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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教育局公積金組
副本: 學校所屬的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經辦人: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 )﹞ 第二副本:學校存檔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 號
署 任 安 排
署 任 教 師 休 假 / 缺 勤 超 逾 連 續 3 天 以 上 而 須 調 整 署 任 津 貼 的 通 知
請在填寫前,詳細閱讀列載於附頁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請確保教師知悉所填報的內容,並已閱讀列載於附頁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如就填寫本表格有任何查詢,請與有關學校發展主任聯絡。
學校名稱
[學校聯絡人姓名(以便教育局處理本表格時作查詢之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
學校代碼
*.上午
*.下午
*.全日
學校電話號碼
教師姓名 (中文) 香港身份證號碼 ( )
(英文) 員工檔號
第
I 部 (由學校填寫) A. 署任資料
實任職級︰ 署任職級︰
署任期︰由
(日/月/年)至
(日/月/年)B. 扣減署任津貼資料 休假/缺勤日期
1由
(日/月/年)至
(日/月/年)(共 天)
C. 休假/缺勤性質
2休假/缺勤原因代碼
01 有薪病假 02 無薪病假 03 有薪產假/肺病特別假期
04 無薪產假/肺病特別假期 05 有薪侍產假 06 有薪進修假期
07 無薪進修假期 08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的有薪假 期
09 其他無薪假期
10 其他有薪假期
D. 合資格署任期
- 教師的休假/缺勤 會/不會* 計算在發放署任津貼的合資格署任期內
3。
- 教師的休假/缺勤 會/不會* 導致教師未能符合最低署任期限以支取署任津貼的基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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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I 部 (由學校填寫。請確保教師知悉所填報的內容。) E. 退還署任津貼
參照本表格的第 I 部,本校
□ 須在教師署任合資格職級期間連續休假超過 3 個工作天的情況下,退還已支付予該教師整段休 假期間(包括休假日及當中的公眾假期和星期日)的署任津貼。
□ 因教師的休假/缺勤導致該教師未能符合最低署任期限以支取署任津貼的基準,故須安排退還該 教師整段署任期間的署任津貼。
現請教育局相應調整有關教師的署任津貼
第 II I 部
本人已根據有關的《資助則例》及教育局通告第 8/2004 號「署任安排和發放署任津貼」的規定,核 對上文第 I 部及第 II 部的資料已完整填妥,並核實有關資料。本人確認本表格第 I 部及第 II 部的資料 正確無誤。本人已通知上述教師有關休假/缺勤對計算署任期及發放署任津貼的影響。本人並承諾本 校會把多付的薪金津貼退還教育局。
校監簽署
學校蓋印
校監姓名
日期
註︰
教師在署任合資格職級期間連續休假超過 3 個工作天,將會喪失整段休假期間(包括休假日及當中的公眾假期和星期日)的署任津貼。
2 學校必須按照教育局通告第 1/2006 號及其附錄「教職員批假指引」、第 16/2015 號(侍產假適用)及第 16/2018 號(延長產假適用)的規定 批核假期。
3 教師在署任合資格職級期間休假及/或缺勤超逾 3 天(因病假或參加經批准的訓練及擔任獲授權的職務而缺勤除外),有關休假及/或缺 勤日數不獲計算在合資格署任期內。
4教師署任合資格職級達連續 30 個曆日或以上,可獲發放署任津貼。
第
I V 部 (由教育局填寫)
公 積 金 組
收件日期 工序 簽署 日期
教師姓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員工檔號: ______________
EDBSGS 資料輸入 EDBSGS 資料覆核
(2022 年 8 月修訂)
附頁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就與聘用相關事宜、發放薪金津貼及其他政府資助,以及計算公積金的供款和贈款的通知;
(b) 就上文(a)項所述通知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 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 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 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表格。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 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向有關高級學校發 展主任提出,並寄交教育局網頁(https://www.edb.gov.hk/tc/contact-us/reo.html)所載區域教育服務處地址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