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127605號令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
局)。
第3條 ○○建築物之室內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及國民住宅不適用本
辦法之規定。
第4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 項目規定。
第5條 ○○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
○○一、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同類同組使用項目變 更
○○二、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類第5組、D類第2組、E類、F類 第2組、F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 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F類 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 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 平方公尺。
○○四、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類第1組,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三建 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 目均免檢討之類組,其建築物避難層變更使用面積未 達三百平方公尺。
○○六、建築物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前已完成分戶,並經戶 政機關增編門牌且於地政機關完成個別產權登記,經
建築師檢討簽證符合規定。
○○七、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於不妨礙防空避難功能原則下兼作非營業性之建築物 附屬設施使用,經都發局會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審查 核准。
○○八、避難層出入口變更或非屬承重牆之外牆穿孔尺寸長及寬 小於二十公分,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
○○九、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2組或G類第3組。
○○十、非屬承重牆且申請範圍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 之專有部分分戶牆變更。
○○十一、第八款以外非屬承重牆之外牆變更。
○○十二、專有部分範圍之樓梯及樓板變更。但不包括原有安全 梯或特別安全梯。
○○十三、因室內裝修致消防設備、步行距離、走廊構造及寬度 之變更。
○○十四、樑、柱穿孔或小樑變更。
○○十五、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十六、建築物避難層及直上層原核定使用類組為D類第3組 或D類第4組變更為F類第3組,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 五百平方公尺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六款之建築物,得免提出申請。
○○第一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之
第6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
五款規定者,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都發局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後,應 將登記資料副知都發局及消防局。
第7條 ○○申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四款申請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 得施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 發局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前項核准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核准後副知 消防局。
第8條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
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