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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於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 ( 姓名、電話、住址及電子郵 件 ),觸犯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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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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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

附錄一

『高職學生網際網路應用之法律知識研究』問卷調查表

編製者:張其清 指導教授:戴建耘 親愛的同學您好:

首先感謝您抽空填寫這份問卷,此問卷是為了瞭解學校學生使用網際網路的 法律知識方面的問題,以作為資訊教學上的參考。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答,結 果僅供學術研究使用,所有資料絕對保密。請就個人所知詳實填答,您的回答可 幫助本研究之完成,懇請惠予填寫,謝謝您的支持與協助。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敬上 九十二年五月 壹、個人基本資料部份

下列各基本資料請依照您目前的情況確實填答,在「□」內打「ˇ」。

1.性別: □男 □女

2.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3.類別: □工業類 □商業類 □家事類 □海事類 □農業類 □其他 4.是否曾接受校外有關的網際網路課程或訓練 □是 □否

5.目前父母對您學習網際網路應用的態度如何 □支持 □反對 □沒意見 6.家長教育程度

父 母

□ □研究所以上

□ □大專院校

□ □高中職

□ □國中小

□ □未受教育

7.家中是否安裝網路系統可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是 □否 8.是否閱讀有關網際網路方面的書籍或雜誌 □是 □否

9. 您每週使用網際網路的時間約□沒有 □1 小時以內 □3 小時以內

□5 小時以內 □7 小時以內 □9 小時以內 □11 小時以上 10. 您最常閱讀有關網際網路法律知識方面的資訊是從(單選)

□報紙 □網路報導 □電子信件 □電視新聞 □其他

(2)

貳、法律知識測驗部份

說明:填答時如果該題您認為是正確的,則請在( )打「○」;如果您 認為不正確,則請在( )打「×」

【範例】

(○)小尹免費替同學燒錄「大補帖」,小尹觸犯了著作權法。

1. ( )小美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

小美觸犯了商標法。

2. ( )小華於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 ( 姓名、電話、住址及電子郵 件 ),觸犯著作權法。

3. ( )在網路上購物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賣可退貨 的規定。

4. ( )為參加學校的網頁製作比賽,而從網路上擷取許多可用的圖 檔及照片,設計在自己的網頁中,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5. ( )阿龍和同學經由在網上公佈的密碼,造成許多人利用同一途 徑盜打公司電話,因為是別人提供的密碼,所以小龍和同學 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處分。

6. ( )在網路聊天室自稱名牌服飾代理商董事長上網「誠徵真情女 子」,匯款損失的受騙女子無法經由法律途逕控告對方。

7. ( )學生涉嫌以「木馬」及「外掛」程式干擾線上遊戲「天堂」,

並設計電腦病毒,使玩家下載感染後,再竊取被害玩家的寶 物,可能觸犯竊盜等罪嫌。

8. ( )有學生於網路上入侵銀行電腦,更改紀錄取得他人財產,只 要後來再還他,這就不構成犯罪。

9. ( )意圖詐騙於網路上與他人交易,取得貨款後卻未交付貨品,

無觸犯刑責,因為虛擬的法律規範無法可管。

(3)

10. ( )阿娟在某 BBS 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順 手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 BBS 站上,廣為流傳,無觸犯刑責。

11. ( )阿娟夥同阿七在網站上從事調頻二台搖頭丸的網站交易,這 是沒有觸犯刑責的行為?

12. ( )透過電腦網路入侵,造成學校電腦當機無法運作,可能涉及 刑法毀損罪嫌可移送法辦。

13. ( )小明上網玩遊戲,如果要賣出帳號和密碼給小華,小明和小 華雙方要視同一般商業行為,訂下買賣契約才有保障。

14. ( )上網玩遊戲要賣出帳號和密碼,只要口頭約定,不必拿到對 方身分證影印本及密碼、帳號這些文件,直接使用線上遊戲 上網,就是正確的消費行為。

15. ( )小龍在 BBS 站裡,以不雅的「三字經」辱罵學校的教官,

小龍受校規處分外,亦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16. ( )我們在公眾討論區,可指名道姓討論私人事務,因為言論自 由是我們的保障。

17. ( )未經查證或可疑的網路消息,可再經由網路傳播出去。

18. ( )網路上有許多免費軟體的下載網站,不過,下載軟體前可要 看清楚軟體的授權範圍,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仍然侵害著 作權。

19. ( )因為免費軟體就是不要收費,因此將免費軟體下載,寄送或 燒錄分贈親友,或是放在自己的網頁上,供人下載,不會侵 害著作權。

20. ( )學生族群為網咖的主力消費,所以並不受政府實施未滿十八 歲入場的時間限制。

(4)

21. ( )學生在線上遊戲中以詐術騙取其他玩家有價虛擬裝備涉刑法 三三九之三條中的「準詐欺罪」。

22. ( )在網路的線上遊戲中為了爭奪區域,現實生活裡以暴力強取 線上遊戲中寶物涉三四六條「恐嚇取財罪」、三二八條「強 盜罪」。

23. ( )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貨幣依法務部的函釋,電磁記錄在詐欺和 竊盜罪章中都以動產論。

24. ( )網路上的他人秘密資訊提供大家自由流通使用,因此,不必 獲得同意就可以任意利用或轉貼。

25. ( )貼在網站上未做著作權標示的資料,都是屬於公共所有的。

26. ( )只要我的網站沒有營利行為,到訪者當然不需支付費用就可 以自由下載著作,因此,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上載 於自己的網站供公共接觸及下載都沒有關係。

27. ( )尊重學生網路使用隱私權的前提下,校方可以任意窺視使用 學生的個人資料。

28. ( )消費者可能透過像 Linux 等沒有獲得授權的作業系統、或是 播放設備,觀賞DVD影片,但不能將光碟內容,下載到硬 碟或上傳到網站。

29. ( )新興的網路購物、電子商務,不需辦理營業登記或開立統一 發票,只要消費者收到訂購的物品就可以。

30. ( )學生以電子郵件方式威脅炸毀學校,只是觸犯校規,是不需 要負法律責任的。

~~~ 非 常 感 謝 您 的 參 與 作 答 ~~~

(5)

附錄二

高職學生網際網路應用之法律知識研究預試問卷調查表

編製者:張其清 指導教授:戴建耘 親愛的同學您好:

感謝您抽空填寫這份問卷,此問卷是為了瞭解學校學生使用網際網路的法律 知識方面的問題,以作為資訊教學上的參考。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達,結果僅 供學術研究使用,所有資料絕對保密。請就個人所知詳實填達,您的回答可幫助 本研究之完成,懇請惠予填寫,謝謝您的支持與協助。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敬上 九十二年四月 壹、基本資料:﹝說明:下列各題請在適當的□中打ˇ﹞

1.性別: □男 □女

2.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3.類別: □工業類 □商業類 □家事類 □海事類 □農業類 □其他 4.是否曾接受校外有關的網際網路課程或訓練 □是 □否

5.目前父母對您學習網際網路應用的態度如何 □支持 □反對 □沒意見 6.家長教育程度

父 母

□ □研究所以上

□ □大專院校

□ □高中職

□ □國中小

□ □未受教育

7.家中是否安裝網路系統可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是 □否 8.是否閱讀有關網際網路方面的書籍或雜誌 □是 □否

9.您每週使用網際網路的時間約□沒有 □1 小時以內 □3 小時以內

□5 小時以內 □7 小時以內 □9 小時以內 □11 小時以上 10.您經常閱讀的網際網路法律方面有關的資訊是從〈單選〉

□報紙 □網路報導 □電子信件 □電視新聞 □其他

(6)

貳、法律知識測驗是非題(說明:下列各題請在您認為對的答案中打○,錯的答案打× 1.( )使用電腦網路蒐集個人資料建立檔案,再輸出賣與他人賺錢,這會侵他

人名譽與信用,構成妨害名譽與背信罪。

2.( )小尹免費替同學燒錄「大補帖」,小尹觸犯了著作權法。

3.( )小尹非法進入學校的電腦系統篡改成績,這種行為除會受到受校規處分 外,亦可能觸犯刑法變造文書。

4.( )小龍侵入、偷窺並公佈他人的電子郵件內容,小龍觸犯了刑法 (妨害秘密 罪)。

5.( )小美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小美觸犯了商 標法。

6.( )小華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

小華觸犯了著作權法。

7.( )小華於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 ( 姓名、電話、住址及電子郵件 ),觸犯著 作權法。

8.( )如發現有人從網路下載影片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 者,可向警察局提出檢舉.

9.( )從網路上下載資料到個人的硬碟,只要不從事商業用途或再傳播出去都 屬合理使用範圍。

10. ( )某高職學生,利用網路聊天室認識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少女,進而利用 約會時機進行性侵害事實,觸犯了刑法。

11. ( )在網路上購物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賣可退貨的規定。

12. ( )在網路聊天室中,以低級的謾罵回應方式與他人進行對話,引起對方不 滿,差點釀成集體鬥毆事件,除了依一般校規處理,也同時違反法律規 定觸犯妨害名譽罪。

13. ( )為參加學校的網頁製作比賽,而從網路上擷取許多可用的圖檔及照片,

設計在自己的網頁中,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14. ( )小華將色情圖片張貼於色情網站上,並將檔案傳輸、列印成冊提供同學 欣賞或購買,這是觸犯消費者保護法的行為。

(7)

15. ( )小華收到小明的電子信件,小華打開電子郵件卻因而中毒當機,毀損硬 碟資料損失嚴重,小明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負有法律上過失的責 任。

16. ( )阿龍和同學經由在網上公佈的密碼,造成許多人利用同一途徑盜打公司 電話,因為是別人提供的密碼,所以小龍和同學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處 分。

17. ( )遊戲提供者管理不善的緣故,線上遊戲中如果玩家的寶物失蹤,遊戲提 供者應該負起賠償玩家寶物的責任。

18. ( )虛擬世界的行為,亦應負起實際責任,譬如駭客竊取寶物,刑事局偵九 隊可以刑法竊盜罪來偵辦。

19. ( )在網路聊天室自稱名牌服飾代理商董事長上網「誠徵真情女子」,匯款 損失的受騙女子無法經由法律途逕控告對方。

20. ( )學生涉嫌以「木馬」及「外掛」程式干擾線上遊戲「天堂」,並設計電 腦病毒,使玩家下載感染後,再竊取被害玩家的寶物,可能觸犯竊盜等 罪嫌。

21. ( )架設多個情色網站,在網頁內張貼色情圖片檔,供人上網閱覽,並利用 電子郵件接受訂單,再加以重製為色情光碟販賣,觸犯了販賣猥褻物品 罪。

22. ( )有學生於網路上施放病毒干擾他人電腦運作,這是觸犯刑責的行為。

23. ( )有學生於網路上入侵銀行電腦,更改紀錄取得他人財產,只要後來再還 他,這就不構成犯罪。

24. ( )意圖詐騙於網路上與他人交易,取得貨款後卻未交付貨品,無觸犯刑責,

因為虛擬的法律規範無法可管。

25. ( )阿娟在某 BBS 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順手就將該文 章貼到別的 BBS 站上,廣為流傳,無觸犯刑責。

26. ( )阿娟在網路上散布校園黑函及辱罵老師的文字,但因在討論區有言論自 由,無觸犯刑責。

27. ( )阿娟夥同阿七在網站上從事調頻二台搖頭丸的網站交易,這是沒有觸犯 刑責的行為?

(8)

28. ( )透過電腦網路入侵,造成學校電腦當機無法運作,可能涉及刑法毀損罪 嫌可移送法辦。

29. ( )小明上網玩遊戲,如果要賣出帳號和密碼給小華,小明和小華雙方要視 同一般商業行為,訂下買賣契約才有保障。

30. ( )上網玩遊戲要賣出帳號和密碼,只要口頭約定,不必拿到對方身分證影 印本及密碼、帳號這些文件,直接使用線上遊戲上網,就是正確的消費 行為。

31. ( )在線上遊戲中,被人不明原因盜取寶物,業者應儘速賠償,可以查詢玩 家上網的時數、資歷等,根據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32. ( )小龍在 BBS 站裡,以不雅的「三字經」辱罵學校的教官,小龍受校規 處分外,亦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33. ( )我們在公眾討論區,可指名道姓討論私人事務,因為言論自由是我們的 保障。

34. ( )未經查證或可疑的網路消息,可再經由網路傳播出去。

35. ( )網路上有許多免費軟體的下載網站,不過,下載軟體前可要看清楚軟體 的授權範圍,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仍然侵害著作權。

36. ( )軟體產品不同於一般實體的商品,消費者縱使購買,也只是購買到一個 使用授權,不是軟體本身,因此一定要弄清楚軟體授權範圍,才不至於 觸法。

37. ( )因為免費軟體就是不要收費,因此將免費軟體下載,寄送或燒錄分贈親 友,或是放在自己的網頁上,供人下載,不會侵害著作權。

38. ( )學生族群為網咖的主力消費,所以並不受政府實施未滿十八歲入場的時 間限制。

39. ( )行政院院會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再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未滿 十五歲的國中、小學生在非假日晚上十點以後,就不能進入普通級電子 遊戲場。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則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或留滯。

40. ( )學生在線上遊戲中盜用別人帳號使用涉嫌觸犯刑法三百廿條「竊盜罪」

41. ( )學生在線上遊戲中以詐術騙取其他玩家有價虛擬裝備涉刑法三三九之三 條中的「準詐欺罪」。

(9)

42. ( )在網路的線上遊戲中為了爭奪區域,現實生活裡以暴力強取線上遊戲中 寶物涉三四六條「恐嚇取財罪」、三二八條「強盜罪」。

43. ( )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貨幣依法務部的函釋,電磁記錄在詐欺和竊盜罪章中 都以動產論。

44. ( )網路上的他人秘密資訊提供大家自由流通使用,因此,不必獲得同意就 可以任意利用或轉貼。

45. ( )網站上的大部分資訊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合於著作權法所訂著 作財產權限制的情形外,應經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46. ( )貼在網站上未做著作權標示的資料,都是屬於公共所有的。

47. (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有無著作權標示並不 影響著作權的取得。

48. ( )只要我的網站沒有營利行為,到訪者當然不需支付費用就可以自由下載 著作,因此,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上載於自己的網站供公共接 觸及下載都沒有關係。

49. ( )學生如果以電子郵件或在 BBS 上散布猥褻、騷擾的訊息,明顯違反校 園網路規範第四條「禁止濫用網路系統」第八款規定,學校可依相關規 定處分,也同時觸犯刑責。

50. ( )尊重學生網路使用隱私權的前提下,校方可以任意窺視使用學生的個人 資料。

51. ( )消費者可能透過像 Linux 等沒有獲得授權的作業系統、或是播放設備,

觀賞DVD影片,但不能將光碟內容,下載到硬碟或上傳到網站。

52. ( )新興的網路購物、電子商務,不需辦理營業登記或開立統一發票,只要 消費者收到訂購的物品就可以。

53. ( )學生以電子郵件方式威脅炸毀學校,只是觸犯校規,是不需要負法律責 任的。

54. ( )學生在網路聊天室留言網路援助交際,標榜以性服務賺取金錢,成為性 交易的媒介,這樣可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

(10)

附錄三

高職學生網際網路應用之法律知識研究測驗(初審會議討論通過)

編製者:張其清 指導教授:戴建耘 親愛的同學您好:

感謝您抽空填寫這份問卷,此問卷是為了瞭解學校學生使用網際網路的法律 知識方面的問題,以作為資訊教學上的參考。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達,結果僅 供學術研究使用,所有資料絕對保密。請就個人所知詳實填達,您的回答可幫助 本研究之完成,懇請惠予填寫,謝謝您的支持與協助。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敬上

九十二年四月 壹、基本資料:﹝說明:下列各題請在適當的□中打ˇ﹞

1.性別: □男 □女

2.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3.類別: □工業類 □商業類 □家事類 □海事類 □農業類□其他 4.是否曾接受校外有關的網際網路課程或訓練 □是 □否

5.目前父母對您學習網際網路應用的態度如何 □支持 □反對 □沒意見 6.家長教育程度

父 母

□ □研究所以上

□ □大專院校

□ □高中職

□ □國中小

□ □未受教育

7.家中是否安裝網路系統可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是 □否 8.家中是否訂閱網際網路雜誌 □是 □否

9.您每週使用網際網路的時間約□沒有 □1 小時以內 □3 小時以內

□5 小時以內 □7 小時以內 □9 小時以內 □11 小時以上 10.您經常閱讀的網際網路法律方面有關的資訊是從〈單選〉

□報紙 □網路報導 □電子信件 □電視新聞 □其他

(11)

高職學生網際網路應用的法律知識測驗是非題題目

1.( )使用電腦網路蒐集個人資料建立檔案,再輸出賣與他人賺錢,這會侵害 他人名譽與信用,構成妨害名譽與背信罪。

2.( )小尹免費替同學燒錄「大補帖」,小尹觸犯了著作權法。

3.( )小尹非法進入學校的電腦系統篡改成績,這種行為除會受到受校規處分 外,亦可能觸犯刑法變造文書及毀損罪.

4.( )小龍侵入、偷窺並公佈他人的電子郵件內容,小龍觸犯了刑法 (妨害秘密 罪)。

5.( )小美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小美觸犯了商 標法。

6.( )小華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

小華觸犯了著作權法。

7.( )小華於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 (姓名、電話、住址及電子郵件 ),觸犯著作 權法。

8.( )如發現有人從網路下載影片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

可向警察局提出檢舉.

9.( )從網路上下載資料到個人的硬碟,只要不從事商業用途或再傳播出去都 屬合理使用範圍。

10.( )某高職學生,利用網路聊天室認識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少女,進而利用 約會時機進行性侵害事實,觸犯了刑法。

11.( )在網路上購物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賣可退貨的規定。

12.( )在網路聊天室中,以低級的謾罵回應方式與他人進行對話,引起對方不 滿,差點釀成集體鬥毆事件,除了依一般校規處理,也同時違反法律規 定觸犯公然侮辱罪。

13.( )為參加學校的網頁製作比賽,而從網路上擷取許多可用的圖檔及照片,

設計在自己的網頁中,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14.( )小華將色情圖片張貼於色情網站上,並將檔案傳輸、列印成冊提供同學 欣賞或購買,這是觸犯消費者保護法的行為。

(12)

15.( )小華收到小明的電子信件,小華打開電子郵件卻因而中毒當機,毀損硬 碟資料損失嚴重,小明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負有法律上過失的責 任。

16.( )阿龍和同學經由在網上公佈的密碼,造成許多人利用同一途徑盜打公司 電話,因為是別人提供的密碼,所以小龍和同學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處 分。

17.( )因遊戲提供者管理不善的緣故,線上遊戲中如果玩家的寶物失蹤,遊戲 提供者應該負起賠償玩家寶物的責任。

18.( )虛擬世界的行為,亦應負起實際責任,譬如駭客竊取寶物,刑事局偵九 隊可以刑法竊盜罪來偵辦。

19.( )在網路聊天室自稱名牌服飾代理商董事長上網「誠徵真情女子」,匯款 損失的受騙女子無法經由法律途逕控告對方。

20.( )學生涉嫌以「木馬」及「外掛」程式干擾線上遊戲「天堂」,並設計電 腦病毒,使玩家下載感染後,再竊取被害玩家的寶物,可依竊盜等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21.( )架設多個情色網站,在網頁內張貼色情圖片檔,供人上網閱覽,並利用 電子郵件接受訂單,販賣色情光碟,觸犯了販賣猥褻物品罪。

22.( )於網路上施放病毒干擾他人電腦運作,觸犯刑責。

23.( )於網路上入侵銀行電腦,更改紀錄取得他人財產,只要後來再還他,這 就不構成犯罪。

24.( )意圖詐騙於網路上與他人交易,取得貨款後卻未交付貨品,無觸犯刑責,

因為虛擬的法律規範無法可管。

25.( )阿娟在某 BBS 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順手就將該文 章貼到別的 BBS 站上,廣為流傳,無觸犯刑責。

26.( )阿娟在網路上散布校園黑函及辱罵老師的文字,但因在討論區有言論自 由,無觸犯刑責。

27.( )阿娟夥同阿七在網站上從事調頻二台藥丸、搖頭丸的網站交易,無觸犯 刑責?

28.( )阿三及其同好整天在網際網路上狂飆,讓網路主機為之塞車並無違法。

29.( )透過電腦網路入侵,造成學校電腦當機無法運作,涉及刑法毀損及詐欺

(13)

罪嫌可移送法辦。

30.( )小明上網玩遊戲,如果要賣出帳號和密碼給小華,小明和小華雙方要視 同一般商業行為,訂下買賣契約才有保障。

31.( )上網玩遊戲要賣出帳號和密碼,只要口頭約定,不必拿到對方身分證影 印本及密碼、帳號這些文件,直接使用線上遊戲上網,就是正確的消費 行為。

32.( )在線上遊戲中,被人不明原因盜取寶物,業者應儘速賠償,可以查詢玩 家上網的時數、資歷等,根據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33.( )小龍在 BBS 站裡,以不雅的「三字經」辱罵學校的師長,小龍受校規 處分外,亦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34.( )我們在公眾討論區,可指名道姓討論私人事務,因為言論自由是我們的 保障。

35.( )未經查證或可疑的網路消息,可再經由網路傳播出去。

36.( )網路上有許多免費軟體的下載網站,不過,下載軟體前可要看清楚軟體 的授權範圍,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仍然侵害著作權。

37.( )軟體產品不同於一般實體的商品,消費者縱使購買,也只是購買到一個 使用授權,不是軟體本身,因此一定要弄清楚軟體授權範圍,才不至於 觸法。

38.( )因為免費軟體就是不要收費,因此將免費軟體下載,寄送或燒錄分贈親 友,或是放在自己的網頁上,供人下載,不會侵害著作權。

39.( )學生族群為網咖的主力消費,所以並不受政府實施十八歲以下入場的時 間限制。

40.( )行政院院會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再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未滿 十五歲的國中、小學生在非假日晚上十點以後,就不能進入普通級電子 遊戲場。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則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或留滯。

41.( )盜用帳號涉觸刑法三百廿條「竊盜及竊佔罪」

42.( )以詐術騙取其他玩家有價虛擬裝備涉刑法三三九條的「詐欺罪」和二一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

43.( )在網路的線上遊戲中為了爭奪區域,以暴力強取寶物涉三四六條「恐嚇 罪」、三二八條「強盜罪」。

(14)

44.( )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貨幣依法務部的解釋,電磁記錄在詐欺和竊盜罪章中 都以動產論。

45.( )網路上的他人秘密資訊提供大家自由流通使用,因此,不必獲得同意就 可以任意利用或轉貼。

46.( )網站上的大部分資訊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合於著作權法所訂著 作財產權限制的情形外,應經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47.( )貼在網站上未做著作權標示的資料,都是屬於公共所有的。

48.(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有無著作權標示並不 影響著作權的取得。

49.( )只要我的網站沒有營利行為,到訪者當然不需支付費用就可以自由下載 著作,因此,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上載於自己的網站供公共接 觸及下載都沒有關係。

50.( )學生如果以電子郵件或在 BBS 上散布猥褻、騷擾的訊息,明顯違反校 園網路規範第四條「禁止濫用網路系統」第八款規定,學校可依相關規 定處分。

51.( )尊重學生網路使用隱私權的前提下,校方可以任意窺視使用學生的個人 資料。

52.( )依據「電子遊戲常業管理條例」規範「柏青哥」等遊藝場為例,遊藝場 不可提供現金作為獎金兌現,僅能以 2000 元以下價值的獎品提供客人 兌換。

53.( )消費者可能透過像 Linux 等沒有獲得授權的作業系統、或是播放設備,

觀賞DVD影片,但不能將光碟內容,下載到硬碟或上傳到網站。

54.( )新興的網路購物、電子商務,不需辦理營業登記或開立統一發票,只要 消費者收到訂購的物品就可以。

55.( )學生以電子郵件方式威脅炸毀學校,只是觸犯校規,是不需要負法律責 任的。

56.( )透過網路援助交際,不少新新人類標榜以性服務賺取金錢,更成為性交 易的另一種媒介。所以學生在網路聊天室留言網路援助交際,可依違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

(15)

附錄四

『高職學生網際網路應用之法律知識研究』測驗初稿

編製者:張其清 指導教授:戴建耘 親愛的同學您好:

感謝您抽空填寫這份問卷,此問卷是為了瞭解學校學生使用網際網路的法律 知識方面的問題,以作為資訊教學上的參考。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達,結果僅 供學術研究使用,所有資料絕對保密。請就個人所知詳實填達,您的回答可幫助 本研究之完成,懇請惠予填寫,謝謝您的支持與協助。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敬上

九十二年四月 9. 個人基本資料:﹝說明:下列各題請在適當的□中打ˇ﹞

1.性別: □男 □女

2.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3.類別: □工業類 □商業類 □家事類 □海事類 □ 類 4.是否曾接受校外有關的網際網路課程或訓練 □是 □否

5.目前父母對您學習網際網路應用的態度如何 □支持 □反對 □沒意見 6.家長教育程度

父 母

□ □研究所以上

□ □大專院校

□ □高中職

□ □國中小

□ □未受教育

7.家中是否安裝網路系統可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是 □否 8.家中是否訂閱網際網路雜誌 □是 □否

9.您每週使用網際網路的時間約□沒有 □1 小時以內 □3 小時以內

□5 小時以內 □7 小時以內 □9 小時以內 □11 小時以上 10.您經常閱讀的網際網路法律方面有關的資訊是從〈單選〉

□報紙 □網路報導 □電子信件 □電視新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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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高職學生網際網路應用的法律知識測驗

1.( )使用電腦網路蒐集個人資料建立檔案,再輸出賣與他人賺錢,這會侵害 他人名譽與信用,構成妨害名譽與背信罪。

2.( )小尹免費替同學燒錄「大補帖」,小尹觸犯了著作權法。

3.( )小尹非法進入學校的電腦系統竄改成績,這種行為會受到受校規處分外,

亦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毀損罪?

4.( )小龍在 BBS 站裡,以不雅的「三字經」辱罵學校的教官,小龍只有道德 上的責任?

5.( )小龍侵入、偷窺並公佈他人的電子郵件內容,小龍觸犯了刑法(妨害秘密 罪)?

6.( )小美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小美觸犯了商 標法。

7.( )小華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

小華觸犯了著作權法。

8.( )小華於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姓名、電話、住址及電子郵件),觸犯著作權 法。

9.( )如發現有人從網路下載影片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

可向財政部或警察局提出檢舉?

10.( )一般在網路言論規範應該遵守的事項,可以用字不雅的文章上網,因為 只要我喜歡就可以。

11.( )從網路上下載資料到個人的硬碟,只要不從事商業用途或再傳播出去是 否都屬合理使用範圍?

12.( )在電子郵件管理規範方面我們應該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將他人電子郵件 信函傳送給第三者。

13.( )在網路安全管理方面我們應該禁止電腦被他人不當入侵使用。

14.( )某高職學生,利用網路聊天室認識未成年少女,進而利用約會時機進行 欺壓事實,觸犯了刑法。

15.( )有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燒錄機,而拿到的卻是烏龍茶的事件。在網路上 購物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賣可退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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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網路聊天室中,認為網路具有足夠的隱密性,便以低級的謾罵回應方 式與他人進行對話,引起對方不滿一路追查至學校網站,差點釀成集體 鬥毆事件,除了依一般校規處理也同時違反法律規定觸犯毀謗罪。

17.( )因為學校的網頁製作比賽,因此從網路上擷取許多可用的圖檔及照片,

設計在自己的網頁中這是很普遍的行為,所以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18.( )小龍在 MP3 網站上下載製成音樂目錄,在校園中傳閱兜售,賺取利潤,

經學校查獲以校規處分,還不至於違反法律規定。

19.( )在網站上使用電子信箱和郵件,結果常常收到許多垃圾郵件,不勝其擾,

但是目前無法可管,只有靠政府加強管理。

20.( )小華在色情網站將色情圖片隨手貼上,抱著「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的心 情,將檔案傳輸並列印成冊提供同學欣賞或購買,這是觸犯消費者保護 法的行為。

21.( )小華收到小明的電子信件所謂愛的小禮物時,打開電子郵件卻因而中毒 當機,毀損硬碟資料損失嚴重,小明負有法律上過失的責任。

22.( )學生有網友在出售遊戲光碟(俗稱大補帖)因價格便宜訂了兩張,繳交 款項後竟然發現只是兩片空白光碟片,只好自認倒楣。

23.( )阿龍和同學經由在網上公佈的密碼,造成都利用同一途徑盜打公司電話,

因為是別人提供的密碼,所以小龍和同學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處分。

24.( )上網玩遊戲,有一玩家表示已拿到衣服、寶物等物,不再想玩,有意販 售帳號,由於對方確實已得到許多寶物,經與對方商量,以一萬五千多 元買下對方戶頭,隨後向遊戲所屬公司申請變更帳號及密碼當初將帳號 賣給他的玩家,仍擁有這個帳號,且計畫再度出售,這是涉嫌詐欺。

25.( )線上遊戲傳玩家寶物失蹤,遊戲提供者在管理上「人謀不臧」,所以應 該負起賠償玩家寶物責任。

26.( )虛擬世界的行為,應對照到真實世界來看,譬如駭客竊取寶物,刑事局 偵九隊曾以刑法竊盜罪來偵辦。

27.( )小揚在網路遊戲「天堂」中戰敗,失掉價值新台幣數萬元的所有配備,

心有不甘,套出對方在另一處所的網咖後,率眾押走贏家並勒索數萬 元,可依擄人勒贖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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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利用電腦網路、報章廣告刊登手機、電腦、等貴重物品「高價低賣」的 訊息,要被害人利用提款機轉帳方式付款,被害人在不諳提款機轉帳作 業功能下,聽命對方指示輸入「密碼」(實際上為金額數目)進行操作 造成財物損失,被害人在提不出證明下只好理虧,因為也無法可管。

29.( )在網路聊天室自稱名牌服飾代理商董事長,經常被女性欺騙感情和錢財,

表示「誠徵真情女子」,並要對方匯錢給他證明非為錢才和他交往或指 導理財,尚未摸清交往底細就拿錢「投資」,匯款後才發覺不對勁,曾 要求對方還錢,但「董事長」表示已有她的電話,如果報案將對她不利,

所以只好認為倒楣,因為他也沒有什麼法律責任。

30.( )學生涉嫌以「木馬」及「外掛」程式干擾線上遊戲「天堂」,加快遊戲 中虛擬人物的速度賺取「天幣」等寶物,再設計電腦病毒,誘使也想加 快速度的玩家下載感染後,再與同學竊取被害玩家的寶物,可依竊盜等 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31.( )網路性侵害案件頻傳,只有對於變化莫測、主動友善、體貼幽默的特質 的人不必特別防範。

32.( )受到全球經濟不振以及電子商務持續成長的刺激,再加上網際網路犯罪 被發現的風險相對較低,致使近年來的網路犯罪案件已經呈現減少。由 於受害企業在擔憂公司聲譽受損與生意受到影響的考量下,多半不願張 揚。

33.( )小英因感覺被冤枉記過處分,透過電腦網路入侵並塗改學校重要檔案資 料記錄,沒有什麼不對。

34.( )架設多個情色網站,在網頁內張貼色情圖片檔,供人上網閱覽,並利用 電子郵件接受訂單,販賣色情光碟,觸犯了販賣猥褻物品罪。

35.( )網路也是罪犯經常從事不法勾當的場所,竊取不知情使用者的身份進行 牟利有,無觸犯刑責。

36.( )於網路上施放病毒干擾他人電腦運作,觸犯刑責?

37.( )於網路上入侵銀行電腦,更改紀錄取得他人財產,只要後來再還他,這 就不構成犯罪?

38.( )於網路上與他人交易,取得貨款後卻未交付貨品,無觸犯刑責?

39.( )於網際網路架設網站販賣未成年色情光碟無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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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阿強私自入侵小鳳電腦,竊取其內部資料並冒用小鳳之名大量散發電子 郵件,及在徵友網路公佈小鳳私人資料並稱其春宵難耐,欲徵男友,觸 犯刑責?

41.( )小寶私自燒錄色情光碟並架設了網站,刊登了一些「偷拍」裸露及名人 移花接木圖片,在網路上散布、販賣、供人觀覽,有無觸犯刑責?

42.( )阿娟在某 BBS 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順手就將該文 章貼到別的 BBS 站上,廣為流傳,無觸犯刑責。

43.( )阿娟在網路上散布校園黑函及辱罵老師的文字在討論區有言論自由,無 觸犯刑責?

44.( )阿七曾以販售網域名稱牟利,無觸犯刑責。

45.( )阿娟夥同阿七在網站上從事調頻二台藥丸、搖頭丸的網站交易,無觸犯 刑責?

46.( )阿三及其同好整天在網際網路上狂飆,讓網路主機為之塞車是否違法?

47.( )阿三及其同好整天在網際網路上狂飆,以特殊程式讓網路主機為之塞車 是否違法?

48.( )對個人電腦的駭客攻擊,無觸犯刑責?

49.( )向入口網站業者申請虛擬空間架設一個成人網站,在網頁上放置色情圖 檔供人連結閱覽有無觸犯刑責?

50.( )小華常常利用電子郵件、郵局帳戶,接受訂單和販賣色情光碟,這沒有 什麼不對。

51.( )可以用他人帳號上網或試一般帳號密碼、「試管理帳號密碼」、利用取 得的同學帳號密碼進行大量更改成績檔案工作,並不犯法。

52.( )透過電腦網路使大多數部門電腦失效無法運作,造成學校當機,涉及刑 法毀損及詐欺罪嫌可移送法辦。

53.( )網路性侵害案件頻傳,自我肯定較差、朋友界線模糊的人,很容易因而 被吸引而不加提防、受騙上當。

54.( )網路性侵害案件頻傳,與家人同住,情感的支持卻不夠,留意女生有無 生理或言行異常現象,要及早採取因應措施,以減輕被害人身心受創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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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為了使自己在「天堂」線上遊戲的虛擬角色以較正常速度快數倍的動作 移動,以此縮短玩家所扮演角色的升級時間,可以使用外掛程式。

56.( )因一時貪念而觸法,犯後又坦承犯行,並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態度尚 稱良好,將來若均與被害人和解,可以請法官斟酌判處罰金刑或准予諭 知緩刑,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

57.( )受到全球經濟不振以及電子商務持續成長的刺激,再加上網際網路犯罪 被發現的風險相對較低,致使近年來的網路犯罪案件已經倍數成長,反 映出網路犯罪的嚴重性。

58.( )現在的駭客越來越技窮,他們犯罪的頻率不但越來越低,手法也越來越 粗燥,很快就被識破發現。

59.( )於網路上販賣仿冒商品好像擺地攤一樣,所以沒有關係。

60.( )在網路上與陌生人聊天,因為同情其遭遇匯款給小明,匯款後才發覺不 對勁,要求對方還錢,但「小明」表示已有她的電話,如果報案將對她 不利,可依照恐嚇、詐欺罪嫌將小明移送法辦。

61.( )小明上網玩遊戲,如果要賣出帳號和密碼給小華,小明和小華雙方要視 同一般商業行為,訂下買賣契約才有保障。

62.( )上網玩遊戲要賣出帳號和密碼,只要口頭約定,不必拿到對方身分證影 印本及密碼、帳號這些文件,直接使用線上遊戲上網,就是正確的消費 行為。

63.( )利用電腦網路、報章廣告刊登手機設計騙被害人放鬆心防警戒,誤以為 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不知不覺中,一步一步踏進他們精心設計 的騙局。唯有認清詐騙集團的行騙手法,才不會落入詐騙集團的騙局。

64.( )在線上遊戲中,被人不明原因盜取寶物,業者應儘速賠償,可以查詢玩 家上網的時數、資歷等,根據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65.( )在線上遊戲中,被人不明原因盜取寶物,業者不需賠償。

66.( )虛擬世界的行為,應對照到真實世界來看,譬如駭客竊取寶物,因為無 法可管,所以只有業者建立線上遊戲使用者遵守的社群自律規範。

67.( )因為趕著作業繳交期限,小華不在可破解他設定的電腦密碼加以使用,

以便方面使用電腦寫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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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小龍在 BBS 站裡,以不雅的「三字經」辱罵學校的師長,小龍至多受 校規處分,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69.( )小龍在 BBS 站裡,以不雅的「三字經」辱罵校外的人士,觸犯刑法公 然侮辱罪。

70.( )在網路隱私權保護方面我們應該收到電子郵件後,均應予以回覆,以告 知對方已收到郵件?

71.( )在網路隱私權保護方面我們在公眾討論區,可指名道姓討論私人事務。

72.( )在網路隱私權保護方面我們未經查證或可疑的網路消息,可再經由網路 傳播出去。

73.( )網路上有許多免費軟體的下載網站,不過,下載軟體前可要看清楚軟體 的授權範圍,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仍然侵害著作權。

74.( )公司在發現某種免費試用軟體,被網咖業者拿來作為營業使用時,即以 存證信函通知該網咖業者,要求刪除電腦中的違法軟體。只是該網咖業 者認為,軟體並非業者所灌入,應該沒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且該試用軟 體既然是免費供人下載的軟體,就沒有限制消費者使用的道理,因而拒 絕配合刪除,這是沒有違背法令的。

75. ( )軟體產品不同於一般實體的商品,消費者縱使購買,也只是購買到一 個使用授權,不是軟體本身,因此一定要弄清楚軟體授權範圍,才不至 於觸法。

76. ( )因為免費軟體就是不要收費,因此將免費軟體下載,寄送或燒錄分贈 親友,或是放在自己的網頁上,供人下載,不會侵害著作權。

77. ( )愛泡網咖的玩家大都是青春少年兄! 學生族群依舊為網咖的主力消 費,所以並未受到政府實施十八歲以下入場時間限制的影響。

78. ( )行政院院會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再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未 滿十五歲的國中、小學生在非假日晚上十點以後,就不能進入普通級電 子遊戲場。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則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或留滯。

79. ( )盜用帳號涉觸刑法三百廿條「竊盜及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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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以詐術騙取其他玩家有價虛擬裝備涉刑法三三九條的「詐欺罪」二一○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三五二條「毀損文書」罪。

81.( )以暴力強取寶物涉三四六條「恐嚇罪」、三二八條「強盜罪」,還有刑 法三四九條「普通贓物」、二六六條「賭博罪」等。

82. ( )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貨幣依法務部的解釋,電磁記錄在詐欺和竊盜罪章 中都以動產論。

83.( )網路上的資訊就是提供大家自由流通使用,因此,不必獲得同意就可以 任意利用或轉貼。

84.( )網站上的大部分資訊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合於著作權法所訂著 作財產權限制的情形外,應經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85.( )貼在網站上未做著作權標示的資料,都是屬於公共所有的。

86.(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有無著作權標示並不 影響著作權的取得。

87.( )在網站上將他人的歌曲、圖形或文章上載供大眾接觸,有益各該歌曲、

圖形或文章的宣傳推廣,所以著作權人不但不會反對我使用,反而應該 會很高興。

88. ( )在網站上將他人的歌曲、圖形或文章上載供大眾接觸,有益各該歌曲、

圖形或文章的宣傳推廣,以上作法雖是出自好意,但著作權人未必同意 這樣的作法,因此,仍應經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做 以上的運用。

89.( )只要我的網站沒有營利行為,到訪者當然不需支付費用就可以自由下載 著作,因此,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上載於自己的網站供公共接 觸及下載都沒有關係。

90.( )只要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經該著作的著作 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不論該網站有無營利行為、或到訪者 有無支付任何費用。

91.( )學生如果以電子郵件或在 BBS 上散布猥褻、騷擾的訊息,明顯違反校 園網路規範第四條「禁止濫用網路系統」第八款規定,學校可依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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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處分;另外如有涉及違反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者,則由司法系統處理。

92.( )學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濫用媒體資源,尤其禁止散佈猥褻、汙辱、騷擾、

毀謗、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訊息等行為;違反規定者,除了取消學 生校園網路使用帳號,並以校規處分外,情節重大者將依法轉交司法單 位,追究相關學生應負刑責。

93.( )尊重學生網路使用隱私權的前提下,校方可以任意窺視使用學生的個人 資料。

94.( )線上運動投注該如何開戶? 該如何領回賭金?有沒有違法被抓的危險 性?實際參與線上運動投注的台灣玩家表示,依照往例「一切 OK」,

所以可以放心的加入。

95. ( )依據「電子遊戲常業管理條例」規範「柏青哥」等遊藝場為例,遊藝 場不可提供現金作為獎金兌現,僅能以 2000 元以下價值的獎品提供客 人兌換。

96.( )網路商品行銷手法,偏向以低價,甚至免費試用包吸引顧客上門,收取 所謂的「物流處理費」,網路銷售原本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應於七天 內免費退換貨,但部分業者以上述手法鑽法律漏洞,把試用包當成「贈 品」,不讓消費者退換貨,因此造成消費者不滿。

97.( )消費者可能透過像 Linux 等沒有獲得授權的作業系統、或是播放設備,

觀賞DVD影片,但不能將光碟內容,下載到硬碟或上傳到網站。

98.( )新興的網路購物、電子商務,不需辦理營業登記或開立統一發票,只要 消費者收到訂購的物品就可以。

99.( )網路族群的使用者,在匿名情形下,較能暢所欲言,雖然所言並非事實,

或者惡意中傷他人,也不會因誹謗等罪名而吃上官司。

100.( )學生為了省錢,下載 MP3 歌曲等,可視為「理所當然」的行為,因為 大家都在下載,所以不會發生侵權的犯行。

101.( )學生以電子郵件方式威脅炸毀學校,最後被查出,指示觸犯校規,是 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102.( )透過網路援助交際,不少新新人類標榜以性服務賺取金錢,更成為性 交易的另一種媒介。所以學生在網路聊天室留言援交,可依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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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

一、問: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 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答: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 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 FTP 站 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 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 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二、問: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 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答:將音樂 CD 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

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

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 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 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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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販賣燒錄歌手精選集的大補帖或 MP3 有何刑責?

答: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 CD 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 販賣盜錄的大補帖或 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 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二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十三條三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問:在 BBS 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 否予以任意、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答: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 BBS 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站長或網友 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還是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 以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比較保險,才不致構成著作權 侵害。

五、問: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 著作權法?

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五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 放,惟其與一般 CD 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方式不同,

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 利用之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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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

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答: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 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 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 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 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 侵犯著作權。

七、問: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答: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 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 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即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前述三要件之意義,再 予說明如下: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 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 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 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 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 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 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 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 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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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問: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

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答:(一)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 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一),將老師的「演講」

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五),而重製 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 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 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 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 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 可再將其上網。(二)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 條第一項五)。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是合於上述情形時,

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九、問: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 位提出檢舉?

答: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 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 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 080211039 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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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網路法律十項共同因素的內容如下(莊道明,2000)

一、網路言論規範有效因素計有五項,包括 1.禁止人身攻擊的言論;2.禁 止用字不雅的文章上網;3.禁止言不及義,以灌水為目的的言論;4.

禁止發洩情緒性的言論;5.色情圖片不應在網路上傳播。

二、網路檢查與處分有效因素計有四項,包括 1.對於違反電腦網路使用規 範,導致學校或機構資料損害者,應該予以懲處;2.政府應透過立法 制訂電腦網路法,對違法者依法予以懲處;3.學校或所屬機構應制定 書面的電腦網路使用規範;4.政府應設立網路警察,以隨時監督網路 言論與維持網路秩序。

三、網路禮節有效因素計有四項,包括 1.進入網路交談室,應禮貌打聲招 呼;2.在網路交談室對於剛進來的網友,應禮貌打招呼;3.結束網路 交談時,應禮貌道聲再見;4.網路交談或發信時使用敬稱,如先生、

小姐。

四、網路正義有效因素計有五項,包括 1.公共資訊單位(如政府、博物館、

圖書館等)應提供電腦設備讓大眾上網查詢資訊;2.電腦網路上公共資 訊(如政府、圖書館、博物館等資訊)應提供免費公眾使用;3.學術網路 收費高低將影響人民使用網路的基本權利;4.從網路上下載資料到個 人的硬碟,只要不從事商業用途或再傳播出去都屬合理使用範圍;5.

對於鄉村或教育單位的網路通訊費用應該給予優待或減價。

五、網路著作權有效因素計有三項,計有 1.使用具有著作權的資訊時,應 先告知對方且獲得同意後才使用;2.從網路下載的資料,若有需要再 利用或放在網站上成為個人作品的一部份,應徵得原著作﹒人同意後 始得為之;3.禁止抄襲或剽竊網路上的文章作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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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路隱私權保護有效因素計有四項,包括 1.應避免在公眾討論區,指 名道姓討論私人事務;2.未經查證或可疑的網路消息,不應再經由網 路傳播出去;3.未經當事人同意,勿將他人信函傳送給第三者;4.收 到電子郵件後,均應予以回覆,以告知對方已收到郵件。

七、電子郵件管理規範有效因素計有二項,計有 1.不應使用他人帳號以使 用電腦設備;2.個人的電子信箱帳號(E-Mail)不應借他人使用。

八、網路安全有效因素計有三項,計有 1.禁止電腦被他人不當入侵使用;

2.防止電腦病毒的傳播;3.個人不應破解他人設定的電腦密碼。

九、網路資訊傳播行為規範有效因素計有兩項,包括 1.在學術網路上應禁 止推銷商品之廣告;2.禁止利用網路宣傳宗教。

十、網路資源管理規範有效因素計有兩項,計有 1.勿將同一訊息或電子信 件多次重覆傳送;2.對於帳號採取真實姓名註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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