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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嘯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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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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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嘯災害

南亞大地震引發的海嘯災難震驚全球,民眾擔憂臺灣也會遭受 海嘯侵襲。依國內地球科學和海洋學者指出,臺灣位處地震頻繁帶,

若在近海發生規模6.5 以上的地震,便有可能引發危害性海嘯,中央 氣象局雖設有海嘯警報機制,但各地的配套措施非常缺乏,應透過 研究計算模擬各地海嘯潛勢,事前擬妥疏散計畫,以免災害臨頭措 手不及。

海嘯通常由芮氏地震規模 6.5 以上的海底地震引起,海嘯波長比 海洋的最大深度還要大,在海底附近傳播也不受多大阻滯,不管海 洋深度如何,波都可以傳播過去,海嘯在海洋的傳播速度大約每小 時五百到一千公里,而相鄰兩個浪頭的距離也可能遠達500 到 650 公里,當海嘯波進入陸棚後,由於深度變淺,波高突然增大,它的 這種波浪運動所卷起的海濤,波高可達數十米,並形成「水牆」。由 地震引起的波動與海面上的海浪不同,一般海浪只在一定深度的水 層波動,而地震所引起的水體波動是從海面到海底整個水層的起伏。

此外,海底火山爆發,土崩及人為的水底核爆也能造成海嘯。此外,

隕石撞擊也會造成海嘯,「水牆」可達百尺。而且隕石造成的海嘯在 任何水域也有機會發生,不一定在地震帶。但隕石造成的海嘯可能千 年才會發生一次。

近年來高雄地區雖無海嘯災害傳出,但災害防救的整備不可輕 忽,一般來說,海嘯的大小可以用規模來表示,目前通用的海嘯規 模是依據日本今村所定,如表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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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海嘯規模分級表

規模 波高 說明

4 >30 公尺 被害區域達沿岸500 公里以上 3 10-20 公尺 被害區域達沿岸400 公里以上 2 4-6 公尺 可使部分房屋流失及人畜溺死 1 2 公尺左右 損害海濱的房屋帶走船舶的程度 0 1 公尺左右 可能造成小災害

-1 <0.5 公尺 通常無災害

(資料來源:徐明同,1981)

第一節 災害特性

壹、災害名詞定義

海嘯是一種具有強大破壞力的海浪。當地震發生於海底,因震波 的動力而引起海水劇烈的起伏,形成強大的波浪,向前推進,將沿 海地帶一一淹沒的災害,稱之為海嘯。

海嘯在許多西方語言中稱為「tsunami」,詞源自日語「津波」,即

「港邊的波浪」(「津」即「港」)。這也顯示出了日本是一個經常遭受 海嘯襲擊的國家。

貳、災害事件資料

186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北部地震,是日有 15 次連續地震,基 隆(雞籠頭,金色里)沿海山傾,地裂,全島震動,基隆全市房屋 倒壞,死者數百人,基隆港水向外海流出,港內海底露,瞬間巨浪 捲進,船隻被衝上市內,處處發生地裂,山腹大龜裂,噴湧泉水,

淡水也有地裂,海嘯,數百人被淹死,房屋部分倒壞,是臺灣受到 海嘯侵襲之最大紀錄。

最近國際上造成較大規模的海嘯有:

一、2011 3 月 11 於日本 宮城縣 仙台市 以東的太平洋海域發 生芮氏地震規模規模9.0地震,引發海嘯。

二、2010 2 月 27 於智利 比奧比奧 沿岸附近陸地發生矩震級 規模8.8地震,隨後引發海嘯襲擊環太平洋沿岸國家。

三、印尼大海嘯:2004 年 12 月 26 日於印尼的蘇門達臘外海發生 芮氏

地震 9 級海底地震。海嘯襲擊斯里蘭卡、印度、泰國、 尼、馬來西亞、孟加拉國、馬爾地夫、緬甸和非洲東岸等國,

造成三十餘萬人喪生。準確死亡數字已無法統計。

四、巴布亞紐幾內亞海嘯:1998 年 7 月兩個 7.0 級的海底地震,

造成巴布亞紐幾內亞約兩千一百人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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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尼加拉瓜海嘯:1992 年 9 月尼加拉瓜發生海嘯。

高雄地區曾經發生過較大規模的海嘯有:

一、1781 年 04 月 24 日,乾隆 46 年間,可能震央為遠震,規模 為 6.4,使高雄屏東地區發生海嘯分級 2 之海嘯災害。

二、1866 年 12 月 16 日,同治 5 年間,可能震央為遠震,規模 為 6.4,但對高雄地區並無災害記載。

參、災害規模設定

臺灣西南部臨近海域有菲律賓海板塊與歐亞大陸板塊聚合碰撞,

因而地震活動頻繁,而劇烈之板塊聚合或張裂皆可能發生海嘯,因 此海嘯可能侵襲臺灣地區之南北兩端,而在恆春半島與南部沿海有 一系列之逆斷層,此種構造環境具有引發大地震之潛勢,進而引起 海嘯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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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臺灣附近可能發生海嘯區域圖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國家海洋科學研究中心)

高雄市由北至南有臨海之行政區為: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 官區、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鹽埕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林 園區等12 個區,本計劃引用高雄市海洋局提供之海嘯模擬研究報告,

提出海嘯初始高度為1.8 公尺與 5.6 公尺兩種情況如表 6-9-2,並利用 美國康乃爾大學發展之COMCOT 海嘯數值模擬模式(Liu 等人,

1998)來模擬高雄市沿岸所能承受之海嘯規模。

6-9-2 海底斷層參數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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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層參數 代表符號 狀況一 狀況二 計算原點(經度/緯度) Xo/Yo 119.00/21.00 震央位置(經度/緯度) Xe/Ye 119.75/21.50

震源深度(KM) D 10

斷層傾角(°) θ 300

斷層垂直向下傾角(°) δ 58

斷層垂直向上傾角(°) λ 100

斷層長度(KM) L 40

斷層寬度(KM) W 20

斷層垂直位移高度(M) d 6 18

初始波高(M) H 1.8 5.6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肆、高雄市海嘯數值模擬結果

一、狀況一:高雄地區海岸線範圍廣大,因此將結果以左營港為 分界,以北為北高雄,以南為南高雄。

當海嘯發生24 分鐘後,前導波抵達旗津區且不久地勢較低及大 林浦地區即開始出現溢淹(如圖 6-9-2),30 分鐘後,海嘯波開始向北 侵襲北高雄地區,40 分鐘後,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即受到海嘯之 影響(如圖 6-9-3),然而梓官蚵仔寮至楠梓後勁溪一帶為影響最嚴重 之區域。

二、狀況二:狀況二之規模較狀況一增大許多,結果顯示在24 分鐘之後,前導波即抵達旗津區海岸,而小港與林園區外海出現最 大波峰達5 公尺左右,相較於狀況一波峰由 3 公尺增加到 6 公尺左 右,然而起初旗津區、小港區、林園區、左營近海區為受影響較劇之 區域,而36 到 40 分鐘後,整個高雄市臨港區域與臨海地區全淪為 溢淹區(如圖 6-9-4),40 分鐘之後,茄萣區、湖內區、永安區、彌陀區、

梓官區、楠梓近海區皆成為溢淹地區,(如圖 6-9-5),大高雄地區溢淹 區域如圖6-9-6 與圖 6-9-7 所示。下列圖示白色部分為陸地,藍色部 分為溢淹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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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6-9-2 狀況一、南高雄之溢淹範圍圖(3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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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6-9-3 狀況一、北高雄之溢淹範圍圖(46 分鐘)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6-9-4 狀況二、南高雄之溢淹範圍圖(4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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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6-9-5 狀況二、北高雄之溢淹範圍圖(5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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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6-9-6 北高雄地區溢淹區域(初始波高 5.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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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6-9-7 南高雄地區溢淹區域(初始波高 5.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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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減災計畫

壹、工作重點

加強海嘯災害潛勢區域研究,建置海嘯預警通報系統,強化建 築物抵抗海嘯能力,於海嘯侵襲前,立即疏散民眾至安全避難處所,

經由減災措施,減輕海嘯所造成損失,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貳、減災措施

【減災措施一】海嘯預警研究與潛勢分析

(一)規劃辦理海嘯預警之整合性研究計畫。

(二)依海嘯發生機率、到達時間及波浪高度推估分析,提 出沿海地區海嘯危險性之分級。

(三)規劃辦理海嘯影響範圍及其淹水潛勢區域分析。

1.研提海嘯災害淹水潛勢圖製定計畫。

2.研提海嘯影響區域內的災損推估計畫(含需避難人 數等)。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海洋局。

(二)協辦單位:經濟發展局、中央氣象局。

【減災措施二】強化海嘯預警通報系統

(一)訂定海嘯警報發布作業規定。

(二)訂定對於海上作業船隻之海嘯警報傳遞作業規定。

(三)訂定對於大眾交通工具之海嘯警報傳遞作業規定。

(四)訂定對於海邊遊客之海嘯警報傳遞作業規定。

(五)訂定海嘯潛勢區內民眾及車輛之海嘯警報傳遞作業 規  

   定。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海洋局。

(二)協辦單位:經濟發展局、臺鐵局、交通局、新聞局、捷 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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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整備計畫

壹、工作重點

整備工作包括各建築物、基礎設施的耐海嘯構造評估,以及增列 地區海嘯災害防救措施,與推動海嘯防災社區與教育訓練。

貳、整備措施

【整備措施一】建築物與基礎設施耐海嘯構造評估

(一)海嘯潛勢區域建築物及海堤等設施之耐海嘯構造評 估。

1.訂定建築物耐海嘯檢測及評估補強辦法。

2.訂定海堤、港灣、水門設施之耐海嘯構造評估標準。

3.針對建築物耐震補強方案應納入耐海嘯構造之評估 機制。

(二)調查轄內可作為安全避難處所之建築物,協調提供 使用,並設立有關標示。

(三)加強敏感性基礎設施海嘯災害預防應變措施。

1.對核能發電廠及火力發電廠應檢視現有預防及應變措 施。

2.對海底電纜及國際通信設施應檢視現有預防及應變措 施。

3.對於鐵路、公路應檢視現有預防及應變措施。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工務局、各基礎設施主管機關。

(二)協辦單位:經濟發展局。

【整備措施二】增列地區海嘯災害防救對策

  (一)針對海嘯災害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增列海嘯災 害 

     防救對策。

  1.研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強化海嘯防救對策之準則   2.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增訂海嘯災害防救對策

及 

   有關標準作業程序

  (二)辦理海嘯警報通報、疏散避難路線、標示、收容場所      及收容場所之規劃整備並辦理避難演練。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海洋局、災害防救辦公室、社會局、民政局、

區公所。

(二)協辦單位: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整備措施三】船隻避難程序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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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各港口、漁港等進行船隻避難程序之研擬。

(二)加強與船隻聯繫機制、避難程序之溝通協調。。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海洋局、交通局

(二)協辦單位:高雄港務局、海巡署南巡局

【整備措施四】定期檢測及整備各地區收容場所之各類設備、設施及 器材。並規劃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一) 負責災害防救收容業務之主辦單位應迅速與各區公 所共同制定「收容場所管理辦法」。

(二) 收容場所設施之管理,平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 位負責管理與維護;災時由開設收容場所之學校或 單位代為負責檢測、管理。

(三) 收容場所開設時,應將開設日期、場所、收容人數、

聯絡電話、管理負責人及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依 規定格式通報教育局、社會局、當地警察局、消防局 等相關單位。

(四) 收容場所開設後,收容人員應造冊管理,並佩帶臨 時識別證以資辨識,因事離開收容場所時應向輔導 人員請假,並請警察機關負責收容場所安全警戒、

秩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五) 經指定為收容場所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參與 部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體制計畫的策定。並將收 容者基本資料及災情迅速通報市級、區級災害應變 中心及教育局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機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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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海嘯災害及避難之教育宣導。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海洋局。

(二)協辦單位:民政局、教育局、區公所。

(15)

第四節 應變計畫

壹、工作重點

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函頒之「海嘯災害防救因應方案」及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訂之「海嘯警報發布作業規定」辦理。目的為因 應地震所引發之海嘯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 工具,迅速傳達給本市相關單位,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 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當本市海洋局接獲相關訊 息時,可依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擬訂之海嘯事件處理架構(如圖 6-9-8) 做相關緊急應變。

貳、應變措施

【應變措施一】災害警戒與警報

(一)災害警戒範圍界定

1.本市轄沿海各區劃定之潛勢區域範圍內。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遠地地震及近海地震引發之海 嘯,其規模程度推估對本市轄將造成危害之區域或可 能波及區域之虞範圍內。

(二)警報之發布時機: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針對下列事項 發布之海嘯警報。

1.遠地地震所引起海嘯通報。

2.近海地震所引起海嘯通報。

當中央氣象局依上述事項發布海嘯警報後,由高雄市 政府消防局報告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海洋局召集人得 視災害之規模,成立「高雄市政府海嘯災害應變中心」,並 隨即將海嘯警訊以電話、簡訊或傳真等方式通報高雄市政 府災害防救會報各編組單位即刻啟動相關應變機制作業。

(三)警報之解除時機:於海嘯警報發布後,依據中央氣象局 根 

   據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潮位站資料,發布海嘯警報解

   後,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善後處理情形及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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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9-8 海嘯事件處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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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工作重點

進行受災區域之住、商災情勘查,以了解受災情況,並迅速展開 各項搶救、復建工作。建立受災地區之災損資料,以便迅速展開各項 救援、救助及復建等工作,同時建置完成之災區資料,將可提供日後 災害預警之第一時間之因應、救助參考。災後通聯狀況較不順暢,應 建立多重管道之宣導與輔導,以確立災後復建政策之推展與落實。

貳、復建措施

【復建措施一】進行災情勘查時,各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及單位依據統 一表格及格式,就災害的原因、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發生場所及區域、

災害狀況、災害應變措施、災後重建處理措施、災害對策所需費用及 緊急處理措施及其他事項據實填寫,必要時拍照留證,以作為後續

建工作之執行依據。對於災區進行緊急處理以免二次災害發生。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海洋局。

(二)協辦單位:警察局、消防局。

【復建措施二】災害復建工程經複查(或會勘)定案後,應制定復建 工程計畫據以辦理,以恢復各公共建設、維生管線之應有設計機能。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工務局、海洋局、經濟發展局。

(二)協辦單位:電力公司、瓦斯公司、自來水公司。

【復建措施三】災民生活安置

(一)應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以提供災後民眾日常生 活之住所,另安置場所地點之設置,應採受災民眾 就近安置之觀念,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息。

(二)應明定短、中、長期安置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明確 訂定收容期限,必要時協助災民建立臨時管理委員 會,負責安置所之管理及維護。

【機關分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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