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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5 屆 文 馨 獎 推 薦 暨 自 薦 報 名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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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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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5 屆 文 馨 獎 推 薦 暨 自 薦 報 名 須 知

【活動宗旨】

文化部為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營造優質文化環境,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訂 定「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舉辦「文馨獎表揚活動」。期藉由頒獎 典禮,感謝出資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對我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之貢 獻。

【對象】

以現金、動產、不動產及權利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50 萬元以上之國內外企 業、團體及個人。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採認範疇】

1. 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2. 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3. 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4. 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5. 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 作、展演、排練之用。

6. 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7. 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8. 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9. 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10. 捐贈美術品、文物等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

11. 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獎勵方式暨評選標準】

1. 依據「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之規定,最近 2 年內(民國 (下同)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 臺幣50 萬元以上,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下稱「常設獎」),並公開表揚之:

(2)

(1) 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2) 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3) 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4) 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2.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上述常設獎項外,得發給下列獎項(下 稱「特別獎」),並公開表揚之。下列「特別獎」各獎項以「單一計畫」報名(除

「年度贊助獎」外),凡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計畫皆 可報名。

項目 獎項 評選基準 報名方式

特別獎

年度創意獎 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計畫 內容具創意與開創性者。

1. 以單一贊助計畫報名,以 計畫內容進行評選。

2. 參 獎 單位請依照 報名 表 格詳實填寫計畫目標、內 容、期程與金額,並檢附 相關憑證資料。

3. 出資累計時間不以近 2 年 為限,惟所報名之贊助計 畫內容,須於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辦理完成。

藝文人才培育獎

贊助專業藝文人才培育計 畫或推動藝術教育推廣,且 成效卓著之計畫。

企業貢獻獎

積極推動企業員工參與藝 文活動或文化消費,對於提 升國內藝文活動需求成效 卓著之計畫。

長期贊助獎

對單一對象(藝術家或藝文 團體)或計畫長期持續贊助 10 年以上且成效卓著者。

1. 以單一贊助計畫(或對 象)報名,以計畫內容進 行評選。

2. 參獎單位請依照報名表 格詳實填寫計畫目標、內 容、期程與金額,並檢附 相關憑證資料。

3. 出資累計時間須達 10 年 以上,且包含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仍持續之贊助計 畫。

(3)

年度贊助獎

近 2 年內出資贊助累計金 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且 成效卓著者。

與常設獎相同,可累計多項 贊助計畫/事蹟/對象,以 出資贊助金額及贊助內容 進行評選。

評審團特別獎

由評審團於報名前述 5 項特別獎候選名單中選出,評審 團得視本年度報名案件增設本獎項,以表彰在原訂各類 特別獎外,亦值得肯定與鼓勵之計畫。

【推薦暨報名辦法】

1. 文馨獎報名分為自薦或推薦報名。

2. 報名獎項分為「常設獎」與「特別獎」兩類,採分開報名,皆須符合出資獎助文化 藝術事業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3. 特別獎(除「年度贊助獎」外)以單一計畫報名,報名單位可提具不同計畫參獎,

惟計畫內容及受贊助對象不可重複列舉。

4. 凡自薦或推薦報名參與文馨獎之單位,須詳填「推薦暨自薦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等方式,寄交文馨獎評選工作執行單位「財團法人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相關資訊及表格請至文化部(https://www.moc.gov.tw/)、文 馨 獎 ( https://aaba.moc.gov.tw/ ) 或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https://www.ncafroc.org.tw/)網站取得。

收件人請註明: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文馨獎評選執行小組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 號 2 樓 202 室。

5. 報名應備資料如有缺漏,將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若未於通知期限內繳齊,則視 同放棄報名資格,不予採計認列。

【應備文件】

請依所報名之獎項詳實填寫文馨獎推薦暨自薦報名表格,並與下列應備文件紙本一同 寄交文馨獎評選工作執行單位。

(有關報名者所提供之文件資料,僅做為第15 屆文馨獎徵件評選業務使用,非經報名 者同意或法律規定,本獎不會任意蒐集、處理及利用報名者所提供之資料或提供予第三 人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1. 推薦暨自薦報名表 紙本及電子檔案各一份

(4)

(1) 請詳實填寫後,報名表紙本採郵寄方式,電子檔請以 Word 格式儲存,常設獎 項與特別獎項報名表單請分開填寫、存檔。檔名請設「常設獎_(推薦/自薦 單位名稱).doc」或「特別獎_(推薦/自薦計畫名稱).doc」。

(2) 電子檔案送交方式:可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wenxin@ncafroc.org.tw 信箱,電郵主 旨請註明:文馨獎常設獎報名_(推薦/自薦單位名稱)或文馨獎特別獎報名_

(推薦/自薦計畫名稱)。另亦可將檔案儲存至光碟、隨身碟等儲存裝置,與 紙本文件一同郵寄至文馨獎評選工作執行單位。

2. 身分證明

(1) 團體或企業報名:檢附公司、基金會、或行號等之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2) 個人報名: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如為外籍人士,則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影本等可做為身分證明之文件)。

3. 照片

特別獎各獎項之具體贊助事蹟與參選專案計畫,請檢附相關照片或圖片,並加以說 明。

4. 證明單據

贊助金額收據影本、證明公文書、公立社教機構鑑價證明、會計師查核資料等具公 信力之證明資料。

【贊助事蹟列舉年限】

1. 「常設獎」之具體贊助事蹟列舉年限,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2. 「特別獎」各獎項之具體贊助事蹟列舉年限如下:

(1) 年度創意獎、藝文人才培育獎、企業貢獻獎:出資累計時間不以近 2 年為限,

惟其列舉之贊助計畫內容,須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辦 理完成。

(2) 長期贊助獎:出資累計時間須達 10 年以上,且包含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仍持續之贊助計畫。

(3) 年度贊助獎:與常設獎相同,出資累計時間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3. 另特別獎項贊助期的計算,係根據贊助者對單一計畫的實際累計贊助時間,或尚未 履行但已簽訂承諾之贊助期程。

【注意事項】

(5)

1. 歷屆獲文馨獎之推薦事蹟曾提報併入計算者,該項不得於本屆報名表中重複列舉。

2.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贊助者,

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況估算。

3. 難以估價之捐贈(如手稿、書籍、藝術作品等),按取得之公立社教機構(如博物館、

美術館等)鑑價金額估算。

4. 特別獎項同一計畫僅能填報一項獎項,不可重複報名。

5. 以公益贊助文化藝術事業相關事蹟為本獎主要鼓勵項目。

【評審方式】

由文化部敦聘藝文、學術及媒體等領域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文馨獎評審委員會」,依自 薦或推薦報名之項目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受理日期】

即日起至110 年 6 月 18 日止(以郵戳為憑)。

15 屆文馨獎主辦單位:文化部 評選工作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 號 2 樓 202 室 電話:(02)2754-1122 分機 310

電子信箱:wenxin@ncafroc.org.tw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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