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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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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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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依據 105 年 8 月 11 日台教授國字第 1050089686 號函修正 依據 106 年 2 月 15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630701100 號函修正 106 年 3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 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高級中學法第五十二、

五十四、五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管教或處置,認為違法或不當侵害,致損及其個人權 益者,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 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第三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件,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 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外 專家學者,以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或學生會代表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行政人員代表;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 一性別人數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擔任委員之學生代表,應經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並提交校務會議通過。

第四條 申評會由校長召集,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之委員。

第六條 申評會開會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 擔任諮詢顧問。

第七條 本校對學生第二條第一項之管教或處置,以書面通知或公告者,應於通知書或 公告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訴書如 附件一】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並作成評議決定。

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事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

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

第九條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申評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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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

第十一條 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 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 前,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 為適當之處置。

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 選主席。

第十二條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

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通知書【如 附件三】,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依法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第十三條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 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 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 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第十四條 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繼續在校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 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 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第十六條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十七條 申評會行政業務由輔導室承辦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決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3)

【附件一】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學生申訴案件申訴書

申訴人 班級 科

年 班 號

學號

生 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住 址 電話

代理人 與申訴學生

之關係 手機

是否會

到會說明 是 否 備 註

申訴案件

申訴理由

希望獲得 之補償

原簽處分 單位意見

(4)
(5)

【附件二】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決定書

申訴人 班級 科

年 班 號

學號

生 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住 址 電話

代理人 與申訴學生

之關係 手機

是否會

到會說明 是 否 備 註 原處分單位

壹、事件經過

貳、兩造陳述

一、原處分單位:

二、申 訴 人:

參、評議理由

肆、評議結果

伍、建議補救 措施

(6)

【附件三】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決定通知書

受文者

主 旨

發 文 單

位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啟

*本表分別致送申訴人、代理人、導師、輔導教師、輔導教官、有關單位或人員 存查。

申訴人若對本會決議有異議應於文到三十日內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起再申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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