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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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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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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0 日

部授教中(學)字第 0990514501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教秘(五)字第 1020027019C 號令修訂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行為偏差之高關懷 學生,提供多元學習機會,增進家長親職效能、改善親子關係,鼓勵少年勇於向 上,避免標籤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指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曾接受各地方法院或機關學校委託,

輔導高關懷學生之團體。

三、本要點所定高關懷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少年法庭處理或中途輟學、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或因其他原因而需高度關 懷之在學少年。

(二)依法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轉介處分、安置輔導、假日生活輔導或交 付觀察之學生。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團體活動費用:補助親職教育團體、父母成長團體,每案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團體領導費及協同領導費。

(1)領導費:補助團體領導者,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補助協 同領導者,每小時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2)印刷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材料費、膳費及雜費:依需要核實補 助;場地為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每年以補助二 十四次為限。

(三)彈性課程費用:補助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藝能運動補助等,每案 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其費用包含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雜費等。

(四)其他由民間團體申請,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五、每一民間團體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但同一民間團體之不同分支機構以不同事由 或活動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六、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其申請團體申請時未敘明已接受補助之事實,經本部事後查知者,應繳回全數補 助款。

七、各民間團體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 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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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 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各民間團體應於前點所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指定之學校提出 補助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容、經 費明細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高關懷學生名冊。

(六)申請心理諮商費補助者,應檢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及執照影本。

(七)民間團體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

前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範圍,依心理師法之規定。

九、民間團體運用志工推動輔導計畫時,應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志工隊並應 檢附備查公文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請學產基金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審;審查結果,應通知 申請單位。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等事項,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 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輔導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因天災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變更輔導計畫之必要時,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變更 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 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 結。

(六)民間團體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支結算 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結案。

(二)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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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情事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申請,並公告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99.12.27 修正 102.08.23 修正 103.11.10 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41207B 號 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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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9051127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勞動發訓字第 110050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