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0 日
部授教中(學)字第 0990514501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教秘(五)字第 1020027019C 號令修訂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行為偏差之高關懷 學生,提供多元學習機會,增進家長親職效能、改善親子關係,鼓勵少年勇於向 上,避免標籤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指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曾接受各地方法院或機關學校委託,
輔導高關懷學生之團體。
三、本要點所定高關懷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少年法庭處理或中途輟學、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或因其他原因而需高度關 懷之在學少年。
(二)依法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轉介處分、安置輔導、假日生活輔導或交 付觀察之學生。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團體活動費用:補助親職教育團體、父母成長團體,每案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團體領導費及協同領導費。
(1)領導費:補助團體領導者,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補助協 同領導者,每小時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2)印刷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材料費、膳費及雜費:依需要核實補 助;場地為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每年以補助二 十四次為限。
(三)彈性課程費用:補助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藝能運動補助等,每案 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其費用包含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雜費等。
(四)其他由民間團體申請,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五、每一民間團體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但同一民間團體之不同分支機構以不同事由 或活動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六、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其申請團體申請時未敘明已接受補助之事實,經本部事後查知者,應繳回全數補 助款。
七、各民間團體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 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
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 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各民間團體應於前點所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指定之學校提出 補助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容、經 費明細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高關懷學生名冊。
(六)申請心理諮商費補助者,應檢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及執照影本。
(七)民間團體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
前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範圍,依心理師法之規定。
九、民間團體運用志工推動輔導計畫時,應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志工隊並應 檢附備查公文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請學產基金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審;審查結果,應通知 申請單位。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等事項,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 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輔導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因天災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變更輔導計畫之必要時,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變更 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 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 結。
(六)民間團體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支結算 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結案。
(二)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十三、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情事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