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8 學年度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 年 9 月 19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80033037A 號函核准。
壹、宗旨
積極推展中等學校足球運動,促進校際體育交流,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普及學生運動人 口,提昇健康體適能及足球運動技術水準。
貳、組織
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協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局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四、規劃委員會
(一)遴聘足球運動專業人士組成。
(二)負責規劃聯賽有關競賽、行政等事宜。
五、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 (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二)負責審議本會技術委員會議決之代表隊違規申訴案件。
六、臨場技術委員會
(一)遴聘足球運動專業人士組成。
(二)負責比賽現場臨場工作,並處理競賽相關事宜。
參、贊助單位
洽請熱心人士及績優廠商提供贊助。
肆、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均得組隊報名參加。(女 生不得報名男生組)
伍、分組 :
一、高男組
中等學校足球聯賽競賽規程
二、高女組 三、國男組 四、國女組
公告:一、109 學年度國男組分為甲、乙級方式辦理。
(一)108 學年度前 16 強需報名甲級,前八名球隊,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之資格。
(二)其餘參賽學校報名乙級。
二、110 學年度國男組採升降制度,甲級 13-16 名隊伍,下學年度需降級報名參加乙級。
乙級 1-4 名隊伍,下學年度需升級報名參加甲級。
陸、球員資格
一、高中組
(一)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曾報 名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足球聯賽之轉學生或重考生,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 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 之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或因法律防制輔導轉學者,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 關證明。
(二)年齡:民國8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參賽學校應指定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 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四)凡簽約、註冊、登錄為職業足球聯盟球員或經註冊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企業 聯賽球員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不得報名參加。
二、國中組
(一)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1、曾報名參加國民中學足球聯賽之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 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 起計);惟球員修業期間,原就讀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諭令解散或 因法律防制輔導轉學者,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始得轉至原報 名縣市之球隊;若原報名縣市無球隊時,可轉至別縣市報名。
2、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
(二)年齡:民國92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參賽學校應指定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 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四)凡簽約、註冊、登錄為職業足球聯盟球員或經註冊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企業 聯賽球員之國民中學學校在學學生,不得報名參加。
柒、競賽日期
依實際報名後,另行訂定之。
捌、競賽地點
由本會規畫、技術委員會協商決定之,以設有足球場學校為優先。
玖、報名
本學年度各校報名採一次作業方式辦理,且報名球員須為符合本規程第陸條之相關規定
者。參加學校可同時報 11 人制及 5 人制,球員名單不得重複,(報名名單必須依報名期 限同時寄達、逾期不予受理)。
一、日期:1、11 人制: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05 日止。
2、5 人制: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25 日止。
二、地點:本會(會址:臺北市朱崙街 20 號 13 樓)
三、人數:
(一)11 人制:每隊職員含領隊 1 人、教練 1 人、助理教練 2 人、隨隊教師 1 人(學校正 式編制教師)、運動防護員 1 人、球員(含隊長)22 人。
(二) 5 人制:每隊職員含領隊 1 人、教練 1 人、助理教練 2 人、隨隊教師 1 人(學校正 式編制教師)、運動防護員 1 人、球員(含隊長)14 人。
四、手續:
(一)本學年度球員報名採網際網路 http://www.ctssf.org.tw 方式辦理。
(二)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並依填表說明規定,將報名資料輸入報名表。
(三)輸入完成之報名表,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並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後,將 報名表掃描成圖檔並上傳檔案至報名系統,才算完成報名程序。若上傳之報名表件與 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四) 11 人制參賽球隊需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學生學籍紀錄表正本,以郵寄掛號方式至 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五)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六)參賽球隊之球員若因身體狀況致無法參賽時,於各階段比賽一週前,由學校 具函併檢附公私立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送本會辦理更換手續(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且ㄧ經被更換,該員即取消本學年度參賽資格。更換球員資 格需符合競賽規程第陸條球員資格之規定。
(七)參賽球隊一經取得前八名之球隊,不得再更換球員名單。
(八)球員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換球衣號碼。
(九)凡學生報名參加者須請家長(監護人)簽署同意書(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並請學校留存備查。
五、職員職責:
(一)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二)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三)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四)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應由該學校正式編制教師擔任之。
(五)運動防護員: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
拾、競賽制度
一、11 人制:
(一)高中男生組,採預賽、複賽、全國決賽,三階段。
1、預賽:
(1)參賽隊伍:A 組:上學年度前 12 名學校。
B 組:其餘參賽學校。
(2)比賽制度:A 組:採分組單循環制辦理。
A 組上學年度 1、2 名分抽編入各組 1、7 之籤位。
A 組上學年度 3、4 名分抽編入各組 2、8 之籤位。
A 組上學年度 5、6 名分抽編入各組 3、9 之籤位。
A 組上學年度 7、8 名分抽編入各組 4、10 之籤位。
A 組上學年度 9、10 名分抽編入各組 5、11 之籤位。
A 組上學年度 11、12 名分抽編入各組 6、12 之籤位。
B 組:依實際報名隊數,編成若干組。(10 隊(含)以下採單循環制,
10 隊以上採分組循環制) (3) 錄取名次:A 組分組前 4 名晉級複賽、
A 組分組 5、6 名、B 組前 4 名,進入外卡賽。
A 組
2、外卡賽:
(1)參賽隊伍:A 組:分組 5、6 名學校。
B 組:前 4 名學校。
(2)比賽制度:採分組單循環制。
(3) 錄取名次:分組 1、2 名晉級複賽。
3、複賽:
(1)參賽隊伍:預賽晉級球隊 12 隊。
(2)比賽制度:分組循環制,分組前 4 名晉級決賽。
預賽分組第 1 名分抽編入各組 1、7 之籤位。
分組第 2 名分抽編入各組 2、8 之籤位。
分組第 3 名分抽編入各組 3、9 之籤位。
分組第 4 名分抽編入各組 4、10 之籤位。
(A 組預賽 1、2 名以編入不同組為原則)
外卡分組第 1 名分抽編入各組 5、11 之籤位。
外卡分組第 2 名分抽編入各組 6、12 之籤位。
(3)錄取名次:分組 1、2 名晉級 1-4 名,分組 3-4 晉級 5-8 名。
4、全國決賽:
(1)參賽隊伍:複賽晉級球隊 8 隊。
(2)比賽制度:採分組淘汰排名賽。
(3)錄取名次:取前 8 名頒獎,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之資格。
(二)國中男生組,採分區預賽、複賽、全國決賽,三階段。
1、預賽第一輪:
(1)參賽隊伍:A 組:上學年度前 16 名學校。
B 組:其餘參賽學校。
(2)比賽制度:A 組:採分組循環制。
上學年度 1、2 名分抽編入各組 1、9 之籤位。
上學年度 3、4 名分抽編入各組 2、10 之籤位。
上學年度 5、6 名分抽編入各組 3、11 之籤位。
上學年度 7、8 名分抽編入各組 4、12 之籤位。
上學年度並列第九名分抽編入各組 5、6、7、8、11、
13、14、15、16 之籤位。
B 組:分南、北區辦理,
依實際報名隊數,編成若干組。(10 隊(含)以下採單循環 制,10 隊以上採分組循環制)取 4 名晉級外卡賽。
(北區)苗栗(含)以北:
宜蘭、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花蓮。
(南區)臺中(含)以南:
臺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臺南、高雄、屏東、
臺東。
(3)綠取名次:A 組分組前 4 名晉級複賽、
A 組分組 5、6、7、8 名、B 組分區前 4 名,進入外卡賽。
A 組:
外卡賽:
(1)參賽隊伍:A 組:分組 5、6、7、8 名學校。
B 組:分區前 4 名學校。
(2)比賽制度:採分組單循環制。
(3) 錄取名次:分組 1、2 名晉級複賽。
2、複賽:
(1)參賽隊伍:預賽晉級球隊 16 隊。
(2)比賽制度:採分組單循環賽制。
預賽:分組第 1 名分抽編入各組 1、9 之籤位。
分組第 2 名分抽編入各組 2、10 之籤位。
分組第 3 名分抽編入各組 3、11 之籤位。
分組第 4 名分抽編入各組 4、12 之籤位。
(A 組預賽 1、2 名以編入不同組為原則)
外卡:分組第 1 名分抽編入各組 5、6、13、14 之籤位。
分組第 2 名分抽編入各組 7、8、15、16 之籤位。
(3)錄取名次:分組 1、2 名晉級 1-4 名,分組 3-4 晉級 5-8 名。
3、全國決賽:
(1)參賽隊伍:分組晉級隊伍 8 隊。
(2)比賽制度:採單淘汰排名賽制。
(3)錄取名次:取 8 名頒獎。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之資格。
(三)高中女生組及國中女生組,採預賽、複賽、全國決賽三階段。
1、預賽:
(1)報名隊數 8 隊以下(含)採雙階段單循環制。預、複賽成績合併計 算,取前 4 名晉級全國決賽。
(2)報名隊數 8 隊以上(不含)採單循環,取八隊晉級複賽。
2、複賽:
(1)參賽隊伍:預賽晉級學校。
(2)比賽制度:採單循環制。
(3)錄取名次:取前 4 名晉級全國決賽,5 至 8 名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 之資格。
3、全國決賽:
(1)參賽隊伍:複賽晉級球隊,4 隊。
(2)比賽制度:採淘汰排名賽。
(3)錄取名次:取 4 名頒獎。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之資格。
二、5 人制:
(一)高中男、女生組及國中男、女生組,採預賽、複賽、全國決賽三階段。
1、預賽
(1)報名參加 108 學年度中等學校 5 人制足球聯賽高、國中男、女生組學 校。
(2) 比賽制度:如報名隊數未達三隊則不舉行比賽,報名隊數八隊(含)以下直 接晉級全國決賽,報名隊數 12 隊以上(不含)分兩區舉辦,
(3)錄取名次:南北區依報名隊數按比例錄取晉級複賽﹔報名隊數 12 隊以下不 分區舉辦比賽。報名隊數 19 隊以下(含)取 12 隊晉級複賽,報 名隊數 20 隊以上(含)取 16 隊晉級複賽。
2、複賽:
(1)參加球隊:預賽晉級學校。
(2)比賽制度:採分組循環制。
(3) 錄取名次:取 8 隊晉級全國決賽。
3、全國決賽:
(1)參加球隊:複賽晉級學校。
(2)比賽制度:採分組循環後,淘汰排名賽。
(3) 錄取名次:取 8 名頒獎。
公告:109 學年度起,中等學校足球聯賽將改為中等學校 11 人制足球聯賽及中等學校 5 人 制足球聯賽分開辦理。
拾壹、名次判定
一、單循環賽:
(一)勝一場得 3 分、敗一場 O 分、和局各得 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 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 ,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 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勝隊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三)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雙循環賽:
(一)勝一場得 3 分、敗一場 O 分、和局各得 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 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 ,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 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兩勝或一勝一和球隊佔先。
2、兩隊比賽唯一勝一負時,依下列次序判定名次:
(1)兩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兩隊比賽之正球數多者佔先。
(3)雙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雙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3、兩隊比賽為和局時:
(1)雙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雙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以該兩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4)抽籤決定。
(三)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雙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雙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雙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雙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三、淘汰賽:
(一)11 人制各階段除交叉決賽及冠亞軍賽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 5 分鐘 後延長比賽(高中組為 30 分鐘,國中組為 20 分鐘),如延長時間內再和局,
則以踢罰球點球(5 人)決定勝負;其餘場次均以直接踢罰球點球(5 人)
決定勝負。
(二)5 人制 各階段除交叉決賽及冠亞軍賽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 5 分鐘 後延長比賽(高中組及國中組均為 6 分鐘),如延長時間內再和局,則以踢 罰球點球(3 人)決定勝負;其餘場次均以直接踢罰球點球(3 人)決定勝 負。
拾貳、競賽規定
一、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頒布之最新足球規則及最新 5 人制足球規則。
二、比賽時間:
(一)高中 11 人制每場比賽 90 分鐘,國中 11 人制每場比賽 80 分鐘,各場均為 上下半場,中場休息 10 分鐘。
(二)高中及國中 5 人制每場比賽時間 40 分鐘均分為上下半場,中間休息 5 分鐘 ,以裁判計時為準,上下半場(含延長賽)結束前 1 分鐘停錶計時。
(三)比賽如在室內場地舉行,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比賽;
如在室外球場舉行,可穿著布鞋或膠底足球鞋,禁止穿著鋁釘足球鞋(六顆釘)。
三、出賽球員,應攜帶已完成學期註冊戳章學生證正本或學校開立貼有照片並加蓋學 校鋼印之正式在學證明書,於賽前 20 分鐘送至紀錄台以備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 出場比賽(11 人制出場球員不足 7 人、5 人制出場球員不足 3 人時該隊以棄權論,
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四、球員及當場比賽職員(需配戴職員證)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 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 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五、各球隊比賽時,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校名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
,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守門員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褲號碼 應相同】,並以報名表為準,比賽期間不得更改,球員球衣號碼不得使用膠帶黏貼 或簽字筆書寫,違者不得出賽。賽程排在前者穿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淺色 球衣,如裁判認為無法分別時,賽程排在後者需主動更換球衣。
六、球員席之替補球員必須穿著與雙方球隊不同顏色之背心(不得穿著練習球衣),5 人制比賽替補球員須經由自己球隊替補區,並將背心交給被替補之球員後才算完 成,背心如用投擲方式遞交,違規球員將被黃牌警告。除非,被替補之球員,是 經由其他由規則所允許的方式離場(非經由自己球隊替補區),此時,替補球員可 將背心交給第三裁判。
七、11 人制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可提出最多 11 人之替補球員名單,比賽時可替換 5 人,
(5 人制每隊可提出最多 9 人之替補球員名單,比賽時採機動替補),未列入替補球員 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
八、球隊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時15 分鐘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如遇不可抗拒之特例並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經查證屬實者由技術委員處理。
九、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 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十、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依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 疑問時,得依本規程第拾陸條之規定程序提出。
十一、比賽期間若有拒絕出賽或罷賽,及球員互毆或毆打職隊員或辱罵,毆打裁判等 情事,召開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如遇2 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 牌警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 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三、比賽中被裁判『判罰出場』之球員,由高中體總代表與場區技術委員會商需視 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四、高、國中男女生組11 人制預,複賽,及決賽紅、黃牌分別計算。
高、國中男女生組 5 人制比賽預,複,決賽紅、黃牌分別採計,但比賽期間,
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及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由技術委員會議處者,
不在此限。
拾參、比賽用球
一、11 人制:F5V5000(品牌 MOLTEN)
二、5 人制:F9V4800(品牌 MOLTEN)
拾肆、獎勵
一、決賽優勝球隊頒贈教育部獎盃及獎狀乙紙。
二、11 人制(高男組、高女組、國男組、國女組)優勝球隊得依中等學校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申請升學輔導。
拾伍、懲處
一、球隊違規:
(一)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 時,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會所辦之比賽一年。
(二)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 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 會所辦理之比賽一年。
(三)凡違反前項(一)、(二)規定時,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二、隊員違規:
(一) 凡參加中等學校足球聯賽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足球聯盟(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
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凡各校足球運動代表隊,不得參加企業聯賽。
3、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為 。
4、比賽時如球場內發生偶發事件或聚眾衝突,替補球員或已替補球員不得 進入球場。
(二)懲處:
1、違反前項(一)之1、2規定者,取消該運動種類之參賽資格。
2、違反前項(一)之3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 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 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3、凡違反前項(一)之3規定時,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處分。
4、違反前項(一)之4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裁判出示黃牌警告外,違規 替補球員或已替補球員並加重處罰停賽一場。
三、職員違規:
(一)凡參加中等學校足球聯賽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約束所屬隊員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足球聯盟或企業聯 賽(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3、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4、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5、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6、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7、比賽時如球場內發生偶發事件或聚眾衝突,非經裁判允許教練及球隊職 員不得進入球場。
(二)懲處:
1、違反前項(一)之1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違反前項(一)之2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3、違反前項(一)之3、4、5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4、違反前項(一)之6之規定者,經主辦賽會單位議決取消該運動代表隊繼 續參賽資格者,處一年禁賽。
5、凡違反前項(一)之1~6規定時,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所屬學校 相關人員。
6、違反前項(一)之7規定者,違規教練或球隊職員除由裁判立即驅逐離開 球場及球場四周外並加重處罰停賽二場,嚴重違規者並另函送相關單位 及其學校議處。
四、凡違反上項一至三項之規定者,送交規劃技術委員會審議
拾陸、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 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若有冒名頂替情事,
經檢具具體事証,則不受此限),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伍仟 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 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聯賽經費。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由本會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 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
拾柒、經費補助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足球 6 年計畫」及「教育部體育署 SH150 方案」。
二、11 人制:球隊補助費(含組訓費、參賽補助費等):申請方式及補助金額另行公 告。
三、5 人制:球隊補助費(含組訓費、參賽補助費等):申請方式及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拾捌、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運動宣言:
(一)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二)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三)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四)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 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
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五、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定,
以禮節為要實施。
六、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 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 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七、聯賽賽會期間之選手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 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八、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九、請參賽學校職、隊員約束後援會成員及相關人士,並遵守比賽實踐公約。
拾玖、附則
一、參加聯賽隊職員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
二、球隊應準備整齊劃一之球衣、褲號碼不得重覆。
三、學校尋求社會資源協助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應透過學校行政體系,以學校名義與贊助單位建 立合作模式;應避免個人(教練或學生)之簽約行為發生。
四、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場區技術委員會同承辦 學校、單位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五、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場區技術委員及本會人員同 意,並經本會核可。
六、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程規定 處理;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學校、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本會函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處分。
七、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取消 該隊所獲之成績,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八、本會為宣傳,得使用參賽者之名稱、肖像,以為本賽事之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
之所需。
九、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 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十、參賽職隊員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現場並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理作業流程 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一)現場受傷由運動防護人員(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二)經防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