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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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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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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 商遴選及法律風險議題探討

台 灣 離 岸 風 電 第 三 階 段 開 發 研 討 會

吳 必 然

博 士 、 資 深 顧 問

廖 婉 君

合 夥 律 師

(2)

吳 必 然

博 士 、 資 深 顧 問

Pijan Wu

律 師 簡 介

Introduction

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J.S.D.)

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副教授

 新北市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

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專家

 工業總會國際經貿委員會委員

 國際商會氣候變遷及能源相關仲裁小組(ICC Task force on Climate Change Energy-Related Arbitration)

 美國紐約州律師

 英國特許仲裁人協會會員(FCIArb)

 近期協助眾多企業併購案、多項再生能源投資專案

(3)

廖 婉 君

合 夥 律 師

Annie Liao

律 師 簡 介

Introduction

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學士

 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個人會員

 財團法人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

(Governance Professionals Institute of Taiwan)會員

 擅長跨國投資及企業併購、商業不動產交易及旅館經營實務、證券 金融法規、資本市場、創投業、銀行聯貸、離岸風電投資案、共享 經濟及新創事業法律

 參與眾多金融機構及企業的併購及跨國投資案件,亦代表境內外投

 中華民國律師

 台北律師公會企業併購實務精修課程修習證明書

 創投公會〈創投學苑-創投經理人課程〉結業證書

 近期代表台灣上市公司收購越南公司股權及廠房投資案

 近期代表客戶公開收購台灣上市櫃公司股權及洽談聯貸銀行融資合約

 近期代表台灣上市公司收購泰國公司及參與多項外資投資人收購台灣公司 等投資案

 近期代表外資及台灣公司參與多項商業不動產、購物中心及旅館、大型綜 合社區住宅土地開發案及交易案

(4)

Overview

概覽

Part 1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與法律議題 Part 2

離岸風電各開發階段常見法律風險/議題

(5)

Part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

區塊開發與法律議題

1

(6)

選 商 備 標 流 程 概 覽

場址規劃申請資格

• 再生能源發電業 組織(或其籌備 處)

• 自有資金 5%以上

場址規劃申請

• 紅燈區劃設

• 申請案背景說明

場址規劃審查

• 相關主管機 關審查會

場址容量分配 申請文件準備

• 環評初審小組 審查結論通過

場址容量分配 申請

場 址 規 劃

准予備查

容 量 分 配

環評

(7)

場 址 規 劃 申 請 資 格

依電業法第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再生能源發電業組織方式之組織,或其籌備處

自有資金占申請案總投資額比例百分之五以上

再生能源發電業組織

5%自有資金

(8)

5 % 自 有 資 金 要 求

1. 再生能源發電業組織,且其自有資金占申請案總投資額比例 5% 以上。

• 自有資金財力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2. 再生能源發電業組織之籌備處,且該籌備處或其發起人之自有資金占申請案總投資額 比例 5% 以上。

• 自有資金財力證明文件:我國銀行出具之存款證明、公司登記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或存款證明文件

(9)

法人股東/發起人 持股比例百分比(國籍)

法人股東

股 權 完 整 揭 露 透 明 化

發起人(股東)股權結構揭露

於申請案背景說明,應揭露第一層發起人(股東)之法 人名稱,以及第一層以上之各法人股東,至最上層法 人股東。

即便僅持有 1% 股權仍必須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股權結構涉及單一風場與相同開發商之容量分配上限

(詳後述) 公司或籌備處名稱

法人股東/發起人 持股比例百分比(國籍)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10)

場址規劃標準

1. 場址範圍不得與附件一所示高敏感區域(紅燈區)重疊

2. 場址範圍不得與取得經濟部有效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或已取得籌設許可 之場址重疊,且距該等場址之邊界間最短距離,不得小於 1200 公尺

3. 單一申請案規劃設置容量不得小於 10 萬瓩,且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 5 千瓩

4. 風機扇葉迎風偏航旋轉 360 度其垂直投影落於地面所占圓形面積,不得超出場址邊界

(11)

紅 燈 區 劃 設

2026年至2035年將每年釋出1.5GW之容量

紅燈區公布,可開發風場範圍大幅限縮

• 變更原先每年釋出 1GW 之計畫,總容量由 原先公布之 10GW 增為 15GW,相當於大 幅增加50%

• 場址規劃出紅燈區出爐後,可規劃之場址 空間壓縮、海域空間劃設更為困難

• 風場禁止重疊且有最短距離限制,更加深 開發難度

(12)

漁 業 衝 擊 與 紅 燈 區

• 風場開發無法避免與傳統豐饒漁場 重疊,而加劇與當地漁民之衝突

• 除目前已規劃為紅燈區之基隆北方 三島漁場外,仍有部分可劃為風場 之海域(澎湖周邊8海浬內、水深 30公尺以內的區域;雲林近沿海等)

為漁民作業熱區

(13)

飛 航 安 全 與 紅 燈 區

• 民航局指出,在桃機附近設置風機,有影響目視進場等飛航作業之飛安疑慮

• 兩岸直航航道,及桃園、高雄、新竹、清泉崗機場之禁建區域,皆劃入紅燈區範圍

• 如此可避免過去的麗威事件重演

(14)

環 保 議 題 持 續 發 酵

建議

在產業關聯加分項目納入環境保育相關項目

環 保 團 體

白海豚專家:風電開發 間接衝擊白海豚生存

海上鳥類研究繳白卷 風場如何防鳥擊?

風機對鳥類最大威脅不在 於擊落,而是棲地減損

(15)

環 境 與 海 洋 保 育

海洋庇護區草案可能影響場址範圍?(恐需取得海保署的同意方能取得籌設許可)

海洋保育法(草案)

海洋庇護區劃定範圍及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 層上覆水域,及其相鄰接之陸域 (第 8 條)

海洋庇護區內禁止開挖、濬深航道、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第 10 條)

(16)

• 紅燈區範圍係經濟部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2021 年 7 月 23 日前所提供圖資所劃 設

• 紅燈區之精確範圍及座標,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續因法規修訂、業務需求致區域 有變更情形,仍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說明內容為準

紅 燈 區 範 圍 持 續 更 新

(17)

市 場 參 與 情 形 分 析

• 具有較豐富經驗,並可能已經取得環評通過 A類型

• 新參與者,可以透過加入A類型減少市場進入障礙 B類型

• 全新團隊,自行準備參與區塊開發 C類型

• 可能為高汙染業者,因需遵守碳排放相關規定而有參加需求 D類型

(18)

選 商 備 標 流 程 概 覽

場址規劃申請資格

• 再生能源發電業 組織(或其籌備 處)

• 自有資金 5%以上

場址規劃申請

• 紅燈區劃設

• 申請案背景說明

場址規劃審查

• 主管機關 審查會

場址容量分配 申請文件準備

• 環評初審小組 審查結論通過

場址容量 分配申請

場 址 規 劃

准予備查

容 量 分 配

環評

(19)

場 址 規 劃 審 查

經濟部為審查申請案,得邀集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 繁殖保育區、漁業權及礦業權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案組成審查會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由經濟部予以備查,並由經濟部辦理轉送申請人環境影響說明書予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之作業程序。

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

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

(20)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會

申請前取得核准函

• 改以單一窗口方式得由經濟部邀集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

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漁業權及礦業權等主管機關組成 審查會統一審查

• 即便規劃的場址範圍於紅燈區之外,不代表一定可以開發,仍需通過 審查會審查

• 審查會之審查規則?是否有細部規範?仍不明

經濟部邀集組成審查會

(21)

選 商 備 標 流 程 概 覽

場址規劃申請資格

• 再生能源發電業 組織(或其籌備 處)

• 自有資金 5%以上

場址規劃申請

• 紅燈區劃設

• 申請案背景說明

場址規劃審查

• 主管機關 審查會

場址容量分配 申請文件準備

• 環評初審小組 審查結論通過

場址容量 分配申請

場 址 規 劃

准予備查

容 量 分 配 環評

經濟部轉送申請 人環境影響說明

(22)

場 址 容 量 分 配 申 請 文 件

1. 申請表、計劃書 2. 場址規劃備查文件

3. 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最近一次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環境影響說明書

申請分配容量及場址範圍,不得超出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結論

4. 台電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審查意見書

申請分配容量及併接點位,不得超出聯審查意見書(台電尚在規劃台灣長期電網的 分配與劃定可併網點)

5. 風場資訊

風場位置圖、風力機組布置圖等

(23)

• 區塊開發將釋出超過現行電網所得負荷之容量

• 能源局已多次表示正與台電公司積極溝通規劃台灣長 期電網的分配與妥善劃定可併網點,然因電網併聯涉 及風場選址與建置成本,影響風場開發甚鉅

台 電 併 網 規 劃

(24)

環 評 問 題

(25)

兩 階 段 選 商 流 程

履約能力 審查

財務能力

40% 產業關聯

以價格高低決定分配序位

同價格以額外產業關聯分數高者優先

依序位、併接點位

總分70分以上 技術能力

60%

• 關鍵發展項目落實數量達 申設容量之60%

• 加分項目總分達10分以上

競價程序

(26)

履 約 能 力 審 查 — 財 務 能 力 與 技 術 能 力

建 造 能 力 2 5 %

工 程 設 計 2 0 %

運 轉 與 維 護 規 劃 1 5 % 財務健全性 25%

股東資本能力 15%

技術能力 60%

財務能力 40%

-工作團隊組成與執行能力

-工程設計與採購規劃 -施工與建造規劃

-財務計畫

-風險管理與保險計畫 -股權規劃可行性

-資本能力

(27)

股 權 規 範 為 可 能 的 審 查 重 點

• 能源局先前曾關注對於部分開發 商釋股後持股比例過低,而可能 影響達成承諾的能力

• 股權規範、最低持股限制等財務 能力將可能是本次區塊開發的審 查重點之一

「履約能力」審查

(28)

釋 股 及 最 低 持 股 限 制

• 行政契約之重大變更應取得經濟部同意

• 股權移轉由經濟部認定為重大變更事項

• 此為經濟部內部審查標準,目的在於確保風場完工時程和開發商的技術與財務 履約能力

• 個案審查,但縱使經濟部同意,亦可能要求簽署額外的條件或承諾

可合理預期第三階段仍將維持相似規定,但具體規範仍有待行政契約公布,持續 觀察

(29)

兩 階 段 選 商 流 程

履約能力 審查

財務能力

40% 產業關聯

以價格高低決定分配序位

同價格以額外產業關聯分數高者優先

依序位、併接點位

總分70分以上 技術能力

60%

• 關鍵發展項目落實數量達 申設容量之60%

• 加分項目總分達10分以上

競價程序

(30)

先 前 爭 議 - 以 灰 電 價 格 收 購 綠 電 ?

◼ 以台電迴避成本為價格上限,形同以「灰電」價格收購綠電

◼ 綠電仍有其他隱含成本,例如,社會成本與環境成本,均應加入 估算

◼ 價格不符合綠電市場現況,影響專案可融資性

◼ 影響CPPA售電價格

開發商

以迴避成本為上限,目的是希望鼓勵業者走向 CPPA 購電模式,提供

綠電給在地業者

能源局

(31)

最 終 規 劃 - 反 映 綠 電 價 值 之 競 價 價 格 ?

• 2019年度迴避成本:

新臺幣2.18元/度

• 2018年度迴避成本:

新臺幣2.13元/度

台電迴避成本

競價價格上限 提高

草案 正式選商機制

• 第一期以2.49元/ 度為上限,其參 考基準為潛力場址之競價得標價 格的容量加權平均價

• 其餘各期將以前一期之獲選申請 案之競比價格與其容量加權平均 後之價格為上限

新臺幣2.49元/度

(32)

0 元 投 標 與 產 業 關 聯

• 本次開發商有高度可能均以0元競標

• 於價格相同時,則「產業關聯」加分項目將可能是區塊開發遴選的主要戰場 價格最低者為第1序位

次低者為第2序位,以 此類推

競價程序

同價格者,評比「加分項 目」,以加分項目分數較 高者優先

加分項目分數相同者,

由申請人抽籤。

(33)

兩 階 段 選 商 流 程

履約能力 審查

財務能力

40% 產業關聯

以價格高低決定分配序位

同價格以額外產業關聯分數高者優先

依序位、併接點位

總分70分以上 技術能力

60%

• 關鍵發展項目落實數量達 申設容量之60%

• 加分項目總分達10分以上

競價程序

(34)

履 約 能 力 審 查 — 產 業 關 聯

落實數量超過申設容量60%,列入加分

電力設施

路上電力設施、海上變電站

水下基礎

主管件、轉接段、基樁(套筒式)

風力機零組件

全機艙組裝及扣件、塔架及扣件等 落實數量應達申設容量100%

海事工程/工程設計

關鍵發展項目

電力設施

變壓器、開關設備、配電盤、海纜等

水下基礎

主管件、轉接段、基樁、浮動式水下基 礎等

風力機零組件

發電機、葉片、變壓器、配電盤等

海事工程/工程設計

風力機之相關設計、採用本國製造水下 基礎安裝船、船舶製造等

加分項目

(35)

競價程序

履約能力審查:

技術能力&財務能力

• 平均分數達 70 分

產業關聯

• 關鍵發展項目落實數量達 申設容量之 60%

• 加分項目總分達10分以上

競價資格

價格上限

• 第一期:以新臺幣2.49元 / 度為上限

• 其餘各期:前一期之獲選 申請案之競比價格與其容 量加權平均後之價格為上 限

價格下限

0元/度

競價價格限制

• 價格低者為第1序位, 次低者為第2序位,以 此類推

• 同價格者,以「加分項 目」分數較高者優先

• 加分項目分數相同者,

由申請人抽籤之

分配序位

(36)

合理的容量分配上限?

市場機制 大型風機發展

避免單一風場獲 配過多容量 規模經濟

產業發展

國產化

(37)

容 量 分 配

相同開發商?

1. 申請人對外代表人相同

2. 直接或間接持有獲選申請人股份比例 20% 以上之發起人或股東,其發起人之一、

股東之一或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一相同

• 以各期容量分配上限為原則(2026-2027年、2028-2029年、2030-2031年各 3GW)

• 各期單一風場與相同開發商容量分配,均以 0.5GW 為上限

(38)

反面承諾書

承諾不得:

1. 擔任或派員擔任該獲選申請人或其後續設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席次超過 一席。

2. 派員獲聘為該獲選申請人或其後續設立公司之經理人。

3. 對該獲選申請人或其後續設立之公司具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能力。

4. 於該獲選申請人或其後續設立之公司取得電業執照前,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比例達 20%以上。

違反上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經濟部得扣減獲選申請人之履約保證金,並得解除或終止行

直接或間接持有獲選申請人股份比例未達 20% 之開發商(股東),應出具承諾書

(39)

緊 迫 的 時 程 規 劃

第1期(2026年至2027年)

區塊開發作業

2022 Q2-Q3

第1期選商

截止收件 公布選商結果

2022 Q3 開發商文件準備與相關程序

申請前:

• 向經濟部申請場址規劃備查

• 通過環評初審 申請時:

• 環評專案小組初審通過或有 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

• 台電的併聯審查意見書

• 經濟部場址規劃備查

…等文件

2021/7/23

〈離岸風力發電 區塊開發場址規 劃申請作業要點〉

2022 / 8 / 31 2021/8/19

〈離岸風力發電 區塊開發容量分 配作業要點〉

(40)

Part

離岸風電各開發階段 常見法律風險/議題

2

(41)

離 岸 風 電 各 開 發 階 段 常 見 法 律 風 險 / 議 題

離岸風電工程合約經常使用FIDIC合約之「黃皮書」

或「紅皮書」,故以下部分內容以FIDIC範本為例說 明之

(42)

離 岸 風 電 各 階 段 常 見 法 律 風 險 / 議 題

離岸風電工程階段

階段 工程問題 法律風險/議題

開發階段 取得建造許可、取得土壤探勘許可、進行環評、進行船舶碰撞風險評估、進行氣 象資料分析、產能分析

實施階段

多數承包商之合作 • 工期延長

• 介面之瑕疵責任歸屬(interface dispute)

因氣候致工期延長 • 工期延長 因天候致工作順序之改變 • 工期延長 因併網(grid connection)

延遲致工期延長 • 工期延長

海洋物流 • 租船契約之風險分攤原則

(43)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

實施階段工程爭議

(44)

多 數 承 包 商 之 議 題

• 在多數承包商之情形,可能發生工期不斷遲延以致工程後期的承包商所負 擔遲延損害賠償之風險遽增

• 零組件之供應商與安裝公司不同所致瑕疵責任歸屬之問題

• FIDIC合約範本(黃皮書)中僅大致規範承包商之責任應按比例減少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 承包商宜明確界定不同承包商的 工程範圍

➢ 承包商宜與其他承包商/次承包商另外簽訂多方interface agreement

或整合承包商與各自次承包商之契約

(45)

因 天 候 致 工 期 延 長

• 離岸風電工程相當仰賴氣候,且風速與浪高均會影響海洋傳輸 (marine spread),進而影響工程進行

• 部分工程必須在夏季進行以達到工程預期進度,若因故於冬季進行 會使工期延長且成本增加

• FIDIC合約範本中僅規定在 特別惡劣之天候狀況方能延長工期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承包商宜注意延長工期之期間是否足夠

(46)

因 天 候 致 工 作 順 序 改 變

• 離岸風電工程常受到惡劣天候妨礙而必須改變工作順序(re-sequence)

• FIDIC合約範本中將天候狀況排除在 不可預期狀況之外,從而承包商無法請 求因惡劣天候所產生工作順序改變之成本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 承包商於議約時宜要求修改並增加承包商若因惡劣或不可預期之氣候所

致之破壞而須改變工作順序之救濟

(47)

因 併 網 遲 延 所 致 工 程 延 期

• 在離岸風電工程中建造離岸轉換平台(offshore converter platform)較 困難,故併網(grid connection)工程常有嚴重遲延之狀況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 Sub-Clause 8.5:由於FIDIC合約範本中 並未規範併網遲延得作為延長 工期之事由,故承包商宜於議約時調整

➢ Sub-Clause 8.3:進行時程規劃時應考慮到併網遲延所致工程遲延之狀

(48)

海 洋 物 流

• 因工程遲延致無法於定期租船契約(time charter agreement)所訂期間 內進行運輸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 FIDIC 並未規定租船契約之風險分攤原則

➢ 建議承包商宜另外訂立預訂契約(reservation agreement),其議約 重點在:

1. 得於工程延遲時 延後船舶租賃之時間

2. 得 取消預定且無庸負擔全額之船舶租賃費用

(49)

THE OPERATIONAL PHASE

營運階段工程爭議

(50)

風力發電機

供應商 業主

Service & Warranty Agreement

服務與保證契約

1. 瑕疵擔保與維修

2. 合於契約目的使用之擔保

(51)

M T H o j g a a r d v . E . O N C l i m a t e & R e n e w a b l e s

本案事實

• MT Hojgaard(MTH)於2006年承包E.ON之離岸風 電工程,E.ON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承包商應按照挪威 獨立認證機構Det Norske Veritas(DNV)所制定之 離岸風電機國際設計準則中J101之規範進行泥漿接合 工程,MTH於2009年2月竣工

• 惟採用J101準則之離岸風電場後來均發生問題,

DNV於2009年9月變更J101設計準則

• 2010年系爭工程亦發生問題,雙方同意由E.ON推展 修補計畫

• 雙方對於 誰應負擔修補費用發生爭議

(52)

M T H o j g a a r d v . E . O N C l i m a t e & R e n e w a b l e s

英國最高法院判決認

為:由於招標文件中

有約定合於契約目的

使用擔保條款,故縱

使業主指定使用錯誤

的設計準則,由於

MTH(承包商)未提

供合於目的使用之離

岸風電基礎設施,故

(53)

零 件 修 補

• 發生系統性瑕疵(serial defect)致維修成本增加

• 進出發力發電機受到惡劣氣候之影響使修補工作之成本增加

• FIDIC合約範本中關於修補瑕疵費用之分攤,原則上均 由承包商負擔瑕疵修 補之風險與費用.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 新版FIDIC中仍未規範系統性瑕疵。承包商議約時應考慮發生系統性瑕疵 之狀況,因其物流費用會大幅增加,故承包商於預估物流費用時應以發 生系統性瑕疵之狀況預估

➢ Sub-Clause 11.2:由於本條之規範嚴格,故承包商宜調整,其應至少訂 定「惡劣氣候」之標準,明確制定風險分攤之原則

➢ Sub-Clause 11.7:若承包商提供合於契約目的使用之擔保,宜調整本條

之內容

(54)

供 電 異 常

• 供電是否穩定將影響整體利潤

• 除非業主重資架設基礎設備如:觀測塔(mast),否則在未進 行功率曲線(power curve)測試且供電狀況不理想時,可能難 以向風力發電機供應商請求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責任

• FIDIC合約範本中強調,由於承包商的設計導致工程未能滿足預

期使用目的(即Fit for the Purpose(s), FFP)而產生之擔保責任

(55)

供 電 異 常

• 法律風險之注意事項

➢業主宜注意供應契約之保固期

➢建議業主或承包商宜調整合於契約目的擔保之標準

➢無論對業主或承包商,建議業主宜明訂其要求,否則若未明

確使用期限、維修要求等,則回歸物之通常使用目的進行判

斷可能影響雙方權益,故承包商宜盡可能談判使維修義務之

內容與程度明確。

(56)

Q&A

(57)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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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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