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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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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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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雇主持續僱用高齡者,落實在職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章繼續 僱用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 如下:

(一) 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事宜。

(二) 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事宜。

(三) 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四) 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五)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其 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審查、核定、撤銷、廢止、計酬方式變更及通知 雇主審查結果等相關事宜。

(二) 辦理查核、申訴受理、資料彙總、登錄及執行控管等相關事 宜。

(三) 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廣說明會、區域性行銷宣導等相關事宜。

(五)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 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 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 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 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二) 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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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所定繼續僱用之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計算期間:本計畫受理期間下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二) 計算方式:雇主繼續僱用於前款計算期間內,預估成就勞動 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除以該期間 內預估成就該規定之全部人數。

(三) 前款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五、 各分署於每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雇 主申請本計畫。

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計算期間及前項受理期間,本署認有特殊 情形者,得另行公告。

六、 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原有薪資,指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於雇 主申請本計畫前,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之平均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有計薪方式變更情形,依下列標準核算 原有薪資;其核算後之數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計算原 有薪資:

(一) 計薪方式由按月計酬變更為按時計酬或其他計酬方式者,以 雇主申請本計畫前三個月,該勞工之每月平均薪資除以二百 四十小時計算每小時原有薪資。

(二) 計薪方式由按時計酬或前款以外其他計酬方式變更為按月 計酬者,以雇主申請本計畫前三個月,該勞工平均每月所得 薪資計算每月原有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辦理前項計薪方式變更,每位高齡者以 一次為限,逾一次者不予受理。

七、 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三人以上,且 所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不計入人數計算。

八、 雇主自申請本計畫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不得 強制繼續僱用勞工退休、終止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或轉換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違反者,該勞工不計入繼續僱用比 率之人數計算,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發雇主該勞工之繼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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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補助。

九、 雇主申請本計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一)。

(二)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 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四)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五) 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十、 雇主應於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 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一) 僱用證明文件。

(二) 薪資證明文件。

(三) 原核准函影本。

(四) 領據(附件二)。

(五) 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三)。

(六)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十一、 雇主申請本計畫或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 者,應於各分署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二、 本計畫補助金額及期間,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繼續僱用補助。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補助期間之認定,自繼續僱用之高齡者 年滿六十五歲之翌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僱用日數未 達三十日者不予列計。

十三、 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非營利扣繳編號之雇主,應將同一編 號之僱用人數合併計算,一次提出申請。

十四、 同一高齡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並均以本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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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約定給付薪資者,各雇主均得依規 定申請本計畫並請領繼續僱用補助。但各雇主申請本計畫及請 領繼續僱用同一高齡者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前項情形,各分署應按各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 核發。

十五、 本署、各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 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優先查核:

(一) 所申請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同時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

(二) 近三年獲繼續僱用補助人數累計達三十人。

(三) 近三年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

其查核結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

十六、 雇主自受僱高齡者繼續僱用補助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 期滿之日止,有解僱、自願離職、申請退休等終止勞動契約情 事,自該勞工勞動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不予核發繼續僱用補 助。

十七、 雇主於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應為已領取勞工 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繼續僱用高齡者,投 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十八、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署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 返還:

(一) 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 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 未實質僱用高齡者。

(四)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各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 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 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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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各分署得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停止補助二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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