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
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蘇瑞鏘
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彰化高中專任教師 中臺科技大學暨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 本文乃根據拙作〈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核覆機制之研究——以蔣介石為中心〉(財團法人戒 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辦,「戒嚴時期政 治事件衝擊與回顧研討會」論文,2010年11月13日),進一步修改而成。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摘要
戰後臺灣戒嚴時期,有數以萬計的人民,遭統治當局以叛亂或匪諜 罪嫌加以拘捕、審問和處罰,導致白色恐怖氛圍長期籠罩全臺。在戒嚴 時期,政治犯基本上會被交付軍事審判。而軍事審判的結果則須上呈軍 事長官核覆(核定與覆議)。其流程往往先經過國防部、再到總統府,
最後由總統核覆。其中,蔣介石總統往往扮演最為關鍵的角色。然而,
擁有核覆大權的蔣介石,在許多政治案件的核覆過程中,卻常出現不當 乃至不法的作為,往往對人權造成頗大的侵害。
關鍵字:白色恐怖、政治案件、軍事審判、蔣介石、核覆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壹、前言
戰後臺灣戒嚴時期,統治當局往往以懲治「叛亂」與肅清「匪諜」
為由,憑藉立法單位所制定的「戒嚴法」、「刑法」(內亂罪)、「懲 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不乏侵害人權成分的法 令,佐以大法官會議若干違反人權的解釋,加上各種不當與不法的處置 方式,包括情治單位的偵辦、軍法單位的審判,乃至軍事長官的核覆 等,遂產生許多被不當乃至不法處置的「政治案件」(按:指被當局認 定有觸犯叛亂或匪諜罪嫌而遭處置的案件)、以及「政治犯」(按:指
「政治案件」中被處置的行為人)。這段期間,有數以萬計的人民遭到 當局拘捕、審問和(或)處罰,導致政治上的「白色恐怖」(white ter- ror)氛圍,長期籠罩全臺。1
在戒嚴時期,政治犯依法須被交付軍事審判,即使非現役軍人。2 而軍事審判的結果則須上呈軍事長官核定與覆議(按:以下簡稱核 覆)。其流程往往先經過國防部、再到總統府,最後由總統核覆。然當 時軍事審判體制對被告的救濟機制並不健全,加上軍事審判官鮮少有人 敢拂逆長官(尤其是蔣介石總統)核覆的指令,以致核覆的結果往往成 了被告實質上的確定終局審判,可見核覆制度乃實際決定一位政治犯命 運最重要的機制之一。然該制度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卻常見不當乃至
1 蘇瑞鏘,〈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2010年,頁1–4;蘇瑞鏘,〈白色恐怖〉,收入:張炎憲、李福鐘主編,《揭穿中華 民國百年真相》(臺北:臺灣歷史學會,2011年),頁143–145;蘇瑞鏘,〈白色恐 怖〉,收入:文化部,「臺灣大百科全書」網站,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
content?ID=3864,擷取時間:2012年6月24日。
2 憲法第9條雖有載明「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然戒嚴時期的政治犯即使非現 役軍人基本上也會被交付軍事審判。主要根據是「戒嚴法」第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 條,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的規定。另外,根據「戒嚴法」第8條,行政院 更陸續頒布軍法與司法審判的劃分辦法。相關討論詳參:蘇瑞鏘,〈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 的相關法制〉,《臺灣史學雜誌》,9(2010年12月),頁168–169;蘇瑞鏘,〈臺灣戒 嚴時期政治案件中「非軍人交付軍事審判」之爭議——以雷震案為例〉,日本東京大學大學 院總合文化研究科、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學文 學院中國近代史研究中心、國立國父紀念館主辦,「第二屆近代中國思想與制度學術討論 會」會議論文,200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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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的情形。
關於核覆制度既有的研究成果,目前非常有限。到目前為止,主要 有學者陳顯武等人撰寫過〈戒嚴時期刑事審判案件與判決核覆制度之法 律政治分析〉一文,對核覆制度進行過相關的分析。3然該文較側重法 律與政治面向的分析,核覆制度的歷史分析似乎相對較少,相關歷史檔 案也似乎還有進一步掌握的空間。因此,本文除對法體制的面向進行更 進一步的探討,尤為側重歷史面向的討論;將大量利用檔案管理局所藏 之核覆檔案(特別是蔣介石總統親筆核覆之檔案),藉由這些重要的一 手史料以突破前人研究的侷限。
本文將先就法體制的面向,分析軍事審判制度背後的統帥權思維,
以及軍事長官如何擁有對判決結果的核覆權;接著討論一般的核覆流 程;最後從歷史的面向,探究軍事長官(尤其是蔣介石總統)在核覆過 程中若干不當乃至不法的處置作為。必須指出的是,不法當然亦屬不 當,因此,本文有時會以「不當」包涵不法之情形。
然必須說明的是,本文主要在探討蔣介石總統於核覆過程中的角 色;其餘如蔣經國總統乃至其他軍事長官(如參謀總長與參軍長)在核 覆過程中的角色,並非本文討論的重點。另外,本文側重政治案件核覆
「過程」的討論(特別是不當乃至不法的情形),至於核覆「機制」的 進一步研究(例如該機制在中國的沿革)與比較(例如該機制與其他國 家相關制度的比較),待日後另文深入探討。另外,戰後臺灣政治案件 的數量太過龐大,4目前即便只是檔案管理局所收藏的政治案件檔案就
3 陳顯武、陳銀欉、謝立功,〈戒嚴時期刑事審判案件與判決核覆制度之法律政治分析〉,財 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 主辦,「臺灣解嚴2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政治事件探討」會議論文(2007年11 月24–25日),頁VI27–42。
4 1988年11月5日,代表政府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法務部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陳守煌表 示:「軍事機關的判決案件相當多,依照目前實務上有29,407件」。參見:〈內政委員會 會議 審查人民請願案〉,《立法院公報》,78:49,臺北(1989年6月21日),頁225、
228。另外,據2005年7月31日國防部所初步完成的「清查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專案報告之統計,戰後臺灣史上經軍事審判的政治案件共計16,132人。該專案報告之統計資 料,轉引自:邱榮舉、謝欣如,〈戰後臺灣客家菁英與白色恐怖政治事件──解析許信良與 三個重要政治事件之關係〉,臺灣省諮議會編印,《「臺灣民主的興起與變遷」第二屆學術 研討會──人物與事件論文集》(臺中:臺灣省諮議會,2007年),頁57。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數以萬計,且向該局申請相關檔案亦有重重限制。5因此,以一篇期刊
論文勢必無法將所有核覆案件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本文只能以有限的案 例,特別是限縮在蔣介石總統為中心,對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不當 核覆進行初步的探討。期待日後的研究者,能以拙文為基礎,全面蒐集 核覆案件相關史料,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貳、軍事審判與核覆機制
一、統帥權思維下的軍事審判制度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須交付軍事審判,然軍事審判制度常令人質疑 其無法依法獨立審判,6原因之一在於軍事長官擁有對審判結果的核覆 權。而此乃由於軍事審判制度常被有權者往統帥權(而非司法權)的方 向解釋,引伸成統帥核覆權。
戰後施行於臺灣的軍事審判制度,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許多爭議。其 中,對軍事機關審判持肯定或否定觀點者,多會涉及該制度的本質究竟 是統帥權抑或司法權的爭論。一般來說,持肯定論者多認為軍事審判制 度乃「統帥(刑罰)權」之行使。該說係基於憲法第36條「總統統帥全 國陸海空軍」與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認為軍 事審判體系乃一種完整而獨立的法系,非司法權的一部分。此外,持肯 定論者尚有主張該制是「統帥權為體、司法權為用」者,認為軍事審判 本質上雖屬統帥權的一部分,然其行使的過程應如同刑事司法,是為修 正的統帥權說。至於持否定論者,則多認為軍事審判制度乃「司法權」
5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相關史料(尤其是官方檔案)採集之困難,可參:蘇瑞鏘,〈戰後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相關史料的採集與運用〉,《臺灣史料研究》,39(2012年6 月),頁2–20。
6 有關政治案件軍法審判的研究,可參:蘇瑞鏘,〈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審判過程中的不法與 不當〉,《臺灣風物》,61:3(2011年9月),頁33–73;蘇瑞鏘,〈戰後臺灣政治案件 之審判──主要罪名與處分型態〉,《中華人文社會學報》,14(2011年3月),頁134–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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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使。因為憲法第77條既明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軍人 犯罪之審判權當屬司法權的一部分。7
關於軍事審判權究竟偏向統帥權抑或司法權,除了從憲法條文詳 加分析外,有權者的解釋恐怕更值得觀察。就此而言,除了從事法理上 的探討,也有必要透過歷史文獻考察當局的認知。早在1956年,立法 院在討論「軍事審判法」草案時,行政院函立法院所附的〈軍事審判法 草案提要〉中,即清楚指出:「本法……為維持軍法之特殊作用,以 示別於普通司法」,甚至直接表明該法的基本精神是為了「統帥權之完 整」,該草案指出:
軍法雖為刑罰權之一,但其目的在維持軍紀,貫澈命令,
以達成捍衛國家克敵致果之神聖使命,故時不論古今,地無分 中外,軍法權向為總戎統帥三軍之工具,美國之最新軍法,亦 由國會授權總統執行,民主先進國家法制如此,他勿待論,故 統帥權之完整,為本法基本精神。8
此外,1963年時任參謀總長的彭孟緝亦曾在軍法學校的訓詞指出:
「我們的軍法是軍隊的統帥權,尤其我們總統對於軍法歷次都有訓示,
也認為這非常重要」,可見這種統帥權的思維也是蔣介石總統的認知。
甚至彭孟緝還公開表示:
在美國的軍隊裏,有三大信念;他們是國家、責任、榮 譽。我們為什麼要增加兩個?有的人還不知道為什麼把國家擺 在第三;而把主義、領袖擺在第一第二!……我們今天是一個 革命的政府,處在一個革命的時代,一定要有一個偉大的革命
7 李太正,〈軍事審判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年,頁 21–29;楊敏良,〈軍事檢察官之定位與職權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8年,頁7–11;270–295;蔡新毅,《法治國家與軍事審判:詳析軍事審判》
(臺北:永然文化,1994年),頁270–295。
8 行政院函,〈軍事審判法草案提要〉,《立法院公報》,45:17,臺北,1956年7月16 日,頁34。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領袖來領導我們。9
這種將領袖置於國家之上的思維,自然成了軍事審判中統帥權的核心思 維,甚至成為軍法人員必須服從長官的必然要求。
以軍事長官對審判官人選的指派與核定為例,1956年以前,依據
「陸海空軍審判法」的規定:「各軍法會審之審判長審判官,由該管長 官指派之」(第13條);101956年以後,依據「軍事審判法」的規定:
「案件經起訴後,軍法主官應按被告之級職,犯罪之刑名,擬定審判庭 之軍事審判官,簽請軍事長官核定」(第158條)。11由此可以看出,
不論舊法與新法,審判官的人選均須由軍事長官指派或核定。如此一 來,恐有礙於獨立審判。
由於就當局的認知而言,軍事審判制度的設計乃是偏向統帥權的思 維,使得依此進行之審判,對人權保障終難徹底落實。尤其是由此衍生 出的核覆制度,更是被有權者不當運用,而成為白色恐怖時期嚴重戕害 人權的關鍵機制之一。
二、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的核覆權
關於軍事長官擁有對審判結果的核覆權,1930年制定的「陸海空 軍審判法」規定:應處死刑者、將官校官及同等軍人應處徒刑者、尉官 准尉官及其同等軍人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呈請國民政府核定
(第36條);長官如認簡易及普通軍法會審之判決不合法者,得令再議
(第40條);軍法會審之判決,總司令或軍政部長海軍部長或該管最高 級長官認為不合法者,得令復議(第41條);總司令或軍政部長海軍部 長或該管最高級長官認為軍法會審有判決不當之宣告者,得令復審(第
9 彭孟緝,〈總長訓詞──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六日在軍法學校第六屆校慶紀念大會講〉,
《軍法專刊》,9:4(臺北:軍法專刊社,1963年4月),頁4。
10 「陸海空軍審判法」(1930年),《國民政府公報》,428,南京,1930年3月26日,頁 2。
11 「軍事審判法」(1956年),《總統府公報》,721,臺北,1956年7月10日,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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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條)。12
1943年修正公佈的「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其第4條規 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陸海空軍審判法審判法第三十六條呈請 核定。
一、將官及其同等軍人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校官及其同等軍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三、尉官准尉官及其同等軍人判處無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四、士兵及其同等軍人判處死刑者。
前項核定,得呈請代行陸海空軍大元帥職權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為 之,但應按月彙報國民政府備查。13
1950年總統核准公佈施行「國防部軍法案件呈核標準」規定:
一、左列案件由參謀總長逕呈 總統核定。
甲、將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乙、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 左列案件由 總統授權參謀總長代核,月終列表檢同原判決彙 呈核備。
甲、尉官准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乙、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死刑者。
丙、 非軍人依法應受軍法裁判案件之處死刑者,但高級官吏及情節 重大案件,仍呈請 總統核定。
三、 不屬前兩項各款規定刑度之案件,由參謀總長逕予核准或備 查。14
12 「陸海空軍審判法」(1930年),《國民政府公報》,428,南京,1930年3月26日,頁 5–6。
13 「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1943年),《國民政府公報》,551,重慶,1943年3 月10日,頁1。
14 「國防部軍法案件呈核標準(1950年6月15日總統核准公佈施行)」,收入:中華民國現 行法規大全編纂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大全》,第2冊(臺北:中華民國現行 法規大全編纂委員會,1956年),頁1430。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1956年以後的「軍事審判法」第133條則規定:
判決由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之判決,呈請總統核定後,宣示或送 達之。
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 更原判決之核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
覆議結果不論變更或維持原判決,應照覆議後之判決予以核定。15 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擁有核定與發交覆議的權力,無疑是軍事審 判被認定屬統帥權最明顯的寫照。1970年代初期,有軍法實務經驗的 學者刁榮華在《軍事審判法實用》一書中,當討論到「軍事審判法」
第133條時即明白地指出:「軍事審判之目的,重在維護軍紀,貫澈軍 令,以達捍衛國家,克敵致勝之使命,故軍事審判權,乃為軍事長官統 率部屬之工具」。16只是,在這樣的制度與思維下的軍事審判,權力分 立恐難確保,軍事長官(甚至總統)還可能由此介入審判。
從民主憲政體制來觀察,有學者認為核覆制度是違反權力分立與 獨立審判的恣意行政作為;17相對於當時「軍事審判法」第160條所 稱「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實乃莫大諷 刺。18
三、一般核覆流程
一般而言,在政治案件最多的1950年代,當軍事法庭判決之後,
必須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上簽呈給長官核定。而後往往先經過國防 部長官(主要是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與總統府長官(主要是祕書長與
15 「軍事審判法」(1956年),頁10。
16 刁榮華,《軍事審判法實用》(臺北:張作鑄發行,1972年),頁31。
17 江如蓉、翁大鈞,〈探討戒嚴時期國家權力濫用行為〉,收入:陳志龍、邱榮舉、倪子修 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 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6年),頁249–250。
18 倪子修、吳祚丞,〈戒嚴時期處置叛亂犯之特別實體法及程序法〉,收入:陳志龍、邱榮 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頁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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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軍長)之核閱。19過程中這些長官們(尤其是參謀總長與參軍長)多 會加註意見,最後上呈總統核定。
茲以高執德案為例,說明一般核覆流程。1954年9月30日,臺灣省 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對高執德等8人所涉及的「叛亂」案件做出判決。
其中,高執德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罪名」是:連續藏匿叛徒、明知 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以及幫助藏匿犯人。201954年11月24日,臺灣省 保安司令部(兼司令嚴家淦)將該案的判決上呈國防部。21同年12月29 日,國防部(部長俞大維、兼代參謀總長彭孟緝)將「擬予照准」的審 核意見上呈給蔣介石總統核示。22之後,經總統府秘書長張群與參軍長 孫立人加註意見,再呈給蔣介石總統核覆。1955年2月26日,總統下了 指示:「高(按:高執德)翁(按:翁文禮)梁(按:梁培鍈)等三犯 罪情甚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23該年3月5日,國防部(兼代參謀總長 彭孟緝)指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郭振純(按:高執德的案首)等叛 亂一案罪刑經簽奉總統核定希遵照」。24同年5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 部作出復審判決。與原判最大的差異,在於高執德、翁文禮與梁培鍈等 三人從有期徒刑被改判死刑。251955年7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復
19 在國防部幕僚作業階段,承辦單位為軍法局第四組,其間公文往往經過第四組組長、總長 辦公室副主任、軍法局副局長、軍法局長、參謀次長、副參謀總長等人的核閱。到了總統 府幕僚作業階段,承辦單位為第二局,經過專門委員、副局長與局長的核閱。參見:人權 之路編輯小組主編,《人權之路2008新版──臺灣民主人權回顧》(臺北:財團法人陳文 成博士紀念基金會,2008年),頁44。
20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3)審三字第108號〉,檔案管理局藏,《郭振純等叛亂 案》,檔號:0043/3132392/392/1/001。按:每個檔案的第一個檔號即是年度號,如左 列檔案的第一個檔號「0043」即是指民國43年,以下皆同,餘不贅述。
21 〈檢呈郭君等叛亂案〉,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49 /072。
22 〈檢呈郭君等叛亂案審判執行情形〉,檔案管理局藏,《郭振純等叛亂案》,檔號:
0043/3132392/392/1/001。
23 蔣介石總統完整的指示如下:「國防部俞部長、彭兼代總長勛鑒:(四三)清澈字第4051 號簽呈暨卷判均悉。一、高執德連續藏匿匪徒,翁文禮梁培鍈私藏炸葯企圖武裝叛亂,已 達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階段,該高、翁、梁等三犯,罪情甚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又,
本部份審判如此草率,應將負責判決人員查報。【中略】蔣中正丑寢臺統(二)適判存卷 發還(附卷四宗)」。(參見:〈高君翁君梁君等三名顛覆政府案〉,檔案管理局藏,
《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49/075)。該代電最右空白處還寫著一行 字:「請彭代總長(按:指彭孟緝)閱後轉飭」。
24 〈郭君等叛亂案〉,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49/076。
25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4)審復字第10號〉,檔案管理局藏,《郭振純等叛亂 案》,檔號:0043/3132392/392/1/002。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審判決書上呈國防部。26該年7月21日,國防部(部長俞大維、參謀總
長彭孟緝)將「擬予照准」的意見上呈蔣介石總統核示。8月10日,蔣 介石總統裁示「如擬」。27隔日,總統正式核准高執德的死刑。281955 年8月20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下達槍決 令。29同年8月31日,高執德等3人即被槍決。30
參、不當核覆的現象
一、核覆過程中刑度加重的現象
在核覆過程中,不少政治犯的刑度出現不斷被加重、乃至被處死 的現象。31除前述高執德,1950年學委會案鄭文峰等6人(無期徒刑改 為死刑)、321951年竹東水泥廠案鄭書六等5人(10年有期徒刑改為死
26 〈檢呈翁君等叛亂復審案〉,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 /49/077。
27 〈檢呈翁君等叛亂案原判審核意見請核示〉,檔案管理局藏,《郭振純等叛亂案》,檔 號:0043/3132392/392/1/002。
28 內容為:「國防部俞部長、彭總長勛鑒:(44)理琦字第1874號簽呈暨卷判均悉,叛亂犯 翁文禮梁培鍈高執德等三名,准如所擬,各處死刑。【中略】蔣中正未真臺統(二)適附 卷五宗」。參見:〈叛亂犯翁君;梁君;高君等三名准如擬各處死刑〉,檔案管理局藏,
《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49/080。
29 〈翁君等叛亂案罪刑〉,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49 /081。
30 〈 執 行 叛 亂 犯 翁 君 等 三 名 死 刑 日 期 〉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 非 法 顛 覆 案 》 , 檔 號 : 0043/1571.3/1111/49/082。
31 政治犯陳英泰在他的回憶錄中即指出:每一個叛亂案件的「呈文都經過保安司令、國防部 長、參謀總長、參軍長等高級幕僚到達總統。他的幕僚們都充分知道他的愛好,每一個案 件都給包裝得看似極嚴重,軍法處所判呈報上來批示的,每經過一位幕僚便給加重罪責,
把徒刑刑期延長或把很多改為死刑。到了蔣,他認為滿意就親自批『如擬』並親蓋『蔣中 正』章,覺得判得不夠重的,則給逕自加重,而大多是由徒刑改為死刑,不然就親自批示 還要嚴查,意謂還要加重罪責之意」。參見:陳英泰,《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下冊
(臺北:唐山出版社,2005年),頁649。
32 〈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390330號〉,收入: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
0039/1571.3/1111/17/058;許進發編輯,《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學生工作委員會史料彙 編》(臺北:國史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8年),頁42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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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331952年義民中學案樊志育、丁潔塵夫婦(從5年改為10年有期 徒刑)、341955年吳聲達等案中的傅如芝等12人(從無罪或交付感化改 為成死刑)等等,35皆是顯例。
(一)國防部與總統府的階段
這些刑度被加重的情形,有些發生在國防部與總統府階段,此可舉 1950年曾錦堂等案為例。曾錦堂、唐朝雲、黃武宗、軒轅國權以及何 阿水等人,屬臺南市工委會「鄭海樹等叛亂案」。原判決皆被處15年 有徒刑,然判決書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時,卻以原判決顯屬失當 為由,主張應將曾錦堂、唐朝雲、黃武宗等3人判處死刑。這份簽呈到 了總統府後,再經由參軍長劉士毅核閱,劉除准照周至柔的意見還另外 加簽意見,擬將軒轅國權與何阿水另2人改判死刑。最後呈給蔣介石總 統,蔣批示「如擬」,於是前後一共增加5名死刑。36
另外,亦可舉湯守仁等案為例。1953年保安司令部判決後,歷經 國防部以及總統府長官的層層核閱,刑責逐漸加重。在國防部參謀總長 周至柔處,增加了3名(林瑞昌、汪清山、高澤照)死刑,另有幾位改 判重刑;到了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處,又增加1名(方義仲)死刑,亦 有幾位被加重刑度。最後,由蔣介石總統核示定案。37
必須指出的是,蔣介石總統曾有不滿軍事審判官的判決,因而要求 懲處審判官的紀錄(詳下分析)。因此,上述這些由國防部與總統府的
33 〈檢呈鄭君等叛亂案卷判〉,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0040/1571.3/1111/20/029;
〈 鄭 君 等 八 名 執 行 死 刑 日 期 〉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 非 法 顛 覆 案 》 , 檔 號 : 0040/1571.3/1111/20/036;張炎憲等,《風中的哭泣:50年代新竹政治案件》,上冊
(新竹:新竹市政府,2002年),頁5–6。
34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1)安潔字第1059號〉,轉引自:邱榮裕,〈戰後臺灣客 家典型白色恐怖政治事件之研究──以1950年代客家中壢事件為個案分析〉,收入:陳志 龍、邱榮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頁326。
35 楊翠,〈女性與白色恐怖政治事件〉,收入:陳志龍、邱榮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 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頁416–418。
36 呂興忠,〈黎明的輓歌‧早凋的青春──曾錦堂獄中書信遺稿初探〉,收入:陳志龍、邱 榮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頁454–455。
37 范燕秋,〈原住民菁英的整肅:湯守仁等叛亂案〉,收入: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 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臺灣歷史學會,2009 年),頁245–248;何鳳嬌編輯,《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湯守仁案史料彙編(二)》(臺 北:國史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8年),頁911–913。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軍事長官要求加重刑度,最後由蔣介石總統批示「如擬」所核示定案的
案件,有些是否乃由於這些軍事長官揣摩上意而刻意加重刑度,這種可 能性恐難完全排除。
(二)蔣介石總統的階段
經國防部與總統府各級官員的處置,簽呈到了蔣介石總統的階段,
被加刑的情形也相當明顯。以1951年周清連等案為例,該案12名被告 經保安司令部判決後呈經參謀總長時,以「事實未明確量刑未當」發還 復審。復審結果呈給蔣介石,蔣竟在公文中親批:「凡判處十二年以上 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詳見圖1)。
圖1 蔣介石總統批示「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之檔案38
又如1966年調查局專員史與為一案,共7人被告,原判僅2人被處 死刑。39然呈報至蔣介石處,蔣卻批示:「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 不得赦免應處極刑為要」、40「凡已入匪黨而不向政府自首尤其在政府
38 〈被告涉叛亂一案罪刑經核擬意見謹檢同原卷判簽請核示祇遵〉,檔案管理局藏,《周清 蓮等叛亂案》,檔號:0041/3132218/218/1/001。
39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54)警審特字第15號〉,檔案管理局藏,《史與為等叛亂 案》,檔號:0055/3132007/7/1/001。
40 〈呈復史某等叛亂案件覆判情形簽請鑒核祗遵〉,檔案管理局藏,《史與為等叛亂案》,
檔號:0055/3132007/7/1/002。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機關服務者均應處以極刑可也」。41於是,該案7人全部改判死刑。42 上述二個案例,蔣介石總統分別要求將「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 刑者」與「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一律處死;此舉除了明顯違 法,43還可看出蔣氏之恣意妄為。
再如陳繼光等案,在檔案管理局所藏檔案中,吾人可以看到蔣介石 總統在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如等人的判決簽呈上直接更改刑期。他在
「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如各判徒刑十年」的「十」與「年」兩字之間用毛 筆畫下斜線,斜線上加「五」字並用「蔣中正印」(詳見圖2)。
圖2 蔣介石總統在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如等人的判決簽呈上面直接更改刑期之檔 案44
41 〈為史某等叛亂一案警備總部更審判決論罪處刑情形簽請鑒核〉,檔案管理局藏,《史與 為等叛亂案》,檔號:0055/3132007/7/1/003。
42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57年度更字第15號〉,檔案管理局藏,《史與為等叛亂案》,
檔號:0055/3132007/7/1/006。
43 因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當時的法律未有「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與「凡已入匪黨而 不事先自首者」一律處死的規定。
44 〈檢呈劉君等叛亂案擬具審核意見乞核示〉,檔案管理局藏,《劉占睿等叛亂案》,檔 號:0041/3132235/235/1/001。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至於牽涉吳石案的王志均(王正均)與林志森,一樣被蔣介石總統
從無期徒刑改成死刑(詳見圖3)。而且跟前述陳繼光、陳孟和、劉裕 如等人一樣,被蔣介石總統用毛筆直接在簽呈上面更改刑期。
圖3 蔣介石總統直接更改刑度將原判無期徒刑的王志均(王正均)與林志森改為死刑 之檔案45
再以醫師黃溫恭為例,黃溫恭在國家安全局所編的《歷年辦理匪案 彙編》裡,被歸到「匪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黃溫恭等叛亂案」當中。
從該資料可以看到,1952年黃溫恭去自首,但自首單位竟是國民黨屏 東縣黨部;46有學者就認為此可證明「中華民國政府黨國不分,且黨高
45 〈原件附判決書一份呈核〉,檔案管理局藏,《吳石等叛亂案》,檔號:0039/3132034/34/1/003。
46 〈匪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黃溫恭等叛亂案〉,收入: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 編》,第1輯(臺北:國家安全局,1959年),頁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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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之現象」。47但自首了沒用,最後還是被蔣介石大筆一揮,從軍法 官原判的15年徒刑改為死刑(詳見圖4),這又是被蔣介石改處死刑的 例子。48
圖4 蔣介石總統將原判15年徒刑的黃溫恭改為死刑之檔案49
另如徐會之案。徐氏乃出身黃埔一期的總統府參軍,1950年涉嫌 叛亂,原被判刑5年,然公文送到蔣介石手上,蔣卻親批「應即槍決可 也」。50
還有陳梓林案。此屬「江浙反共救國軍叛亂案」,1952年9月23 日,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在上簽給蔣介石總統的公文指出:陳梓林意圖 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擬處無期徒刑。然與徐會之的命運一樣,
蔣介石閱後直接批示:「判處死刑可也」。51
經蔣介石總統指示「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 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者,至少還有陳心菉(10
47 許雪姬,〈滿洲經驗與白色恐怖──「滿洲建大等案」的實與虛〉,收入:許雪姬編,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專題研討會論文暨口述歷史紀錄》(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 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3年),頁33。
48 蘇瑞鏘,〈蔣介石與「黃溫恭們」〉,《蘋果日報》,2011年7月18日。
49 〈為檢呈陳君等叛亂一案卷判簽請核示〉,檔案管理局藏,《陳廷祥等叛亂案》,檔號:
0042/3132299/299/1/001。
50 〈謹檢呈被告叛亂案卷判恭祈鑒核祇遵〉,檔案管理局藏,《徐會之叛亂案審判執行情 形》,檔號:0040/3132141/141/1/002。
51 〈檢呈陳君叛亂案原判罪刑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檔案管理局藏,《陳梓林叛亂案》,檔 號:0041/3132257/257/1/001。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年有期徒刑改為死刑)、52康震(15年有期徒刑改為死刑)、53李玉堂
(15年有期徒刑改為死刑)、54鄭文峰等6人(無期徒刑改為死刑),55 實不勝枚舉。56
然必須指出,有關犯罪的刑度法律皆有明訂,沒有一條法律允許總 統可以對被告逕為變更原判決而直接加刑。1956年以前,陸海空軍審 判法有關復議與復審的規定,並未授權軍事長官得以逕為變更原判決;
1956年「軍事審判法」133條更是規定:「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 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因此,這些 蔣介石直接在簽呈上加刑的處置,顯屬違法。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蔣介石總統核覆的案件未必都是大案,即使 不付軍法審判的感化小案,蔣也常會有意見。如保安司令部裁定何春輝 不付軍法審判、只感化3年,曾引起蔣介石的不滿(詳見圖5)。57蔣氏 對叛亂案件與匪諜案件之在乎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二、其它不當核覆的情形
除了違法加刑之外,白色恐怖時期許多政治案件的核覆過程中,尚 有許多不法或不當之處。
(一)蔣介石總統未說明發交復議(審)之明確理由
前引1956年以前「陸海空軍審判法」的規定:長官認為判決不合 法者得令復議;認為判決不當者得令復審。1956年「軍事審判法」則 規定:「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
52 人權之路編輯小組主編,《人權之路2008新版──臺灣民主人權回顧》,頁80–81。
53 〈檢呈被告叛亂判罪刑予以改判並核准另一涉案人無罪〉,檔案管理局藏,《康震等叛亂 案》,檔號:0039/3132148/148/1/002。
54 〈為擬判被告叛亂案罪刑簽祈鑒核示遵由〉,檔案管理局藏,《李玉堂等叛亂案》,檔 號:0039/3132110/110/1/002。
55 〈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390330號〉。
56 對於蔣介石總統常對政治犯濫加刑度的現象,政治犯陳鵬雲曾感慨地說:「我們後來才 發現,當時有些案件本來只判了5個人死,但到了蔣介石手上,經他一批,就變成了15 個人。所以如果要問我一生有沒有無法原諒的人,那就是蔣介石了」。參見:陳鵬雲,
《2328:陳鵬雲的臺灣白色恐怖回憶錄》(臺北:作者出版,2006年),頁38。
57 〈檢呈何君違反檢肅匪諜案裁定擬具審核意見請核示〉,檔案管理局藏,《呂國昭等叛亂 案》,檔號:0044/3132411/4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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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然從許多被蔣介石要 求復議(審)的案例中,幾乎看不到他具體而明確地指出原判決有哪些 屬「判決不合法」或「判決不當」。以下舉高執德案為例詳加說明。
高氏原本因被控告「連續藏匿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 舉」,以及「幫助藏匿犯人」等罪名,原判被處以12年有期徒刑。在這 三個「罪名」當中,「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與「幫助藏匿犯人」
皆屬有期徒刑,他被改處死刑關鍵應在於「連續藏匿叛徒」。因為根據
「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包庇或藏匿叛徒者」可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原判採用最輕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復判卻是採用最重的死刑。58
之所以有此轉變,主要是因為蔣介石總統看到判決公文後,以高執 德「罪情甚重」為由,指示「應發還嚴為復審」。經過復審,高執德才 被改判死刑。亦即是說,蔣介石總統所下的指示,乃是高執德案情急轉 直下的關鍵因素。然而,就算高執德真有「連續藏匿匪徒」,那又如何
「罪情甚重」?從蔣介石總統的指示,看不出有客觀的標準。59
另外,蔣氏在所下的指示中亦提到:「本部份審判(筆者按:指原 判)如此草率,應將負責判決人員查報」。60之後,國防部上簽呈給蔣 介石總統時則引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說辭:「按該案原承辦人員,係 依前保密局所檢送資料,參酌軍事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該被告翁文禮等
(按:高執德同案)均無參加匪幫事證,就所犯罪名,在法定刑度內科 刑,尚無故縱情事」(按:以上標點為筆者所加),61之後總統亦無繼 續追究的指示。可見從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到國防部甚至到總統府,都接 受原判的承辦人員均是「就所犯罪名,在法定刑度內科刑」,且「無故
58 闞正宗、蘇瑞鏘,〈臺南開元寺僧證光(高執德)的「白色恐怖」公案再探〉,《中華人 文社會學報》,2(2005年3月),頁275–279。
59 闞正宗、蘇瑞鏘,〈臺南開元寺僧證光(高執德)的「白色恐怖」公案再探〉,頁281。
60 〈 高 君 翁 君 梁 君 等 三 名 顛 覆 政 府 案 〉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 非 法 顛 覆 案 》 , 檔 號 : 0043/1571.3/1111/49/075。
61 〈翁君等叛亂案〉,收入:檔案管理局藏,《非法顛覆案》,檔號:0043/1571.3/1111/49/079。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縱情事」。既然如此,未知高執德為何最後仍被加重至死刑?62
再者,高執德原判與復判的「罪名」相同,皆是「連續藏匿叛 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以及「幫助藏匿犯人」。63從
「罪」與「刑」的比對來判斷,原判與復判所使用的法條分別應是根 據「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6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 條」,65以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66也就是說,就高執德而言,比 較原判與復判,不但「罪名」、「法條」完全一樣,甚至連「罪證」本 質上也相同。既然如此,我們不禁想問:為何高執德原判被處有期徒 刑,經總統核覆後,復判卻改處死刑?從蔣介石對該案的處置,實在看 不出原判決有哪些屬「判決不合法」或「判決不當」,至少蔣並未交 代。
(二)蔣介石總統下令原被輕判的案件再予嚴判
有些案件的被告因罪證不足而在原判決中被輕判,然下屬將這些判 決上呈到蔣介石處,卻遭蔣氏恣意駁回、下令嚴判。
例如,前臺北師範學院學生陳正宸案。1950年代初期陳正宸因叛 亂罪嫌被捕,初審判決無罪,然蔣介石下令發還嚴為復審。67之後,
下屬的意見一上一下被蔣氏駁回達四次之多,直到陳氏被判處死刑為 止。68在這之後,蔣介石又再度批示:「以後叛亂犯或匪諜案犯一經查
62 闞正宗、蘇瑞鏘,〈臺南開元寺僧證光(高執德)的「白色恐怖」公案再探〉,頁282。
63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3)審三字第108號〉,檔案管理局藏,《郭振純等叛亂 案》,檔號:0043/3132392/392/1/001。
64 「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七、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65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6 「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禁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67 〈謹擬馬君等叛亂一案判決當否乞核示〉,檔案管理局藏,《馬時彥等叛亂案》,檔號:
0046/3132422/422/1/001。
68 陳英泰,《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下冊,頁651。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實毋庸交付感化應逕即判刑為要」。69
又如,軍人曲德修案。1949年曲氏被控包庇叛徒,後以毫無相關 證據而獲判無罪。然1951年參謀總長周至柔將該判決結果呈給蔣介石 核定時,蔣卻指示應將曲氏處死。經再度審判,周至柔在呈給蔣的公文 中,表示無法證明曲氏明知于成志(按:曲德修之親戚)投匪而不告密 檢舉或縱容的事實。而且,即使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罪,依 法只能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死刑。故改判5年有期徒刑。然蔣介石 仍批示曲氏包庇叛徒應處死刑,最後曲氏被處死。70
再如,空軍通校文書中士司徒兆新案。1952年7月31日,總統府參 軍長桂永清上簽給蔣介石總統的公文指出:(司徒兆新)「因涉有匪嫌 被逮,但訊無事證,旋送由保密局偵辦,認被告在青年軍時與共匪分子 曾發生關係」;於是主張:「其匪嫌部分實無積極佐證……,原判以逃 亡罪處徒刑五年,於執行後另付感訓三年」。桂永清已向蔣呈報該案罪 證不明,然蔣介石卻批示「應送綠島終身監禁」。於是,原本的5年有 期徒刑變成無期徒刑。71
另如,前台糖總經理沈鎮南案。保安司令部判決後呈請國防部核 示,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變更保安司令部的判決,除沈鎮南與史國 英維持原判外,其餘皆以罪證不足而主張蒐集足資依據之相關證據。然 蔣介石總統並不同意國防部的意見,仍指示維持沈鎮南與林良桐的死刑
69 〈謹將馬君等叛亂案內林君等以次各犯更審及覆判情形簽鑒核示遵〉,檔案管理局藏,
《馬時彥等叛亂案》,檔號:0046/3132422/422/1/003。政治犯陳英泰指出:這意味著
「對付叛亂犯不必那麼寬大,不必大費周章地還要付於感化」。(參見:陳英泰,《回 憶──見證白色恐怖》,下冊,頁673)。學者曾建元亦痛批:「雖說白色恐怖時期的司 法極其黑暗,不見獨立的風骨,但蔣中正明目張膽干涉至此,令人不免想到明朝的東廠 和錦衣衛,而不寒而慄。蔣中正違憲、亂法與濫殺無辜,官逼民反,他才是真正的叛亂 犯」。參見:曾建元,〈不信青春喚不回,不容青史盡成灰〉,《中華人文社會學報》,
2(2005年3月),頁343。
70 倪子修,吳祚丞,〈戒嚴時期處置叛亂犯之特別實體法及程序法〉,頁225–227。該案另 參:〈潛伏軍中匪諜于成志叛亂案〉,收入: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 2輯(臺北:國家安全局,出版時間不詳),頁180–183。
71 〈 檢 呈 司 君 叛 亂 案 卷 判 請 核 示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司 徒 兆 新 叛 亂 案 》 , 檔 號 : 0041/3132243/243/1/001。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原判,並增加史國英5年刑期。72
在上述案例當中,蔣介石總統一再下令將罪證不足而被輕判的案件 予以嚴判,蔣氏輕忽罪證的恣意妄為,由此可見一斑。
(三)蔣介石總統下令處分審判人員
在上述高執德、曲德修、何春輝以及陳正宸等案當中,也可看到 蔣介石總統不滿軍事審判官的判決、甚至下令懲處審判官的紀錄。如在 高執德案中,蔣曾批示:「本部份審判(按:指原判)如此草率,應 將負責判決人員查報」。73在曲德修案中,蔣曾質問為何此等重案判處 如此輕便,該審判人有無重視,內容應注意。74在陳正宸案中,蔣曾批 示對原判(按:判嫌犯無罪)的主審官應有相當處分,後來該主審官被 記過。75對呂國昭等案中的何春輝,蔣則批示:「前次保安司令部裁定 何犯不付軍法審判係何人所判決須追究其有無舞弊情事報核」(詳見圖 5)。在這樣巨大的政治壓力下,膽敢拂逆蔣介石總統指令的軍事審判 官,恐不多見。
72 〈 總 統 府 代 電 : 聯 芬 字 第 3 9 0 3 9 2 號 〉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 資 匪 案 》 , 檔 號 : 0039/1571.6/3780/2/063;程玉鳳,〈1950年「沈鎮南資匪案」探析〉,《東海大學文學院學報》,
47(2006年7月),頁249–250。
73 〈 高 君 翁 君 梁 君 等 三 名 顛 覆 政 府 案 〉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 非 法 顛 覆 案 》 , 檔 號 : 0043/1571.3/1111/49/075。
74 倪子修,吳祚丞,〈戒嚴時期處置叛亂犯之特別實體法及程序法〉,頁226。
75 〈謹將馬君等叛亂案內林君等以次各犯更審及覆判情形簽鑒核示遵〉;倪子修,吳祚丞,
〈戒嚴時期處置叛亂犯之特別實體法及程序法〉,頁229;陳英泰,《回憶──見證白色 恐怖》,下冊,頁651。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圖5 蔣介石總統下令追究軍事審判官責任之檔案76
(四)蔣介石總統曾經找過秘書代批公文
從上述眾多案例可以發現,這些案件經蔣介石總統核覆之後,往 往越判越重、乃至死刑。然扮演「最高審判長」的角色的蔣介石,77在 處理這些人命關天的公文時,有時卻會感到不耐、甚至曾經找過秘書代 批。據1950年代初期曾任蔣介石侍從秘書的沈錡日後回憶:
當時軍法案件的最後裁決權,在蔣公手中,大凡送到蔣 公處的案件,常常牽涉到極刑,我以人命關天,所以多半送給 蔣公親批,可是軍法案件的文字嚕囌,必須全神貫注,才能瞭 解,蔣公有些不耐,所以在1月(按:1953年1月)14日面囑我 還是應該先作口頭報告,儘量代批。78
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蔣介石總統,卻對判生判死的公文感到不耐、甚至
76 〈檢呈何君違反檢肅匪諜案裁定擬具審核意見請核示〉,檔案管理局藏,《呂國昭等叛亂 案》,檔號:0044/3132411/411/1/004。
77 人權之路編輯小組主編,《人權之路2008新版──臺灣民主人權回顧》,頁41–43。
78 沈錡,《我的一生──沈錡回憶錄(一)》(臺北:作者出版,2000年),頁122–
123。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曾經找過秘書代批,其態度相當可議。
由上述諸多案例的討論可以看出,擁有核覆大權的蔣介石,在許 多政治案件的核覆過程中卻常出現不當乃至不法的核覆作為;更不要說 有些案件根本還未進入核覆程序就被蔣介石直接干預,如雷震案即為顯 例。79
肆、結語
戰後臺灣戒嚴時期的政治犯,即使身分非現役軍人,也會被交付軍 事審判。然就當時統治當局的認知而言,軍事審判制度的設計乃是偏向 統帥權的思維,使得依此進行之軍事審判,對人權保障終難徹底落實。
尤其是由此衍生出的核覆制度,更是被有權者不當地運用,而成為白色 恐怖時期嚴重戕害人權的關鍵機制之一。
由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的核覆過程可以看出,白色恐怖時期一位被判 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無罪的政治犯,經過核覆之後,是可能意 想不到地被改判死刑。而由上述諸多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長官「合法」
(legality)擁有核覆權,然卻常違反法律的規範,使得被告的人權無法 獲得應有的保障。
在政治案件的核覆過程中,蔣介石總統無疑扮演最為關鍵的角色。
其核覆的模式至少包括:直接核可、發還復審、直接指示刑度,以及更 改判決結果等等。而由於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這無疑是身 為「最高軍事長官」的蔣介石總統得以主導實質上的「確定終局審判」
最重要的法定機制。然而,擁有核覆大權的蔣介石總統,在許多政治案
79 1960年10月8日下午雷震案宣判前,當天上午11點鐘,蔣介石總統召集副總統以下共14 名黨政軍特要員,在總統府內召開「商討雷(震)案」的極機密會議,他們要在甲、乙、
丙三個腹案中擇定其一。經過在場人員分析這三案的利弊得失之後,蔣介石「裁決採用乙 案」,並做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等指示。參見:陳 世宏、張世瑛、許瑞浩、薛月順編輯,《雷震案史料彙編:國防部檔案選輯》(臺北:國 史館,2002年),頁331–332;蘇瑞鏘,〈從雷震案論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法律處置對 人權的侵害〉,《國史館學術集刊》,15(2008年3月),頁120。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件的核覆過程中卻常出現不當的核覆作為,有時甚至連自己執政時期所 訂定的相關法律與規則都不遵守。蔣介石總統對諸多政治案件的不當乃 至不法的核覆,無疑是戰後臺灣「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的關鍵因素。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徵引書目
一、檔案
《國防部軍法局檔案》,檔案管理局藏:
00 43/3132392/392/1/001,〈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3)審 三字第108號〉,《郭振純等叛亂案》。
0043/3132392/392/1/002,〈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4)審 復字第10號〉,《郭振純等叛亂案》。
00 55/3132007/7/1/001,〈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54)警審 特字第15號〉,《史與為等叛亂案》。
00 55/3132007/7/1/006,〈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57年度更字 第15號〉,《史與為等叛亂案》。
00 55/3132007/7/1/002,〈呈復史某等叛亂案件覆判情形簽請鑒核 祗遵〉,《史與為等叛亂案》。
00 43/1571.3/1111/49/080,〈叛亂犯翁君、梁君、高君等三名准 如擬各處死刑〉,《非法顛覆案》。
00 55/3132007/7/1/003,〈為史某等叛亂一案警備總部更審判決 論罪處刑情形簽請鑒核〉,《史與為等叛亂案》。
00 39/3132110/110/1/002,〈為擬判被告叛亂案罪刑簽祈鑒核示 遵由〉,《李玉堂等叛亂案》。
00 42/3132299/299/1/001,〈為檢呈陳君等判亂一案卷判簽請核 示〉,《陳廷祥等叛亂案》。
00 39/3132034/34/1/003,〈原件附判決書一份呈核〉,《吳石等 叛亂案》。
00 43/1571.3/1111/49/079,〈翁君等叛亂案〉,《非法顛覆 案》。
00 43/1571.3/1111/49/081,〈翁君等叛亂案罪刑〉,《非法顛覆 案》。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00 43/1571.3/1111/49/075,〈高君翁君梁君等三名顛覆政府 案〉,《非法顛覆案》。
00 43/1571.3/1111/49/082,〈執行叛亂犯翁君等三名死刑日 期〉,《非法顛覆案》。
00 41/3132218/218/1/001,〈被告涉判亂一案罪刑經核擬意見謹 檢同原卷判簽請核示祇遵〉,《周清蓮等叛亂案》。
00 43/1571.3/1111/49/076,〈郭君等叛亂案〉,《非法顛覆 案》。
00 40/1571.3/1111/20/036,〈鄭君等八名執行死刑日期〉,《非 法顛覆案》。
00 41/3132243/243/1/001,〈檢呈司君叛亂案卷判請核示〉,
《司徒兆新叛亂案》。
00 44/3132411/411/1/004,〈檢呈何君違反檢肅匪諜案裁定擬具 審核意見請核示〉,《呂國昭等叛亂案》。
00 44/3132411/411/1/004,〈檢呈何君違反檢肅匪諜案裁定擬具 審核意見請核示〉,《呂國昭等叛亂案》。
00 43/3132392/392/1/002,〈檢呈翁君等叛亂案原判審核意見請 核示〉,《郭振純等叛亂案》。
00 43/1571.3/1111/49/077,〈檢呈翁君等叛亂復審案〉,《非法 顛覆案》。
00 39/3132148/148/1/002 ,〈檢呈被告叛亂判罪刑予以改判並核 准另一涉案人無罪〉,《康震等叛亂案》。
00 43/1571.3/1111/49/072,〈檢呈郭君等叛亂案〉,《非法顛覆 案》。
00 43/3132392/392/1/001,〈檢呈郭君等叛亂案審判執行情 形〉,《郭振純等叛亂案》。
00 41/3132257/257/1/001,〈檢呈陳君叛亂案原判罪刑尚無不合 擬予照准〉,《陳梓林叛亂案》。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00 41/3132235/235/1/001,〈檢呈劉君等叛亂案擬具審核意見乞
核示〉,《劉占睿等叛亂案》。
00 40/1571.3/1111/20/029,〈檢呈鄭君等叛亂案卷判〉,《非法 顛覆案》。
00 39/1571.3/1111/17/058,〈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390330 號〉,《非法顛覆案》。
00 39/1571.6/3780/2/063,〈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390392 號〉,《資匪案》。
00 46/3132422/422/1/003,〈謹將馬君等判亂案內林君等以次各 犯更審及覆判情形簽鑒核示遵〉,《馬時彥等叛亂案》。
00 46/3132422/422/1/001,〈謹擬馬君等判亂一案判決當否乞核 示〉,《馬時彥等叛亂案》。
00 40/3132141/141/1/002,〈謹檢呈被告叛亂案卷判恭祈鑒核抵 遵〉,《徐會之叛亂案審判執行情形》。
《國防部軍務局檔案》,檔案管理局藏:
00 43/1571.3/1111/49/080,〈叛亂犯翁君、梁君、高君等三名准 如擬各處死刑〉,《非法顛覆案》。
0 0 4 3/1 5 7 1 . 3/1 1 1/4 9/0 7 9 , 〈 翁 君 等 叛 亂 案 〉 , 《 非 法 顛 覆 案 》 。
0043/1571.3/1111/49/081,〈翁君等叛亂案罪刑〉,《非法顛覆 案》。
00 43/1571.3/1111/49/075,〈高君翁君梁君等三名顛覆政府 案〉,《非法顛覆案》。
00 43/1571.3/1111/49/082,〈執行叛亂犯翁君等三名死刑日 期〉,《非法顛覆案》。
0043/1571.3/1111/49/076,〈郭君等叛亂案〉,《非法顛覆 案》。
00 40/1571.3/1111/20/036〈鄭君等八名執行死刑日期〉,《非法 顛覆案》。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00 43/1571.3/1111/49/077,〈檢呈翁君等叛亂復審案〉,《非法 顛覆案》。
00 43/1571.3/1111/49/072,〈檢呈郭君等叛亂案〉,《非法顛覆 案》。
00 40/1571.3/1111/20/029,〈檢呈鄭君等叛亂案卷判〉,《非法 顛覆案》。
00 39/1571.3/1111/17/058,〈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390330 號〉,《非法顛覆案》。
00 39/1571.6/3780/2/063,〈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390392 號〉,《資匪案》。
二、公報
《立法院公報》,臺北,1956年、1989年。
《國民政府公報》,南京,1930年。
《國民政府公報》,重慶,1943年。
《總統府公報》,臺北,1956年。
三、已刊史料
何鳳嬌 編輯,《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湯守仁案史料彙編(二)》。臺 北:國史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8年。
許進發 編輯,《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學生工作委員會史料彙編》。臺 北:國史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8年。
陳世宏 、張世瑛、許瑞浩、薛月順編輯。《雷震案史料彙編:國防部檔 案選輯》,臺北:國史館,2002年。
四、專書
人權之 路編輯小組主編,《人權之路2008新版──臺灣民主人權回 顧》。臺北: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2008年。
刁榮華,《軍事審判法實用》。臺北:張作鑄發行,1972年。
中華民 國現行法規大全編纂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大全》,
第2冊。臺北: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大全編纂委員會,1956年。
沈錡, 《我的一生──沈錡回憶錄(一)》。臺北:作者出版,2000 年。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國家安 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1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1959年。
國家安 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2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出版時間不詳。
張炎憲 等,《風中的哭泣:50年代新竹政治案件》,上冊。新竹:新竹 市政府,2002年。
陳英泰 ,《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下冊。臺北:唐山出版社,
2005年。
陳鵬雲 ,《2328:陳鵬雲的臺灣白色恐怖回憶錄》。臺北:作者出 版,2006年。
蔡新毅 ,《法治國家與軍事審判:詳析軍事審判》。臺北:永然文化,
1994年。
五、論文
江如蓉 、翁大鈞,〈探討戒嚴時期國家權力濫用行為〉,收入:陳志 龍、邱榮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 會》(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2006年),頁241–267。
呂興忠 ,〈黎明的輓歌‧早凋的青春──曾錦堂獄中書信遺稿初探〉,
收入:陳志龍、邱榮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 學術研討會》(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 件補償基金會,2006年),頁453–486。
李太正 ,〈軍事審判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1988年。
邱榮裕 ,〈戰後臺灣客家典型白色恐怖政治事件之研究──以1950年 代客家中壢事件為個案分析〉,收入陳志龍、邱榮舉、倪子修總 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臺北:財團法人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6年),頁 322–331。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邱榮舉 、謝欣如,〈戰後臺灣客家菁英與白色恐怖政治事件──解析許 信良與三個重要政治事件之關係〉,收入臺灣省諮議會編印,
《「臺灣民主的興起與變遷」第二屆學術研討會──人物與事件 論文集》(臺中:臺灣省諮議會,2007年),頁45–70。
范燕秋 ,〈原住民菁英的整肅:湯守仁等叛亂案〉,收入張炎憲、陳美 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 連臺灣史料基金會、臺灣歷史學會,2009年),頁222–252。
倪子修 、吳祚丞,〈戒嚴時期處置叛亂犯之特別實體法及程序法〉,收 入陳志龍、邱榮舉、倪子修總編輯,《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 討論會》(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 償基金會,2006年),頁207–240。
許雪姬 ,〈滿洲經驗與白色恐怖──「滿洲建大等案」的實與虛〉,收 入許雪姬編,《「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專題研討會論文暨口述歷 史紀錄》(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 償基金會,2003年),頁1–39。
陳顯武 、陳銀欉、謝立功,〈戒嚴時期刑事審判案件與判決核覆制度之 法律政治分析〉,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 償基金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主辦,「臺灣解 嚴2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政治事件探討」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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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不信青春喚不回,不容青史盡成灰〉,《中華人文社會學 報》,2(2005年3月),頁337–345。
程玉鳳 ,〈1950年「沈鎮南資匪案」探析〉,《東海大學文學院學 報》,47(2006年7月),頁23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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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蘇瑞鏘 ,〈白色恐怖〉,收入張炎憲、李福鐘主編,《揭穿中華民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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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瑞鏘 ,〈從雷震案論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法律處置對人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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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國立政治 大學文學院中國近代史研究中心、國立國父紀念館主辦,「第二 屆近代中國思想與制度學術討論會」會議論文,2005年10月22 日。
蘇瑞鏘 ,〈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國立政治大學歷 史學系博士論文,2010年。
蘇瑞鏘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審判過程中的不法與不當〉,《臺灣風 物》,61:3(2011年9月),頁33–73。
蘇瑞鏘 ,〈戰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相關史料的採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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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瑞鏘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審判──主要罪名與處分型態〉,《中 華人文社會學報》,14(2011年3月),頁13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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闞正宗 、蘇瑞鏘,〈臺南開元寺僧證光(高執德)的「白色恐怖」公 案再探〉,《中華人文社會學報》,2(2005年3月),頁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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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紙
蘇瑞鏘 ,〈蔣介石與「黃溫恭們」〉,《蘋果日報》,2011年7月18 日。
七、網站
蘇瑞鏘 ,〈白色恐怖〉,收入:文化部,「臺灣大百科全書」網站,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64,擷取時間:
2012年6月24日。
第六十三卷第四期
Initial Exploration of inappropriate Ratification and Review of Political Case During the Martial Law Period in Taiwan-Taking
Chiang Kai-shek as the Focus of Discussion Su,Jui-Chiang
*Abstract
During the Martial Law Period,there were tens of thousand people in Taiwan being arrested,interrogated,and punished by the ruling authorities with the suspicion of offense of rebellion or Communist agents,resulting in white terror atmosphere’s haunting Taiwan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During the Martial Law Period,basically the political offenders would be brought up for military trial.The results of military trial must be submitted to senior military official for ratification and review.The process was usually via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Office of the President,and finally being ratified and reviewed by the president.In the process,President Chiang Kai- shek usually played a most crucial role.However,while possessing great power of ratification and review,inappropriate even illegal situations caused by Chiang Kai-shek often happened in the ratification and review process of many political cases,and usually caused great infringement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 White Terror,Political Cases,Military Trial,Chiang Kai-shek, Ratification and Review
* Ph.D.,Department of History,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eacher,National Changhua Senior High School,
Adjunct Assistant Professor,Centr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Feng Chi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