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草案 逐點說明
規定 說明
一、為推動臺南市政府(下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下 稱各機關)資料開放,促進施政公開透明與開放資料之 創新應用,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目的
二、本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本府各機關單位於職權範 圍內取得或做成,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 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及詮釋資料等。
開放資料之內容範圍。
三、用詞定義:
(一) 本府資料開放:本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 開,提供個人、 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 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 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本府資 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三) 開放格式: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 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
(四) 詮釋資料: 用以描述開放資料集的資料,以協 助資料集之流通、解讀與應用。
(五) 資料盤點研商會議:本府資訊中心得定期召開 會議,辦理本府開放資料集盤點、開放資料集 上架追蹤、開放資料集介接、資料開放規範及 相關議題研商事宜。
(六) 機關首長: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單位首長。
一、本作業原則用詞之定義。
二、資料集,用於定義開放資料數 量之基本單位。
三、開放格式,指開放資料的電子 檔案格式,需符合通用於各電 腦系統、可以編輯其內容。常 見開放格式為 CSV、XML 及 JSON 等檔案格式。
四、詮釋資料,用於說明資料集資 料之名稱、用途、欄位解釋。
四、資料開放原則:
(一) 本府資料開放以一級機關單位為主,統籌規劃 其所屬機關單位之資料集,集中列示於本府資 料開放平台(http://data.tainan.gov.tw),
供使用者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 資料集優先以開放格式提供,逐步達成機器對 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三) 本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但如涉及敏感性資料 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各機關單位應敘明理由 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不予開放,並主動知會本府 資訊中心。
(四) 各機關單位辦理本府資料開放,應依據個人資 料保護法、臺南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
一、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原 則。
二、開放資料格式最終目的為可 用機器對機器直接識別讀取 及利用。以期透過資訊自動化 方式,減少人工彙整、清理資 料時間,可即時更新相關應用 之數據內容。
三、各機關單位所開放資料內容 必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內容,以確保資料開放但不 侵犯隱私之基本標準。如民眾 個人資料需去識別化。
五、前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情形,各機關單位應定期檢討 有無適時開放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情形補充說 明。
六、資料品質需求及評鑑方式:
(一) 為維持本府開放資料集之品質,本府資訊中心 得依據資料集豐富性、完整性、正確性、時效 性及易用性等面向建立評鑑機制,作為開放資 料業務評鑑與獎勵之參考依據。
(二) 開放資料評鑑機制由本府資訊中心另定之。
一、開放資料之品質需求及評鑑 方式。
七、資料使用規範:
(一) 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時,以本府資料開放 平台使用規範為原則,授權使用者得自由加值 應用。如資料內容有限制使用之必要時,應於 該資料集描述說明內明定其使用限制與授權 方式。
(二) 使用者依前款使用規範之約定利用開放資料 者,各機關單位以無償提供為原則,但有特殊 業務需求者,得約定收費方式及金額,並定期 檢討該約定;其收費得依資料使用目的或使用 模式約定不同費率。
(三) 各機關單位發展創新應用服務前,宜優先以資 料開放方式推廣民間提供創新服務及開發加 值應用。
一、開放資料之使用規範。
二、開放資料以免費、任意加值應 用為基礎原則。如該資料集有 特殊限制,各機關得提供說明 與使用規範。
三、開放資料目的旨為鼓勵民間 開發創新應用,應逐步減少機 關自行發展應用服務。藉由民 間的創意與多元性,應提昇應 用服務的實用性與廣泛性。
八、意見回饋管理:
(一) 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時,應透過本府資料 開放平台所設置意見回饋管道,定期檢視、回 覆及綜整使用者意見,作為精進資料開放業務 推動之依據。
(二) 各機關單位資料開放未依本原則辦理,或未針 對具建設性使用者意見提出回應時,本府資訊 中心得請各機關單位改善之。
民眾意見回饋管理。
九、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應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依據評鑑結果對於積極推動有功人員,得依臺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臺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給予獎 勵。
各機關單位辦理開放資料之獎勵 機制。
十、本府資料開放之相關執行規範,由本府資訊中心另 定之。
相關執行規範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