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4 月 24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135976200 號函訂定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4 月 25 日北府教中字第 1011652567 號函訂定 基隆市政府 101 年 4 月 25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10155851 號函訂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11 月 16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1438254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11 月 12 日北教中字第 1012904497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1 年 11 月 13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10185364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8 月 27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2384317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8 月 29 日北教中字第 1022565871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2 年 8 月 30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20174732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3419543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6 日北教中字第 1032235712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0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30245851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7 月 20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4371703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21 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1041300724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6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40229175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7 月 27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5373182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 105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105138544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5 年 7 月 26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50231714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7 月 25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6372394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7 月 28 日新北教中字第 106148464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6 年 7 月 27 日基府教學參字第 1060232751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7 月 31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76024936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7 月 27 日新北教中字第 1071453661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7 年 7 月 31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70232685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7 月 30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83070658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7 月 31 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 108138739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8 年 7 月 25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80253564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7 月 24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93070393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7 月 31 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1091451631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9 年 7 月 31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90235193B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總統 105 年 6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0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第 1080010359B 號令修正發 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07933B 號令修正發布 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 105 年 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1890B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貳、目的
一 、 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規劃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二 、 各主管機關審核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參、辦理學校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部。
肆 、 招生對象
一、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 或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及海外 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中部設籍於本區之畢業學生。
二、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未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區免試入學,
經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符合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者,
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 選 擇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群 別 或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者。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 級中等學校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情形。
伍、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 生辦法」成立以下組織:
一、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組織成員
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國民中學校長、家長團體、教師組織、
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由本區三市教育 局(處)長擔任共同召集人。
( 二 ) 組織任務
1.訂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2.規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入學相 關事宜。
二、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參與本區免試入學招生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暨教務主
任,國民中學校長、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國民中學家長團體及 主管機關行政人員等代表聯合組成。
(二)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包括研議參加本方案各高級中 等學校共同注意事項、免試入學工作進度及日程、彙整各校免 試入學有關資料、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檢討等。
三、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陸、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全區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
二、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均應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最低比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辦理。
三、本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辦理。基於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渠等學校直升名額,得適度含括毗 鄰及鄰近國民中學直升名額,其名額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有 關本區直升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照第捌點規定辦理;未招滿名 額移列、查核方式等事項,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 定應遵行事項」第 5 點規定辦理。
四、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 權益,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 因素,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比率及實施辦法由各招生學校 主管機關另訂之。
柒 、 作業流程 一、辦理階段
(一)本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由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採 全 區 聯 合 方 式 辦 理。
(二)免試入學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各自辦理 續招。
二、報名志願
(一)志願由報名學生自行選填,至多選填 30 個。志願選填以校為單 位,且不限定公、私立別及學校類型。
(二)如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兩個以上之類科(含普通科、專業群科或 綜合高中學程),學生連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不限定類科 別數均計為同一志願(積分相同);「同校不同類科」於不同志 願序選填,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
捌、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錄取方式:報名學生選填志願,每生依志願序以錄取 1 個校(科)為限。
如各高級中等學校校(科)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若報 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詳附表) 進行比序。
二、超額比序項目:
(一)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
國中教育會考。
(二)多元學習表現之均衡學習除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 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外,其他在 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採計。
三、比序順次:
(一)第一順次:由志願序積分、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 習)積分與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 加總為總積分,並依總積分進行比序。
(二)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 習、服務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三)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 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進行比序。
(四)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五)如經第四順次比序後仍同分時,採用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等級 加標示進行比序,依序為國文科等級加標示、數學科等級加標 示、英語科等級加標示、社會科等級加標示、自然科等級加標示、
寫作測驗。
(六)如經前項比序仍同分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增額 人數以不超過該校(科)之招生名額 5%為原則;如增額人數逾該 校(科)之招生名額 5%,增額部分依學生實際選填之志願順序於
招生名額 5%以內依序錄取。
(七)如經上述適當之處理後仍有超額情形,以增加名額錄取。
四、有關比序項目與積分,由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逐年 審視修訂之。
玖、其他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 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及 基 北 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服 務 學 習 」採 計 規 定 ,由設 籍學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
二、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 待辦法之特殊身分生,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三、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紀錄,採計項目 及積分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四、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 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加以認定。
五、「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及「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入學辦法,由本區另訂之。
六、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 110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 之。
附表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類 別
項 目
採計
上限 積分換算 說明
志願序 36 分
36 分 第 1 至第 5 志願 1. 國中學校應給予學生適性輔導,學生 參考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之 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2. 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有 兩 個 以 上 類 科
(含普通科、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 程) , 連 續 選 填 該 校 之 類 科 志 願 , 不 限 定 類科別數均計為同一志 願,積分相同;同校不同類科,於不 同志願序選填,則依該志願序積分 採計。
35 分 第 6 至第 10 志願 34 分 第 11 至第 15 志願 33 分 第 16 至第 20 志願 32 分 第 21 至第 30 志願
多元 學 習表 現
均 衡 學 習
21 分
7 分 符合 1 個領域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前五學期 平均成績及格者。
0 分 未符合
服 務 學 習
15 分
5 分 每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1. 由國中學校認證。
2. 採計期間為 107 學年度(七年級)
上學期至 109 學年度(九年級)上 學期,採計原則依「基北區免試入 學服務學習時數 認證及轉換採計原 則」辦理。
3. 非 應 屆 畢 (結 )業 生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採 計,除 上開 採計期 間外 , 亦得選擇 國中在學期間前 5 學期選 3 學期進 行採計。
0 分 每學期服務未滿 6 小時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五
科 35 分 7 分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五科,
各科按等級加標示轉換積分 1-7 分。
A++ A+ A B++ B+ B C
寫 作 測 驗
1 分 1 分
0.8 分
0.6 分
0.4 分
0.2 分
0.1
分 寫作測驗 1-6 級分轉換積分 0.1-1
6 分。
級 5 級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總積分 10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