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重修學分實施計畫
99.12.27 修正 102.08.23 修正 103.11.10 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
二、 目的:協助本校學生對不及格科目學分之補救與學習。
三、 參加對象:本校學生且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者。
四、 申請原則
(一) 暑假重修班開設依學年為單位,高一與高二學生不得跨修。
(二) 高一升高二學生暑假得申請重修高一課程。
(三) 高二升高三學生暑假得申請重修高二課程。
(四) 高三未領修業證明書的同學限於當年暑假,申請重修高一至高三課程。
(五) 未依期限申請重修者,一律視同放棄該科學分。
五、 報名流程
(一) 由學校行事曆及學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報名時間。
(二) 報名期間必須攜帶成績單、學生證至教學組填寫重修報名表,若攜帶文件不全 者不予受理。
(三) 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所需費用依重修報名表所填科目學分計算,每學分收費 240 元,繳費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
六、 開班原則
(一) 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 15 人以上。
2.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分數計算,每學分面授 6 節課。
(二) 自學輔導
1.重修班級人數未達 15 人。
2.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面授 3 節課。
七、 上課日期及地點:高一、高三將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進行為原則。高二為配合上 午進行暑期輔導,將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及晚上為原則。詳細上課時間將於報名繳費後,
由教務處排定,並公布於建中首頁。
八、 減免費用:領有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欲報名者,請於報名時持證明影本,
以便辦理免繳費手續。
九、 成績評量:重修學分需辦理 1 次定期評量。參加重修學分之同學達成績及格標準者,該科 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十、 重修學分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並以 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應調整鐘點費。
十一、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 本計畫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