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檔號: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檔號:"

Copied!
1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號: EDB (SA)/ADM/150/5/28/2

教育局通告第 16/2018 號

延長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教職員產假 [註:本通告應交——

(a) 各 資 助 學 校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直資)學校校監/校長 —— 備辦;以及

(b) 上述(a)項以外的學校校監/校長及各組主管—— 備考]

摘要

本通告公布由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 合資格的女性教職員產假由 10 個星期延長至 14 個星期。本通吿應連同《資助則 例》、《學校行政手冊》的相關條文及教育局通吿第 1/2006 號「資助學校批假事 宜」一併閱讀。

背景

2.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第57章), 女 性 僱 員 如 在 所 訂 定 的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1

受 僱 滿 40個 星 期 並 符 合 法 例 的 其 他 規 定

2

,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產 假

3

。 在 核 准 教 職 員 編 制 內 並 以 薪 金 津 貼 支 薪 的 資 助 學 校 教 學 人 員 / 專 責 人 員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非 教 學 人 員 , 如 她 們 在 緊 接 放 取 產 假 前 已 在 資 助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40個星 期,可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在放取產假期間支取全薪。

3. 《 2020 年僱傭(修訂)條例》於 2020 年 12 月 11 日生效。有關條例把

《僱傭條例》(第 57 章)下的產假延長四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連續放取共 14 個星期產假。《行政長官 2018 年施政報告》建議將法定產假由現時 10 個星期增

1 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 時,便屬「連續性合約」。

2 其他規定包括(i)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分娩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ii)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3 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僱主須支付的產假薪酬,須以女性僱員在以下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 日平均款額的五分之四計算 —

(a) 在緊接其產假開始日期之前的12 個月期間;或

(b) 如該僱員在緊接其產假開始日期之前受僱於有關僱主一段短於 12 個月的期間,則該段較短的期 間,

但假若該女性僱員在某日即使不放產假亦不會工作,而僱主通常無需就該日支付工資,則無需就該日 支付產假薪酬。

(2)

至 14 個星期。儘管政府需時修訂有關法例,教育局為推廣良好僱主精神,決定 在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推行延長產假至 14 個星期的新措施。

延長產假安排

4. 教育局一直致力鼓勵學校推動家庭友善措施和履行良好僱主的責任。 如

(一) 資助學校、核准編制內的教職員或以教育局其他津貼(即現金津貼)支 薪的合約教職員;

(二) 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的教職員

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連續服務達 40 個星期,而提供的證明文件上註明的實際分 娩日期

4

或預產日期

5

為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學校須給予有關教職員 14 個星 期的有薪產假。 而 2020 年 12 月 11 日或之後,學校亦須根據《僱傭條例》給予 其他合資格的教職員 14 個星期的有薪產假。

5. 資助學校核准編制內的教職員的 14個星期產假將可獲全薪。就資助學校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支 薪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 學 校 一 向 須 根 據 法 例 或 與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提 供 10個星期的有薪產假薪金。由2019年1月1日起,學校須繼續根 據 本 局 所 發 放 的 現 金 津 貼 的 使 用 範 圍 , 以 現 金 津 貼 支 付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額 外 四 個星期(即 28日)有薪產假的薪金。

6. 推 行 延 長 產 假 是 以 現 行 學 校 處 理 假 期 的 基 本 原 則

6

為 依 歸 , 不 會 因 此 而 改 變 一 貫 的 規 定 和 條 件 。 故 此 , 除 了 假 期 的 時 期 獲 得 延 長 外 , 其 他 與 學 校 教 職 員 放 取 產 假 相 關 的 現 行 安 排 ( 如 服 務 年 資 要 求 、 開 始 放 取 產 假 的 時 間 、 給 予 通 知 的規定、證明文件等)將繼續適用。

《資助則例》及《學校行政手冊》的相關修訂

7. 因 應 合 資 格 教 職 員 產 假 由 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小學資助則例》、

《 中 學 資 助 則 例 》、《 特 殊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匯 編 》 有 關 產 假 的 附 錄 及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 第 七 章 內 有 關 資 助 學 校 員 工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的 內 容 會 已 在2019年1月初作出相應修訂。簡單來說,相關內容會把10個星期修訂為14個 星期,其他內容則大致不變。

4 在有關人員提供的證明文件上註明的實際分娩日期。

5 在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生或私家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書上註明的預產日期。

6 就資助學校教職員批假事宜,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 1/2006 號及其附錄「教職員批假指引」。

(3)

代職人員

8. 在 學 校 教 職 員 放 取 產 假 期 間 , 學 校 或 需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以 維 持 學 校 的 有 效 運 作 。 在 延 長 產 假 至 14個星期的新措施下,資助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發還聘請 代職人員的相關開支,有關規定及詳情如下:

替代以「薪金津貼」聘請的教職員

9. 資 助 學 校 可 根 據 現 時 的 規 則 及 規 定

7

, 按 現 行 安 排 填 寫 相 關 表 格 ,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發 還 支 付 聘 請 這 些 代 職 人 員 的 開 支 或 提 交 聘 任 表 格 聘 請 月 薪 臨 時 教 師 / 非教學人員(按適當情況而定)。

替代以教育局現金津貼聘請的合約教職員

10. 一如聘請任何合約教職員,現時資助學校須運用現有的現金津貼支付替代 放 取 10個星期產假合約教職員職務 的代職人員薪金。從2019年1月1日起,如資 助 學 校 需 聘 請 人 員 替 代 放 取 14個星期產假合約教職員的職務,教育局會發還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法 定 產 假 後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法 定 有 薪 產 假 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即最多 28日),金額的上限以原任合約教職員於上述休假期間的薪酬釐定。

校 方 須 根 據 既 定 的 撥 款 政 策 , 先 以 有 關 津 貼 或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支 付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14個星期的開支。學校在已連續聘任 代 職 人 員 14個星期的情況下

8

, 填 寫 附 件 一 的申請表格,以實 報 實 銷 形式向教育 局申領「額外代職人員津貼」,以發還上述額外四個星期的代職人員薪金開支。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所 列 的 計 算 方 式 及 附 件 二 的 示 例 。 附 件 一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附 件 二的示例亦已上載於教育局 「教職員批假指引」的網頁(主頁 > 學校行政及管 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學校教職員 > 教職員批假指引),並會不時作出更新,請學 校使用網頁上的最新版本。然而,如原任合約教職員未符合《僱傭條例》 (第57 章 )的規定放取有薪產假,即使學校有聘任代職人員替代其職務,亦不可向教育 局申領「額外代職人員津貼」。 本局會在相關《僱傭條例》修訂後檢視「額外代 職人員津貼」的安排。

7 就聘請代職人員事宜,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可參閱《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第 13.11 條及《資助學校資 助則例匯編》第 7B 節。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可參閱《小學資助則例》第 31、32 及 34 條、《中 學資助則例》第 32 及 33 條,以及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 35 至 40 條。

8 若聘任代職人員的時段少於 14 個星期,學校向教育局提交申請時須提供合理原因。例如:(i) 有關合約 教職員之產假有部分時段與主要學校假期(即聖誕節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重 疊,而學校認為無需在該段產假期間聘請代職人員;(ii) 學校在某時段未能聘請合適的代職人員;(iii) 學校未有足夠時間招聘代職人員;(iv) 學校需要在該段產假期間聘請多於一名代職人員,而他們的任 職期未能完全連接等。在上述情況下,如學校具備充足理據,教育局會酌情考慮有關申請。

(4)

按位津貼學校

11.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須 按 《 僱 傭 條 例 》 及 本 通 告 內 有 關 放 取 延 長 產 假 的 安 排 , 適 切 地 為 合 資 格 員 工 提 供 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學 校 可按既 定 的安排 及 以上聘 請 代 職 人 員 的 原 則 , 把 相 關 開 支 記 錄 在 相 關 的 帳 目 中 , 本 局 會 根 據 有 關 開 支 計 算學校的學費津貼。

直接資助計劃學校

12. 直資學校須參考 《 僱 傭 條 例 》 及 本 通 告 內 有 關 放 取 延 長 產 假 的 安 排 , 訂 定 校 本 政 策 , 適 切 地 為 合 資 格 員 工 提 供 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本局會把在資助 學 校 推 行 延 長 產 假 而 衍 生 的 額 外 開 支 ( 包 括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的 開 支 ) 納 入直資單位津貼額內。

有關勞工處的「發還產假薪酬計劃」

9

13. 由於政府已於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推行延長產假至14個 星 期 的 措 施 , 這 些 學 校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發 還 及 / 或 使 用 合 適 的 教 育 局 津 貼 支 付 相關代職人員的薪金開支。為避免雙重利益,「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原則上不適 用 於 上 述 學 校 。 然 而 , 如 學 校 就 個 別 員 工 放 取 14個星期產假不符合資格獲得教 育局提供的代職人員津貼(例如學校以自資經費聘請的教職員),學校可按其情 況 向 「 發 還 產 假 薪 酬 計 劃 」 遞 交 發 還 款 項 申 請 , 勞 工 處 / 代 辦 機 構 會 進 行 所 需 核 實 , 以 確 定 有 關 僱 員 的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不 曾 / 將 不 會 獲 其 他 政 府 撥 款 支 付

/補貼。

查詢

1314. 學校應讓所有員工知悉本通告所列有關延長產假的安排。有關法定產假 及 「 發 還 產 假 薪 酬 計 劃 」 的 疑 問 , 學 校 可 直 接 聯 絡 勞 工 處 。 就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查 詢,請與所屬地區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聯絡。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蘇婉儀 代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9 自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僱傭條例》下女性僱員的法定產假由 10 個星期延長至 14 個星期。僱主 可透過「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就其根據《僱傭條例》須支付並已支付第11 至第 14 個星期的產假薪 酬,向勞工處遞交發還產假薪酬申請,以每名僱員80,000 元為上限。

(5)

正 本 送 - 學 校 所 屬 地 區 的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 經 辦 人 :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 】

附件一

副 本 - 學 校 存 檔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  」 號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資 助 學 校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申 領 表 格

( 此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學校聯絡人及其電話號碼 (以便教育局處理本表格時作查詢之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 校 欲 申 領 上 述 津 貼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延 長 有 薪 產 假 至1 4 個 星 期1, 而 聘 任 合 資 格 代 職 人 員 所 支 付 的 額 外 薪 金2, 詳 情 如 下 : 甲 部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及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請 使 用 下 列 表 格I 及 I I 分 別 填 寫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I . 以 月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a)欄]期間所有以月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b)

代職人員 姓名5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a)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6

(c)

月薪7

代職曆日 日數8

薪金9

(d)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10

(e)

(f) = (d) + (e)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a)

日/月/年

日/月/年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3

( 月) ( 月)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4

1.

2.

3.

4.

總日數 日 總額 元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月份: 年份:

(2022 年 8月修訂)

(6)

I I . 以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g)欄]期間所有以日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h)

代職人員 姓名5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g)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6

(i)

日薪率7a

實際工作 日數8a

薪金9a

(j)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10

(k)

(l) = (j) + (k)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g)

日/月/年

日/月/年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3a

(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元]

(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元]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4

1.

2.

3.

4.

總日數 日 總額 元

1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未 符 合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的 規 定 放 取 有 薪 產 假 , 即 使 學 校 有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其 職 務 , 亦 不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2 . 額 外 薪 金 指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以 替 代 休 假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法 定1 0 個 星 期 產 假 後 的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產假期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2 8 日 )。

3 . 發 還 金 額 的 上 限 以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於 正 常 工 作 日 的 薪 酬 釐 定 ( 即 並 非 其 產 假 薪 酬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月 薪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並 不 相 同 , 則 須 分 別 列 出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資 料 。

3 a . 發 還 金 額 的 上 限 以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於 正 常 工 作 日 的 薪 酬 釐 定 ( 即 並 非 其 產 假 薪 酬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月 薪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並 不 相 同 , 則 須 分 別 列 出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資 料 。 此 外 , 學 校 亦 須 填 寫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於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期 間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以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計 算 ) 。

4 .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薪 金 來 源 必 須 為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現 金 津 貼 。

5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放 取 額 外 四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學 校 曾 聘 任 一 名 或 以 上 的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須 分 別 列 出 各 代 職 人 員 的 姓 名 及 聘 用 詳 情 。

6 .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不 可 超 逾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於 放 取 額 外 四 星 期 ( 即 2 8 日 )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屬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支 薪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即 表 格 ( b ) 欄 或 ( h ) 欄 內 填 報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

(2022 年 8 月修訂)

(7)

7 . 代 職 人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不 得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 即 表 格 ( b ) 欄 內 填 報 的 「 月 薪 」 金 額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金 額 並 不 相 同 , 相 關 代 職 人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亦 不 可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相 應 薪 酬 。 如 代 職 人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月 薪 , 並 於 表 格( c ) 欄 填 寫 其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7 a . 代 職 人 員 的 日 薪 率 不 得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即 表 格 ( h ) 欄 內 填 報 的 「 經 換 算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金 額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及 經 換 算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並 不 相 同 , 代 職 人 員 的 日 薪 率 亦 不 可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相 應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如 代 職 人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日 薪 , 並 於 表 格( i ) 欄 填 寫 其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8 .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指 由 起 始 日 至 完 結 日 期 間 的 曆 日 數 目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此 欄 的 代 職 曆 日 總 日 數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如 該 代 職 人 員 在 受 僱 期 間 曾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須 扣 除 無 薪 假 期 的 日 數 , 學 校 亦 須 於 乙 部( i )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

8 a .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不 應 包 括 公 眾 假 期 、 由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的 假 期 或 教 職 員 無 需 執 行 職 務 的 任 何 日 期 。 實 際 工 作 總 日 數 亦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9 . 薪 金 應 根 據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 以 代 職 人 員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代 職 人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x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 。 9 a . 薪 金 應 根 據 代 職 人 員 的 日 薪 率 x 代 職 人 員 的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計 算 。

1 0 .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有 關 入 息 的 5 % 供 款 , 並 受 限 於 按 2 8 日 比 例 計 算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供 款 ( 1 , 3 8 1 元 = 現 時 最 高 供 款 每 月 1 , 5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x 2 8 日 ) 。 如 學 校 無 需 向 該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請 在 此 欄 填 寫 “ 0 ” 。

乙 部 申 領 金 額 及 補 充 資 料

( i )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 已 連 續 1 4 個 星 期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 曾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但 代 職 時 段 少 於 1 4 個 星 期 , 原 因 是 ( 可 選 多 於 一 項 ):

 教 職 員 放 取 之 有 薪 產 假 有 部 分 時 段 與 主 要 學 校 假 期 (#聖 誕 節 假 期 /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 復 活 節 假 期 / 暑 假) 重 疊 , 故 此 , 學 校 無 需 在 該 段 產 假 期 間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在 某 時 段 未 能 聘 請 合 適 的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未 有 足 夠 時 間 招 聘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需 要 在 該 段 產 假 期 間 聘 請 多 於 一 名 代 職 人 員 , 而 他 們 的 任 職 期 未 能 完 全 連 接

 月 薪 代 職 人 員 曾 於 受 僱 期 間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詳 情 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 他 原 因 : ( 請 註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i i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現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共__________________元 [ 原 則 上 為 表 格 ( f) 及 ( l ) 欄 的 總 額 ]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法 定 產 假 後 的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產假期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2 8 日 )。 謹 此 附 上 經 校 監 簽 署 核 證 的 下 列 文 件 副 本 , 以 供 查 考 :

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薪 金 證 明 ;

 所 有 代 職 人 員 ( 包 括 首 1 0 個 星 期 及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 的 薪 酬 收 據 ; 及

 所 有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的 證 明 資 料 ( 如 適 用 ) [ 如 代 職 期 少 於 6 0 個 曆 日 , 但 代 職 人 員 須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請 提 供 理 由 及 相 關 證 明 ] 。 丙 部 認 證

本 人 證 實 –

( i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已 審 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註 冊 醫 生 、 註 冊 助 產 士 或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證 實 懷 孕 的 有 效 證 明 書 、 註 明 預 產 期 或 實 際 分 娩 日 期

( 按 適 當 情 況 而 定 )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等) , 並 按 照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及 教 育 局 相 關 規 定 批 准 上 述 以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延 長 有 薪 產 假 至1 4 個 星 期 ;

(2022 年 8 月修訂)

(8)

( i i ) 已 要 求 代 職 人 員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 並 已 致 電 自 動 電 話 查 詢 系 統 收 聽 代 職 人 員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的 結 果 ;

(iii) 所 聘 用 的 代 職 人 員 如 屬 教 師 , 他 / 她 必 須 是 檢 定 教 師 , 或 已 具 備 可 申 請 成 為 檢 定 教 員 或 准 用 教 員 的 所 需 資 歷 , 並 在 上 任 前 提 交 教 師 註 冊 申 請 。 學 校 亦 已 仔 細 查 閱 教 師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和 教 師 註 冊 證 的 正 本 及 / 或 查 詢 其 教 師 註 冊 身 份 和 相 關 資 料 ; 所 聘 用 的 代 職 人 員 如 屬 非 教 學 的 專 責 人 員 , 他 / 她 亦 須 具 備相關 的資 格;

(iv) 本 校#並 沒 有 / 有 過 剩 常 額 教 師_______名 , 而 在 聘 請 代 課教 師 替 代 原任 合 約 教 師放 取法 定 產 假 後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過 剩 常 額 教 師 數 目 已 經 抵 銷[即在同一時間內,休假連續三日或以上的教師數目(包括常額教師及以教育局「現金津貼」聘請的合約教師的數目)超逾過剩常額教師數目。

如 有

需 要,請 註明 有關詳 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 學校的 過剩 常額教 師數 目未被 抵銷 ,因額 外四 個星期 有薪 假期而 衍生 的代職 人員 薪金開 支將 不會獲 得發 還;

(v) 上 述 各 部 分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及 完 整(已包 括原 任 合約 教職 員 放取 額外 四 個星 期產 假 期間 的所 有 代職 人員 的 聘用 資料), 本校 就此 個 案的 申請 已 完成,

亦 明白如 上述 資料及 相關 證明文 件不 齊全, 教育 局不會 處理 本表格 ; (vi) 學 校已先 行向 代職人 員支 付薪酬 及其 他法定 責任 的相關 開支 ;及 (vii) 如發放的津貼額多於本校應得,本校會把多收的津貼退還政府;及 。

(viii) 已支付予該原任合約教職員的額外四個星期法定產假薪酬及額外代職人員津貼不曾/將不會獲其他政府撥款支付/補貼。

校 監 簽 署 ︰

校 監 姓 名 ︰ 申 請 日 期 ︰

只 供 教 育 局 填 寫 : 教 育 局 經 常 津 貼 組 ( 經 辦 人 : 一 級 會 計 主 任 )

學 校 在 本 表 格 內 提 供 資 料 及 文 件 副 本 , 已 經 校 方 確 認 。 本 人 核 證 學 校 在 乙 部( i i ) 申 領 的 津 貼 金 額 無 誤 及 應 予 支 付 。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 簽 署 :

姓 名 :

日 期 :

校 印

(2022 年 8 月修訂)

(9)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就資助學校「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的申請;

(b) 就上文(a)項所述申請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規 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向有關高級學校發展主任提出,並寄交教育

局網頁(https://www.edb.gov.hk/tc/contact-us/reo.html)所載區域教育服務處地址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10)

附件二

資 助 學 校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申 領 表 格

( 此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甲 部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及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請 使 用 下 列 表 格I 及 I I 分 別 填 寫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I . 以 月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a)欄]期間所有以月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b)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a)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c)

月薪

代職曆日 日數

薪金

(d)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e)

(f) = (d) + (e)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a)

日/月/年

日/月/年

AAA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5/3/2019- 13/5/2019

14/5/2019- 10/6/2019

月薪

36,665 元 (5-6 月) 職級:

GM

1. TTT 14/5/2019 10/6/2019 100% 33,290@1 28@2 30,645@3 1,381@4 32,026

2.

@ 1 代 職 人 員 TTT 的 月 薪 金 額 不 應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AAA 的 月 薪 金 額 [ 即 表 格 ( b ) 欄 內 顯 示 的 3 6 , 6 6 5 元 ] 。

@2 TTT 由 14/5/2019 至 10/6/2019 期 間 的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為 2 8 日 , 此 欄 的 代 職 曆 日 總 日 數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 3 薪 金 根 據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為 3 0 , 6 4 5 元 [ ( 3 3 , 2 9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x 2 8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 4 由 於 代 職 人 員 TTT 的 代 職 曆 日 達 6 0 天 或 以 上 , 學 校 須 向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供 款 。 學 校 可 申 領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津 貼 ,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有 關 入 息 [ 即 表 格 ( d ) 欄 ] 的 5 % 供 款 或 受 限 於 按 2 8 日 比 例 計 算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供 款 ( 1 , 3 8 1 元 = 現 時 最 高 供 款 每 月 1 , 5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x 2 8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有關原任合約教師 AAA 的資料: 示例 1

 她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於該校連續服務滿 40 個星期

 薪金由學校發展津貼支付,月薪為 36,665 元

 預產日期為 2019 年 3 月 19 日;實際分娩日期為 2019 年 3 月 15 日

 她選擇於預產期前兩星期開始放取產假,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時段包括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

 在 AAA 放取 14 個星期有薪產假期間,學校以月薪模式聘任代職人員 TTT

 結論:符合「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申領資格

(11)

佔全職工作比例:

100%

薪金來源:

學校發展津貼 3.

總日數 28 日 總額 32,026 元

I I . 以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g)欄]期間所有以日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h)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g)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i)

日薪率

實際工作 日數

薪金

(j)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k)

(l) = (j) + (k)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日/月/年

(g)

日/月/年

日/月/年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

(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元]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

1.

2.

3.

總日數 日 總額 元

乙 部 申 領 金 額 及 補 充 資 料

( i )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 已 連 續 1 4 個 星 期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ii)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現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共 32,026 元 [ 原 則 上 為 表 格 ( f) 及 ( l ) 欄 的 總 額 ]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法 定 產 假 後 的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產假期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 2 8 日 )。

(12)

資 助 學 校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申 領 表 格

( 此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甲 部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及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請 使 用 下 列 表 格I 及 I I 分 別 填 寫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I . 以 月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a)欄]期間所有以月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b)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a)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c)

月薪

代職曆日 日數

薪金

(d)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e)

(f) = (d) + (e)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a)

日/月/年

日/月/年

BBB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20/12/2018- 27/2/2019

28/2/2019- 27/3/2019

月薪: 38,490 元 ( 2 月) 40,420 元 ( 3 月) 職級: GM

1. UUU 28/2/2019 28/2/2019 100% 38,490@1 1@2 1,265@3

1,381@4 37,265 2. UUU 1/3/2019 27/3/2019 100% 39,000@1 27@2 34,619@3

@ 1 由 於 B B B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2 月 及 3 月 ) , 而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金 額 並 不 相 同 , 代 職 人 員 UUU 於 2 月及 3 月的 月 薪 金 額 不 應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B B B 相 應 曆 月 的 月 薪 金 額 [ 即 表 格 ( b ) 欄 內 顯 示 的 2 月 月 薪 3 8 , 4 9 0 元 及 3 月 月 薪 4 0 , 4 2 0 元 ] 。 就 學 校 以 月 薪 3 9 , 0 0 0 元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U U U , 由 於 其 月 薪 金 額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B B B 2 月 的 月 薪 金 額 ( 即 3 8 , 4 9 0 元 ) , 在 此 情 況 下 , 學 校 就 申 領 發 還 U U U 於 2 月 的 代 職 月 薪 金 額 須 調 整 至 3 8 , 4 9 0 元 ; 而 學 校 就 申 領 發 還 U U U 於 3 月 的 代 職 月 薪 金 額 則 不 受 影 響 。

@ 2 U U U 由 2 8 / 2 / 2 0 1 9 至 2 7 / 3 / 2 0 1 9 期 間 的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為 2 8 日 , 此 欄 的 代 職 曆 日 總 日 數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 3 薪 金 根 據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 即 1 , 2 6 5 元 [ ( 3 8 , 4 9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x 1 日 ] 及 3 4 , 6 1 9 元 [ ( 3 9 , 0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x 2 7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 4 由 於 代 職 人 員 UUU 的 代 職 曆 日 達 6 0 天 或 以 上 , 學 校 須 向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供 款 。 學 校 可 申 領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津 貼 ,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有 關 入 息 [ 即 表 格 ( d ) 欄 ] 的 5 % 供 款 或 受 限 於 按 2 8 日 比 例 計 算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供 款 ( 1 , 3 8 1 元 = 現 時 最 高 供 款 每 月 1 , 5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x 2 8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有關原任合約教師 BBB 的資料: 示例 2

 她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於該校連續服務滿 40 個星期

 薪金由整合代課教師津貼支付

 預產日期為 2019 年 1 月 3 日;實際分娩日期為 2019 年 1 月 2 日

 她選擇於預產期前兩星期開始放取產假,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時段包括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

 她的月薪為 38,490 元,並於 2019 年 3 月 1 日獲得增薪至 40,420 元,換言之,她於放取額外四星期有薪產假期間獲得增薪

 在 BBB 放取 14 個星期有薪產假期間,學校以月薪模式聘任代職人員 UUU,月薪為 39,000 元

 結論:符合「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申領資格

(13)

佔全職工作比例:

100%

薪金來源:

整合代課教師津貼 3.

總日數 28 日 總額 37,265 元

I I . 以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g)欄]期間所有以日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h)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g)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i)

日薪率

實際工作 日數

薪金

(j)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k)

(l) = (j) + (k)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日/月/年

(g)

日/月/年

日/月/年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

(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元]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

1.

2.

3.

總日數 日 總額 元

乙 部 申 領 金 額 及 補 充 資 料

( i )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 已 連 續 1 4 個 星 期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ii)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現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共 37,265 元 [ 原 則 上 為 表 格 ( f) 及 ( l ) 欄 的 總 額 ]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法 定 產 假 後 的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產假期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 2 8 日 )。

(14)

資 助 學 校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申 領 表 格

( 此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甲 部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及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請 使 用 下 列 表 格I 及 I I 分 別 填 寫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I . 以 月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a)欄]期間所有以月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b)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a)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c)

月薪

代職曆日 日數

薪金

(d)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e)

(f) = (d) + (e)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a)

日/月/年

日/月/年

CCC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11/12/2018- 18/2/2019

19/2/2019- 18/3/2019

月薪: 42,330 ( 2-3 月)

職級:APSM

佔全職工作比例:

100%

薪金來源:

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1. VVV 19/2/2019 14/3/2019 100% 28,725@1 24@2 22,665@3 1,133@4 23,798

2.

3.

總日數 24 日 總額 23,798 元

@ 1 代 職 人 員 VVV 的 月 薪 金 額 不 應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CCC 的 月 薪 金 額 [ 即 表 格 ( b ) 欄 內 顯 示 的 4 2 , 3 3 0 元 ] 。

@2 VVV 由 1 9 /2/2019 至 1 4 /3/2019 期 間 的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為 2 4 日 。 由 於 學 校 分 別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 此 欄 的 代 職 曆 日 總 日 數 應 與 甲( I I ) 部 分 一 併 參 考 , 所 有 代 職 人 員 的 代 職 日 數 總 和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 3 薪 金 根 據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 即 2 2 , 6 6 5 元 [ ( 2 8 , 7 2 5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x 2 4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 4 由 於 代 職 人 員 VVV 的 代 職 曆 日 達 6 0 天 或 以 上 , 學 校 須 向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供 款 。 學 校 可 申 領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津 貼 ,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有 關 入 息 [ 即 表 格 ( d ) 欄 ] 的 5 % 供 款 或 受 限 於 按 2 8 日 比 例 計 算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供 款 ( 1 , 3 8 1 元 = 現 時 最 高 供 款 每 月 1 , 5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x 2 8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有關原任合約教師CCC 的資料:

示例 3

 她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於該校連續服務滿 40 個星期

 薪金由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支付,月薪為 42,330 元

 預產日期為 2019 年 1 月 1 日;實際分娩日期為 2018 年 12 月 30 日

 她選擇於預產期前三星期開始放取產假,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時段包括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

 在 CCC 放取 14 個星期有薪產假期間,學校以月薪模式聘任代職人員 VVV (由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及以日薪模式聘任代職人 員SSS (2019 年 3 月 15 日及 3 月 18 日— 由於 3 月 16 日及 3 月 17 日(星期六及日)不需教職員執行教務工作,故不用聘請代職人員)

 結論:符合「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申領資格,學校須分別填寫申領表格的甲 (I)及(II) 部分

(15)

I I . 以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g)欄]期間所有以日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h)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g)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i)

日薪率

實際工作 日數

薪金

(j)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k)

(l) = (j) + (k)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g)

日/月/年

日/月/年

CCC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11/12/2018- 18/2/2019

19/2/2019- 18/3/2019

月薪:

42,330 ( 2-3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1,392@5 元]

職級:

APSM 佔全職工作比例:

100%

薪金來源:

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1. SSS 15/3/2019 18/3/2019 100% 1,312@6 2@7 2,624@8 0@9 2,624

2.

3.

總日數 2 日 總額 2,624 元

乙 部 申 領 金 額 及 補 充 資 料

( i )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 已 連 續 1 4 個 星 期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ii)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現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共 26,422 元 [ 原 則 上 為 表 格 ( f) 及 ( l ) 欄 的 總 額 ]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法 定 產 假 後 的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產假期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 2 8 日 )。

@5 經 換 算 的 2 月 及 3 月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為 1 , 3 9 2 元 ( 4 2 , 3 3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6 代 職 人 員 SSS 的 日 薪 金 額 不 應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CCC 經 換 算 的 2 月 及 3 月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即 表 格 ( h ) 欄 內 顯 示 的 1 , 3 9 2 元 ] 。

@7 SSS 由 1 5 /3/2019 至 1 8 /3/2019 期 間 的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為 2 日 ( 1 5 / 3 / 2 0 1 9 及 1 8 / 3 / 2 0 1 9 ) 。 由 於 學 校 分 別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 此 欄 的 代 職 曆 日 總 日 數 應 與 甲( I ) 部 分 一 併 參 考 , 所 有 代 職 人 員 的 代 職 日 數 總 和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8 薪 金 由 SSS 的日薪率 x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 即 2 , 6 2 4 元 ( 1 , 3 1 2 元 x 2 日),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9 由 於 代 職 人 員 SSS 的 代 職 期 少 於 6 0 個 曆 日 , 學 校 無 需 向 該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因 此 在 表 格 ( k ) 欄 填 寫 0 元 。

(16)

資 助 學 校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申 領 表 格

( 此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甲 部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及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請 使 用 下 列 表 格I 及 I I 分 別 填 寫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I . 以 月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a)欄]期間所有以月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b)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a)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c)

月薪

代職曆日 日數

薪金

(d)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e)

(f) = (d) + (e)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a)

日/月/年

日/月/年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

( 月)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

1.

2.

3.

日 元

有關原任非教學人員DDD 的資料:

示例 4

 她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於該校連續服務滿 40 個星期

 薪金由行政津貼支付

 預產日期為 2019 年 2 月 15 日;實際分娩日期為 2019 年 2 月 6 日

 她選擇於預產期前兩星期開始放取產假,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時段包括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

 她的月薪為 22,865 元,並於 2019 年 5 月 1 日獲得增薪至 24,270 元。換言之,她於放取額外四星期有薪產假期間獲得增薪

學校曾聘任兩名代職人員,以履行原任合約教職員的職務,但代職時段少於14 個星期

 在 DDD 放取 14 個星期有薪產假期間,學校於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7 日因未能聘請合適的代職人員及與主要學校假期(農曆新年假 期) 重疊而未有聘任代職人員

 學校於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以日薪模式聘任代職人員 ZZZ,2019 年 4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為該校的復活節假期

 2019 年 5 月 1 日為勞動節假期,學校在 2019 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9 日以日薪模式聘任代職人員 RRR

 結論:符合「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申領資格

(17)

I I . 以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g)欄]期間所有以日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h)

代職人員 姓名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g)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i)

日薪率

實際工作 日數

薪金

(j)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

(k)

(l) = (j) + (k)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g)

日/月/年

日/月/年

DDD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1/2/2019- 11/4/2019

12/4/2019- 9/5/2019

月薪:

22,865 ( 4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752@1 元]

24,270 ( ( 5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798@1 元]

職級:

助理文書主任 佔全職工作比例:

100%

薪金來源:

行政津貼

1. ZZZ 12/4/2019 30/4/2019 100% 567@2 5@3 2,835@4 142@5 2,977

2. RRR 2/5/2019 9/5/2019 100% 643@2 6@3 3,858@4 0@5 3,858

3.

總日數 11 日 總額 6,835 元

乙 部 申 領 金 額 及 補 充 資 料

( i )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 曾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但 代 職 時 段 少 於 1 4 個 星 期 , 原 因 是 ( 可 選 多 於 一 項 ):

 教 職 員 放 取 之 有 薪 產 假 有 部 分 時 段 與 主 要 學 校 假 期 (#聖 誕 節 假 期 /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 復 活 節 假 期 / 暑 假) 重 疊 , 故 此 , 學 校 無 需 在 該 段 產 假 期 間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在 某 時 段 未 能 聘 請 合 適 的 代 職 人 員

( i i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現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共 6,835 元 [ 原 則 上 為 表 格 ( f) 及 ( l ) 欄 的 總 額 ]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法 定 產 假 後 的額 外 四 個 星 期法 定有 薪產假期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2 8 日 )。

@1 經 換 算 的 4 月 及 5 月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為 7 5 2 元 ( 2 2 , 8 6 5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及 7 9 8 元 ( 2 4 , 2 7 0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2 代 職 人 員 Z Z Z 及 R R R 的 日 薪 金 額 分 別 不 應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D D D 經 換 算 的 4 月 及 5 月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即 表 格 ( h ) 欄 內 顯 示 的 7 5 2 元 及 7 9 8 元 ] 。

@3 由 於 1 2 / 4 / 2 0 1 9 至 2 3 / 4 / 2 0 1 9 為 學 校 主 要 假 期 ( 復 活 節 假 期 ) , Z Z Z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D D D 放 取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其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只 有 5 日 ( 2 4 - 2 6 , 2 9 - 3 0 / 4 / 2 0 1 9 ) , 而 R R R 的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則 為 6 日 ( 2 - 3 , 6 - 9 / 5 / 2 0 1 9 ) 。

@4 薪 金 由 Z Z Z 及 R R R 各 自 的 日 薪 率 x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計 算 , 即 Z Z Z : 2 , 8 3 5 元 ( 5 6 7 元 x 5 日 ) ; R R R : 3 , 8 5 8 元 ( 6 4 3 元 x 6 日 ) ,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5 由 於 代 職 人 員 Z Z Z 的 代 職 曆 日 達 6 0 天 或 以 上 , 學 校 須 向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供 款 。 學 校 可 申 領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津 貼 ,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有 關 入 息 [ 即 表 格 ( j ) 欄 ] 的 5 % 供 款 或 受 限 於 按 2 8 日 比 例 計 算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供 款 ( 1 , 3 8 1 元 = 現 時 最 高 供 款 每 月 1 , 5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x 2 8 日) , 金 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而 代 職 人 員 R R R 的 代 職 期 少 於 6 0 個 曆 日 , 學 校 無 需 向 該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因 此 在 表 格 ( k ) 欄 填 寫 0 元 。

(18)

示例 5 以下情況並 不符合 「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的申領資格

情況 備註

1. 在 緊 接 放 取 產 假 前 ,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該 校 尚 未 連 續 服 務滿 40 個星期

由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未 符 合 《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的規定放取有薪產假,即使學校有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其 職 務 , 亦 不 可 向 教 育 局 申領「額外代職人員津貼」。

2.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 1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學 校 只 於 其 放 取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的 產 假 期 間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卻 從 未於其首 10 星期產假期間聘 任代職人員

除 非 情 況 特 殊 及 學 校 具 備 充 足 理 據 , 在 一 般 情況,學校須在已連續聘任代職人員 14 個星 期 的 情 況 下 , 方 可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法 定 產 假 後 的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法定有薪產假 期的代職人員薪金開支。

3.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實 際 分 娩 日期及預產日期皆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的某一日 子

由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實 際 分 娩 日 期 及 預 產 日期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即使學 校自行安排有關教職員享有 14 個星期產假,

並 有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其 職 務 , 亦 不 可 就 聘 任的代職人員申領「額外代職人員津貼」。

4.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由 學 校 自 資 的經費支薪

學 校 自 資 的 經 費 ,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所 提 供 的 經 費 、 透 過 私 人 捐 贈 或 其 他 籌 款 計 劃 所 得 的 經 費 等 亦 並 非 教 育 局 的 現 金 津 貼 , 由 上 述 教 育 局以外的資助/經費支薪的合約教職員,即使 學 校 有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其 職 務 , 亦 不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然 而 , 學 校 可 透 過 勞 工 處 「 發 還 產 假 薪 酬 計 劃 」 , 申 請 發 還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已 支 付 的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 詳 情 請 瀏 覽 有 關 網 站 http://www.rmlps.gov.hk/。

5. 直資學校教職員就放取額外 四個星期產假而衍生的額外 代職人員薪金開支

由 於 教 育 局 會 把 在 資 助 學 校 推 行 延 長 產 假 而 衍 生 的 額 外 開 支 ( 包 括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的 開 支 ) 納 入 直 資 單 位 津 貼 額 內 , 因 此 , 直 資 學 校 無 需 另 行 申 請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貼」。

6. 按位津貼學校教職員就放取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而衍生的 額外代職人員薪金開支

學 校 可 按 既 定 的 安 排 及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的 原 則 , 把 相 關 開 支 記 錄 在 相 關 的 帳 目 中 , 本 局 會 根 據 有 關 開 支 計 算 學 校 的 學 費 津 貼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無 需 另 行 申 請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 訊網

[只要有 10 位或以上三歲以下幼童,或 20 位或以上兒童、父母/監護人或工作 人員接種疫苗,便符合免費接送服務要求 ].

3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六、第一階段報名期限至103年9月15日(一)止。簡章網址: 領導與評鑑中心http://lec.web.nhcue.edu.tw。 七、報名優惠: 一9月10日三前報名享學分費9折優惠以報名文件之郵 戳為憑。 二兩人一同報名享學分費 95折優惠。 三四人一同報名享學分費 9 折優惠。

(  )下列有關網路服務的介紹,何者正確? (A)BBS 主要提供部落格相關功能 (B)E-mail 使用 POP3 通訊協定 來寄發電子郵件 (C)FTP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十三、申復:學生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對於鑑定結果不服者,應於鑑定結果公告之次日起 20

二、 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直升入學學生申訴書」 (附表 三,第 17 頁),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一、 報名:收文日起至 103 年 6 月 18 日(三)止,請各校承辦人員掛號郵寄報名表至「國 立員林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