳達體制。
‧土砂災害地圖之製作與周知民眾。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內預定興建的建築物,屬他人 居住的住宅(住宅分戶出售等),或屬於災害時需援 護者相關設施,須事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許 可。
限制特定開發行為(第10條)
特定開發行為限制之概要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內的特定開發行為,限依下列 基準實施者才能取得許可
‧對策工程或開發行為無增加土砂災害發生可能
‧設置防砂壩或坡面保護設施等對策工程,不致使陡坡崩塌
土砂災害防止法的陡坡指定基準(摘要)
‧陡坡超過30度且高度超過5m以上的區域
斜坡進行挖土、填土後降低陡坡高度並實施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事例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內興建有居室之建築物時,
應依建築基準法第20條所發佈之政令,確認建 築物 構造乃是能承受土石等衝擊之安全構造。
建築物構造規範(第24條)
建築物構造規範概要
■建築物構造承受力相關基準
建築物外牆乃至於門、圍牆之構造
‧必須是能承受土砂等衝擊的構造
‧必須高於移動或堆積的土石等
建築確認後的事例
建築物位於土砂災害 特別警戒區域內, 採取 壁式鋼筋水泥構造、 無 窗之構造。
建築位於土砂災害特 別警戒區域內,設 置 擋土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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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與都道府縣應確保民眾順利搬遷建築物所 需資金,提供必要之融通與斡旋協助。
搬遷相關支援制度之概要
■搬遷的對象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內若存在被認定為將造成居民 生命或身體明 顯危害之既有不適宜建築物,應建議其搬遷■促進搬遷之制度
① 由住宅.建築物安全庫存形成事業進行補助 民眾拆除危險住宅所需 費用以及搬到新住宅(購入)時所需資金若 是向金融機構貸款,補 助該貸款利息部分
② 獨立行政法人住宅金融支援機構之融資 民眾遵從搬遷勸告而進行房 屋搬遷、興建替代住宅、取得土地等時,協助融資所需資金(地滑 等相關住宅融資)
③ 鼓勵民眾搬離土砂災害潛勢區之稅制 民眾在區域外取得新住宅或新 住宅用地時,得扣除5分之1不動產取 得稅(2010年3月31日制度中 止)
④ 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融資 (1)給予開發所需防災對策用地取得費以 及開發工程費用之融資。 (2)給予建築物(學校及醫療設施)搬遷時 的用地取得費及工程費融資(2008年9月30日制度中止)
搬遷事例
搬遷前
搬遷後
搬遷等的支援(第25條)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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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要件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內既有不適合居住住宅之搬遷
■事業主體
‧地方公共團體
■補助內容
‧拆除等費用 :拆除危險住宅所需費用
‧建築物補助金:向金融機關貸款興建或購買取代危 險住宅之住宅時,補助該貸款利息
■補助對象最高額度(2010年11月26日時點)
(單位:千日元/戶)
最多補助 7,860千日元 費用
■對象要件
‧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接受搬遷勸告而實施住宅搬遷者
■事業主體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
■融資內容
‧搬遷或興建房屋之資金,或購買房屋之資金
■融資利息(2011年7月1日時點)
‧個人融資利息2.94%,事業者融資利息2.66%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的融資
由住宅‧建築物安全庫存形成事業(接近崖地等危險住宅搬遷事業)之補助
搬遷相關支援制度之概要
拆除等費用
780建 築 物 贊 助 金
( 貸 款 利 息 )
一般區域 建物 3,100
土地 960 計 4,060 特殊土壤地帶、地震防災對策 建物 4,440 強化區域、住宅安全受威脅戶 土地 2,060 數低於10戶的陡坡崩塌危險區
域
打造地基 580
,以及洪水可能造成危險區域 計 7,080
中央政府得在預算範圍內補助都道府縣依政 令執行基礎調查所需部分費用。
費用補助(第32條)
基礎調查費用補助概要
■施行令第8條 中央政府依本法第26條規定給予都 道府縣的補助金 額,最多為是基礎調查所需費用 金額的3分之1。
基礎調查的現況
基礎調查之預算措施
實施主體:都道府縣 國庫補助:基礎調查所需費 用之1/3
地 方 債 :都道府縣負擔部分不可列入地方的歲出 交付稅措施之算定:不可列入
基礎調查費用變動表
(百萬日元)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當年的事業費
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緊急時的指示(第28條) 緊急時的指示概要
緊急時得指示之內容(施行令第9條)
■國土交通大臣得在緊急時刻指示都道府縣知事之 事項
①指定警戒區域.特別警戒區域、實施指定時聽取 市町村長意見、公佈指定內容,並將相關書圖送交 市町村
②特別警戒區域內有居室建築物之搬遷等的勸告
「認定土砂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狀況」
的定義
■符合以下情況
①土砂災害發生造成地形條件變化,或雖未發生土 砂災害,但上游部分流域地形條件已改變,此時 若土石等到達範圍擴大,土砂災害潛勢區範圍也 可能擴大
②地形條件改變,雖在指定警戒區域土石等到達的範 圍不變,但因土砂移動,作用在該當區域等的力大 小及力作用的範圍跟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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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砂災害防止法相關土砂災害防止對策
國土交通大臣得在土砂災害發生或認定有發生
之虞時,在確認有防止或減輕土砂災害緊急必
要情況下,依本法規定對都道府縣知事職權之
中政令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指示。
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之中 訂定 避難勸告發令基準的設定狀況
⑤ 發佈土砂災害警戒資訊後,立 刻 發出避難勸告。
④ 發佈土砂災害警戒資訊後,或 認 定已出現前兆現象、災害已發 生 等狀況時,應綜合判斷發出 避 難勸告。
③ 雖有記載具體基準,但未記載 土 砂災害警戒資訊時。
② 確認「土砂災害發生危險性已 提
高」等時,應立刻發出避難勸告。
① 無避難勸告相關的記載
。
■記載狀況
(2015年3月底時點)
➁ 142
➀
(2%) 20
⑤ 187
➂ 53 (4%)
(10%) (14%)
➃ 968 (70%)
訂定土砂災害避難基 準時有活用土砂災害 警戒資訊的市町村為
避難勸告發令基準之設定狀況(第八條警戒避難體制之整備等)
●
指定為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的市町村區域防災計畫之中,84%市町村(⑤及④)在訂定土砂災害避難基準時
,有活用土砂災害警戒資訊
編譯:水土保持局技術研究發展小組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am, SWCB, COA Decembe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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